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

时间:2024-11-19 作者:碧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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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一

我们生活在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中,犯罪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刑事案件办理成为司法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协助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我有幸参与了一些案件的侦破和审判过程,对此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心得。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协助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体会与感悟。

第二段:刑事司法的重要性和挑战。

刑事案件的办理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然而,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充满了挑战。首先,协助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从调查取证到审判执行,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认真细致,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其次,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常常复杂,侦破和审理过程需要对细节的敏感和对信息的准确把握。最后,刑事案件办理还受到各种影响因素的干扰,如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等。在这样的环境下,协助办理刑事案件需要保持专业、公正和冷静的态度。

第三段:案件侦破的关键因素。

在协助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我发现案件侦破的关键在于团队合作和科学方法的运用。首先,一个高效且团结的团队是案件侦破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每个成员都应该明确自己的任务和职责,相互协作和支持,在沟通和交流中互相汲取经验和智慧。其次,科学方法的运用是案件侦破过程中提高效率和准确性的保障。例如,科学的取证和分析技术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有效地解决犯罪事实和嫌疑人的身份问题。同时,科学的研判和推理方法也能够帮助我们抓住关键线索和建立完整的案件事实链。

第四段:审判过程中的公正与良心。

在协助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审判环节的公正与良心是至关重要的。首先,作为协助办理者,我们应该始终保持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处理每个案件时都应该独立、公正地对待。我们不能因个人情感或外在因素的干扰而影响判决,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证据的真实性来作出公正决策。其次,我们还应该始终保持审核证据和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态度,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尊重人权和法治原则。最后,良心是审判过程中的重要指示标准。作为协助办理者,我们要把握底线和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良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判决结果。

通过协助办理刑事案件,我深刻认识到刑事司法的重要性和挑战性,也更加明白了协作和科学方法的重要性。我将永远保持对司法公正的坚信和对公民的责任感,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自己的作用。同时,我也希望司法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协助办理刑事案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资源支持,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协助办理刑事案件是一项重要而充满挑战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保持公正和冷静的态度。案件侦破需要团队合作和科学方法的运用,审判过程需要公正和良心的把握。通过这个过程,我们不仅可以提升自己的能力,还能为社会稳定和公安工作做出贡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为刑事案件的办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二

各安保人员:

《www.》。

四、对保安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应及时上报,由安保部答复和改进。应严格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员工配合和支持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

五、工作人员应尊重保安人员的工作,不得安排保安职责以外的工作,否则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由支行承担。

六、负责协调解决保安人员在执勤中与人员及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七、有权对保安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如发现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表现不好经教育不改的,向安保部提出申请,由安保部要求保安公司及时教育或调换不适合的保安人员。

八、保安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九、发生在执勤区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保安人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它突发事件。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三

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或非法利益而形成的,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收入增加了,才能通过缓和、解决广大农民需要与社会物质承受力之间的矛盾。基层干部要带领广大农民千方百计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生活得到改善。必须坚持农村经济体制和市场化改革方向,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和税费制度,减轻农民负担。

2、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增加农村就业机会。

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不但能够缩小城乡差距,而且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农村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通过加大农村非农业行业的就业力度,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分布,以使不愿从事农业劳动的剩余劳动力有事干。

3、建立劳务输出输入管理机制,加强对民工的管理。

农民犯罪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缺乏管理的民工中发生的,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应建立“输出有组织,输入有管理”机制,实行综合治理。民工输出地要对外流人员统一组织建立科学的预测、跟踪制度,引导有序、有目的输出。民工输入地也要完善管理体制、用工制度,把进入本地区的外来民工纳入严格的管理和监控,切实保护外来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民工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4、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在普法教育中要围绕农村实际,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讲深讲透,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知法、懂法、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把法制教育同科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在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打击力度的同时,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严格落实好义务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只限于城镇居民,广大农民还不能享有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农民养老、医疗、就业等基本上只能依靠自己,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不但对稳定农民队伍和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对避免农民犯罪,减少全国刑事案件发案率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农民犯罪在现阶段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农民犯罪有农民自身内在的因素,也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只要整个社会都来重视农民犯罪问题,确实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就一定能使农民刑事犯罪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四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查处质量和办理效率,根据中央及省、地、县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办理信访,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凡上级批转督办的信访件和镇党委、镇人大、镇政府、镇纪委直接收到或镇上主要领导接待受理的群众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班子成员及各分管领导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查处的工作责任制,组成3人以上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查处工作负领导责任。

2、实行失察责任追究制,因调查不深入、偏听偏信、取证、核对证据不到位,敷衍塞责,应付了事,查办失实,造成当事人重复信访、上访,甚至越级上访者,分管领导和调查人员要负连带责任,实行责任追究。轻者做出检讨,重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3、重要信访的查处要按照查前领导办公会议集中研究,制定调查方案,调查中分管领导要及时汇报调查情况,调查结束后镇领导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分管领导和调查组人员不得自作主张。一般信访件的查处由各分管领导把关负责,调查处理报告经镇党委书记审阅后方可上报。

4、查办信访件要严格按照“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二十字方针进行办理。

1、凡信访件一律由镇党委秘书负责拆阅、登记后,转交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阅示,批转各分管领导负责查处。

2、镇党委书记依据信访件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和相关情况,做出是否专题研究,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的决定,需专门研究的,应及时召开镇领导办公会议研究调查方案,组成工作组,属于一般性的信访件可直接批转分管领导组成调查组负责查处。

3、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重要案件经镇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一般案件经镇领导办公会议或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确定处理意见,形成正式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备案。

4、调查处理结果的上报:报告形成后,经镇党委书记或镇长,纪委书记把关审核后打印上报。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信访室以及县上主要领导批办的信件,上报时直接报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落款为“中共长赤镇委员会调查组”。属县上有关其它部门转办的信件,上报时直接报有关部门,报告落款为“长赤镇人民政府调查组”。属县纪委、监查局转办的'信件上报时直接报县纪委,报告落款为“中共长赤镇纪委调查组”。

1、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认真解决存在问题,切实做好思想工作。

2、保障当事人的权力。根据《党章》、《宪法》和党纪政纪的条规、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信访件要切实保护信访当事人(包括检举人、控告人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3、严格保密制度。除查办案件人员和领导外,办案人员不得向其它人员泄露检举、控告和申诉人员的姓名、信件和调查取证的情况。

4、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

5、按照已转已办的原则,除个别限定了查办时限以及案情比较复杂的信件外,其它信访件从交办到办结,上报结果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五

县委办督查室、政府办督查室:

20**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强化提案建议办理的落实,紧紧围绕今年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大局,努力做好新时期的提案办理工作,强化排查和化解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好实事,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纠纷为重点,为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按照县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委领导批示精神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高度重视,对20**年涉及我局办理的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对照《永平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提案办理汇总表》所列项目和责任人反馈的办理情况,20**年1—12月,上级交办的提案建议一共有14件,其中政协提案共11个,已全部按要求及时办结,办结率为100%,满意率为100%,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受到上级机关的充分肯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一、提案建议和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1.共接待群众来访共计6件次、19人次,无集体上访。

2.受理热线电话72件,与上年同比增加5%,其中受理县长公开电话1件,反馈率为100%,办结率为100%,满意率为100%。

3.信访电话的办理情况。直接答复17件,提供服务14件。电话交办39件。

4.受理县长信箱1件。

5.局长接访共接待2次,4人次。

6.20**年信访工作的主要特点:从受理数量分析,信、访、电的热点问题主要有:村村通有关政策及服务、网吧申请办证、关于成立健身队的申请、关于建造篮球场的申请、文物保护、广播、收视费用等。从受理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提案建议内容都关乎群众文化权益问题;

二是受理的问题涉及面较广。

二、具体做法1.强化意识,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落实办理事项。

我局充分认识到:办理上级机关领导批示案件不仅是一项工作任务,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责任。为此,我局专门召开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涉及文体广电旅游工作的上访问题,成立工作专班,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统一思想认识。局长与专班负责人、个案责任人层层明确责任,把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同专班人员的业绩奖惩挂钩,强化工作责任。同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窗口服务人员,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工作,始终牢记执政为民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把群众的利益和困难放在首位,把群众的道理和依据调查了解到位,把处理涉文体广电旅游工作的上访案件工作落实到位。在办理由州广电局要求转办的博南镇青羊厂村李某向州广电局反映李某等九人应该领到的村村通设备和免费配送的电视机这一情况反映中,我局高度重视,由熊存荣书记亲自对本案进行办理。为了切实保障九人的合法权益,熊书记带队亲自深入到青羊厂九名反映情况的农户家中,认真了解真实的情况。经过调查,原因是村级业务人员分类不细,把免费配送电视的农户合配送村村通的农户混淆了,导致应该领到电视机的领到了村村通设备,应该领到村村通设备的却领到了电视机,后来我局根据上报的原始材料,对该村用户的申报情况进行了重新复核,并对9户农户进行了调换,九原告非常满意。

2.实行定包,以雷厉风行的作风加大办理力度。我局在处理上级机关领导批办案件时旗臶鲜明:对上访案件问题不查清不放过,矛盾不解决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每一个涉法上访案件认真做到五定:定专班、定方案、定任务、定时限、定措施。确保件件达到包处理、包复查、包善后、包息诉、包稳定的五包工作目标。包保领导一天听取一次专班工作汇报,一天研究一次解难药方,一天督办一次工作进度,做到每一个涉讼上访案件专班人员均与上访当事人见面详谈,对反映的问题能办的一路畅通,难办的马上疏通,有矛盾的立即变通,有困难的及时沟通,确保了处理信访工作扎实有效的推进。支部书记亲自参与调处重大疑难上访案件,深入当事人家中问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的疑虑,使难缠的疙瘩迎刃而解。在办理上级批示的松坡村委会上访反映的游路开发时工程队毁坏了户主的核桃树一事,书记亲自包保,组织专班进行处理。为了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书记带领工作专班先后数次到松坡村进行调解。鉴于当事双方矛盾较大,难以达成调解,我局积极研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并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六

协助办理刑事案件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工作,对于我个人而言,这无疑是一次至关重要的经历。在这次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协助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挑战和收获。下面,我将分享一些我在这次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工作前的准备。

在协助办理刑事案件之前,我们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首先,我们要深入了解案件的细节和相关背景,逐一梳理证据链和关系,以便在工作中能够更清晰地把握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其次,我们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其适用范围和关键内容,以便在工作中能够做到以法律为依据,确保案件的合法处理。这个阶段的准备工作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它对于我们后续的协助办案工作至关重要。

第三段:协助办案的工作过程。

在协助办案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办案计划。这包括梳理证据、搜集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还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紧密合作,共同推进案件的进展。协助办案的过程中,我们还要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虚心向老同事请教,并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学习和提升。

第四段:面对挑战和困难。

办理刑事案件往往伴随着各种挑战和困难。首先,案件信息的不对称性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困扰。有时候,我们无法准确获取到案件的全部信息,这就需要我们细心分析和推理,从有限的信息中寻找线索。其次,我们的工作往往需要与各方面进行合作,而可能会牵涉到不同的利益,这就需要我们善于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最后,办案工作的压力和责任也会给我们带来心理上的困惑和压力。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和困难,我们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并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

第五段:收获和反思。

协助办理刑事案件是一项充满挑战和收获的工作。通过这次工作,我不仅学会了如何分析和处理案件,还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和不足之处。我深刻认识到在办案过程中,我们需要有坚定的信念和高度的责任心,才能够做好我们的工作。同时,我也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才能够在日后的工作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任务。

总结。

协助办理刑事案件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工作,对于每个从事这项工作的人而言,这是一次至关重要的经历。通过这次工作,我对协助办案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体会到了其中的挑战和收获。通过准备工作、办案过程中的工作以及面对挑战和困难时的应对,我不仅提升了自己的专业素质,还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和提升之处。我相信,通过这次宝贵的经历,我将对未来的工作更加有信心和动力。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七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这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这段时间,我认真回顾了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觉得来邮政储蓄银行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这一年多来银行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教导,同事们对我的帮助让我感激不尽。在银行工作的一年多时间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谢银行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培养,对于我此刻的离开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银行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但同时,我发觉自己从事xx行业的兴趣也减退了,我不希望自己带着这种情绪工作,对不起您也对不起我自己。真得该改行了,刚好此时有个机会,我打算试试看,所以我决定辞职,请您支持。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1—2周后离开银行,以便完成工作交接。

在短短的一年时间我们银行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银行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银行的业绩一路飙升!银行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八

一忌无依据。认定的事实要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通常情况下需要具有两个以上证据的印证。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表述只有一个证据的事实,比如反映被告人作案动机的事实,但是要注明(未形成印证)。

二忌太笼统。事实的描述需要具体,要完整的体现何人、何时、何地、采用何手段、做了何事、造成何后果等事件要素,具体的要求需要事实求是,尽量精准。比如作案时间,地点等,有些被告人及证人到案后已经记不清楚了,只能说个大概,那么综合其他证据如果仍不能细化的,也只能用一个大致时间或大范围的地点来进行描述。再比如,对于诈骗罪的描述要描述出被告人具体隐瞒了什么事实,采取了什么欺骗手法,不能笼统的只是写隐瞒事实骗取多少钱,对于盗窃罪的描述也不能笼统的说某年月日被告人窃得某人多少钱,而要把地点、手段等要素也写明。此外,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写清楚各被告人的具体分工,各自的具体行为,不能笼统表述。

三忌无目的。事实应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展开,无关事实可以不写或尽量少些。比如一起恶意累高债务型套路贷诈骗案,被害人6次被恶意累高债务,起诉书仅指控被告人参与其中的第3次,但却又对其余多次累高的情况也进行了详细描述,这种事实写法就不妥当,显然没有紧紧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展开。当然,也需要指出的是,审理报告不同于判决书,事实部分应尽量详尽些,能够体现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及来龙去脉。

2、罗列证据部分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注意罗列证据的位置。一般情况下,罗列证据是紧跟在查明的事实之后,但如遇到合议庭对事实认定存在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先罗列证据,再进行证据分析,最后给出多数意见认定的事实及少数意见认定的事实。比如,在一起强奸罪案件中,被告人否认实施过强奸行为,合议庭对所有证据分析评议后存在不同意见,一部分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而另一部分则认为尚无法认定,因此,该案就存在两个截然相反的事实,这种情况下,采用罗列证据在前,认定事实在后的表述方式看起来更加符合逻辑,也更自然。

二是注意罗列证据的原则。罗列证据需要遵循全面、准确、有序、有针对性、详略得当五个原则。

全面:即对于影响案件定罪及量刑的证据均要反映,这里需要注意三点:首先,要全面反映言辞证据内容,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会有多份被告人供述笔录,有些被告人供述前后会有反复、有矛盾,这些反复和矛盾之处对于研判案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全面体现。比如,从已被纠正的于英生故意杀人等冤案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被告人供述都有过反复,既做过有罪供述,又作过无罪供述。其次,不能选择罗列证据,不能把自己认为重要的列进去,认为不重要的就不列了,因为,有些你认为不重要的证据可能恰恰就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比如在前面提到的于英生故意杀人案中,检察机关在复查该案的时候,从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发现了一份“现场手印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在案发现场提取到2枚指纹,均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但因为该报告未移送法院,导致法院认为“没有发现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最终酿成冤案。最后,不仅要列举定罪有关的证据,对于影响量刑的证据也要罗列,比如对于被告人构成立功的证据、是否主动投案的证据都要予以罗列。

准确:即对于证据的罗列必须和证据反映的内容相一致。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相关细节经常是案件能否认定的关键,必须要注意在罗列时保持一致。在罗列言辞证据时,一般是把问和答全部转化成大段的讲述进行罗列,注意在转化的过程中要保持语意的一致性。不过,当如果讯问的问题可能影响回答,甚至是诱导式问话时,直接罗列原原本本的问和答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比如某故意杀人冤案中,问:“你是用什么工具杀人的?是不是一把刀?”答:“是的。”问:“你是不是用刀捅的他腹部?”答“是的”。如果这样直接原文列举,就会看到里面的问题,但如果把这种情况下的问答转化成“我用刀杀的人,捅的他腹部”这样的描述,里面的问题就会被掩盖掉。

有序:即证据的先后顺序要符合逻辑。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个是罗列的顺序,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下列顺序罗列: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其他证据。把被害人陈述放在最前面,是因为被害人报案是整个案件的起源,先列举有助于明确接下来的方向和问题。之后再罗列被告人的供述,是因为在了解了被害人报案的具体情况后,立即审查被告人对该问题的供述和辩解,可以更快的明确两者的差异在哪里,焦点是什么。再之后是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可以分别验证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另一个是注意分组罗列,要将有内在关联性的证据归为一组,可以共同证实某部分事实。比如,辨认笔录通常可以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合使用;^v^犯罪案件中,通常把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及相关录像,^v^检验报告作为一组证据,这样可以比较清楚的表明^v^的来源、数量及性质;而入户盗窃、故意杀人等案件中,把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和相关鉴定书作为一组证据,可以比较清楚的表明从案发现场提取到什么物品或痕迹,该物品或痕迹与被告人存在什么关系等。

有针对性:罗列证据要注意针对具体问题。比如,在某故意伤害案中,目击证人第一次证言说看见被告人将被害人头按在凳子上打,第二次证言说看见被告人将被害人头按在沙发上打,庭审中出庭又说当时打的动作发生的非常快,记不清被告人到底是将被害人头按在哪里打了等,辩护人提出目击证人在关于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具体位置上证言存在前后矛盾,此时围绕该部分,可以把相关的证言专门予以摘要罗列。再比如,在多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案件中,要证实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时,可以把证实某个人行为的相关证据集中摘要罗列在一起。上述两种情况罗列证据时,采用制作表格是一种比较直观且有效的方式。此外,为了罗列证据具有针对性,当指控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的,一般应当分别进行罗列证据,比如指控被告人盗窃两次时,一般应对第一次盗窃和第二次盗窃的证据,分别进行罗列,不要混在一起。

详略得当:罗列证据要区分详略。一般按照下列标准罗列,一是不认罪的详列,认罪的简略,甚至可以不列。也就是说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尤其是否次实施指控事实的案件,对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等证据都要详细罗列内容,不可节略,而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适当的摘录核心证据即可,其中对于速裁程序案件,甚至可以不再罗列证据。二是不重复的详列,重复的简略。也就是说在需要详细罗列证据的案件中,一般对于存在多次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时候,在罗列证据时内容存在重复的时候,概括说明即可,而对于前后内容存在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仍要详细罗列。比如集资诈骗罪中的被害人陈述,大多数陈述的内容都是一致的,罗列时就没有必要每个都列,概括共同具有的内容即可。三是核心证据详列,非核心证据简略。比如在受贿案件中,行贿方的证言属于核心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其内容需要详细罗列,必须将相关细节体现出来,比如关于行贿的时间、具体地点、行贿款的数量、怎么包装、送给了谁等信息都要有,不能简单的概括为某某人证实其给被告人行贿多少钱,而对于被告人收到行贿款后去购买房产,销售人员的证言就不是核心证据,对其证言概括罗列即可。再比如,前面提到的故意伤害罪,目击证人的证言系核心证据,其描述的细节,包括自己当时所处的位置、看到的具体细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予以详细罗列,而对于证实案件起因但没有目击殴打过程的证言就是非核心证据,对其证言概括罗列即可。

3、如何进行证据分析论证。

首先要对单个证据进行分析审查认定,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审查认定标准,要按照相关的要求对照认定。最后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一般都是围绕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从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两个角度综合考量,看某证据是否存在不符合逻辑或违反经验法则的地方及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印证关系,比如受贿案件中,首先要看行贿方所说的行贿时间、地点、行贿款的数量及包装等细节是否存在前后矛盾,与取款记录等是否存在矛盾,相关内容是否有违常理,然后再看上述细节能否与受贿被告人所供述的受贿时间、地点、受贿款的数量及包装等细节相吻合。再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首先看被告人供述的持刀伤人细节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违反常理之处,然后再看其供述是否可以与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鉴定的被害人伤情情况相吻合。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九

各有关镇办,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整顿全区矿产资源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乱采滥挖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矿产资源领域的监督管理是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非法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严重影响了所在地区的安全环境和生活秩序。政办发号文明确规定,区政府是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主体和打击非法采矿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镇政府是落实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和实现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辖区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各镇办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区政府由区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次活动的开展,各镇办也要落实责任单位,切实抓好落实。

二、突出重点,全面检查。

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各类关闭矿山(井)、群众举报区域、私采滥挖易出现区域、国有矿山(含企业改制后国有矿山)范围内及周边区域、东部、南部山区和区县交界区域等。其中等地区是本次检查、整治的重点。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拉网式排查(年3月20日至年3月31日)。各镇办要结合各自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的非法开采及曾经出现过非法开采的地区进行认真梳理,全面排查。

一是排查每个已关闭、废弃矿山(井)是否有死灰复燃情况;

三是排查历史上曾有过采矿活动的区域,是否有新的非法开采行为;

四是对金岭铁矿区周边进行重点检查。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不放过任何嫌疑点。

各镇办要对每个已关闭矿山和矿井排查点逐一造册、登记上图,研究制定措施,切实整治到位。

第二阶段:集中执法,彻底整治到位(年4月1日至年4月10日)。对排查出的各类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私采滥挖矿产资源的,各镇办要当场予以取缔,对开采现场进行封闭、填埋,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各镇办对历年来明确关闭的矿山,要立即采取有效可行措施,按照“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的关闭标准,全面完成关闭任务,彻底消除关闭矿山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凡是关闭的矿井,监管责任都要落实到具体人。关闭矿井周边30米范围内如需新建设项目,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对关而不闭、死灰复燃的,严格按照无证采矿坚决给予取缔;对无证开采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以停代关,以停代罚,以罚代刑,徇私舞弊。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全面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年4月11日至4月20日)。前两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各镇办和有关部门要实行双轨管理,建立完善辖区内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对可能还会出现非法开采的地区建立责任监管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把监管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二是要建立全天候巡查制度,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监控的执法机制,做到违法行为露头就打,坚决消灭各类非法开采苗头。

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种乱采滥挖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肃行政责任追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要严格落实省政发号文件规定:“1年内凡发现1个县(市、区)存在2处、1个乡(镇)存在1处非法地下开采矿山的,要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政办发号文件规定:“凡辖区内地下无证勘查开采1个月,露天无证勘查开采10天未发现并取缔或查处,出现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责任”。各镇办、各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位,绝不允许因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落实,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五、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促进镇村环境正常有序。

各镇办要迅速行动起来,把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全力靠上抓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制度,对曾出现过乱采滥挖热点地区保持经常化、制度化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好辖区内镇村的正常秩序。国土资源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督察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始终保持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对各类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必须严格依法追究,坚决处理到位,决不姑息;对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专项整治期间,区政府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对各镇办的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各镇办要安排专人负责,切实抓好落实,于年4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报区政府,并抄送区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委员会。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十

第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条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第十二条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十一

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

在××公司我一直过得很好,很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照和同事对我的帮助,但是由于薪酬和工作时间问题,我很抱歉我决定辞职。做为总经理助理,我每天做的事情很多很杂,工作上让我分不清文员跟助理的差别,工资上也是如此。

我每天都在做这些事情:办公设备的管理,计算机、传真机、签字长途电话、复印机的具体使用和登记,名片印制,邮件和报刊的收取、分发工作,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发放、使用登记和离职时的缴回,各类办公用品仓库保管,每月清点,年终盘存统计,做到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保证帐实相符,完成各项勤杂、采购工作等等大量很杂的工作,然而我的工资却每个月只有多,而且每周工作6天,我觉得我的`付出跟收获不对等,我也不能对我目前的现状改变什么,因此我选择辞职。

希望领导能够批我的辞职请求,在我正式辞职的这段时间我会做好交接工作。

申请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文档为doc格式。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十二

西街社区居委会及相关人员:

为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巩固非法采矿整治成果,根据市、区主要领导指示精神,街道决定通过开展打击非法采矿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采矿的责任机制,遏制非法采矿现象,特制定以下行动实施方案。

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办事处副主任)。

(办事处副主任、企管站站长)。

实施无证硐挂钩责任制。

落实无证煤矿巡查责任。对无证煤矿进行关闭查处,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每月二次以上巡查及记录。现明确塔后竹山无证煤矿四个洞口关闭巡查责任人员如下:

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责任领导:(街道企管站站长,安管站长)。

责任人及关闭矿井标高:

集中开展打击实施要求。

(一)集中整治时间:4月至5月。

(二)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对辖区无证非法采矿点开展每月一次集中整治活动和每周巡查制相结合。街道安管站和相关社区要加大无证非法采矿监管工作力度,一旦发现无证非法采矿点,由街道分管矿山安全领导组织安管站和相关社区主要负责人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严格按照“六条标准”进行关闭,用水泥砂浆砌封洞口,注明矿点名称、业主姓名、砌封日期,拍照存档,并摧毁无证非法采矿点地面和井下生产生活设施,不留作业人员,同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凡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不采取措施及查处或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全社会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的浓厚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无证非法采矿的极大危害,使打击无证非法工作深入人心,形成人人自觉主动地参与无证非法采矿的监督和举报。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十三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第七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十四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给领导递上这封辞职报告,我的内心也感到十分的沉重,现在公司正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公司的全体员工竭尽全力地为公司拼搏,我知道我在这个时候上交这份辞职报告确实不是时候。但是,我的身体情况不佳,已经越来越差了,去医院检查后,医生建议我要好好的休养,因为自己身体的原因,是在没有办法再继续为公司做出应有的贡献,与其这样在公司办公室坐着但是又无所作为,不如,辞去这个职位,好好地先将自己的身体养好。

最近,我一直在回想自己在公司这几年的工作情况,在这里,我真的学到了很多,自己各方面综合能力都有很大的提高,所以,我很感谢公司的各位领导给我来这里工作和锻炼的机会。我从大学毕业出来,就一直在这家公司工作,因为对这份工作的热爱,所以,我也勤勤恳恳地在这里学习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办公室文员。即使,这份工作任务很繁重,可是我一直在将自己分内的工作做好。不管处理再多的文件,或是看再多的数据,我也未曾想过要放弃,因为我很喜欢这里的工作环境,这里的领导和同事都给予了我很多的关心和帮助,让我能将办公室文员的工作做得越来越得心应手,也让我找到很多的方法和技巧来处理工作上会遇到的问题。因此,我的`成长真的离不开各位领导和同事,真的很感谢你们。当然,我知道自己在工作中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多亏了各位领导的大度,多次都选择原谅我,也幸亏有我的那些同事们帮助我解决这些困难问题。

公司给我的这个锻炼机会我一直都很珍惜,我很想在这家公司继续的工作下去,很想再与公司的其他同事继续并肩作战,可是我的身体不允许我再这样下去了。我知道我的离开,对我,对公司都是一种损失,我也感到很遗憾不能再为公司奉献自己的绵薄之力,但我已经经过很长时间的思考,才做此决定,希望公司的领导能够理解,望公司领导批准我的离职申请。

我想在递交这份辞职报告一个月后能离开公司,希望公司在这段时间内能找到一位各方面都能胜任这份工作的人来完成我工作的交接。

最后,真诚地祝愿公司的业绩能迅速飙升,蓬勃发展!祝公司的各位领导和同事都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十五

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被告人章国新出于个人图财目的,多次翻窗进入体彩中心摇奖厅,并窃取摇奖专用彩球,造假投入使用,此事迅速在全省、全国通过媒体传开,广大彩民情绪激愤,并对政府发行彩票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造成彩票销售量急剧下降。

被告人章国新,男,43岁,汉族,x年x月x日生,高中文化,武汉市人,系武汉市某重型机械厂工人,家住武汉市武昌区司门口238-5号。20xx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武昌区公安分局于5月8日执行逮捕。现押于武昌公安分局看守所。被告辩护人刘天兵,武汉市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x月x日以武检起字[200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章国新及其辩护人刘天兵,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十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第六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二)造成二十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程序的;

(三)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十人次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单位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达到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第十条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第十一条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

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刑事案件办理报告(优质17篇)篇十七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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