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公益诉讼工作汇报(通用13篇)

时间:2023-10-26 作者:笔尘热门公益诉讼工作汇报(通用13篇)

工作汇报是在工作过程中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梳理的一种书面表达形式。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成功人士的工作汇报写作技巧和心得体会。

热门公益诉讼工作汇报(通用13篇)篇一

与你息息相关的公益诉讼——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最高检公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制定经过。

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依据该方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没有反诉权。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依据《改革试点方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据悉,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最高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设有诉前程序。

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依据该方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没有反诉权。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依据《改革试点方案》,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据悉,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依据《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试点期间,地方检察院拟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行层报最高检审批。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试点进行中,最高检将与最高法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联合作出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肖玮向记者介绍,为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检察机关还将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并积极与最高法协商,共同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推进和监督检查,使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正义网)。

热门公益诉讼工作汇报(通用13篇)篇二

内容摘要: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但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已经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确立的检察监督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行政诉讼所有参加人、参与人,甚至可以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其监督方式可以包括检察机关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方式,如主动提起公诉,支持原告起诉,出席法庭审理和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依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及查处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其监督手段可以包括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监督手段,如接受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听取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调阅法院案卷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公民、组织了解情况、调取证据,以及必要时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等。

当然,这只是对《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的字面理解,《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对检察监督并没有规定这么广泛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64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范围非常狭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仅仅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监督方式仅仅包括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监督手段则更没有具体规定。可见,《行政诉讼法》总则确定的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在该法具体条文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或者说,落实得很不好。当然,法律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在以具体条文具体化的过程中总是要受到一定具体时空条件的限制,具体条文对于基本原则总会留有余地,因为基本原则需要适用更广泛的时空。但是,就《行政诉讼法》总则确立的检察监督基本原则与其具体化的具体条文的关系来说,在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二者太不成比例了,太不协调了。如果说,在16年前,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的话,那么,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完全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

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1]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时间的关系,这里不讨论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所有问题,而只探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问题。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其一,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是多方面的:首先,就行政主观诉讼而言,法律只允许本人主观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对于与本人特定权益无涉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起诉。然而,在现代社会,行政侵权行为侵犯非特定行政相对人的非特定权益的现象却越来越多,例如,国企主管行政机关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土资源主管行政机关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矿产资源采矿权,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环境主管行政机关不作为,放任企业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污染环境;林业主管行政机关违法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大面积被滥伐和导致生态破坏;政府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城市、乡镇规划,导致国家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等等。其次,根据行政主观诉讼的规则,即使行政相对人本人权益受到侵犯,其他人的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同时被侵犯,如果被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被侵犯的权益有不同于他人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之处,也同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被侵权的政相对人即使能证明自己被侵犯的权益有不同于他人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之处,其起诉被法院受理,法院也只对相对人被侵犯的权益予以救济,而不会同时对受到侵犯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给予救济,或同时追究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

其二,现行监督制度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有人认为,对于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可以通过我们现行监督机制予以监督和查处,而无需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监督和救济。诚然,我国现行监督机制对于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确实能发挥重大监督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也是有很大局限性的。首先,就人大对行政的监督而言,其监督对象主要是行政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及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大多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就行政监察对行政的监督而言,其职责主要是检查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公职人员违反政纪的控告、检举;查处行政机关和行政公职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2]这种监督对于追究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和个人的责任是有作用的,但对于及时和有效维护和保障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却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对行政可能产生的监督作用而言,一是其监督的重点是行政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及渎职的犯罪行为,而很难及于行政机关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二是此种监督因属事后监督,从而很难及时和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主体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对于解决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也是有局限性的:首先,就层级监督而言,上下级行政机关因各种因素的缘故,可能构成利益共同体,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时事前即请示过上级,有时甚至是奉上级指示而为,在这种情况下,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很难企望通过上级机关的监督得到纠正。其次,就专门监督而言,例如,国资局对一般行政机关违法处置国有资产的监督,环保局对一般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监督,其监督作用有可能还不如层级监督。因为,其一,专门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上级机关有权威性;其二,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要受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制约,政府和政府部门首长如果不高兴,专门机关很难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其三,专门行政机关(如国资局、环保局)自己即具有实施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机会与可能,它们如果自己违法,更难于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是必要的。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能性问题,则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然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当然就有权实施监督。至于监督的方式,则取决于监督目的,哪一种监督方式能有效地实现监督目的,法律就应确立该种方式。国内外的经验证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对于监督、制约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因此,法律就不仅可能,而且应该确立这种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1条确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当然是与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相一致的。《行政诉讼法》第10条确立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之一是: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字面上考察,这一原则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没有限制的(当然从法理上讲,则应该有限制),从而,无论是监督对象,还是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都可以根据实现监督目的的需要而赋予检察机关以广泛的范围。因此,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立法者在抗诉方式之外增设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方式就完全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有人认为,诉权是涉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只能由利害关系人自己行。

使,而不能由他人代行。这种观点虽然有其正确性,但其正确性只是部分的,片面的。从法理上讲,只有涉及“私益”,不涉及“公益”的诉权,法律才赋予当事人完全“意思自治”,而对于既涉及“私益”,又涉及“公益”(如绝大部分刑事诉讼)的诉权,或者只涉及“公益”不涉及“私益”(如大部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几乎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完全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予以干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行政公益诉讼不是一般的行政诉讼,而是仅仅涉及“公益”,或者虽然也涉及“私益”,但主要是涉及“公益”的诉讼。正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公益”性,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事实前提。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私域和公域的区分,“私益”和“公益”的对立统一,为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必要性。但是必要性并不等于可能性。一个国家,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还需要这个国家法治的发展进步。在一个法律很不完善,法律制度、机构、设施很不健全,国民和政府官员法治观念很淡薄的国度,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是不可想象的。而我国自改革开放20多年来,法律已日臻完善,法律制度、机构、设施都已逐步健全,国民和政府官员的法治观念都在不断提高,所有这些,加上目前正进行的司法改革,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相当充分的条件。

其五,我国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特别是关于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包括国外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人们要建立任何一项制度,要在该制度建立后保障其良性运转,要通过该制度良性运转发挥其对社会的预设功能和作用,都必须事前对相应制度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把握该制度的性质、特征,熟悉该制度的功能、作用,掌握该制度运作所需的环境,明了该制度功能、作用发挥所需的条件,了解该制度在国外、境外运作的实际情况、其产生的正面和负面的效果,各国、各地区运用该制度成败得失的经验、教训,等等。人们如果没有相应的理论准备,匆忙地建立起一项制度,该制度很可能在建立后难以正常运作,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时甚至不仅不能发挥其正面作用,还可能产生负面作用。这方面我们过去有过深重的教训。正是因为我们有过去的教训,我们今天对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是非常慎重的,是非常重视理论准备的。早在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十几年前,法学界就开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到现在应该说已经取得了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正是这些研究成果,包括关于一般检察监督和一般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关于国外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1]对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来说,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只需要“明确”,因为立法者已经赋予其广泛的内涵;但对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来说,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则不是“明确”不“明确”的问题,而是必须“扩大”和“增加”的问题。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8条。

热门公益诉讼工作汇报(通用13篇)篇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现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改革部署,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坚持改革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检察机关职能定位,把握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既强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又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

(三)有效保护公共利益。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四)严格依法有序推进。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确保改革试点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二、主要内容。

1.试点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诉讼参加人。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

3.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4.提起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5.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1.试点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诉讼参加人。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诉前程序。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4.提起诉讼。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5.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三)其他事项。

1.试点期间,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先行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免缴诉讼费。

3.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

方案实施。

(一)立法机关授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6月授权,自2015年7月起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

(二)积极开展试点。2015年7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改革试点方案,制定出台试点实施办法,并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

(三)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及时。

总结。

试点经验和成效,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四、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统筹谋划。加强顶层设计,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和规范,统筹规划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鼓励试点地区发挥首创精神,推动制度创新。

二要积极稳妥推进。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既要积极推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又要稳妥慎重,严格程序,努力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逐步形成成熟的经验,再推动立法完善。三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试点单位要加强请示报告和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稳步开展。

四要注重宣传引导。既要及时宣传改革试点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又要把握宣传策略,严格宣传纪律,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热门公益诉讼工作汇报(通用13篇)篇四

1.湖南省蓝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1变。蓝山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违法排污行为一直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虽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该厂始终未能完全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直到中央环保督查组督查后,县环保局才于2017年4月28日联合蓝山县新圩镇政府等部门,将该选矿厂强行关停并拆除生产设备及厂房。该厂虽被取缔,但厂内的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尾砂也未作进一步处臵,存在持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状况和危险,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被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7年10月19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环境损害责任方廖某某选矿厂的废水、废渣进行处臵,防止废水、废渣逸散,避免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污染;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责任,责令相关人员尽快制定污水处理方案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并监督相关责任人员依方案实施。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督促廖某某对被污染环境进行治理,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制定了《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非法选矿厂环境污染应急处臵方案》,并监督方廖某某按处臵方案实施。截止2017年12月6日,已恢复可利用土地面积约4000㎡,完成总量约70%;污泥池用地恢复面积约2500㎡,完成总量的约25%;已沉淀处理污水约600m3(未中和),现厂区剩余污水量约15000m3。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2典型意义: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对线索的研判、审查,发现了环保、国土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通过民行部门的督促履职、反渎部门的职务犯罪查办,将对行政单位的监督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互相渗透、促进,形成了检察监督合力。本案根植环保理念,关注和保护生态自然环境,对广大群众有着重要教育和宣传意义;特别是对当地的行政机关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2.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

3下实体经营场所但准备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系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同时,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在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长时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为防范网络食品消费安全风险,该院遂向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切实防止上述个体工商户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后继续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同时建议将283户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被撤销、注销的相关信息发送有关第三方交易平台并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双流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研究整改措施。注销了283户工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撤销、注销情况发送至“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总部,并将继续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有效防范了网络食品消费安全风险。

典型意义:近年来,依托移动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点餐”食品外卖消费呈爆炸性增长趋势,在方便老百姓生活的同时,其中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亦层出不穷,相关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检察机关依托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网络点餐”及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网络食品消费中的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3.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5无权收回土地。但可以在该土地升值或维持现值的基础上变更上述查封土地用途,否则不得变更。

诉前程序: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17年4月24日向市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认为土地闲臵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有效利用,是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圣米兰公司取得土地后长期闲臵,构成了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建议该局依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予以处臵。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2017年5月24日,市国土局复函称,已研究部署整改:一是要求雁塔区政府、市国土局雁塔分局加快制定整改方案,尽快完成处臵工作。二是积极与法院对接处臵事宜。三是多方约谈圣米兰公司,告知其处臵要求。四是经雁塔区政府研究同意,市国土局雁塔分局上报了整改方案,由其督促圣米兰公司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完成开工审批手续后,按照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

6安市财政局补缴了67311.4274万元土地出让金。11月7日,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市国土局送来的圣米兰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票据。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特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主动保护公益,积极行使检察监督权,通过督促市国土局依法履职,成功盘活了处于黄金地段闲臵14年的土地资源,使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权能达到最优化,为国家收回了6.7亿余元土地出让金,切实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诉讼案例。

4.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诉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7北区畜牧业管理局对此没有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诉前程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顾某某停止开垦,恢复植被。该局于2017年8月28日书面回复洮北区检察院称找不到顾某某,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履行了应尽的法定职责。该局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

诉讼过程:2017年9月22日,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督促顾某某恢复草原植被的监管职责违法;请求判决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洮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督促顾景平恢复草原植被的监管职责违法;责令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审宣判后,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非法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使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遭到毁坏,侵害了公共利益,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恢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8工作人员对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采取“不予处罚或单处罚款”的方式,帮助江汉公司规避监管,免予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诉前程序: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高港区水利局不履行水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后,于2016年10月24日向高港区水利局发出督促履职令,督促高港区水利局依法查处江汉公司非法采砂行为。收到督促履职令后,高港区水利局一直未依法查处。

诉讼过程: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6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高港区水利局不及时查处江汉公司非法采砂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责令高港区水利局依法查处江汉公司的违法行为。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收到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职令知晓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其不作为不仅导致国家矿石资源费的流失,还使得非法采砂活动对长江生态、水文及航道安全的破坏未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不履行长江采砂监管法定职责行为违法。遂判决责令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对江汉公司非法采砂行为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泰州市水利局于2017年11月7日对江汉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泰州市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之一。长江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资源的流失,无序采砂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尽职履责,及时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惩戒是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9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水利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放任违法行为、帮助逃避监管的现象后,及时发出督促履行令,在相关职能部门依然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发挥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功能,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机制,提升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效果。

6.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刘某未经审批焚烧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的印刷电路板等,熔炼金属锭。2014年7月31日,清流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责令刘某立即停止生产,并查扣现场堆放的电子垃圾,存放于附近的养猪场。同年8月7日、9日,清流县环保局将扣押的电子垃圾转移至东莹公司仓库贮存保管并过磅称重为28580千克。同年9月2日,清流县公安局对刘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2015年7月7日,清流县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15年5月12日,清流县环保局租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九利公司仓库并将电子垃圾转移贮存。

10处臵,只是对废弃电子垃圾进行了转移贮存,将扣押的电子垃圾贮存在九利油脂有限公司仓库中,始终未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不仅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11响,有效发挥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积极作用。本案诉讼期间,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了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发挥公益诉讼裁判的引导示范作用,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判决也强调了对于“电子垃圾”这种具有毒性、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应当依法妥善处臵,促使公众、企业、政府重视“电子垃圾”的危害,共同参与到有效防范和依法处臵危险废物、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中,对危险废物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2005年,铜仁市国土局向紫玉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许可其在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采矿,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亦对紫玉公司的采矿行为予以认可。紫玉公司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许可、占用林地许可、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边建设边生产,臵报批的开采方案不顾,采取爆破方式破坏性开采,资源毁坏率达80%、产生90%以上的废渣碎石,还将部分矿洞转让给当地村民组,造成资源巨大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保护区内堆积长数百米、宽数十米、深度难以测算的尾矿废渣,压覆植被,形成地质灾害隐患。2016年6月采矿权期限届满,铜仁市国土局接收了紫玉公司延续采矿权申请并收取了相应费用。

诉前程序:2016年10月26日,江口县检察院向铜仁市国土局发出检。

12察建议书,要求依法撤销向紫玉公司颁发的证号为5222000610002的采矿许可证。2016年11月25日,铜仁市国土局回复称:“江口县德旺乡坝梅村杨家屯-上堰沟紫袍玉带石矿采矿权行政行为合法,依法不应当撤销。已暂停办理紫玉公司的江口县德旺乡杨家屯-上堰沟紫袍玉带石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2016年10月26日,江口县检察院向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紫玉公司作出处理。2016年11月29日,梵管局回复称:该局所属闵孝总站于2007年7月24日向紫玉公司下达停工通知,2009年该局责令紫玉公司恢复被占林地,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该局在保护区设三个点监守值班。2016年11月29日,江口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到江口县德旺乡坝梅村大火堰组杨家屯-上堰沟紫袍玉带石矿区实地查看,发现该公司未拆除土地上建筑物和对矿区进行恢复原状,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13净山保护区管理局作为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授权及相应行政主管机关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正确履行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铜仁市国土局在未取得国务院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在自然保护区设臵采矿权并许可紫玉公司采矿的行为违法。对紫玉公司破坏性开采,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铜仁市国土局和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均怠于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并有滥用职权许可其违法开采的行为,应确认违法。遂判决:1.确认铜仁市国土局为紫玉公司颁发许可证行为违法;2.确认铜仁市国土局和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在对紫玉公司违法开采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3.由铜仁市国土局对紫玉公司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工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至环境修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由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对环境修复治理工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宣判后,第三人紫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紫玉公司所开采矿区处于自然保护区内。铜仁市国土局、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矿产资源遭到极大浪费。本案判决确认铜仁市国土局、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违法并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紫玉公司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对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矫正“靠山吃山”“牺牲环境谋发展”的错误发展观,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守生态红线,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具有重要意义。

148.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路荣太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强碱洗刷机油桶,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入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造成污染。淄博市周村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并经对涉案地的排放液体取样鉴定,以路荣太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0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决路荣太承担刑事责任。

诉前程序:淄博市检察院向淄博市民政局进行查询,根据《环保法》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淄博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公益组织,且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2017年3月17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路荣太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费及相关损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路荣太因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造成涉案地环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路荣太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判决路荣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费38400元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15为的司法处理,加大其违法成本,有利于警示与威慑潜在的环境污染行为人。本案充分考虑路荣太作为自然人缺乏环境修复能力的客观事实,没有机械地判决其修复环境,而是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案地环境污染情况依法作出的生态修复实施意见,依法判令其支付生态修复资金到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用于今后对涉案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及补偿。本案的裁判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惩治,又确保判决内容具有实际可执行性,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9.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7日20时,景谷公司选冶厂8号料液输送管道发生断裂,导致硫酸铜料液通过排洪道泄漏,造成白象村民委员会和民乐村民委员会的部分农田、菜地被污染,并导致民乐镇部分河段鱼类死亡。景谷县环保局于2015年3月8日作出行政决定书,要求景谷公司停业整改,并于同年4月7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污染事故发生后,景谷公司与受害村民就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景谷公司共计赔偿受害村民514928元。经景谷县环保局委托,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此次环境污染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1358300元,其中包括:农田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528600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829700元。该鉴定数额不包含景谷公司通过调解协议赔偿受害村民的款项。景谷县环保局为此支出鉴定费400000元。

16诉前程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经向普洱市民政局、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调查查明,在普洱市辖区内没有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普洱市民政局出具了情况说明,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出具了证明。

诉讼过程: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景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00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2.判令景谷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400000元至景谷县环保局。诉讼过程中,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与景谷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由景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00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2.景谷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400000元至景谷县环保局;3.案件受理费15866元,减半收取7933元,由景谷公司负担。人民法院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调解协议在法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普洱日报》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7年1月1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17案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以修复环境为目的,以被告全额进行赔偿的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提供了实践样本。

10.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8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同年8月1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吴明安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决定立案审查。

诉前程序:2017年8月8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2017年11月22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共同支付牛肉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8900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2017年12月8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该院认为,吴明安等三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在认定三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处以不同刑期的刑罚、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同时,判决:吴明安等三人赔偿人民币48900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款付至利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目前,吴明安等三人已于2017年1月23日在利川市电视台视点栏目公开道歉。赔偿款已部分执行到位,余款正在执行中。

19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不行使职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和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本案首次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并提出在当地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是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办案的优秀范例。同时,加强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和对行为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一并追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热门公益诉讼工作汇报(通用13篇)篇五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安排,县人大法工委于9月中旬,深入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案卷等方式对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基本情况。

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紧紧抓住“两法”修改的有利契机,不断深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思想认识,积极担当作为,依法履职行权,在安排部署、线索摸排和案件办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截至目前,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9件,其中,国有财产保护领域x件,社会保障救助领域x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x件,发出检察建议x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x件,县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x件,已获法院当庭判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位于全市前列。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强化组织领导,提前安排部署。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任务。良好的开端极为关键。县人民检察院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将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专门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整合民行、环资、侦监、公诉、控申等业务骨干,确定3名员额检察官成立公益诉讼检察组,专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并配备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执法记录仪、无人机等设备,为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提供充足的技术保障。

抓实工作重点,积极办案。通过强化案件线索排查和落实诉前程序,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职责,针对行政不作为或者适格主体缺失,严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有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强化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提起的商城县林业局对陈杨非法占用鲇鱼山湿地违章建房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案。经向省检察院呈报并获批复,已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主动沟通协调,完善制度设计。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过程中,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进展,积极争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审判机关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为公益诉讼工作具体实施赢得了较好的执法环境。

三、存在不足。

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工作,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尚未制定实施细则等具体规定,公益诉讼工作迫切需要具体制度的规范。实践工作中,无论是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衔接,还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操作,都还存在缺乏完善的制度和机制。一是线索发现及转化机制不畅。特别是检察机关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有效的线索移送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直接导致信息不对称,公益诉讼案源少的问题突出。二是受制于行政案件审判职责异地归划,变相增加了公益诉讼成本。三是公益诉讼工作调查取证涉及到一些勘验、鉴定的问题,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大多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鉴定损害后果和修复费用,检察机关既没有这方面的技术能力,也没有这方面的经费,与相关鉴定机构和专家的评估鉴定共享机制缺失。四是生态环境赔偿金、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如何追缴、如何管理使用等问题也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

队伍建设仍显薄弱。公益诉讼工作对检察干警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对案件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工作流程、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才能发现案件线索,进而调查取证,提起诉讼,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必须成为案件相关领域的专家。但就现实情况来讲,民行部门尚不能有效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要求。此外,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领域和范围较广,现有人员忙于应对基本工作,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素质的难度也无形中增大。

热门公益诉讼工作汇报(通用13篇)篇六

“国有史,邑有志”,我国自古就有注重编史修志的传统。中国人的“家国情怀”,是从“诚意、正心、修身”开始,到实现“齐家、治国、平天下”.因此,从国家一统志、省市县三级志,到乡村史志、家谱,是一个统一完整的编修体系。诚如清代方志学家章学诚所言:“夫家有谱、州有志、国有史,其义一也”.

乡土中国承载着丰富生动的传统文化和历史记忆。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基层政区变动频繁,一些乡镇甚至是千年古镇所承载的重要历史文化信息、传统文化信息不断消亡,乡土文化和民俗文化不断流失。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留得住乡愁、记得住乡音、忘不了乡思,事关城镇化进程的人文关怀和文化保护及文化血脉的传承。作为全面系统记述一定行政区域的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资料性文献,方志无疑是最好的载体。因此,编纂乡村史志,留住乡愁、乡音、乡风,意义重大且迫在眉睫。

乡土文化意识,无论是物质、非物质都是不可替代的无价之宝。其中包含民俗风情、传说故事、古建遗存、名人传记、村规民约、家族族谱、传统技艺、古树名木等诸多方面。乡村史志记录的是家乡山山水水、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留住的是乡愁,激发远方游子和本地民众的爱乡情怀、爱国情怀。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强调,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修志的优良传统,认真总结地方志工作的经验教训,深化改革,与时俱进,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按照我国目前地方志行政法规,国家各级地方志机构的法定职责是编纂省、市、县三级志书,并不包括县以下的乡镇志和村志。由此可见,编纂乡村史志是对方志文化的创新。做好乡村地方志编纂工作,要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乡村今昔变化,切忌“千志一面”;要充分吸取和借鉴历代方志中的创新元素,结合实际深挖特点,创新调整。

《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要求,要坚持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坚持“一纳入、八到位”的工作机制;地方志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的要求相适应;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专业要求,配齐配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要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拓宽用志领域,提升服务大局能力,为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读志用志水平。因此,要树立责任意识,编修精品乡村史志。在修志实践中,要做到记述详实,微观与宏观统一,对具体资料进一步提炼、升华和综合概括,编修人员要清晰认识历史发展的主线,用历史的眼光去研究和认识事物盛衰起伏和兴废交替的发展规律,善于围绕历史主线组织和取舍材料,用史家之笔去记述宏大久远能经受住历史考验的史实。让读者观百科而不觉繁琐,明万物而不觉冗长,志书是资料性著述,整体性、科学性和严谨性是其著述质量的重要标志。它作为一个整体,从内容到形式,从体例到文风,都必须力求科学严谨,整齐划一,在编写实践中,必须遵循统一的要求,突出全志的有机整体性和科学严谨性。

编修乡村史志要突出地方特色,全面反映区位优势。地方特色是一个地区所具有的独特优势,是区位优势的鲜亮要素。地方志历来注重突出地方特色,自古以来的所有名志佳志,都以鲜明的地方特色来争奇斗艳。各地都有各自的地方特色,自然、人文、历史、现实、政治、经济等。因此,要注意突出地方特色,在篇目上大胆突出区位优势,在记述上把有特点的东西浓墨重彩,将有特色的内容不要遗漏。同时,要坚持“存真求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编修乡村史志,要将乡村的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农业、乡村工业、基础设施、商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人物等全面载入史册,实录乡村历史,反映乡村现状,汇集乡村文化,展示乡村风采。

中国几千年,人们所推崇的史德志法是“秉笔直书”,其涵义是说,编史修志者秉笔在手,要对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记述“不虚美、不隐恶”、“其文直、其事核”,评人论世不随意褒贬,不以私害公,不以情违理,亲者不以瑜掩瑕,仇者不以瑕掩瑜,做到“书法不隐”的直书实录。唯存真求实、存史资治才可流传百世。名志、佳志、良志都以其资治当代、通鉴后世而名垂,不真、不准不能为明鉴。只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存真求实”的基本原则,才能编出高质量的志书。志属信史,质量是志书的生命。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实施精品战略,争创名志佳志。所编乡村志书,达到可读、可信、可用,能够实事求是地反映历史和现状,做到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体例严谨,文辞规范,校核准确,印装精美。

在城镇化加速、中央提出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v^化”的今天,编修乡村地方志留住乡土中国集体的回忆,留住民族记忆的背影,利用我国独有的文化载体――地方志书来记录乡镇,记录新型城镇化历程,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建设对接的重要尝试,也是提升新型城镇化文化内涵的重要举措。(文/陈郑云)。

热门公益诉讼工作汇报(通用13篇)篇七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组织、促进、保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审判活动。作为法律工作者,我在从事公益诉讼工作的过程中,深深地感悟到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在这里,我将分享我个人的心得和体会,以期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关注和重视。

第一段:公益诉讼的意义与重要性。

公益诉讼不仅仅是法律工作者的一项工作,更是捍卫社会公正、平等和法制的责任。通过公益诉讼,我们可以为弱势群体发声,推动社会进步和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公益诉讼可以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劳动者权益等多个方面的公共利益,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信仰和依靠的保障。

然而,公益诉讼工作也面临诸多挑战与难点。首先,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获取和证明难度较大,需要从各个渠道搜集相关证据并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其次,与其他诉讼相比,公益诉讼案件更注重公益性质,而非个体利益,这使得公益诉讼案件在立案和实质审理过程中面临着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最后,公益诉讼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环境等多方面的知识和专业背景,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针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挑战与难点,我总结了一些有效的推进方法。首先,在证据搜集和证明方面,我们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其次,在办案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跨部门、跨领域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最后,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我们应积极倡导多元化解决方案,注重调解和和解,以减少成本和缩短解决时间。

在实践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公益诉讼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也从中得到了一些启示和反思。首先,公益诉讼需要专业化的团队和资源的支持,我们需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者的培训和专业素养的提高。同时,公益诉讼也需要更多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和倡导,以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最后,我们还需要加强公众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知和理解,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公益诉讼,为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段:公益诉讼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工作将会面临更大的机遇和挑战。未来,我们应不断更新理念,加强技能和素质的提升,以更高的热情和责任心投身到公益诉讼工作中。同时,我们也需要通过加强合作与交流,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技术,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公益诉讼工作,我们将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贯穿于我们的实践和工作中,为社会的持续进步和发展作出努力。希望我的心得和体会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视和关注,共同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而努力。

热门公益诉讼工作汇报(通用13篇)篇八

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公益诉讼部门在上级机关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紧紧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四个最严”、“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保护长江母亲河”三个专项行动开展工作,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不断纵深发展。

今年1至12月,我院共计搜集行政公益诉讼线索53条,行政公益诉讼立案5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3件,行政机关回复43件;搜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支持行政机关生态损害赔偿达成磋商协议2件。

(一)创新机制,拓展案源。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精神,与区审计局签订《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联席会议纪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专业优势,建立常态化配合协作机制。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工作的会议纪要》,邀请区法院、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林业局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工作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利用人大调研落实两级人大关于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契机,向人大汇报公益诉讼工作并提出继续加强和落实检察院与各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继续挂职锻炼。

(二)围绕专项行动,夯实着力点。根据市院制定的生态环境领域大巡查专项活动方案,我院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大巡查专项活动方案,公益诉讼部门将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组成办案小组4组,共计开展巡查6次,对辖区“一湖一库三河”及其主要支流(汉丰湖、鲤鱼塘水库、东河、浦里河、南河、)进行巡查,对辖区的雪宝山自然保护区、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澎溪河湿地保护区进行巡查。开展好二分院辖区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处置公益诉讼专项行动,积极摸排线索。

(三)服务大局,配合支持环保督查整改工作。对标对表《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的55个问题,对澎溪河湿地保护区违法建设立案1件。实地走访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和澎溪河湿地保护区,主动联系沟通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铁峰山整治办、区农委对接,全面掌握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整改任务及工作安排。

资源保护领域:挽回、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亩;督促修复被损毁的湿地面积8亩。生态环境领域: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5处,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39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55公里,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5亩;保护被污染土壤36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652吨,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16070吨;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养殖场5个。

检察建议类型相对单一,大多数检察建议属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缺乏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办理的检察建议不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

一是逐步探索完善与全区各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各部门间的沟通协作。依托“两法衔接平台”促进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查询、行政违法行为整改等信息及时、高效、无障碍互通。二是继续加强与区法院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调查手段、证据规则、移送和庭审程序、出庭规范等具体问题,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审判机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三是进一步探索完善与监察机关的办案协作配合机制。探索建立双向案件移送机制,重大案件会商机制,明确联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四是探索建立各行政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行政执法专项调查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形成区检察院、区法院、区监察委、区各级行政机关各司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的良好格局。

热门公益诉讼工作汇报(通用13篇)篇九

今年以来,根据省、市史志工作部署,结合区实际,以编修《区志》为主线,创新史志工作思路,加强基层部门修志督导,使区史志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史志工作稳步推进。现将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史志工作安排汇报如下:。

一、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为现实服务实现突破。(一)为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全面实施国家黄蓝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区的新跨越,由区政府主办、区地方史志办公室承编的《概览》一书4月份全面启动。该书8月份进厂印刷,现正在校对印刷稿,12月份出版发行。(二)上半年,由^v^区委办公室、^v^区委党史研究室、区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的《辉煌》出版发行,该书40万字,图文并茂,全面总结回顾区期间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展示发展的宏伟蓝图,存史资政,启迪未来。(三)针对史志工作实际,组织人员编纂了《区情(袖珍版)》,此书为领导口袋书,设计新颖,携带方便、内容简明、易于浏览,是区的一本小型生活百科全书,9月份已出版发行。

(六)积极外出采购志书,加快推进方志馆建设。加大对现有书籍、资料的管理力度,完善制度,严格志书出入借阅。本着少花钱多购书的原则,多次到省等地志书市场实地考察,广泛电话联系各地史志办、志书经销商,多渠道采购和交换志书,已新购和交换志书200余种500余册。年初,区编办批复了区方志馆机构,史志办加挂方志馆牌子,并批复了2个内部科室。方志馆建设得到进一步推进。目前,馆藏1150种,6000余册。

(八)完成了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按照省、市史志办下达的文件,已按时完成为省、市年鉴区供稿作任务。按照省、市史志办《关于举办首届齐鲁新方志论坛的通知》,积极撰写方志理论研究文章,报送优秀文章2篇。完成省人文自然遗产摄影作品大奖赛稿件征集报送工作。

(九)其它工作齐头并进。一年来,全力做好帮扶村、党建、精神文明、经济发展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积极加强调研、信访和统计工作,群团、妇女工作同步推进。

二、存在问题。

热门公益诉讼工作汇报(通用13篇)篇十

公益诉讼是一项充满责任与挑战的工作,除了对法律与专业知识的要求,还需要具备持久的耐心与高度的责任感。在我参与公益诉讼工作的过程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其中的酸甜苦辣。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与沟通是公益诉讼工作的基础。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案件程序,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要保持与同事的良好沟通,共同解决遇到的问题。站在公益的立场上,我们应当在案件中发现问题并提出疑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不断总结与反思是公益诉讼工作的必备品质。在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都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并加以改进。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同时,我们还要保持谦虚的心态,虚心听取他人的建议与批评,并能勇于面对自己的不足之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提升自己,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再次,坚持原则与坚守底线是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原则。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我们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偏不倚地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而对于那些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要坚决予以追究与打击。同时,我们还要坚守自己的底线,不被任何人或事动摇自己的原则与做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履行起自己的职责与使命。

最后,公益诉讼工作需要不断地付出与奉献。公益诉讼工作的初心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与权益,为了社会的进步与稳定。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使命感与责任感,不断付出自己的努力与奉献。即使遇到困难与挫折,我们也要勇往直前,不退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公益诉讼工作者。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学习与沟通的能力,不断总结与反思的品质,坚持原则与底线的意识,以及不断付出与奉献的精神。我希望自己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努力为公众服务,为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热门公益诉讼工作汇报(通用13篇)篇十一

根据《^v^凤庆县委办公室关于对贯彻落实^v^凤庆县委十二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行立项督查的通知》(凤办发〔〕1号)精神,为扎实有效把^v^凤庆县委十二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半年来,史志办按照立项督查相关责任内容,结合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宣传学习。

在县委十二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召开后,我办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县委书记段春旭所作的题为《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为加快凤庆科学发展而努力奋斗》的主题报告以及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杨文章作的题为《围绕目标狠抓落实努力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重要讲话。通过学习,干部职工明晰了凤庆县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以及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增强了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为贯彻和落实好会议安排的各项任务,史志办立足职能,结合实际拟定工作计划,制定强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得到了统筹推进。

(一)党史工作。

1、根据12月召开的《^v^凤庆地方史》评审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办增加人力,特别邀请了原人大主任赵凡参与该书的修改、校对、审核工作。该书于3月份交付出版社出版印刷,原计划于建党90周年之前出版发行,但由于书号批准推迟,现在还未出版,有望在7月份出版发行。

3、根据市委党史研究室的安排,于2月份安排专人完成了5000多字“凤庆县整风反右”专题材料的撰写、报送工作。

4、为庆祝中国^v^成立90周年,积极做好党史的宣传工作,我办于6月17~18日,到郭大寨中学、雪山中学开展了“庆祝建党90周年地方党史知识”专题讲座,期间共有300多名师生参加了学习活动,给青少年学生们灌输了要“学党史、知党情、报党恩”的深刻情怀。

5、配合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党在我心中”党史知识竞赛活动,我办全体干部职工也积极参加了竞赛活动。

成立大会遗址和郭大寨征粮剿匪遗址纪念基地。

(二)地方志工作。

热门公益诉讼工作汇报(通用13篇)篇十二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写明原告具备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其他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公章和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等制定,供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用。

2.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3.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热门公益诉讼工作汇报(通用13篇)篇十三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县文明办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以“三严三实”活动为契机,认真落实制定下发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任务,不断提升我办文明素质xx县城文明程度,为进一步推进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和建设“两富两美”新武功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一、认真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201x年我办坚持周一、周四的学习时间不变,认真学习了习^v^的各种讲话精神,结合开展的“三严三实”活动和省、市、县主要领导在“三严三实”工作会上的讲话及中央“八项规定”等,以地方志文化建设为纽带,以弘扬“存史、资政、育人”的修志行业精神为重点,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学习宣传先进典型为载体,努力提高机关干部文明素质、文化素质为地方志事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氛围。

二、狠抓落实,把虚事作实。

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主要因素,党政一把手亲自抓,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生活环境和宜居环境。

1、始终贯穿一条主线。坚持用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武装。

头脑贯穿一条主线,围绕深入学习宣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

2、紧紧围绕一个目标。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围绕。

“一个目标”,就是围绕二轮修志及地方志事业发展这个目标,通过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修志队伍素质,提高修志管理水平,把创建工作予于工作之中,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提升地方志行业形象。

三、细化任务,责任到人。

义理论体系。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关注民生,落实发展。

2、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打牢团结奋进的思想道德基础。要通过学习宣传和教育实践等多种途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到党员、干部职工教育之中,转化为党员干部同志的自觉行动,在机关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强大的精神支柱。

3、大力加强文化建设,不断丰富党员干部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和谐文化建设。要积极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树立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培养和谐心理,充分发挥和谐文化的思想引导作用,价值引领怍用和道德规范作用,以和谐精神启迪思想、陶冶情操、传授知识、鼓舞人心,为地方志发展和改革营造良好的和谐环境,使和谐文化渗透到方志精神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成为全体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

4、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行业精神,大力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一是继续深化先进典型示范教育活动。“献身、负责、求实”的修志行业精神,是广大方志干部同志在长期的编修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培育起来的,既具有鲜明的修志特色,又富有强烈的时代精神。我办以马冬梅同志荣获全省十佳修志能手为抓手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和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勇挑重担、开拓创新、埋头苦干、无私奉献的精神、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创造一流业绩。二是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要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的自身优势,进一步推动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单位建设,调动干部职工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终身学习、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的能力。守住清贫,耐住寂寞。三是鼓励同志参加各种培训班,实现一人一技的战略目标,培养同志们的爱好,力求每人掌握一个修志业务,包括电脑、多媒体、修志、年鉴等,你爱好什么,我们就培训你的爱好,对爱学习、肯钻研,存成果的同志给予奖励。并制定政策,凡取得毕业证的报销上学期间学费,在媒体、报纸等刊登文章县志办奖励媒体稿费的二倍。

5、反腐倡廉,把活动引向深入。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章,加强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政勤政和艰苦奋斗教育,树立正确政绩观和利益观,做到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充分发挥廉政勤政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今年来,我们申报了“市级文明标兵”单位。年初下达的任务在一项一项的落实,尽管作的一些工作,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精神文明标兵是干出来的,不是等出来的,我们一定要对照201x年创建目标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奖罚“的三落实”活动。紧紧围绕201x年县志办工作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为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打牢思想基础,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培育文明的道德风尚。为实现“两富两美”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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