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优质14篇)

时间:2024-12-23 作者:文轩

工作报告可以帮助我们检视过去的努力和不足,为今后的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接下来,我们将分享一些工作报告的写作技巧和经验,希望能够对大家的报告写作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优质14篇)篇一

我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x届x中全会精神,按照人民银行__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优化金融生态、服务百姓民生”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县域的深入开展。

一、深入调研,明晰维权思路。

通过组织金融机构座谈、走访县消费者协会、走访企业民众、走进镇村农户、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就目前个人金融市场发展、金融消费纠纷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广泛调研,准确把握全县金融消费整体水平,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消费理念、维权意愿和维权方法。计划在2月下旬,组织人员到江阴、宜兴等试点地区,学习其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在全面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金融消费争议热点、金融消费保护需求的基础上,明确“以金融消费者满意为目标,突出制度建设、突出宣传普及、突出创作任务。同时,在会上组织各金融机构签订《__县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公约》,要求金融机构牢固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观念和合规经营理念,加强自律、健全机制、优化流程、服务民生,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完善机制,保证维权效果。

一是完善投诉受理机制。成立__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公布投诉电话和维权受理机构、责任部门、受理范围和处理时限,构建、完善“受理-分办-跟踪督查-办结-反馈”工作流程。金融消费者在县内金融机构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认为自身权益遭到侵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投诉,也可以向__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投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将按照“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案必查、调处高效、文明服务”的承诺主题,加强组织领导与沟通协调,实施金融消费投诉首问负责制和办结制,确保申诉受理、分办处理、跟踪督办、反馈结果等各环节高效运转,切实维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是完善纠纷处理机制。上线运行南京分行开发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投诉处理、进度监测、结果反馈、统计分析等流程全面、实时电子化运转。依法合理运用指导咨询、道义劝告、调解协商、执法检查等手段处置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适时开展金融消费侵权行为集中整治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明确金融机构的责任,实现与人民银行投诉处理机制的“无缝”对接。注重案例搜集分析工作,保持对多发性、常见性案例的敏感度,建立健全投诉案例档案,详细记录案件的发生原因和处理过程,注重分析案例的表现特征和案例背后体现的问题,积极探索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

三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两综合、两管理”的范围,作为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根据金融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按照《__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细则》规定的评价方法,对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定期在同业内通报,对认真履行义务、保护积极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对侵权较多或保护不力的金融机构要向社会通报、披露。对评价等级低或被投诉情况较严重的金融机构,将其列入下一分析评价期重点监督对象,并视情节选取部分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

五、立体宣传,提升维权意识。

一是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县行”活动。将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和重点普法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和载体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宣传金融知识,增进社会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程度和认知水平,帮助其全面、准确地理解国家金融政策和改革措施,适时提示潜在的行业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公众的投资理财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维护市场信心。大力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能力,指导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切切实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计划在4月份,商请__广播电视台、__日报、__政务网等平面和网络媒体对人民银行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系列专题报道,扩大社会影响。通过__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邀请各金融机构负责人,走进直播间接听金融消费者热线,宣传解读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积极搭建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联系和沟通的桥梁。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优质14篇)篇二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先进的金融业务与消费者专业知识能力欠缺形成的不对称,产生了各类金融风险,从而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推动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时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我们要警示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远离金融风险。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日,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随之不断增强,例如:银行卡以方便、快捷的特点以及减少假钞、消费信贷、理财等功能于一体的便利产品,而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结算工具。近年来,银行卡已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为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但银行卡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发展的今天,银行卡的交易结算系统也随之变得更加高效、快捷,从而使银行卡业务的风险控制领域远远超出了传统的银行柜面的管理范畴,网络化、信息化、智能化给银行卡防欺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难度。随着银行卡业务的拓展以及支付手段的增多,不法分子利用发卡、收单和通信等部门的管理漏洞以及持卡人的疏忽,以“繁杂多变,深度掩盖,无孔不入,横联纵合”的犯罪手段,盗取持卡人银行卡内资金从而导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对于我们商业银行更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所在,首先,必须承担保护持卡人隐私的义务,保证持卡人非公开的个人信息安全与机密;在向第三方披露持卡人的任何非公开的个人信息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银行卡消费者并经其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私自将银行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同时要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实现银行卡从磁条卡向智能ic卡的转换,增加银行卡读写保护和数据加密保护功能,从技术上彻底解决伪卡欺诈问题;其次,要提高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识,商业银行应加大安全用卡宣传力度,多渠道向持卡人提示银行卡伪卡案件风险点,积极引导持卡人安全用卡,强化持卡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帮助持卡人树立正确的个人信息使用观念。在日常工作中时刻提醒持卡人要有自我信息保护意识,不要将其银行卡密码设置过于简单,不要泄露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密码、信用卡有效期和验证码等重要的个人信息,不要轻易向单位和个人泄露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随意放置银行卡和身份证件(最好分开存放),不要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和对账单,以防不法分子拾遗、窃取,假冒持卡人身份盗用资金。消费者在设置电话银行密码时,不要使用过于简单的数字(如6个6等),不要使用自己的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等容易被人猜中的数字作为密码,也不要使用与电子邮件或连接互联网相同的密码;可以考虑分开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并定期修改;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密码,不要轻易向任何人泄露,避免给自己带来为犯罪嫌疑人解除密码进行盗刷取现提供便利条件。

其次,近年来老百姓明显感觉到,银行不再是单纯的存取款,银行的金融创新增多了,金融产品丰富了。但与此同时,银行卡安全、金融产品夸大收益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如何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设和谐共赢的金融消费生态,已成为商业银行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课题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银行面临的经营压力逐年增大,个别从业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夸大收益,不如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强制搭售产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银行业的声誉,引发公众不满。与此同时也有一些金融机构在设计与安排金融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自身经营风险的防范而对消费者权益置之不理。从而导致个别消费者权益的受到损害,此时,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未得到充分确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金融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金融机构也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但是有的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难客观、公正和全面地提供金融信息。以目前广泛使用的贷记卡来说,银行着重宣传的是诱人的免息期,但对于最低还款额的宣传却是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以至于出现了一个“利息陷阱”。个人信用无形资产的受益权未得到全面体现。在近几年来,大家都发现其征信系统中的基本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导致客户在贷款审核环节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据调查许多金融消费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简单地将身份证和户口簿交与亲戚或朋友甚至开发商,莫名其妙地替他人背上借款。如果我们都能够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促使金融消费者在进行此类活动时采取谨慎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避免因信贷行为不当而影响个人信用度的现象发生。

今天的我们更应该看到,银行作为窗口服务性行业,与社会经济和民生息息相关。忠诚、稳定的银行业消费者是基础,更是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更应该成为银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以,我们更要明确金融消费者在民事活动中的基本权利,比如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权、获取知识权、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投诉举报权等。从源头上避免或者减少与金融消费者产生纠纷。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把好“病从口入”关口,应向消费者充分说明任何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别是业务的潜在风险,并履行告知义务。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了解产品和服务进入前得以实施。如果消费者对此有更为清醒的认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就可以避免,并大量减少金融机构不必要的投诉“烦恼”。这就要求我们金融机构必须履行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优质14篇)篇三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3、《反不正当竞争法》。

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5、《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6、《商标法》。

7、《产品质量法》。

8、《食品卫生法》等。

(二)消费者申诉的受理、解决。

1、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书面材料。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申诉的日期

3、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受理申诉,可以立案,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

5、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6、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受理部门。

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优质14篇)篇四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还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4]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

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

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优质14篇)篇五

消费者保护法给予消费以特别保护,对生产经营规定了许多限制,这是消费者保护法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消费者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标志。凡以消费者权益作为保护对象的立法均可归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

3、消费者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

其一,消费者保护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包括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等等。

其二,消费者保护法中即包括消费者权利、经营者有义务这些实体性规范,又包含如消费纠纷处理等程序性规范,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

其三,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法律现任具有综合性。由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有多种形态,在程度上也表现出轻重不一,所以一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兼备。

4、消费者保护法具有预防和救助的功能。

消费者保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一是通过对各种商品质量标准、安全卫生标准、计量、商品标示、广告等的规范预防损害消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如国家发布的各种计量标准、质量标准等。二是通过法律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在损害发生尽弥补损失,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可见,消费者保护具有预防和救助双重功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则:

者也是处于一个弱者的地位。因为医疗服务的技术含量比较高,信息也不对称,消费者实际上处于缺少选择的被动地位,也可以说是一种弱者,需要特别保护。

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

(1)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

(2)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

(4)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京戏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5、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近年来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1、近年来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更有维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都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准绳。

2、成立各级消费者组织,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进行多方面的工作。

3、舆论、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和推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在临清市农村活跃着这样一支队伍,他们以流动宣传的形式,深入农村集贸市场,向农民群众宣传相关维权的法律法规知识,接受消费者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这就是临清市质量技监局的农资维权宣传队。(引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4、建立各种咨询机构、检测机构、技术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查处工作。

6、各行各业推出“服务承诺”制度,把维护消费权益的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5、赔偿主体问题。《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入世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

1、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首先,消费者是经营相区别的一个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从我国《消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来看,也可得出立法者是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对立的一组概念规定在《消法》中,其中对于经营者还指生产者、销售者两类。

其次,无须分析消费者的动机与目的来作为识别“生活消费”的标准。因为:

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

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是很难判断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是基于储存、欣赏、赠送,还是为了自己使用等,在法律上很难确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其实是个主观的范畴,其自己不承认,其他人是难以证明的。

三、《消法》的宗旨就是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权益;《消法》只定划了一个线,就是他与经营者区别开,只要买东西是不是为了卖,就是消费者。

再次,消费者就是指个人、而不应是单位或组织。所谓消费行为,定指消费者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因为社会组织和单位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因此,目前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

综上所述,消费者是指非以经营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只有这样才能扩大消费者的外延,更有利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的权利应进一步扩展。

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关系的内容将越来丰富、消费者据此应享有的权利亦越来越多。

(1)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

日前,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召回报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召回2009年7月17日至2009年9月5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菱悦轿车,涉及数量共计2056台。(引自质检总局网站)

2)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当前的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的其中较为缺失的的部分即消费者的隐私的保护问题.然而在目前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例如宪法和民事相关法律当中对隐私的规定都相当模糊。

(3)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符合时代精神,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优质14篇)篇六

一是利用金融服务中心窗口平台,聘请专职律师作法律顾问,指导处理案件投诉、法律咨询等,进一步依法、合规开展金融消保工作。二是邀请律师为辖内金融机构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下的金融消费服务》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三是专门制作金融宣传电子书,将金融知识制作成图文并茂、直观简洁的问答式宣传资料,导入xx社区的社区电子阅览室内,有效克服社区老年人多、出行不便的实际,将金融知识送入社区基层,让广大群众享受普惠金融服务。四是建立金融机构派员值班制度,金融机构按周轮流派员到我行值班,对个人或企业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五是是开展金融消费体验,邀请来行办理业务的消费者在体验区内就当前热点产品和金融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体验活动。

三、持续推动金融服务中心转型升级。

依托中心平台优势,设立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与辖区各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站”建立联络机制,并在服务大厅设立中心的“维权窗口”,专人受理投诉;对工作环境和人力资源等硬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便民服务窗口,将支行对外业务实施一站式办理,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开展维权知识培训,引导金融机构履行各项义务,受理和解决消费者网上投诉,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库,在金融机构内部通报,有力促进金融从业人员提升综合素质,增强消保意识,提高消保工作质量。

(一)金融消保机制更加完善。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在金融消保相关制度规范的基础上,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窗口工作规范,建立了融资服务、财富管理咨询、“金融墟日”制度和创新产品备案制度等7个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规范部门、岗位职责,回复严格遵守5日工作法。

(二)拓展金融知识下乡有效路径。牢牢抓住“普及金融知识”活动重点,组织人员在各乡镇及主要行政村搭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围绕反假币、支付结算、银行卡、理财产品、自助渠道、中小企业贷款、服务“三农”等几个方面普及金融基础知识,通过发宣传单、现场咨询讲解等方式进行了金融相关知识的介绍与宣传,参于宣传咨询工作人员25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以农民朋友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金融知识,让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更深,普及更广。

(三)金融消保宣传成效显著。金融消保宣传工作开展至今,辖内各金融机构实现报纸宣传17次,电视宣传3次,广播宣传次。同时,开展走进企业宣传32场,走进社区宣传25进市场宣传7场,走进乡村宣传44场,走进校园宣传41他形式宣传11场;举行广场、街头宣传145场,参与群众29000多人次,提供咨询近17800人次;网络宣传12次;悬挂宣传横幅(含电子屏)170条;发放宣传册、折页40000多份;制作宣传展板、海报220幅;播放宣传片余次;开办研讨会、培训班、推介会、宣讲会62场,3000余人次参加,反响良好,深受社会好评。

(四)金融消保意识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和群众的消保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各金融机构对群众享有金融消费知情权、选择权、受益权、赔偿权等权利认知更加清晰,自觉增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和切实履行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群众的投资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得到加强。从各金融机构反映来看,盲目信任营销经理、当甩手掌柜的客户减少,对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消费也更加理性。

(五)金融服务中心平台优势凸显。升级改造后的金融服务中心已成为金融服务综合平台,紧紧围绕“满意金融、民生金融”主题和“为民服务”这一重点,努力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从而使货币政策传导更为通畅,服务功能更为完善,金融服务更为高效,中小企业融资更为便捷,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更加扎实有效,成为xx市企业和个人了解、认识、沟通金融的有效渠道。

更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优质14篇)篇七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我是初x(x)班的xx我讲话的题目是《懂得辨真伪学会诚信》。

20xx年315央视晚会以共筑诚信有你有我为主题曝光了一批国际国内大品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虚假欺诈行为,全球第一快餐品牌麦当劳北京某店不守操作规范加工出售超保存期食品,郑州某家乐福被曝更改产品包装日期,三黄鸡冒充柴鸡;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用慈善掩饰牟利,中国电信监守自盗,招商银行等内部员工被曝大量兜售客户个人信息,内部出现了监管漏洞……最让人震惊的的是,当火灾出现时生死攸关的灭火器,造假者在灭火器制造上偷梁换柱,偷工减料,低廉的价格和琳琅满目的商标,为质量本不合格的灭火器赢得了较好的销量。灭火器无法灭火,我们难以想象销量市场如此广阔的灭火器酿造过多少悲剧又制造了多少灾难!

种种虚假销售,诸多跨国巨头的榜上有名引起了我们的广泛关注,也让广大消费者心生恐惧。对于被曝光的问题,几家涉事企业也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但如出一辙的遣词用句,并未能够平息公众质疑。因为利益的驱使和诚信的严重缺失,欺诈者、造价者们纷纷粉墨登场;众多消费者不懂法,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也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315从一个国外漂泊来的普通纪念日,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的一个节日、一面正义的旗帜。同学们,在你们的'心中,也许有人这样认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父母的事,与你无关。其实不然,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我们也会有机会消费手头上的零用钱。由于社会阅历浅,缺乏完善的生活和消费知识,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会成为消费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为避免消费过程中受到欺骗,我在这里建议同学们都去了解315、关注315、参与315,平时的每一天,我们都像315一样挑剔,把315变成365,在日常生活中拒绝假冒伪劣商品,提高消费意识,防患于未然。在你旅途劳顿,喝到假冒的矿泉水时,或者残留着农药的蔬菜还在市场贩卖着;又或者餐厅里依旧用着地沟油,瘦肉精……不能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应该求助法律,让制假造假行为无处藏身。

众多案例也让我们悟出诚信的重要。有了诚信,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同学们,当你和他人有约之时,请记住别迟到;在你和他人约定之后,请记住不要忘记。学会诚信,就一定做到,这也是选择担起人生的责任。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让我们一起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先行者鼓掌呐喊;让我们用诚信为幸福生活保驾护航吧!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优质14篇)篇八

敬的各位领导、评委:

大家下午好!

如果仅仅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我想能让在座的各位一下子就想起头顶国徽、肩戴红盾的工商执法人员,肯定是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是的,“3.15”每年只有一天,但是对于今天的老百姓来说,任何关于消费方面的投诉都会得到及时答复,任何关于消费方面的疑问都有人给你解释,因为群众的身后,站着一支依法执政的队伍,站着一支让百姓天天过“3.15”的工商队伍!今天,就让我以《严执法、怀深情,要为“红盾”添光彩》为题,讲一讲我们xx县的工商人。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们xx县的房地产开发热火朝天,建筑市场十分活跃,但在一片欣欣向荣的城市建设景象中,却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建筑队伍鱼龙混杂,各种无资质、无证照的设计,施工队伍掺杂其间,兴风作浪,获取暴利,直接导致了房产消费纠纷的增加,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遭到破坏。房子可是百姓化钱最多的大件商品啊,面对这种情况,xx工商局的一班人坐不住了,“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局经检大队派出精兵强将,排除重重阻力,通过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去年11月份至今已成功查处了x起涉案金额在x万元以上无照施工、无照设计的大要案,罚款150余万元,这下,如同捅了马蜂窝,非法的建筑商和包工头乱了。有的包工头千方百计给执法人员送礼、请吃,都被一一挡了回去。软的不行来硬的,有人扬言要出50万元买大队长徐金华的命,徐大队长知道后正气凛然,毫不屈服,我就一家三口,你们啥时候来我都等着,想要我徇私枉法,门儿都没有!也有不服处罚向法院起诉的,但经法院一审、二审,工商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罚恰当,判定工商局胜诉。迫于法律的威严和执法者的气势,案件当事人最后都乖乖地接受了处罚,xx县的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有力的规范。

都说法不容情,可是服务型的工商队伍却是怀着对百姓的一腔深情!今年上半年,在一次无照经营整治活动中,xx工商执法人员查到了一家无证经营的钢材店,而且所销售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当执法人员准备查扣那些劣质钢材时遭到店主的强烈抗拒、谩骂,围观群众也跟着起哄,说“工商干部不给下岗职工活路,要把他们逼上绝路”。

原来经营这家钢材店的是一对下岗夫妻,虽然依法查扣并没有错,但执法人员立即停止了查扣,而是责令店主停止销售,并和店主一起抽检钢材送到有关部门检验。得知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时,当事人一下子瘫软了,连连责怪自己和老婆不该匆忙开店,这下血本无归,全完了!执法人员见时机成熟,就及时向他宣传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为他提供了一些正规厂商的地址,同时及时帮他和送货地的工商部门取得联系,找到那家经销商退回了劣质钢材,拿回了成本。事情到此本可以结束了,但为了表示对下岗职工自谋出路的支持,工商部门为他们办好了执照,并为他们送照上门。

当这对下岗职工用颤抖的手接过执照时,感动得要跪在工商干部面前,说:“如果上次你们硬要没收我的货,我就真的倾家荡产,没法活了!是你们让我有了再创业的信心,我一定要向下岗工人宣传你们”。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从此,这位曾经要和工商干部拼命的下岗职工真的成了工商部门的义务宣传员,在他的动员下,许多无照经营者主动补办了执照。

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xx工商人手中握着公平剑,心中装着老百姓,用他们所特有的“公心、诚心、爱心”,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全力推动县域经济健康发展。就让我以消费者的名义向所有的工商干部道声谢谢吧,让我们向工商执法队伍致以深深的敬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优质14篇)篇九

4、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6、提升市场商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7、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8、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10、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消费环境。

11、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诚信守法经营,优化消费环境。

13、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4、诚实守法经营,改善消费环境。

16、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17、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18、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19、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0、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21、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2、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24、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26、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27、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28、学习消费知识,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29、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30、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31、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33、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8、企业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39、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40、树立“消费与服务”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41、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43、切实保证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消费环境。

44、净化农村消费市场,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45、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46、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47、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49、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50、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51、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可持续消费。

52、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54、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56、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57、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58、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9、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优质14篇)篇十

1、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2、安全生产,规范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3、安全消费,和谐消费。

5、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7、保障消费安全,提振消费信心。

8、倡导诚实守信,共创消费和谐。

9、倡导诚实守信,共担消费责任。

10、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11、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2、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3、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14、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5、低碳生活,从我做起,绿色消费,造福子孙。

16、服务民生,服务消费者,服务社会和谐。

17、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8、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19、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安全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优质14篇)篇十一

演讲稿应该富有说服力和感染力,要做到这点,除了观点、道理要能为听众接受以外,演讲稿还要写得充满感情,用情来打动听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欢迎借鉴参考。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广大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节日。在此,我向全县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问候。

去年,我局结合全县实际,严格履行职能职责,全面深入地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了制假售假及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同时,还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全年开展了打假保春耕、打假保健康、打假保安全、打假保双节等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了食品、建材等市场专项检查5次,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73起,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商品,涉案金额达15万元。受理消费者投诉案155起,申诉案14起,调解成功149起,立案查处12起,支持到法院起诉2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万余元。同时,成功举行了**县消费者协会换届选举,成立了**县第三届消费者协会,于双节前在县城主要街道开展了假冒伪劣商品展示销毁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我县的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得到了好转。

合同。

欺诈等违法行为,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诚实守信、放心消费。

近年来,打假维权工作在县城力度和声势较大,不少非法经营者将制假售假转向农村边远山区,因此,我们在今年的工作中采取集中优势,强化措施,城乡结合,上下联动的办法,使打假即有声势又能持久,让制假售假者无立足之地和藏身之处。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消法》宣传力度,加强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建设,力争将消费者投诉举报站、点设到村组上,加强3.15申诉举报电话的值班、受理、调解、查处的工作力度,要把查处、调解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作为实践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扎实工作,努力把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广大消费者也要牢固树立科学消费的新理念,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侵蚀,做一个成熟理性的消费者。同时,广大消费者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注重用科学知识指导消费,注意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党的xx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我们以重要思想为指针,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的识假、辩假能力,为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并邀请各界领导和我们企业代表、个体工商户代表共同举行纪念活动。借此机会,我代表工商局及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受到表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表示衷心祝贺。

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xx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题确定为健康维权。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大举措。我们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将围绕这一主题,认真履行职责,把健康维权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生命健康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在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件中,因食品、药品等质量问题造成的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案件极为突出。因食品安全问题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如前些年发生的山西、贵州假酒案,去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导致儿童死亡的案件更是震惊全国,惊动了中央领导。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还体现在交通、医疗、娱乐、住房等各个方面。因此,强化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开展健康维权这一活动的基本涵义是:所谓健康是指人的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层次。所谓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健康维权活动年这一主题,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意识的同时,促使消费者包括全社会各个方面都能够高度重视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只有作为消费者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真正得到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并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纳入基本人权进行保护,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从指导思想上的以人为本,到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等,无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生命健康权的重视和关心。在过去的一年里,工商部门在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大对食品消费安全的专项整治活动中,共收缴假冒伪劣食品90余个品种,1473个计量单位,物品标值达15万元。其中收缴劣质奶粉269袋,过期饮料138瓶,过期食品172公斤。为了达到标本兼治,还同经营食品的超市、批发部以及酒店餐厅鉴定了食品安全。

责任书。

对以食品为重点的重要商品全面推行了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销售商品信誉卡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撤柜制度等努力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侵犯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今年工商部门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全面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商品信誉卡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撤柜制度建立健全食品消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买得称心吃的放心。县消费者协会也要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健康维权消费观教育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投诉意识。同时还要做好有关生命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工作对损害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和不法经营信息及时公开曝光防止消费者上当受骗。

努力做好20xx年健康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好、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同时也是所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共同责任和社会义务。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构建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借此机会,我向全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朋友们提几点要求:一是继续深入开展诚信建设示范活动,大力加强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来讲,诚实守信既是商业道德,也是经营品牌,更是聚财之本。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和,业本站,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人际交往讲信用,企业生存发展靠信用,生意兴隆要靠信用。建立和谐社会,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也需要信用来支撑。因此全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要树诚信新风,倡诚信理念,做诚信楷模,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消费者紧密联系起来,在各项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绝不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绝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不短斤少两,不利用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二是深入开展以开放促发展的自我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认真学习贯彻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开放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思想的大解放,观念的大更新,促进市场大开放,经济大发展。各级个私协组织要认真组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大讨论,强化对封闭保守必然导致落后,开放合作才能促进发展的认识,彻底清除以我为主的排外思想,目光短浅的封闭行为,牢固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动摇上来,坚持开放这个总体目标不动摇上来,敞开门户,扩大开放,欢迎竞争,促进发展。

在新的一年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继续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加大农资市场监管的力度,加大注册商标保护的力度,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打击的力度,加大重点商品和重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大力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大力弘扬履诺守信、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努力践行以人为本、消费者、经营者至上的监管思路,以保持共产党员。

先进性教育。

为契机,以队伍教育整顿为突破口,自觉摆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执法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监管执法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切实纠正公仆与主人错位,管理与服务错位,权力与责任错位的传统观念和监管方式,树立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端正监管执法的指导思想,改进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营造与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平等相待,和谐相处的监管氛围。在思想上尊重经营主体,在感情上贴近经营主体,在工作上帮助经营主体,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同时,积极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由过去的对立执法走向和谐监管。同时在监管执法活动中坚持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实行专项检查事前告知,重大监管行为举行听证,不搞突然袭击,不搞强迫命令;旗织鲜明地支持经营者依法维权,积极提供法律授助,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继续坚持初犯者教育、偶犯者轻处、重犯者重罚的执法原则,做到教育、引导、监管有机结合,促进市场监管执法执能的有效发挥。在这里我也诚恳地文秘114,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请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督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我们工商人员循私枉法,以权谋私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以利于我们不断地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带好队伍,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全市广大消费者、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目的就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共同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消费新环境,不断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此,我谨代表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向工作在消费维权第一线的广大同志们致以亲切的慰问!向长期以来关心、关注和支持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确定为20xx年消费主题,这是积极实践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深入广泛地开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一方面,是让全社会共同关注扩大消费与服务广大消费者、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和谐的关系,在全社会倡导科学、合理、健康、文明的消费新模式;另一方面,就是要动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适应群众生活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更多地关注服务行业、服务领域,积极引导消费结构升级,拉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近来年,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协会配合、行业自律、社会参与”为主线,以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为关键,以维护食品安全、开展红盾护农、打击商业欺诈为重点,积极推进诚信市场创建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各项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中,各级各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强保障。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危害生命健康、假冒伪劣产品、欺诈和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各项政策、措施尚未全面落实;全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还未真正形成。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当前,我市正处在实施关中—经济区发展规划、全力推进省委、省政府“两翼齐飞”和市委、市政府“1135”区域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敢于消费、勇于消费、乐于消费的良好氛围,对于我们抢抓机遇,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面落实扩大内需政策、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紧紧围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推动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要充分认识“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的重大意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活动。

全市各级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立足各自工作职责,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宣传活动。要继续坚持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重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和板报、标语等有效载体,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范围,提升宣传效果。尤其要突出对广大农村和边远乡镇地区的宣传引导,使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全面理解“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的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与服务关系的认识。要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把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倡导安全消费、健康消费、文明消费,为各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要不断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机制,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消费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立足当前关中—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市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打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转变观念,完善机制,实现消费维权工作的新突破。要大力实施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积极推进12315进乡镇、进村组、进社区、进企业、进市场、进超市,把维权触角延伸覆盖到城乡基层;要不断加强对消协基层协会、消费者投诉站的规范指导,使消费者特别是农村和基层消费维权更方便、更及时、更完善;要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别是在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等活动的实施过程中,要切实保证消费安全和服务跟进,真正造福广大消费者,使城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出来。

三要切实强化协调配合,着力开创消费维权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工商、质检、药监、卫生等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生产者、经营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依法经营的意识,着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各行业组织要切实强化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行业规范与标准,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准。各级消协组织要创新服务方式,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切实解决好各类消费纠纷。同时,广大消费者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消费信心,学习消费知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侵蚀,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同志们,全面贯彻落实“消费与服务”年主题行动,意义重大,使命光荣。我们相信,有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有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有各级消协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我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定能取得更大的进步,一定能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优质14篇)篇十二

3.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4.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5.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6.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7.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8.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9.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11、服务百姓民生,推进依法行政。

12、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13、金融品牌服务团,维护您金融权益。

15、金融品牌服务,舞动精彩生活。

16、知晓现金业务知识,维护金融消费权益。

17、关注金融消费权益,共创金融和谐消费。

19、携手服务民生,共筑美好家园。

21、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22、改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3、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交易环境。

24、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建和谐金融。

25、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打造金融服务业品牌。

26、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

27、推动金融市场有序竞争,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28、普及金融法规知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29、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构建辖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优质14篇)篇十三

1、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2、安全生产,规范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3、安全消费,和谐消费。

7、保障消费安全,提振消费信心。

8、倡导诚实守信,共创消费和谐。

9、倡导诚实守信,共担消费责任。

10、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11、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2、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3、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14、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5、低碳生活,从我做起,绿色消费,造福子孙。

16、服务民生,服务消费者,服务社会和谐。

17、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8、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19、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安全权益。

21、关注消费安全,提高生活品质。

22、关注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

23、贯彻落实《消保条例》,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24、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认真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5、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6、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27、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28、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29、积极宣传贯彻《消保条例》,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30、加大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31、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32、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安全。

33、科学、合理、安全、文明消费。

34、科学文明健康消费。

35、科学消费,绿色消费,理智消费,文明消费。

36、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37、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38、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39、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40、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41、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42、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新局面。

43、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44、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做诚信经营的`模范。

45、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6、认真学习贯彻《消保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47、认真学习贯彻《消保条例》,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48、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49、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50、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51、完善农村服务网络,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54、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55、宣传贯彻好《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56、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57、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58、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60、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

62、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3、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4、营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65、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66、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跨越发展。

67、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68、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69、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70、增长安全消费知识,树立科学消费理念。

71、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72、重视消费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73、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74、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优质14篇)篇十四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倡导诚实守信,共担消费责任。

3、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4、低碳生活,从我做起,绿色消费,造福子孙。

5、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安全权益。

6、关注消费安全,提高生活品质。

7、关注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

8、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9、积极宣传贯彻《消保条例》,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10、科学消费,绿色消费,理智消费,文明消费。

11、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12、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新局面。

13、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做诚信经营的模范。

14、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15、宣传贯彻好《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16、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17、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

18、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19、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20、增长安全消费知识,树立科学消费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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