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

时间:2023-10-31 作者:曼珠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

在职场中,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建立信任的基石。查看下面的劳动合同示例,可以帮助你了解一份完美的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一

一、业务单位承包本公司业务项目时,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证提供的资质证明是合法的、正式的、有效的和完整的。公司发包部门不得业务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公司做,承包前承包单位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件:

1.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盖单位红章,复印件下同);。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行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公司发包部门要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及时到公司安全主任处进行备案。合同生效后方可进入我公司作业。

三、公司发包部门负责向承包公司宣讲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重点危险点。

四、业务承包单位在施工或操作中会影响他人安全的,需要地作业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醒目的安全标志牌。

五、业务承包单位对应对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且还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把其工作人员已进行过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的承诺书在其工作人员进公司前交人事行政部。

六、承包单位进厂作业前需要提供其工作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存档后。在务工过程中人员发生变动时,承包单位应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告知公司发包部门,并将新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人事行政部存档。

七、承包单位工作人员凭身份证进出公司。

八、承包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活动。

承包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时,及时告知其所在承包单位,由其承包单位在三天内到公司交纳罚。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二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市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三

随着现代企业要快速发展,内部凝聚力是十分重要的,而有效的人员管理则是保证公司内部凝聚力的重要方法,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人员管理办法,供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四条权责单位。

1、总经办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1、销售主管人员。

1)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

b.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3、货款处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汇款方式处理,遇特殊状况需收取现金或票据,销售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第八条销售计划。

第九条执行计划。

第十条拜访作业。

1、拜访计划。

销售人员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

2、客户拜访前准备。

(1)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

(2)确定拜访对象;。

(3)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3、拜访后续作业。

(1)每日应将当日拜访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拜访报告】,呈部门主管;。

(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

(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

第十一条薪资构成及待遇。

1、业务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组成。

2、发放月薪=底薪+其它补贴+业务提成。

第十二条薪资设定。

底薪1800元/月。

公司实行任务制月薪,业绩任务额度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条月薪发放。

月薪发放日期为每月1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基本指标任务。

2、销售人员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公司设定的指标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业务提成设定。

1、业务提成分为两阶段:。

2)第二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从第二次开始所下的订单,提成按进货金额的第二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单位:万元)。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1万以上--2万。

1.5%。

2万以上-5万。

3%。

5万以上-10万。

4%。

2、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50万以内。

1.5%。

50万以上。

2.5%。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图书资料员以外,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均不设固定编制,而实行流动式管理。同时实行优胜劣汰的聘任制。

专兼职研究人员总体规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内专兼职人员为主体。其中校内专兼职人员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职人员应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条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对已聘任人员通过考核其任期三年的业绩来确定是否续聘。

:本中心还实行客座研究员制度。欢迎并聘请省内外及境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研究员,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学术研究和讲学。

:鼓励并欢迎校外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前来与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规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从事与中心研究内容范畴内相关课题(问题)的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二个月。

对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资深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国家三等以上获奖者,均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四

: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图书资料员以外,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均不设固定编制,而实行流动式管理。同时实行优胜劣汰的聘任制。

专兼职研究人员总体规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内专兼职人员为主体。其中校内专兼职人员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职人员应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条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对已聘任人员通过考核其任期三年的业绩来确定是否续聘。

:本中心还实行客座研究员制度。欢迎并聘请省内外及境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研究员,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学术研究和讲学。

:鼓励并欢迎校外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前来与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规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从事与中心研究内容范畴内相关课题(问题)的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二个月。

对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资深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国家三等以上获奖者,均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营销一、总则(一)为了便于对营销人员的管理,规范其作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根据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营销人员管理的重要性:1、人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要......

安保一职责(一)门卫:1、门卫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不得间断,脱岗。2、凡进入本校的外来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它的合法证件,门卫要进行检查,办理......

计量1目的通过有计划的培训和考核,保证所有的计量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资格。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从事与计量工作有关的员工。3职责质管科负责公司所......

监理为了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1、遵守国家和政府法令、法规。遵守地方风俗习惯。遵守各项监理工作制度,服从监理机构的领导和管理。2、遵纪守法、尽......

职员招聘暂行管理办法1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程序,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人员选拔机制,为公司可持续发展配备和适宜的人力资源,根据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五

: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图书资料员以外,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均不设固定编制,而实行流动式管理。同时实行优胜劣汰的聘任制。

专兼职研究人员总体规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内专兼职人员为主体。其中校内专兼职人员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职人员应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条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对已聘任人员通过考核其任期三年的业绩来确定是否续聘。

:本中心还实行客座研究员制度。欢迎并聘请省内外及境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研究员,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学术研究和讲学。

:鼓励并欢迎校外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前来与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规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从事与中心研究内容范畴内相关课题(问题)的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二个月。

对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资深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国家三等以上获奖者,均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六

公司为了业务快速发展,采用部份兼职业务人员的方式扩大业务范围而降低人力固定成本,但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增强联动机制,提高团队作战能力,创建高效、协作的团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兼职业务员的标准:

1.在本地具有一定的关系网络;。

2.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在原单位有一定的业绩;。

3.自已的客户并且有意愿作兼职业务员的;。

4.曾作过或现在正在同类公司作业务的;。

5.满足上面任何一条的且愿意接受公司管理以及培训的人员。

二、兼职业务员的基本管理规定:

1.在进入工作前,须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经主管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展业务工作;。

2.积极宣传公司,言行举止注意公司及个人形象;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做好自律。

3.正确处理客户异议,注意工作方式,树立个人形象,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4.不得私自截留公款。

5.积极参与公司的培训工作以及公司组织的活动。

三、兼职业务员的业务流程:

1.业务员与客户通过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正确宣传公司服务产品以及企业文化。

2.确认客户需要该项服务后,与公司销售内勤联络,将业务信息通报到公司,通报内容有客户的联系方式及客户的要求,客户的进展情况,由销售内勤做成文档形式。

3.销售内勤统一安排工程人员与客户联络,如有需要,兼职业务人员需陪同工程人员共同处理后续事项。

4.当工程验收后,兼职业务人员需主动与客户联络,看客户还有什么需求,并及时反馈到销售内勤。

5.当该工程收款完全结束后,在当月相应酬劳会拔付到兼职业务人员的帐户上。

四、薪酬的体系:

1.拔付薪酬是在收款后的当支付;。

2.兼职业务人员的直接业务提成是业务总金额的6%,间接业务提成是业务总金额的1%。如李先生是公司客户,经过宣导很认同公司企业文化,愿意作为公司兼职业务人员开展业务。他介绍张先生做了3万元的地暖工程,他得到提成是6%,即1800元,张先生也成了公司兼职业务人员,他介绍黄先生安装了本公司的地暖工程5万元,这样,张先生的业务提成是3000元,李先生还可以拿业务提成500元。

3.如果没有成为公司的正式兼职业务人员,以上提成没有;。

4.因部份业务承接时遇到阻力,经与相关业务人员共同协商,可以调整相关提成比例,拔付薪酬时按协商比例支付。

五、兼职业务人员面对客户时须一站式解决问题。当用户找到业务人员,不管是何种事项,兼职业务人员能自已解决的要自已解决,不能自已解决也要自已联络能解决问题的人员,并且在联络确认完成事项后,向用户询问事情的解决进展,客户对事项的满意情况。了解情况后及时反馈。

六、内部人员管理也必须是一站式解决问题。如兼职业务人员找到技术人员要求设计及施工完成日期,技术人员作为主要人员负责制,需与相关人员联络,完整的回复业务人员,一旦发现有推卸责任或推拖现象,必须马上上报,作严肃处理。

七、在拜访客户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做到有礼有节,充分体现公司形象;。

八、兼职业务人员应该主动学习业务技能,每天总结自己在工作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不管是技术上还是商务上,把遇到的问题记录下来,及时与公司销售内勤及工程部门沟通,达到每天都有进步的效果。于公司提供的培训学习机会,要积极的学习,提高自己的营销知识,提高个人软实力。

九、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言论;。

十、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利用公司的资源从事其他兼职工作;。

2.因兼职影响有损本公司形象;。

十一、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商业竞争对手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行为的;。

十二、兼职业务人员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可以予以取消公司兼职的职位,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十三、公司对兼职业务人员一年进行审查一次,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业务人员给于取消兼职,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十四、被取消兼职的业务人员不再享有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

十五、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尽量提供帮助。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七

2.1为规范公司待岗员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待岗员工范围

2.1珠海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与高栏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以下原因而造成暂时中止工作的:

2.1.1 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部门内月工作业绩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四次考核不合格的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的员工。

2.1.2在公司聘任周期内,年终综合工作业绩考核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中层管理人员。

2.1.3在原岗位上被竞聘落聘的中层管理人员。

3.职责分工

3.1 待岗员工原所在部门:负责对需待岗的员工做出工作考核评价以及处理意见。

考核评价,做出是否胜任岗位要求的结论。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员工处理程序整个过程的协调、实施并监督考核的管理工作。

3.4运营管理部:负责在待岗员工处理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法律事务支持。

4.待岗员工处理程序

4.1 待岗员工申报:由待岗员工所在部门填写《待岗审批表》(附件一),经待岗员工本人签字后向人力资源部申报。

4.2 待岗员工确认: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申报的待岗员工,需要进行了解调查核实其情况,完成审批程序后以书面通知(见附件二)的形式通知其待岗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依据通知书上的报到时间报到,若过期未报到者,则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4.3 待岗员工培训: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员工专业特长和岗位意向制定短期的内部再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的其它事项等详见培训计划书)。

4.4 待岗员工试岗推荐:待岗员工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其寻找意向接收部门。

4.5 试岗:找到意向接收部门后,人力资源部应安排待岗员工试岗(试岗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办理转岗手续。(如果待岗员工不接受新的岗位工作安排,则解除劳动关系)。

理:

4.6.1 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则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4.6.2对于待岗员工经培训与试岗后胜任工作岗位的,则安排正式上岗。

注:待岗员工可在公司内相关部门自行联系工作岗位,但必须执行4.5、4.6的步骤。

5.待岗员工待遇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

5.1. 待岗培训期间和试岗期间:不再保留待岗员工原岗位工资待遇,只发放原工资总额中的岗位工资(需扣除其绩效工资等部分),但绝对数额最低不低于珠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由其本人缴交),其岗位工资不参与绩效考核。

5.1.2 待岗员工工资以外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与在岗员工一致,公司仍承担员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费。

5.1.3 待岗员工原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随之解聘,胜任新岗位工作后重新进行定义。

5.2 试岗期满合格后

5.2.1试岗期满胜任工作岗位的,根据重新评聘后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重新评定工资级别。

6.相关规定

6.1 待岗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刷卡考勤。

6.2无故不出勤、不参加待岗培训和按公司要求试岗者,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6.3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7.附则

7.1本办法作为《员工退出管理实施办法》的支持性文件。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制订与修订。

第一条待岗员工范围

待岗员工系指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并在失去岗位时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员工。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待岗:

(二) 在竞聘中未能上岗的员工;

(三)因违纪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各种个人原因但又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员工。

劳动模范、现役军人家属、单独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或失业)的员工或在集体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下岗的,从其规定。但因严重违纪或考核不合格等个人原因的除外。

第二条待岗员工人事关系管理

员工被确定为待岗的次月起,其人事关系转入存续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市公司内部岗位缺员信息和根据缺员岗位需要提供定向转岗培训等机会。

第三条办理待岗的程序

(一)  确定员工待岗,均应履行以下程序:

批准待岗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员工待岗相关手续。

2、  已确定待岗的员工如不同意待岗,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二)  各级人力资源部应及时组织待岗员工填写《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登记表》,并按管理权限与待岗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签发《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每月月底前将人员变动情况、面谈表、登记表等各项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  以上所有程序,均应严格采用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签字。

(四)  待岗员工应持《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到存续公司报到。

第四条 待岗期间收入待遇

自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的次月起,兑现待岗待遇。

(一)员工待岗期间,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按原标准发放;技术津贴、交通费、通信费、餐补停发。

(二)员工待岗第一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奖金停发。

(三)员工待岗一年以上,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各项发放金额合计,扣除“四险一金”后,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待岗员工重新上岗

(一)各单位应及时将缺员岗位、缺员人数、上岗条件等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待岗员工可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岗位缺员情况,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经过竞聘上岗进入试工岗位工作。

(二)待岗员工竞聘上岗后试工期为3个月(含转岗培训时间),试工期满,考核合格纳入上市公司在岗员工管理。待岗员工经过试岗后,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岗位要求(含转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仍按原渠道管理,待岗期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应将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考试或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试工期间的岗位由试工单位人力资源部确认。岗位工资执行试工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各种津贴、补贴均按试工岗位标准发放;需要经考核兑现的各种奖金在试工期满后按同岗位奖金标准考核发放。

(四)试工期满,考核合格,执行正式岗位工资标准。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保险部审定。

第六条 待岗员工转岗培训

(一)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从岗位缺员情况出发,组织培训课程,为待岗员工提供两次培训机会。

(二)  待岗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提供的转岗培训,并在待岗期间针对自己的薄弱点主动参加社会的有关技能培训和取得技能证书。

(三)  员工自原岗位直接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年功工资、技术津贴、交通费补贴、通信费、餐补、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奖学金按原岗位奖金标准的50%发放(各岗位的奖金标准为2004年4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关于执行过渡性奖金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  员工由待岗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的待遇按本文第四条执行。其中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

第七条 员工待岗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员工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本文下发前待岗时间合并计算)。在此期间人力资源部为员工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对于待岗满2年仍未实现上岗的员工、待岗期间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给予经济补偿。

(二)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在待岗期间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免交违约金(含未到期的“定期服务协议书”中的培训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员工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自然终止不再续订,各种专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自然终止。

(五)员工在待岗期间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在内部退养政策停止使用前,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八条 其它

(一)员工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纪律的规定。对于在待岗期间属于严重违纪的员工,按《劳动法》和公司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北京市通信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伤亡事故,公司不负责进行工伤认定,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原工作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各种纠纷(含劳动纠纷),公司不负责解决,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富余职工安置与分流管理试行办法》(电信人发[1996]87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从其规定。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八

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1200元/月。

其它人员:800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20xx)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集团有限公司。

220xx年5月17日。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九

为了规范部门兼职员工(包括实习生)管理,保障部门和兼职员工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请大家自觉遵守。

一、招聘兼职员工的目的。

解决既有工作人手不足的问题;。

摸索形成一套新型的用人与合作机制;。

工作中发现具有潜质的后备人员。

二、兼职员工招聘流程:

2.获批准后,申请人组织、人力资源室配合招聘工作;。

3.确定人选后,填写兼职员工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人力资源室与兼职员工签订兼职协议,内容涉及工作类型、薪酬等,同时将身份证复印件等在人事和财务各存一份;实习时间及报酬从实习生到人力资源室报到、签订实习协议之日起算。

4.申请人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填写《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经室主任审核、主管主任批准之后,每个月_______日前将上个月的《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交给财务人员,不满_______月的按照实际时间另行支付。

5.财务人员根据《劳动人员薪酬审批表》支取劳务并发给兼职员工。

6.正式实习生可凭实习协议书向计算机管理员申请考勤卡、计算机、内部通讯用户,其他兼职员工可申请计算机,但不可申请内部通讯用户和考勤卡,并限制其对服务器的访问权限。

三、兼职员工报酬。

所有兼职员工的报酬足月按_______元/月核算,不足部分按_______元/天核算。兼职员工的报酬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须经室主任、主管主任批准。

正式签订实习协议的京外实习生,与正式员工一样,享受房补和通讯补助;其他兼职员工则不享受。

所有兼职员工如在兼职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我部门仅给予道义上的援助和支持。

四、兼职员工的管理。

兼职员工应及时填写兼职员工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室报备,否则不予办理劳动报酬,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兼职员工到岗后,申请人应负责向其解释交通工程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使其尽快进入角色。申请人有义务督促兼职员工树立集体荣辱观,自觉维护交通工程部的集体形象。

短期兼职人员(_______个月以内)离职时应写出工作报告,对所承担工作进行系统总结;由主管人员写出评语(包括任务内容、完成情况、后续需求,该受聘人员的作用与贡献等简短记录)。

中长期人员(超过两个月)应按工作进程写出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由主管人员附署工作考评。

所有兼职员工需签订保密协议并自觉遵守,利用在我部门工作期间成果和数据发表的论文等形式成果必须冠以我部门名称。

除小时工外,其他兼职人员离职时应交接工作及所借公物,申请人务必告知人力资源室,否则申请人将负责所造成的财务损失。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四条公司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各班各岗值勤时间,由后勤主管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第七条保安应除负责门卫室日常清洁卫生工作外,还应按《办公楼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情况。

第八条工作态度。

1.对工作具有责任心、热情、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2.对自身的责任心:钻研业务、工作认真、上进心。

3.同事之间的协作力、包容、配合、团结。

4.对本职工作负责:不拖沓、不积压、不抱怨、不挑拣。

5.对待来访人员的态度:谦和、礼貌、诚恳、友善、不卑不亢。

第九条日常行为规范。

1.爱护公司公共财产、不随意破坏、挪为私用;。

2.及时清理、整理个人工作用具,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

3.办公桌上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用品;。

4.未经同意不得翻看他人文件、资料或他人个人物品。

第十条工作纪律。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对公司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的原则,保安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7.仪容不整,言语行为轻浮、粗暴无礼。

8.值班时间聚众赌博、下棋、喝酒、看小说报纸、看电视录像,打瞌睡等。

9.对群众、来宾故意刁难或挟怨报复。对员工、来宾或送货人员索取好处及贪小便宜。

10.脱岗、漏岗、睡岗,迟到、早退。夜班值班人员睡觉被发现每次罚款50元。

11.未经许可擅自调班。

12.暴行犯上,不服从指挥。

第十一条访客人员及车辆的管理规则。

对于外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绝进入公司。

1.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人员及车辆。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及明显带有恶意的人员。

3.推销产品、商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4.非洽公人员及车辆且拒绝登记和检查者。

5.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

6.来访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

第十二条外来车辆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按规定者,保安人员应即时纠正。

第十三条除实际需要,禁止员工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第十四条火警事件处理。

1.保安人员应熟记办公楼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定期对消防水管进行检查登记,如有发现有失效的应立即通知保安队长。对重要的电灯、门窗等有缺损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2.发现火灾应立即赶到失火现场查看,若发生火苗应即以灭火器将火源熄灭,若已使用灭火器仍然无法将火势扑灭时立即向119火警台报案,且通知相关领导至现场,保安仍然坚守岗位,指挥员工及来宾向安全地区疏散,保持高度警戒,严防小偷趁机窃取公司财务。火势熄灭后应清查人员及物品所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现场,以供警方处理。

第十五条打劫被盗事件处理。

1.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备,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强防盗活动,及时发现可疑人和事,并进行妥善处理,保安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领导联系。

2.对于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拨打110并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六条不良分子前来滋事处理。

1.保安人员不得与不良分子对打。

2.关闭大门和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进入寻讯滋事。

3.通知后勤人员和公司领导前来支援处理。

4.认清来着容貌、特征、人数、有无携带枪支、刀具、坐车种类以及车牌号码、滋事原因等,作为警方侦查处理的依据。

5.将状况报告公司领导并随时保持联络,若下班以后应立即通知派出所并电话联络相关领导。

第十七条纠纷事件处理。

1.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2.发生打斗,应迅速予以制止,将当事人交由公司领导处理为原则,如当事人不听制止时,可与值班保安或公司的其他人员合力制止。

3.打斗现场若有其他员工围观时,为防止围观者鼓噪起哄或使现场复杂化,应将肇事者带离现场再行处理。

4.事态有愈超严重态势,应立即请派出所协助处理。

5.注意立场要保持公正,千万不可偏袒打斗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加入战局,丧失理智。

1.员工急病,即刻通知办公室或救护员,及时派人送医院治疗。

2.请救护车随带医生。

3.及时报备领导。

第十九条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形式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十一

为加强本公司销售管理,达成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之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本公司销售人员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之。

第四条权责单位。

1、总经办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销售人员应依照本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需按时上班后,由公司出发从事销售工作,公事结束后返回公司处理当日洽谈业务,但长期出差或深夜返回者除外。

第七条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外,应善尽下列之工作职责:。

1、销售主管人员。

1)负责推动完成所辖区域之销售目标;。

2)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督导、指挥销售人员执行任务;。

4)控制销售单位之经费预算。

5)随时稽核各销售人员之报表。

2、销售人员。

1)基本事项。

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c.不得无故接受客户之招待;。

d.不得有挪用所收货款之行为。

2)销售事项。

a.客户资料的整理,档案的建立;。

b.公司生产及产品性能、规格、价格之说明。

c.客户抱怨之处理;。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

a、产品品质之反应。

b、价格之反应。

c、消费者使用量及市场之需求。

d、竞争品之反应、评价及销售状况。

e、有关同业动态及信用。

f、新产品之调查。

3、货款处理。

公司收款方式主要以汇款方式处理,遇特殊状况需收取现金或票据,销售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a、收到客户货款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货款;。

c、不得以其他支票抵缴收回之现金;。

d、不得以不同客户的支票抵缴货款。

e、货品变质可以交换,但不得退货或以退货来抵缴货款。

第八条销售计划。

第九条执行计划。

第十条拜访作业。

1、拜访计划。

销售人员每月底前提出次月【客户拜访计划表】,呈部门主管审核;。

2、客户拜访前准备。

(1)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

(2)确定拜访对象;。

(3)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3、拜访后续作业。

(1)每日应将当日拜访的工作内容,详细填入【客户拜访报告】,呈部门主管;。

(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即时进行跟踪;。

(3)将新开发的客户资料输入客户档案资料中;。

第十一条薪资构成及待遇。

1、业务员的薪资由底薪、提成组成。

2、发放月薪=底薪+其它补贴+业务提成。

第十二条薪资设定。

底薪1800元/月。

公司实行任务制月薪,业绩任务额度为10000元/月,月薪1800元/月;。

第十三条月薪发放。

月薪发放日期为每月10号,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或推迟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四条基本指标任务。

2、销售人员如连续三个月完不成公司设定的指标任务,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业务提成设定。

1、业务提成分为两阶段:。

2)第二阶段:为业务员发展的加盟代理商从第二次开始所下的订单,提成按进货金额的第二阶段比例计算(详如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2、第一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单位:万元)。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1万以上--2万。

1.5%。

2万以上-5万。

3%。

5万以上-10万。

4%。

2、第二阶段业务提成比例表。

月进货金额(万元)。

提成率(%)。

50万以内。

1.5%。

50万以上。

2.5%。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核准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一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方法。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聘任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

业绩(定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门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五章待遇。

第十九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条工资。本公司工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工资构成:岗位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其中工龄工资、社保医保、医疗补贴、交通住房、午餐补贴另计。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医疗。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住房。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休假。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流动。

第二十八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兼职人员的管理。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需外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业务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4.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第三十二条辞职。辞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辞退。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6.其它。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负责人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章退、离休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九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优秀或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特定的时间段,对公司新产品研究、生产工艺完善等做出突出贡献,且经过验证,取得很高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其所在部门负责对日常管理,落实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三十七条享受公司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公司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公司同意,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丧失或违背享受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特殊津贴,应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统一管理,所在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小组汇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公司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十三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市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邮政发[20xx]43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邮政发[20xx]83号)、《机关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办发[20xx]87号)、《市机关(乡镇)事业单位录用退役士兵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办法》(邮人[20xx]44号)予以废止。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十四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奉贤区、金山区的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及有关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以及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国际航行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的船舶及有关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边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管部门)

交通港口、农业、海洋、环保、水务、工商、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法联动)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与农业、海洋、环保、水务、海事、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海上紧急事件,共同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

公安边防部门发现有违反渔业捕捞管理、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海上交通管理、海关监管规定以及损毁或者影响防汛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应当先行制止,并通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鼓励与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边防部门维护港口、码头、船舶的边防治安秩序。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出海证件管理

第七条(出海船舶边防证件)

依照国家有关船舶登记、检测等规定,已向海事、农业等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的本市船舶出海航行作业的,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未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外省市船舶进入本市沿海水域从事江海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本市公安边防部门申领。

前两款规定的船舶未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不得出海航行作业。

第八条(出海人员边防证件)

年满16周岁、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需要出海航行作业的,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未取得《出海船民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船员服务簿》等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不得出海航行作业。

随渔业船舶出海休闲旅游的人员,应当由船舶负责人对其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在出海前报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不再办理《出海船民证》。

第九条(申请)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将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上公示。

第十条(审核)

公安边防部门自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相关证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三)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经济、民事案件的;

(四)利用船舶进行过走私或者运送非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五)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证件携带要求)

已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以及持有《出海船民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船员服务簿》等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出海航行作业时,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船舶负责人不得雇佣或者载运无有效出海证件的人员出海航行作业。

第十二条(证件有效期限)

《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临时出海作业人员《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注明,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年度审验)

公安边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的证件无效。

第十四条(证件变更)

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或者持有《出海船民证》的随船人员发生变动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证件注销)

船舶灭失或者报废、持有《出海船民证》的人员终止出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有关出海边防证件的注销手续。

持有《出海船民证》的人员死亡的,由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注销其《出海船民证》。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一)

禁止出借或者使用他人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第三章船舶、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十七条(治安责任与防范)

船舶负责人是船舶的治安责任人;出海船舶的治安管理实行船长负责制。

出海船舶应当按照船舶的吨位、马力、定员,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八条(船舶标识)

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写船名、船号,标明船籍港,并保持清晰完好。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标志不得擅自拆换、移动、遮盖、涂改、伪造。

第十九条(船舶边防签证)

船舶进出沿海水域的港口、码头,应当及时到港口、码头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二)

禁止船舶、人员从事下列活动:

(一)携带与航行作业无关的保密文件、资料出海;

(二)非法留用、处理海上漂浮的违禁物品;

(三)非法拦截或者靠登、故意冲撞、偷开他人船舶;

(四)擅自进入、停靠国家和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

(五)因渔事纠纷等原因,在海上扣留他人或者抢夺、破坏船舶以及船上其他物品;

(六)滋扰他人船舶海上正常生产作业;

(七)采用电击、爆炸、投放毒害性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作业;

(八)破坏、盗窃他人的养殖、捕捞设施和产品;

(九)强行收购、兜售、索要、交换渔获物或者其他物品;

(十)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

(十一)走私、贩毒、贩运枪-支-弹-药,组织、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报告制度)

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进入、停靠国家和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返港后应当立即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并接受询问、检查。

第二十二条(船舶灭失报告)

船舶发生失踪、沉毁等情况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事件发生地或者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出海休闲旅游人员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的负责人未对随船出海休闲旅游的人员进行身份证件登记,并在出海前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出海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民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船舶及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改正,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编写船名、船号和标明船籍港,或者船名、船号、船籍港标志不清晰的;

(二)擅自拆换、移动、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标志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发生失踪、沉毁等情况,未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留用、处理海上漂浮的违禁物品的;

(二)故意冲撞他人船舶的;

(三)滋扰他人船舶海上正常生产作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擅自进入、停靠本市禁止、限制进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岛屿的,由公安边防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行政责任)

公安边防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有关出海边防证件申领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有关出海边防证件审批程序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各分局、研究所:

我局海洋调查船船员、调查作业人员的津贴制度,系一九八一年九月国家劳动总局以(81)劳总薪字128号文件批准建立的。实行这项制度对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稳定海洋事业队伍,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四年多来,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需对现行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为此,现将出海工作人员海上作业津贴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远洋调查任务,津贴分为三类:一类为船长,政委,大副,轮机长和正副指挥,正副考察队长,首席科学家,以及副研究员以上高级科技人员,每人每天人民币二元;二类为其他正式干部每人每天人民币一元八角;三类为工人和见习人员,每人每天人民币一元五角。另外停靠外国港口每人每天加发外汇一点五美元;不靠外国港口每人每天加发相当一美元的人民币,不发外币。

二、执行中近海调查任务,继续执行局(81)国海劳字599号通知规定的标准。为鼓励出海执行任务,各单位可在当年或上年增收节支提成的奖励基金中给每人每天加发一元。这一元属奖励性质,所以在每一航次中的发放要从严掌握,按以下几条原则:

1、对全船,如发生经济损失较大的责任事故或影响很坏的政治事故不发;

2、对部门,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本部门不发,船长、政委扣发一半;

3、对个人,发生责任事故的当事人不发,部门领导扣发一半,如还有不服从工作分配、打架斗殴、行窃等严重违犯组织纪律的不发。

三、近中海与远洋划分,见附图。在南北纬50°以远的极地洋区执行调查任务,海上作业津贴标准另行规定。

四、海上作业津贴计算办法:

按每个航次的测区所在位置,分别计算海上作业津贴:

测区在近中海,从离港口启航之日至返回港口之日;测区跨中近海和远洋,按实际所在海域的作业天数分别计算,往返航渡按近中海标准执行;测区在远洋,以第一近海锚地启航前往作业区之日至完成任务返回近海锚地之日,均以远洋标准执行。其余离开本船籍港的时间以中近海的标准执行。

测区跨远洋和南、北纬50°以远洋的极地洋区,按实际所在洋区的作业天数分别计算,往返航渡按远洋标准执行。

五、本暂行办法,自十二月一日起执行。由局劳动人事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海洋调查人员海上作业津贴暂行办法的说明

一、为什么要搞一个暂行办法?

海洋调查船船员和海洋调查作业人员的津贴制度,自一九八一年九月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建立以来,情况有了较大变化,一个方面是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必然带来对津贴制度的影响,因为津贴是工资的补充形式,工资制度的改革,客观上也要津贴制度的相应变化;另一方面是我局组织了首次南极和南大洋考察,南极和南大洋考察的津贴比我局原规定的津贴标准略有提高,再加上国家对物价作了调整,我局原来的津贴标准是在当时的物价水平上制定的,而在调整后的物价面前显得偏低了。鉴于上述情况,局拟向国家申请调整津贴标准和制定新的津贴制度,但国家批准要有一个过程。为适应当前一些调查任务的急需,局决定依据现有的规定,搞一个海洋调查人员海上作业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局制定这个暂行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薪(81)128号文件、贯彻执行这个文件的(81)国海劳字第599号文件和南极考察委员会国南(84)33号文件、财政部(84)财外字第610号文件,以及国家关于工资改革后奖金发放的有关规定。

三、暂行办法与局原有规定有哪些变化?

局(81)国海劳字第599号文件规定津贴分为在港、近中海和远洋三个部分,暂行办法未涉及到在港的津贴标准,近中海和远洋有以下几个变化:第一,远洋津贴,按海上责任大小和艰苦程度不同分成三等,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第二,执行远洋任务对靠外港和不靠外港的津贴分别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对近中海调查,在继续执行原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单位收入留成的奖励基金开支,给每人每天加发一元的奖励。总之,暂行规定的津贴标准比原有的标准有实际的提高。

四、关于外汇补助问题

因为首次执行南大洋和南极考察任务时,正值国家实行出国人员伙食费包干,节余归己的办法,而执行考察任务人员当时还是伙食供给,并未包干,国家考虑到这一情况同意每人每天增加0.5美元作为临时办法,并不是批准的一种制度。 而现在国家对出国人员已取消伙食包干,再继续保留增加的0.5美元就不可能了。今后到南极和南大洋执行任务,只要船只未进入南纬50°以南洋区,就要统一执行我局暂行规定的标准。

2、执行远洋任务不停靠外港为什么不发外汇,这样会不会大家都要停靠外港?

执行远洋任务是否停靠外港,是根据需要和可能来决定的,并报国家批准。不需要停靠外港能完成的远洋任务,我们不能向国家提出靠外港的申请,也相信广大船员和科技人员的觉悟,他们也不会为个人争得少量外汇而使国家增加外汇开支。由于不停靠外港,就无法向国家申请外汇额度,个人拿到的外汇也不能用。所以执行不靠外港的远洋任务就不发给个人外汇。

五、暂行办法执行到什么时候?

这个暂行办法下发以后,我们即向国家上报关于调整海上作业津贴的请示,在国家批准新标准前,局就按暂行办法执行。再不能像过去那样,执行一次远洋任务研究一次、改动一次海上津贴标准,甚至船到了海上还来电要求改动。暂行办法下发后,局领导要求,任何个人包括局领导自己和任何单位都不能自作主张,擅自变动,确有不合理的需要调整,必须经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远洋与近中海的界线如何划分?

这次远洋与近中海的界线,是在原规定离中国海岸线四百海里为远洋的基础上确定的,具体为:北起朝鲜半岛的孟骨群岛的竹岛、楸子岛至济州岛的牛岛至日本大隅列岛的草垣岛连线,再向冲绳岛伸延至宫古岛东角、巴坦岛西岸,继续向西南伸延至东经115°和北纬15°的交点,直至沿北纬15°线向西伸延的一条折线,此线距大陆以近为近中海,以远为远洋。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十五

川大人[20xx]2号为了积极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社会就业困难,同时抓住这一契机深化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学校决定实施“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这一新的人员聘用制度。为了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四川大学项目制工作助理是指在学校各单位的教学(含实验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根据专项任务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制度。基本特点是用人岗位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自主提出;聘期视项目任务需要可长可短;受聘人员以毕业且未就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为重点;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专门从事聘用主体提出的工作任务,并享有与资历相当的合理劳动报酬和其它应有的合法权益。聘用双方采用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1.项目制教学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教助。项目制教助是指根据学校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任务需要,由各学院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专职教学助手,专门从事单项教学辅助工作,例如,承担某一班级某门课程作业批改、答疑等工作。

2.项目制科研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研助。项目制研助是指根据某一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聘用的`专职科研助手,专门完成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单项研究内容或该项目涉及的某一项实验工作。

3.项目制管理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管助。项目制管助是指根据校内各单位管理工作需要,由单位负责人从当年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选聘的专职管理助手,完成管理工作中涉及的阶段性单项工作任务。

4.项目制医生助理人员,简称项目制医助。项目制医助是指根据我校医疗工作需要,在门诊与住院医疗工作中,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询问病史、普通查体、病史信息的录入等医疗文书的撰写及医疗数据的采集。

5.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该类型的项目制人员是指以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博士后政策为指导,根据学校科研项目工作需要,由四川大学自主聘用的博士后专职科研工作人员。

1.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选聘范围:原则上限于本校毕业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暂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2.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项目制博士后选聘范围:面向海内外相关专业人士招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聘本校应届毕业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获得者(项目制博士后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1.项目制教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经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初审,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需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2.项目制管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学校批准后双方正式签署相应聘用合同(附件5)。

3.项目制医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关附属医院初审,医管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用人单位根据学校选聘程序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择优选聘,选聘结果报学校医管处,经授权批准后,与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附件5)。

4.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博士后,由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根据科研任务需要,自主决定聘用人数及聘用标准(项目制博士后由学校人事处进行基本条件审核),用人课题组参照学校有关选聘程序规定,公开、择优选聘、签署聘用合同,并报学校人事处、科研处、社科处备案。

1.项目制教助和项目制管助的报酬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项目制教助的报酬由学校支付60%,用人单位支付40%;项目制管助报酬由学校支付40%,用人单位支付60%。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可从本单位非预算内项目经费中支付。

2.项目制研助、项目制医助及四川大学项目制博士后,原则上在每人每月700元—3000元的标准范围内,由课题组从该项目的科研经费中支付。其中纵向科研项目从项目人员费用中支付,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由聘任双方根据受聘人员条件及在科研项目中的贡献决定具体报酬标准。

3.由于此类合同系项目制聘用关系,社保由受聘人员本人按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4.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报酬支付方式,可与受聘人员协商,按月支付或按照项目工作量进展情况分期支付,并在项目结束时支付完毕。

5.项目工作助理制聘用人员的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项目制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应根据项目工作需要、本人意愿及表现综合考虑,项目制教助及项目制管助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项目制研助及项目制医助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聘用期限;四川大学项目博士后的聘用期限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项目制工作助理聘用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负责日常管理,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项目制工作助理人员协议期满或中止协议,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人事处,停止发放劳动报酬。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统筹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派驻现工作地之外所属企业或派驻单位工作的员工。不包括户籍所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所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所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员管理。

第四条外派员工的选拔和确认,本人可申请或公司选派,结合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需经过面试、笔试等环节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外派名单。外派名单确认后,经所在部门、拟派驻单位、公司人事部明确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员工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公司外派安排。

第六条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暂由公司统一管理,待外派期满一年后,其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保关系由派驻单位承担。

第七条外派人员需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纪律,爱岗敬业。

第八条外派人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在派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考虑到工作的有序开展,会提前安排外派人员的食宿。对于有条件安排食宿的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统一解决。对于没有食宿条件的派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将为外派人员提供外派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副总级以上人员发放外派补贴3000元/月;

3、其他人员发放外派补贴1000元/月;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务和职级有调整的,外派补贴按新职务和职级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公司将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车,同时依据员工的个人情况,可选择住在派驻单位,也可选择通勤的方式,对于通勤的人员,公司将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补贴。

第十三条对于非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且出发地与目的地乘坐高铁在6小时以内可到达的,要优先乘坐高铁,乘坐高铁超出6小时之外的,可选择乘坐飞机经济舱,派驻单位承担往返交通费,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除享有上述福利待遇外,其他休假待遇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按照派驻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外派期满后,征求外派人员和派驻单位意见后,可选择留任或调回公司,调回公司的外派人员由公司妥善安排,结束外派的员工薪酬待遇按新的岗位薪酬标准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外派人员调回公司工作的,会优先晋级、晋升或调薪,并会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十七

四、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目标差异 

(四)资源短缺 

五、冲突的管理策略 

(一)个人冲突控制策略, 

1.分析冲突原因 

2.充分了解冲突当事人 

3.选择自己的立场 

(二)组织冲突的管理策略 

1.改变组织结构 

2.重塑组织(企业)文化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十八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司索员、指挥员厂企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所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1、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十九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三)临时借用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二十

第一条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辽委办发[1999]23号),为推进局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过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人事处是主管人事调配管理的'职能处室,人员编制、计划、考评、调动等项工作,均由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三条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特指接收应届毕业生和系统外专业人员调入。

第五条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1、事业单位用人以接收应届毕业生为主;

2、考试考核;

3、择优录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2、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3、男女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品行端正,无违纪违法记录;

5、身体健康。

第七条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需在省人事厅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聘用专业人员;

2、条件、资格审查。对应聘者的条件和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资格。

4、择优录用。经考试、考核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经局党组研究通过,方能履行聘用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局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二十一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反对邪教。

二  尊重社会公德,尊重他人。树立团队意识,以团队为重。遵守院校规定,在校学生优先保证学业。

(1)树立健康形象,尊重别人健康权,不劝酒少吸烟。

(2)不要破坏别人的家庭,并尊重他人隐私,剧社成员之间不许建立新的恋爱关系。

(3)不要与社员发生不正确的金钱关系,不提倡社员之间借钱和手机。

(4)不要编造和传播消极言论。

(5)吃饭,聚会,出行等活动需要个人付费时实行aa制。

三  以剧社名义进行活动时应自觉维护剧社荣誉和安全。

(1)未经三拓旗剧社事务部的许可,不得擅自以剧社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2)凡以剧社名义进行活动时,参与活动的社员与非社员都应遵守三拓旗的有关  管理条例。注重仪表,自觉维护剧社的形象和安全。并接受剧社监督和管理。

a) 剧社社员以剧社名义活动时,一律使用剧社事务部统一设计印制的名片或证件。为统一剧社形象和避免不必要的浪费,禁止社员单独设计印制和使用剧社名片。

b) 三拓旗剧社的英文名为:theatre santuoqi。英文的简写方法有两种:theatre stq和tstq。剧社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可根据不同情况使用。

(3)剧社原创剧目及其视觉创意等知识版权,参与创作社员应该根据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四  剧社的人事和组织制度。

(1)剧社的加入制度。

a)  剧社实行双向选择,新人自愿申请加入的原则,是否准入由剧社事务部组织民-主讨论,并做最终决定,其他个人无权招收社员。

常规道德的人士(社内核心三人以上认定)。

人士应该在自愿的前提下申请加入剧社。

(2)剧社的.退出制度。

a)  剧社实行自愿退社,剧社劝退和开除的制度。由剧社事务部组织民-主讨论,并做最终决定,其他个人无权劝退和开除社员。

b)  由于个人原因欲退出剧社,请先向剧社事务部申请告知,由事务部组织讨论后回复。

c)  由于个人原因长期不参加不关注剧社演出活动,两年未履行缴纳社费义务,连续两次未参加剧社年初(上半年)拓展会议的社员,剧社事务部将给予劝退。

d)  由于个人违反管理条例或触犯国家刑法,由事务部决定给予开除,取消档案,在剧社网站上发表公告。 其他人士无权以剧社名义开除社员。

(3)剧社的组织制度。

a)剧社内分工将根据社员所学专业优先安排的原则。具体实施根据活动统一安排。剧社允许跨专业实践。

社进行日常维护。由于个人原因,一段时间内无法参加剧社例会或演出活动的,但能可以履行基本义务的社员将被划为二线进行组织,他们无法行使剧社投票权,但保留知情权。

一线二线的社员将根据客观情况进行上下调整,由事务部负责管理。

c)社外人士参与剧社活动,需由项目人向事务部告知情况,得到允许后社外人士方可进行活动。社外人士也需遵守三拓旗剧社的管理条例。

员需到场参加。剧社内部的重要会议只有正式社员才能参加。

五  剧社创作核心制度。

(1)剧社戏剧创意排演工作,由剧社聘选的创作核心组承担。其主要负责工作为剧目视觉和文本部分。

(2)创作核心组成员聘选的标准。

(a) 一线并且专业优秀社员。

(b) 社外长期合作的优秀专业人士。

(3)创作由导演召集和领导,剧目管理由指定制作人负责。

(4)创作组成员每年选聘一次,优秀成员可继续留任。

(5)演出结束后,创作核心组应进行总结和讨论会。

(6)剧社将优先重点培养和推广创作核心组。

六  三拓旗剧社社费的收取,分为社员定期缴纳年费,以及按比例提取社员收入的两种方式。

(1)社员应履行缴纳会费的基本义务,剧社每年缴费一次,每人收费五十元人民币。主要缴纳方式为年初(上半年)拓展会议上收取,辅助手段为银行转缴。

(2)剧社组织的商业活动,剧社将提取参与社员个人收入的百分之八,作为社费。

(3)如还需额外缴费,由具体负责人向社员告知用途,并组织不少于十人的社员进行举手表决,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票方可通过。

(5)剧社所收取的社费,主要用于新剧目的创作排演,社员观摩集训以及剧社运行维护等的支出。

本条例适用于三拓旗剧社所有正式社员以及参与剧社活动的社外人员。

(1)条例制定和修改,应根据剧社发展方向,建社原则以及客观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度进行完善。

剧团想要发展并获得成功离不开有高-瞻远瞩高层管理。思想超前,想法独到的幕后制作,企划人员。完善的后勤整体。优秀的演绎人员。

具体管理措施可参照以下几点意见:

一:优秀的高层管理。

(1) 掌握管人的技巧:提高自己本身的素质,展现自己独到的管理方法,让下属信服你,做出什么决策一定要沉着,冷静,果断,让你的下属看出你是一个具有非凡领导能力的人。避免犹犹豫豫,武断,让下属怀疑你的能力,从而不能信服你。会为以后的工作带来不可料想的内部麻烦。

(3) 为下属做示范榜样:作为上司,吃苦在前,享用在后。示范在前,管人在后。创造团队精神,而不是单打独斗。我们剧院是个整体,领导要做到,剧院是大家庭,在这个家庭里每个成员都要努力使这个家庭取得更好的成绩。不要把情绪带到工作上,不要以老板的架势来压人,及时跟员工沟通感情,积极听取来自各放的意见,建议,不论其什么地位。

(4) 处理下属关系:领导者要做到公平,对待每一个员工都要公平,奖惩分明,纪律严明,。尽量避免直接当面指责下属(人人都有自尊心,换一种方式,使他知道错了并改进,而且感激你给他留有面子的举动,使其更卖力的为你工作)多听听下属的不满。

(5) 积极激励下级努力工作:作为领导不可过于小气,不与员工有金钱上的小事斤斤计较,使员工觉得你是一个非常大度的领导,让他们觉得愿意跟着一个“大方”的老板做事。多多在公众场合表扬员工,使员工觉得老板重视他,他有很大价值。

(7) 外联:--

二:幕后团队

(1) 原创制作:就是说打造自己的原版作品

(2) 翻版改编:把流行歌曲,传统二人转,明星模仿,著名作品(比如西方童话,名家名著)进行改编成另类,搞笑情景小短剧。

(3) 舞台策划:包括灯光,舞台设计,准备工作

(4) 培养艺人:按剧中需要挑选各种艺人尽情培训

(5) 拉拢观众:对外打出特色,招揽劲可能大的观众群,培养优秀的宣传人员

(6) 售票:普通售票,会员积分(可对经常观看的观众采取会员积分制,当积分到达一定数目时候,升级为vip会员或适当奖励)

(7) 接受外来作品:定期或长期接受外部作品的征集

(8) 观众参与评选:在一场演出结束后,可让观众退场后,对喜爱的节目加以投票,观众对剧团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留言到我们的专栏上,观众可参与选出下期节目希望看到什么表演。

三:员工管理

(2) 薪资待遇:员工的薪资待遇要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按劳分配(当今社会高速发展,以前那他靠吃大锅饭的方法已经老套,淘汰了。员工按自己的努力程度对剧团所做的贡献大小来拿取相应的待遇。领导做到公平起见。员工做到积极努力赚取更多的薪水。)

(3) 招聘解雇:领导要做到积极保留优秀的演员,积极引进新的人才。对于以前做过贡献后又不思进取,或犯大过错的员工,给予警告后,给时间监督改进,如果改进很好,要继续保留使用,并且要向以前一样对待,不可一次犯过错,而领导者心存芥蒂,不给予充分发挥其才能的机会。相反,经过警告后还是老样子的员工,领导应该毫不由于的将其解雇。不要碍于情面一拖再拖,这样的人显然是团体发展的绊脚石,如不及时移开,也会给其他员工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从而阻碍了发展。

再者有个特殊情况,这个员工很努力,又没触犯纪律,但是他就是很平庸,没有发展的潜力,对于这样的员工,我们给予他工作肯定之后,找个恰当的机会将心比心劝说其离职。因为现代企业不会养闲人,道理就这么简单,对剧团没有发展必备条件的人我们不要。

四:财务管理

(1) 资金筹集:--(不了解情况)

(2) 流动,固定资金:保证流动资金满足我们各项活动,准备,宣传经费的需要(尽量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数量。因为流动资金过于太多,就会提高我们的成本,从而使利润空间减小。必须加强经济核算,严格责任制度。说白了就是把好花钱这一关,要把钱花在刀刃上,花最少的钱,做最充分的准备)保证储备一定数量的固定资金,而这部分资金是作为我们剧团的基石,稳固我们剧团的坚实后盾。

(3) 成本和费用的管理:

a :成本的计划:根据我们演出的计划,要准备相关的硬件,软件。详细的列出帐目单。按计划行事,做到不浪费一毛钱来办最周全的事(这不是不可能的,只要计划得当,完全可以做的很好,可以省出一部分资金,从而降低我们的成本)

b :费用的管理:在准备期间的管理,只要按提前做好的相关预算来做,严格控制一分一毛钱。

(4)利润管理:所有所得收入-投资费用=净利润

净利润的分配(详细剧团领导拟订)

(4) 员工工资:简单几句话1按时发放2按功发放3公正,公平,公开(做到帐目明了,染员工知道我这钱是怎么挣来的)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二十二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效用明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15〕3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工会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企业职工互助资金;

(七)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企业职工互助资金等项资金,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政策规定、工会的有关制度、互助资金章程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及以下的,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个人自负、自理部分超过本人年养老金的退休职工。

(三)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四)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五)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六)关爱春节留当地过年的外来员工,吃年夜饭、送年货慰问活动。

第六条 帮扶资金使用手续

(一)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包括“两节”送温暖和金秋助学)报批手续:帮扶对象填报《特困(困难)职工情况调查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所在单位工会和上级工会盖章,帮扶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并根据当地帮扶标准提出具体帮扶意见,市、县(市、区)工会保障部审核,工会分管领导审批,帮扶中心发放资金,受帮扶人在实名制汇总表上签字领取(特殊情况下需代签的,由最终领取人补签回单证明)。企业职工互助资金帮扶,由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工会小组证明,工会班子依据《章程》集体讨论决定。

(二)培训资金使用手续:帮扶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困难职工、农民工进行就业技能培训,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培训人数、时间、工种、要求、参训人均费用标准、建立学员培训档案等内容。帮扶中心根据培训协议及培训机构提供的费用祥单、培训人员签字名册原件、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向培训机构划拨帮扶资金。

(三)职业介绍资金使用应提供招聘会相关资料。

(四)法律援助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律师代理仲裁和代理诉讼费用,援助对象应填报个人帮扶申请表,代理律师代理费用清单、代理情况说明,代理情况说明需受援助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帮扶资金的管理。建立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工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和确定帮扶对象,工会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会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帮扶资金纳入市、县(市、区)总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一)市总工会保障部根据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捐助预算,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由市总工会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二)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强化帮扶资金预算管理。各级工会要按照工会年度预算、决算编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上报上级工会。

第九条帮扶资金(含帮扶资金存储利息)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帮扶中心建设开支、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条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工会经费审部门要把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纳入审计范围,同级工会经审部门对帮扶资金每年审计一次。市总工会对各县(市、区)总工会进行不定期审计。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应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绍兴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帮扶基金的来源和帮扶对象

第三章帮扶基金的用途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帮扶基金的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我市困难职工解决就业和生活中的困难,广泛筹集、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帮扶困难职工基金(以下简称“帮扶基金”),根据国家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帮扶基金是依靠各级政府支持,广泛吸取社会各界资助,以帮扶困难职工为主要目的而建立的公益性、互济性、群众性的社会基金。

第三条帮扶基金的宗旨是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帮扶基金的来源和帮扶对象

第四条帮扶基金的主要来源: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款;

2.市财政拨付的一定数额专项资金;

3.社会公益活动的募集;

4.基金的增值;

5.其他资金。

第五条帮扶基金的帮扶对象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中,虽享受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家庭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职工。

第三章帮扶基金的用途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帮扶基金的主要用途:

1.为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

对因大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提供500元以内的救助,每户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额不超过2000元。

2.对困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帮助再就业。

每年为困难职工举办5~6期免费技能培训班。

因再就业需要借款的困难职工可一次提供2000元以内的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

因再就业需要贷款的困难职工,由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对被批准者每户可提供10000元以内贷款的一年贴息。

3.对困难职工提供法律 援助。

对因劳动争议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律师 进行代理诉讼的困难职工,可提供50%的律师费用。

第七条帮扶对象个人应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工会审核同意后,经上级产业工会核准,报郑州市总工会审批。

第八条对因再就业需要借款或向商业银行贷款的困难职工,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立项的可行性报告。

第四章帮扶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郑州市帮扶困难职工活动领导小组委托郑州市总工会负责帮扶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建立健全帮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保证帮扶基金的规范完整,合理使用。

第十条帮扶基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定期公开帮扶基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郑州市总工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二十三

兼职人员代表公司的社外对其公司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工作的目标是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现场招聘的人气,工作的目的有:发票、贴海报等工作!

一、兼职人员工作时间。

兼职人员每天早上08:30准时上班,下午17:30下班,中午休息一个半小时,兼职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矿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在前一天口头陈诉,或电话告知!如没有按照要求执行规定的,按照情节轻重和迟到早退次数处理!1、处罚规定:迟到或早退一次的(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给予警告一次,迟到或早退两次的(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一次!迟到或早退三次直接给予开除,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无故矿工者直接给予开除并扣除三天的工资!2、奖励规定:兼职人员每次外出发票必须要有回收率,按照每回收一张按照0.05元一张计数,多回收多计数,上不封顶!

二、兼职人员工资发放。

三、兼职人员工作考核。

1、入场卷发放。

兼职人员每天必须按照要求发出所以外出携带的票据,如有不实发放或丢掉,应按照每张票据的价钱给予处罚并赔偿于公司票据原有的价格,兼职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发放票据,如发现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发放,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开除并给予经济处罚(特殊情况待定)。

2、海报张贴。

兼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外出贴出携带的海报,在张贴的过程中,不得有不实或丢掉,如发现不实给予警告并处于经济处罚,如丢掉,直接给予开除并处于经济处罚,并且赔偿公司海报原价格(特殊情况待定)。

兼职人员外出发票或者张贴海报后,我们会抽排一员进行对其监控,在监控的过程中,如发现兼职人员有消极待工或者工作效率不高的人员,第一次我们应给予批评和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直接给予开除,并处于经济处罚!在张贴海报的过程中,如发现没有在规定的地点张贴出海报,按照每张5元的价钱给予处罚!

最新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通用24篇)篇二十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八条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

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六)《实习协议》复印件;。

(七)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本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十三条集中培训由本协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通过集中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五条集中培训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指定的教材。本协会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教学材料。

第十六条本协会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第十七条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本协会及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第十九条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本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本协会审查,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登记的,应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两年内申请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三十二条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实习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三十四条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人员将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作出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将在面试考核结束后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日,在公示期满后公布实习鉴定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核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考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应当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对有证据证明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八条实习人员对面试考核不合格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核。本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九条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不合格的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的,本协会可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至九个月的决定。实习人员可在按照延长期限完成实务训练后,重新提交面试考核申请。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与实习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

(六)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七)为实习人员安排指导律师,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等理由向实习人员私自收取费用的;。

(六)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本协会。本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本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面试考核的,由本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本协会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北京市司法局。

第四十五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并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所具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另外,根据其他法规规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向申请执业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有相应的律师事务所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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