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通用(八篇)

时间:2024-11-19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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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通用一

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现代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养目标。实践教学作为一种与理论教学相对,旨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法学教学环节,近几年来为我国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所关注。我国13所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制专门人才的重任,亦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不断的尝试和探索。实践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务实且目的明确的法学素质教育方法,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民族地区法制专门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因种种原因,目前,民族院校法学教学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实践教学的积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难以达到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因此,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仅以西藏民族学院现行法学教育的实际,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进行探讨。

然而与理论性课程相比,实践性课程尚处在配角地位,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急需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

经过近几年来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方面,案例分析、实习、毕业论文等传统的实践教学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学讲座等新型实践教学形式不断涌现,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目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本科教学中采用的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例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手段,基本上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始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了基本的法学理论以后,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案例分析就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通过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件结合起来,达到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据笔者了解,大部分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会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所学的法学知识。案例分析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了学生的欢迎。

2.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资料,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依照法院开庭的程序,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自1998年西藏民族学院建立模拟法庭以来,在每学期期末,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让学生全面参与,都会举行一两次模拟审判。模拟审判的案件既涉及刑事、民事,还涉及行政案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

3.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社最主要的活动方式之一。学生利用休息时间,在公共场合设法律咨询点,对前来咨询群众的法律问题做出解答,提出意见。法律咨询活动既检查了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又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观摩教学。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西藏民族学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分别在咸阳与西藏共建立了10个教学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涵盖公检法司等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卷宗材料的查阅、通过旁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学生对所学知识有了一个感性认识。观摩教学的运用,使学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有了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5.毕业前实习。实习就是让学生深入到公、检、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协助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或律师办理实际案件。毕业前实习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学的一个实践环节,每一位学生必须参加,实习时间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的9月份到10份,为期一个月。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选择,可以去实习基地,也可以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结束后,每一位学生必须上交一份实习报告、一份实习单位鉴定表以及一份实习日志(这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发给学生的)。最后由法学教师对实习报告予以评改。

6.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是在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根据老师拟定的或自拟题目,在老师指导下,进行论文写作。毕业论文写作是学生综合知识的反映,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手段。

7.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2008年,西藏民族学院对05级法学本科学生开设了民商法、刑法案例评析等一些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不仅如此,还改革了过去法学课程全部讲授的方法,专门留出一部分学时作为实践教学。以笔者讲授的34学时的侵权行为法为例,在2007年以前,34学时均为讲授,现在讲授30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

经过近几年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证明.实践教学是法学理论教学的延伸,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运用实践教学模式,对于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障碍

尽管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因种种原因,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

1.课堂人数规模过大,实践教学环节难以推进

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扩大,法科学生招生数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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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迅猛增加。西藏民族学院2004级法学本科292人,2005级则达到了321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规模,学校只能安排大班授课,一个教室听课的学生常常在1 00人左右,从而导致推进诸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咨询、观摩教学相当困难。

2.学时安排较少,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通用二

委 托 人(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简称乙方):

甲方因法律事务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孙春宁 律师为甲方处理 与山东宏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

具体工作范围包括:

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交付、物业费处理等

2.受委托人的权限为:

代为主张权利逾期交房违约金(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

代为办理房屋交房手续及物业费处理等全部事项

代为办理上述事项有关的调查取证

3.收取律师费方式:

a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及标准,甲方应交付乙方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元,该费用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如甲方不按期支付律师费,按日1%支付滞纳金。

b双方商定的分期付费方式:按照甲方实际获得赔偿金额的百分之 支付律师费,于甲方实际收到赔偿款之日付清。

4.受委托人的权限始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止于本法律事务结束之日。

5.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不得对乙方编造、隐瞒事实真相,否则,乙方将终止法律服务,并不退还已收的律师费,如由此而致乙方对第三者承担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6.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支付律师费的,需支付律师费总额10%的违约金,经乙方催告十日内仍不支付的,乙方将终止法律服务,并不承担由此而可能导致甲方发生损失的责任。

7.乙方律师应依法执业、文明执业,在法律服务范围内,尽职尽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其他规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通用三

1案情简介:

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 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 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1997年1 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 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 厂保险金约65万元。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你同意那种意见,请说明你的理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其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是,本案由于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致使本应按正常的承保条件、标准可以承保的而未承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 “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投保人不负责任

2、案例

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连续4年投保车险,今年3月23日保险到期。在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刘某就续保内容以及保费达成一致后,3月22日,他把即将到期的保单交与刘某办理续保,第二天打电话给刘某询问保单办理的情况,刘某当时表示续保手续已办妥,他正在出差,过两天即可给李先生送去保单。

3月26日,李先生驾车致使一人死亡。他到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刘某,刘某才急忙赶赴李先生家,并收取之前商定的保费,打了收条。李先生赔偿受害人家属近14万元,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续保为由拒赔,刘某也拒不承认与李先生就续保达成过口头协议。

分析

其实,刘某的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既然是续保,而且内容和保费达成一致,表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无异议,在合同订立上接受了李先生的要约,后来刘某拿走 了保费就是证据。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可以约定附加条件,李先生的续保并未约定以付款为合同生效条件,而且 未能及时付款不是李先生的过错。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达是使保险合同延续下去,之前已经续保了4年。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李先生的续保应该 生效。续保合同应从3月23日生效。

虽然续保从法理上看是有效的,但保险公司的拒赔也提醒投保人,续保的一些证据要尽量落实到书面上,如向代理人缴保费,应当在收条上表明保费金额、续保的险种以及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

投保人最好在原保单到期日的前几天办理续保,因为保险公司还将进行核保,这可能会延长续保办理时间。投保人可以和保险公司约定续保生效日期,使保险保持连续性,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3、上午买保险下午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上午购买并缴纳了保险费,下午就出车祸致人伤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保险公司以合同“零时起算”拒赔,事故责任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涉案保险公司被判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损失。至此,伤者如愿拿到12万元赔偿款。

2010年8月19日上午,家住安县界牌镇的胡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于当天9时57分缴纳了保险费,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间:2011年8月20日零时起至2012年8月19日24时止。

没想到当天下午3时10分左右,胡某驾驶轿车行至安县花荄镇财政局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从县政府方向往辽宁大道方向行驶的花荄镇某村村民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此后两年多时间里,经数次住院治疗,一共花费5万余元医疗等费用的黄某某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需再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一次,后续治疗费为4万元。2011年9月30日,安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黄某某与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但对方告知:保险要到8月20日零时才能生效,事故发生时,距保险生效还有近9小时,不在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拒赔,黄某某的赔偿也落实不了。黄某某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把胡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安县法院,索赔23万余元。

事故车辆是否在保险期内成焦点

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时,第一被告胡某和第二被告保险公司展开了争辩。

胡某说,投保人自交纳保费,出保单起,就应该被认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契约,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他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让自己的车辆及时处于保险状态,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没明确告知保险零时才能生效,更没特别提示,甚至条款也没出现在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在保单上所提示的日期字样也比较小,几乎难以辨别,因此这个所谓的“约定保期”不能产生约束力。

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已明确标出保险生效的日期,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胡某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其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胡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应的保险生效时期,并非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胡某买保险时,就应该知道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条款,保单提示字样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确认并打印保单合同就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在保险公司购买、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确认并打印了保单,此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将生效时间推后的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费到生效起时间内可能获得利益,从而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且没有提交证据证

明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起始时间,不是投保人胡某的真实意思,应属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及时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法院经查,原告黄某某的实际损失共计230228.62元。在拒绝法院调解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110228.62元,由被告胡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保单应何时生效。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 时……‟覆盖„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之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期间作出特别说明,向投保人明示保险期间可选择“即时生效”,但在胡某的保单上并无该选项,导致胡某在已脱保的情况下无法选择“即时生效”以维护自身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因保险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其与胡某关于保险期限的约定无效,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应从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义务后即时享有。保险公司辩称事故不在保险期内,不予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未定期维护保养车辆 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一辆雪铁龙塞纳轿车在小区停放期间发生自燃将邻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引燃,保险公司向福克斯车主华某赔付后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物业公司、雪铁龙车所有人赵某和实际使用人汪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起诉后,保险公司上诉。

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认为车辆所有人赵某未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对车辆自燃负有一定过错,改判赵某赔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保险理赔案例】2012年3月,停放在西城某小区内的雪铁龙塞纳轿车(车内无人)起火,将附近的福特福克斯轿车(车内无人)引燃。

事故发生后,福特福克斯轿车车主华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经保险公司勘验、定损,保险公司按照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推定车辆全损,并向华某支付保险金96384元。随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令雪铁龙塞纳车主赵某、该车实际使用人汪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赔偿款 96384元。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某认为,自燃是意外事件,他本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他指出,车辆是在借给汪某使用时发生自燃的,与他无关。汪某表示,自燃并非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时他不在车内,与火灾的形成不存在因果关系;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当由物业公司、雪铁龙车辆的生产厂家、雪铁龙车主和福克斯轿车车主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火灾事故的发生显然为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举证证明赵某与汪某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向二人主张权利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终审判决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具有对车辆定期维护保养的义务,使自己的车辆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本案火灾原因经消防部门认定为“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油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本案发生火灾的事故原因不排除车辆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赵某未提供其所有的车辆已经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证据情况下,法院认为不能排除赵某对其车辆自燃从而导致他人车辆损毁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并据此酌情判定赵某赔偿保险公司1万元经济损失。

对于汪某,法院认为,其作为车辆借用人,不具有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的义务,汪某不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过程中参与了火灾的扑救与报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5、因车祸命丧异国 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赔

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李某与同乡前往安哥拉打“洋工”赚“外快”,没想到却因车祸命丧异国。出国前劳务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李某妻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因李某的证驾不符被拒。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保险案例】2012年10月,李某及同乡共9人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一同前往安哥拉务工。出国前,劳务公司为他们投保了出境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残疾180万元(9人),遗体遣返及处置18万元(9人),并特别约定:仅承担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的意外伤害赔偿责任。

2013年5月,李某在安哥拉驾驶货车运货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事故发生时,李某持有中国有权部门签发的 c1e驾驶证。李某的遗体在当地火化后,骨灰由他人带回国内。因保险理赔,李某的妻子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遗体遣返及处置费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保险法和本案的保险合同中均未对意外伤害的含义进行解释。根据通常理解,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大脑严重挫伤死亡,符合上述条件。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李某系其他原因死亡,故应属于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被保险人行为不当的免责条款,其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余的条款中均无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而本案中“证驾不符的情形”不属免责范畴。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通用四

法律谈判的独特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和经济水平大幅度提高,各类法律纠纷总量很大并呈上升态势,仅通过法院、仲裁等力量根本不能很好的解决纠纷。近年来,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

法律谈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其独特性表现在:

第一、法律谈判没有严格的程序和模式[2]。法律谈判不像诉讼,包括起诉、立案、审判、执行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模式,它是双方面对面的对话交流。它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及其谈判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把握节奏,不用拘泥于特定的程序和模式。所以,法律谈判的程序简洁,既节省双方解决争议的时间,又降低了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

第二、只有当事人及其谈判律师是法律谈判的参与人。与诉讼、仲裁和调节等纠纷解决方式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法律谈判没有法官、仲裁员和调解员等第三方。而且,律师所履行的也只是告知和谈判的义务。谈判双方能够高效的处理谈判中遇到的突发状况,避开诉讼中出现的互相推诿现象。

第三、与其他冲突化解方式比较,法律谈判是最有可能出现双赢局面的方式。相互信赖的双方,在法律框架内,以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方式化解冲突。通过谈判,双方当事人能够最大程度的在竞争与合作之间,找寻最符合双方利益和价值的共通点。

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冲突通过诉讼解决的。并且,在诉讼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是通过谈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地冲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理论基础。关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本文从以下方面简要分析:

第一、法律谈判能够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观念

谈判律师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与对方谈判。所以,谈判律师在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同时,能够有效地灌输、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一些纠纷中,还能使当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风俗意识和公共利益意识[3]。

第二、法律谈判可以充分反映当事人意志

法律谈判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它无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优选择。对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的当事人来说,谈判律师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真实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谈判律师为其争取利益。一名优秀的谈判律师,应当最大程度地做到让当事人的自由决策体现在谈判的每个环节和过程。所以,法律谈判的每个阶段,其实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馈。

第三、法律谈判既能减轻当事人压力,又能有效地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谈判是在求同存异、实现双赢的最终目的下,考虑如何将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时,探索化解冲突的最适宜方式。正是因为法律谈判的这种优势所在,使得许多民事纠纷不经诉讼程序便得到妥善的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谈判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日益严重的案件负担。

最新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通用五

关于法律的作文

法律是不可违背的,下面一起随第一范文网小编欣赏一下关于法律的作文范文吧!

在演讲之前我想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你们喜欢做游戏吗?大家的回答一定是:“喜欢”。是啊,因为在游戏中,我们不但能增长知识,得到乐趣,还能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但是你们知道吗?每一种游戏都是有规则的,在活动中大家都必须遵守规则。如果你不遵守规则,就会被开除出局,甚至受到惩罚。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就是《做个守法小公民》。 其实,法律就是一定的规则,它告诉我们,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从小知法、守法,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法国思想家、教育家卢梭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生当中最危险的一段时间是从出生到12岁。在这段时间里如果还不摧毁种种错误和恶习的话,它们就会发芽滋长,以致到了以后采取手段去改的时候,它们已经扎下了根,永远也拔不掉它们了。”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同学们,你们知道110是什么电话号码吗?那么120呢? 119呢……这些电话号码都是公益电话号码,这些号码能随便乱拨吗?显然不能。可是有的同学不懂得法律,乱打这些号码,根据国家法律,凡是乱打这些号码的人,是要受到治安处罚的,有的要罚款,有的要警告,甚至有的要拘留15天……可见,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做的事,我们一定不能做,否则就是违法。

同学们,我们每天都要过马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自身的安全,过马路时一定要一停二看三通过。在马路上行走时,不能在马路上玩耍,要注意车辆行驶的方向,保护好自己。我们在上下楼梯时,一定要靠右行。当然我们更不能到游戏室、棋牌室、网吧等等,这些都是我们要遵守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校纪。

现在,我们的生活和学习条件比较好了,可是身上却多了一份责任。将来的社会要靠我们去建设,要想为祖国多做贡献,就要努力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但重要的是要先学会做人的道理,要学会遵纪守法,做一个新时代合格的公民,那么,我们从现在起就要学法,守法,懂法,争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 同学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你犯了法,就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只要你遵纪守法,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担负着将来建设祖国的重任,祖国、社会都需要我们知法、懂法、遵法、守法。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打架斗殴,不以大欺小,不贪小便宜,不随便拿别人东西,不进网吧、游戏厅,不看不健康读物,自觉遵守和维护集体纪律,遵守交通规则,不在马路上玩耍,上下楼梯靠右行,注意自身安全。同时还要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自觉*违法行为,不参与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努力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学会遵纪守法,学会做人的道理。

同学们,在人生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让我们携起手来,把文明之风吹遍校园的每个角落,让道德之花盛开在我们每一个人心中。

犯法它们是兄弟吗?不,不是。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语。

犯法,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做,但是,我们每个人都做过的一件事。

而犯罪,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 ,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 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 ,你说错了。18周岁以下的我们是不能犯这5种 罪的:杀人、放火、抢劫、投毒、故意伤害造 成他人重伤。”

不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 事情。”因为,就拿我们认为离我们最遥远的 投毒来说吧。

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毒品有什么了不起, 我一定能*它,那写吸毒的人一定是非常不 坚强的人。但是,又有多少这么认为过的人能 逃出毒品的魔掌中呢?不要认为它离我们遥远 ,因为它就在我们身边呀。说不定,在无意中 ,毒品已经走进你的生活。

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 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 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 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 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 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 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 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 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 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 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 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 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 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 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 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 已成为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 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 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 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 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 ,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 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 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几个简单的字眼,告诉我们:不要因为恶事小而去做它,善事小就无视它。相同的道理,很多人认为违反法律是件小事,可我们作为祖国的一份子,社会的一员,应该从每件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做一个遵法守法的好少年!

曾看到,一个年仅14岁的男孩,因沉迷于网络游戏,家里因他一贫如洗,可是又因实在控制不住自己的欲望,竟起了抢劫的念头。那是一个下午,他像以往一样来到了那家他平时爱来的网吧,可因钱不够被人撵了出来。一时的贪念与怒火充满了心中,他看见街对面的妹妹手中拿着一百元钱,嘴角扬起了坏笑,他拿着刀,跟着妹妹来到一条偏僻的小巷,他四下看看,见周边无人,便逼迫妹妹交出钱,妹妹不肯,说那是妈妈给的过年钱,求哥哥放她走。一时的他失去了理智,伸出手要抢,可妹妹大声哭了起来,他不知所措,害怕有人看见报警,便举起明晃晃的刀子向妹妹胸口捅去,可不料正中要害,妹妹当场因流血过多死亡。如花的生命就这样离去,如果当时的他遵守了法律,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那就不会造就这样的惨剧!

曾听过,一个利欲熏心超市老板,为了钱财,绑架富家孩子,谋财不得竟将其杀害,一个正值花季的少年就这样远逝;几个六年级学生因说脏话,得罪了一群不良少年,一时愤怒,竟举刀杀害了他们……多么让人痛心的事例啊,都是在为了自己的前提条件下,而抛弃别人!

记忆再慢慢的回放,多少人因无视红绿灯的存在,而丧失了生命;又有多少人,为了钱财,干些偷鸡摸狗的勾当;还有多少人,因一时的愤怒,残害了别人的性命!

如果我们用理智的态度去对待,是不是可以避免发生一个又一个这样可怕的悲剧呢?如果我们心中时刻铭记法律,是不是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呢?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不会刀光剑影,仇恨交加了,我们会依照法律解决一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化矛盾为友谊。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端正的,没有摩擦,就没有战争,我们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谐。我们小孩就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法制在我心中,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受骗。法在心中,自然心安,法在心中,自然理得。朋友,你我都处在花一样的年华,让我们在物质财富丰富的今天,用法律充实自己的思想!让我们在灿烂阳光的照耀下,携手齐呼:法在心中!快乐就在身边,让我们心中时刻铭记法律,铭记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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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知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导语: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形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们具体的区别和联系在哪?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资料,需要学习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1)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主要表现为各种制定法或者判例法,内容明确,通常以文字作为载体,以便人们认知和遵守。而道德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既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2)内容结构不同。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要求权利义务对等;而道德一般只以义务为内容,并不要求有对等的权利。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一般没有明确的制裁措施或者行为后果。

(3)调整范围不同。一般认为,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更为广泛。绝大多数法律规范是以道德评价为基础的,同时也是道德规范;但也有一些法律调整的领域道德并不调整,例如一些专门的程序性规范。因此,二者的调整范围是交叉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调整范围存在交叉,根本原因在于二者的评价标准存在一定的不同。道德以价值判断,即以公认的是非、善恶、美丑、正邪等范畴为评价标准;而法律的评价标准不限于价值判断或者不直接反映价值判断。

(4)调整手段不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实现其约束力。相比法律,道德的调整手段更多,但均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法律的'实施主要依靠他律,而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自律。社会法治建设偏重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外化机制,而社会德治建设则偏重于“移风易俗”“奖优罚劣…‘德育教化”等诸多内化机制。

(1)目的一致。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二者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都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绝大多数的法律规范都是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的,在评价标准上与道德是一致的,因此,二者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2)内容交叉。道德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维护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一类是有助于提高人的精神素质、增进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较高要求的道德。前者通常也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而对于后者法律一般不予调整。同时,法律调整的内容并不限于道德所调整的范畴。因此,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是交叉关系。有些行为既是违反法律的又是违反道德的,而有些行为不违反法律但违反道德,还有些行为违反法律但并不违反道德。

(3)功能互补。道德在调整范围上对法律具有补充作用。有些行为不宜由法律调整或者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同时,法律在约束力上对道德具有补充作用。相比法律,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因此,重要的道德转化为法律,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4)相互促进。法律对传播道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的实施,往往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观念的培养。因为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虽有不同,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一f是一致或相近的,而且更为明确,所以法律的实施对道德观念的培养可以起到强化促进作用。同时,道德对法律的实施也具有促进作用。遵纪守法通常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人们自觉守法。

另外,规章、制度、纪律等也属于行为规范的范畴,是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一种特殊的规范。这些规范通常由特定组织制定,效力限于组织内部人员。例如,企业制定的工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等。其与法律、道德的区别在于,一方面,这些规范不太强调价值判断,具有突出的技术性;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有强于道德而弱于法律的约束力,具有一足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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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左某在某商业银行宁波某支行(下称某支行)开立理财金账户,申请银行卡一张,预留交易密码,开通网上银行功能并办理领取u盾。在填写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时,左某未选择开通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服务,也未选择开通短信认证。某支行在申请书中特别提示:“您已开通电子银行并领取身份确认工具u盾,凭身份确认工具可办理电子银行渠道转账、汇款等业务,请妥善保管,切勿交给他人,并牢记身份确认工具密码,切勿泄漏”。左某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2015年4月13日,左某接到电话,一个自称警察的人称左某账户与贩毒团伙有牵连,要求左某提供个人账户内的存款情况、理财情况及用途等,左某惊慌之下均一一告知,并按电话要求登录网银,插入u盾进行操作。随后,左某意识到可能被骗便拨打110报警,并前往某支行查询账户内存款、理财产品余额等情况。经办柜员告知左某理财产品、定投基金等未到期无法支取。2015年5月14日,左某收到某支行的催收电话,称左某有一笔13.5万元的质押贷款逾期未归还。经查询,2015年4月13日,左某账户用u盾在网上银行申请了个人质押借款并签订了电子版的《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左某向某支行申请个人质押贷款,贷款用途为消费,贷款金额为12万元,贷款期限为一个月,以左某15万元理财产品作为质押担保。某支行向左某账户发放贷款后,贷款通过网上银行加u盾转账支付到案外人龚某账户。

左某认为,某支行办理网上银行质押贷款时未进行短信通知,在左某查询账户理财产品等情况时也未及时告知其理财产品已被质押,导致左某遭受经济损失,遂起诉某支行要求确认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无效,解除对理财产品的冻结,消除人民银行不良征信记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财产损失系因其疏忽大意造成,某支行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过错,相关不利后果应当由左某自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左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左某未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不法分子冒充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引发的典型银行被诉案件,涉及的问题和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理财产品质押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性质;二是左某与某支行之间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三是某支行对左某财产损失是否存在过错。

理财产品质押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性质

当前,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逐渐成为城乡居民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为满足理财产品持有人盘活和充分利用其理财资产并用以融资的实际需要,商业银行向市场推出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所谓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质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在对借款人理财产品所对应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支付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约定的情形时,银行有权以该理财产品的市场价值优先受偿。在实现质权时,银行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待理财产品到期且对应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到达客户理财资金账户时,直接将该账户中的资金扣划并用于清偿贷款本息;二是在银行贷款到期且未获清偿时,根据银行与出质人之间的约定,提前终止个人理财产品协议,然后将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应交付客户的理财本金和收益扣划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从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交易模式可以看出,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处置该项权利中的财产利益并优先受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质押担保的一般权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财产性,可用金钱评估其经济价值;具有可转让性,质权人可通过转让处置该权利来实现其债权;易于设质,在设立质权和实现质权时容易操作。在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中,客户基于理财产品对银行享有的是一种债权,具有经济价值,包含理财本金和收益。这种债权不属于法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而且在设定质权和实现质权时非常便利。因此,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在法律性质上可以纳入权利质押的范畴。

虽然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权利质押的范畴,但是这种权利质押目前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我国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的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物权法》在第223条列举的可质押的财产性权利,仅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应收账款等,并未明确规定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新的物权形态不断涌现,如果采取过严的物权法定标准,不利于保障新经济形态的秩序稳定和金融债权安全。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担保物权也呈现了一种柔性适用物权法定原则的趋势。目前,越来越多的法院生效判决都认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有效,判决银行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具有优先受偿权。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第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第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第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本案中,左某与某支行之间签订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约定,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银行为客户提供证书存放于u盾中;银行根据客户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客户在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并按照客户在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等)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所为,操作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银行处理电子业务的有效凭证。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约定可以看出,左某与某支行签订的相关协议明确约定电子银行业务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只要银行按照左某在银行设定的认证方式通过身份验证,则双方之间进行的电子银行业务效力就应当得到认可。本案中,虽然左某系受不法分子欺骗登陆网银并通过u盾进行操作,但是对某支行而言,左某网上银行账户办理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和转款业务指令均发自左某自己的电脑,并通过了左某设定的认证方式u盾的身份验证,应当认定为左某本人所为,对左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左某与某支行之间的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某支行对财产损失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某支行为左某办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以及转账业务系依据左某通过网上银行发出的指令,并通过了左某所持有的u盾验证,完全符合双方《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次,某支行在为左某办理网银开户时,在开户申请单上特别提示左某妥善保管身份确认工具u盾,并牢记u盾密码,切勿泄漏,也勿将u盾交给他人。左某对此签字确认,表明知悉该提示。由此可见,某支行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但左某仍旧轻信不法分子谎言,按照不法分子要求卸载杀毒软件,下载安装了不法分子指定的远程操控系统,允许不法分子操作其电脑,同时还按照犯罪分子要求登陆网上银行,插入u盾两次进行确认操作,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顺利通过左某网上银行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并盗转款项,左某本身存在过错。第三,左某提出某支行在为其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以及转账业务时未向其发送认证和余额变动短信。由于左某在填写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时,未选择开通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和短信认证,某支行可以不发送相关短信,并不存在过错。左某不能据此要求某支行承担责任。

相关启示

明确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合法有效性。目前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根本问题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理财产品可否质押、如何设定质押做出规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面临无效风险。商业银行可促请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提出立法建议,修改《物权法》第223条,增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份额”可以作为财产性权利出质的明确规定。与此相配套,修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制订专门关于理财产品质押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对理财产品质押的登记或公示方式进行规定,使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审慎开展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在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依据完善前,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质押业务应尽量满足《物权法》规定的公示方式,增强质押效力。例如,如果存在纸质理财协议,理财产品持有人将理财合同交付债权人,满足“交付”的公示要求;研究将理财产品质押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可行性,满足“登记”公示的要求。同时,商业银行在办理理财产品质押时,应当对理财资金所投向的市场进行深入分析,根据不同种类理财产品价值波动的风险,评估其违约风险或损失概率,甄别选择、审慎界定可质押理财产品的种类和范围,并根据理财产品类型评估其价值,合理设定质押率。商业银行还应建立理财产品净值的跟踪机制,关注理财产品所投资市场的动向,追踪其价值波动,并在质押合同中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当理财产品价值出现大幅下跌时,要求贷款人归还相应贷款或追加担保,或者及时平仓理财产品,避免质押理财产品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

积极防控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欺诈。由于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诈骗客户资金的外部欺诈事件时有发生,商业银行应进一步研究分析犯罪分子的诈骗模式和诈骗手段。针对诈骗行为特点不断提升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防控机制,增强客户身份识别验证方式和识别能力。同时,商业银行还应通过柜员介绍、短信提示、网站提醒、官方微博或微信提醒等多种渠道对客户进行防欺诈知识宣传,使客户了解不法分子利用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诈骗的方式和手段,引导客户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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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通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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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今日说法”是以叙述案例故事的方式表达想法的法律课程环节,目的是表达、阐释并有所启发。推动有效、简洁的案例故事演讲对很多学生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青年人非常有必要练就以故事形式推销自己想法的能力。本文希望通过总结教学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和心得,来展现“今日说法”的独特魅力。

关键词 案例 故事 今日说法

基金项目:1.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十三五”规划课题“公民社会视域下的创业法律教育创新研究”,课题编号:16yb022;2.苏州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高职高专研究专项“以高职学生公民意识养成为视角的法律教育调查与思考——以江苏昆山为例”,课题编号16000z048。

作者简介:孙蕾,硅湖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1009-0592.2018.09.096

一、案例在法学教学中的意义

案例本身就是一个个的小故事。美国休斯顿大学研究教授布瑞妮·布朗曾在ted演说中提到:“故事是有灵魂的数据。”这诠释了故事在传达中的重要性和意义。因为深入人心的观点往往包裹在故事里。神经学的专家发现,一个想法能够引起人类的“躯体状态”,一个精彩的故事会触发大脑释放出皮质醇(关注演讲者)、催产素(对他人产生同情心)、多巴胺(让人快乐)等化学物质。科学的解释了人类大脑为何天生喜欢听故事。所以运用好案例,讲好故事在法学教学中大有裨益。它可以帮助学生理解自身知之甚少的概念、信息,激发并融合师生的集体想象力,更好的发挥今日说法环节的锻炼效能,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同时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教学相长。

今日說法环节主要放在我校的公共指选课《创业法律基础》课上,每次上课教师都会邀请2位学生进行演讲,故事选材不限,只需用法律的视角解读某一或某类事件。故事就是我们把想法传递给别人的载体,以故事形式推销自己想法的能力在这个信息、知识经济时代显得尤为重要。社会需要青年创业者,而青年创业者如果希望用自己的想法改变世界,就有必要练习如何把故事讲好。纵观那些成功的创业者,往往都是沟通大师。会用情感、情境和相关性包装自己想法的能力是青年人在当下和未来有必要掌握的实用技能。本课程的其中一项大作业就是以小组为单位,用10张以内的幻灯片在18分钟内介绍模拟创业团队的公司章程,每个今日说法用3张幻灯片在5分钟内演讲,这样的训练正是要挖掘学生的潜能,同时让学生感到,会讲故事不是天生的,是可以通过技巧的训练获得进步,从而完成看似不可能的任务。

二、今日说法的案例教学安排

教师在第一次课做课程介绍时就会布置并讲授今日说法的演讲要点。之后的每次课前,学生会把自己做好的今日说法以ppt等形式与教师进行课前交流,课上教师会选取2个今日说法进行讲授,没被选中的会再次修改,合格后放到下次课作为首选案例讲授。课堂实行分组教学,每个学生代表的是其所在的小组。每次演讲完毕,演讲者个人和其所在的小组都会加分,用以激励,并作为为日后考核时计算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教师本人在每次课前也会准备一个今日说法,案例故事往往取材于当下时事,或是和当日所讲内容相关的案例故事,作为教学引入。接下来笔者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来谈谈在组织今日说法时,提醒学生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今日说法的结构安排

今日说法的演讲结构大致分为如下三个部分:

1.看图通晓主题(背景阶段)。

2.法律问题(问题阶段)。

3.法律链接(解决阶段)。

研究人员早就发现人脑在短期记忆或 “工作”记忆中只记得3-7个要素。苹果公司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是世界舞台上最具沟通魅力的演讲者。他的演讲中惯用三幕式结构来推广产品。只选择客户最关心的3个产品特点,只给投资人列出他会收益的最重要的3个理由等等。所以“3”是能够建立起一种思维模式的最小单位。简单、好记,所以有效。

今日说法要回答:你的主题为什么重要?你想解决什么问题?你想分享什么经验?我建议他们把65%以上的篇幅用在讲故事上,因为数据传递的仅仅是信息而已,而故事能赋予信息以灵魂,从而使听众重新审视自己一直以来保有的认知和信仰。为了使演讲效果更好,需把自己所要讲的一系列问题简化成一根紧密连接的线条,即主线。涵盖的主题越少越好。正如理查德.巴赫所说:“伟大的创作取决于所删文字的力量”。我通常建议学生把自己所要解决的问题设计成3个有递进关系的简明扼要的问题。比如:(1)我为什么要开公司?(2)我对什么充满激情?(3)是什么原因让我做这件事的?

(二)案例故事的内容选材

今日说法在选材方面,可挖掘自己非常熟悉且愿意分享的有价值的故事。例如获得启发的一件事。若时光可以重来,我们有机会为过去时的自己上一堂课,你会选择什么内容?如果这堂课对你有帮助,那其他人也一定愿意听。鼓励学生多从这个方向去思考,有了个人的亲身经历和个人色彩,会更生动真实、更吸引人。曾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一个今日说法是讲授该学生暑期兼职时被用人单位侵权,自己是如何坚持主张权利的,通过查找资料,找准法律依据,该生分享了自己的经验教训。

此外,故事选材还可以选择自己克服困难的历程。我们可想想自己过去曾不敢面对或不擅长的糗事,自己是如何克服的。困境是这个世界最天然的存在,人们不可能无视那些困境故事,很多鼓舞人心的演讲者都是通过困境故事与听众建立情感链接的。曾有一位学生讲述,他和母亲从小饱尝父亲的家庭暴力,他发誓18岁那年要通过法律手段结束童年以来的噩梦,并且他真的那样去做了,在那天的今日说法演讲中,他运用比较法指出了在家庭暴力下如何对弱者进行有效保护,中国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现实差距,数据资料详实,讲述感人,他把自己在历经痛苦、挣扎时的勇敢面对和如何化解分享给大家,同学们听得潸然泪下,还有的学生直接在下面补充发言,场面激动人心。不得不说这个演讲是有影响力的,影响力不在于演讲者的过去,而在于演讲者如何理解自己的过去。讲述自己的故事实际上是在以命运主宰者的身份去应对生活。

(三)演讲技巧

我会提醒学生多注意充实情景设计。讲述内容不要直接叙述,而是要有具体的细节。也就是给听众展示时间、地点、氛围、人物外貌、对话等,生动的语言、浅显的表达,更容易把听众带入演讲者的世界,一言以蔽之,就是以听众接受信息的方式“定制”出听众有生活体验的故事。

今日说法要抢夺听众的注意力,可通过肢体、目光交流、声音、道具等渠道实现。若能幽默,当然是锦上添花,可以消除紧张气氛,吸引青年学生眼球,拉近距离。人脑不会放过新奇事物,所以夺人眼球的技巧是可以尝试的。用积极的方式违背听众的期望(只是期望看到图表、数据、插图),创造出引人入胜的“意外”,不仅让听众爱不释手,还留下了谈论的话题。一位讲环境污染的学生曾经在演讲时拿了一杯循环水当场喝下,并告诉大家这是比尔盖茨在2015年初演讲时的做法,这杯水之前还是人体排泄物,经过系列流程转化为纯净水。以此来提醒大家关注我们身处的环境污染并号召大家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设计口号。行动口号往往出现在演讲叙事结构:(1)触发事件(困境);(2)转变(解决方案);(3)人生启示(号召)的3中。例如二战期间,英国首相丘吉尔在1940年连续发表了6次演讲,演讲词语短小精炼,字字珠玑,内容壮观,动人心魄,他的演讲后半部分里多次提到:“我们的目标是胜利”、“我们将战斗到底”,成功的让一个14天前还屈服于德国纳粹的国家,最终决定拿起武器斗争到底,其产生的巨大能量堪称发动了一场战胜邪恶的运动。前文所述的那位讲环境污染的学生,在演讲时还借鉴了美国前总统奥巴马的演讲,使用英语 “yes,we can!”,号召大家关注身边被污染的事实,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努力。在课后的日子里,学生们可能记不清一节课的所有细节,但是记住了这个简单清晰、有煽动力的口号“yes,we can!”,那是因为被演讲者的勇气、信心和有力量的号召深深打动了。

今日说法的演讲时必须脱稿,因为直接读材料会机械生硬,很不自然,脱稿可以让听众感觉他们正在与演讲者一对一的交流,让所表达的思想充满激情。此外,对ppt的制作,我要求学生多用图片来替换图表和文字为故事增色,毕竟这样可以降低听众的负担。鼓励学生多使用类比手法来帮助听众在大脑中勾勒画面,做到生动描述。

(四)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很多学生羞于把自己的想法分享出来,往往是害怕自己受到别人苛刻的批判。笔者会鼓励学生多给自己积极正向的心理暗示,有效的管理自己的恐惧;还有一类学生上台后丝毫不紧张自己的演讲,这未必是好事,他们演讲的效果通常更糟糕,滔滔不绝中不关心自己怎样更有说服力,也不专注于如何提高水平,最后下面的听众百无聊赖,大家的时间被耽误不说,还会影响后面的正式授课。为了避免此种风险,笔者在与学生课前沟通时,尽量采取语音方式,在通晓学生的演讲策略后有针对性的给出一些建议。

因为课前的沟通多带有随机性,即使qq或微信的短暂交流,学生最终仍不能圆满的进行台上展示。我给每个今日说法都附加一个机会,经加工后第二次展示时要求素材不变的基础上有新内容新亮点或结构重组,要充分利用小组集体智慧对今日说法进行简明化处理,做到“言而由衷,言简意赅”,台下过半数听众同意后可在原来分值基础上翻倍加分,同学们戏称为“发红包”,这对鼓励学生坐下来专研、精益求精是有触动的。另外,为了提高课堂再现的质量,在回复qq或微信后的今日说法,我不会马上安排演讲,通常多给一周的时间鼓励学生反复练习,有的学生会把自己的演讲录制成短视频发给我看,还没等我逐一提出问题,他们自己已经认识得很到位了。在课堂上我也一再强调,精彩的台上几分钟并非有天赋之人莫属,是学生们课下锻造换取的,鼓励学生抓住每一次打磨自己的机会,尝试便是转变。

很多学生在找法律链接(解决问题)时未必准确,在课前交流时,我不会直接告诉其答案,而是鼓励他再寻找,在课上演讲时若还存在偏差,我会在其演讲结束时就知识点与大家再讨论,以便强调、补充、总结,并不忘对整个演讲进行点评和鼓励,对演讲者个人及其所在的小组来说是认可,对其他小组是鞭策,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有团队的感知、荣誉的体验。

学生在准备今日说法时常碰到类似困惑,就是在面对未知领域时往往无从下手,若没有坐标就开始准备,会盲目的消耗很多时间。因此,明确问题焦点,设定观察角度,透视案例非常重要。即便仅一个案例,也可以从中挖掘出不计其数的有价值的东西。案例中出现的场景往往与自己周遭牵涉的问题密切相关。需要演讲者和所在小组集群体之力在多个视角中深度剖析,寻找突破口,最终明确以何角度看待问题更容易发现或提高案例的价值。所谓案例,是指某个特定的历史个体或集团中发生的事态。所以研究案例要关注实践前后的关系脉络和状况,进而推导假说。我会鼓励学生多用比较分析的办法来论证自己结论的合理性,并对案例追踪观察,明确其因果机理,多尝试现场问卷调查,正所谓“百闻不如一见”,注意统计方法和案例方法互为补充,。今日说法环节有效的锻炼了学生对案例研究的观察思考能力、解读因果关系的能力、通过类比推导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要关注案例内容,还要把视线落到研究方法,并力图把这些方法用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提高在实际业务中的洞察力,这才是我们培养创业型人才的目标所在。

参考文献:

[1]演讲的8个秘诀.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16年版.

[2][美]卡邁恩·加洛.乔布斯的魔力演讲.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

[3][英]温斯顿·丘吉尔著.李阳译.永不屈服:温斯顿·丘吉尔一生最佳演讲集.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年版.

[4][日]井上达彦.深度案例思考法.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后浪出版公司.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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