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前教育法规心得(通用13篇)

时间:2023-10-24 作者:灵魂曲

在工作中,总结是我们与成长、进步和成功之间的桥梁,帮助我们走得更远、更稳健。在工作心得的总结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作者的思考和反思,也能看到他们在工作中的成长和进步。

专业学前教育法规心得(通用13篇)篇一

以下是一份教育法规学习心得的样本,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在这次学习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教育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的准则,是保证教育公正、公平、合法的关键。通过学习,我更加明确了教育法规对于教育行业的重要性,也更加深入地了解了一些教育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教育法规对于教育行业的影响。教育法规是教育行业的基石,它规定了教育行业的性质、任务、目标、管理体制、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内容,是教育行业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同时,教育法规也规定了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是保障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教育法规对于教育行业的重要性。教育法规是教育行业的准则,它规定了教育行业的基本规范和标准,是保障教育质量的关键。同时,教育法规也规定了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是保障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深刻地领悟到了一些教育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例如,教育法规定了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内容,教育投入法规定了教育投入的基本原则、标准、方式等方面的内容,教育行政法规定了教育机构和人员的行政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在教育法规方面的不足之处。例如,在教育机构法律地位方面,我对于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够深入,对于教育机构的权利义务了解不够全面;在教育投入方面,我对于教育投入的基本原则、标准、方式等方面的了解不够透彻;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我对于教育机构和人员的行政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等方面的了解不够全面。

专业学前教育法规心得(通用13篇)篇二

高质量的保育教育已成为全世界学前教育改革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那么怎样的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才是高质量的活动。听了两位教授的专题讲座,我从中深受感触。

在我们平时的教育活动中,何为一个好老师?我们一致认为唱歌、舞蹈、美工、教育教学技能较强的老师,才是好老师,为此我们幼儿园多次举办专业技能、教学技能大赛来衡量教师能力的强弱。可是,在幼儿园的一日保教活动中,教师的专业技能真的是最重要的吗?听了教授的讲座,让我有了新的认识。高质量的保教活动,教师的专业技能不是最重要的,而是保教人员对幼儿的态度。如果一位老师一直用粗暴的语言和方式和幼儿交流,使幼儿害怕和老师说话,看见老师就像猫见了老鼠一样,这能说是高质量的教育?因此,在幼儿园的一日保教活动中,要想孩子更好的发展,我们老师要改变对幼儿的态度。这就要求老师要爱自己的事业,既然选择了这份职业,我们就要用心去做,用爱和孩子交流,用和蔼的态度对孩子,用欣赏的眼光看孩子,用一份母爱容纳孩子,这样,孩子才会快乐,身心才会更好的发展。

游戏是幼儿的天性。《纲要》中指出“幼儿园教育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让幼儿通过游戏来学知识,在游戏中健康成长。”那么在幼儿园一日活动中如何开展以游戏为主的活动,使幼儿在玩中学呢?听了这几节讲座,我意识到,以游戏为主的基本活动是在幼儿主导下的经验活动,而不是老师高控下的幼儿活动。在幼儿的一日保教活动中,如:生活活动、集体教学、区域活动、常规活动等都以游戏融入,以游戏为主设计活动,让幼儿在游戏中学知识,体验游戏带来的乐趣。

园本教研如何引领和支持教师在贯彻实施《纲要》《指南》的过程中,改变教学关系、师幼关系,真正形成“合作探究式”的师幼互动,成为幼儿学习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在听了老师的讲座后,作为幼儿园的教学管理者,我有了新的方向。在以往的园本教研活动中,我们忽视了教师在制定研究方案中的参与权,没有真正把教师作为研究的主载,致使教师在研究中处于被动、跟随的地位。认识上的觉醒,使我重新对研究过程进行反思和质疑,对研究中的人际关系进行了重新把握,对自身的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在今后的园本教研活动中,我们要进行有目的的调查,了解教师的感受和希望研究的问题。经常开展与教师访谈活动,征求意见,从教师的日常言谈中捕捉教师的需要,解决教师的困惑。以教师在幼儿保教活动存在的问题为研究课题,将研究成果直接应用于教学实践。

专业学前教育法规心得(通用13篇)篇三

在学习教育法规的过程中,我不仅对教育法规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教育法规的学习使我更加明确了教育的法律地位。教育法规不仅是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规范,也是保障教育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我认识到教育法规对于教育工作的制约性和强制性,让我更加谨慎地对待自己的工作,遵守法律法规,为学生的成长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其次,通过学习教育法规,我对教育工作的责任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教育法规的制定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的发展。我深感自己有责任将教育法规的精神落实到日常工作中,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

此外,教育法规的学习也使我对教育工作的认识有了新的转变。我认识到教育是一项神圣的事业,需要我们用心去投入,用爱去呵护。学生是我们的未来,他们需要我们的关心和引导。我将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来对待自己的工作,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充满爱和尊重的教育环境。

最后,学习教育法规使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职业使命。我将以法规为指导,将教育工作做得更好。同时,我也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教育法规的宣传和推广中,让更多的人了解教育法规,支持教育改革,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总之,教育法规的学习让我受益匪浅。我将以法规为准则,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为学生的成长贡献自己的力量。

专业学前教育法规心得(通用13篇)篇四

我从小学教师转岗投身于幼教育事业已经快5年了,可是还从没有机会参加幼儿保育、教育的系统培训。这次有幸有机会参加了教育局组织的专家对我县全体幼儿教师进行学前教育培训。经过3天专家的集中培训,我受益匪浅,感受颇多,对我今后在幼儿保育、教育工作上有很大的帮助。

通过幼儿专家、老师系统的、深入浅出的讲解《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让我懂得了3-6岁学龄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从理论上懂得了幼儿保育、教育工作应怎样科学的进行,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怎样地去科学保育、教育幼儿。我们在以前的学前保育、教育工作中,虽然在认真努力地去做,而且有的在表面上看来效果还挺好的,但通过这次培训方知,我们有的幼儿保育、教育方式是不符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我们在实际的幼儿保育、教育工作中把自己老师的位置给定偏了甚至搞错了,老师在整个幼儿的活动学习过程中占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不利于幼儿健康快乐地的成长。我们以前在幼儿保育、教育中还有“小学化”教学趋向,重幼儿知识技能的培养,为了迎合幼儿家长的“口味”,我们一味的给幼儿灌输太多机械的东西,这可以说影响了幼儿身心健康的发展,不利于幼儿健康的成长,也不利于幼儿智力的开发。

根据《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我们应该在幼儿教学中采取游戏化的教学模式。医学科学研究表明,孩子的各种肢体活动能帮助幼儿开发大脑智力,所以我们应该主张幼儿在活动中去学习,让幼儿直接参与、经历活动,使他们的大脑在活动中得到健康发展。为什么我们说幼儿教育就是游戏教育呢,原因就是这医学科学依据。在幼儿教育中,让他们在玩中学,这远比幼儿死记硬背一些东西更有利于幼儿大脑的发育。我们应注重幼儿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的培养养成,让他们学会讲卫生,具有自理能力,具有自我保护的意识,生活上、学习上具有独立性,做任何事情能专注,动作协调,在公共场所能遵守公共秩序,做一个公共场所的小文明人。我们要培养幼儿的自信,与幼儿建立互相信赖、互相依赖的伙伴关系。

在这次培训中提到了教师与幼儿家长沟通与交流对幼儿保育、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在我们幼儿园做得比较欠缺的是教师与幼儿家长的沟通与交流工作。幼儿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教师,还有家长、社会对幼儿的教育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幼儿身边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也对幼儿的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际上,幼儿身边能够感受到的、听得到的、看的到的一切,都与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有很大的关系。我们每个幼儿的生活环境、家庭情况、个性特点都不尽相同,我们幼儿教师需要与幼儿家长经常交流、沟通,做到尽量了解孩子的一切,老师才能做到对幼儿教育时心中有数。幼儿保育、教育工作要有针对性,因幼儿而确立具体的教学目标方法,我们在教育上不能搞“一刀切”,一种教育“样板”,社会上需要的人才是多样的,我们在培养幼儿才能时也要多样化,教学模式也不能搞传统的“统一”教学模式,这才符合个人的自然发展。所以我们幼儿教师要想做好幼教工作,首先应该做好幼儿家访工作。

这种教学法的最大特点就是以儿童为主,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抓住幼儿的认知规律进行教育。在我们的幼儿保育、教育工作中,也有些幼儿保育、教育思想是与蒙特梭利教育思想是一致的,我们主张“不教”的幼儿教育,但这种思想没有彻底,在实际教学中还顾忌幼儿家长的反应,怕幼儿家长抱怨孩子少学了知识技能,于是教师在执教过程中无形的受到了幼儿家长的影响,在保育、教育过程中有一种“拔苗助长”的举动,或多或少的在保育、教育工作中有以成人为本位的教学观点,在执教中就难免有填鸭式教学的出现,忽略了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这说明我们教育思想革命得不够彻底,教育改革不够坚定、执着,今后我们在幼儿保育、教育工作中要敢于创新,不要在革新中瞻前顾后,我们要有一种自我牺牲的精神去奉献幼教事业,不要因一点点自利而动摇幼教创新的思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把孩子当成一个“自然人”来教,否则我们将“扼杀”幼儿的天性,换来的将是一个个头脑里装满知识、单板的机械人,缺少了“人性”。另外,我们在幼儿保育、教育工作中,也重视幼儿学具的准备,但有些似乎太形式了,我们今后在这方面做准备工作时,要尽量结合社会实际,尽量贴近幼儿的生活,让他们感受到切切实实的现实世界。

这次培训我知道了当一名幼儿教师不容易,幼儿教师并不是一名简单的保姆,幼儿教师也有很高的专业性,对于我们小学教师转岗当幼儿教师的,是需要不断学习、培训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的。这次培训,我知道了幼儿的学习特点是游戏化,懂得了幼儿园家幼联系的重要性,也了解了幼儿蒙特梭利教学法,使我受益匪浅。要使自己早日成为一名真正的合格幼儿教师,我还需要不停的学习、培训,抓住今后每一次培训机会,才能让自己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

专业学前教育法规心得(通用13篇)篇五

教育法规学习心得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教育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是保障教育权利、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学习教育法规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教育法规的重要性,也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教育法规的内容和意义。

在学习教育法规的过程中,我首先学习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教育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利、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教育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是保障教育权利、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教育权利,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发展。同时,教育法规也是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教育法规的内容和意义。教育法规主要包括教育基本法、教育行政法规、教育单行法规等。教育基本法是教育法规的核心,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任务等。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基本法的补充,规定了教育行政管理的具体事项。教育单行法规是教育基本法、教育行政法规的具体化,规定了教育领域中的具体事项。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教育法规与教育实践的关系。教育法规是教育实践的指导,教育实践是教育法规的实践。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教育实践为基础,必须符合教育实践的需要。同时,教育实践也是教育法规的检验,教育实践的效果是教育法规是否有效的检验。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教育法规与教育改革的关系。教育法规是教育改革的基础,教育改革是教育法规的实践。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教育改革为基础,必须符合教育改革的需要。同时,教育改革也是教育法规的检验,教育改革的效果是教育法规是否有效的检验。

总之,学习教育法规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学习教育法规,我深刻认识到教育法规的重要性,也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教育法规的内容和意义。同时,我也更加深入地认识到了教育法规与教育实践、教育改革的关系。

专业学前教育法规心得(通用13篇)篇六

时光荏苒,转眼间来幼儿园实习已经四个月了,四个月的实习生活除了工作经验和知识上的丰硕外,最大的`收获莫过于“转变”二字。从校园思维模式到职场思维模式的转变,为今后尽快适应融入职场生涯奠定了基矗说到从校园模式到职场思维模式就不得不把角色定位。从进幼儿园开始,就要求自己以老师的标准要求自己,不能将学生行为带到工作环境中,但是在学习新的知识时要保持谦虚的态度。四个月的实习快要结束了,我的感受只能用八个字来概括“虽然辛苦,但很充实”刚开始的时候感觉时间好漫长,四个月呀,什么时候才能熬到头啊,可是,转眼间,最后一个月已经来到了。当这一天真来时,突然对实习产生了一种难以割舍的情感,幼儿园的实习让我在快乐中获取很多知识,学到了许多幼儿园的实际操作经验,这为我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矗成为我珍视的宝贵财富。

当我迈入幼儿园的大门时映入眼帘的是孩子们的小作品,吸引人眼球的装饰品以及幼儿一天的食谱,然后就是幼儿大型的游乐场地。看到眼前的一切,我感觉顿时回到了童年时光,进入了童话的王国,孩子们的世界。

走进教室,我看见满地是雪花片、玩具、积木和教具,就像当初,他们个个从不同家庭被送到这儿来的状况一样,他们又失序了。这几个月来,我辛苦地训练他们,从不要求他们要将课文读熟,我只要他们懂得礼貌,知道何时该说对不起、何时该说谢谢、何时要问好,从不要求他们唱歌要把调音唱准,我只要他们尽兴地唱歌,快乐地跳舞,从不曾在他们游戏欢笑的时候制止他们,我只要他们记得将玩具归位、只要他们别去剥夺同伴们的快乐。跟他们相处这些日子来,我总是用于其它老师的方式跟他们沟通,不必大声地管教他们,他们就比其他大哥哥大姐姐乖巧听话,不必打骂他们,只要抱着他们说说话,一次、两次他们就不再犯错。一天有三之一的时间,他们都在我身边。每个孩子都一样,他们是我的,他们的父母把孩子交到我手上,这群平均不到三岁的孩子,此时应在父母身边,享受着呵护的,却因为父母的工作无暇照顾,所以把他们放到这里。

某些孩子的父母说,孩子的成长就这么一次,很遗憾错过这么多,而我何起有幸,看到这么多孩子的成长,因为孩子爸妈的忙碌,所以还不到上小班的年龄,就得把孩子送到园所来,我无法一一喂他们吃饭,所以,他们必须自己学着自立自强,他们必须从闹脾气、一直到学会自己拿汤匙吃饭,从总是吃了满地饭渣到能自己收拾桌边环境,我脑中收集了无数个他们成长的画面,而这些画面连他们的父母都没机会看见。我很珍惜这一切的,我给他们的是他们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获得的,但他们给我的,却是特别的、很无价的。

每天下午三点多,我总是帮着吃完点心的他们,整理着服装仪容,梳理小女生们的头发,等着家长们来接他们回家。

实习对我们来说真的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不仅可以看清楚自己的能力,更可以找到和书本上完全不一样的知识面。古人常说:听不如看,看不如做。人可以发展到如此强大,当然不是由想象而来,没有一步步的做,又何来一步步的发展。在本次长达四个月的实习期间,我从各方面了解了自己将来的工作性质、义务与责任。

专业学前教育法规心得(通用13篇)篇七

我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也明确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各方面做学生的表率,通过学习,本人受益匪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具体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我们所面对的是一群特殊的学生。教师的品质对少年儿童的影响所形成的那种教育力量,是无论靠教科书、靠道德说教、靠奖惩制度都无法取代的。教师的良好个性品质的形成,一是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现在我们要面对新形势下新教育发展的需要,必须认真学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等教育理论。二是学理论,就要抓住实质,在提高理论素养上下工夫,逐步加深对“教育即服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并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加强自己的依法执教意识。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教师的天职。教师要注意教师形象,才能不愧为人民教师的称号。在业务方面,教师还需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识修养。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有位教育家曾说过:爱学生是对老师最最基本的要求。老师爱学生,可以弥补家庭和社会教育的不足,使教师的影响长久地保存在学生的内心深处。要做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还要爱学生。不论在生活上,还是在学习上,都要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我还抽时间给学生谈心、交流,和学生共同活动,缩短了师生距离。由于我爱学生,关心学生,处理问题及时,方法得当,注意和学生沟通,所以,学生就信任我,喜欢我,也喜欢上我的课。热爱学生,还表现在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和信任,以及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尊重学生的人格,了解学生的个性,相信学生,关心学生,既统一严格要求,又注意学生的个体差异,区别对待。对程度、水平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因材施教。关爱每一个特殊学生,使每一个学生都学有所得,不让一个学生掉队。一个教师能得到学生的信任,使自己的工作顺利进行,使学生能健康活泼的成长,是自己最大的成功和欣慰。

作为教师,教书育人是应尽的责任。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真正成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立志成为教育专家。努力做到“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是做好教师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是敬业精神的核心,也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教师不仅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教师的工作是塑造人的工作,因此,感觉作为教师的责任非常重大。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的保证。过去虽对教学的有关要求有一些了解,但不够全面深入,通过学习比较系统地了解教学管理的规范要求,这样保证教学管理有章可循。如课表、作息时间表的编排,新课程的培训,青年教师的培养,教师继续教育,学生课外活动的安排,健康教育课程的开设,校本课程的开发与管理,综合实践活动的安排等等,都能按文件要求落实,提高了教学活动的规范化水平。

通过学习月活动的学习,体会较多,收获很大。但活动的结束,并不是学习的结束,在以后的工作中,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继续学习,以有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专业学前教育法规心得(通用13篇)篇八

经过学习,我获益良多,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我知道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也更清楚地认识到作为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方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我们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方针。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内容,知道了《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我在行为上有了准则,只有好好学习才能保证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实施的,国家一直都十分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把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因此它具有全社会性、普遍性、强制性、统一性和基础性。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让我知道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要让学生喜欢,家长满意,校长认同,就必须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到不体罚、不挖苦、不讽刺、不威胁学生等等,要时刻关心后进生,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大胆鼓励,做到因材施教。

工作是神圣的,也是艰苦的,教书育人需要感情、时间、精力乃至全部心血的付出,这种付出是要以强烈的使命感为基础的。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是要甘于寂寞,甘于辛劳的,必须受得住挫折,将自己的所有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实践中去。

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这需要我们对学生倾注相称的热情,对其各方面给予关注。“爱”要一视同仁,持之以恒;“爱”要面向全体学生。“金凤凰”固然可爱,而“丑小鸭”更需要阳光,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交心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一个值得尊敬的人,一个堪为师范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甚至还会导致逆反心理产生。绝大部分学生不喜欢老师批评时讥讽、损伤学生,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因此在日常生活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应掌握批评的“度”,变“忠言逆耳”为“忠言悦耳”。

今后我要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知法、执法的合格教师。让我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教育对象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专业学前教育法规心得(通用13篇)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重点条文:

(一)教师权利与义务(重点法条提示)。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基本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资格和任用(重点法条提示)。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考核(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四)待遇(重点法条提示)。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五)法律责任(重点法条提示)。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专业学前教育法规心得(通用13篇)篇十

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专业学前教育法规心得(通用13篇)篇十一

在学习教育法规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教育法规的重要性,以及遵守教育法规的必要性。这次学习的内容涵盖了教育法规的基础知识、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教育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等方面,让我对教育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教育法规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例如,学校安全问题、学生权利保护、教师职业规范等方面,都需要依据教育法规来处理。此外,教育法规对于教育的发展和改革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教育法规,我还了解到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如“学生权利”、“教师权利”,让我更加明确了教育法规的保护范围。同时,我也了解到了教育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过程,让我更加敬佩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例如,有些法规条文难以理解,需要借助相关法律背景知识才能准确把握。此外,有些法规条文与现实生活不太相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教育法规的重要性,也更加明白了遵守教育法规的必要性。在未来,我将更加注重学习教育法规,并努力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同时,我也会积极关注教育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为推进教育法制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专业学前教育法规心得(通用13篇)篇十二

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必须多途径,全方位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守法意识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最近我通过学校组织的安全知识网络答题活动,认真学习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通过学习,使学校教师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我在学习中也收益非浅、感触颇多,我认为,一名人民教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教师要爱国守法,我们教师是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教学工作中。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内容。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人格上的要求。

教师职业最大的特点是培养塑造下一代,因此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以德服人,以身立教,在平凡的工作中要安贫乐教,甘于奉献,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三、教师要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师德师风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学生,用教师的爱心去化解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教师要自觉关爱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歧视学生,更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使学生在京口实小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现代教育是开放性教育。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课内外、校内外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今年是我国进入“六五”普法的第二个年头,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学法用法工作中仍存在不足之处,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差距。作为一名公务员,更要努力学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通过学习,进一步提升了学法用法思想理念。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必须充分掌握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本职工作。(本站)最后是自身建设的需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确保了学法的成效。

作为一名公务员,学法是用法的前提,但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我们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与工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我们只有不断的学法、懂法、用法才能合理合法妥善的解决不断发生的问题,才能使人们满意。

三、通过学习,进一步加强了依法行政能力。

通过参加相关学习,我感觉只有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应用,才能确保我们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是解放思想的前提和基础,更是解放思想的安全保障。因为法律规范对人与社会的行为具有指引性,它指引人们,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怎样做,不可以怎样做。从理论上说,不坚持依法行政,我们的工作就没有方向,近于空谈。从实践中看,不坚持依法行政,就有可能会导致我们行政机关公务员随心所欲、恣意妄行,会把实践引入误区,我们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确切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依法办事才是可行之道。

此次“学法用法”活动的开展使得我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有了更深入了解,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得到了增强,特别是对有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为在今后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运用法律的知识开展好各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专业学前教育法规心得(通用13篇)篇十三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请记住我站域名/]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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