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

时间:2023-10-24 作者:曼珠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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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篇一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纂,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本办法所称其他志书和年鉴,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组织编纂的专业志、乡镇志、村志和专业年鉴等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新闻出版、保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志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

(三)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具体组织编纂和审查验收工作;。

(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展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七)指导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编纂;。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历史与现状。

第八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拟定省地方志工作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省地方志工作规划,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具体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十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民族自治区域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价值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地方志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有关工作,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单位,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第十三条地方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省地方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书审查验收通过后,不得擅自修改。

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是否符合地方志书有关质量规定。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具体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地方志书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审查验收、批准后,方可出版。

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版。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编纂单位应当事先拟定编纂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编纂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以及已经设立的方志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鼓励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和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八条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九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评审等工作的有关人员支付适当报酬。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库、网站等,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地方志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开发,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有关项目研究,为科学决策服务。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地方志书审查验收通过后,擅自修改的;。

(二)未将应当依法归档的地方志资料和文稿及时归档、造成损毁,或者据为己有、出租、出让、转借的。

第二十三条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地方志资料的;。

(二)拒绝承担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篇二

人的一生必须承担着各种各样的责任,社会的、家庭的、工作的、朋友的等等。一个人各种关系处理的好与坏,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有没有责任感,是否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在我们后勤工作中每个人身上都有或轻或重的责任,但不论轻重都是责任,都不应小觑,因为责任是使我们商院后勤人能每天以饱满的热情去对待繁重的工作,以乐观向上的积极态度去面对学生,以安定淡然的心,完成自己——大学工作者神圣的职责。

现代大学有责任像火车头一样带领社会的思想和知识,担负起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的职责。作为商院后勤人我们有责任协助老师对学生的生活、学习、技能、习惯的养成提供帮助,使商院学生走出商院能成为社会未来发展的栋梁之才,作为大学工作者这也是我们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起到决定性的影响,我们在看到知识的巨大作用的同时,还要看到知识的背后更重要的还是人的品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才的评价标准也处在不断地变化之中,在经历了“智力取向”、“能力取向”阶段后,已走向“品行取向”,这一变化反映出品行、能力、智力是优秀人才的必备素质,其中品行是核心,能力是支撑,智力是基础。作为商院后勤人,大学生四年的在校生活中品行提升与否,我们的工作态度也对他们有一定的影响。我们不能仅仅把自己放在做饭、扫地,擦桌子的角色中,要对自己是一名大学工作者有清楚的认识,要把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看做神圣的责任,引导学生在增长科学文化知识的过程中,有意识的提升思想道德修养,德知并进,全面发展。身体力行用我们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尽职尽责一点一滴影响学生,用我们自身生活充实、积极向上,充满对生命的热爱之情引导学生,使自己成为学生的责任心培养中的楷模。前些天商院贴吧里的“行知七里好阿姨”,精通业务,善于挖掘调动学生的正能量,学生感慨阿姨们履行着妈的职责,把学生当孩子呵护的负责任的的态度,这些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学生,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合作伙伴关系,自我奉献与学生共同发展,也是教育的渗透和表现。

责任可以改变对待工作的态度,而对待工作的态度,决定你的工作成绩,假如你热爱工作,那你的生活就是天堂,假如你讨厌工作,那你的生活就是地狱。我们在工作中,就是要清醒、明确的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挥自己的能力,克服困难完成工作,认识到、了解到自己的责任,清楚自己的责任,并承担起自己所在工作岗位的责任,那么工作就由压迫式、被动,转化为积极主动,并享受工作的乐趣,取得成绩的快乐。记得赵总有一次开会讲过理工大老师谈起对学生在篮球方面的培养的自豪之情和我们学校个别老师对毕业生平安送走的心态对比,让我感触颇深。学生是否对母校有深厚的感情,也在于这四年我们对学生的点点滴滴。人在一生当中,轰轰烈烈的大事能有几桩,何况只是四年大学生活,当离开母校,值得细想品位的大多是一些细节方面的小事情,我们后勤人正是每天用一件件小事在和学生接触交流,我们用心做好每件事,在这一件件小事情上感动学生,那我们的工作就做好了。学生对母校的感恩留恋,是我们每个大学工作者平时一点一滴堆积出来的,是想成为多年之后,学生心目中的神圣殿堂,这里面的所有老师在他们心目中都是圣贤呢?还是给扯下凡尘,让学生把我们当笑话中的主角与人同乐云云呢?我们是想要哪种结果呢?那就向那种结果努力吧!

责任从大道理说,就是基本的职业精神,从小的来说即一个人做事的基本准则。只有负责的人,才有资格成为优秀团队的一员。我们都是有责任感使命感的大学工作者,为了我们的明天会更好来做最好的自己吧!

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篇三

《地方志年终工作总结》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收藏。

农林科学院。

2011年,农林科学院在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地志办的业务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志工作,紧紧围绕科研中心工作,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年初以来,我院就把地方志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机。

构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布置地方志工作,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由党委书记主抓,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抓好、抓紧,狠抓任务落实,经常研究、解决撰志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撰志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合力攻坚、层层落实。

撰志工作是一项纷繁的工程,只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因此,我院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搞好撰志工作。一是加强与地志办的沟通。在纲目增设、修订过程中主动与地志办进行联系。二是建立科学的分工负责制。明确编写任务,给具体撰写人员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责任目标,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三、切实加强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撰志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为使撰志工作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院始终把加强部门自身建设,范文写作提高撰志干部队伍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撰志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确定专题进行认真地讨论和交流。认真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大兴安岭地方志书年鉴编纂行文规范》。学习中,我们注意结合工作实际,查找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大了对撰志干部的培训力度,积极参加地区组织的业务培训。上述措施,使自身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为搞好撰志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考证、初稿编纂工作。

为止,已按要求完成了年鉴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农林科学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共青团xx县委。

2009年,团县委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思想汇报专题在县志办的业务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志工作,紧紧围绕县志办的中心工作,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年初以来,团县委就把地方志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布置研究地方志工作,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由团委书记主抓,办公室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针对地方志工作涉及面广,任务复杂艰巨,要求各部门尽力支持认真抓好、抓紧,狠抓任务落实,经常研究、解决修志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确保修志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切实加强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地方志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为搞好地方志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合力攻坚、层层落实。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纷繁的工程,只靠办公室人员是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因此,团县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搞好修志工作。一是加强与县地方志办的沟通。在纲目增设、修订过程中主动与区地方志办进行联系,要求变更、增设承编单位。二是建立科学的分工负责制。明确单位的编写任务,给每位具体撰写人员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责任目标,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四、认真。

做好资料的收集、考证、初稿编纂工作。

资料是志书的基础,做好收集资料工作是保证志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志书顺利完成的关键之所在。我们认真做好修志工作的前期准备,通过到查阅、走访等形式,搜集大量的档案资料,为编纂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素材。到目前为止,已经完成地方志纲目编写工作。

共青团xx县委。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被考核单位:共青团xx县委责任人:裴晴。

2012年上半年,我办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地方志系统紧紧围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这个主旋律,开拓进取,团结拼搏,以第二轮修志为重点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快速推进,加强指导,扎实开展志书续修工作。

部分的志稿进行二次编辑。目前已完成《工业》篇的《概述》、《机械》、《冶金》、《建材》;《经济管理》篇的《计划》、《统计》、《审计》、《物资》、《工商》、《物价》等;《科技》篇;《人大》篇;《政协》篇;《群团》篇部分。共计近100万字左右。二是修志指导工作。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今年以来,加强对县市区修志工作的督促指导工作,以加快其修正工作进度。今年,《攸县志》(1986-2010)已完成送审稿,力争下半年召开全省评审会;《株洲市北区志》已完成初稿,正在资料的补充和核实之中。为使区县修志工作加快进度且保证质量,我办协助县区聘请专家进行修志工作。

二、认真编审,确保质量,精心组织年鉴编辑工作。

品年鉴迈进。一是精心组织,认真收集资料。精心制定年鉴篇目,并将篇目发到年鉴编委会成员和全市主要撰稿单位征求意见,进行修改、补充,使其更加科学、完善。然后按照年鉴篇目、内容的要求,将年鉴的资料分解到各部门,年鉴编辑人员责任到人,分工负责收集汇总。二是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指导。为确保年鉴按时、按质完成编审工作,我办年鉴科与各单位加强联系,督查各单位年鉴资料撰写情况,并对年鉴资料撰稿人给以适时指导。上半年,我办对60多个重点年鉴撰稿单位进行了业务指导,确保了原稿的质量。三是落实责任,反复修改完善。年鉴编纂实行规范操作,稿件严格实行“四审制”,即作者单位领导审定、年鉴编辑部审定、年鉴编委会领导及主编审定、出版社审定。年鉴排版出最后清样后,发动全办同志进行校对,大打差错歼灭战。通过责任落实,任务落实,进行认真编审,反复修改,力求年鉴资料真实可靠。截止到目前,全市近300家单位均已提供了年鉴文字稿。目前,文字审稿和彩版征集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当中。

三、创新思路,与时俱进,大力开展读志用志工作。

长沙隆重召开摄制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中国文联原副主席、中国传媒大学艺术研究院院长仲呈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雅瑜,省政协副主席谭仲池、市领导陈君文、王群、阳卫国、王志刚、张雄、蔡典维、张国浩等出席发布会。

四、团结协作,强化教育,切实提升方志队伍素质。

我办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开展方志工作首要和基础的工作。注重从源头上杜绝不和谐、不团结的不良风气,努力构建“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和谐机关。

综合业务素质。

2、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今年以来,我办紧密结合双联工作,创先争优等工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4月份,办领导带领2名工作人员走访我办双联单位——攸县桃水煤矿,全面了解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亲切慰问企业工人工作生活情况,把党组织的关怀传递给他们。办领导班子带队走访了攸县档案史志局、茶陵县档案史志局、醴陵市市档案史志局、炎陵县档案史志局等单位,积极收集和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全面梳理并整改。

结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坚持用《条例》规范、指导修志编鉴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修志编鉴业务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加快二轮修志步伐,完成志书主体部分稿件的二次编辑工作。

(三)继续对县市区修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市直机关编写部门志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注重质量,力求精品,10月份出版发行《株洲年鉴(2012)》。

(五)加紧组织编修国家级志书——《中国炎帝陵志》,年内完成全部初稿的修改验收工作。

(六)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料、落实等方面的内容,看完如果觉得有用请记得收藏。

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篇四

20xx年上半年地方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州志办的.具体帮助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三级志办主任会议精神和全州地方志会议精神,以全面推进二轮修志为目标,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拓宽地方志工作思路,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的能力。二轮修志有新进展,年鉴编辑创新有突破,部门志编修有新进展,地方志自身建设得到了加强,地方志工作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取得了成效。

20xx年二轮修志进入总纂以来,县志办相继召开了二次会议,认真部署总纂阶段工作,以质量为志书生命基准,在总纂中优化工作方案,细化每个阶段和每章节编纂工作,精雕细刻,确保每章节的质量,全面开展续志工作,同时志稿编纂班子边总纂志书稿,边做好查缺补漏工作,把编审完的志稿分别返回各部门,让各部门认真审阅志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地方志资料真实可靠,并返回县志办进行再认真编纂。坚持“一支笔统稿”,同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大胆进行方法、体例的创新,不断提升志稿质量,目前,续志工作按要求和时间表有序推进,现已完成三分之二的总纂任务。

报送省、州年鉴材料。《云南年鉴》、《××州年鉴》、《云南小康年鉴》每年都从不同角度收录××县概况材料、政治、经济、文化材料,这是对外宣传××县的重要渠道。按照省、州、年鉴编辑部要求,县志办安排专人撰写,负责撰写的同志积极主动到有关单位查阅资料,核实数据,做到准确反映××县20xx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到6月中旬,已完成报送资料。

我们在全力抓好续志和年鉴编纂工作的同时,注重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组织动员和鼓励修志人员,积极撰写理论文章和工作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上半年,向州级以上刊物报送理论文章和工作信息3篇,已采用3篇,完成了州级考核任务。同时,紧密结合我县地方志工作的实际,组织全体职工和修志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理论研讨。如,我们结合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针对修志和年鉴编纂工作的实际,围绕“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开创我县地方志工作新局面”为主题进行研讨;结合创优争先活动,开展了学习讨论。大家谈认识、谈体会,谈设想,交流思想,相互学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省、市州、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纂地方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制定业务规范;。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五)收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

(六)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宣传推广地方志成果。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志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识水平。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和少数民族人士参加。

第八条承担编纂任务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规划和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要求,组织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地方志书每左右编修一次。地方志工作机构在编辑地方综合年鉴、编写有关资料性文献的同时,做好资料准备工作,适时启动下一轮志书的编纂。

第十条编纂地方志所需资料由地方志工作机构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涉密规定允许的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

资料持有人或者所有人提供资料被采用的,由编纂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资料翔实、准确,地方特色突出,体例科学严谨,审校、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的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志书实行评议和初审、复审、终审制度。对地方志书进行审定,应当吸收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民族、社会、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一)地方志书在进入审定程序之前,应当召开有关领导、专家和相关人士参加的志稿评议会进行评议。未经评议的志稿不得提交审定。

(二)省志各卷由承担编纂单位组织初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三)市州志由市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初审,市州政府复审,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四)县市区志由县市区志编纂委员会初审,县市区政府复审,市州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第十三条审查地方志书,除重点审查地方志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外,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业务标准:

(一)志书体例:正确运用志书体式体裁,符合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做到结构合理、逻辑清晰、分类准确,归属得当。

(二)资料内容:全面系统、取舍得当,准确翔实,纵不断主线,横不缺主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行业特色。

(三)行文规范:地方志运用语体文记述,表述准确、文笔流畅,语言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志书可以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同时出版。地方志书翻译成外文出版时,需报省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参与审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第十五条各级编纂单位在地方志出版后3个月内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样书电子文本。

第十六条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应当集中统一管理,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移交本级档案馆、方志馆保存管理,不得据为已有或者出售、出让和转借。

第十七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方志编纂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地方志工作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将收藏陈列的地方志向社会开放。

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资料库、方志馆、互联网站等方式,为社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篇六

在2011年的大幕即将落下的时候,单位开始了一年一度的考核,每个人都要拿出个人工作总结。------这是关于工作的。

在2011年将要逝去的时候,我开始感慨,忽然发现。这一年,有那么一些变化不知不觉的影响着我,有那么一件事值得我来记录,也有那么一些愿望,希望在来年或者将来实现。-------这是关于生活的。

---------------题记。

总觉得还没来得及细细揣摩自己在这一年中的所获得的千般感受,当我细细回顾这一年走过的路,总能让自己陷于不可自拔的回忆和感叹中。2011年是我人生旅程中重要的转折一年,在这一年中,我在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上迎来了更多的挑战和思考。

开始工作总结时,我有些惭愧,我也不能行敷衍了事,吹嘘自己、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弄成赤裸裸的自我表扬,因为一年到头,没有做出一两件大事来,总结起来就十一个字:坏事一箩筐好事九牛一毛!一年来,我不等不靠不争不要,只是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但我想芸芸众生能做大事的实在太少,多数人的多数情况还只能做一些具体的琐碎的事、单调的事,平淡,鸡毛蒜皮,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大事不可缺少的基础。

过去的一年,让我体会最深的就是真诚的对待自己的工作和周围的每一个人,以友善之心面对自己从事的每一件小事,对待每一个同事,要以力求精致的态度为自己的目标,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力求向完美的结果靠近。一个人承担一个家庭全部并面对工作中的困难,一年就这么过去了,什么成果都没有,总结成了浮云,但面对同事和领导的关心和照顾,我不得不在此表示感激,,我想这些对我来说,都是一种激励和鞭笞。

也许,太多的人总不屑一顾于我的'生活和工作中这些小事和事情的细节,但是我认为这其中却蕴含着一个道理,即:无论做什么都要养成良好的习惯――认真、严谨、一丝不苟!良好的习惯会受益终身。

我所作的工作是普通的工作,只要用心就能把工作做好,有些同志说我们后勤人员的工作就是伺候别人的,这件事情以后,我认真审视了自己的工作,其实,换个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反而觉得工作充实而又意义,越是微不足道的工作,其实也越能成功,因为这些工作所面对的都是生活中最基本的事物;许多人往往会忽略它的重要性,却无法否认它的存在价值,因为它是我们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每个人并不是不注重细节,只是态度不一样,我想每个人观念有所转变,能够培养一种健康、积极向上的心态,爱岗、敬业主人翁的态度,我觉得就是我最大的收获。

我有很多缺点与不足,我也正在努力的去改变,2011年对我来说,正确的蜕变很重要。要改变的问题很多,首先就是意识。意识到工作是什么?从最根本的意义来说,工作就是为了自己,能赚到养家糊口的薪水,不懂得这一点,对待工作就没有热情,工作起来就会毫无生气,工作还是一种责任,工作中无小事,必须认真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无论工作多么艰苦,单调枯燥,都要时刻铭记“这是我的工作”。无论领导安排我们到哪一个岗位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是处理一切事务的基础。如果我们每个人不能做好事情,就不能为单位创造价值,那么我们在单位的存在就有问题。我们也就随时有可能失业。

工作和生活需要行动,需要努力,需要一种积极主动、自动自发的精神,这就要求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工作,对待他人,对待生活。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尽力做到最好。职业不分贵贱,贫富没有差距,只有我们拥有让别人信服的工作态度,我们的人生才会有更多的超越和收获。这样才能够担负起责任,才能够团结,才能够开拓创新,才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问题。

最后我想说的是,总结说的好,写得好,都不如工作中干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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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篇七

管委会地方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县志办指导关心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地方志修编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将20xx年地方志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推进。为保证工业集中区地方志工作的顺利开展,管委会成立地方志工作领导小组,由副主任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具体分管地方志工作,各股、室为成员的地方志组织机构。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水平。为使地方志工作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提高地方志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我单位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认真研读相关工作条例,拓宽视野、掌握扎实的编纂知识、方法和技能,使编纂出来的资料既能准确放映历史的真实面貌,又能体现地方特色和鲜明时代特点。

(三)落实专人,做好编撰工作。编撰工作由综合室负责,资料编撰工作的基石,做好资料收集工作是保证编撰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编撰工作顺利完成的关键所在。对于所涉及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数量、企业规模、企业收入等,通过查阅、走访、搜集大量档案资料,保证了文稿的质量,做到图文并茂,为编撰工作提供良好素材。按要求完成年鉴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20xx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作为脱贫攻坚的关键之年,虽然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有许多问题和困难。

(一)无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目前我单位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很多档案整理不规范,影响档案查阅和利用。

(二)办公设备不完善。由于没有规范的档案室,对于档案的存放存在较大问题,无法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干部认识不到位。地方志资料收集任务艰巨,工作量大,需要全体干部协助收集,提供图片资料,但由于干部认识不到位,对工作开展不够重视,导致工作开展难度大。

在20xx年的工作中,注意资料收集与撰写的转接,数据修编和档案建立同步进行,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信息沟通,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加快地方志工作进度,从而有效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客观公正的将工业集中区经济发展计入史册。

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篇八

2009年,团县委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志办的业务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志工作,紧紧围绕县志办的中心工作,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年初以来,团县委就把地方志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布置研究地方志工作,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由团委书记主抓,办公室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针对地方志工作涉及面广,任务复杂艰巨,要求各部门尽力支持认真抓好、抓紧,狠抓任务落实,经常研究、解决修志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确保修志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切实加强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地方志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为搞好地方志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合力攻坚、层层落实。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纷繁的工程,只靠办公室人员是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因此,团县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搞好修志工作。一是加强与县地方志办的沟通。在纲目增设、修订过程中主动与区地方志办进行联系,要求变更、增设承编单位。二是建立科学的分工负责制。明确单位的编写任务,给每位具体撰写人员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责任目标,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四、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考证、初稿编纂工作。

资料是志书的基础,做好收集资料工作是保证志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志书顺利完成的关键之所在。我们认真做好修志工作的前期准备,通过到查阅、走访等形式,搜集大量的档案资料,为编纂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素材。到目前为止,已经完成地方志纲目编写工作。

共青团xx县委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被考核单位:共青团xx县委责任人:裴晴。

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篇九

《邢台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8月23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祥伟。

2013年8月30日。

第一条为推进地方志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发挥地方志服务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及地情文献。地方志书,包括综合志书和专业志书。地方年鉴,包括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

综合志书,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县(市、区)志、乡(镇)志、村(社区)志等。

专业志书,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行业、部门、院校、企业或特定事物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志、部门志、院校志、企业志等。

综合年鉴,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县(市、区)年鉴、乡(镇)年鉴、村(社区)年鉴等。

专业年鉴,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行业、部门、院校、企业或特定事物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年鉴、部门年鉴、院校年鉴、企业年鉴等。

地情文献,是指除地方志书、地方年鉴以外,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或载录本行政区域内特定历史时期综合性或专项性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各种史料性文献,市、县(市、区)、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村(社区)编纂的以本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情类书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地方志工作机构列为本级人民政府常设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五条市、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拟定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依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评审验收;

(四)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五)组织、指导、编纂地方志书、地方年鉴及地情文献;

(六)搜集、整理、保存地方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立方志馆(库)和网站,为公众提供服务;

(八)开展方志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宣传;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短期和长期总体工作规划,并报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综合性地情文献,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总体工作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有关组织和个人可编纂出版上述规定以外的志书、年鉴或其他地情文献,但编纂单位和个人应按隶属关系或注册登记关系报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批准并备案。

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对编纂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十条按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将地方志编纂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明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办公条件和相应待遇,按时保质完成编纂任务,并对所编纂的地方志初稿的质量或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承编单位应接受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的编纂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协调能力和一定专业知识、熟悉地情的人员担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并报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编纂地方志应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的素质应适应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字能力。地方志编纂工作可以采取聘用方式聘请适合从事地方志编纂的人员参与编纂。专职兼职编纂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恪尽职守、客观公正、秉笔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不实记述。

第十三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纂一次。遇有重大区划变动,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适时组织编纂。每一轮地方综合志书编纂工作完成后,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综合志书的编纂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及承编单位应建立经常性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据实提供资料。地方志编纂人员可对所需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支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稿(以下简称志稿),应通过四级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公开出版:

(一)一审为志书编纂单位领导机构组织的审核。经一审并修改后的志稿,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提请二审。书面报告应由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签名,同时加盖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公章。

(二)二审为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的内部审核。经二审并修改后的县(市、区)志稿,连同二审修改方案一并由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提请三审。市志稿二审与三审结合进行。

(三)三审为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特邀有关专家参加、省市专业人员与会的审核。经三审并修改后的志稿,由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连同修改报告和保密部门审查通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提请四审。书面意见应由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志稿的保密审查由提供资料和编写初稿的单位负责,保密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志工作机构对志稿进行保密审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四)四审为付印出版前的省级终审。经四审后的志稿由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出具审查验收报告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已通过审查验收的志稿,未经原审查验收或批准的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以为序组织编纂,经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交付出版。地方综合年鉴按连续出版。

第十七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综合性地情文献,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经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交付出版。

第十八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出版后三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样书电子文本。地方志书应报送五十套,地方年鉴、地情文献应各报送三十套。

第十九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编纂人员稿酬按版权局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结合编纂的实际情况发放。

第二十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资料,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管理,特殊重要资料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和出卖。

第二十一条需要且有条件编纂部门志鉴、行业志鉴、乡(镇)志鉴、村(社区)志鉴或专项性地情文献的,编纂单位应向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志鉴稿或文献稿经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出版后三个月内应向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五十套和样书的电子文本。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对编纂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开拓社会使用地方志的途径,通过建立方志馆、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情网站等形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为社会各界利用地方志文献资料创造便利条件。加强对地方志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开发利用,积极开展地情宣传、咨询活动,出版专题资料、地情研究成果,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团组织应无偿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供地方志资料。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人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捐赠或提供地方志文献和资料。对具有收藏价值的资料,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查询、阅览、摘抄等方式利用地方志网站和方志馆(库)收藏、展示的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地方志成果可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各级评奖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在地方志编纂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按照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故拖延地方志资料报送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

(三)拒不执行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料的;

(二)地方志文稿经审查验收批准后,未经同意删增和修改其内容的;

(三)擅自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的;

(四)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的,将地方志资料据为己有或出租、出让、转借和出卖的。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编纂出版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及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志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以及泄露国家秘密的,由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及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篇十

地方志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一种重要载体。下文是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和区、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四)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六)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区、县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以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八条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及承编单位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通过查阅、摘抄、复制、购买等方式收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条以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由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出具审查验收报告;审查验收合格的,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一条市综合年鉴经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区、县综合年鉴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二条已通过审查验收的地方志书和经批准的地方综合年鉴,未经原审查验收或者批准的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地方志资料和地方志文稿;承编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地方志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依法及时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网站、地情资料库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阅览、摘抄等方式利用方志馆收藏、展示的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方志馆应当将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捐赠地方志资料。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完成编纂任务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街道志的编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编纂方案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志是记载地方、地理、古代世界、历史等,由古代如何演化成现代的因由。地方志是志书及与其有关的方志机构、方志编纂、方志工作、方志事业、方志文化等事项或活动的总称,简称“方志”。地方志书是记述特定时空内1个方面或各个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现存最早的全国地方志,是公元820xx年唐代李吉甫编的《元和郡县图志》(后因图佚,改名《元和郡县志》),共40卷,后有部分散失。地方志按它记述的空间不同可以分为行政区域志和非行政区域志2大类。

地方志书:地方志简称“方志”、“地方志”。地方,即地域;志,就是“记述、记载”的意思。即按一定体例全面记载某一时期某一地域的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情况的书籍文献。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包括方志和年鉴。

方志记述的对象是“一地自然与社会”;时间范围是“历史和现状”;性质是“资料性著述”。

地方志书是记述特定时空内1个方面或各个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

方志,就是对一个地方的记载、记述。一个地方、地区的记载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自然地理、人文地理、经济地理(经济地理属于人文地理,但亦可单列)。一部完善和成功的地方志应是一个地区的综合性资料书,它要求对该地区的全部已有事业、客观条件、社会状况等作如实记载。简而言之,地方志书者,地方之全史也。它虽有史学之性,但不是国史、正史,也不属史学范畴,但要比史更全面、更系统;由于它记载面十分广博,故推而论之,地方志书有百科全书的性质,亦可称地方的百科全书。

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篇十一

2011年,农林科学院在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地志办的业务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志工作,紧紧围绕科研中心工作,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年初以来,我院就把地方志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布置地方志工作,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由党委书记主抓,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抓好、抓紧,狠抓任务落实,经常研究、解决撰志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撰志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合力攻坚、层层落实。

撰志工作是一项纷繁的工程,只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因此,我院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搞好撰志工作。一是加强与地志办的沟通。在纲目增设、修订过程中主动与地志办进行联系。二是建立科学的分工负责制。明确编写任务,给具体撰写人员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责任目标,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三、切实加强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撰志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为使撰志工作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院始终把加强部门自身建设,提高撰志干部队伍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撰志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确定专题进行认真地讨论和交流。认真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大兴安岭地方志书年鉴编纂行文规范》。学习中,我们注意结合工作实际,查找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大了对撰志干部的培训力度,积极参加地区组织的业务培训。上述措施,使自身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为搞好撰志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考证、初稿编纂工作。

资料是撰志工作的基础,做好收集资料工作是保证年鉴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年鉴顺利完成的关键之所在。我们认真做好撰志工作的前期准备,通过到查阅、走访等形式,搜集大量的档案资料,保证了文稿质量,做到了图文并茂,为编纂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素材。到目前为止,已按要求完成了年鉴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篇十二

按照市志办**主任和**主任的安排,我就《**年鉴》工作开展谈一点体会,供同仁们参考。我在县志办工作28年了,从《**年鉴》创刊到现在,我一直都是全程参与的。从年鉴的组稿、编辑、出版、发行到主编,所有的环节我都经历了。对于年鉴工作个中的甘苦我是深有体会。我今天在这里,就把我在做年鉴工作中的一些体会跟大家作交流。争取领导重视,为年鉴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领导重视是地方志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1992年,新中国成立后的首部《**县志》出版发行。县志出版发行后,县志办到底何去何从,成为当时的志办负责人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县志》后,机构就撤销了)1992年5月17日,**县政府举行《**县志》首发式。时任**省副省长**同志出席了首发式。会后,**同志就同志办的主任**同志交谈,询问志办志书出版后有什么打算?**主任说,中指组有个精神,就是在志书完成后,应该开展年鉴工作。有的地方志书出版后,也是开展年鉴编纂工作。我们也打算开展这项工作,这样县志办这个机构也可以保留,有事干。当时有县委书记陈定国和县长张润德都在场,王省长说,这个事很好,书记、县长要支持这个事。县长当场表态每年给两万元的经费补助。(**同志当时是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地方志的领导)。这件事就这样定下来了。1993年,**年鉴编纂工作启动。以后,县政府每年给予两万元补助。不过这两万元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每年要向县政府写报告。2005年后,这笔经费才纳入了财政预算,不需要再向县政府打报告了。到2009年,财政补助增加到7万元。在年鉴工作开展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比较重视。书记、县长为年鉴题词,写序。特别是县政府分管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支持。最初的几年,县政府分管的副县长**同志对这项工作认识非常高,非常支持。县政府每年年初都召开年鉴工作会议,总结表彰上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县长每次都出席会议并讲话。而且,**县长还在很多场合宣传年鉴工作,为县志办呼吁。对年鉴工作也提出了很多指导意见,(1994年在全县年鉴工作会议上,**县长就做了题为“办好**年鉴,促进两个文明精神”的主题讲话),如“提出要创新办年鉴,不仅要为过世人物立传,也要为生人立传”。“要丰富年鉴内容,图文并茂”;“年鉴设立天南地北**人栏目,为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风云人物树碑立传”等等,他还亲自为县志办拉赞助,介绍老板等。由于有这样的好领导支持,所以,**的年鉴工作迅速打开局面。1995年,**地区年鉴工作现场会在**召开。**县志办在会上介绍了年鉴工作经验,地区志办在全地区推广**年鉴工作经验。以后,**年鉴工作就这样一年一年开展,一卷接一卷顺利出版,直到现在,已经出版了22卷。我县年鉴工作开展在全市是最早的,在全省也算是比较早的。在领导支持地方志工作这方面其他县市如黄梅、麻城、市包括市志办也都有很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县委、县政府对年鉴工作的重视还体现在,每年年鉴的组稿、发行都由县政府办发文(近几年由两办发文)。每年年初召开一次组稿会,年末召开一次发行会。这项工作现在全县各地各单位及广大干部心中已经形成了共识,把年鉴工作当成了县政府的一项工作,而不是县志办没事找事。由于这项工作已经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所以近五年来,我们再也没有年初召开组稿会,年末再召开发行会,而是由政府办或两办发个文件,组稿、发行工作就能够顺利开展。绝大多数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组稿和发行工作任务。特别是国务院《地方志条例》和《**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出台后,我们大力宣传,使年鉴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精心组织,确保年鉴工作顺利开展。

**年鉴工作开展时,县级编纂年鉴的还不多,如何开展年鉴工作,如何办好年鉴,我们也是在摸索中开展年鉴工作。按照邓小平的说,摸着石头过河。年鉴工作开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组稿到编辑、出版、发行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

1、做好年鉴工作规划。包括制订工作方案,科学设置年鉴栏目、明确撰稿要求等等。栏目设置是基础,组稿工作是关键,撰稿工作是保障。

2、召开年鉴工作会议,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每年年初县政府召开年鉴工作会议。最初几年参加会议的有各乡镇分管领导和县直八大口分管领导。后来有几年参加会议的人扩大到全县所有局级单位。年鉴工作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县政府分管的副县长讲话。会议对上年鉴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和奖品。还请县电视台记者录像,在电视台新闻中播放。如此一年一年,扩大了县志办和年鉴工作的影响。年末,还召开年鉴发行会议,县政府发文,还下达发行任务。在发行过程中,我们对发行者给予一定的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根据发行数量、缴款时间制定不同的政策,鼓励多发行,早缴款。我们与各乡镇办公室主任和县直单位办公室主任建立良好的关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很多乡镇的主任到县城办事都愿意到我们这里来,我们都热情接待。同样,我们下去,他们也是很热情的接待。

3、加强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在年鉴工作开展之初,我们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年鉴组稿、内容选取、如何撰稿等进行指导。我们还将上一年鉴中质量比较高的稿件乡镇和县直各选一篇,作为范文供参考。

三、树立精品意识,努力提高年鉴的质量,促进年鉴工作健康发展。

1、年鉴栏目设置要科学。要按照志书的体例要求,科学设置栏目。我们的栏目也是在不断的调整,逐步地完善。栏目设置最基本的一个要求,一是要全面,要涵盖所有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不能有缺失。二是分类要科学。以事分类,而不是以行政隶属关系来分类。这样比较顺眼些。如地方志和党史编研可以归到文化里面,也可以分别归到政府和党委工作中,但是如果放到文化中还是比较合适。三是要保持延续性。各卷年鉴的栏目设置要尽量保持一致,要有连续性,这样便于记述。

2、内容要全面、真实、客观。年鉴记述的内容要全面。作为全县来说,通过栏目就可以看到,是不是能够反映一个县里的全貌。作为一个乡镇来说,是不是能够反映这个乡镇的全貌。在撰写乡镇概况时,有些要素是必须要反映的:乡镇位置、版图面积、所辖村(社区)、人口、耕地面积、工农业生产情况、农民纯收入,教育(学校数量、在校学生、适龄儿童入学率)、文化(文化站)、卫生(医院、病床)等等情况。县直单位必须内容应该是反映行业而不只是单位本事的情况。其要素应该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工作内容,应该按照工作职能进行全面反映。这里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缺失全局性的内容,反映的内容仅仅限于单位的情况。我举个例子。如地方志工作,仅仅就是反映县志办的工作,而对于全县地方志工作情况缺少记载。如有些乡镇、单位也开展了年鉴编写,但是在地方志工作中没有反映。还有如侨务外事工作,缺少侨情的内容,只是记述多年做了些什么事。所以,很多信息没有记载。年鉴成了一个全县各单位的工作总结汇编,而不是一个地方的县情资料库。内容不完整,在二轮志书编修时,我们深有体会。我们在查阅资料时,有些单位的资料有用的信息很少,甚至根本没有用,我们需要的东西没有记载。这就是我们在年鉴组稿编辑过程中忽视年鉴内容全面性的结果。

真实这个就不用说,真实是年鉴的生命。对于年鉴来说,时限只有一年,而且是刚刚过去的一年,要求真实这一点应该不难。客观也是一样。

我们一定要注意严格把关。这里我讲一个故事,我们有的单位撰稿人严重不负责,将上的稿子改个年份,交上来应付了事。所以在收到年鉴稿件时一定要注意。不合格的稿子要打回去。

3、突出特色。应该说各地各个工作总体来说是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但是各级政府也在打造亮点,也就是所在创新。那么,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我们在栏目设置上也应该有所反映,这就是特色。在这一点上,我们也是做了很多尝试。如国企改革、农村税费改革、96年和98年的抗洪救灾、2003年的抗击非典、近几年的县委县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招商引资方面力度很大,我们都浓墨重彩地进行记载。为了准备这次发言,我把历年来出版的年鉴翻阅了一遍,过去所发生的一些历史事件犹如一副副历史画卷在我的眼前展现,历历在目,时代特色十分鲜明。

突出特色主要是通过对重大活动、重点工作采用专题形式进行记述。采用全景式的反映,完整地记述重大活动、重点工作。96卷年鉴设有“防汛抗灾特辑”下面有两篇稿子:人定胜天,——96全县防汛抗洪救灾纪略;历史的丰碑——永固支堤抢险纪实。98卷**年鉴在特载里就记载:防百日大汛,保百里江堤——98**县防汛抗洪综述。近几年,**县委、县政府紧紧抓住机遇,开展招商引资,建设滨江新区和北城新区,力度空前,建设速度很快,被市委刘书记誉为“**速度”。为了展现这一重大特色,我们连续几年设置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栏目,下面记述有“跨江联合开发、滨江新区建设、北城新区建设、社区事业发展、旅游经济开发、农业经济开发、招商引资”等内容。全面地反映了**县如火如荼的建设场面。

4、要注重图片资料的采用。我们在每卷年鉴都采用了大量的图片资料。图片资料的运用不仅直观地记述了历史事件,还活跃了版面,达到图文并茂的效果。上述重大活动如96年、98年抗洪救灾,我们都用大量的图片进行了展示。近几年的滨江新区建设、北城新区建设和招商引资等等,也都是在前面配有多版面的图片专辑。图片包括公益图片和广告类图片。公益图片注重社会效益,主要记述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领导视察等。广告类图片主要反映单位、企业的风貌。图片的运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弥补经费不足,改善办公室工作人员待遇和为地方志事业可持续性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5、要注重文稿的规范。表述规范,运用志体语言。(**主任要讲,我不多说)。

6、要注重数据的运用。(同样)。

7、要注重创新。创新不是为创新而创新,必须是根据需要而创新。在栏目设置方面,我们基本上是每年都有个新亮点。93卷设置有“十强村、十强企业”、“科技致富100户”;96卷设有“依托大京九,建设新**”(沿铁路乡镇)、“总结八五,大干九五”(县直局级单位)、“九五创辉煌,基层挑重担”(管理区、村);99卷设置有“抗洪救灾,江堤岁修”;“继往开来谱新篇”(干部调整后)、“风流人物看今朝”(各级劳模);2000年设有“继往开来话十五”(县直单位),“新世纪、新乡镇、新发展”;2001年设置有“实践三个代表,搞好优质服务”、“招商引资谋发展”;2002年设置有“农村税费改革”、“招商引资促发展”、“践行三个代表,服务地方经济”;2003年“重大记事”:众志成城、抗击非典——2003年**县防治非典型肺炎活动纪实;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实现农村全面发展——**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纪实;2005年设置有“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一城三基地”;2012卷和2013卷均设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新农村建设”“三万活动纪略”等。为了反映新时代**人民的风貌,还设有“五湖四海弄潮人”、“天南地北**人”等栏目,记述各行各业、县内县外的有所成就的**人的事迹,突破了生不立传的限制,**成功人士点赞。

我们的年鉴工作在开展时得到了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得到全县各地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省市志办的精心指导,各兄弟县市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我们志办的同志甘于清贫,但是不甘于平庸,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县志办多次获得省市志办的表彰,多人多次获得全省地方志系统先进个人称号。在全省举行的三次年鉴质量评比中,两次获得综合类特等奖,一次获得综合类三等奖。

我们的年鉴工作虽然起步早,时间久,但是还是有很多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体例还不是十分规范,内容方面还不是很完整,资料的准确性方面还有待推敲,特别是统计数据口径不一,互相冲突。语言不够精炼,校对工作还是做的不好,每年都会出现错误。图片资料彩页较多,而随文图片很少。这些都是我们在今后需要继续改进和加强的地方。对做好年鉴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年鉴是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要突出资料性。既要有宏观、概括性记述,也要有微观的记述。记得在一个资料上看到,当年日本人在入侵中国时,在之前是做足了功课。他们编写的中国地方志,内容之全面、详细,令人折服。特别是关于地理方面的记述,特别清楚。

二、年鉴还是应该一年一卷。由于时间跨度短,有利于真实、全面的反映我们所要记述的历史。

三、年鉴要为现实服务。服务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时记录下党委、政府的工作决策、部署。还要为劳模、英雄、好人树碑立传。

四、年鉴是官书,要严肃,要有权威性。对入鉴内容还是要认真把关。

五、及时记录下历史,记住乡愁。如城市和乡村的变迁。随着城镇化进程,很多乡村逐渐消失。对历史的符号要用文字和图片记录下来。我们作为地方志工作者有责任、有义务把这些东西记载下来,为后人留下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编辑:露露)。

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篇十三

《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xx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陕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本省的地方志分为三级:省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含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编纂的地方志、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六)负责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地方志理论研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专职编纂人员的配备应当和地方志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地方志书每20xx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级地方志工作规划承担相应的编纂任务。

第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提供有关地方志资料的,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第十条地方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省编纂的地方志书实行分志单独审查,设区的市、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实行整体审查。

第十一条省编纂的地方志书各分志和设区的市编纂的地方志书实行初审、终审两级审查验收制度:

(二)省编纂的地方志书各分志和设区的市编纂的地方志书,终审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重要的省级综合类志书应当报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通过终审的各级地方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后,交付出版社公开出版。

出版社应当出版经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的地方志书正式文本。

第十四条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纂出版。《陕西年鉴》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后,方可公开出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综合年鉴的创办、停办、复办应当报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当将样书和光盘按规定数量分别报送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将出版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地方志网站上公布,方便社会使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其他以“志”命名的出版物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承担编纂任务,或者未按要求完成编纂任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执行审查制度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已出版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xx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篇十四

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下文是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纂,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本办法所称其他志书和年鉴,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组织编纂的专业志、乡镇志、村志和专业年鉴等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新闻出版、保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志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

(三)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具体组织编纂和审查验收工作;。

(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展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七)指导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编纂;。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历史与现状。

第八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拟定省地方志工作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省地方志工作规划,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具体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十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民族自治区域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价值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地方志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有关工作,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单位,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第十三条地方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省地方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书审查验收通过后,不得擅自修改。

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是否符合地方志书有关质量规定。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具体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地方志书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审查验收、批准后,方可出版。

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版。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编纂单位应当事先拟定编纂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编纂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以及已经设立的方志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鼓励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和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八条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九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评审等工作的有关人员支付适当报酬。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库、网站等,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地方志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开发,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有关项目研究,为科学决策服务。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地方志书审查验收通过后,擅自修改的;。

(二)未将应当依法归档的地方志资料和文稿及时归档、造成损毁,或者据为己有、出租、出让、转借的。

第二十三条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地方志资料的;。

(二)拒绝承担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xx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地方志工作汇报(案例15篇)篇十五

地方志是志书及与其有关的方志机构、方志编纂、方志工作、方志事业、方志文化等事项或活动的总称,简称“方志”。下文是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服务、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是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本条例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当统一规划,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培训编纂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20xx年左右编修一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

第八条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制定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下,按照编纂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上予以保障。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主编和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制等形式,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征集相关的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支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地方志书文稿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验收,地方综合年鉴文稿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文稿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验收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意见,并接受其指导。

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方志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十二条地方志出版后,编纂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收藏地方志书的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方志馆,应当通过网络公布、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文件资料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

第十六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属职务作品,参与编纂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业务指导。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才。

第十八条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编纂出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和完成编纂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法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文献资料及地方志文稿依法归档,造成损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致使地方志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需要且有条件编纂部门志和乡(镇)志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方志这一名称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外史“掌四方之志”及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的记载。周秦以降,方志之称逐渐增多,并趋于普遍。如《后汉书·西域传》“二汉方志,莫有称焉”,左思《三都赋》“方志所辨,中州所羡”,郦道源《水经注》“因其方志所叙,就记缠络焉”等记载就是。宋以后,方志这一名称就基本固定为地方文献的专用名词。此外,方志还有过不少别名异称,诸如图经、传、录、乘、考、书、簿等。方志的源头较多,如《周礼·职方》、《尚书·禹贡》、《山海经》是其主要源头,这些文献的内容和形式,都和后来的地方有一定源流关系,其内容不外乎记载各地山川、土地、户口、贡赋、物产、关塞等,其编纂形式或是按照四方邦国,或是按照九州土地,或是以山、海、大方为序,对有关情况加以记载,对后世的地方只有一定影响,但是它们还不算是地方志。

地方志的发端是秦汉之际的郡书、地理书、都邑簿。郡书记载一地的先贤、耆旧、节士的事迹,如《陈留耆旧传》、《兖州山阳先贤赞》等,地理书记载一地的疆界、区域、山川、道理、物产、户口、风俗等,如《秦地图》、《三秦记》等。都邑簿记载都邑城郭、官署、街坊、闾巷、寺院、古冢、坟墓等。如《三辅黄图》、《三辅宫殿名》等。成于东汉的《越绝书》,记载人物、地理、都邑,内容全面,可以认为是地方志发端的代表作。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志进入大发展时期,出现《豫章古今记》、《荆州记》、《华阳国记》,皆初具地方志模型。至宋《太平寰宇记》之后,受该书影响,地方志又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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