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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修复工作总结报告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篇一
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活动,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证城市道路质量。下文是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活动,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证城市道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含规划道路用地)。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与管线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安交通、财政、价格、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挖掘计划。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与修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挖掘与修复的施工图纸;
(五)施工方案;
(六)其他有关材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因影响交通安全依法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因紧急抢险、抢修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挖掘,并同时通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挖掘修复费可先按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的方式收取。
予退还。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按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的企业进行挖掘与修复。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进行挖掘;
(六)挖掘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七)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八)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施工作业。但因抢险、抢修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施工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五条 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禁止进行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施工活动。因此造成施工期限延误,按规定申请延长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雨天不得进行挖掘施工。沟槽开挖后,遇到下雨积水的,应配备排水设施排水,回填时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第十七条 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扩大挖掘面积、移动挖掘位置的,申请人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延长挖掘期限的,应当在原批准挖掘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为原道路路面一个板块;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为沟槽顶面宽度加每侧不少于1米。
第十九条 掘路沟槽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
第二十条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修复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且混凝土强度应比原路面高一个强度等级,混凝土采取合理的配合比,提高混凝土的早期强度。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的质量监督。
(一)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经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申请人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设计、施工、接管等单位应当参加。
第二十四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申请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的保修期限为1年。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政设施管理养护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与修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挖掘与修复的施工图纸;
(五)施工方案;
(六)其他有关材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道路修复工作总结报告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区饮食摊群摊点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和纳入城市区管理的区域内饮食摊群摊点的规划布局和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饮食摊群摊点,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按规定时间开市、闭市的饮食摊点、大排档等临时性饮食集中经营场所。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饮食摊群摊点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市、区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范围内的城市区饮食摊群摊点的设置、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城市发展局(经市城管局授权、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饮食摊群摊点的布点、审批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饮食摊群摊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饮食摊群摊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督管理、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饮食摊群摊点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饮食摊点营业执照的办理及公*交易、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规划、环保、*、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饮食摊群摊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布局
第五条城市区饮食摊群摊点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有利于维护市容和交通,方便群众生活。
第六条?城市区饮食摊群摊点的布点设置应遵循市区主干道、繁华窗口地段、居住小区和学校周边严禁设置,次干道严格控制,背街小巷或部分适宜路段规范设置的原则。
饮食摊群摊点集中经营场所设置后,城市区内各街道无固定门店的饮食经营户迁至到饮食摊群摊点集中经营场所内经营,城市区内其他街道严禁出现占道的饮食摊群摊点经营行为。
第七条?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城市发展局会同规划、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环保、*、园林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拟定各自辖区饮食摊群摊点布局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需办理《占道许可证》及相关证照。经营期限为一年,逾期需要重新办理。
第九条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逐步入店经营。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饮食摊群摊点布局方案,受理摊群摊点经营户的设置申请,初审后报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取得设置许可的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由区城管部门办理《占道许可证》,并凭《占道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各街道办事处要与取得合法资格的经营户签定经营协议书。
经营协议期限届满前30-60日,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可以申请续签。符合本办法规定经营条件的,准予继续开办,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经营条件或者摊群摊点经营户逾期未申请续签的,期限届满时经营协议即告终止。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申请续签经营协议,各街道办事处在期限届满前未作答复的,经营协议自动续期。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设置摊群摊点应做到:______
(一)有利于维护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具备上下水、储水、食具消毒等与饮食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
(五)建立健全摊群摊点日常管理制度,有专职管理人员和卫生保洁人员;
(七)遵守和宣传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饮食摊群摊点的指导性经营时间为:早市休市时间为8:30;夜市开市时间为18:00,休市时间为次日凌晨2:00。具体经营时间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分情况,一点一定”的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______
(七)控制噪声、油烟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八)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饮食摊群摊点为临时设施。因城市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需要取消的,由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主管部门批准,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摊群摊点被取消的,经营者持有的《占道许可证》由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撤回,并负责将摊群摊点取消情况及时告之相关部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各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设置饮食摊群摊点。对布局不合理的摊群摊点,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依照设置批准程序依法组织撤销或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饮食摊群摊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内擅自开设饮食摊群摊点的,由园林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饮食摊群摊点经营户乱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饮食摊群摊点经营者擅自超出摊位经营、提前或延长经营时间的,由各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第十九条饮食摊群摊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由工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及取缔。
第二十条?饮食摊群摊点经营者未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或出售过期变质腐烂食品从事经营的,由卫生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饮食摊群摊点产生油烟、噪音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饮食摊群摊点搭建违法建筑的,由规划部门负责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饮食摊群摊点经营者同一行为受到执法部门两次及两次以上处罚的,取消其摊群摊点经营资格,撤回《占道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均有权查处时,实行谁先检查、谁处理的原则,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纪检*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县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修复工作总结报告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篇三
学生持物出校门时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学生门时必须有班主任或系领导的签条!否则不予放行!学校大门实行全天候关闭,*时不得无故开门。
二、自觉遵守校园作息规定,午休时不得在校园内大声喧哗或进行球类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晚熄灯后校园内的学生必须自行返回宿舍休息并保持肃静以免影响其他同学休息!
三、进校的单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要停放在车房棚里,不准随意停放在操场上或教学楼前以免影响校容美观。
四、严禁在校园内练习驾驶单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和三轮车等一切机动车辆!
五、严禁在校园内乱砍、乱攀和采摘花、草、树木。
六、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速不得超过20码。
七、教学楼、食堂、学生宿舍区附近不准喧哗嬉闹,严禁在校园内、球场上乱晒被服!
八、每天按时打扫校园,保持校园环境清洁;自觉维护公共设施,损坏一律要追究赔偿。
九、提高警惕,严防坏人捣乱破坏;违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处分!
泗县特教学校
城市道路修复工作总结报告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篇四
(一)项目工作
1、西江大桥维修加固工程:已完成主桥两侧钢底模安装并完成第九、第十跨桥面混凝浇筑工作。
2、城市建设管理年项目
﹙1﹚人行道维修改造工程:基本完成。
﹙2﹚20xx年覃塘区小街小巷维修改造工程:已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贵港市城区小街小巷维修改造工程完成施工。
3、体育中心电力管沟工程:完成工程量92%。
4、完成协助审计局开展中山路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部分审计工作。
5、贵港市过街人行天桥工程:已完成项目立项、可研审批、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划许可证批复、预算控制价及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等工作,目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审核工程预算书及施工招标文件等工作。
6、贵港市环城路(西环、南环)中央分隔带提升改造工程:已完成项目立项、地形测绘、可研报告审批、初步设计等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初步设计评审及epc总承包、监理服务招标文件审核等工作。
7、“十三五”项目
(1)贵港市中心城区人行道及道路配套设施整治提升工程:已完成项目立项、可研审批、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预算编制及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等工作;其中标线施划、护栏采购分别采用服务类、货物类进行采购,目前已完成标线施划、护栏安装,工程建设部分正在审核招标文件等工作。
(2)旧城区破损道路维修改造工程:已完成项目立项、可研审批、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预算编制及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等工作,目前正在审核施工招标文件等工作。
(3)贵港市进港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已完成项目立项、可研审批、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预算编制及施工招标文件编制等工作,目前正在审核施工招标文件等工作。
(4)20xx年贵港市三区小街小巷维修改造工程:完成项目立项、可研审批、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预算评审初稿、工程报建及施工招标文件报招标站审核备案等工作,目前继续开展预算评审等工作。
(二)加强巡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1、巡查中发现设施损坏、脱落64起,井盖损坏34起,修复各种设施49起,人行道路面损坏6起,清理指示牌、防撞桶10起,应急处置设施78起。
2、维修混凝土道路300㎡,利用沥青维修道路1000㎡;维修级配碎石道路1200㎡,维修人行道18㎡;维修路缘石11m;改造井座7套,更换井盖27块;更换防撞桶4个;安装修复护475块﹙约1473米﹚;安装修复禁停牌8杆。
3、清洗中心城区护栏约174公里。
4、巡查中心城区道路77次,巡查小江桥等桥梁5次。
(三)其它工作
1、做好市委20xx年第一巡察组反馈意见及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2、开展“党内关爱见真情”主题党日活动。
3、开展慰问困难群众、困难党员、困难职工活动,发放慰问金1800元。
(一)推进项目工作
1、西江大桥维修加固工程:加快工程实施进度,力争完成主桥两侧钢底模安装及混凝土浇筑。
2、继续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年”项目相关工作:
﹙1﹚人行道整治工程:金港大道完成施工建设;做好仙衣路、金田路、荷城路人行道维修改造工程验收及结算送审等工作。
﹙2﹚20xx年覃塘区和贵港市城区小街小巷维修改造工程:做好结算送审材料收集;贵港市城区小街小巷维修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3、继续推进体育中心电力管沟工程:竣工。
4、贵港市人行天桥项目完成预算评审。
5、贵港市环城路(西环、南环)中央分隔带提升改造工程: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及发布epc总承包、监理招标公告。
6、加快推进20xx年实施项目完成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1)贵港市中心城区人行道及道路配套设施整治提升工程;(2)旧城区破损道路维修改造工程;(3)贵港市进港公路提升改造工程;(4)20xx年贵港市三区小街小巷维修改造工程。
7、继续督促完善收集20xx年小街小巷综合改造工程未送审工程(建政路、龙圣片区)的相关结算送审资料。
8、继续协助审计局对以下工程的审计工作:中山路综合改造工程监控部分、贵港市高速路一级连线路口改造工程、拥军一路道路维修改造工程。
(二)继续抓好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养工作
1、继续加强巡查工作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理、及时修复,确保道路畅通。
2、继续加大维修缺失井盖及路缘石工作。
3、继续做好道路坑洼、人行道损坏修复工作。
4、继续做好护栏、标牌等道路设施清洗及修复工作。
5、继续做好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受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处理回复市民、网民反映的有关道路设施问题。
城市道路修复工作总结报告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健康运行,本着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根据创新社会管理要求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有关规定适用范围:长桥镇行政区域。
第三条成立长桥镇社会管理创新综合服务队,负责统一协调,联合监管。
第四条综合服务队负责本有关规定适用范围内日常巡查和监管,涉及国土资源、城建规划、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治安调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生态环境治理及其它社会管理工作。
综合服务
第五条综合服务队下设三个分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和分队负责相结合。
第三分队为机动队,适时参加联合监管。
第七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村要成立由村主任负责,土地管理员、综治协管员、计生管理员等组成服务队,负责本区域的巡查,并要积极配合参加监管活动。
第八条综合服务队应遵循依法办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指挥,联合监管的原则。
第九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若需要综合服务队配合进行监管活动时,应及时与服务队沟通,并做好业务指导,在联合监管中做出的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由该部门承担。
监督管理
第十条综合服务队应当对参加联合监管人员严格管理,加强政治和法纪、政策教育,作出思想工作鉴定。
第十一条综合服务队应向参加联合监管的部门汇报其派出人员的工作情况。参加联合监管的人员发生违纪问题,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综合服务队和参加联合监管的人员以及村级服务队在日常巡查和联合监管中如有玩忽职守、执法不力、推卸拖延等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组织纪律处理,并予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本有关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