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

时间:2023-10-25 作者:碧墨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

在做决定时,我们应该把握主动权,不能被他人的意见左右。决定是我们在面临选择时所做出的一种决心,它能够引导我们的行动方向。面对重要的决定,我们需要慎重考虑,并充分了解相关信息。以下是一些著名决策者的名言,希望能够激发大家思考。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一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委托事项

1、乙方根据国家、福建省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土地征收政策和地方政府已制定并批准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依法计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制定补偿方案,及时准确将补偿资金兑付到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在高速公路征地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按照征地工作程序发布征地公告、组织征地听证。负责工程在本辖区内,征地红线内土地的地类划分,权属调查及确认,土地丈量核实,造册登记、补偿分配,组织编制所有资料的`上报以及办证,整理征地拆迁竣工资料等征地有关的工作。乙方应保证土地丈量的结果真实可靠。

3、指导、协调高速公路经过的所属县(市、区)做好高速公路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补划,及时做好高速公路项目的征、转用地上报审批工作和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的征收和移交供地工作。确保交付施工的用地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手续完备。

4、负责施工临时用地的手续办理,协调督促临时用地的复垦和交回工作。在施工中需征(租)零星土地时,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及时完成丈量登记并交付使用。

5、完成落实高速公路征地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间

乙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将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移交给甲方,其他征地相关程序、补偿标准的制定、各种征地手续的报批等委托事项乙方应及时完成,及时移交高速公路施工用地,不得影响征地工作的如期完成。

第三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

委托费用:_________________如乙方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甲方支付乙方?高速公路征地工作经费人民币元,本经费为费用包干,具体包括如下项目: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转委托

乙方为及时完成各项征地工作,原则上可以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完成,但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转委托中不得增加甲方的委托费用,同时应确保甲方委托事项的完成。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支付委托费用,乙方在完成委托事项时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剩余的委托费用并要求甲方承担委托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2、乙方未及时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费用,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征用的各项手续并及时移交土地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委托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本着有利委托事项的完成,相互理解,友好协商的方式调解解决;双方未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约定

第八条附则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二

乙方(村委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乡(镇)__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四至(见绘图),常住户口_____人(其中应安置____人),由甲方依据____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日内办理__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________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

验收中如发现与_________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________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五、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人民币,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三

征地单位:洞头县统一征地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甲方需征用现属于乙方位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xx〕27号文件和洞头县人民政府洞政发〔20xx〕57号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征用土地面积0.0000公顷(计0.0000亩),其中耕地0.0000公顷,园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农田水利用地0.0000公顷,养殖水面0.0000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二、征用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应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如下:

1、按“区片综合价”计算。

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旱地。

林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以上未计算在内的青苗补偿费0.000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人民币0.0000万元。

2、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万元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

四、甲方按本协议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协议自动生效,由甲方根据实际批准征用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费用。如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拟征土地仍归乙方所有并负责继续耕种。

五、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批准后,并且征地费用已全部支付,乙方应在7日内无条件地交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甲方接受土地后按规定用于拟建项目建设,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可以调整建设项目。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自觉遵守,违约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20xx年x月xx日。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四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复》(京发改号)和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拟进行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该项目需征用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概况:

该地块编号为,位于x侧,面积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xx万元/公顷(x万元/亩),共计xx万元。其中安置补助费包括对下列人员的转非安置费用:

此次征地需将x村x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x名,超转人员x名。劳动力和超转人员统一按货币安置方式进行。

三、其他补偿:

1、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为:

2、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1)、林木:

(2)、

(3)、

双方确认,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甲方付款金额及时间:

甲方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xx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计xx万元支付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项账户,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xx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款项转付乙方。

五、乙方交付甲方建设用地时间:

乙方在甲方支付征地补偿款后xx日内向甲方交付土地,允许甲方进场进行下一步工作。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征地补偿费,每延迟一日,应按照拖欠金额的万分之x支付违约金。

2、在甲方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用地进度向甲方提供土地,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按甲方征用该宗地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3、遇不可抗力或政策的调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在x镇人民政府协调下协商处理,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与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实际面积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3、甲方在施工中不得扩大用地范围,若因工程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征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征得乙方同意,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占用。

4、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在项目立项文件有效期内,不得与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就该宗地另行签订占用、征用或转让、合作开发协议。

八、如果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x镇政府一份,上报两份;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乙方: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

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20xx年x月xx日。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五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为保证沈阳市东陵区 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一、征用土地的位置及范围

征用的土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 ,四至范围:南至 ,西至 ,北至 ,东至 ,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土地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用土地的面积

该项目征用所有土地的面积约为 亩,以实际勘测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付乙方征地补偿费 万元/亩,具体分配标准包括以下三项:

共 3 页

1、所有土地补偿综合地价每亩 万元(土地补偿费 万元,安置补偿费 万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计每亩 万元(含青苗,看护房)。

3、根据相关政策,农民保障、保险 万元(详见保障、保险分配方案)。

四、地上附着物费用

1、各类林木、葡萄树、小井、大棚、温室、立壕、牛舍、鸡舍、猪舍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上级规定执行,该补偿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机电井、变压器台按有关政策由甲方另行补偿。

五、征地补偿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

1、征地补偿费的总金额以实际占地面积,最终核定的金额为准。

2、甲方取得国有土地征用手续30天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六、被征土地的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以上第五条第2项约定的款项之日起30日内,将被征土地交付甲方。

七、违约责任

2、如乙方逾期未能交付土地,则应按征地补偿费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八、其它约定

1、如国家土地补偿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2、乙方就征地村民同意,经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的书面决议应交甲方一份留存(作为本协议附件)。

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二份,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和东陵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共 3 页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因xxxx工业园发展需要,在丙方管辖村乙方境内征用土地 亩,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政发〔2017〕43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x政办发〔2017〕15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xx政发〔2017〕16号)、《关于印发xx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xx政发〔2017〕25号)的规定,在监证方的指导下,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各方自愿互利的基础上,乙方所在丙作为征拆工作执行主体的条件下,现就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一、征地位置和范围

1、以被征地村认定征地红线图界线为准。

2、征地红线图由国土、规划部门提供。

二、征地类别、面积补偿标准和金额

注: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付款方式

甲方自协议签订后补偿金额结算完毕之日起15天之内向丙方支付征地补偿款项;丙方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青苗和设施补偿由丙方监督乙方依照xx政

〔2017〕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给所有者。

五、双方责权

1、丙方必须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有关征地补偿款项,不得擅自拖欠征地补偿款项,否则,乙方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乙方依照协议约定领取有关征地补偿款项后,必须协调好群众关系,及时腾地,不得以各种借口阻挠施工,影响甲方建设,否则,甲方、丙方有权按照法定程序由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事项

1、以本次协议约定为准,乙方不再申请举行征地补偿听证。

2、本合同的履行按照职能和分工归口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内容为:丙方向甲方负责,乙方向丙方负责。丙方对整个征地拆迁实施负责。监证方负责征拆程序到位及补偿款项数据核实。具体事项的办理,乙方应直接和丙方联系,丙方直接和甲方联系,甲方直接和监证方及丙方联系。无特殊情况,未经直接联系单位牵头,不得跨单位联系。

3、乙方土地被征用后,其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甲

方使用,与乙方再无其他关系。

4、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5、此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县国土资源局及丙方各存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二〇一二年月 日

甲方: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

乙方: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雷屯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雷屯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雷屯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雷屯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敦寨镇人民政府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法人代表:(盖章)

乙方:

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20xx年月日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上列协议人因______建设项目征用土地一事,经______人民政府、______村委会征地领导小组对甲、乙双方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组织召开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征地。

征地领导小组充分听取甲、乙双方的意见,研究制定了征地方案。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地方政府规定订立本协议,双方须遵照执行。

甲方依法向政府提出获取乙方所在片区土地流转使用权的申请,待该地相关住户签字确认后方得准许,故经与乙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乙方家庭成员组成情况共______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人,常住人口______人,姓名______。

二、征地座落及土地类别征地座落于______,属甲方集体土地,类别为水田,征地前系乙方承包经营。

______元;青苗损失费______元/亩,金额______元,两项合计______元。

四、征地经济补偿办法甲方同意乙方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即全额兑现征地价款______元/亩,乙方自愿放弃相同面积的政策性调整土地权利,无论任何时候政策性调整土地乙方都主动履行协议,如数扣减______亩水田由甲方另行处理。

乙方愿意家庭成员连带签此协议作保,永远不再享受已领取征地价款的同等面积的水田承包权利。

五、征地安置补偿费付款方式乙方在该协议上签名留指印后,甲方以银行存款单的形式一次性全额兑现安置补偿费给乙方。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根据安控区要求,以施工进度进行拆迁,但在应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时间不超过5年,拆迁时一次付清乙方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所有补偿款;(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时,应当在甲方需办理土地准许手续的相关材料上签字,以及积极配合甲方的相关工作。

(三)甲方在施工至距离乙方住房200米时,提前60日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在30日内与甲方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

七、约定事项(一)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永久效力。

(二)甲方有权将本协议内容向本组村民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三)乙方自愿履行承诺,协议内容世代相传,永不反悔。

(四)甲方不因换届而终止该协议效力,小组集体永久保存协议。

(五)甲、乙双方认可鉴证人为______村民委员会。

(六)本协议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鉴证机关存档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七

甲方因建设_______需要占用土地,在_______镇人民政府监督协调下,根据《民法典》和《土地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用地范围为建设沙圪堵急调峰加气站所需土地。

二、协议达成后,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扰阻挡甲方在土地范围内施工、经营等合法行为。

三、甲方根据用地的数量对乙方进行土地占用补偿,补偿方法如下:

1、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

(小写:_______整)。

(此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坝补偿、等所有和土地相关的全部费用)。

甲方补偿只对乙方村委会,不直接对村民,具体分配由乙方村委会负责。

2、如村民阻拦施工由村委会出面协调并解决,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四、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双方严格遵守共同履约,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的'一方应当向未违约方支付补偿金额20%的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在正常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甲方施工及正常经营活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协商或调解期间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及经营活动。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当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将补偿款打入乙方村委会指定账户,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协议由沙圪堵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4、本协议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沙圪堵镇人民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章):_______乙方(章):__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村委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

开户行:_______开户行:_______。

账号:_______账号:_______。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八

项目部(建设用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________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________府发【________】________号的相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临时使用土地,现就用地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地位置及用途:乙方临时使用的土地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镇________村二、四组。

二、用地面积:总用地________亩,其中耕地________亩,林地________亩,其他农用地________________亩;建设用地_______________亩;未利用地_______________亩。

三、使用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耕地按小春一季计算,林地按半年计算)。

四、补偿费用:乙方必须按政策规定做好临时用地的补偿,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必须制定复垦方案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期满后,方必须按有关规定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复垦后的耕地需经市、区国土所、农业和镇、村、组验收合格后,才能退还所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

六、用地限制:乙方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破坏地下资源、埋藏物和用地范围内的公用设施,并不得在所使用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如遇国家建设需征收该宗地,乙方应自行拆除修建的临时建筑物,并将土地无偿交还甲方。

七、临时用地到期后,如需再用,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用地手续。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报当地政府备案。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乡(镇、办)人民政府一份。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九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甲方:县区征迁机构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乙方:

xxxx村民委员会及被征地范围所涉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乙方村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甲方受县(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与乙方签订如下协议:

南至;

西至;

北至(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建设用地亩,未利用地亩。

3.涉及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户(可另行签订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

平方米,其他建筑:

平方米)。

涉及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的,依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y政秘〔2020〕120号)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等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所有权人。乙方应在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土地。

四、本协议未定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一份,本协议在土地征收方案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履行。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被征收(用)村民组负责人(签字、签章)。

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涉及户数较多的可以附表形式签字):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十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绵阳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包括原已全征土地,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建制,余下的未利用土地及未实施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县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统计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第四条征收土地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员”)。

带建制(将按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征收土地的,实行全征全转。

零星征收土地的,实行先征地先转,后征地后转。

第五条。

被征地拆迁农民住房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每一户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其户口以征地协议签订之日的户口为准。其中:

对花荄镇、界牌镇、黄土镇等城镇规划区县政府决定实行全征全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采用统规统建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的按决定执行,县政府允许采取统规自建方式的其它乡镇和区域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规划。具体安置补偿标准和办法在镇(乡)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六条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是指经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征收后(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后,不便耕种的农户),其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被征地前有集体承包土地,同时参加该农业集体组织收益分配的人员)安置,不包括以“农转非”为目的的空挂户。安置方式有:

1、自谋职业安置。

2、调地安置。

3、对符合条件的农转非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

4、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可以纳入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七条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的计算。带建制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计算,按征收土地时,该集体经济组织在册的正住人员;零星征收土地的,按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收耕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为“农转非人员”人数。

第八条“农转非人员”享受国家有关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耕地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亩平均产值为准。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三)征收果园地和将耕地调整的鱼塘,补偿(助)标准按耕地对待。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绵阳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收土地,属于个人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青苗和竹木花卉的补偿费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在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他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建的建(构)筑物;

(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为准。

第三章人员安置与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第十五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

(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劳改教养人员;

(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

第十六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

(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用于“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若有剩余部分应拨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为:由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为每人35㎡的清水房(含公摊面积)。被拆迁的农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每人35㎡拆迁补偿。被拆迁人住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35㎡,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原房屋面积不足安置面积的,由被拆迁人给政府按同类标准补差。

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拆迁户政府按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每人可再购买30㎡(含公摊面积)的生活用房,并按建房成本价支付房款。若不愿意购买者,每人按政府当期确定的商品房均价与建房成本价之差给予生活补助。生活用房与统建安置房应在同一镇选择,可在不同安置小区,生活用房从颁发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买卖。

上述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镇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统建房用地为国有出让土地,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县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所指货币安置方式具体办法为:经本人申请,村组证明,(乡)镇政府审核。并提供已有房屋居住的产权证明,投亲靠友的要提供亲友承诺和向村组写出不在组上享受宅基地承诺。

选择货币安置户,付给每人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在镇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原住房按政策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三级及其以上士官复员回原籍赶上住房安置时间的,可计入家庭人口数享受住房安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因征地涉及的房屋搬迁,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被搬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全征全转过程中,对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侵占土地,挪用、私分、平调、截留和转移集体财产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人均耕地,是指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除以在册农业人口数。安置人口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征收土地的按原规定执行)。

安县人民政府。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二o一o年。

次常。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十一

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见附件1)。

(一)征收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统一按相应耕地地类平均年产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地不足0.4亩)、1倍计算。

(二)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附件1的相应标准执行。

(三)市辖四区的水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1600元/亩,旱地平均年产值统一为1300元/亩。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3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4、5、6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三、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安置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 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2017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四、集体土地的'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附件7、8、9相关标准执行。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二)安置房价格。采取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安置房价格分三种类别:1、安置价:多层安置房1300元/﹐,高层安置房16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2、优惠价:多层安置房1600元/﹐,高层安置房21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3、市场参考价:由有资质评估公司结合安置区片范围内商品房均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随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含第7层)为基准层,7层及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7层以上另计层次差。基准层不包含裙楼。

(三)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人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实际评估价计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具体金额由各县区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报市政府批准)。项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征迁安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多层安置房的安置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的,须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各县区政府可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在细则中制定征迁工作奖励办法。

五、仙游县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六、凡由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由海洋渔业部门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份,适用海洋渔业部门制定的用海补偿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仍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原《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7]39号)同时废止。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十二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补 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 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保险安置、以地安置或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十六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转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农转非人员。

第十七条 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或者半额交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有条件兴办经济实体且安置农转非人员在10人以上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该经济实体,作为被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投入的资本金。同时按每个农转非人员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向该经济实体划拨土地,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农转非人员。该经济实体应按规定缴纳征地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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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7〕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安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偿安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建设用地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腾房搬迁。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统一标准和具体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或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县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地之日止,征收土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征地公告发布前征收土地范围内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应停止施工。

点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

被拆迁人未按通知要求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核查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会同镇、村、组(社区)负责人或村、组(社区)村民代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产测绘,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

第九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拟订并予以公告,按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或召开听证会后依法予以修改完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户为单位将被拆迁房屋的类别、结构、面积、拆迁安置的人数及其姓名、住房安置面积或货币安置金额等事项,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

公示期间,被拆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予以复核。复核结果应予张榜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超面积超范围补偿、虚增安置人数等情形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举报内容进行查证处理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查证处理。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拆迁补偿费,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并将房屋交付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解除租赁关系。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只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对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为征地公告发布前,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依法建设的房屋(不包括房屋附属物)。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为征地公告发布前房屋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户籍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的权利,并依法履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的人员。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户籍依征地公告发布前公安机关登记的为准,但因依法婚嫁、生育等按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应当办理入户的除外。

第十三条、拆迁下列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安置:

(一)应当依法办理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建的房屋;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层、超面积修建的房屋;

(三)在超过批准范围多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四)违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修建的房屋;

(五)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六)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七)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应拆除复耕的旧宅基地上的房屋;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其他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由县规划建设局或其他法定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在征地范围内有两处以上住房的,拆迁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按一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享受一次统建还房安置。

第一节、统建还房安置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选择统建还房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向被拆迁人提供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统建安置基本住房,被拆迁人既不支付该面积房屋购房费,也不享受同等面积原住房货币补偿。

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中江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除享受人均3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基本住房外,还可以申请按建房成本价购买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房和按市场价购买人均不超过10平方米(1人户不超过20平方米)的统建安置房。

第十七条、统建安置房的建房成本价包括土地成本和建筑施工成本,土地成本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出让土地基准地价和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建筑施工成本按结算价核算。统建安置房的市场价参照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经评估确定。

统建安置房的楼层差价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每平方米80元之内确定。、第十八条、被拆迁人选择统建还房安置的,原被拆迁住房残值归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对原住房残值不再补偿。

第十九条、统建还房安置的安置过渡期为12个月,在过渡期限内,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提供过渡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给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应安置户家庭成员人数给付过渡安置补助费,1至3人的户按每户每月200元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3人的户按每户每月240元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12个月后过渡安置补助费按以上标准加倍支付。

过渡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腾房搬迁并将住房交付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之日起,计算至交付统建安置房之日止。

搬迁费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每户每次3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现房安置的计发1次搬迁费,其余的计发2次搬迁费。

第二十条、统建安置房的分配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统建安置房的建设由国土资源局或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统建安置房应建在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统建安置房规模应根据统建还房安置的人数确定,采取“一次性规划到位,分期分栋实施”。

统建安置房选址和建设规模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牵头,会同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踏勘、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第二十三条、统建安置房所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协议出让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十四条、统建安置房的设计、地勘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勘察单位进行。统建安置房原则上按照3种面积设计,即:6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设计方案须经县规划和建设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计和地勘所需费用应控制在国家计费标准的50%以内,具体的设计、勘察单位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统建安置房的建筑施工单位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以财政评审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以中标价为建筑施工合同价。、第二十六条、统建安置房具体建设单位根据修建安置房建设进度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有关资金。

统建还房安置中涉及的应当给付被拆迁人的补偿费,由县财政局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后,拨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第二十七条、统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牵头,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

第二十八条、统建安置房建设和办证中涉及的税收,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缴纳。

统建安置房建设和办证中涉及的规费,属国家、省、市收取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缴纳,属县级收取的全部免缴。

被拆迁人不承担统建安置房办证中涉及的税费。

第二节、货币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申请选择货币安置,应当在申请时说明原因,提供自有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保障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确认。、第三十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中江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应当自行安置住房,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向被拆迁人按本条第一项计算的补偿费金额的20%给予自行安置住房补助。、搬迁费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每户30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向被拆迁人安排宅基地建房,不提供过渡房和安置房,不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不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对被拆迁人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后,原被拆迁住房残值归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对原住房残值不再补偿。

第三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被拆迁人腾房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后,按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费,由县财政局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后拨付给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给予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项公示结束之日起20日内与征地拆

迁具体实施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奖励;30日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奖励;超过30日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被拆迁人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并经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奖励;在20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并经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验收认可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奖励;超过20日未搬迁完毕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拒绝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受领补偿安置标的物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用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限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受领补偿安置标的物,被拆迁人逾期仍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受领补偿安置标的物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补偿标的物提存公证,并以公证书作为已进行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并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地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以外,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八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阻挠工程建设施工,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

第三十九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参与、支持、唆使被拆迁人阻挠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十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征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

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仍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应当撤回其行政行为。

暂停期限内,公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可。

第七条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调查;

(二)拆迁人向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提出拆迁申请;

(三)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八条 拆迁人申请核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应 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征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以及拆迁红线图;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安置房、周转房落实情况。 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 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 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市(县) 政府拆迁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搬迁期限、安置地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 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参照《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2号令)第五章规定进行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 转用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 屋所在地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所在地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拆迂补偿和安置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以被拆迁人所持有的房屋 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用地、建房手续为依据。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 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用地、建房手续载明的用 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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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十五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尽管目前部分农民朋友外出经商务工,有的还在城市里定居,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农民身份与农村土地之间的连接关系在短期内仍不能分离,土地仍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我们祖祖辈辈在这块土地上生产、生活,对山山水水、一草一木都充满了深厚感情。征地后,土地所有权就归属于国家了,这意味着失去了这一份重要的生产资料,也割断了与这块土地的感情纽带。所以说,征地与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当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道路、工厂、房屋建设需要大量征地,有些农村的土地已经被征用,有的正在被征用,有的将来可能被征用。因此,了解征地的有关政策、法律,对我们妥善处理征地事宜,积极预防和解决征地纠纷都有帮助。一方面,我们农村党员要带头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涉及到征地时,要带头支持、配合政府的征地工作,并且,能运用所掌握的法律政策知识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征地过程中的阻力和不必要的纠纷,使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发展好本地方的经济。另一方面,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在征地过程中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避免我们的应该享有的利益受损失。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征地法,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法律渊源比较零散,并且各个地方的规定和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下面简要介绍征地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基本知识。

一、土地征用

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二、征地的基本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分别是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批准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参与其中的工作,在这里仅作简要的介绍;实施程序的每个步骤都涉及到被征用土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需要农民朋友的积极参与,故做详细的介绍。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主要分为5个步骤: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征地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广西境内征地,只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地,并且,征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农田的,只有国务院才有权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的实施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辖区政府虽然与县政府同级,但法律规定市辖区政府不能作为征地的.实施机关。征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的国土资源局承担。征地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第一、发布征地公告;第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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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范文(16篇)篇十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

2、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目前,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

3、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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