2023年仲裁起诉书(模板14篇)

时间:2023-10-31 作者:LZ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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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仲裁起诉书(模板14篇)篇一

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组96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电话180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__)第__________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赔偿金18307.42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仲裁起诉书(模板14篇)篇二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关于_________________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理由如下: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仲裁起诉书(模板14篇)篇三

诉讼请求:

1、撤销_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关于_________________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理由如下: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2023年仲裁起诉书(模板14篇)篇四

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1、撤销_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_______劳人仲字[20___]第______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关于_________________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理由如下: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仲裁起诉书(模板14篇)篇五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年月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和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年月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年月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综上所述,异议裁定书否定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车辆所有权和车辆抵押权的归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签字、捺印)。

前文论述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基础及常见的类型。但是实践中还有其他非常见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类型。

(一)基于租赁关系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

其法理基础与“买卖不破租赁”相同,本文不做赘述。具体的规定条文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限内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此种案外人执行异议主要审查:1、合法有效的合同生效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查封执行标的物之前;2、必须为书面的合同,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同口头合同的区别,也就是说,口头合同并不能阻却执行;3、并已经实际占用不动产,这里的实际占用必须发生在查封之前,而且必须的实实在在的占用,而非形式上的占用。同时在该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下,应注意恶意串通的情形。

(二)基于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提出的异议。

关于不动产的预告登记,规定在物权法第二十条,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的不动产登记。在实践中,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是纳入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第二是预告登记时的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了物权效力。具体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第三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详细解读该法条,发现预告登记仅仅是对于法院停止处分该标的物,不能排除执行。而只有符合物权登记条件的,才能真正排除执行。

(三)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的异同。

仔细研读《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可以发现,最高院对于执行监督机构作出执行异议裁定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审查标准:

1、形式审查标准。对于形式审查标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主要规定在第二十五条,具体为: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这体现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效率原则,毕竟审查的期限仅为15天,在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只能依据登记的内容。但是通过该条文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上述规定仅仅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形式审查标准。而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办理过程中,当然要结合该规定,但是更要审查涉案执行标的物的真实权利状态。

2、实质审查标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二十九条规定了基于不动产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实质审查标准,这两个条款前文已经论述过,在此,不再赘述。但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两个条款并没有但书的规定,因此在办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上述的条文规定进行判断。

2023年仲裁起诉书(模板14篇)篇六

6月8日下午,全市宗教工作会议在市政务中心召开。省委常委、书记宋国权就我市宗教工作作出批示。市委常委、统战部长陈晓波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阚建华,副市长吴春梅,市政协副主席奚芝英出席会议。

宋国权在批示中指出,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宗教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宗教领域保持和谐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宋国权强调,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宗教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注重把握宗教工作规律特点,细化工作举措,健全工作机制,讲究方式方法,全面有效落实各项任务。要进一步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强化基层基础,健全工作网络,建强干部队伍,加强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为合肥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作出更大贡献。

陈晓波说,要用新理念统领宗教工作战略全局,深刻理解第一次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做好宗教工作关键在‘导’”“宗教关系基本内涵”“宗教团体领导班子建设标准”“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宗教问题”的涵义。要用新思维推动宗教工作创新发展,树立政治思维,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树立法治思维,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树立统战思维,把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树立底线思维,推动宗教领域突出问题解决。要用新举措加强宗教工作组织领导,领导机制要再健全,责任要压实;队伍建设要再加强,素质要过硬;基层工作要再扎实,指导要到位。

2023年仲裁起诉书(模板14篇)篇七

为了帮助学生尽快地投入到新学期的学习生活,做好开学后学生的思想教育及收心工作。学校安排于3月3下午第一节课由政教处组织各班召开新学期第一次以“新学期,新气象”为主题班会。

在班会上,各位班主任首先总结了上学期班务工作的经验得失,提出了新学期学习、纪律、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和目标。要求学生学习贵在坚持,要遵守学校的纪律和班规、讲究卫生健康、遵守文明礼仪。接着强调了学生在校安全注意事项,饮食、用电、上下楼梯、上学放学路上的交通安全,而且涉及到应对紧急情况的处理办法、求生的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安全知识作了详细的讲解,这样进一步加强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了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最后同学们各自分享了自己在假期的学习经历,认真地、实事求是地总结了自己在之前所取得的成绩,查找存在的不足,并制定出新学期的学习计划和努力方向。这次主题班会的召开统一了学生的思想和认识,树立了明确的学习目标,制定出详细的计划,为以后的学习和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

一年之计在于春。在这春回大地、万物复苏的美好时光,通过主题班会这种形式,帮助同学们认清目标,下定决心,以最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紧张的学习生活中去。会后,同学们纷纷表示决不辜负老师的期望,利用大好春光奋发学习,在学好知识、提高能力的同时,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学校提供的广阔平台上使自己尽快成长!

2023年仲裁起诉书(模板14篇)篇八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申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_____元。

2、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拖欠工资_____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_____元。

3、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_年_____月伙食补贴_____元。

合计:___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_____一职至今,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系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五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为_____元(其中标准工资为_____元;绩效工资及加班工资等每月固定发放_____元,且不管当月是否加班及加班多少,均固定数额发放)。

后被申请人编织理由,非法辞退申请人。申请人虽多方要求继续工作,但被申请人禁止申请人上岛,致使申请人无法继续工作。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依法提出上述请求,具状诉至贵委,恳请贵委公正审理,裁决如上请求。

此致

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仲裁起诉书(模板14篇)篇九

地址:+++++++。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男,汉族, 住所地: 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2)++号仲裁裁决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与原告++++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业已经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并作出深劳人仲案(2012)++号仲裁裁决书。现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与理由如下:

数向其支付报酬,二者之间完全是按约定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被告

不享受原告公司员工的任何待遇。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构成劳

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双方之间不是事实劳动关系,而是临时聘用关系。

故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

系实属无稽之谈。

综上所述,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

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裁决显失公正。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

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法院判准原告之诉请!

此 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 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

被告:,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

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劳人仲案【2015】**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

2、请求判决。。。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劳人仲案【201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第一、二项适用法律与事实认定错误。理由如下:

一、

二、

三、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此 致

苏州市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原告:s市y物流有限公司,地址:s市n区q路0169号中建二局办公室602室,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告一:符xg,男,苗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4abcdefg834。

被告二:张zz,女,苗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4abcdefg552x。

被告三:符jg,女,苗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4abcdefg70040。

法定代理人:吴小芳,系符佳垚的母亲。

被告四:符yz,男,苗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4abcdefg0035。

法定代理人:吴小芳,系符元章的母亲。

被告五:吴小芳xf,女,苗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某化工治炼厂宿舍,身份证号码:4abcdefg3523。

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与符f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有订立劳动合同,据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s劳人仲案[201x]19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五被告支付其未与符h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25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s市y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曾将劳动合同交给粤xbcde号车主罗某和符h签订。由于当时符h出车在外,于是口头委托罗安连代位签订,故应当认定y公司与符h之间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s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s劳人仲案[201x]19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y公司向五被告支付其未与符h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250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退一万步讲,假设被告须支付未与符h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s劳人仲案[201x]1934号仲裁裁决书的计算标准也存在严重的错误。

首先,s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符h入职y公司的时间认定存在错误,其入职时间为2015年11月21日,而并非五被告所主张的2015年11月23日。

其次,s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h生前工资标准的认定存在错误。s劳人仲案[201x]193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在符h死亡后,y公司向原告一符兴国支付了12500元为符h两个月工资,故其月平均工资为6250元。而实际上符h是y公司挂靠车主罗安连雇佣的司机,其车辆管理和发放工资是由罗安连负责。按照物流行业惯例,司机工资由底薪1500元和提成构成,工资总额不超过当月出车量产生的运费收入的10%。符h死亡后,y公司所支付的12500元,其各项构成如下:有 2000元是退还符h家属的押金,其余10500元是符h及其副班司机从201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月23日共计62天的工资,所以符h的月工资应当为10500\2\62*30天=2540元;故s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h生前工资标准为6250/月的认定存在错误。

综上,原告y公司与符h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s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s劳人仲案[201x]1934号仲裁裁决书所依无据。故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五被告在劳动仲裁中提出的各项请求,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赔偿,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n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s市y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简介:个别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不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仅凭用人单位主张已经给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保管不力造成丢失为由,就简单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以此帮助那些不良用人单位逃避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制裁,严重侵害劳动合法权益!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住址:苏州市高新区xx-xxx

联系电话:135xx-xxx-x

被告:苏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xx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内)

法定代表人:xx-xx 联系电话:139xx-xxx-x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苏虎劳仲案字(2015)第xx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苏州市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13485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2年1月30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公司的保洁员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更令人气愤的是,2012年11月30日,被告在毫无合法、合理解释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解除了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此行为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同时,被告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工作不胜任,直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没有根据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条件提前30日通知原告,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故应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原告在2012年12月5日向苏州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苏州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苏虎劳仲案字(2015)第xx-x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苏州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通话记录,来推证双方劳动合同已签订,从而掩饰被告没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该裁决是严重错误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原告的仲裁请求完全合理合法,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但未料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会如此事实不分,实属有背公平。故具状你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具状人:xx-x

2015年 x月 x日

劳动争议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原告徐xx的委托,担任其与苏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人民法院参考。请求贵院认真研究,慎重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订立劳动合同和交纳社保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范畴。在现实中,常见这样的四种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但是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自写自画代签的劳动合同)、或者订立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等等),但是却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因此类案由引发的双倍工资赔偿或者补缴社保的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在现实中不胜枚举。被告仅凭为原告缴纳社保,企图免除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一步来说,如果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保,那么,原告可以同时起诉被告补缴社会保险。

未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而变成合法,劳动合同订立和缴纳社保是两个法律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经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然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作为双方已经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有效证明。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开始依法维权时,用人单位简单的凭已经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合同已经丢失等借口和理由来狡辩、掩饰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以此想逃避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此类行径令人心寒,于法不容,不会有那种法律会支持、容许此类欺骗和不耻行为。

即使,有某些地方的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制定出台类似“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社保了,并且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已经丢失等措词,劳动者就不可以再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或者会议纪要,但是这些地方性的部门制定出台的司法解释或者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应肯定低于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因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法律规则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当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国务院通过的法律相冲突时,属于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下位法无效,应适用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都是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需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或用人单位借口劳动合同已经丢失”就可以不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被告没有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综上,无论被告怎样狡辩,均改变不了原被告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

2、它作为一种书面证明,证明的是被告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原告自己提出的离职。

2012年1月 30日,这一点通过被告每月的工资发放登记签字册中可以查看确认。

三、关于被告提供的《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可以证明三点内容:1、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原告是作为公益性岗位员工在被告物业公司上班,3、被告通过原告而享受当地政府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简称两项补贴)。

《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由被告一方制作、填写、打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高新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补贴人员增加花名册》,可以直接代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而让用人单位免除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在这方面,注重审核的是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符不符合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认定和享受补贴条件人员认定。但是,一旦事实查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一方自写自画代签的劳动合同,那么最后,没有一个劳动行政部门会为用人单位该类违法行为代替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

四、关于被告提供的通话记录,只能证明被告和原告曾经通过电话,但是内容不得而知,或许,是当时被告在通话中表扬原告的工作表现,或许,是当时原告在向被告积极报告工作情况。

但是,令人气愤的是,2012年10月31日,被告在毫无合法、合理解释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然、擅自解除了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原告立马走人。后经侧面了解,是被告物业公司另有关系人选要入职,从而排挤了原告的岗位。在此,原告也不想多知。但是,被告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工作不胜任,直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没有根据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条件提前30日通知原告,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故应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踏法律尊严,比如“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动辄无理要求劳动者立马离职走人”等等,可见这些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和制约发展的瓶颈。根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行为,就得为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应由被告依法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和未提前30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

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物业公司口口声声主张已经与原告订立过劳动合同,但是,却提供不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也提供不了合法、有效的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和证据,所以,法庭应支持和采信原告的主张。

七、根据有利推定原则:对于无法准确判定关系和性质的,应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推定和确认。劳动者主张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但是用人单位提供不出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提供不了合法、有效的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和证据,所以,法庭应支持和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八、根据举证倒置原则:劳动者主张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张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用人单位应当独立保管和存放一份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提供不出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提供不了合法、有效的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和证据,所以,法庭应支持和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合理合法,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苏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仲尤红

2015年3月22日

被告:岳芳芳,女,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中路医药局家属院。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仲裁字第(2015)052号裁决书的第一项、第二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于2015年12月2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但2015年下半年,被告对工作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为此十分不满,2015年12月29日向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2011的3月3日做出劳仲裁字第(2015)052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一项、第二项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制定并出台的“2015年销售部薪酬激励方案”第五项“淘汰原则”中明确:销售部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于连续三个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销售顾问公司将予以辞退。而申请人岳芳芳2015年9月—11月份连续三个月销售排名倒数第一。被申请人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劳动合同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三、仲裁庭裁决违反法律程序。

被告在仲裁申请书中仅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为11513.88元,而仲裁庭裁决结果第二项却认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433元。在被告并未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仲裁庭确认的支付数额明显超出被告请求支付数额,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尺度。原告认为,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 致

某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23年仲裁起诉书(模板14篇)篇十

原告:x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住所:石家庄x区和平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仲裁申请人),男,汉族,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xx区庞各庄镇早花西巷x号。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x劳仲字(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予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

引裁决书第四页:“本委认为:虽然(仲裁申请人)自x年6月11日起即在xx区庞各庄镇农业基地工作,但其主张与xx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一直存续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这说明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经营农业基地的时候被告与其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与xx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接手该农业基地后,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裁决书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同事实,同证据,裁决书却做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这显然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矛盾。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应承担被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1、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休息日加班的证据,裁决书仅仅依据原告没有提供工资与考勤记录,就裁决原告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对原告的极大不公平。

2、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为xx公司的员工提供工资和福利支持。但裁决书已经认定被告与宝能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是xx公司的员工。原告接手农业基地后,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不应该承担被告加班工资的责任。

3、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裁决书不应该裁决原告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2023年仲裁起诉书(模板14篇)篇十一

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住北京市xx。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5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20xx年1月,原告与第一被告正式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期限为20xx年1月23日至20xx年1月23日,同年同月第一被告将原告派遣至第二被告处工作。20xx年9月15日19时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伤重需治疗未再前往第二被告处上班。20xx年12月23日,第一被告向原告送达“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两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20xx年7月6日,原告向太仓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xx年8月23日,xxx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仲案字【20xx】第xxx号裁决书,裁决书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为2125元(850元/月*2.5月),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1.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因为原告在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交通事故治疗阶段(同时也处在误工期内),经xxx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在伤前、伤后误工期的'月均工资为4500元;2.20xx年12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记载,原告工作起止时间为20xx年1月22日至20xx年1月30日,按规定至少应计算为3个月支付补偿金;3.原告同第一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第二被告为实际用工单位,由其享受劳动成果,依法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江苏省xxx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2份。

具状人:xxx。

20xx年8月26日。

上面就是劳动者个人不服劳动仲裁结果而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起诉书中必须要有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同时被告要明确但不要求合格。要是你觉得自己写起诉书比较麻烦,或者觉得自己起草的起诉书不好的话,可以委托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你起草一份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2023年仲裁起诉书(模板14篇)篇十二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组96号,身份证号x,电话180xx。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天隆xxxx室,送达地址为: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xx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xx)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4月至20xx年7月的扣发工资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20xx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休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日照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8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0.8%;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200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0.9%。20xx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20xx元/月。20xx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20xx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20xx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0.5%。

20xx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

20xx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20xx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

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xx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xx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9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10、11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加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依法应为申请人的应发工资,而申请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对于这两点,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实,此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考勤卡、工资表;被申请人不提供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中,申请人对加班工资区分了为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也明确说明了为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委根据xx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3、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委应当适用而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录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为,显失公正。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又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此部分损失不仅包括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而自己确有因此实际支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直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保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分费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账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于法无据。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2条第4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主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xx市xxxx人民法院。

原告:

2023年仲裁起诉书(模板14篇)篇十三

原告:________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住所:石家庄________区和平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告:________(仲裁申请人),男,汉族,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区庞各庄镇早花西巷________号。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________劳仲字(20________________)第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予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引裁决书第四页:"本委认为:虽然(仲裁申请人)自________年6月11日起即在________________区庞各庄镇农业基地工作,但其主张与________________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一直存续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这说明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公司)在经营农业基地的时候被告与其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与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接手该农业基地后,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裁决书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同事实,同证据,裁决书却做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这显然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矛盾。

1、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休息日加班的证据,裁决书仅仅依据原告没有提供工资与考勤记录,就裁决原告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对原告的极大不公平。

2、原告与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为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员工提供工资和福利支持。但裁决书已经认定被告与宝能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是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员工。原告接手农业基地后,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不应该承担被告加班工资的责任。

3、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裁决书不应该裁决原告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仲裁起诉书(模板14篇)篇十四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x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仲案字第37号仲裁决书;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7月12日原告将其承揽的北站大厦装修改造工程10—15层标准间的砌墙、抹灰、贴砖工作发包给李,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期限自x年7月12日至x年9月17日。

李承包了上述工程后,与周合伙施工。而后周雇用了被告从事大厦内原有装修的拆除工作。被告于x年9月5日在北站大厦十三层用角磨机切割角钢的时候眼部受伤。被告以与原告有劳动关系为由向xx市和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xx市和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于x年1月9日做()和劳仲裁案字第3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书,特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其理由如下:

1、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属于原告职工,又无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不负责被告施工中的管理及工资等各项事宜。

2、被告所拆除的工程由李承包,李及合伙人雇用被告,被告与李形成雇佣关系,雇主应承担被告的伤害后果责任。

3、被告的眼伤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4、仲裁书适用法律不当。

鉴于上述几点,请求人民法院撤销xx市和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第37号裁决书,请予支持。

此致

和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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