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

时间:2024-11-03 作者:书香墨

调研报告是通过实地调查和数据分析来对某一问题或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的一种书面材料。如果你对调研报告的写作有兴趣,请看下面这些实际的案例,也许能为你提供一些启发。

实用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篇一

央广网北京6月3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法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对典型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专项调研的报告,校园暴力犯罪到底呈现出哪些特点?记者今天专访课题组成员冉容审判长。

最高法的调研报告首先说明,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20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的特点,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

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

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抽查样本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占35%;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占65%。

冉容介绍,虽然我国规定,十四岁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未满十六周岁的放在比较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没有进入我们刑事犯罪处罚的程序,所以相对来看,这一百多件案件中,处罚的高中生及职业高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

抽取的案件样本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

冉容总结,“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我们当时看了一下,大概持凶器的占30%多,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持凶器的达到了49%,基本上是一半了,这些孩子一般是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主要带刀具的比较多一些,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一百多个案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将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但是比例是非常高了。”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分别占49%、54%。

冉容介绍,通常是构成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将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长,家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判刑情况统计显示,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报告认为,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没有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在冉容看来,应该正确的认识到,对于被告人,实施欺凌的被告人,我们要挽救、教育,但是对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更应该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因为他们,一是守法者,二,他们是弱者。

实用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篇二

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以期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之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xx-xx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及审判工作的一些突出特点。简述如下:

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见图一)。

(1)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2)涉案小学生占%,初中生占%,高中生占%;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

持刀具(包括弹簧刀、水果刀、猎刀等)作案的占49%;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意味着在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高达67%;轻伤占17%,轻微伤占16%(见图二)。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高,分别占49%、54%。

(1)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宣告缓刑的22件,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占%。(2)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

关爱呵护未成年人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共同珍视的基本理念,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石,毫无疑问,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当前,校园暴力频发,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规模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

当前,对校园暴力的认识、立法、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形成治理的短板。为了依法遏制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课题组认为,需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施暴者与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都是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对象。既要重视教育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单“教育”了事;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重,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单通过赔偿和解了事。通过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校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当前,刑法制裁校园暴力往往于法无据。实际上,不仅仅是校园暴力,还有其他大量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暴力行为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一定程度上助长暴力行为公开肆虐,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问题。从域外来看,特别重视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不仅普遍将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暴行罪,而且对言语恐吓、尾随骚扰、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等行为均予以刑事制裁,对规范公民言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日本刑法在规定故意伤害罪可判处最高十五年惩役的同时,另规定了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惩役。虽然中外立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别,但随着经济发展物质富足,社会必然越来越关注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护。刑事立法当顺应时代潮流,深入研究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暴行入罪问题,为社会有序发展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

考察域外发达国家,无一不重视对校园暴力肇事者的惩戒、矫治。例如,德国对校园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关注态度鲜明,打击力度大,在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意大利刑法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违警罪除外),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法官可以决定将其收容于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教养院(最短持续期不少于一年)或者对其实行监视自由。对我国而言,在刑法保持相对谦抑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比如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并存的制裁体系,值得研究。在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

根据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机制应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内容。遏制校园暴力,既要有政策层面的决心决断,又要有智慧定力,把基础工作抓实做细。要从不同层面逐级摸清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成因,对症下药,综合施治。在课题组调研的100起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持管制刀具作案者近50%,如果相关学校对这些平时即有持刀习惯的“问题少年”及早发现、干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或者至少可以降低校园暴力的伤害后果。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校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构建了规范的处理机制,例如韩国xx年出台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此外,还要注意探索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预测、发现、干预校园暴力。以法国为例,早在xx年就启用了校园暴力监测软件,其统计项目非常细致,包括诸如在校园内丢石块等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共26项,每年法国有近95%的学校向该数据库汇总校园安全信息,这就为及早发现和干预校园暴力奠定了坚实基础。相关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要全力遏制和预防校园暴力,必须有强大的正面引导,学校要在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人文、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善意,尊重爱护他人,呵护生命,和谐相处,避免伤害;宣传部门要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对反校园暴力的宣传;司法机关在抓好个案办理的同时,应适时组织宣传报道,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导向。

实用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篇三

核心提示: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以期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一、现状调查。

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之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20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及审判工作的一些突出特点。简述如下:

1.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见图一)。

2.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及职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1)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2)涉案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26.42%,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11.95%。

3.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较高。持刀具(包括弹簧刀、水果刀、猎刀等)作案的占49%;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意味着在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高达67%;轻伤占17%,轻微伤占16%(见图二)。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高,分别占49%、54%。

4.判刑情况。(1)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6.25%;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2.6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2)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二、突出问题。

1.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关爱呵护未成年人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共同珍视的基本理念,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石,毫无疑问,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2.规制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当前,校园暴力频发,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侮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3.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矫治措施有待落到实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规模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

三、思考与应对。

当前,对校园暴力的认识、立法、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形成治理的短板。为了依法遏制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课题组认为,需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转变观念,加大对严重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施暴者与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都是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对象。既要重视教育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单“教育”了事;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重,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单通过赔偿和解了事。通过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加强人身权利保护立法。校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当前,刑法制裁校园暴力往往于法无据。实际上,不仅仅是校园暴力,还有其他大量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暴力行为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一定程度上助长暴力行为公开肆虐,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问题。从域外来看,特别重视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不仅普遍将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暴行罪,而且对言语恐吓、尾随骚扰、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等行为均予以刑事制裁,对规范公民言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日本刑法在规定故意伤害罪可判处最高十五年惩役的同时,另规定了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惩役。虽然中外立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别,但随着经济发展物质富足,社会必然越来越关注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护。刑事立法当顺应时代潮流,深入研究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暴行入罪问题,为社会有序发展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

3.针对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考察域外发达国家,无一不重视对校园暴力肇事者的惩戒、矫治。例如,德国对校园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关注态度鲜明,打击力度大,在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意大利刑法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违警罪除外),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法官可以决定将其收容于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教养院(最短持续期不少于一年)或者对其实行监视自由。对我国而言,在刑法保持相对谦抑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比如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并存的制裁体系,值得研究。在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

4.构建防治校园暴力的程序化处理机制。根据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机制应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内容。遏制校园暴力,既要有政策层面的决心决断,又要有智慧定力,把基础工作抓实做细。要从不同层面逐级摸清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成因,对症下药,综合施治。在课题组调研的100起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持管制刀具作案者近50%,如果相关学校对这些平时即有持刀习惯的“问题少年”及早发现、干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或者至少可以降低校园暴力的伤害后果。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校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构建了规范的处理机制,例如韩国出台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此外,还要注意探索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预测、发现、干预校园暴力。以法国为例,早在就启用了校园暴力监测软件,其统计项目非常细致,包括诸如在校园内丢石块等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共26项,每年法国有近95%的学校向该数据库汇总校园安全信息,这就为及早发现和干预校园暴力奠定了坚实基础。相关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5.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全力遏制和预防校园暴力,必须有强大的正面引导,学校要在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人文、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善意,尊重爱护他人,呵护生命,和谐相处,避免伤害;宣传部门要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对反校园暴力的宣传;司法机关在抓好个案办理的同时,应适时组织宣传报道,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导向。

实用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篇四

从有效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市中小学中校园欺凌现象确实存在,但并不突出。

2、我市校园欺凌的主要形式。

我们罗列了常见的10项校园暴力主要行为,被选择最多的选项是依次是:使用文具、棍棒、刀子等攻击同学,选择人数:29786人,占比;同学间发生肢体冲突,如故意冲撞、打架和威胁、恐吓同学等两项,选择人数分别为29407人和28907人,占比和。具体数据见图2和表2。

图2校园暴力行为比例前5项。

从表3中可以看出,各年级段同学在进行“你认为的校园暴力行为”中选择一致,选择最多的3项分别为威胁、恐吓同学(1-3年级学生中占,4-6年级学生中占,初中学生中占,高中学生中占);同学间发生肢体冲突,如故意冲撞、打架(1-3年级学生中占,4-6年级学生中占,初中学生中占,高中学生中占);使用文具、棍棒、刀子等攻击同学(1-3年级学生中占,4-6年级学生中占,初中学生中占,高中学生中占)。其中不同点在于,1-6年级及初中同学选择最多的选项为“使用文具、棍棒、刀子等攻击同学”,高中同学选择最多的选项为“威胁、恐吓同学”。要注意的是,出现了新情况:

校园欺凌也进入了自媒体时代。欺凌经自媒体的传播,会造成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而且。

3、我市校园欺凌的主要特点。

(1)校园欺凌中同伴欺凌的比例较高。

被欺负学生群体对“你被什么样的人欺负?(多选)”的回答中,有6324人选择“同年级学生”,占比;有1929人选择“高年级学生”,占比。具体数据见图4及表4。

图4欺凌来源柱状统计。

图5欺凌者选择对象统计。

从欺凌者角度看,选择“同年级同学”的有2985人,占比,远高于选择“低年级同学”的603人和。

从图4、表4与图5的数据可以得出结论,校园欺凌在同年级学生中发生的比例要远高于不同年级间的学生发生的比例。

(2)校园欺凌有相对密集的年级段。

在选择“经常被欺负”的各年级人群中,4-6年级人数最多,有489人,占比;其次是1-3年级,有340人,占比。在选择“偶尔被欺负”的各类人群中,是1-3年级最多,有2691人,占比;其次4-6年级,有2398人,占比。具体数据见表4。

从表5和表6中可以看出,小学阶段属于欺凌现象高发期,尤其是4-6年级阶段,无论是受欺凌还是欺凌,相关数据都处于高位。

(3)校园欺凌有较明显的性别差别。

在回答“在学校经常被欺负”的选项时,有的男。

生选择,高于女生的;选择“偶尔被欺负”的男生占比,女生占比;选择“经常欺负同学”的男生占比,女生占比;选择“偶尔欺负同学”的男生占比,女生占比。具体数据见表7。

从表7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男生中发生的校园欺凌比例要明显高于女生。但是,女生“经常欺负同学”和“偶尔欺负同学”两项比例相加,达到,说明女生的攻击性也不容忽视。这一现象也要引起注意。

(4)校园欺凌与学生生活环境的熟悉程度有一定联系。

生活环境熟悉与否,与校园欺凌现象存在着较为密集的关联。经过调查,因为父母外出而成为留守学生与跟随父母而外迁就读的学生遭遇到的校园欺凌现象在较为明显的差别。具体调查数据见表8。

表8的数据表明,无论是被动受欺负,还是主动欺负他。

人,随迁学生的各项数值都比留守学生要高。这说明,随迁学生融入新环境的难度较大,受到的挑战也更多(经常被欺负和偶尔被欺负分别比留守学生高出和);面对困境,他们也采取了更为攻击性的行为(经常欺负同学和偶尔欺负同学分别比留守学生高出和)。

(5)我市学生对校园欺凌的态度较为正面。

在回答“如果你自己受到欺负,你会怎么做”这个问题时,全市有34118人、占比的学生选择“告诉老师、家长或报警”;在回答“如果你遇到他人正在实施校园暴力,你会怎么做”这个问题时,全市有320xx人、占比的学生选择“立即报告老师、找保安或报警”,有2298人、占比的学生选择“目前制止”;在回答“如果你的同学让你去参加校园暴力事件,你会怎么做”这个问题时,有19738人、占比的学生选择“不去参加并告知老师”,有15310人、占比的学生选择“不去参加并劝说同学也不要去”。具体统计数据见表9。

表10、表11则显示,无论是从男生与女生的性别差异调查数据来看,还是从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的地区差异调查数据来看,我市中小学学生对校园欺凌的容忍度都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强。

二、问题的原因分析。

校园欺凌大体可以梳理出以下原因:

1、家庭的负面影响。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叛逆期,而在学校教育期间要经历两次,分别是小学低年级段(7-9岁)和初中阶段(13-15岁)。叛逆期的学生自我意识特别强,往往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反感各方面对自己的约束,自控能力较弱;二是常常将自己与约束自己的力量对立起来,甚至为了突出自己的主体性而故意忽视和挑战规则。所以,那些通过自己的暴力反抗而获得所谓“成功”的暴力型影视作品,能让叛逆期的学生产生强烈的共鸣,对他们有天然的吸引力。特别是随着身体的发育,学生已经有了较为强壮的肢体。这给他们践行“暴力理想”提供了物质条件。

如果学校及教师没有认为到这一规律,并运用心理学没有对学生进行及时、合理的引导,这些学生将自发地按规律发展。

我市的调研情况(如图3各年级学生遭遇校园暴力多发形式选择分布)基本符合心理学的一般规律,校园欺凌现象在初中阶段呈现出高发的特征。调查中发现,小学高年级段学生也呈现出高发状态,可能与我市这一阶段的学生身体发育较早、较快有关。小学高年级学生的身体条件与初中学生已经相差无几了。

3、法制教育仍需强化。

中小学生处于身心快速发展期,三观尚未形成,对社会规则尤其是法制的感受比较淡薄,所以,他们挑战权威和规则的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往往会触及到违法的边缘,甚至跨入犯罪的行列。再加上,随着叛逆期的到来,师长对学生的影响日益式微,同伴的影响日益增强,学生常常会因为求得同伴的认同而一味追随同伴的行为。表12的数据表明,即使学生明知校园暴力不正当,但仍然应同学的要求而选择“去参加”的比例不低,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学校的学生,选择比例都高于50%。

这都说明,在学生的心目中,理智在与同伴影响的较量中处于下风,或者说,理智一方的砝码还不够重,缺少法制教育的强有力支撑。

4、学校教育的艺术性还不够。

虽然这次调研中,学校因素的排名靠后,并不说明学校。

因素不重要。学生选择校园欺凌产生原因的学校因素有四个,且选择率都超过40%。涉及学校管理层面的有两个,即“学校管理松懈,重智轻德,不重视法制教育”和“学校对违纪学生处罚较轻”,涉及教师管理层面的有两个,即“‘问题学生’的帽子增加了学生的叛逆心理”和“师生间缺乏理解和信任”。这说明,部分学校的管理存在漏洞,没有与学生进行及时的沟通,缺乏艺术性,没有得到学生的理解和认同,造成学校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产生了隔阂。

三、对策与建议。

根据调研统计的数据和原因的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家校沟通,提高家庭教育的针对性。

要激发家长的参与热情,加强家校沟通,指导家长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影响。

等重要。除了要让他们了解本校学生基本行为规范外,还要重点介绍孩子即将面对一系列身心发展方面的困难,尤其是可能会出现的心理发展困惑,让家长有足够的准备来迎接孩子的成长。此外,学校还要提供对应的应对策略和建议方法,引导不懂心理学的家长熟悉孩子成长规律,并顺应规律来帮助孩子解决困难、健康成长。

(2)强化幼儿园阶段家校沟通的针对性。幼儿阶段,即2-3周岁,正进入人生。

行为,增加了行为的不可控性。

目前,我市已经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但由于缺乏结构性的支撑(如专职教研员、心理健康教育教研组等),我市心理健康教育难以取得突破,难以向广大教师和家长普及心理学知识,也难以采取更为专业的心理预警和危机干预。

实用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篇五

近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形势逼人的暴力袭警案件,已成为基层公安民警热议的话题。作为公安民警如果连自身的安全都无法保障,怎能担负起保护他人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人身权益,是新时期公安机关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从近年来暴力袭警案件频频发生的问题来看,暴力袭警已从口头挑衅、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使用凶器、武器、爆炸装置伤害执法民警,由个人突发性抗法向群体性抗法转变,并且具有公开性、盲从性、暴力性和残忍性。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复杂化,暴力袭警案件仍会呈上升趋势,作为公安机关的决策者和警务督察部门应当认真应对,从维护民警身体乃至生命不受侵害这一最大的底线,筑起防御暴力袭警案件发生的防火墙。

一、三个暴力袭警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2年9月5日晚,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公安局乐里镇派出所副所长梁芳荣同志(主持工作)在出警制止一起斗殴事件过程中,面对持刀歹徒,勇敢向前,身中七刀,仍然坚持战斗,终因伤势过重,于当晚22时48分,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献出了年仅38岁宝贵生命。

案例二:2013年4月23日,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色力布亚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干部入户开展重点人员的走访摸排时,遭遇暴力恐怖分子袭击。面对穷凶极恶手持斧头、长刀等凶器的暴徒,民警和社区干部与之在重点人员家的院内、屋内、巷道、警务室、镇政府、派出所和民警宿舍多个现场展开殊死搏斗,有9名公安民警及协警牺牲。案件发生后,巴楚县公安局快速反应、果断决策、正确指挥、协调有力,调集精干力量组织增援,迅速开展现场勘查、罪犯抓捕审讯、案件深挖扩线、伤亡民警慰问、抚恤等工作。全体参战民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英勇无畏、机智勇敢,充分发扬不怕牺牲、敢打敢拼的精神,当场击毙暴徒6名,抓获8名,有效地控制了现场事态,为维护社会和治安大局稳定、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案例三:2014年3月1日晚发生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的严重暴力恐怖案,经公安部组织云南、新疆、铁路等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力量40余小时的连续奋战,已于3月3日下午成功告破。现已查明,该案是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暴力恐怖团伙所为。该团伙共有8人(6男2女),现场被公安机关击毙4名、击伤抓获1名(女),其余3名已落网。3月4日上午,受云南省公安厅杨嘉武同志和厅党委委托,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李刚到医院,看望慰问在昆明“3·01”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处置中负伤的昆明市公安局、昆明铁路公安局的民警、协警及家属,并转达了公安部领导的问候。李刚主任详细询问了负伤民警和协警的受伤情况,对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危急时刻,面对穷凶极恶的暴徒,没有退缩、挺身而出、冲得上去,与暴徒进行殊死搏斗的壮举表示充分肯定,嘱咐他们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并祝愿他们早日康复、重返岗位。

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现象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相对滞后、存有盲区以及执法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也有公安机关警力不足、装备落后和民警素质等方面因素。

公民意识强烈。现代民众有比较强烈的公民意识,十分关注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基层公安机关处在社会矛盾利益交织的风口浪尖,极易造成群众与公安机关的对立、对峙乃至冲突。少数群众不了解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一旦发现民警无法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就认为是处理不公,轻则恶意投诉、侮辱谩骂,重则暴力袭警。部分媒体盲目地报道一些社会治安和公安机关内部的负面消息,久而久之误导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看法和评价。敌对分子、黑恶势力趁机煽风点火、兴风作浪,把对不满与仇视情绪通过袭警形式表现出来,降低了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能力的猜忌。

民警忽略防范。基层公安民警在抓社会安全防范工作中,却忽视了自身的安全防范,把遭袭的可能性放在抓捕、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工作环节上,却忽视了在执勤、办公地、住地等其他场所防范被侵害。少数民警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对执法中危险因素的正确认识及预防侵害行为发生的意识。与此同时,在治安环境不够稳定的偏远县(区),枪支“集中保管”方法应急性差,其他装备也相对欠缺,民警执行任务时赤手空拳,很难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纵观我国新疆、上海、贵州、云南、湖南等地多起暴力袭警案件,就能够看出基层公安机关对民警自身防范教育存在软肋,物防、技防形同虚设。

警民关系淡化。基层少数民警在执法理念上仍存在偏差,动辄以管人者自居,语言不文明,方法简单粗暴,易与被服务对象产生矛盾。少数民警实战业务技能不高,在接处警或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不能有效驾驭局势、平息事态,甚至还因方法失误导致矛盾激化或转移。少数民警做群众工作的方法不多,警民关系日益淡漠。在街头巷尾、田间地头,民警与群众促膝谈心的情形越来越少见,取而代之的是以“群众有案报警,民警有案出警”的生硬、简单联系模式。还有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为民观念,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对群众态度生硬,特别是在接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头脑不冷静,引发群众投诉,甚至造成暴力抗法案件的发生。

法律保护滞后。群众普遍认为,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他们更关注的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民警执法权益予以保护的专门条款,有关保护警察安全的法律条文一直停留在理论上,缺少可操作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虽然规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不少基层公安机关民警未取得依法持枪资格,不能有效保护民警合法用枪的权力,以致在实际工作中,警用武器基本上处于“冬眠”状态。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只对一些严重侵害民警的行为作出量刑规定,对袭警情节较轻的,大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治安处罚。而对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揪打民警、撕扯衣服、谩骂侮辱民警的行为,没有适用的条款作为处理依据。

从暴力袭警案件形成的原因,可以找出与之相对应的防御策略。基层公安机关党委特别是“一把手”必须高度重视,善抓真练,上下联动,多措并举,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

领导重视,把维护民警依法履职摆上重要位置。基层公安机关党委一班人必须统一思想,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基层公安民警连自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怎么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是关心爱护民警、落实从优待警、强化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强化法律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大事来抓,及时制定维权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成立民警“维权委员会”,“一把手”亲自挂帅担任组长,把维护民警依法履职与单位负责人日常工作捆绑,对发生执法民警正当权益被侵害案件,单位领导和督察维权办民警必须在第一时间到场,认真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部门对诬告、陷害或恶意报复民警的投诉人依法严肃处理。

快侦快破,严惩暴力袭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层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对暴力袭警案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办案单位认真调查,固定证据,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犯罪人员,切实维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对民警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被侵害,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领导的决心是前提,而时间就是关键。为此,必须建立快速处置侵害案(事)件联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侵害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明确由督察部门牵头,法制、政工、刑侦、治安等部门配合,各业务部门在负责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五快”即:联动出警快、调查取证快、固定证据快、依法查处快、宣传报道快。

未雨绸缪,切实提高执法民警自我防范能力。基层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防御暴力袭警案件的讲座教育活动,为一线民警配齐安全防护装备,增加辅警力量。切实增强取证意识,通过配备录音、录像等取证设备,固定现场相关证据,为事后依法打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材料。要着力练体能、练擒拿格斗、练防身自卫、练协同配合、练战术运用,熟练掌握使用各种警用械具的技能。上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抓好为基层公安机关配发枪证和持枪证,并抓好对特种枪支使用和实战技术的训练指导工作,这是对基层民警的最大关爱和最大维权,要让基层民警合法配枪、依法用枪、敢于用枪、善于用枪。要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争取多数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公安民警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督察部门要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现场督察,有效预防和减少民警与群众的矛盾和冲突,促进民警严格、规范、文明、平和执法。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是作为国家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而又受到相应限制的权益。在新时期,基层公安机关只有积极预防和减少暴力袭警、暴力抗法等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案件的发生,有效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才能够保障公安队伍旺盛的士气,从而更好的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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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篇六

孩子变野老师叫“累”

时下,在一些中小学校,常令校长或教师头痛的问题就是校园内外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打群架、勒索之类的校园暴力问题。

情景一看不惯你。

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雪某头缠纱布,摸着红肿的脸颊向老师告状说:“本校初一的学生苏某昨天晚上找了七八个同学将他暴打了一顿。老师找来双方学生一问。事情调查清楚了:原来苏某经常走路时戴着耳机听mp3,雪某心怀嫉妒,以看不惯为理由,打了苏某。苏某把自己挨打的事情向几个哥们一说,便又七手八脚地把雪某狠揍了一顿。

情景二要点烟钱。

某校六年级学生李某最近不肯上学,老师和家长都感纳闷,好端端的为什么不读书。通过老师耐心细致的教育,李某才吞吞吐吐地说出原因:同级的刘某因为瞒着父母染上了烟瘾。家长给的零用钱不够花,他就盯上了胆小怕事的李某,几次向他讨要烟钱。李某如说没有,刘某就威胁他说:“我要找人揍你。”李某便采取不读书的办法躲避刘某,导致学业荒废。如此现象种种,其产生校园暴力问题的原因也很多:

一暴力影视片是学生模仿的对象,是引发校园暴力事件的一条导火线。电视中、网络中、影碟机的“黑老大”式的打打杀杀镜头,让幼稚的学生认为通过暴力可以解决某些争执,于是他们产生了模仿、尝试的念头,在校园拉帮派,称王称霸,经常惹是生非。

二受“文化垃圾”的干扰,导致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近年来,大多数的地方都有网吧,虽然网吧的门口有一块牌子上面写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但身穿校服的中小学生上网吧多着呢!他们花2元钱就能上网1个小时,什么刺激的、不健康的“文化垃圾”就渗透到学生的心灵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网吧老板对笔者说:“一些临近街道的中学往往有学生三更半夜爬墙外出泡网吧、游戏机室,一上网就是一通宵。”由于上网,他们在校纪律松懈,无心向学,无钱时就勒索比自己小的学生,有时向他们收取保护费,遇到不快之事就打架。

三部分中小学遭遇“亲情饥渴”。在农村,由于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他们将未成年的孩子留在家乡,交给年迈的双亲或其他亲人照顾。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和管束,很多孩子在学习或生活上有了烦恼只能闷在心里,逐步形成孤僻、任性、自私的性格。据了解,特别在一些农村的学校中“留守学生”高达40%。“留守学生”打架、斗殴、偷窃等占了很大的比例。

四一些学校分快慢班,学生感到自己受到歧视,对学生的感情和心理也是一种伤害。打架、勒索、偷窃之类的校园软硬暴力大都发生在慢班学生的身上。

在倡导和谐校园、安全校园的今天,我们要让中小学生远离校园的软暴力和硬暴力,这不仅仅是学校、家庭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更多关注和关爱学生,特别是“留守学生”,让他们受到良好的教育,健康地成长,只有这样,我们的校园才能真正做到平安、和谐和发展。

实用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篇七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法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对典型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专项调研的报告,校园暴力犯罪到底呈现出哪些特点?记者今天专访课题组成员冉容审判长。

最高法的调研报告首先说明,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的特点,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

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

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抽查样本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占35%;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占65%。

冉容介绍,虽然我国规定,十四岁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未满十六周岁的放在比较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没有进入我们刑事犯罪处罚的程序,所以相对来看,这一百多件案件中,处罚的高中生及职业高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

抽取的案件样本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

冉容总结,“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我们当时看了一下,大概持凶器的占30%多,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持凶器的达到了49%,基本上是一半了,这些孩子一般是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主要带刀具的比较多一些,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一百多个案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将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但是比例是非常高了。”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分别占49%、54%。

冉容介绍,通常是构成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将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长,家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判刑情况统计显示,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报告认为,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没有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在冉容看来,应该正确的认识到,对于被告人,实施欺凌的被告人,我们要挽救、教育,但是对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更应该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关注和保护,因为他们,一是守法者,二,他们是弱者。

实用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篇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法去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实用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篇九

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影响子女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存在的.问题。

1、法律宣传不到位。虽然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但农村及偏远贫困地区法律宣传普及和法律培训仍存在死角,农民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和能力差。

2、家庭暴力制裁难。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只能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解决不了根本矛盾。

3、维权工作经费紧张。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没有足够的经费。有些受害妇女被丈夫打出家门,身无分文,无处安身、没有路费,妇联没有办法帮她们出资。有的妇女特别希望妇联能够出面去教育批评丈夫或去进行调解,但妇联没有经费去进行调查,调解,开展维权工作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应从财政拨付一定经费,为妇联组织开展维权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五、对策和建议。

第一,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要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要利用现有法律的有关内容,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顾忌。同时积极鼓励受到伤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们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三,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村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第四,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机构来达到这一目的。

第五,提高妇女素质,教育妇女勇于抗暴。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同时要教育妇女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

第六,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美德在农家”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种教育活动,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实用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篇十

家庭暴力现象依然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从我们接待的妇女信访案件来看,家庭暴力一直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从20xx年以来,县妇联每年都要接待3-5件的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案件,约占上访案件总量的20%左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事人往往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所以即便是出现家庭暴力也往往选择掩盖,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求助,导致很多家暴案件反馈不上来。从妇联掌握的情况看,受害方都是女性。

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还是存在的,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或是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中尤其有市场,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行为。

很多家庭中男方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妇女经济收入相对较少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家庭内事务较多,没有更多创收的精力和途径,导致很多女性在家庭经济中依附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现为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抓住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充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通过我们在接访案件中发现,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之前都存在夫妻关系的恶化现象。一些家庭因夫妻性格不合、一方婚外情、家庭矛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出现了家庭暴力现象。这里要重点说一下,女性自身问题造成的夫妻关系恶化。一些女性因为自身修养不够或者性格缺陷,在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时不注意方式方法,促使夫妻关系恶化,比如有的女性对一些小事就过分唠叨、喋喋不休,极易激怒男方,引发家暴;有一些女性处理婆媳关系、亲友关系及其他关系不当,极大挫伤男性自尊心;还有的女性性格过度懦弱、事事忍让,自己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致使一些男性在家庭中滋生出霸道、自私、独断专行的心理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

一些家庭中因男方在道德品质、性格、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无缘无故的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

以上只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几个方面,而且很多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通常都不是一种原因造成的,往往包含了几种情况。

通过广泛宣传,一方面在社会上去营造促进男女平等,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氛围;另一方面鼓励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提倡妇女勇于走出家庭创业就业,全面提升自己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改变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的心理和状态;另一方面要鼓励妇女在人格上独立自主,争取在家庭重大决策上的话语权、决策权,摆脱依赖、逆来顺受等不良心理状态,培养独立自主、有主见的品格。

家庭中,女性在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承担的任务通常比男性要重很多,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女性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的好坏,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克服自身缺陷,才能协调好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等婚姻家庭中重要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杜绝家暴现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各部门协调联动,仅仅依靠妇联组织是不够的,必须各部门齐抓共管,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妇女要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

实用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篇十一

近年来,基层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屡屡遭到违法者不同程度的抗拒、阻挠甚至暴力攻击,不但严重扰乱了公安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破坏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侵害了公安民警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挫伤了基层一线民警执勤执法的工作积极性。如何解决基层一线民警执法执勤难的问题,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就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执法执勤中遇到的问题。

(一)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一线民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或执勤时,违法者故意大声喧闹,挑起事端,引起群众围观,有的违法者当众辱骂公安民警,或拦住民警阻碍处理,有的干脆躺在路上以死相威胁,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还有的违法者倚仗自己有钱或有后台,对民警的执勤执法不屑一顾,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甚至扬言要找人收拾民警,气焰嚣张。

(四)大打出手,暴力抗法。民警执法执勤过程中,被违法者大打出手,甚至使用石块、匕首、砍刀等凶器进行暴力攻击,给民警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五)聚众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基层民警执法难的原因。

一是社会转型期,执法环境复杂。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期,工人下岗、拖欠工资等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城乡贫富差距较大,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社会心态浮躁、道德观沦丧,功利性突出。因此,一些有钱人自以为财大气粗,横行霸道,既不遵章守法,也不服从民警的管理;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受历史、地理、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因素制约,参与者文化素质低,思想保守封闭,遇到民警执法往往一呼百应,对民警进行围攻。

二是社会整体法治水平不高。我国加入wto之后,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执法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公安部门越来越倡导文明执法和服务意识,在队伍内部建立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许多部门还将投诉量作为衡量民警工作的标准。但由于社会整体法制水平和道德水准不高,大多数群众只讲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方面,不讲对自己不利的方面,许多群众往往民警的文明执法为软弱的表现,在民警执法时百般阻挠甚至暴力袭击。许多民警受纪律约束,面对攻击时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忍气吞声流下委屈的泪水。

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公安机关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相关配套法规规定不明确,对于公安民警执法执勤有很大的限制、尤其是现有法律对暴力袭警行为没有作专门规定,对袭警行为只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对“警察”这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特殊对象没有进行特别保护,量刑明显偏轻。由于对暴力袭警者的惩处力度不够,袭警的犯罪成本低,也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

四是宣传工作不够深入,警民关系不和谐。由于民警执法执勤时直接与广大群众接触,民警执法过程中,一旦“损害”了部分人的不合法利益,就极易产生矛盾。同时,广大群众对民警部门的工作职责、队伍建设等情况也缺乏了解,对民警执法执勤工作存在误会,有的群众认为民警开展整治是为了搞创收、发奖金,从而从思想上对民警的执法活动产生抵制。

五是部分民警执法水平不高。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执法不规范,甚至出现执法差错,导致群众不满。少数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规范,极易使执法对象产生抵触情绪。还有些民警执法水平不高,存在“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也不善于耐心做群众工作,对同一类违法行为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往往导致警民矛盾激化。

六是民警缺乏自我防范意识。一些基层民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公安部配发的单警装备不能很好的利用或没有使用的意识,总认为处理一些小警情不需要带上单警装备,因而在执法过程中一旦遇到群众阻挠或暴力袭击,缺少应急处置措施,发生袭击事件时无法利用装备对自己进行保护,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同时,一些基层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警惕性不高,没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对执法对象不注意观察、控制和防范。

三、应对之策。

基层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管理职能的发展,解决执法执勤难问题刻不容缓。我们应从法制、机制、打击、宣传等多方面入手,给基层民警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树立“重塑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信念,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确保公安机关管理职能健康、稳步发展。

(一)法制保障。一是要尽快完善公安机关相关配套的法规及规章,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凡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遭推搡、拉扯、殴打等行为,都可作为袭警罪来定罪,增加暴力抗法者的犯罪成本,保护公安部门的正常执法活动。二是要设立“警察合法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为受到恶意投诉、诬告或暴力袭击的警察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对恶意投诉、诬告者进行惩处,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二)机制保障。一是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从管事率、遵章率等多个方面对民警的工作进行考评,重点考核民警的工作效能,不能简单将投诉量与民警工作业绩挂钩,在倡导文明、规范执法的同时,用科学的考核机制激励民警从严管理严重违法行为,鼓励民警严格执法、公正办案,扭转“干多错多、干少错少”的错误思想。二是要建立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研究制定基层民警执法规范,用制度规范民警的具体执法行为,对民警执法不公、违法违纪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投诉查实的民警要按情节进行教育或处罚。三是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民警执法时一旦遭遇暴力袭击,其他警种应及时增援,迅速捉拿违法闹事者,树立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

(三)培训保障。要充分利用基层基础建设的有利时机,按照“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要求,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使广大基层民警练就过硬的基本功,执法时能灵活应对各类不同的情况。首先,要广泛开展宗旨教育学习,教育民警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克服以管理者自居的作风,执勤执法时注意文明、规范用语,不说霸道话、不做霸道事,同时用反面典型教育民警廉洁自律,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其次,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民警学习《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及各类公安管理法律法规,通过自学、授课、考试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增强民警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再次,要重点开展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从规范执法、窗口业务、科技装备使用等多个方面对民警进行培训,切实解决“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的问题,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避免因民警的执法差错而引起矛盾;此外,还要开展执法艺术培训,通过对民警情商的开发,让民警执法时学会使用策略和方式方法,正确把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严格处罚,执法过程中还要高度警惕,避免与违法者发生正面冲突。民警在执法时只有严得有理、宽得有度,才能以理服人,争取民心。

(四)宣传保障。一是宣传安全法律法规,以“五进”宣传为载体,加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针对农村、城乡接合部地区及外来工集中的企业开展宣传,增强农民、外来工的法制意识。二是宣传公安机关管理政策、措施,引导全社会都来支持、配合钢安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好社会的安全稳定。三是对民警执法难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媒体报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通过对阻碍、抗拒民警执法活动的不法分子进行曝光,对全社会起到警示作用。通过深入宣传,可以很好地融洽警民关系,增强群众对民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构建融洽、和谐的警民关系,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五)装备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装备建设,为一线基层民警配备完善的装备,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向基层民警倾斜,配齐、配足基层民警执勤执法用的警械装备,最大限度地减少暴力抗法对民警的伤害。

(六)打击惩治保障。对民通民警遭遇的恶意投诉、人身攻击等恶劣行为,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迅速调查取证,对恶意投诉乃至诬告者进行严肃警告,如不听告诫仍四处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辱骂、围攻、殴打执法民警的行为,公安治安部门要按照《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暴力抗法等极端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惩治,决不手软,只有通过“杀一儆百”、树立反面典型,才能在社会上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重塑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七)心理健康保障。民警受到恶意投诉、无理纠缠后,要安排专人对民警做必要的心理辅导和精神抚慰,帮助民警放下思想包袱,解除心理压力,积极投入工作。对遭暴力袭击而受伤的民警要及时救治,民警所在单位和相关领导要主动关心、慰问受伤民警,并将对违法者的惩处结果告知民警,为民警声张正义,还民警以清白。要定期举办民警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心理辅导座谈,或设置民警心理咨询辅导室,相关领导要经常与民警谈心、交流,倾听民警的委屈和心声,引导民警正确看待执法难等问题,消除基层民警在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工作难度不断加大情况下产生的紧张心理。可以通过开展“心系民警冷暖”为主体等活动,切实关心基层民警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要通过建立加班补助制度、年休假制度、定期体检制度、健康档案制度、就医保障制度、民警家属失业援助制度等一系列从优待警的措施,想方设法解决民警的实际困难,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让基层民警真正感受到集体的关心和温暖,确保民警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积极性。

实用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篇十二

当今社会,国内多地连续发生民警执勤中被暴力袭击伤亡的恶劣事件。这种现象如不及时处理、任其发酵,极易引发连锁反应。血的教训,折射出许多问题,值得深刻反思。现就暴力袭警的现状及类型、原因、危害后果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被国际刑警组织认定为警察伤亡严重的国家之一,近20xx年来民警年均因公牺牲400人以上。而美国20xx年有126名警察因公殉职;香港20xx年来仅1名警察因公殉职。当前,除过劳死和意外事件外,暴力袭警已经成为导致我国公安民警伤亡的最主要因素,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暴力恐怖类。近年来新疆暴恐分子为增强袭击效果,将反暴恐主力军的公安机关作为重点袭击目标,多次以公安分局、公安边防派出所为目标发动暴恐袭击,导致民警伤亡。

(二)暴力拒捕类。打击违法犯罪、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是民警的主要职责,也是民警负伤的首要因素。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面对民警抓捕负隅顽抗,铤而走险,暴力拒捕,往往导致民警伤亡。20xx年至20xx年,全国民警因公负伤20741人,其中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因遭受暴力袭击负伤的8880人,占42.8%,居第一位。今年6月9日,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政委薛永清、协警袁帅在抓捕行动中被犯罪嫌疑人用猎枪击中牺牲。

(三)报复袭击类。一些负案在逃犯和曾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前科劣迹人员,仇视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对办案民警实施诬告陷害,甚至报复袭击。今年6月2日晚,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局民警刘国群在辖区被一名曾被其打击处理的惯偷连捅14刀不幸牺牲。

(四)逃避执法类。面对民警盘查堵截,有的违法行为人侥幸心理突出、抵赖心理严重,拒不服从民警现场执法,为逃避处罚,涉险冲关,造成执勤民警伤亡。今年3月11日,上海民警茆盛泉在执勤中被违章宝马车拖行10米重伤不治牺牲。

(五)聚众滋事类。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呈爆发态势。群体性事件规模大、人员成分复杂、持续时间长,现场群众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行为激进。一旦局面失控,往往会演变为“打砸抢”事件,处置民警极易遭到围攻,受到伤害。

(六)公然挑衅类。少数群众面对民警执法,无理取闹,对民警撕扯殴打,侮辱谩骂,挑战执法权威,影响极其恶劣。5月7日,深圳一对母女乘坐地铁时拒不接受安检,侮辱谩骂处置民警达18小时,并打伤3名民警。

屡次发生以身试法、暴力袭警、挑衅执法权威、侵害法律尊严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法律支持欠缺。一是我国法律尚未设立“袭警罪”。对袭警犯罪,现行法律没有专门法条,缺乏法律威慑力。对造成轻微伤害的,仅将其作为一个从重情节,以妨害公务罪处罚;造成民警重伤或死亡,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刑,无法凸显暴力袭警的本质特征;没有造成民警伤亡的其他行为,仅作为一般违法行为,不能实施有效打击。二是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情形过于复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15种可以开枪的情况、2种不得开枪的情形、2种停止开枪的情形,内容很具体,但过于繁琐,不利于实战应用。在美国,警察开枪只需遵守四点规定:1、开枪是为了保护民众或自己的生命安全或者是为了防止更大的罪案发生;2、除了开枪以外,别无其他方法来解除威胁;3、警察开枪后,要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开枪报告;4、违法开枪的警员,会受到纪律处分,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香港,警察开枪也只需遵守四个条件:1、为了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严重损伤;2、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严重暴力罪行应当加以拘捕或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图拒捕;3、平息骚动或暴乱;4、警员开枪后,上级机关会立即对警员开枪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果警员开枪不当,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另外,香港警察将执法中遇到的抵抗分为“心理威胁、口头不服从、消极抵抗、防卫性反抗、恶意攻击、致命攻击”六级。一旦遇有暴力袭警行为,武力使用手段自动上升一级。

(二)政策扶持不够。一是职能过于宽泛。上世纪90年代公安机关开展了频繁的非警务活动,倡导“四有四必”等无限制服务。非警务活动虽然短时间内树立起公安机关“亲民”形象,但长此以往,必然淡化主要职能,影响执法威信。二是权益保障不到位。山东省公安厅下发的《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定》,对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引发的涉及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财产权益等予以保护。但是,这些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且多注重事后保障、忽视事前保障。三是工作保障不到位。比其他部门相比,公安民警政治待遇偏低,经济待遇与承担的任务和压力不适应。此外,虽然公安机关业务经费有保障,但是为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特殊训练保障尚存不足。

(三)装备配备不规范。一是武器警械配备不到位。目前,实行的枪支管理制度十分严格,虽然保证了武器警械的安全,但是忽略了执勤民警的安全,在处置紧急突发情况时没有绝对优势,导致民警频繁遭受袭击。二是应急装备配备不全。部分基层一线单位接处警、巡逻防控车辆的车载装备不全,一旦遇到歹徒袭击,无法及时有效应对处置。

(四)应对能力不足。一是危机意识淡薄。民警遭遇突发情况时思想准备不足,敌情意识不强,既容易贻误战机,也容易造成自身的伤亡。二是自我防护能力不足。传统的教学模式存在“重体能、轻谋略,重形式、轻应用,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由于实战训练不足,难以通过大量反复的动作刺激建立有效的条件反射,面对歹徒时自我保护意识、措施、能力不足。三是实战训练不足。缺乏常态性的盘查、堵截、抓捕、强制带离、突击攻坚、武器警械使用等实战训练。以致需要使用武器时出现打不准、不敢打等现象,需要执行任务时出现动作不熟练、配合不默契、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五)公共关系处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执法机关与公共媒体之间沟通不畅。一是缺乏主动宣传意识。部分公安机关缺乏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资源的意识,导致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得不到有效的正面宣传。二是缺乏接受舆论监督的勇气。个别公安机关对媒体报道的队伍问题,不敢正视,刻意回避。三是回应社会热点不及时。对涉及公安工作的社会热点,若不及时回应,将致使流言四起,引发工作被动。如庆安火车站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公开视频资料,引发社会热议,导致后期做了大量工作进行弥补。

(一)割裂了警民关系。暴力袭警作为文明法治社会的丑恶现象,如任其发酵,极易引发效仿,使个例成为常态,将产生严重后果。一方面,会导致群众误以为抵触民警执法甚至暴力袭警也是维权。另一方面,会导致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产生消极情绪,认真履职的积极性降低,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警民关系的对立。

(二)恶化了警媒关系。戈培尔有一句名言“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是真理”。特别是在网络发达的当今时代,如果暴力袭警这样一件错误的事情被媒体作为热点反复炒作,会引起一系列负面的社会效应,诱导群众将错误视为“正确”。同时,媒体报道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极大压力,导致在提供新闻资源时更加谨慎和抵触,影响了警媒关系的长远发展。

(三)影响了社会稳定。我国正处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时期,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使命和重任。如果民警的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一方面既侵害了民警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将降低民警的职业归属感,撼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

(四)践踏了法律尊严。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性的挑战,也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是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挑战,更是对国家法治秩序的严重破坏。

(五)助长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袭警案件屡屡发生,如不敢于处罚、不从严查处、不严厉打击,必将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更加有恃无恐。

(六)挫伤了民警工作积极性。暴力袭警事件,不仅给当事民警造成了身体伤害,更对起本人以及周边民警造成了极大的精神负担和心理压力。如果心中的怨气和压抑的情绪无法得到排解,其执法思想、作战锐气和工作斗志必然受到冲击,工作起来顾虑重重,工作力度大打折扣。

四、应对处置暴力袭警事件的对策和措施。

(一)强化法律保障。一是研究设立袭警罪,保护民警人身安全,创造健康执法环境,防止袭警行为蔓延。二是用好现有法律,依法严厉打击袭警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三是借鉴欧美、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制定简明扼要的武器警械使用条件,保障民警人身安全。

(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民警自我防护意识训练、自我防护能力训练、技战术训练、装备应用训练,提高民警安全防范意识和依法制止暴力犯罪的能力。

(三)规范执法行为。推进规范执法工作的常态化,落实公安机执法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健全执法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民警执法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

(四)强化装备配备使用。为基层民警配备必要的武器警械和安全防护装备,落实相关使用管理制度,指导民警正确使用武器警械,为民警执法执勤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五)强化检查监督。把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作为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力度,整改隐患漏洞。把民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工作目标和重要职责。发生问题的,倒查追究责任。

(六)强化案件侦破。对发生的暴力袭警案件,要全面收集证据,重点督办。要与检法等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依法惩治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执法权威。

(七)强化民警维权。加强民警维权组织和维权力量的建设,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消除民警的恐慌心理,重塑民警执法形象。加大对伤亡民警、家属的慰问和抚恤力度,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公共关系建设,加强警务宣传,推进警务公开,弘扬主旋律。尊重媒体,善待媒体,正确运用媒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实用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篇十三

暴力袭警作为暴力犯罪的一种,除了袭击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素质不高外还有其它原因,如政府部门滥用警力使民警承担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如征地、拆迁,不自觉将民警推到了矛盾的风口浪尖,群众的对立面,加深了公众对民警的不满;袭警者对社会、政府和法律不满,很容易转嫁到进行社会管理的民警身上;舆论的错误引导和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使民警的形象日益丑化等等,民警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能力欠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民警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

北京青年杨佳于20xx年7月在上海制造了血腥袭警案,其起因是由于杨佳涉嫌偷盗自行车与警察“发生了些不愉快”,杨认为对方说话不文明,要求督察到场,后者到场后更是说:“你这么点事情搞那么大,你投诉就是了,最后不是你顶死我,就是我顶死你!”杨佳事后陈述,督察说的话令自己刻骨铭心。杨佳暴力袭警就属于典型的报复型。不可否认,在我们的警察队伍当中确实存在一些警察,自身素质不高,宗旨意识不强,以管人者自居,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滥用职权、警匪勾结.

(二)执法权限的不明确,非警务活动过多。

在目前的中国,警察的职责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警察就像社会建设的一块“砖”,哪里需要往哪里搬。警察除了法定的职责外,还要承担地方在政府给安排的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粮食征购、计划生育等大量非警务性工作,而这些工作恰恰是在社会转型期最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法律“灰色”地带,同时也是利益冲突的聚焦点。而警察往往被推到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加之有些警察本身素质较低,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拿不出也不可拿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而这些问题又都是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很容易自然地将前来维持秩序的警察作为利益的对立面,引起群众的反感和不满,甚至引发冲突,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激情型暴力袭警最突出的是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维持秩序的警察往往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最前沿,参与人群因自己的诉求不到满足往往是群情激愤,很容易将这种不满,甚至是愤怒转嫁到前来维护秩序的警察身上,形成暴力袭警。

(三)新闻媒体的“丑警”宣传误导。

众所周知,新闻媒体对大众心理有导向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以我们感觉到的方式进行,也有可能是潜移默化的进行。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片面追求高收视率,在报道一些民警执法有瑕疵或有争议的事件时,有意片面扩大或渲染一些有失公正的情节,甚至进行一些捕风捉影、不切实际的报道。这些报道将社会舆论引向与警察作为社会守护者这一传统形象相背离的一面。人们在意识或潜意识中对警察的态度开始变化,态度决定行为,其根本的结果就是在与警察互动的过程中出现攻击性行为的可能性加大。而作为旁观者,同样会将心理的天平偏向受到警察处罚的人或与警察有争执的人,而不是警察群体,也不去拷问理由。当事人和旁观者带有偏见的言语和行为又恰恰迎合了媒体追求高收视率的心理需求,新闻媒体的失真报道又对大众心理已经形成的警察丑化印象造成一种强化,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最终的结局就是公众眼中的警察形象特别差,在执法过程中受到暴力袭击的可能性增加。

(四)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规范操作性不强。

一些西方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都在立法中将威胁、袭警和伤害警察的行为纳入抗拒“公务员的犯罪”,其中法国刑法规定的最为详细,其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法国已经废除死刑)。没有充分考虑到警察群体作为国家专政机器的特殊性和执法高风险性,对袭击者定罪量刑起点过低,惩罚力度不够,使得袭警犯罪的成本较低,起不到刑罚应有的特殊预防作用。

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虽然规定了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枪支的15种情形,但对何时可以使用枪支的具体情况规定的不够详细,可操作性差,使得警察的正当防卫意识受到了限制,往往在开枪和不开枪之间犹豫摇摆,错失良机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在暴力袭警案发生后,领导往往出于害怕新闻媒体的过分追踪报道或袭警者家属的聚众上访闹事造成不利政治影响的考虑而采取息事宁人片面追求稳定的做法。大多数情况只是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违法或刑事责任,很少追究涉案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谩骂、羞辱民警的案件,往往是要求民警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对投诉民警的案件,只是注重查处违法违纪的民警,但对诬告民警的,却很少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对民警也没有相应“说法”。这在客观上既损害了警察执法应有的权威,也放纵了那些暴力抗法分子,造成暴力袭警违法成本过低,也给那公众心理造成一种替代性强化,从而引发更多的袭警案件。

(一)加强法制宣传,营造和谐的警民关系。

在欧美大片中时常会出现这样的镜头,犯罪分子将枪口对准追捕警察时,立即被同伴喝止,“原因在于,袭击枪杀警察是大事儿,在这些已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枪杀警察才会被判处极刑。”在英美法系国家,市民若是认为警察处理“太过分”,与警察发生争执,并出现轻微推搡动作。那警察就有权掏出手枪,要求当事人双手抱头蹲在地上,随后再以袭警罪提出起诉。因此,建议立法机构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修改相关法律,如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设定不同的处罚幅度。

从我国当前复杂的执法环境、暴力犯罪的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外国经验,立足实战需要和保护民警需求,进一步细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制定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武器和警械使用细则。在警务技能训练时,进行各种情形的模拟实战练习,使警察正真知道枪支该如何使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使用。

(二)明确警察职责,规范民警执法行为。

(三)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和战术技能。

首先,由于公安的工作的特殊性,随时都有与犯罪分子遭遇的可能,所以要增强敌情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其次,从实战需求出发,加强民警警务技能训练。一是加强民警体能训练。体能是基础,是完成各项技战术动作的平台。体能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除了单位组织的强化训练外,更重要的是引导民警形成坚持锻炼身体的好习惯。二是根据实战的需要,以实用为原则开展训练。针对不同的勤务模式,尤其是暴力袭警频发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巡逻盘查、看押、缉拿等,充分利用现有装备器材,通过各种情景模拟、实战对抗、比武竞赛等多种形式及不同场景下突发警情处置训练,尤其要加强战斗小组和小组间的配合训练,不断提高技战术水平。三是加强调研,创新战法。针对处警中遇到的新情况,利用配备的新装备,结合全国近期典型案例,不断创新战法,加强战术配合,提高处置水平。四是加强民警临战心理素质培训。警察临战心理素质的提高,势必会对复杂执法环境下警察技能与相关素质的有机结合与有效发挥起到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尤其是那些涉枪犯罪、涉黑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计后果,这就要求民警应具备较强的临战心理素质,有效利用各种技战法擒敌制胜。

(四)依法严惩袭警者,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

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惩罚,暴力袭警行为更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对袭击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来处理。同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

实用校园暴力的调研报告(通用14篇)篇十四

自以来,**镇妇联共接到各类妇女来访、来电投诉家庭暴力案件10起,其中自述家暴7起,占70%,通过邻居或亲戚举报的3起,占30%。其中丈夫对妻子的家暴行为8起、儿媳对婆婆的家暴行为占起,受害者均为家庭地位弱势、身体条件弱势的女性。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家庭的和谐与文明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但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而且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现从当前家庭暴力的基本表现情况、产生原因、危害和主要对策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表现情况。

涉及家庭暴力的10个家庭,全部来自农村。施暴者中年龄在35岁以下的有2人,占20%,36-50岁的6人,占60%,51岁以上的2人,占20%;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4人,占40%,初中、高中文化的6人,占60%;施暴者男性8人,占80%,施暴者女性2人,占20%。

这些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丈夫赌博、酗酒后殴打妻子;2、丈夫有外遇,对妻子没有感情,经常借故暴打;3、家境贫困,丈夫性情暴躁无故殴打妻子;4、家庭矛盾尖锐,儿媳关系不和。

1、女性在家庭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是家暴产生的主要因素。婚姻家暴中的女性,一是大多在婚姻中过度依赖家庭和丈夫,缺乏独立意识和自强自立的精神,由于女性在家庭经济地位上的不独立,或者在性格中的过分懦弱,在家中处于弱势地位,长期就形成了唾面自干的习惯,而把自己变成无足轻重失去价值感的“无形保姆”。二是处于婆媳关系中的农村老年女性,这些女性在家庭中毫无经济能力和地位,基本生活完全依靠子女供养,但同时因各种原因在家庭关系中长期和媳妇处于矛盾状态,其媳妇时常通过虐待、殴打等暴力行为来发泄积怨。

2、婚外情是导致家暴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前卫,婚外情现象逐渐出现,并有蔓延趋势。婚外两性关系不仅是破坏一夫一妻原则、妨碍婚姻家庭巩固的一种消极因素,而且很容易形成各种纠纷,一些男性因热衷于“养情人”、“养二奶”,对妻子和家庭逐渐产生逃避、厌恶的负面心理,妻子稍有愤怒反抗,就会实施家庭暴力,有的男性甚至将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手段。

3、“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家庭里,其暴力行为很难让外人知晓。大多数受暴女性往往受传统道德的影响,认为丈夫因脾气暴躁施暴很正常,不敢理直气壮地对暴行进行控诉和反抗,有的受暴女性出于自尊,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变本加厉,且不为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1、严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发生后,受暴女性不仅身体上会遭到严重伤害,心理上也会留下难以愈合的`创伤和阴影。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压抑的家庭氛围里,会导致逐渐丧失自尊和自信。

2、破坏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就会容易陷入家庭暴力-家人反目-家庭矛盾-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夫妻或母子、婆媳之间的裂痕必然越来越深,最终导致家庭关系逐渐恶化。

3、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长期在家庭暴力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孤独内向等心理障碍,生理、心理要承受更多的伤害和煎熬,严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1、切实发挥妇女娘家人的维权作用。成立镇妇女法律援助站,同时对社会公开妇联维权电话,与本地公安、司法、各村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与维权服务。同时与村、信访相关部门建成网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村妇联组织从源头防治,一旦发现某户发生家庭矛盾问题,及早参预,及时处理,做好第一时间保护人。

2、加强法律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广泛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理念和知识。二是积极协调当地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日等活动,大力宣传《**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

3、着力提升妇女劳动技能。促进社区及农村闲散妇女就业及劳动力转移,使妇女通过自身能力增加家庭收入。加强各类劳动技能培训,引导中青年妇女实现自我就业和创业,切实增强广大妇女的劳动技能,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推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

4、加强对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教育。一是通过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评选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家庭成员讲文明,讲诚信,讲团结,树新风;二是在各社区全面开展邻里节活动,通过表彰“好妻子”、“好婆婆”等各类典型家庭角色,倡扬尊老爱幼、夫妻恩爱、家庭和睦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加强对妇女文明知识、文化基础、家庭教育等多领域的培训,提升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家庭关系处理能力,切实增强和谐家庭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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