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会议服务与管理的主要内容(优秀5篇)

时间:2023-09-28 作者:纸韵2023年会议服务与管理的主要内容(优秀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会议服务与管理的主要内容篇一

对比2014版发现,新版《管理办法》在第七条增加了一项内容:“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表示,这是出于政府预算管理的角度来做出的规定,政府召开的所有会议,其经费都要列入预算。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不能随便调整预算。因此,如果突然增加会议,预算没有这笔费用,会就不能开,否则就违反了《预算法》的规定。

刘小川认为,这是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来履行政府职责和行为。未来,有利于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推进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职能科学化和法制化。

变化2:二三四类会议取消“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的规定

新旧版的《管理办法》都将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会议服务与管理的主要内容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7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同时废止。

会议服务与管理的主要内容篇三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加强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等规定,结合审计署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署机关会议(包括以署名义召开的会议,以及署机关各司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促进节约会议费支出。

第三条署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二类、三类、四类会议。各类会议的数量、会期、规模、召开地点及会议形式应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署机关会议严格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必须“先有计划和预算,后有会议和支出”,不得召开无计划、无预算会议。

署机关会议计划和预算按下列流程和权限报批:

每年6月20日前,各司局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建议,经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署领导同意。

6月30日前,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汇总形成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草案,报审计长批准。

7月5日前,办公厅财务部门根据审计长批准的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组织编制署机关会议费“一上”预算,随审计署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11月5日前,各司局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调整建议,经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署领导同意。

11月30日前,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汇总形成调整后的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方案,并完成报批工作。其中,二类会议计划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后,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三类会议计划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四类会议计划报审计长审批。

12月5日前,办公厅财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署机关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组织编制署机关会议费“二上”预算,随审计署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条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确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计划内会议取消或调整时间、会期、规模、地点及形式的,报分管署领导审核,报审计长审定。

计划外新增会议的,由相关司局提出建议,经办公厅会议管理部门审核,先报分管署领导审核同意。其中:二类会议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后,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三类会议报审计长会议审定;四类会议报审计长审批。

计划内会议调整或计划外新增会议如涉及申请追加署机关会议费预算,由办公厅负责向财政部报批。在审批到位前,原则上不得召开相关会议。

第六条署机关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经费渠道及结算方式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定额标准是会议费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之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署机关会议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借会议名义用公款组织旅游、参观以及各种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七条署机关各类会议应优先使用署内现有会议室及培训场所;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并严格控制主会场和分会场规模。署内现有场所不能满足需求的,应当在定点饭店召开。

第八条各司局应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一会一报”原则报销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计划及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办公厅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会议计划,以及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会议费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办公厅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审计署所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按国家相关规定报送财政部、国管局,并在署内公示,具备条件的向社会公开。

署机关各司局和署所属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办公厅财务部门。

第十条办公厅负责制定、修订署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汇审、报批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审核相关会议费开支,编报、公示和向社会公开审计署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对署所属单位会议计划和预算管理进行指导。

各司局负责研究提出相关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建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和预算,及时报销会议费开支,以及报送承办会议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行事司会同办公厅负责定期对署机关及署所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违反国家和署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所属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参照执行。

会议服务与管理的主要内容篇四

此部分费用主要是租赁一些特殊设备,如投影仪、笔记本电脑、移动式同声翻译系统、会场展示系统、多媒体系统、摄录设备等,租赁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保证金,租赁费用中包括设备的技术支持与维护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租赁时应对设备的各类功效参数作出具体要求(可向专业公司咨询,以便获得最适宜的性价比),否则可能影响会议的进行。

另外,由于品牌、产地及新旧不同,这些会议设施的租赁价格可能相差很大。

会议服务与管理的主要内容篇五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河南省就此出台了关于会议费管理办法。

20最新河南省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统称省直部门)。

第三条省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对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省直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省级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会、省劳模会。

二类会议:省委全委会、省委经济工作会、省人大会会议、省政协会会议、省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召开的全省换届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省辖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及其两个以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省综合性会议。

三类会议: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省辖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省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二类会议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

三类会议由省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列入部门预算。省直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经单位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定。其他临时性小型业务会议由省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增列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一、二类会议会期依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会议天数确定(其中“两会”按会议通知的报到时间计算),三、四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项目评审、论证等小型会议确需延长会期的,由省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省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严格按照省委文件批准的数量限定。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不得请省辖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参加。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十条省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对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会议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不能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在不超出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前提下,一、二类会议在会前写出情况说明报省财政厅审批,三、四类会议写明情况备查。

会议定点饭店可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第十二条参会人员以在郑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郑州市以外召开。省直部门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省级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

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纸笔等办公用品费、医药费及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费、通行证制作费等会议发生的必要支出费用。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无工资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

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城市间交通费等不在会议费综合定额之内,根据会议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290元、公杂费70元);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35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210元、公杂费50元);

四类会议:每人每天300元(其中伙食费90元、住宿费180元、公杂费30元)。

第十五条会议经费开支渠道。

一、二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会议筹备方案及会议经费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审定的会议经费列入会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实际批准的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核定会议经费。三、四类会议由省直部门按照会议天数、参加会议人数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从其公用经费或制度允许列支会议费的专项经费中支出。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基层转嫁或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参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六条省直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省直部门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八条加强会议费管理。

严禁省直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虚列会议费用于其他开支和设立账外账,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省直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省直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财政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一、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省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会议计划编制和三、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监察厅对省直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基层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以培训费名义列支会议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省级会议定点有关规定按《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行政单位会议类别及费用标准的通知》(豫政办〔2001〕7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会议费支出标准的通知》(豫政办文〔2007〕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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