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药品管理心得(案例12篇)

时间:2023-10-27 作者:HT书生

总结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过去经历的思考省略,有助于我们在未来避免犯同样的错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热门药品管理心得(案例12篇)篇一

作为医疗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药房承担着药品合理使用、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重要职责。如何做好药房药品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是每一位药房工作者的核心任务。以下是我在长期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希望分享给大家。

第一段:建立完善的制度与管理流程。

药房的管理离不开科学的制度和规范的流程。首先,要建立药品采购、储存、发放、结算等各个环节的明确制度,运用科学化的管理手段,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药品留样、溶媒及药物疏浚、过期药品处理等管理流程,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做到万无一失。

第二段:加强药品质量监管。

药品质量是患者用药安全的关键。药房应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管。首先,要严格控制药品的来源渠道,确保从正规渠道采购药品,并保留完整的购货凭证,便于追溯。同时,要对进货药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药品要加强监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做到风险预防。

第三段:加强药品使用规范。

药品使用是医疗机构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药房应建立药品使用的规范制度,包括药品的使用数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用药知识水平,使其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药品。此外,还要加强对患者的用药指导,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品,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第四段:做好药品库存管理。

药品库存是药房工作的重中之重。药房应根据临床需要和药品的保质期进行科学合理的库存管理,确保药品的及时供应和使用安全。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库存管理制度,明确药品的入库、出库、盘点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和程序。其次,要使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库存药品进行动态监控,及时进行补货和淘汰过期药品。

第五段: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是药房工作的重要任务。药房应定期开展药品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安全意识,强化用药安全责任感。同时,要建立健全药房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只有通过多种方式的教育宣传,才能够有效地提高用药安全管理水平。

通过以上几点心得体会,我认为药房药品管理离不开建立完善的制度与管理流程、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加强药品使用规范、做好药品库存管理以及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工作。药房工作者应该不断学习,积极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管理工作,为患者提供更好的药品服务,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热门药品管理心得(案例12篇)篇二

药品管理条例作为我国药品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起着重要作用。近日,我参加了一次有关药品管理条例的研讨会,从中受益匪浅,深切感受到了药品管理条例对于药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和讨论,我对药品管理条例有了更深入的体会和感悟,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对其心得进行总结。

第一,药品管理条例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坚定了制度基础。药品生产、流通、销售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要有严格的制度来加以保障。药品管理条例的出台,为药品管理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条例明确了制度机制,规定了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应遵循的规范和要求,为保障人民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药品管理条例有助于促进药品市场秩序的规范运作。过去,药品市场存在伪劣药品泛滥、不良商业行为横行等问题,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害。药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有效地加强了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了伪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杜绝了不法商家的不良行为,使得药品市场得到了规范和整治。这不仅有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提高了药品市场的整体水平,促进了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转。

第三,药品管理条例为推进药品创新和研发提供了支撑。药品创新和研发是提高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关键,也是国家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重要方向之一。药品管理条例明确了对创新药品和研发药品的支持和鼓励政策,为创新型药品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扶持和保护。条例规定了对创新药品的审批程序和优先审批,降低了创新药品的研发周期和成本,使得药品创新更加顺畅和高效。

第四,药品管理条例有助于提高药品质量和疗效。药品质量和疗效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因素。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了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药品质量的监管。条例还规定了对药品疗效的评估和临床试验的管理,提高了对药品疗效的要求和审核标准。这将促使药品生产企业更加注重质量管理,提高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五,药品管理条例有助于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药品安全是药品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药品管理条例规定了药品安全的监管机制和措施,明确了对药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和预警机制,以及相关的处罚制度。这将有助于加强对药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和控制药品安全风险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总之,药品管理条例是我国药品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导,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对药品管理条例的学习和研究,我深深体会到了其对于药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我相信,随着药品管理条例的不断完善和实施,我国药品管理工作将会取得更大的进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更有效的药品产品。

热门药品管理心得(案例12篇)篇三

药品品类管理是医院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长期的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关于药品品类管理的心得体会。以下将从合理品类配置、定期品类评估、核心品类保障、监督管理以及人员培训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合理品类配置是药品品类管理的基础。医院药房根据临床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药品品类配置方案。合理的品类配置能够满足患者的临床需求,减少库存压力,提高药品周转率,并降低库存药品的损耗。同时,合理的品类配置方案还能保证医院的经济效益,提高药品的利润。因此,合理品类配置是药品品类管理的基础,对医院经营管理至关重要。

其次,定期品类评估是药品品类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药房应该定期对所有药品品类进行评估,去评估市场需求的变化,管理药品的入库、销售、消耗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品类。只有通过定期品类评估,才能及时了解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修改品类配置方案,提高药品利润,增加医院的经济效益。

第三,核心品类保障是药品品类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核心品类是医院经营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也是药品销售的重要利润来源。医院药房应该对核心品类进行更细致的管理,保障其供应稳定。核心品类的供应不稳定会导致患者流失,影响医院声誉,并对医院经济效益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医院药房应该及时与药品生产商进行沟通,保障核心品类的供应稳定。只有保证核心品类的供应稳定,才能保证医院的经济效益。

第四,监督管理是药品品类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药房应该加强对药品品类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对供应商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供应商的不足之处,确保医院所供应的药品品类能够满足患者的需求,并符合药品质量安全标准。只有通过监督管理,才能提高药品品类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人员培训是药品品类管理的关键。医院药房应该对药品品类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药品品类管理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团队合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药品管理系统,熟悉各种药品的性能和特点,了解患者对药品的需求,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药品品类配置方案,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只有通过人员培训,才能提高医院药房的管理水平,提高药品品类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综上所述,药品品类管理是医院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合理品类配置、定期品类评估、核心品类保障、监督管理和人员培训是药品品类管理的关键要素。只有通过合理品类配置、定期品类评估、核心品类保障、监督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措施,才能提高药品品类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药品品类管理的工作要求医院药房制定可操作的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细节,提升医院的综合竞争力。

热门药品管理心得(案例12篇)篇四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药品管理也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作为一名医学生,我在学习过程中深深地感受到了药品管理的重要性。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所学到的关于管理药品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药品的基本知识。

了解药品的基本知识是进行管理药品的前置条件。在药品管理中,药品品种、适应症、禁忌症、副作用、药物相互作用等基本知识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医学生的学习阶段,学习这些基本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有了足够的基本知识,我们才能更好地管理药品。

第三段:提高管理药品意识。

药品管理需要我们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意识。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我们的行为会对药品管理产生影响,从而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我们需要从更高的水平上来思考,努力寻找管理药品的各种方法和技巧。例如,开药处方的时候应该根据病情和患者的个体情况来合理配置药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第四段:关注药品安全。

药品安全是药品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也是关注药品管理的核心。我们应该对药品的来源和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和监管。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些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用先进的设备、检验技术等手段提高药品的安全性。同时,我们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也应该严格遵循药品的使用要求和说明书的指导,切勿将患者的安全置于不顾。

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药品并非万能,尤其是过度使用药品,极易造成身体的负重和副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药品的价值,充分发挥药品的作用。在药品管理中,我们应该尽量推广和使用有效的药品;同时,对于不必要、不适当、过时的药品,我们应该明确予以排除。

结论:

药品管理从根本上反映了医学科学的现代化,对实现现代化干部和公共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药品管理中,我们必须始终关注药品的价值,充分发挥药品的作用,既要科学合理地使用药品,又要防止药品的滥用和误用,努力创造和营造一个良好的药品管理环境。

热门药品管理心得(案例12篇)篇五

药品作为医疗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们的健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医药行业中,药品品类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在长期的从业经验中,我认识到了药品品类管理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产品分类管理。

在药品品类管理中,首要任务是加强对产品的分类管理。不同的药品有不同的作用和用途,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造成混淆和错误。因此,在药品品类管理中,我们应该根据药品的性质和用途,将其细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可以将药品按照疾病分类,将抗生素、止痛药等按照功能分类。通过合理的分类,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药品,并为患者提供更加准确和专业的医疗服务。

第三段:规范进货渠道。

除了分类管理,规范进货渠道也是药品品类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因为药品是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产品,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我们必须从合法渠道采购。在实际工作中,我所在的医药企业建立了严格的进货渠道管理制度,要求必须是法定药品供应商,并签订正式的合同。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杜绝假冒药品的流入,还可以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和质量可靠。规范进货渠道对于药品品类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段:建立良好的库存管理制度。

药品品类管理还需要建立良好的库存管理制度。合理的库存量可以避免产品积压、过期等问题。在我的工作岗位上,我每天都会仔细统计库存情况,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状况进行及时的调整。此外,我还建立了仓库管理制度,要求药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标注,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通过以上措施,我们能够保证药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并避免库存不足或过量的情况发生。

第五段: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

最后,药品品类管理还需要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患者对于药品的了解程度相对较低,因此,我们需要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告知他们药品的种类和用途,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只有进行充分的沟通,我们才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加全面和专业的医疗服务。在我所在的医药企业中,我们建立了患者教育制度,通过举办药品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患者普及药品相关知识,提高他们对药品的认知度。

总结:

药品品类管理对于医药行业来说至关重要。通过加强产品分类管理、规范进货渠道、建立良好的库存管理制度以及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希望我的经验和体会能够对药品品类管理工作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热门药品管理心得(案例12篇)篇六

在进行药品实验过程中,管理药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良好的管理药品实验不仅能够保证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还能促进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以下是我个人在管理药品实验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在进行药品实验前,要充分了解实验操作步骤和要求,并对实验所需的药品做好准备工作。首先要对实验药品进行分类和分装,确保不同的药品不会混淆在一起。其次,要保证药品的存储环境和质量。一些药品需要保存在特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而另一些药品可能需要冷冻保存。此外,要仔细检查药品的质量,确保药品的纯度和有效性,以免影响实验结果。

其次,正确使用药品是管理药品实验的关键。在进行药品实验时,要根据实验要求正确使用药品。首先要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了解药品的适应范围、剂量和应用方式等信息。在使用药品时,要严格按照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操作,避免药品的误用或滥用。此外,要特别注意药品的稳定性,避免因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或高温环境下导致药品的降解和失效。

再次,合理储存药品是管理药品实验的重点。当药品实验暂停或完成时,应将剩余的药品正确储存起来。首先要将不同种类的药品分开存放,避免发生混淆。其次,要按照药品要求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一些药品需要保存在阴凉、干燥和避光的环境中,而另一些药品可能需要冷藏保存。此外,要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及时淘汰过期药品,避免因使用过期药品导致不良后果。

最后,加强药品实验管理意识是管理药品实验的基础。在进行药品实验前,要加强对实验规范和相关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避免因个人不慎导致药品受到污染。要定期组织药品实验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药品实验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此外,要加强对药品实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综上所述,管理药品实验是保证实验过程安全可靠的重要环节。良好的管理药品实验能够提高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确保实验的成功和有效。通过加强准备工作、正确使用、合理储存以及加强药品实验管理意识,我们可以有效提高药品实验的质量和效果,为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做出更大贡献。

热门药品管理心得(案例12篇)篇七

护理管理药品是护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药品的管理不仅能够影响到病人的康复效果和生命安全,同时也关系到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自己所在医院的护理管理药品工作中,我深深感受到了药品管理的重要性。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我有幸总结出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下面将同大家分享。

第二段:提高药品保质期的方法。

药品在过期、受污染或者保存不当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由此,我们在管理药品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药品的保质期和贮存条件。我们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药品库房,通过加强药品的管理,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监管检查、遵循规定、保持库房整洁、按时更替灭菌过滤器等一系列措施来确保药品的安全保质期。

第三段:合理应用药品的措施。

就目前来说,许多疾病可以通过药品来治愈或缓解,而我们需要对药品的种类、剂量、配方等要求有清晰的了解和掌握,从而落实合理应用药品的措施。我们需要对于每一类药品都熟知相关的知识,并在配合医生的指示下掌握用药的时机和剂量。通过查询西药和中药相认的知识,我们可以减少药品的滥用和误用,确保药物的疗效。

第四段:加强使用药物的技能。

药品是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来实现的,因此我们需要在平时的实践中注重提高技能,遵循相关规定和经验,为药品的使用提供保障。对于注射、护士开药、化验等几个方面,我们需要严格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规定,尽量避免人为疏忽和失误,并且要加强技能培训和操作练习,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第五段:从药品管理中得到的启示。

目前,药品管理已经成为各个医疗机构必须重视的工作。通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和探索,我们可以带着对于药品管理的理解走向更高的实践阶段。我们认为药品管理需要加强质量控制、熟知药品的种类和效果、加强技能训练和操作实践等措施,这样才能实现药品的有效使用和管理。此外,我们认为人们的健康和生活安全需要被明显提升,而这离不开药品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

结语:

药品管理对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将继续加强药品管理的工作,掌握和运用各种药品管理相关的知识技能,从而为患者的康复和医疗机构的管理发挥自己的力量。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给患者带去更多康复的机会和帮助,同时保证社会的健康和未来的安全。

热门药品管理心得(案例12篇)篇八

管理药品是一项千万不能马虎的任务,因为它直接关乎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从业者需要具备严谨的态度和高度的专业知识,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在我的工作经历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管理药品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不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强调质量控制。

药品管理的核心就是质量控制,无论是药品生产、配送还是销售,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作为一名管理者,我们首先要确保药材的来源和质量,只有品质一流的药材才能生产出优质的药品。其次,在生产、存储和配送过程中,必须加强监管,严格落实记录、检验和审批制度,杜绝任何带有安全隐患的环节。最后,销售环节也必须实施准确的药品跟踪制度,确保每一批次的药品都有明确的流向和来源。

第三段:强调专业知识。

管理药品需要具备专业知识,这包括对国家药品管理的政策法规、生产质量和标准化工作的知识。我们需要深入了解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比如如何正确存放药品以避免变质、如何正确处理过期药品等。同时,对药品的功效和作用也必须有充分的了解,以便能够更好地为顾客提供合适的用药建议。

第四段:强调服务质量。

药房的服务质量也直接影响着顾客的用药效果和信赖感。作为药房的管理者,我们必须注重提升服务质量,让每一位顾客感受到诚信、专业和热情。首先,要注重与顾客沟通,倾听顾客的需求和疑问,帮助他们正确使用药品。其次,要为顾客提供舒适的购药环境和良好的商品陈列,让他们能够轻松、愉悦地购药。最后,要实行合理的药品价格和促销活动,为顾客引进更多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第五段:总结。

管理药品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要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需要完善的制度和专业的知识支持。同时,服务质量的提升也是重要的一环,让顾客感受到优质的药品和专业的服务。只有将这些方面都合理的结合,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管理药品的经验和心得。愿我们共同努力,让药品管理更加完善、全面和健康。

热门药品管理心得(案例12篇)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深入论述了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对医药卫生事业和发展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xx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

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第三十条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

第四十四条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七条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五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

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五十五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六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六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第六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六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第八十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八十六条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

第九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九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九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一百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一百零一条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热门药品管理心得(案例12篇)篇十

时光飞逝,我进入英特储运科工作有一年多了,在自己的努力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已经成为一名合格的药品保管员,并初步掌握第三方物流的基本知识和要求。

记得xx年夏日炎炎的9月,刚从学校毕业的我,成为一名新员工进入英特,深感欣喜。刚来储运科,被分配到第三方物流系统纳入员的工作,接触第三方物流这个新名词十分生疏,脑子里出现好几个疑问,什么是第三方、什么是物流、什么是第三方物流,在郑师傅的带领下,了解一些仓储的管理和流程,知道第三方物流就是物流劳务的供方、需方之外的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务的物流运作方式。我的工作是系统纳入员,就是要把进货,销售,进退,销退都纳入电脑的系统,接触这个系统的时候,感觉这个流程的每一部操作都很烦琐,但后来在信息部韦师傅耐心的指导下,对这个系统整个流程有了解,慢慢地也能独立操作并认真做好每天的台账和每月的报表。那时,第三方物流刚刚建立,要进行gsm验收,刚来的我,只是从书上了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大致规范,并没实际操作过。在质检科刘经理以及师傅们开会培训中,体会到每一个细小环节都要做到最好。最后在大家的努力下gsp顺利通过。

xx年12月底,储运二科保管员缺人,我服从领导安排接收中成药保管员这个工作。开始,对每个药品的规格、产地都不熟悉,还好有装卸工小韩师傅在,一边发货一边跟我讲该药品的规格和产地,在空余时间我也去仓库走走看看,熟悉下药品。渐渐地也熟悉我管的外用和针剂以及医疗器械的规格产地。每一票货发好,都要进行系统点单,有时业务员开票批号没有按照先近现出原则,就要在点单前选择批号,在其他保管员的指导操作下,能够独立操作。

在xx年10月,我们保管员对新系统的做了数据采集,把采集来的数据整理后纳入电脑。11月份仓库的搬迁,在新特药和中药的同心协力下,短短2天内,把九堡库区所有的商品都搬到康桥,把每个商品整理地有条不紊,做好盘库的工作,并能在第二天不影响业务的情况下正常工作。忙完仓库搬迁的工作大家又在为xx年1月的gsp验收做准备规范地做好药品不合格台账以及医疗器械的销售退回台账和不合格台账整理并堆垛药品。在质检科刘经理的按照gsp的规范去执行每一个细节在大家的努力下gsp也顺利通过。

新环境新系统gsp认证过后双修日大家都在为新系统的操作进行培训。春节期间,大家放弃了休息时间,进行系统切换,把现有库存的药品、数量、批号等纳入电脑并做好盘库工作。节后,新系统顺利进行。大家对新系统、流程,都不是很熟练,难免会有差错产生,但都及时地更正。

由于第三方物流人员有所调动,我又被分配到这个工作,由于这个工作已有一年多没做,有所生疏,在空余时间请教项杰一些系统操作以及一些工作要求,做了每月的报表。最近,我加班加点,和同事完成了整个物流的流程冷链的流程,得到了领导的好评。

热门药品管理心得(案例12篇)篇十一

在人类活动中,药品是不可或缺的物品,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药品的质量、使用、保管等方面,都需要我们进行全面的管理。本文将通过五个部分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管理药品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认识药品管理的必要性。

如今,药品作为民生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药品的管理不仅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程度。药品管理的必要性十分明显,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

第二段:强化药品的质量保障。

药品的质量是使用者守护健康的重要保证,因此药品质量保障需要我们一直关注。在日常生命周期中,我们需要从生产、配库、销售等方面对药品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以防止药品质量下降,影响人们的生命质量。

第三段:正确使用药品的重要性。

在药品的使用过程中,正确使用药品是非常重要的。药品的用量、使用方法都需要严格掌握,尤其是一些处方药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使用。因此,使用药品要进行科学准确、合理使用,并注重用药安全等方面,以避免药品使用不当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第四段:加强药品的保管管理。

药品保管,不仅是一种保障药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避免药品的浪费和滥用的有效方法。药品的保管有多个方面需要注意,如药品的储存、销毁、操作等,我们必须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和药品管理能力,从而加强药品的保管管理。

第五段: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药品安全意识。

完善管理措施,提高药品质量,正确使用药品和加强药品保管管理和提高认识,都是我们药品管理的重要举措。但最终需要做到的是,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药品安全的意识。从全民层面推行健康环保的观念,推动药品管理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最终把药品管理工作有效推进。在此基础上,强化监督,以确保良性竞争环境,使得药品得以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健康事业。

结论。

药品管理不仅意味着严格掌控质量和十分准确的用量,同时也代表着人类对健康生活和全面发展的追求。药品产业是现代社会中最为发达和重要的产业之一,因此药品管理的意义和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药品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药品管理技能,并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药品安全的认知度,推动药品管理不断向前发展。

热门药品管理心得(案例12篇)篇十二

药品管理是现代医疗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护理管理药品更是护士的一项基本职责。作为一名护士,我认为药品管理不仅要做到准确、规范,更要注意安全和人性化。本文将分享我在护理管理药品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2.熟悉药品常识。

在进行任何药品管理工作之前,护士需要熟悉基本的药品常识。这包括药品的名称、用途、剂量、给药途径等。特别是对于不同类别的药品,护士需要了解其特殊用途和注意事项,以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同时,在管理药品过程中,要时刻与患者进行交流和确认,有效减少因误解而导致的误用药品的风险。

3.严格执行规范。

要做好药品管理,执行规范十分重要。在给药前,护士必须核对药品信息,确认药品名称、剂量和给药时间等是否正确。在给药时,要特别注意用药途径、速度和时间,避免因为急迫而导致药品的误用。同时,在用药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药品管制制度,并按照规定将用药情况记录在病历中。

4.注意药品安全。

药品安全是护理管理药品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护士需要注重药品的保存和保护,避免药品受潮、过期或混淆等问题。另外,在给药过程中,护士需要考虑患者的个体差异,如年龄、体重、健康状况等,对医学设备进行安全控制,同时在药品管理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和相关的药品反应,及时检测是否有药品搭配不合理而导致副作用或过敏反应出现等问题。

5.人性化服务。

在护理管理药品的过程中,护士还应该注重人性化服务。这既包括最基本的尊重患者的隐私和个人尊严,也包括耐心、细心和热情地解答患者的问题和疑惑,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用药环境。在护理过程中,如果护士与患者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和信任体系,则揭示患者的病情状况和疾病的治疗进程变得更为轻松和乐意,从而能够提高改善患者的健康和疾病状况的效果。

综上所述,护理管理药品是护士的基本职责之一。通过熟悉药品常识、严格执行规范、注意药品安全、人性化服务等方式来推进药品管理精细化和科学化,并且减少与药品相关的风险。在护理管理药品中,护士应该考虑自身能力和责任,严格遵循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并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的用药管理,从而提高护理质量和改善患者的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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