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纪委案件调查报告(案例13篇)

时间:2023-11-13 作者:文轩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该围绕着所调查问题或现象的核心,避免走向泛化和主观性的描述。在阅读调查报告范文时,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精彩的论点和观点,以便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精选纪委案件调查报告(案例13篇)篇一

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及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

(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调解难度集中。从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方要求严格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最终要求实现其权利,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补偿购房差价;而被告一方却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理应对其以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四)法院判决集中。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其余案件均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出卖人的诚信缺失,而此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利益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增长的态势,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的进度缓慢又给予了出卖人将此失衡进行现实表达的机会,其结果就是出卖人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

(二)现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往往缺乏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和谐统一,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就容易给当事人在估计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错觉。同时,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房屋买卖本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

1、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物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在转让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行为无效。所谓法律风险,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这时,房屋买受人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证而遭致对方毁约的风险。

2、集资房。所谓“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群众自行集资建设,按成本价销售,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但依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分配的对象是本单位低收入者,对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是住房标准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规定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但现实中,只要单位集资建房,所有的单位职工均可参与集资。在住房过剩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就将此类房屋推向市场。此类房屋买受人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不能过户及过户时承担高额的土地出让金。

3、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经济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都是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主体的购买权,存在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

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且逐年递增。一般情况下,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都会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被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导致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买卖协议。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而在登记时,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只将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登记为所有权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房屋买卖协议,对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买卖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普及房屋买卖中的风险知识,提高大众的风险意识,将大量的此类纠纷消灭于诉讼前。此举不但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执行、调解负担,而且在时间点的选择上更有利,即在买卖双方的矛盾尚未升级的时候,更有利于促使其达成新的合意。

(三)强化以案示法的宣传。以案示法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功能。大力宣传法律判断和判决结论,可以引导其他类似情况的案外人对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恰当的选择。

(四)倡扬诚信观念与法治信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我国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广泛倡导社会诚信的基础上培植和维护信誉,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当然,作为司法机关,有必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加大失信成本,进一步在民众心中树立诚信意识和法治信仰。

四、对现行司法解释需完善的一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房屋质量瑕疵、贷款买房、惩罚赔偿、解除合同等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限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该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征集受让方而是私下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国有资产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因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实际上,该类买卖可能存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但要认定双方恶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观标准,双方未按正常程序转让、受让能否即认定为恶意串通,如果不能认定,那么如果这种合同仅凭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有效,是不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合法化,试问法院充当的是什么角色。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2016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如果法院仅凭该办法是部委规章,而非行政法规为由确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那么,其他符合经济适用房准购条件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又将如何得到保护。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公布于1992年,现在还依此为依据解决问题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该通知规定单位内部分房、腾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现实生活中,单位收了职工的集资款,因种种原因,单位建房的行为没有完成。这时,职工既无房可住、单位又无钱可退,法院又不受理此类案件,那么职工的诉求应当向谁表达,没有公权利介入的职工利益又如去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于法律之嫌。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新型房屋买卖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买卖健康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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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纪委案件调查报告(案例13篇)篇二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五类,包括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拟予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拟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调查终结报告和其他终止调查的调查终结报告。相关程序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不同的内容要求。

办案机构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情况。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以及违法情节、违法所得、违法后果等一系列实际情况。记载违法事实,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既然是相关证据,就一定与案件事实密不可分,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证明内容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关联性的分析论证。对于重大案件及证据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复杂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证明内容非常必要,有利于办案机构对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梳理,去伪存真,正确认定违法事实;有利于核审机构进行审查,以及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性质是指违法行为所属的`具体类型,如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项内容涉及办案机构对所调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其对所列违法行为原则上如何处罚,是从轻、从重还是减轻处罚,这样处罚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机构应该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过错情况,根据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处罚依据即办案机构拟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依据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文,不能笼统地写成依据某法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处罚依据,是案件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

处罚建议即办案机构最后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数额。

除制作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外,办案机构还应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核审。

精选纪委案件调查报告(案例13篇)篇三

自20_年7月5日,我们接到县信访办批转的_镇_村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_镇_村支部书记_x、村主任_x违法违纪的系列问题。针对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我们_镇纪委、监察室立即成立了调查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_x,男,1952年7月7日出生,现年53岁,1992年5月在村任职。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现任_x村支部书记。

(1)_x自1985年任村民小组组长以来,当时,_x村全村渔塘18口,连续与村签订了承包渔塘三次合同,按当时村级实际情况和集体意见决定,每个阶段结算的方式不一样。其中,1985年至1990年,经协商,采取按每口渔塘年产量估算,村级与承包渔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鱼抵交渔塘利润款;1991年至重新承包,当时合同由_x签订,他本人也参加承包,按村集体定的意见,按每年上交利润款6200元(其中_x本人承包3571元);至一次连续签订十年合同,由他本人和_x两人共同承包,每年上交利润6200元。经纪委财务清理组查账核实,包括另外在4月承包渔池一口上交利润全部入账。_x在承包渔池70亩过程中,在他们承包前,村集体对其它所有渔池进行了一次全面整修,对渔池坝进行了加固,村集体安装了公路排水。整修池坝、过水等费用村集体作了报销处理。_x等几个承包户承包后,对渔池也进行了零星整修。清理组通过查账了解,未发现村报销这些费用。_x自1985年以来至去年,前后承包二十年,其渔池上交款没有用现金与村结算,只是,其它渔塘、渔池承包人与村结算也是用村欠条或用建造渔池工程款抵付。自20_年起,所有承包户全部是预交现金,再承包。

(2)_x村在20,结合上级精神,村级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共修建渔池4口,造成四组稻田面积减少,鉴于当时实际情况,从一组无人耕种的田中调出22.6亩到四组。当时,村级召开了支部大会讨论此事,合同也落实到了四组农户。税费改革时,合同书全部报到财政所。20_年实行土地二轮延包,_x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一致认为以税改落实到户面积不变,采取微调方式。1组22.6亩田确权确地还在四组农户,国家有关优惠补贴按上级报表落实在四组农户。一组农户意识到如今国家政策如此优越,纷纷要求村级将调出的田地重新调回来,纯属钻国家政策空子,有些人鼓动村民到村、到镇上多次上访,并且强行将调出的田地占为己有,导致造成信访件上所说的一组村民合同书上写的却是四组村民的名字。

(3)_x村在为了落实上级政策,在_镇6个村范围内兴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该项目是以县财政局农发办和_镇财政所为主体。鉴于村集体意见要求对外招标,增强透明度,由村秘书王顺超同志起草招标公示,分别在多处张帖。10天过去了,竟然无一人接标,大家都担心上级政策资金难以到位。其他5个村,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在上级单位的一再督促下,财政所副主任陈建中再次动员村委会一班人要定期保质保量完成。迫于无奈,_x村采取村干5人共同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与财政所签订合同,完全设有信访件上所说的以权包揽工程一事。

(4)_x村在落实粮食补贴方面,完全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直接补贴到农户。按国家补贴标准,稻田每亩补贴到户33.35元,分两个阶段进行,直补和早初良种补贴由财政所陈主任直接与农户结算。在结算过程中,欠农业税的农户,经协商同意,抵交了农业税款,未欠农业税款农户,财政所直接付了现金,中稻和晚稻鉴于财政所人手不够,由村干和组长牵头与农户结算。方式与前一个阶段相同,中间存在个别农户与村不结算,村直接在该户欠税税票上扣减,农户与村未办结好手续。那只是极少农户存在过去与村结账过程中有纷争,暂且放下。

(5)_x村根据鄂政发〔〕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为及时解决好农村人口饮水解困工作,积极上报,争取饮水解困资金4.2万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人平投资330元,其中中央投入每人105元,省配套投资10%(每人33元),其余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根据_x村集体意见,中央投入部分按90元水利工款及打水井农户补给水泥,分解到农户;省配套资金上级未拔付,其中完成标准高的农户,村另外奖付水利工款50元。因为当时在税费改革前,村级水利工当现金结算,实际上农户没有完全享受国家饮水解困政策。此项,我们镇纪委正作适当处理。

6)_x村按上面文件规定,每个劳力负担水利工15个,工值8元,村与农户的结算情况是:对少数农户全年超额完成了任务的,对超出部分可以抵减原来欠村的各项上交款,没有抵减的,村出具了欠条。对那些常年做工的农户,而村又欠了他们的钱,由农户自愿拿出村级欠条来抵减,对大部分不愿做工的和少做了劳务工的农户,由于他们不愿与村结账,就由组长造册登记,欠工个数及金额,交村作为后来结帐依据。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农户的各项结算不及时、不公开,导致群众上访,_x村的全体村干也认识到这些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建议不予追究个人责任,但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7)_x村村主任_x,现有四个孩子,最大孩子出生于1985年,最小孩生于,其妻已作结扎手术。5月,镇委研究决定,该同志任村委会副主任,主管财贸工作(当时该村无村主任),20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龚被村民海选为_x村村主任。_x到村任职以后,曾多次向党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党组织;村党支部多次向镇党委呈报,镇党委考虑到_x的计划生育问题,一直未予呈报。20_年7月,经镇委考察组多次考察,认为该同志最小孩已近10岁,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者在5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予批准入党,而他已近,遂将_x的情况如实上报县委组织部,组织部已批准_x为中共预备党员。

_年x月x日。

精选纪委案件调查报告(案例13篇)篇四

区公安分局被评为全省“三基”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和全省执法质量优胜单位;开发区公安分局也被评为全省执法质量优胜单位。我们认为,我区的社会治安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围绕全国“会议”、北京奥运会和村级换届选举等重点事件和敏感时期,加强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物的排查和控制,认真做好风险评估、预案演练等相关工作,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建立重大群体性的事件隐患专案经营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化解、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的事件,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严打”高压态势。区公安分局破获刑事案件2898件,同比上升4.55%,其中破获毒x犯罪案件165件,同比上升13.79%;查处治安案件5159件6028人次。开发区公安分局破获刑事案件928件,同比上升4.04%;查处治安案件2590件,同比上升58.4%。两个公安分局共破获命案7起,破案率达100%。

深入实施“实效大防范”工程,扎实开展“平安大行动”,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巡防机制,不断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全区外来人口登记率达93%以上。继续完善群防群治机制,大力实施社会科技防范“天网”工程,实行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认真落实从优待警、从严治警措施,严格按照队伍正规化管理的要求,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等活动,不断提高民警素质,确保了队伍的清正廉洁。全年没有发现干警有违法违纪行为。

我区的社会治安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面临的困难不少,总体形势仍比较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虽然通过公安机关开展“首季攻坚”、“四整治一攻坚”等专项行动,各类严重刑事犯罪苗头有所遏制,发案总量有所下降,但总的来说,刑事治安案件依然偏高。2008年,全区(包括开发区)共立刑事案件7669件,受理治安案件14863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呈上升趋势,仅2008年11月区公安分局所立的618件刑事案件中,“两抢”案件有35件,同比上升45%;入室盗窃案件有276件,同比上升20.6%。同时,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增无减,黄、赌、毒等案件明显反弹,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诈骗愈演愈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以及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现,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其中,因征地拆迁、邻里纠纷、复退军人待遇、非正常死亡、劳资纠纷等矛盾和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的事件尤为突出。据调查,2008年1-11月,全区共发生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达141批次,涉及人员达1655人次,同比分别增长74%和49%。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管理工作仅仅停留在登记上,在动态管理上没有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出租房屋管理还不够到位,公共场所管理较为薄弱,特别是对网吧、酒吧、发廊等娱乐场所的管理,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尚未形成合力。群众工作基础薄弱,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外,由于个别部门和单位领导认识不够到位,资金投入不足,监控设施覆盖面不广,也削弱了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精选纪委案件调查报告(案例13篇)篇五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所产生的证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试就上述等问题略述己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同步录音。

录像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时候,在必要情况下,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这些规定是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应该是视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第42条第2款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相对应的也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但由于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但是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

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警察侦查行为划分为五类,把在警察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直接规定为侦查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为侦查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上,还是从立法意图来看,同步录用录像都属于一种侦查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由此可以得出,检察机关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诉讼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的侦查行为。当然由于法律效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并与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有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并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但可将其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附属资料,与其共同形成一证据种类。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有必要区分同步录音录像与一般录音录像的不同,视听资料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七种证据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视听资料是独立于前六种证据的。现在不少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对证人作证时进行录音录像,用以固定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但所形成的资料应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据一类的,与书面笔录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过程进行记录,不仅仅专门针对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它还包括对当时的环境、检察人员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的、直观的、不间断的进行记录。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证据归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前六种证据。

其次,诚然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追求程序公正,一般所形成的资料和供述或证言等书面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同样能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可以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当庭质证。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视听资料进行了解释并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由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与案件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就是视听资料。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一)制定录音录像的操作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的程序,涉及由多少名什么人进行收集、收集前表明身份、如何作记录、记录完毕由谁在笔录上签名、被收集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等细节问题,为收集除视听资料以外的六种证据提供了操作的程序规则,但对于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内容要求未作规定。

另一盘则供以后在诉讼中使用。如果后来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对警察提供的录音带所记录的内容提出异议,则由法官主持,将封存的那一盘录音磁带调出,当众拆封播放,同警察提供的录音磁带进行核对。近来,英国警察机关根据《录音实施法修正案》的规定,在进行讯问时,除了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外,有条件的还要同时制作两盘录像带。据了解,从1999年开始,所有的警察机关在进行讯问时,必须同时录音、录像(两盘录音带同时录制,两盘录像带也必须由同一个录像机同时录制,而不允许拷贝)。英国的这种制度和作法,保证了警察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词的可靠性。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以后,不仅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而且检察人员一举一动皆在视线之内,哪些话是不违反法律的,哪些是违反法律的,都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不能不谈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经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这项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和社会根基,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这项规则的精神。

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法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各自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这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一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所以说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应彻底否定其证据效力,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上规定脱离了实际情况,以“欺骗”为例,什么是欺骗,法律语焉不详,而只是笼统地把所有“欺骗行为”归于非法方法,这显然是违背了侦查活动规律的。在自侦案件中,检察人员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审讯或询问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会用到“欺骗”或者“哄骗”手段,这是侦查规律的必然要求。美国著名刑侦专家费雷德·英博在论述“允许使用的审讯策略和技术”问题时所言“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其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美国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曾经指出:“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耍一定的小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已经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也没有什么的预先的战术设计,这都是许可的。其主要理由是,这些获得许可的小诡计都不大可能引出假的口供。”然而依照我国现在法律,则将以采取一切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均一概列入“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非法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混淆了正当的审讯策略与通常足以导致被讯问人作出非自愿性陈述的非法审讯方法之间的界限,从而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从这可以看出,此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侦查人员将会无所适从。国外对此一般是采取立法+判例”制度。如日本学者认为:“一般来说,排除法则(此处是指实物证据的排除)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判例采用的原则。”并据此以判例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相关“疑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引导和统一规范。中国不适用判例法,但应该借鉴国外优良的规定,建立起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精选纪委案件调查报告(案例13篇)篇六

1、高度重视,扎实安排。我县在接到市纪委的活动方案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印发了《关于开展“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意见,从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组织领导、基本内容、方法步骤、具体要求等方面对此项活动进行扎实周密的安排部署,明确了调查的范围、调查的内容及工作要求。

2、认真学习,熟悉政策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违纪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洛市纪检监察案件质量评审标准(试行)》、《商洛市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商洛市纪委监察局对受处分人员跟踪回访教育试行办法》等文件的基础上,又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印发至各办案单位,要求组织学习。通过学习,使纪检监察干部熟悉政策法规,掌握文件内容,领会精神实质,提高业务能力,增强办案本领,为活动的开展奠定基础。

3、对照案件质量评审内容,认真开展调查。20**年1月至20**年3月我县纪检监察机关共查结案件81件,处分88人。其中县纪委、监察局查结案件32件,处分37人;乡镇纪委查结案件48件,处分50人;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查结案件1件,处分1人。有查结案件的单位对照评查内容、标准和要求逐卷进行调查。采取承办人调查、单位内部互查、办案协作区之间互查、联系领导抽查等形式,查找不足和差距,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为第二阶段组织整改打下基础。

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按照《“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内容后,有查结案件的纪检监察组织认真对照《纪检监察案件质量评审标准(试行)》,逐卷进行调查,从上报的调查结果看,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程序方面存在问题:个别案件存在超期办案的问题,初核时间超过“一般案件初核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延长初核时间未经审批;个别案件没有专门立案报告,用案件初核报告代替;个别案件存在立结一次过现象,案卷中无法显现调查的期限;基层提请协审案件仍存在先定后审的现象,甚至有个别案件未经协审就已下达处分决定。

二是手续方面存在问题:个别案件调查机关决定立案后,未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本人;案件初核报告只以案件调查组名义落款,未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支部处理意见未经本人签字;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后未填写《送达回执》。

三是案件实体方面存在问题:有个别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不注重调查取证,过于依赖被调查人的交代;有的不注意依纪依法搜集证据;有的案件搜集证据不全面,不注重搜集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有的不注重证据保全工作,造成搜集证据丢失;有的不认真鉴别斟酌证据,搜集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证明力极小等;个别案卷提取证据未注明出处、没有原保管单位(个人)签字;有个别案卷没收、追缴违纪资金票据存根没有入卷。

四是案卷归档方面存在问题:个别案件处分决定未入案卷;有部分案卷未按顺序装订、未填写案卷目录、未编写页码、案卷装订顺序凌乱;个别案卷材料和公文不符合纪检监察办案文书的要求。

三、下一阶段工作打算。

改,限期整改到位;对查找出来的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一时难以整改到位,要求各办案单位、办案人员要增强案件质量意识,在今后工作中注重学习查办案件知识、办案技巧,提高依法依纪办案能力。

二是由常委包抓,进行检查指导。在各办案单位调查、办案协作区互查的基础上,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按照班子分工,分别抓好分管科室(中心)和联系镇、部门的案件质量提升工作,坚持深入到办案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三是定期汇报,促进活动开展。要求各纪检监察组织在各个阶段工作结束的五日前,将阶段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小结,并以文字形式上报县纪委。同时,县纪委监察局班子成员定期将活动的开展情况向活动领导小组汇报,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的措施。

四是完善制度,提高办案质量。通过“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开展,对活动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围绕影响案件质量的重要问题和关键环节,对现有的《重要案件线索备案制度》、《案件主办人制度》、《协作办案定期沟通制度》、《一案双报告制度》、《案件评查制度》、《案件协审制度》等制度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努力把案件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精选纪委案件调查报告(案例13篇)篇七

去年5月份以来,市按照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在试点中探索、在试点中研究、在试点中不断创新和提高,取得明显成效。

一、理性思考,准确把握制度廉洁性评估的科学内涵。

制度廉洁性评估,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创新之举、治本之策。从试点工作一开始,市就注重学习、研究各地的情况,并认真对照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作了一些思考探讨,逐步把握和弄清了作为无立法权的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一些关键性问题。

(一)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对象需要延伸。评估对象,即要评谁。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意见》,都将制度廉洁性评估对象明确界定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像这样无立法权的地市及以下层面,评估的对象只能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理解,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但从实践看,这类文件的制定多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制度为依据,并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廉洁性问题并不是特别突出。即便有问题,无立法权的地市对其修订和废止也无权限。因此,这类文件的分量较小,评估意义不大。对基层而言,问题较突出、损害群众利益较严重的,多是那些短期有效或一次性适用的、具有特定目的的文件,如招聘、招标和政府采购公告等。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类文件不属于长效的可反复适用的制度性文件,但却在一定事项和一定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属于规范性文件。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在制定过程中,没有经过较为严格的程序运转,往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任意设置门槛,选择性设置条件,存在制度漏洞较多。比如,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各类招考中“量身定制”、“萝卜招聘”的问题;政府采购中“选择性”确认中标人、采购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限条件、限资质、限门槛,甚至“明标暗定”的问题,等等。诸如此类,群众意见大,舆论批评多,社会关注度高,理应作为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重点对象。

(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内容需要拓展。评估内容,即评什么。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需要对廉洁性作出明确界定。但制度廉洁性的概念还不甚明确,评估的内容非常广泛。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制度廉洁性评估内容确定为,制度的廉洁性、制度的合法性、制度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制度的科学性,这也是各地普遍采用的评估框架。从广义上讲,制度评估应包括廉洁性、科学性、合法性等,廉洁性不是其他内容的上位概念。但从各地实践看,有的上下位内容并列,概念外延和内涵含混不清,给评估工作造成一些障碍,需要进一步厘清概念,科学界定评估内容。市认为,基层廉洁性评估定位不宜过于宏观,内容不宜过于宽泛,不应超出严格意义上的廉洁范畴。另外,除科学性评估、合法性评估、廉洁性评估等内容外,还应增加民主性评估和效能性评估。所谓民主性,是指是否体现民主和民意,是否体现群众的意愿和利益要求,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基层政府及部门,处于直接面对群众的“第一线”,文件内容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针对性更强、更具体。因此,必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执行中的困难和阻力,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这是制度廉洁性评估的一个重要标准。所谓效能性,是指是否体现高效率、高质量,是否违规违法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环节和程序,是否违规延长办事时限等。当前,政府部门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问题,如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私自增加前置审批条件;有的审批时限设置过长,等等。因此,效能性评估也应是廉洁性评估的应有之义。

(三)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重点需要细化。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重点是什么,各级普遍确定为利益冲突。但对基层来讲,市认为,更核心的应是利益输送。利益冲突,是指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发生私人、部门利益与公共责任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主要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冲突、个人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群体之间的冲突三种形式。具体表现为,隐藏着地方或部门利益;存在部门权力重叠;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倾斜,即利益输送;存在模糊职责和减免公共职责,谋取权力便利;存在不正当的社会利益倾向和不合理的社会利益安排等。在实践中,部门单位或系统之间的利益冲突,大多来源于上层的制度设计,如部门单位出台的一些规章制度,本身就是按照上级文件部署要求执行的,作为地市及以下层面评估机构,受审查的权限限制,难以纠正和防止这类利益冲突。在基层,利益冲突的主要问题是个人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突出表现为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如,备受社会关注的选人用人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在职位设置、专业要求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为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留下了空间,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招标、招考中,任意圈定范围、量身定制等不良现象,层出不穷,“十级古筝”、“八级英语”、“篮球特长”等不一而足。对此,群众反感,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再如,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贵”问题,现在药品普遍经过招标采购,药价却居高不下,因为药品的生产、销售、采购、招标、开单等环节,隐藏着一条巨大的利益输送链条。正如其业内人士所说,给药品定个高价很简单,只要公关一下物价主管部门就可以。这里“公关”就是明显的利益输送。类似这样的一些简章、公告、招标文件堂而皇之出台,不仅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不公,也最容易滋生腐败。因此,需要把审查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作为制度廉洁性评估的重中之重,认真审查和堵塞制度设置上的漏洞,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切断非法利益输送链条,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四)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机制需要健全。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需要建立科学、合理、权威、高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解决谁来评、怎么评的问题。谁来评,即评估的主体,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部门自评,即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由文件制定部门进行自查自纠和全面廉评,把好“自查关”。二是专门机构评审,即监察、法制等部门组成专门审查机构,研究解决评估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三是社会评审,包括专家、群众和中介组织评审。制度廉洁性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单一的评估主体,都难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全面、科学,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进一步扩充评估主体,形成严密的评估链条,逐级进行评审,最大限度地减少偏差。怎么评,即评估方式,主要包括备案审查和前置审查两种方式。目前,多采取备案审查,即对“出炉”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一旦文件有廉洁问题,不易纠正,且已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可挽回。对于基层来讲,应注重前置审查,对正在起草或即将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提前介入,将评估结果作为能否出台的重要依据,未经审查或存在问题较多的一律不得出台,力求把廉政风险消除在文件起草制定过程中。

二、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基于以上思考,市在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中,始终坚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截止目前,共梳理审查各类规范性文件3.5万件,确定纳入集中评估范围1121件,经组织法制机构、专家、群众代表评估审查,建议保留878件,修订61件,废止155件。

(一)扩大评估范围。界定评估对象,明确评估范围,是开展好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前提。市在确定评估对象时,一方面,按照上级要求,将政府及其部门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和起草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评估范围,主要对20**年以来政府及其部门公布实施现行有效和起草制定中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年以前制定实施、现行有效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存在廉洁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另一方面,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增加了评估对象,拓展了评估范围,将短期有效或一次性适用的、具有特定目的的文件,如招聘、招标和政府采购公告等,一并纳入评估范围,进行重点评估。

(二)增加评估内容。在对廉洁性、合法性、利益冲突、科学性等常规内容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了效能性、民主性两项评估内容。其中,效能性评估,主要评估文件是否违规违法增加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以备案、登记、核准、增加限制条件等形式变相增加审批或者其他事项;是否违规违法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办事时限;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效率的情形。民主性评估,主要评估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是否经过前期调研、广泛讨论、集中研究等必备的程序和环节,对涉及群众利益以及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是否真正体现群众的意愿和利益要求。另外,在对利益冲突进行评估的同时,将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作为评估的重点,认真查找制度上的漏洞,从根本上切断利益输送链条,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力寻租空间。

(三)创新评估模式。科学的评估方式,严格的评估程序,是提高制度廉洁性评估效果的保证。市在评估工作中,探索实行了部门单位自审、派驻机构初审、相关部门联审、专门机构审查、专家和群众代表评审、社会听证“五审一听证”评估模式。一是部门单位自审。由部门单位或牵头部门单位按照评估要求,对照梳理,逐件自查自审,提出自审意见。二是派驻机构初审。发挥各统管派驻纪检组监督职能作用,对部门单位上报的评估文件严格审核把关,初审初评,防止漏报、瞒报或应付了事。三是部门单位联审。多部门单位联合行文或者涉及多部门单位业务的,由制度廉洁性评估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审。四是专门机构审查。对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度廉洁性评估办公室进行梳理分类,会同政府法制办、纪委政策法规室组成专门机构进行审查。五是专家和群众代表评审。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从人大、法制办、公检法司、党校、职业学院等部门单位遴选225名专业人士,组建了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库,为试点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智力支持。注重发挥基层群众作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基层群众中遴选3000人组建了群众代表库,广泛组织群众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关注较高或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难以把握的规范性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或群众代表评审,拓展公众参与度,提高评估质量。六是社会听证。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适时召开社会听证会,邀请有关方面代表参加会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听证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评估结果的公信力。

(四)规范工作运行。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是一项全新工作,政策性强、标准要求高,工作中,市注重督查指导,规范评估运行,保证了工作质量。一是注重工作指导。根据各环节、步骤工作开展需求,制定《制度廉洁性评估自查自评指导方案》、《制度廉洁性评估各统管派驻纪检组初审初评指导方案》等配套指导方案,制作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流程图,明确规程,严格标准,统一程序,保证了工作规范运行,有序推进。二是注重工作督导。制定《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督导方案》,对评估工作实现全程跟踪督查,及时纠偏释疑,对评估方法措施不当、政策把握不准、工作推进缓慢的,提供操作范例,规范工作运行;对工作不积极、不彻底、不全面的,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对存在漏洞或缺陷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废、改、立”,确保了整个评估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充分发挥市纪委各统管派驻纪检组职能作用,制定《制度廉洁性评估各统管派驻纪检组分工方案》,针对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特点,采取日常督导、专项督导、重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提前介入,全程监督。三是注重工作评价。将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细化分解为5大项32小项,逐一提出具体标准要求,明确完成时限,严格进行督查考核。同时,将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专项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市制度廉洁性工作面临的问题和下步工作重点。

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尺度还难以准确把握。对于“规范性文件”,目前学术界尚没有给出统一的概念,导致在评估对象的界定上存在争执和分歧,给试点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困难。特别是就某个具体的评估对象而言,风险点究竟有多少?风险的等级有多大?如何定性?没有既定的标准可参考,尺度上难以准确把握。

二是对制度合法性的评估还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在某些行业、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的空白;地方性法规建设相对滞后,配套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上位法的缺失,导致在制度合法性审查上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难以深入开展。

三是既得利益者的消极态度阻碍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涉及面广,需要清理的制度比较多,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一些部门利益甚至个人私利。受既得利益的驱使,个别部门单位存在抵触情绪,对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重视不够,推进不力,影响了工作效果。

四是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力量需进一步加强。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不仅工作量大、程序复杂,而且涉及多个领域、涉及很多专业问题,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队伍来实施。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工作人员素质、知识能力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客观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亟待提高。

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下一步工作,要重点在五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在营造氛围上下功夫。对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经验做法进行认真总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在制度廉洁性评估上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

二是在典型带动上下功夫。把抓典型、抓亮点、抓特色作为推动工作的有效手段,注重发现典型、培树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三是在提高评估质量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五审一听证”评估模式,对存在争议和专业性较强的评估对象,注重发挥专家和群众代表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评估质量。

四是在结果运用上下功夫。充分运用评估成果,对评估后认为无廉洁性风险的,要加快推行;有一定廉洁性风险的,要认真研究修订;廉洁性风险较高的,要按法定程序予以废、改、立。

五是在长效机制建设上下功夫。坚持边评估、边实践、边探索、边完善,深入研究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市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办法》,将制度廉洁性评估作为今后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坚决做到“不评估、不出台”,形成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

自20**年7月5日,我们接到县信访办批转的××镇××村群众举报信,信中反映××镇××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违法违纪的系列问题。针对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我们××镇纪委、监察室立即成立了调查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男,1952年7月7日出生,现年53岁,1992年5月在村任职。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现任***村支部书记。

(1)***同志自1985年任村民小组组长以来,当时,***村全村渔塘18口,连续与村签订了承包渔塘三次合同,按当时村级实际情况和集体意见决定,每个阶段结算的方式不一样。其中,1985年至1990年,经协商,采取按每口渔塘年产量估算,村级与承包渔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鱼抵交渔塘利润款;1991年至重新承包,当时合同由***签订,他本人也参加承包,()按村集体定的意见,按每年上交利润款620xxxx(其中***本人承包357xxxx);至20**年一次连续签订十年合同,由他本人和***两人共同承包,每年上交利润620xxxx。经纪委财务清理组查账核实,包括另外在4月承包渔池一口上交利润全部入账。***同志在承包渔池7xxxx过程中,在他们承包前,村集体对其它所有渔池进行了一次全面整修,对渔池坝进行了加固,村集体安装了公路排水。整修池坝、过水等费用村集体作了报销处理。***等几个承包户承包后,对渔池也进行了零星整修。清理组通过查账了解,未发现村报销这些费用。***同志自1985年以来至去年,前后承包二十年,其渔池上交款没有用现金与村结算,只是,其它渔塘、渔池承包人与村结算也是用村欠条或用建造渔池工程款抵付。自20**年起,所有承包户全部是预交现金,再承包。

(2)***村在20,结合上级精神,村级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共修建渔池4口,造成四组稻田面积减少,鉴于当时实际情况,到四组。当时,村级召开了支部大会讨论此事,合同也落实到了四组农户。税费改革时,合同书全部报到财政所。20**年实行土地二轮延包,***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一致认为以税改落实到户面积不变,采取微调方式。田确权确地还在四组农户,国家有关优惠补贴按上级报表落实在四组农户。一组农户意识到如今国家政策如此优越,纷纷要求村级将调出的田地重新调回来,纯属钻国家政策空子,有些人鼓动村民到村、到镇上多次上访,并且强行将调出的田地占为己有,导致造成信访件上所说的一组村民合同书上写的却是四组村民的名字。

(3)***村在为了落实上级政策,在××镇xxxx村范围内兴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该项目是以县财政局农发办和××镇财政所为主体。鉴于村集体意见要求对外招标,增强透明度,由村秘书王顺超同志起草招标公示,分别在多处张帖。10天过去了,竟然无一人接标,大家都担心上级政策资金难以到位。其他xxxx村,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在上级单位的一再督促下,财政所副主任陈建中再次动员村委会一班人要定期保质保量完成。迫于无奈,***村采取村干xxxx共同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与财政所签订合同,完全设有信访件上所说的'以权包揽工程一事。

(4)***村在20**年度落实粮食补贴方面,完全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直接补贴到农户。按国家补贴标准,稻田每亩补贴到户33.3xxxx,分两个阶段进行,直补和早初良种补贴由财政所陈主任直接与农户结算。在结算过程中,欠农业税的农户,经协商同意,抵交了农业税款,未欠农业税款农户,财政所直接付了现金,中稻和晚稻鉴于财政所人手不够,由村干和组长牵头与农户结算。方式与前一个阶段相同,中间存在个别农户与村不结算,村直接在该户欠税税票上扣减,农户与村未办结好手续。那只是极少农户存在过去与村结账过程中有纷争,暂且放下。

(5)***村根据鄂政发〔〕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为及时解决好农村人口饮水解困工作,积极上报,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人平投资33xxxx,其中中央投入每人10xxxx,省配套投资1xxxx(每人3xxxx),其余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根据***村集体意见,中央投入部分按9xxxx水利工款及打水井农户补给水泥,分解到农户;省配套资金上级未拔付,其中完成标准高的农户,村另外奖付水利工款5xxxx。因为当时在税费改革前,村级水利工当现金结算,实际上农户没有完全享受国家饮水解困政策。此项,我们镇纪委正作适当处理。

(6)***村按上面文件规定,每个劳力负担水利xxxx,工值xxxx,村与农户的结算情况是:对少数农户全年超额完成了任务的,对超出部分可以抵减原来欠村的各项上交款,没有抵减的,村出具了欠条。对那些常年做工的农户,而村又欠了他们的钱,由农户自愿拿出村级欠条来抵减,对大部分不愿做工的和少做了劳务工的农户,由于他们不愿与村结账,就由组长造册登记,欠工个数及金额,交村作为后来结帐依据。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农户的各项结算不及时、不公开,导致群众上访,***村的全体村干也认识到这些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建议不予追究个人责任,但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7)***村村主任***,现有四个孩子,最大孩子出生于1985年,最小孩生于,其妻已作结扎手术。20**年5月,镇委研究决定,该同志任村委会副主任,主管财贸工作(当时该村无村主任),20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龚被村民海选为***村村主任。***到村任职以后,曾多次向党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党组织;村党支部多次向镇党委呈报,镇党委考虑到***的计划生育问题,一直未予呈报。20**年7月,经镇委考察组多次考察,认为该同志最小孩已近10岁,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者在5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予批准入党,而他已近,遂将***的情况如实上报县委组织部,组织部已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

近年来,由于土地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成为各地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主要因素,为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及时化解矛盾,我们成立调研组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土地信访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因基础设施建设占地补偿款分配、土地开发整理占地导致土地不均引发纠纷。20**年,我县该类纠纷引发集体访36起,占土地集体访总量的30%。如威乌高速公路建设占用我县4个乡镇37个村的2553.42亩土地,群众在分配占地款和进行土地调整时意见不一;20**年部分乡镇因土地开发整理占用土地,部分被占地群众对土地调整方案不认可。

(二)村干部超标准预留机动地、暗箱操作发包土地引发纠纷。该类纠纷引发集体访20起,占土地集体访总量的16、6%。村干部为化解村内不良债务或谋取利益,通过保留“责任田”、多留“机动地”、非法收回农户承包地高价发包引发纠纷。

(四)因土地权属不清、界线不明引发纠纷。该类纠纷引发集体访12起,占土地集体访总量的10%。主要表现在村与村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和村内队与队之间因界线不明引发的纠纷。明集乡南王参一村、二村存在争议地84、5亩,此地1965年时边界清晰,权属明确,自1989年后,由于南二村群众搞荒碱地开发,又把争议地分给群众耕种,到20南一村群众为灌溉、排涝挖沟到争议地时遭到南二村村民的阻拦,发生纠纷,南一村群众上访不止。最后经调查组调查,本着尊重历史、注重证据、维护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

(五)因非农业户口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出嫁妇女要求分配土地引发纠纷。该类纠纷引发集体访5起,占土地集体访总量的4、1%。不少村前几年按照约定俗成的规矩,每3至5年大规模调整一次土地时,将“买”成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考上学的大中专学生、已出嫁的妇女的土地收回调整给新增人口,该类人员现没有固定收入来源,要求分配土地,但无地可调或虽能分配土地但多数群众不同意。

二、导致农村土地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国家土地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一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国家推行“两田制”,即实行“责任田”和“口粮田”两种承包方式,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开始对“两田制”进行清理纠正,但因部分村的“责任田”未到期,纠正“两田制”不彻底,延续至今,仍有少数村存在“两田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产生矛盾。二是近年来,我县没有严格执行新的土地政策,及时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搭配给农户的粮田和改变种植作物种类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清理,导致土地严重不均,引发纠纷。三是村干部和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认识不到位,擅自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四是我县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贯彻不到位,许多村走了过场,有的甚至闭门造车,与实际严重脱节,致使我县在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五是20**、20**年我县组织的集中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规范完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措施办法,因个别基层班子较弱的村没有落实到位。

(二)农村土地承包缺乏必要监督。一是村干部不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擅自对外发包土地,一次性收取多年承包费,透明度低,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二是承包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完善,给村民、村干部和承包者留下了矛盾隐患;三是果园、林地在承包经营期间因管理不善,出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四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因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班子对老班子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否认原合同的法律效力,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五是以倒包土地为业的人员,承包村集体土地后,层层转包或一地多包,从中非法渔利导致纠纷。

(三)土地权属不清。因权属问题出现纠纷的土地有:一是自六十年代初,一直由村集体经营管理的北洼地;二是昔日的荒碱地、坡地等;三是离村较远的荒碱地、撂荒地、插花地等;四是群众耕种的国有土地;五是成方连片开发整理前没有明确土地权属的土地。处理该类纠纷时,因存在土地详查资料与实际种植现状不符、缺乏有力证据、土地登记确权手续不完善等因素,处理难度较大。

(四)占地赔偿不规范。近年来,因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油田开发、经济园区项目建设等需要,占用了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因土地补偿标准低、赔偿款到位不及时、分配不合理、失地群众得不到妥善安置等因素,引发了许多较大规模的上访。

三、解决农村土地信访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落实力度。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向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税费改革、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认识。在党校举办农村基层干部培训班对村支部书记进行集中培训,或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巡回宣讲活动。二是循序渐进,彻底整改,全面落实国家土地政策。严格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的政策界限,积极稳妥地做好规范和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彻底清除矛盾隐患,从根本上理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二)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群众反映土地问题往往与村财务、村干部作风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增加了问题的处理难度。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村级班子建设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来抓,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选好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党性强、德才兼备和群众信赖的同志选拔到村领导岗位上,对那些私心重、群众意见大的村干部及时调整和更换。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一旦发现干部有问题,该教育的要及时教育,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政策,确保群众知情权、监督权。要指导帮助各行政村依法选举产生村民代表,对农村土地承包等村级事务实行村民代表议决制度,履行民主程序,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农村确需进行土地“小调整”的,在做到“五公开”(即上级政策公开、村级土地核实的底子公开、土地承包方案公开、划分地块等级公开、土地归户注册公开)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对个别村干部不经批准擅自进行土地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格落实农村合同乡镇监管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的管理,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台账,做好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鉴证和档案管理工作。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并监督合同的实施,防止出现虚假合同、侵权合同和暗箱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确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容易引发权属纠纷的土地,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依法予以勘界确权,明确土地权属,完善土地登记确权手续,彻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五)严格依法行政。一是要求各部门、单位依法行政,不制造新的问题,留有余患,及时化解矛盾,处理遗留问题。二是对信访问题依法处理。应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一些无取闹,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养奸,一味纵容。更不能为求得一时的安定,不讲原则,随意承诺和让步,纵容、包庇违法信访。

精选纪委案件调查报告(案例13篇)篇八

了解企业工伤认定的现状,对工伤激增的原因及工伤结案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运城市xxxx公司职工。

:xx月xx日我在运城市xxx公司,通过与人力资源部、安全环境部以及车间现场与职工口头交流,调查发现工伤事故频发,工伤认定案件争议较大。

:运城市xxxx公司。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长意味着工伤事故在大量产生,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和工伤赔偿仅仅是事后的权利救济,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固然重要,但都不如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前言:我于5月10日至7月10日在运城市xxxx公司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公司工伤认定行政案件8、15和29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1、该公司共有职工五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企业在追求最大利润的同时有时忽视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使得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导致工伤赔偿案件的数量激增。而工伤赔偿纠纷的完结离不开对工伤的认定,由于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而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形却千变万化,造成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标准不易把握,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争议较大。另外,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利益相对,不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何种工伤认定结论,总有一方当事人会提起诉讼。

3、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4、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工伤情形复杂多样,认定结论标准不一。虽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种情形,但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来看,工伤情形远远不止这几种。有的是法律规定所没有涵盖的,有的是法律原则规定下尚未具体明确的。由于现实生活中工伤情形的复杂多变、千差万别,再加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使得在工伤认定和案件审理过程中,职工、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以及法院虽然对伤亡事故的客观过程并无异议,但对该伤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认识不一。

4、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不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相类似的伤亡情况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结论,不同的法院对相类似的认定结论也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比如职工未经单位安排或受人邀请,擅自操作他人负责的机器而受伤,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认为只要职工从事的工作无损于用人单位,就可认定为工伤,而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却认为职工从事的不是本职工作,不应作工伤认定。又如职工在上班期间中擅自外出干事造成的伤害,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差距,加大了案件承办人对法律理解适用的自由空间,也造成了当前工伤认定及案件审理的难题。

一、抽象,比如对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就给具体案件的承办人主观上理解和适用法律留下了较大空间。当行政机关与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理解不一致时,就会造成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

1、转变工伤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消极、被动经济补偿的指导思想,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工伤保险支出,减轻企业的负担。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常态化的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其落到实处,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使工伤保险救济能切实兑现。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合法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发生。

3、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促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督促落到实处,对于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直接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职工的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5、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在调研中发现,相当部分的工伤事故是由于劳动者疲劳操作造成的,因此,确保八小时工作制的落实,严格限制超时加班,保证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权。

精选纪委案件调查报告(案例13篇)篇九

xx是一个总面积2391平方公里的农业大县,全县总人口130.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13.2万人。近年来,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20xx年,全年受理离婚案件648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557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8%,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9件。离婚案件占全院各类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农村离婚案件占85%。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新时期正确处理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近期,我们随机调阅了20xx年以来100件农村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一些带有共性的特点、成因,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一方当事人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这类案件占到85件。这些当事人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打工回乡过年、省亲期间到法院起诉离婚。从20xx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内,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数达120人,审查后能够受理的117件,占同期各类案件受理数的'87%,呈现出一枝独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离婚案件达到31件,创下我院历史新高。

(二)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对比男性高,离婚后不会面临生存困境,多不主张家庭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有的即使提出此类主张也不十分强烈,而要求离婚的态度相当坚决。不惜舍弃亲情,放弃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离婚当事人年龄小,婚龄短。从百件案件的统计看,离婚当事人的平均年龄为31.39岁,其中男性最低年龄为32.1岁,女性为30.6岁,年龄在40岁以上的当事人仅有12人。婚龄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10年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龄4年10个月,婚龄最短的只有90天。

(四)离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当事人中,小学或初中文化的占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仅有84人。

(五)离婚的理由有所变化。以前,婚姻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多为暴力因素所致,导致案件当事人感情破裂而离婚。目前,该类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仅占3%。还有的当事人双方婚前不认识,后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结婚,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离婚,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虑、痛下决心后起诉离婚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大。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很难拿出确凿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百例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仅有15件,调解离婚的46件,判决不准离婚的12件,判决准予离婚的27件。

较为正当理由。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因并存的局面,离婚理由的正当性也受到了挑战。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这是农村离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区是农业大县,人均土地仅为1.2亩,经济较落后,为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淘金热”的冲击,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目前,全县外出打工农民有25.6万人,使成为我省劳务输出大县。由于与打工地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极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在产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况下,女性想通过离婚达到“去旧迎新”的目的,一离了之。大多数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均基于这一类原因。少数发起来的男性农民,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但通常他们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而达到离异目的,这也是导致女性提出离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县找郢乡42岁吴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筑与她人姘居长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钱,全靠她一人带着三个孩子,耕种近十亩承包地,还要照顾两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压和感情长期遭受摧残的情况下,吴某被迫起诉离婚。

精选纪委案件调查报告(案例13篇)篇十

****县现有农村劳动力10.8万人,外出务工年均6.5万人左右。近两年,受经济下行和政策调控的影响,沿海及发达城市一些资本少、技术装备程度低的企业陆续停产或倒闭,在外务工人员就业受到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冲击。如何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成为影响我县当前发展与稳定的重要问题。近期,笔者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就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提出几点建议。

(一)返乡农民工逐年增多。一是由于发达城市企业受经济下行和政策调控影响,部分企业停产倒闭,出口生产企业订单减少,企业遭遇困难,不得不裁员,而城市生活费用较高,被解雇的农民工大部分选择返乡;二是受待遇低下的打击,不少民工在城里居无定所,职业稳定性差,生活压力加大,萌发回乡念头;三是受惠农支农政策影响,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提高,面对就业压力,许多农民工选择返乡从事农业;四是一些农民工经过数年打拼,积累了一定规模的资金,掌握了一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重返家乡进行二次创业。

(二)返乡农民工就业压力增大。一是受土地资源限制,我县农业经济的现状不能容纳,也不需要这么多的劳动力同时就业;二是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县许多农民从高山搬迁到城镇、社区集中居住,原耕地无法耕种,为这一部分群众增加新的就业机会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之一;三是我县一些重点建设项目陆续完工,原本就近务工的农民必须寻求新的就业岗位。

(三)农民工就地创业人员增多。调查表明,部分返乡农民工不愿再外出,希望在本县经济发展中寻找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不想再务农,由于在外务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技术和资金,想在家乡自主创业,搞一些特色种植、养殖业以及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各镇涌现出了一批在本地搞种、养殖的农民工,以传统养殖业养猪、鸡、羊为主,也有部分从事梅花鹿、孔雀、野猪等特色养殖,这部分人具有创新性思维和开拓精神,积极关注市场和信息,具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期望政府能够在资金、技术和信息上多给予扶持。

面对复杂就业形势,我县采取多项举措,帮助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和外出转移就业,已初见成效。

(一)强化就业服务,让农民工就业有门路,求职有信息。针对农民工节前返乡时间提前的情况,一方面,加强劳务合作和交流,在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搭建劳务对接平台,强化信息搜集和发布工作,举办大型专场劳务招聘洽谈会、启动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组织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截至全县共举办8场招聘会,提供就业岗位6500个,1580名求职人员与企业和用工单位达成用工协议。另一方面,大力开发本地就业岗位,促进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开发县内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返乡人员就业。借助“十大工程”、狮子山开发等重大项目的实施建设高潮的机遇,搞好本县企业和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供需对接,农村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与农民工供需对接,以项目带动返乡农民工就业。目前,就地转移就业近1.3万人。

(二)开展大规模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针对金融危机对企业用工需求带来冲击的影响,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培训规模,按照“新增劳动力一个不少”、“返乡人员一个不闲”的要求,组织返乡农民工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解决目前岗位需求和劳动力技能不相匹配的问题,优化劳务产业结构,提高农民工市场就业创业能力,推进转移就业和提升创业能力。今年以来,全县已开展计算机应用、电子电工、电气焊、电动缝纫、风味小吃等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2236人。

(三)搭建创业就业服务平台,提供项目推荐、创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全方位的创业服务。在资金、场地、证照办理、经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县上设立专门的创业服务机构,健全县、乡、村三级创业就业和劳务经济组织领导服务体系,加强组织领导,从项目论证、项目孵化、项目落实、开业指导等各个方面搞好服务,指导、帮助返乡农民工选好、选准创业项目,实现自主创业,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今年全县已累计发放小额创业贷款2615万元,扶持创业423户。

(一)农村劳动力就业盲目性大。往年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在节后返城、返厂的时间都比较规律,但近两年不少返乡农民工对节后出行方向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有的还处于观望状态。城市企业对农民工的用工数量有所扩大,但农民工的工资需求与就业供求矛盾比较突出,导致一些务工者因未找到工作又再次返乡。

(二)劳动力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主要是现有农村劳动力年龄、性别、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等与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部分有技术的人员受经济波动影响相对小,即使失业也能很快重新找到工作,而技术单一或无一技之长的人只能回家观望。从我县农民工外出务工的调查情况看,大部分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属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少数人掌握部分专业技能。由于文化程度偏低又缺乏专业技能,加之人生地疏,在竞争中与城市劳动力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农村劳动力缺乏就业竞争力。

(三)返乡农民工对政府给予就业方面的支持表现出较高的期待。通过走访调查,在就业问题上,一是农民工期望政府在就业门路上予以帮助,特别是提供就业岗位。在宏观环境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农民工更希望得到来自政府及有关部门权威准确的就业信息和更直接的就业帮助。二是在自主创业上提供支持,特别是资金扶持。调查显示,考虑返乡留在本地自主创业的农民工,期望“提供信贷资金优惠和支持”和“提供创业服务指导”是农民工自主创业时最希望政府能给予的帮助。

(一)充分利用好上级扶持政策,加快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投资少、吸纳劳动力多、技术操作规程简便、资金周转较快等特点,对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群众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意见》〔安政发(2018)9号〕,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扶持力度。从2018年起,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1000万元、每县不少于4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以不少于当年新增地方财力的10%逐年补充,到2018年年度预算达到1亿元以上,并从财政贴息、项目扶持、融资担保、税费优惠、用地保障、培训补助、社保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把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来抓,发展好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返乡农民工就地创业就业。

(二)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增强返乡农民工再就业能力。切实做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意识,有效缓解产业升级与经济波动所带来的就业困局,才是应对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根本所在。针对企业用工需求创新培训模式,调整培训方向,丰富培训内容,根据农民工自身特点,制定相应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农民工转移、转岗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就业技能,适应新形势工作需要。一是对技术水平不高的返乡农民工开展回炉培训,提升新一轮输出人员择业竞争力;二是组织没有技术的返乡农民工参加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鼓励他们自主择业,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三是对有志于回归创业和有一定创业基础的的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提升自主创业能力;四是对有意继续从事农业的返乡农民工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对年龄偏大、知识水平偏低,不愿再外出打工的农民开展特色种养殖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农业生产技能,实现科技种养增收。

(三)深挖市场,拓宽农村转移就业渠道。一要靠血缘、人缘、地缘关系,增加输出数量、扩大输出规模。二靠能人带动,充分发挥劳务输出能人的作用,积极鼓励他们为家乡的劳务输出献计献策,帮助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走出家门。三靠政府推动,构建农民工输出转移平台。政府主管部门要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和劳务输出组织作用,积极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跨区域协作,为劳务输出寻求新的途径,引导返乡农民工实现跨区域转岗转业。四是要加大本县建设项目的争取力度,利用农村交通水利、生态移民、新农村、产业示范园等项目建设就近就地转移一批。五是支持发展劳务中介组织。鼓励发展各类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逐步形成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规范化的劳务中介服务体系,切实为农民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六是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开辟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同时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配合,及时沟通农民工就业和返乡信息,为农民工提供更为周到的就业服务。七是加快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依托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在用工量大的地区、城市建立劳务信息服务站,广泛收集、筛选和发布劳务信息。积极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等媒体向农民工传播劳务信息,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

(四)大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创业带就业。农民工自主创业,这将是今后农民工转移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在引导返乡农民工创业方面,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有关创业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投资的吸引力;二是要在项目、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帮助他们把企业办成、办好;三是要贴近服务,及时为创业农民工提供生产技术、致富门道、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积极帮助解决他们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四是要典型引路,发掘和报道一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好典型,激励返乡农民工勇于创业。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转换思路,利用他们在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鼓励、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立足本地资源,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和发展各类经济实体,实现自主创业。同时,引导他们创办养殖业、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村服务业等项目,实现自主创业、转移就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帮助他们解决融资、招工和行政审批等问题,统筹规划安排,优化自主创业的环境。

(五)营造全社会关心返乡农民工、支持帮助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从思想上、组织上、经济建设上、文化建设上以及社会综合治理等各方面做出努力,统筹部署,加强指导,多角度掌握农民工返乡动态。党政领导、司法服务、劳动保障、农林水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民工在返乡潮中实现良性回归。

精选纪委案件调查报告(案例13篇)篇十一

从已发生的涉林案件看,具有以下特点:

一、滥伐林木数量大,森林资源破坏严重。少则超指标滥伐数十立方米,多则超指标滥伐数百立方米。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县扶罗镇常委副镇长,分管经贸林工作。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间,姚在经营并兼任县振扶开发公司法人期间,因开采重晶石矿需要木材撑洞和做矿架等用,于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先上车后补票”或“不补票”的办法,先后委托矿农在蒙冲盖林场铁岩山、黄爪湾、仙人坡肢、蒙冲湾等11处山场采伐了云溪要八孟组、老田组的、讲溪组的、岑坟组的、皂溪村利寨组的、乐组的、铁榜组的及丈溪村的与镇企业办联营的股份林场杉木823侏。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该823侏活立木蓄积121.9015立方米,扣除有证部分杉木活立木蓄积29.2308立方米,超伐杉木活立方蓄积92.9707立方米,计滥伐林木价值30020元。

二、发案村多为偏远山村。这些地方交通不发达,经济落后,群众经济来源是“以农为主,靠山吃山”,传统农业模式典型。山区立地条件差,发展经济受制约,而森林资源相对丰富。

三、森林失火案件增多,多发在清明节前。近几年气候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失火案件增多,造成毁林面加大,给集体带来了较大的损失。如被告人吴代学于20__年4月4日下午五时,进到狮马冲的责任田将一个星期前吹田坎时砍下来的柴草归堆在水田坎边,并堆在一起,用随身带去的气体火机点燃杂草。结果造成森林失火,过火林地面积276亩,烧毁林木蓄积393立方米,烧毁幼林6500株,直接经济损失达52140元。

四、绝大部分法律意识淡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对滥伐林木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滥伐林木案件中,有的涉及村组干部,有的涉及乡镇领导,他们均认为超指标砍伐不要紧,林业站发现了最多罚点款,或者认为为了村组或乡镇集体利益超指标砍伐一点林木只有这么大的事。更有其者,有的对超指标滥伐林木的认识到了离谱的境地。如有人认为树是村集体的,自己有权砍自己的树,不管林业部门的事,对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的制止置若罔闻。有的因涉林犯罪被逮捕后,感到非常纳闷,并质问办案人员其为了集体的利益,为何要其个人承担责任。如被告人杨清权,系县茶坪乡林业工作站站长,于1999年10月至20xx年9月期间,多次组织村民无证砍伐乡管林木,执法犯知法,共滥伐林木675株,于20xx年以滥伐森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2万元。

涉林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林业管理人员的渎职行为助长了涉林案件。一方面,林业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操作规程办事,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了解采伐地点资源状况,把采伐地点定得不具体,甚至只规定到村到组,无法进行作业设计或根本不搞作业设计,造成采伐混乱。另一方面,林业管理人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不检尺,有的甚至连砍代现场都不去,任由村民砍伐,直到木材运输检尺后才知道已超砍。

二、执法欠力度,打击不到位。由于诸多原因,林业公、检、法的经费始终没有解决,办案费用均是自理,并有创收任务,因此,严重存在“以罚养警”现象。致使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处罚不到位。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林业公安以罚代刑消化,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绝大部分犯罪分子被从轻处罚,其中更多的是被判处了缓刑。根本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致使村组干部滥伐林木案件屡屡发生。

遏制涉林案件的对策。

一、法律宣传要深入,形式要多样化。《森林法》虽已实施十多年,但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群众对该法的内容知道得少,只知道有这么个法,对违反该法要受何种处罚,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进一步深入,不要停留在拉拉横幅、写写标语的形式上,而要深入到村、到组、到农家,形式多样化,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可以采取到乡镇,到林区集中公判一批涉林犯罪分子的作法,以案说法,以案宣传,用群众身边的事身边的.人教育群众,必然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保障办案经费到位,加大打击力度。由于办案经费紧张,装备落后,办案手段原始,不仅严重挫伤了广大林业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有油水的案件争着办、无油水的案件不办、拖着办或查而不力。查办的案件大部分不是被消化了就是交了钱被从轻处罚。因此要努力保障办案经费,以便充分调动林业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加大打击犯罪分子的力度,严肃执法,杜绝以罚代刑,以费代刑的现象,做到有案必查,查必从快从严,慑于政法部分的威力,滥伐林木的现象必然得到遏制。

三、加强林政管理,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加强林业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使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规程操作,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尺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滥伐林木的发生。同时,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不护短,依法严惩,确保林政管理到位,工作人员尽责,防止滥伐林木的发生。

四、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提高防火意识。森林失火多发生在乡村,多发在边远村组,且时间多集中在清明节前。因此,宣传工作要到位,要细致,采取走村串户地进行把工作做扎实,对重点户要跟踪督促。此外,还要重打击,对造成影响大,损失大的犯罪嫌疑人要从严查处和惩治。

精选纪委案件调查报告(案例13篇)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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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承担着反腐倡廉、纯洁党风的重要职责,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纪检监察组织全面履行职责的组织保证,也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县纪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把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先后在全县纪检监察组织中开展了“创建四型机关”、“做公道正派之人、建公平正义之家”、“强党性精业务尽职责”等活动,今年又全面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通过重视学习,加大投入,强化管理,扩大监督,突出塑造纪检监察干部的“五种品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全面提升政治修养,塑造锐意进取的品质。县纪委始终把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不断强化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树正心态,提升士气,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干事活力。一是始终坚持每周一学。县纪委机关连续多年来坚持利用每周的周一上午进行学习,从最初的学思想政治理论、学办案条例条规,发展到现在每名干部就自己有兴趣、有探讨的课题轮流讲课,学习形式有了明显的转变,学习效果有了明显的提高。县纪委还加大了对学习的投入,近年来先后投资4万余元购买业务书籍光盘,挤出一间办公室用于建设专门的廉政图书室;投资2万余元购买了投影机、音响等学习设备;投资1万余元在机关置放了多幅廉政公益广告、廉政书画;投资10余万元用于对干部的学习培训,从而在机关中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二是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流动的管理。加大干部队伍的流动速度,近年来,先后向全县党政重要岗位输送了10余名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机关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创造“有为就有位”的用人环境。同时严格把好干部队伍的入口关,全县各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任用全部必须经过县纪委考察同意,坚持把政治素质高、学习能力强、工作肯干、作风过硬的优秀同志选拔进入纪检监察队伍,使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始终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三是制定了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县纪委把机关干部分成三个大组,各由一名副书记分管,办案、执法监察、宣传报道、调查研究等业务工作细化分解到各办案组,年终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评比,对工作优秀的予以鼓励和嘉奖,对工作落后的予以批评和鞭策,从而促使大家相互学习、相互竞争,机关呈现出一派你追我赶、热火朝天的干事面貌。

二是坚持以查办案件为中心,塑造正气凛然的品质。办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反腐斗争的重要途径。县纪委把提高办案能力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最主要的业务能力来抓,用高素质干部办案,在办案中培养高素质干部。一是提供优越的办案环境。理顺办案机制,县纪委及其领导班子对全县的办案工作予以最大程度的支持,对办案中的用车、出差、工作餐等物质条件予以充分满足,对办案中遇到的外来阻力和干涉力量由县纪委书记出面协调,使办案人员始终处在一个宽松、能作为的办案环境下。在办公条件上,县纪委在干部人手紧缺的情况下,优先为办案科室配齐配强干部;在机关专门空出两间办公室,分别用于信访接待和办案谈话;为办案室配备了人手一台电脑,以及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有力地促进了办案工作的开展。二是不断提高干部办案水平。县纪委建立了办案人才库,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中在案件查处方面有一技之长的干部进行了摸底登记,由县纪委统一调配使用。每年举办一次以上案件查处工作培训班,如今年3月请到原省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范劲松给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传授了办案经验。同时,在实战中发掘和锻炼办案人才,今年来,县纪委选派了2名干部参与市纪委办案,学习了市纪委先进的案件调查方式、证据的完善固定、纪检监察机关与各执法执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等内容,为全县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了新鲜的视野。县纪委还从各乡镇、县直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中抽取5名干部进行跟班学习,由机关办案老手带领他们办案,不断培养办案人员的新生力量。三是主动拓宽案源,积极查办大案要案。近年来先后开设了007邮箱举报、手机短信举报、网络举报等多种举报方式,以多种渠道满足群众的举报诉求。善于从群众的反映中梳理排查案件线索,提高成案率。今年以来,县纪委在县委的支持下,集中优势力量,先后立案查处了2名局长、1名乡镇党委书记、1名乡镇长等重量级的正科级领导干部,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在全县干部群众中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四是树立良好的作风,塑造严格自律的品质。打铁先得自身硬,良好的作风是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的前提要求和基本保证。县纪委不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建设,带头做清正廉洁的表率,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一是严格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纪律要求。每个纪检监察干部进入纪检监察队伍时,都由县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对其进行谈话,指出纪检监察队伍的特殊性,明确对其的纪律要求。县纪委在制定机关管理制度之外,还特别制定了保密纪律、办案纪律、计算机使用管理纪律等,强化管理。县纪委为机关电话全部制作了廉政彩铃,把省“十个严禁”制作成干部的身份牌,摆在干部的办公桌上,时刻提醒干部。此外,县纪委还严肃办案程序,要求每名纪检监察干部参与执法考试,在执法办案时依法出示执法证,凭证执法。二是营造公开透明的机关风气。县纪委的各项工作,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外,都及时在机关干部间进行通气、公开。制定了常委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一律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干部的提名一律经过全体干部投票征求意见。机关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专题民主生活会,大家相互指出缺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向全县各单位和社会群众发出征求意见函,如今年就发送征求意见函1000余份,收集意见和建议26条,已整改落实24条。三是积极引进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的监督。县纪委专门在社会上聘请了5名特邀监察员,请他们对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言行和作风进行监督。每年邀请审计局对纪检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今年5月,县纪委还将因历史问题而一直由机关自行管理的财务移交至县会计中心管理,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对不适合纪检监察岗位的干部,县纪委坚决予以调离队伍,对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县纪委毫不手软,严肃处理。去年县纪委对一名县直纪检监察干部生活作风问题进行了从重从快从严查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将其清除出纪检监察队伍。

五是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塑造亲近群众的品质。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始终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树立起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各类民生问题。深入开展纠风工作,狠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对涉及民生的城市低保、农村医疗保险、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政策执行过程全程监督,对农村退耕还林、良种补贴发放、农村水利资金项目等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执法监察,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今年来,针对“看病贵”问题,县纪委对全县卫生系统进行了一次时间长达五个月的大规模专项执法监察,对所有的公办医院收费情况全部进行了一次梳理,纠正了各医院普遍存在的药价虚高等问题,深受群众欢迎。二是努力为群众致富出谋划策。以省纪委尚勇书记挂点县东陂镇江背村为带动,深入开展了“纪检监察干部下农村,群众贴心人送清风”活动,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每人挂点一个村,与农民交朋友、同劳动,千方百计带领群众致富。县纪委帮助挂点的棠阴镇大岚村大力发展水稻制种、太空白莲等产业;东陂镇纪委帮助挂点的管坊村大力发展食用菌等产业;圳口乡纪委帮助各村大力发展烟叶、柑桔等产业,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带动了一大批群众致富。三是不断发扬干部与群众的鱼水情。县纪委设立“廉政助学基金”,在纪检监察干部中开展“廉政助学一日捐”活动,首批捐款活动募得资金10320元,全部用于对棠阴镇部分品学兼优但家境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县纪委还成立了由12名青年干部组成的“应急小分队”,在防范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抗洪抢险等工作中,县纪委的应急小分队一直冲锋在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今年3月二都镇、中港乡发生森林火灾时,县纪委应急小分队参与救火,通宵达旦在山上与火魔作斗争,赢得了社会赞誉。县纪检监察干部还在农忙时自带饭菜帮助劳动力紧缺的农户插秧、收割,与农民朋友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此外,纪检干部多次参与植树、铲雪、扫地等公益活动,仅义务献血就达15人次,塑造了亲民爱民为民惠民的良好形象。

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为全县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去年以来我县有2名纪检监察干部分别获得省纪委颁发的先进个人称号,1名干部的先进典型事迹拍成电视纪录片在市电视台播出;近7年中,县纪委5次被评为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综合先进单位,案件审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等多个单项工作分别获得省、市纪委的肯定和推广,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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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承担着反腐倡廉、纯洁党风的重要职责,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纪检监察组织全面履行职责的组织保证,也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县纪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把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先后在全县纪检监察组织中开展了“创建四型机关”、“做公道正派之人、建公平正义之家”、“强党性精业务尽职责”等活动,今年又全面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通过重视学习,加大投入,强化管理,扩大监督,突出塑造纪检监察干部的“五种品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全面提升政治修养,塑造锐意进取的品质。县纪委始终把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不断强化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树正心态,提升士气,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干事活力。一是始终坚持每周一学。县纪委机关连续多年来坚持利用每周的周一上午进行学习,从最初的学思想政治理论、学办案条例条规,发展到现在每名干部就自己有兴趣、有探讨的课题轮流讲课,学习形式有了明显的转变,学习效果有了明显的提高。县纪委还加大了对学习的投入,近年来先后投资4万余元购买业务书籍光盘,挤出一间办公室用于建设专门的廉政图书室;投资2万余元购买了投影机、音响等学习设备;投资1万余元在机关置放了多幅廉政公益广告、廉政书画;投资10余万元用于对干部的学习培训,从而在机关中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二是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流动的管理。加大干部队伍的流动速度,近年来,先后向全县党政重要岗位输送了10余名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机关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创造“有为就有位”的用人环境。同时严格把好干部队伍的入口关,全县各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任用全部必须经过县纪委考察同意,坚持把政治素质高、学习能力强、工作肯干、作风过硬的优秀同志选拔进入纪检监察队伍,使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始终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三是制定了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县纪委把机关干部分成三个大组,各由一名副书记分管,办案、执法监察、宣传报道、调查研究等业务工作细化分解到各办案组,年终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打分评比,对工作优秀的予以鼓励和嘉奖,对工作落后的予以批评和鞭策,从而促使大家相互学习、相互竞争,机关呈现出一派你追我赶、热火朝天的干事面貌。

二是坚持以查办案件为中心,塑造正气凛然的品质。办案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反腐斗争的重要途径。县纪委把提高办案能力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最主要的业务能力来抓,用高素质干部办案,在办案中培养高素质干部。一是提供优越的办案环境。理顺办案机制,县纪委及其领导班子对全县的办案工作予以最大程度的支持,对办案中的用车、出差、工作餐等物质条件予以充分满足,对办案中遇到的外来阻力和干涉力量由县纪委书记出面协调,使办案人员始终处在一个宽松、能作为的办案环境下。在办公条件上,县纪委在干部人手紧缺的情况下,优先为办案科室配齐配强干部;在机关专门空出两间办公室,分别用于信访接待和办案谈话;为办案室配备了人手一台电脑,以及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有力地促进了办案工作的开展。二是不断提高干部办案水平。县纪委建立了办案人才库,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中在案件查处方面有一技之长的干部进行了摸底登记,由县纪委统一调配使用。每年举办一次以上案件查处工作培训班,如今年3月请到原省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范劲松给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传授了办案经验。同时,在实战中发掘和锻炼办案人才,今年来,县纪委选派了2名干部参与市纪委办案,学习了市纪委先进的案件调查方式、证据的完善固定、纪检监察机关与各执法执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等内容,为全县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了新鲜的视野。县纪委还从各乡镇、县直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中抽取5名干部进行跟班学习,由机关办案老手带领他们办案,不断培养办案人员的新生力量。三是主动拓宽案源,积极查办大案要案。近年来先后开设了007邮箱举报、手机短信举报、网络举报等多种举报方式,以多种渠道满足群众的举报诉求。善于从群众的反映中梳理排查案件线索,提高成案率。今年以来,县纪委在县委的支持下,集中优势力量,先后立案查处了2名局长、1名乡镇党委书记、1名乡镇长等重量级的正科级领导干部,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在全县干部群众中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三是积极探索反腐倡廉规律,塑造敢于创新的品质。创新是我们党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生命所在。近年来,县纪委紧贴反腐倡廉建设的形势发展,不断摸索探寻反腐倡廉的规律和特点,加大创新力度,提升惩防体系建设水平。一是用创新的手段夯实反腐倡廉基础。不断加强教育的实效,充分调配人力资源、历史文化资源、教育设施资源,创建了以廉政网、廉政文化长廊、《清流》刊物、《清荷摇曳》读本为主要载体的反腐倡廉宣传阵地,积极开展读书思廉、党课讲廉、歌曲颂廉、案例警廉、任前考廉、典型促廉等活动,打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石。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了县、乡、村、组四级监督网络,健全了村务公开、村民民主议事决策、村财乡代理等制度,建设了乡镇招投标中心、集中办事大厅、群众诉求中心等设施,规范了对乡、村两级人、事、财权的监督。二是用创新的思路谋划惩防体系建设。在大力惩治腐败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源头治理方面,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容易出现腐败问题的财务管理方式、公务用车、通讯费、中介机构管理、效能建设等内容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全面推广国库集中收付制、“一把手”不分管财务制、“三重一大”集体诀议制等源头防腐措施,细化了对工程招投标、项目建设等管理要求,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环境。三是用创新的眼光破解难题。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大力推动,财政局、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林业局、信用联社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共投资200多万元,将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交易中心、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中心和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五个中心合为一体,与政务公开长廊结合,打造起“阳光政务超市”,实行集中服务、集中审批、集中监管和电子监察,实现了机关办事的更加公开透明、更加优质高效,也有效地防范了审批中容易出现的腐败问题。

四是树立良好的作风,塑造严格自律的品质。打铁先得自身硬,良好的作风是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的前提要求和基本保证。县纪委不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建设,带头做清正廉洁的表率,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一是严格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纪律要求。每个纪检监察干部进入纪检监察队伍时,都由县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对其进行谈话,指出纪检监察队伍的特殊性,明确对其的纪律要求。县纪委在制定机关管理制度之外,还特别制定了保密纪律、办案纪律、计算机使用管理纪律等,强化管理。县纪委为机关电话全部制作了廉政彩铃,把省“十个严禁”制作成干部的身份牌,摆在干部的办公桌上,时刻提醒干部。此外,县纪委还严肃办案程序,要求每名纪检监察干部参与执法考试,在执法办案时依法出示执法证,凭证执法。二是营造公开透明的机关风气。县纪委的各项工作,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外,都及时在机关干部间进行通气、公开。制定了常委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一律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干部的提名一律经过全体干部投票征求意见。机关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专题民主生活会,大家相互指出缺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向全县各单位和社会群众发出征求意见函,如今年就发送征求意见函1000余份,收集意见和建议26条,已整改落实24条。三是积极引进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的监督。县纪委专门在社会上聘请了5名特邀监察员,请他们对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言行和作风进行监督。每年邀请审计局对纪检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今年5月,县纪委还将因历史问题而一直由机关自行管理的财务移交至县会计中心管理,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对不适合纪检监察岗位的干部,县纪委坚决予以调离队伍,对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县纪委毫不手软,严肃处理。去年县纪委对一名县直纪检监察干部生活作风问题进行了从重从快从严查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将其清除出纪检监察队伍。

五是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塑造亲近群众的品质。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始终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树立起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各类民生问题。深入开展纠风工作,狠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对涉及民生的城市低保、农村医疗保险、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政策执行过程全程监督,对农村退耕还林、良种补贴发放、农村水利资金项目等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执法监察,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今年来,针对“看病贵”问题,县纪委对全县卫生系统进行了一次时间长达五个月的大规模专项执法监察,对所有的公办医院收费情况全部进行了一次梳理,纠正了各医院普遍存在的药价虚高等问题,深受群众欢迎。二是努力为群众致富出谋划策。以省纪委尚勇书记挂点县东陂镇江背村为带动,深入开展了“纪检监察干部下农村,群众贴心人送清风”活动,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每人挂点一个村,与农民交朋友、同劳动,千方百计带领群众致富。县纪委帮助挂点的棠阴镇大岚村大力发展水稻制种、太空白莲等产业;东陂镇纪委帮助挂点的管坊村大力发展食用菌等产业;圳口乡纪委帮助各村大力发展烟叶、柑桔等产业,均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带动了一大批群众致富。三是不断发扬干部与群众的鱼水情。县纪委设立“廉政助学基金”,在纪检监察干部中开展“廉政助学一日捐”活动,首批捐款活动募得资金10320元,全部用于对棠阴镇部分品学兼优但家境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县纪委还成立了由12名青年干部组成的“应急小分队”,在防范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抗洪抢险等工作中,县纪委的应急小分队一直冲锋在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今年3月二都镇、中港乡发生森林火灾时,县纪委应急小分队参与救火,通宵达旦在山上与火魔作斗争,赢得了社会赞誉。县纪检监察干部还在农忙时自带饭菜帮助劳动力紧缺的农户插秧、收割,与农民朋友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此外,纪检干部多次参与植树、铲雪、扫地等公益活动,仅义务献血就达15人次,塑造了亲民爱民为民惠民的良好形象。

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为全县的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去年以来我县有2名纪检监察干部分别获得省纪委颁发的先进个人称号,1名干部的先进典型事迹拍成电视纪录片在市电视台播出;近7年中,县纪委5次被评为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综合先进单位,案件审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等多个单项工作分别获得省、市纪委的肯定和推广,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开展。

精选纪委案件调查报告(案例13篇)篇十三

**市信访局:

****20xx年**月**日接到市信访局“*信转交[20xx]**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信访人反映***************,要求:**********。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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