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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工作总结 银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工作总结篇一
一、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组员:各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刘亚桂同志为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司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工作的部署与督导,各成员负责落实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积极主动作为,发挥主体作用
要求各机构、各部门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推进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压实管党治党“两个责任”。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方案,明确目标、责任主体和工作时限。主动参与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各项活动,建言献策、共享资源。
(二)排查重点业务,强化廉洁教育
各机构、各部门要定期排查各类重点业务廉洁风险,有针对性地运用廉洁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不廉洁行为发生。
三、活动总结
(一)开展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宣传与培训
在全辖范围内开展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宣传,重点对销售、理赔两个部门各岗位和流程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排查,与关键岗位员工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引导树立健康的职业观,带头抵制酒桌文化,坚守从业底线。
(二)开展保险中介“亲清”关系专项自查
全员排查、落实监管部门与被监管机构“亲”“清”关系各项要求,主要负责人带头签订“亲清”关系承诺书,在全辖范围内开展保险中介股东或实际控股人“亲清”关系专项自查工作,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将“围猎”监管干部列入员工的禁止性行为。
(三)开展员工经商办企业清理工作
省公司牵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进行一次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我公司对全员涉及车险回避的经商办企业情形进行了全面摸排,涉及的员工都要求进行了整改,截至今年9月末,所有整改完毕,无本机构员工涉及车险回避的经商办企业行为。
我公司党委、纪委在绥化银保监局的正确领导下,主动培育廉洁从业理念、主动完善廉洁从业制度、主动开展廉洁文化宣传、主动规范廉洁从业行为、主动加强廉洁从业监督,提高政治站位,凝聚廉政共识,建立清廉金融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推动、重点盯防推动,打造风清气正的金融生态环境,塑造行业过硬口碑,力争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银行金融工作总结 银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工作总结篇二
一是加强平台建设,已建成2个农业方面省级众创空间-旺多星创天地、闲来先得星创天地。
二是发展农业类企业。我县已有4个农业科技小巨人:。
三是完善科技特派员体系。选派本土科技特派员53人(含12名网络特派员),开展科技培训3场。对玉米、小麦、棉花的病虫害防治种植技术等进行培训3次,培训农民300人次以上。
落实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组织选派50人以上的本土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按要求实现了全覆盖。
组织动员县城科研人员下乡服务。
一是根据我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建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一支由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农业科技型企业家和农业科技管理人才共同组成的科技特派员队伍,服务于蔬菜种植,特色养殖,食用菌培育、小麦繁育等领域。
二是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对从事特色种养业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引导农业从业人员调整产业结构,帮助农户提高科技水平,降低成本,增加农业收入。
银行金融工作总结 银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工作总结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座谈会,主要是研究如何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和完善财金互动机制,推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总体来看,今年以来,金融系统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不断加强金融改革创新,着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呈现出增速向稳、结构向优、效益向好的发展态势。一是存贷总量稳中有升。截止*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到*亿元,同比增长*%。中国银行、贵商村镇银行、邮储银行和*银行的贷款余额增长比例均超过*%。商业性贷款增长较快,同比增长*%。中国银行、*银行、农业银行已分别完成全年新增贷款任务的*%、*%和*%。二是部分银行存贷比提升明显。截止*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为*%,其中包商银行、*银行、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存贷比分别达到*%、*%、*%、*%,增长幅度较快。三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力度加大。*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亿元,同比增长*%,农业银行、农发行、工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均超过*%以上,中国银行达到了*%。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额达到*亿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亿元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同时,*、金融产品创新、财政金融互动、融资担保体系和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建设等方面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些成绩值得充分肯定。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市金融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存贷比依然偏低,资金外流严重;
贷款余额总量偏小,金融创新能力不足;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没有明显改善等等。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存贷比一直在低水平阶段徘徊,难以实现大的突破。“十四五”期间,存贷比一直在*%左右徘徊。截止今年*月末,依然只有*%,没有明显提高,比全省平均水平*%低了近*个百分点,与第一名成都市(*%)相差*个百分点,差距非常大。全市除农发行以外的*家商业银行,只有包商银行、*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贵商银行的存贷比超过*%,邮储银行只有*%,体量比较大的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分别只有*%、*%,信用联社为*%,比“十三五”末还下降了近*个百分点。这其中既有各银行政策差异、制度制约的客观因素,但主观因素是主要的,金融产品创新不够、工作机制僵化、信贷资源不足和信贷产品单一等问题突出。
实体经济与金融业唇齿相依、共生共荣,只有实体经济持续增长,才能为金融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各金融机构要深入分析研究,针对具体原因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增强支持小微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真正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
第一,要全面提高存贷比。客观上讲,受国家货币政策调控和银行内控风险趋紧等因素影响,银行贷款日益收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存贷比的提升。要认真研究、主动思考如何突破这些客观障碍,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推进*发展的重点项目和企业,真正让银行回归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不要做资金的“抽水机”。一要努力扩大信贷规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向上要、往上跑”的力度,积极向省行、总行争取更多的信贷政策和信贷资源,努力扩大授信规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保持银行信贷稳定增长。在申贷准入上,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和成长阶段性特征,积极探索企业通过个人经营授信、纳税授信等方式来申请贷款,尝试实行企业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方式偿还贷款,以减轻企业压力。二要因地制宜创新产品。有的银行贷款放不出去,不是因为缺资金,而是缺乏对路适销的金融产品。例如信用联社,截止*月末,存款余额高达*亿元,但贷款余额只有*亿元,主要原因是贷款对象主体单一;
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愿望强烈,却难以在信用联社匹配到合适的信贷产品。因此,各金融机构要深入研究各类市场主体的多样化需求,继续加大产品创新力度,设身处地为中小企业设计产品,扩大抵质押物范围,创新信贷担保形式,多开发一些本土化、特色化和针对性较强的信贷产品,以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信贷需求。三要继续优化金融服务。一方面,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压缩放贷周期;
积极开展网上申贷、手机申贷等新兴业务,真正方便贷款人。另一方面,要主动减费让利。*月初,市金融工作局对全市金融机构收费情况进行了一次大检查,发现了不少问题。去年我们反复开展金融机构收费情况清理整顿,现在仍然存在这么多问题,实属不该。金融局要将各银行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强整改,坚决治理金融机构“干活不弯腰”“坐地收钱”的行为。要严格落实上级减费让利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全年存贷比要确保达到*%以上,特别是差距较大的银行要加大工作力度。国庆节之前,存贷比低于*%的银行,都要单独举行银企对接会,参加企业不能少于*家,其中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用联社组织参加对接会的企业不能少于*家。
第二,要完善财金互动激励机制。刚才,*同志介绍了眉山市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学习。下一步,要加快推动这方面的工作,按照“谁对地方经济贡献大就支持谁”的原则,实行财政可调控资金存放与银行支持地方发展挂钩,切实增强财政资金对银行金融机构的正向激励作用。会后,请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共同配合,尽快起草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与财政性资金存放挂钩考核办法》,重点加大对余额存贷比、贷款增量、小微企业贷款的考核权重,*月中旬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市财政局要将*月末市本级政府可调控的非税收入、社保基金、代管资金、事业性收入、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等常规类专户和专项支出类专户作全面清理,把财政开户机构、预算单位资金开户机构、资金余额等情况作详细统计,会同市金融工作局,提出财政资金调配的初步方案上报市政府研究。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配合,结合财政性资金挂钩存放考核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要抓好考核工作的结果运用,逐步降低或者取消对金融机构的现金奖励,加大政策扶持、财政资源匹配的力度,真正兑现“谁对地方经济贡献大就支持谁”的承诺,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效应。这里明确,存贷比低于*%的金融机构,财政性资金存款在国庆节之前必须较*月份下降,低于*%的要下降*%以上,低于*%的原则上收回全部财政性存款。长城华西银行因新开业,给予支持,到年底存贷比达不到要求同样执行上述要求。市财政局每个月要将财政性资金存款情况收集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第三,要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金融机构既是企业,又在支持企业发展;
既是经济的组成部分,又是推动经济的重要力量;
既是纳税大户,又在培育和支持纳税大户。我们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全力支持金融机构发展。一要进一步密切银政合作关系。要继续坚持经济金融联席会议、银政企座谈会等机制,促进经济金融共生共荣、良性互动。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市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委、市民营办要把那些信誉好、产品市场前景好、有资金需求的企业积极推介给银行,同时向企业介绍银行的信贷政策,宣传金融产品,促进银企合作共赢。市民营办每个季度都要向金融机构推荐一批中小企业,并将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对每次对接会的成果,市金融工作局要加强跟踪,确保落实。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加强与上级行沟通联系,争取更大支持。二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当前,我市的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全市还没有一家金融服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要加强招引和培育,今年务必引进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要加快推进与蚂蚁金服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合作。要加强与大型国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对接,力争新引进一批金融机构入驻*。要主动对接保险、证券市场,争取引入保险资金及资本市场资金支持,完善壮大我市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服务规模。三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积极主动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尊重和保障金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要牵头建立金融机构和公安、司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和非法金融、非法集资等活动。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加快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完善金融生态考核机制,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银行金融工作总结 银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工作总结篇四
认真执行邮政储汇业务各项规章制度,辅以现场检查指导、电话通知、个别交谈等方式进行强调督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合计处罚400元。
问题1:__邮政储蓄所支局长未按日对网点结存现金和重空进行审核。
整改情况:经现场检查,支局长已按日审核,并作签批。
问题2:金库出库后仍然未将金库门锁闭;营业终轧帐后,综合柜员未进行复核便入库。
整改情况:经调阅录像资料检查,金库出库已做到将金库门立即关闭;储蓄柜员营业终了轧帐后,综合柜员进行了复核。
问题3:出纳未在系统内进行登帐。
整改情况:已明确要求储汇出纳必须按规定执行,由储汇会计负责检查落实,否则逗硬考核。
问题4:县局中心营业室柜员无钞箱,入库是用纸合送入金库。
整改情况:订制铁皮钞箱14个,耗资560元,各网点已投入使用。
1、要求监督检查部(储汇稽查)、金融业务部(储汇管理)、市场部加强管理,加强检查,加强整改,要做到深查根源,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储汇内控制度的执行,认真落实省、州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2、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将今年3月至5月定为我局服务、质量、安全月,要通过开展此项活动,大力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逗硬执行,服务、质量的改善和提高。组织从业人员对业务规章和内控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思想水平,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银行金融工作总结 银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三章 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