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

时间:2024-09-14 作者:QJ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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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__________省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二

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侵权诉讼以成为企业遇到的普遍、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成功的维权,起诉书是很重要的环节。遵循格式,依法说理。有理有据是起诉书的要领,下面主要介绍专利侵权起诉书的格式,供读者参考。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

住所地: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

住所地:住址。

联系方式:电话或者手机号。

案由:(按专利法侵权案由规定”确定)。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权的性质的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三方面来举证侵权的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附项:1.本诉状一式×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人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2.案由:主要写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按照专利侵权案由规定”填写。

3.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专利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

5.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

以上介绍了专利侵权起诉书的格式,掌握好格式的同时关键在事实和理由要材料真实,折服有力。是裁判处理或提出请求法律保护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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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制作要点: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在首页正上方标明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写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内容。当事人应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写明,如果有数个原告、被告、第三人,则依据他们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依次排列。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应在各自委托人后写明其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或其职业。

制作起诉书首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则上应与原告基本情况所列事项一样。但由于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原告并不一定都能清楚地知悉被告的情况,因而允许原告知道多少写多少。

2、关于住址和地址的确定。公民的住址一般指户籍所在地的地址,如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可写经常居住地的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址则指其住所地,即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正文:

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有关证据材料。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在起诉状中则表现为原告请求法院审理的具体事项。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当明确、合法、具体,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慎重、周密地提出请求,切忌含糊、笼统,更不可无视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理或非法的要求。

2、事实和理由:这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首先,应针对诉讼请求,全面、客观、详细地阐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或被告侵权的事实。主要写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纠纷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主要焦点和双方对民事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客观情况和实质性分歧意见。然后,依据事实,分析出双方纠纷的`性质,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阐明理由,分清是非责任,以论证其诉讼请求的合情、合理、合法。

阐明事实和理由时,应注意:第一,事实、理由的陈述要与诉讼要求一致,不能相互矛盾,也不可脱离诉讼请求无目的地讲事实;第二,事实的叙述应具体、清晰、层次分明、祥略得当,交待清楚与争议有关的关键情节,以便使法院迅速了解双方争议焦点所在,明确调查、审理的重点;第四,阐明理由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所述事实阐明理由,并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事实和法律上有力地支持其诉讼请求,切不可胡编乱造,强词夺理;第五,案情简单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合写,边叙述事实边阐述理由。

3、证据: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则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原告签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加盖公章。如果起诉状是委托律师代书,则在起诉日期下写明代书律师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3、附项:应附上本起诉状副本,副本份数应按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人数提交。随起诉状一起提交证据的,列明证据名称、数量。

4、起诉日期。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文书。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如下三大类:一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二是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三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民事诉状种类。

当前主要有: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答辩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和民事撤诉书六种。

民事上诉状,也叫民事上诉书。民事答辩状,也叫民事答辩书。

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三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专利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四

答辩人:李某,男,满族,19**年*月*日生,北京市******建材装饰市场***号经营者,住**大街**号楼***室。

答辩人因某公司诉我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防爆管破裂的原因是人为外力破坏因素造成,与产品质量无关,理由是:

首先,假如没有人为外力破坏因素存在,那么导致防爆管爆裂的原因只能来自于防爆管内部水的压力,而水的压力只能是先作用于与水直接接触的防爆管里面的橡胶管,而后再作用于包在外面的钢丝网。如果防爆管爆裂破损,那么无论是从受力的先后顺序,还是从橡胶与钢丝承压性能哪个更强的角度来分析,只能是橡胶管破损在先,而且破损程度要比钢丝网严重的多。而绝不可能像本案的防爆管这样,里面的橡胶管只有一条裂缝,而包在它外面的强度高得多的钢丝网却大面积缺失,不见踪影,这是完全不符合力学原理和常理的。就拿多米诺骨牌来说,第一张牌不倒,在没有其它外力的情况下,第二张牌又怎么会倒下呢。如果把防爆管里面的橡胶管比喻成土房子,把外面的钢丝网比喻成土房子外面的钢筋水泥墙,把水压比喻成炸弹。假如炸弹爆炸了,只把里面的土房子炸出了一条缝的话,那又怎能把外面的钢筋水泥墙炸飞,把一部分钢筋水泥墙炸的不见踪影呢?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导致这种不符合常理现象出现的原因只能是本案防爆管受到了人为外力的破坏。

其次,假如防爆管里面的胶管爆裂,其裂纹也应和车胎爆裂的裂纹相似,横竖裂纹都有,不会像本案的防爆管里面的胶管这样具有跟裁纸刀切割出来的裂缝一样整齐的裂纹。

再次,答辩人销售此种防爆管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从没有出现过爆裂的情况。根据经验,即使防爆管超过了使用年限,里面的橡胶管老化爆裂,也从没有出现过钢丝网破损的情况。

综上,因为本案防爆管人为外力破坏的痕迹十分明显,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因而受害人应就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产品生产者要想免责,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故请求法官明察秋毫,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指定由原告承担,如果原告拿不出证据,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七《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装修竣工日期是xxxx年7月5日。这说明2008年7月3日发生跑水事件时,原告正处在装修期间,还不具备营业使用条件,原告不可能把贵重物品放在房间内的地上,这正好与原告提交的跑水当日的照片相互认证。在原告提供的跑水当日的照片中,只能看到当时原告处地面上有水,且大部分是瓷砖地面,看不到屋内摆放了任何贵重物品,也看不到有任何物品因跑水而受损,更看不到有任何营业的迹象。这一切都说明,跑水之时正处在顾宏伟装修施工期间。因为施工人员顾宏伟没有装修施工资质,且从照片中可以看出安装明显不当,严重违反不能在锐角处弯下(尤其在接头附近)的安装大忌,且生产厂家在安装说明中明确说明:“若安装时,不按要求安装失败,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另外,答辩人成为本案被告后,多方了解顾宏伟,得知此人人品极差,已有多人受其讹诈。本案防爆管破裂与顾宏伟野蛮施工或者人为故意破坏,安装不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原告若因跑水受到损失,应起诉顾宏伟,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退一步讲,假如本案的防爆管是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了跑水。那么从原告提交的跑水当日的照片来看,这也只是一个被及时发现的轻微跑水事件。事实表明,原告将地面上的水清理干净后,无需进行修复就正常营业直至今日。

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包括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青项目部的证明,因项目部没有法人资格,而且原告当庭承认跑水并没有54吨这么多,所以该份证据属伪证,不具有真实性)皆不能有效证明其自身受到了损失,更不能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又因原告自认,发生跑水后,原告并没有进行维修,也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找专门的机构对其可能受到的损失进行评估,所以原告自身的损失还没有发生。

对于原告主张的第三方损失问题,原告在没有损失评估鉴定结论证明的情况下,没有经过被告私自与第三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因原告已有如前所述让物业公司项目部出伪证的情况,所以可以推定原告与第三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也没有可信度,不具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真给第三方造成了损失,因原告在庭审中承认,原告还没有对第三方进行实际赔偿。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已经赔偿第三人的合理损失可由原告向被告追偿,原告未赔偿第三人的损失不能由原告代第三人向被告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在不具备诉的条件的情况下无理诉讼,扰乱了司法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浪费了答辩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予以谴责。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艳丽律师。

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五

摘要:环境侵权越来越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的特征乃是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内在根基。本文从环境侵权的主体、对象、原因行为、侵害过程及损害结果等方面对其作了深入、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侵权行为价值双重对立性潜伏性复合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展开,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侵权作为现代工业社会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在我国尚未展开深入、系统研究,有关的立法也不完善。环境侵权的特征乃是环境侵权迥异于传统侵权行为的内在根基。因此,对环境侵权特征的分析,就成为研究环境侵权的首要任务。关于此点,学者们已从不同角度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如:环境学家金瑞林先生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侵害对象广泛、侵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连续性和不确定性及侵害程度和范围为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四个方面;陈泉生研究员把“环境侵害”的特征概括为社会性、价值性、间接性、复杂性、多元参与性与缓慢性六个方面;曹明德博士认为环境侵权表现出不平等性、不确定性、潜伏性与复杂性等特征;王明远博士则表述为: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侵害状态的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以及环境侵权兼具私害性和公害性四个方面。

其实,环境侵权作为一个集合性名词,是对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生权益侵害的总称。而各式各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人、物损害现象的发生原因、形成机理与结果状态等均有不同。因此,所谓环境侵权的特征,只能是从总体上而言,其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各种具体的环境侵权形态尚有一定的伸缩性与相对性。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并参酌前人研究之得失,笔者拟从环境侵权的主体、对象、原因行为、侵害过程及损害结果等方面对其一般特征作如下分析:

一、主体: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与不特定性。

侵权行为主体分为加害人与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行为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大多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乃至不特定性。

[1][2][3][4][5]。

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六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专利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七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基本情况:同上)。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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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八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所有的__________号解放牌汽车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与__________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以为原告修车为名,由原告驾驶车辆从事故现场被骗至被告所有的港口停车场后,拒绝将车辆返还给原告,构成了财产侵权。

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以诈骗罪向港口派出所报案,于____年__月__日经港口派出所做工作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

二、__________撤回对__________的诈骗报案;

三,对于__________停运期间的损失及程__________主张的停车费用双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原告于_____年___月___日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维修损失为_____元,至_____年___月___日在被告所有的停车场将车辆取回,当时由于被告在长期的(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车辆财产侵权情况下,车辆已经报废,只能卖给当地的废品收购公司一万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车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原告会在诉讼期间申请车辆损失鉴定来确定。

车辆在被告非法扣押前一直属于营运车辆,扣押前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的月平均营运额为________元,由于被告非法扣押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营运利益,给原告造成既得利益损失应当给付赔偿。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非法的扣押行为即财产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车辆损失及营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九

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侵权诉讼以成为企业遇到的普遍、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成功的维权,起诉书是很重要的环节。遵循格式,依法说理。有理有据是起诉书的要领,下面主要介绍专利侵权起诉书的格式,供读者参考。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

住所地: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者手机号。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

住所地:住址。

联系方式:电话或者手机号。

案由:(按专利法侵权案由规定”确定)。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权的性质的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三方面来举证侵权的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按手印)。

××××年×月×日。

1.本诉状一式×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人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2.案由:主要写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按照专利侵权案由规定”填写。

3.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实,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专利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4.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

5.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

以上介绍了专利侵权起诉书的格式,掌握好格式的同时关键在事实和理由要材料真实,折服有力。是裁判处理或提出请求法律保护的根本依据。

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十

一、案例简介及问题的提出。

南京晓庄学院学生朱某在学院球场打篮球时,不慎被同学姜某戳伤左眼,经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落,学院根据省人民医院建议同意朱某转省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因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晓庄学院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被告姜某作为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篮球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被告姜某不慎戳伤原告朱某的左眼致残,属意外伤害,朱某、姜某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责任由双方分担。被告晓庄学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

1、学校的照管义务。

我国的学校多为公立学校,属于国家法定的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学校的职责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对学生进行管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学校的管理责任当然应包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近年来各种类型的私立学校也逐步兴起。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不同。公立学校由国家出资建立,其经费由国家拨款,接受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私立学校则由民间资本筹建,它不像公立学校那样完全是公益性的,往往有一定的营利因素,私立学校的各类学杂费也比公立学校高得多。私立学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管理,但其独立性更强。然而这些区别并没有免除私立学校的管理职责,作为学校,私立学校自然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负照管义务。

2、学生的类型。

学校照管义务的对象显然是学生,但学校并非对每一个学生都承担完全一致的照管义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学生,学校所承担的照管义务轻重不同。

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制度。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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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十一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上将该条文定位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认为它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但是就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困惑,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上也表现出解释论上的无奈。

在具体审判实践中,我们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毫不犹豫的运用一般条款认定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利益的时候,则表现出混乱。一些案例是通过因果关系来判断利益是否需要保护:一些案例则是在解释论上借鉴德国模式来对利益进行保护:还有一些案例则存在说理上不充分的问题。

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将权利和利益置于一个条文中规定,从文义上试图将权利和利益一体保护,但是司法实务中却导致了混乱。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充分研究比较法,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才能够合理解决我国侵权案件纠纷。基于此笔者下文将从比较法考察、我国解释论的构造上展开,以求能完善我国民事司法。

二、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比较法模式分析。

比较法上有代表性的法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而英美法系在侵权法上的规定采取了对具体的侵权形态进行规定,所以一般条款只存在于大陆法系。考察后,我们发现大陆法系有两种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

(一)法国模式。

《法国民法典》在1382条和1383条对一般侵权做了统一规定,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而是做了统一规定,只要造成损害,并符合其他要件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任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并且造成损害,只要符合该一般条款的相关规定,就构成侵权行为,受害人就享受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国法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上采取了宽泛的方式:首先就涵盖的范围上,法国法的一般条款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涵盖了所有的过错侵权责任:其次在保护范围上,法国法不区分损害的类型,给予了平等保护,试图将所有的过错侵权都包含在内,并且对于损害也不加区分。基于此,有学者认为只有法国法的一般条款才是真正的一般条款。

虽然法国开启了一般条款的先河,但是也存在着弊端。针对利益的保护问题,法国法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而是采取了开放式的规定,扩大了侵权责任赔偿的案件范围,使行为自由受到限制。为了弥补这些问题,法国模式下采取了相关措施对赔偿进行限制。这大都是通过法官对具体理论的运用来加以限制因此法国模式是将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具体运用的权利交给了法官,让法官来决定对相关利益的保护。

(二)德国模式。

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在规定上有区别,该模式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具体化为三个小的一般条款。其法典第823条、第826条对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了类型化,首先在第823条第1款规定了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绝对权和其他权利的,要承担赔偿义务:其次在第823条第2款规定了,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人,要承担赔偿义务:最后在第826条规定了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加害他人的也要承担赔偿义务。

德国模式在仍然坚持法国所开创的一般条款的模式下,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诉因类型化作出了规定,区分了违法性的三种类别,对权利和利益进行了区分保护。一般认为德国模式有如下特点:第一点是,采取了绝对权列举规定的方式,明确了保护范围:第二点是,对权利和利益区分保护,具有层次性:第三点是,对权益的保护既有一定的开放性,也有所限制。

德国模式采取了三个小的一般条款,在行为自由和他人的利益保护上,倾向于保护行为自由,值得肯定。但德国模式也存在着弊端,首先,德国模式对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严格限定,不利于对合理利益的保护:其次,德国法中的对利益的保护需要具有违法性以及故意背俗,一直存在争论。德国模式为了弥补不足,发展出一般人格权及营业权的理论,以希望对利益进行合理保护。同时德国法在解释论上对相关条款的适用也进行了深入研究,这无疑对司法实践起到了作用。

通过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两种立法例的研究,我们发现各有利弊。法国模式采取的是大一般条款,适用的是不得损害他人的一般性禁止,而德国模式则是三个小的一般条款,适用的是不得侵害他人特定法益和权利的有限禁止。法国模式在保护上具有开放性,可以合理的发展保护的范围,而德国模式在保护上有所限制则更有利于司法实践的运用。那么到底哪种模式适合我国呢?笔者认为必须在解释论上进行分析。

三、我国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解释论选择。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文义分析,该条采用了法国模式下一般条款的规定。所谓“民事权益”不仅仅限于权利,而是一个更为开放的概念,这与法国模式的“给他人造成损害”意思基本一样。然而文义解释只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单纯的文义解释并不总能合理的.解决纠纷,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律文义所涵盖的类型从法律的目的上来反思,对相关文义所涵盖的案件进行类型化,将不符合法律目的的部分予以排除。基于此,下文将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进行反思。

(一)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文义解释的困境。

从我国《侵权责任法》进行文义角度出发,我们发现更类似于法国模式。采取的是从侵害民事权益出发,来构建侵权责任。这导致只要当事人证明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侵害人有过错,就构成侵权。这扩大了侵权的可能性,使人们的行为自由受到威胁。在今天,行为自由对于市场竞争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因此按照文义解释的结果,无疑是与社会发展相悖的。

除此之外,文义解释的角度实际上是从损害的角度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将相关类型化的问题交由法官处理。然而法官在具体处理案件之时,却因为相关利益保护范围过大,直接导致了侵权和合同适用的竞合,增加了裁判的不确定性。具体而言就纯粹经济损失、缔约过失,在适用上既可能被纳入到《合同法》的保护范围,也有可能被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这增加了案件裁判的不确定性。

最后,文义解释与我国其他的相关法律规范不符。第一点《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司法解释对人格利益的保护采取了类似德国的模式,这一点与《侵权责任法》的文义解释存在冲突。同时对审判实践中的案例进行整理,在具体判决中,论理部分也会提及“违反善良风俗”。第二点,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缔约过失制度,这与法国法不同。而法国法之所以没有缔约过失制度就是因为,其侵权法对于利益保护的特殊性。因此我国结合《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体系解释时,我们会发现对第6条第1款的文义解释有不妥。

(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解释的构造方向。

上文分析,我们发现对《侵权责任法》文义解释,采法国模式,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及民事司法,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一般条款进行重新解释。学者们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在解释的过程中应当借鉴德国模式的经验:第二种,可以借鉴意大利的相关经验,通过对不法性的解释而推导出限缩方法;第三种,借鉴日本的经验用权益侵害要件取代损害要件,从而达到限缩的目的产解释论上通过上述方法,都能达到相关解释的目的,但是到底哪种解释比较适合我国,就必须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法律资源,从法律规范出发,合理运用解释学方法。

我国关于一般侵权的一般条款只有《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因此一切的解释必须从该条文出发,并且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构造。基于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该条文对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没有明确区分,因此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在司法实务中也带来了相关法律适用的交叉,所以我们应当借鉴上述三种解释方法对该条文进行目的性限缩。具体限缩的目的,应当定位于合理界定保护的范围,既限定相关利益的保护,有保持保护的开放性。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合理的保护范围呢?值得研究。

笔者认为,首先就绝对权及相关权利,应当采取只要侵害人有过错侵害了相关权利就给予保护,这样的规定在比较法上是一致赞同的,我国解释也应当如此。其次就利益的保护,则应当进行类型化,予以合理限制。比较法上较为通行的观点,是将利益分为两方面进行保护:一是因过错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并造成损害的:二是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加害于他人的。这种观点对利益区分保护,既避免了权益保护宽泛性、不确定性的问题,也保持了利益保护的一定开放性,这是值得借鉴的,但是具体适用到我国,在具体问题上还要区别对待。

(三)利益保护问题的解释论选择。

上文分析了德国利益保护的模式,保护上区分了过错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加害于他人。这两种限缩解释后的类型有没有达到对利益的合理保护,到底是否适合我国,这些都是值得反思。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必须结合我国的相关民事司法经验进行衡量。

第一点,就过错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类型对利益的保护在比较法上受到了普遍的支持,代表性国家均采取了这样的规定。该类型实际上是给需要保护的利益以进入法律保护的空间,保持了《侵权责任法》的开放性,这也是将需要保护的纯粹经济损失纳入保护的最佳途径。该类型保持了公法及道德与私法对接的可能性,为相关利益的充分保护给予了保障,在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因此我国侵权法在解释上应当从之。

第二点,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加害于他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价值的衡量上,笔者认为应当在解释论上稍做修正。利益可以分为人身的和财产的,一般认为人格利益要高于财产利益,所以我们应当给予人格利益更严格的保护。因此就主观要件上,笔者认为应当区别构造。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了侵害人格利益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主观上并没有要求故意。基于此笔者认为对该类型应当适当改造,解释为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加害于他人财产利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加害于他人人身利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结论。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争论由来己久,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条款的规定,在文义上采取了法国模式,但是在适用中却存在较多的问题。在借鉴德国模式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区分保护。基于此在对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的限缩解释下,笔者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就权利的保护而言应当以过错侵害权利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就利益的保护上,要区分三点:第一点是就过错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点是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加害于他人财产利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点是过错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加害于他人人身利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十二

【内容提要】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环境权益的损害。它虽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但民事责任承担亦遵循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这导致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严重不足,也使得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被排除在赔偿的考虑之外。因此,应当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使加害者的损害行为得到法律较彻底的纠正。

案例:甘肃连城铝厂赔偿污染损失案(注:参见《中国环境报》1989年5月18日。)(以下简称“连城案”)。

甘肃连城铝厂因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的含氟烟尘,给芦花等3个乡方圆350平方公里的12.9万亩耕地和22.3万亩草山造成了严重污染,粮食和牧草中氟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4-7倍,致使芦花等3乡生态环境全面恶化、人口素质急剧下降。3个乡的儿童斑釉齿的发病率高达87.3%,被普查的30440人中,患有氟中毒(注:氟中毒会导致龋齿、氟斑牙,严重的则出现氟骨症。氟斑牙即牙齿出现斑釉,牙齿无光泽,粗糙似粉笔;有的牙面呈微黄、黄褐色或黑褐色,严重的则牙釉质损坏脱落,呈花斑样缺损。氟骨症轻度患者只有关节疼痛症状,中度患者除关节疼痛外,还出现骨骼变形,而重度患者出现关节畸形,造成残废。)症状的就有7529人,不少中青年农民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法院判决被告铝厂赔偿原告94万元的污染赔偿金。但被告于判决后仍然继续污染环境。这一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原告虽经艰难诉讼,(注:本案中,原告为解决该污染问题前后历经之久,经过两审,方获赔偿。)获得的赔偿仍远远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94万元的赔偿金对于诸多因被告的污染行为而致健康和财产受损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来说,无疑是太少了,并且被告对受害者精神和环境权益的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则根本没有涉及。这暴露出我国对环境民事侵权救济的严重不足。由此,提出了一个在法律上值得讨论的问题:环境民事侵权的赔偿应该遵循什么样的赔偿原则,才能使得法律责任制度实现遏制与赔偿的功能,彰显社会正义。(注:侵权行为法无疑是基于公平正义的道德命题。例如,一个从他支配下的某物而获利益的人,应该承担该物致人损害的风险和后果,即所谓利之所得,损之所归。)本文目的就在于分析同质赔偿原则对环境民事侵权赔偿救济的严重不足,并指出在该领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二、环境民事侵权的特点。

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注:精神损害的概念比较模糊。从立法层面上分析,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直接使用“精神损害”的概念。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比较接近的是《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于侵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多数情况下不会出现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第120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多被理解为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司法层面上,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突破,使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就这项规定来看,适用范围仍然十分有限,目前还没有扩及环境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即使在理论上,民法学者与环境法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民法学者一般没有将环境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列入赔偿范围之中。比如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侵权案件:(1)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2)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的案件;(3)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4)以极端无礼、粗暴、野蛮态度对待消费者致使其精神受到损害的案件;(5)侵害原告重大精神利益的案件(如侵害死者遗体、坟墓、侵害死者名誉等);(6)民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参见张新宝、王增勤:《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9月23日。)环境法学者则认为,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包括精神损害,比如湖南师范大学的邓建志和陈凌、井冈山师范学院的欧阳晓安等。(参见邓建志、陈凌:《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赔偿范围研究》,《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第6期;欧阳晓安:《环境侵害损害确立的客观基础及事实分类》,《云南环境科学》20第6期。))及环境权益的损害。(注:对环境民事侵权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陈泉生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人为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或污染而侵害相当地区多数居民生活权益或其他权益的事实,包括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参见陈泉生:《论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环境导报》年第2期)。曹明德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别。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法定的环境污染致害行为,即法律明文规定的环境侵权行为。(参见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版,第9-27页。)王明远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为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原因,致生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参见王明远:《环境侵权救。

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版,第13页。)我们认为,环境民事侵权也包括对后代人相关权益的损害,关于该问题,将另文论述。)它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是人类活动和文明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与传统的侵权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环境民事侵权的社会性。

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属人类所共有。环境民事侵权的对象,往往是相当地区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且往往涉及人类的后代。(注:环境民事侵权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必然会影响到后代人的发展机会,使他们发展的基础受到破坏。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后代人并非权利主体,他们的权利不可能得到保护,所以,在将后代人确立为法律主体之前,他们的权利只能通过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而间接得到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后代人的权利。)其影响所涉及的人数之多、范围之广、时间之长是其他侵权行为难以比拟的。

2.环境民事侵权的利益性。

传统的侵权行为往往是危害社会安全、对社会无益的行为,因而在价值判断上,其本身就是一种无价值的行为。但环境民事侵权则不然。由于环境民事侵权始终与经济发展相伴随,诸如排放烟尘、倾倒废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是各种创造社会财富、从事公共福利活动中的衍生行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带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注:排污也是生产者的一项权利。在科斯的理论中,排污就是作为一项权利对待的。科斯认为,要解决污染的外部性问题,就应该对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理解,并且“如果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就更容易理解了,做产生有害效果的权利(如排放烟尘、噪声、气味等)也是生产要素,”这样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就可以得到矫正。科斯还争辩说:“正如我们可以将一块土地用作防止他人穿越、停汽车、造房子一样,我们也可将它用作破坏他人的视野、安逸或新鲜空气。行使一种权利(使用一种生产要素)的成本,正是该权利的行使使别人所蒙受的损失――不能穿越、停车、盖房、观赏风景、享受安谧和呼吸新鲜空气”。(参见[美]r・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胡庄君译,载陈昕主编:《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2页。))如果这种活动受到严格禁止,则人类的文明发展势必停顿。这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其视为一种有价值的侵害。它强调利益衡量,属于一种可容许的危害。

3.环境民事侵权的长期性。

传统的侵权行为一旦当事人停止实施,侵害即停止。而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后果往往是各种因素的累积并经过相当长时间的作用后才逐渐显示出危害性,并且其所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侵害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而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也就是说,其危害后果的潜伏期相当长,有些甚至是不可逆转的。这就影响对环境民事侵权的充分、及时的救济。

除此之外,环境民事侵权还具有复杂性和间接性的特点。

环境民事侵权的上述特征,表明对环境民事侵权的赔偿应该有别于对其他民事侵权的赔偿,因为环境民事侵权的范围不仅限于对人的生命、财产和精神的损害,也包括对环境权益的损害。然而,对环境民事侵权的赔偿并未发展出一套新的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赔偿的法律制度,而是直接纳入现有的侵权行为法中,(注:环境民事侵权在英美法系中,以“妨害行为”概括之,其实“妨害行为”的范围较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危害范围要广。环境问题出现后,英美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创设新类型,而将其纳入“妨害行为”之中。大陆法系中的德国以“干扰侵害”来概括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对他人的干扰、妨害。法国采用“近邻妨害”的概念,日本则用“公害”的概念。但是,不论采用什么概念,均纳入了侵权行为法的救济范围之内。)采用传统的同质赔偿原则。但从环境民事侵权的特性可知,同质赔偿原则难以满足环境民事侵权救济之要求。

特殊情况下运用。但不管采用何种原则,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数额则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不允许惩罚性措施的运用,这就是所谓的同质赔偿原则。实际损失则主要是指被侵权人可折合成财产的损失。比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条将损失解释为:“被侵权人为恢复其遭到侵犯的权利而花费的或应该花费的开支,其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实际损害),以及被侵权人未能得到,而如其权利未受到侵犯时在民事流转通常条件下可能得到的收入(预期的利益)。”(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第447页,第8-9页。)其法律原因在于,按照市民法的理论,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保证交易的实现,当第一次交易出现偏差,平等的当事人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时,公权力则应介入,但此种介入的界限在于恢复原状,实现交易。惩罚是公权行为,其实施主体只能是公共权力机关,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人格独立,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如果民事责任具有惩罚性,则要么使得当事人地位失衡,要么就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一种非法侵害。由此可以看出,同质赔偿原则是与市民社会理论相适应的,其所假设的市民社会中的“人”乃是抽象的,甚至可谓同质的人,他们都是有着较为近似的财力和智力水平的理性的人,参与市场交易和利益分配的机会也大致相当。法律的作用仅仅在于给这些地位相当的人提供交易的游戏规则。这种假设的哲学渊源为社会契约理论,社会观则是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二元分立。

同质赔偿原则由于存在充分的理性支持和社会支撑,成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之一。环境民事侵权中的民事责任承担亦遵循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我国侵权法上表现为全部赔偿原则,并辅之以过失相抵原则。即使在专门的公害赔偿法的规定中也是如此。比如日本,1973年为弥补原来《关于公害健康被害救济的特别措施法》的不足,(注:日本1969年的《关于公害健康被害救济的特别措施法》是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制度制定出来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紧急需要的医疗费。该法仅规定了大气污染或水质污染所致健康被害者的医疗费、医疗津贴及护理津贴给付的费用,而劳动能力丧失的逸失利益的补偿和安慰金则不包括在内。(参见汪劲:《日本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268页。))颁布了《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受害者所能获得的赔偿范围大有扩展,包括疗养费、障碍补偿费、遗属补偿费、对遗属的一次性补偿金、儿童补偿津贴、疗养津贴、安葬费等七项费用。(注:参见汪劲:《日本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274页。)可这样的赔偿范围相对于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来讲已经充分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侵权法对环境民事侵权所造成的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和环境权益损害等均未予以考虑。可以说,在环境资源法中,同质赔偿这一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显现出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与市民社会的最初假设不同的是,受害人和加害人不再是拥有大致相当的参与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机会的平等主体,受害人往往是财力和智力与加害人相比均相对较弱的单个的自然人,这与常常成为加害主体的企业形成严重的不均衡,并形成了所谓“加害人恒为加害人,受害人恒为受害人”的局面。这种不平衡使得市民社会的理论出现了危机,导致受害人在与加害人形成对抗之时的弱势地位。在请求救济时,诉讼的时间延长,(注:环境诉讼案件周期一般都较长,比如日本的富山骨痛病诉讼案和水俣病诉讼案,从起诉到判决均跨越5年。(参见张坤民主编:《中国环境执法大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01页、第602页、第616页。))成本增加,(注:这主要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应适用的法律都激烈地争执,因而需要大量调查、质证和辩证,消耗了巨额费用,其中律师费用就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胜诉的风险加大,以至于获得赔偿被戏称为“幸运中彩”。(注:maintoschandholnes,personalinjuryawardsineccountrie,at3,10,29.)单纯的同质赔偿往往使受害人因预期利益与诉讼成本(包括为诉讼付出的时间、精力、财力等)相比,实际获得赔偿较少,甚至得不偿失,而放弃请求法律救济,从而造成环境侵权现象泛滥。这不仅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和充分的救济,也侵蚀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价值。

其次,即使受害者得到了法律的救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受害人也仅仅只能获得因为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而给予的赔偿,而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环境权益损害则得不到补偿。这使得加害人得以以较少的成本来谋取利益,其他因素被排除在加害者进行行为选择时的考虑之外。原本应该由被告承担的代价转由受害的原告承担,加害人对于环境的谨慎程度因此会大大降低,这对相关人的权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十分不利。

人的情况下,原则上就必须放弃;如果不放弃,就应该在理性论证与自愿的条件下,形成一个包括企业与被企业行为所影响的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共识,保证利益的共享和后果的共同承担。)在环境民事侵权中,受害人往往无论如何谨慎也无法避免受到侵害,因其就生活在环境之中。而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要求每个人不断地检视环境,在高度防御的状态下生存,可许多加害者则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损害的发生。当然由于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被告可能保持了足够的谨慎仍不足以避免环境侵权的.发生,但他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制度将这一风险分散化,从而化解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带来的危机。

同质赔偿原则是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交易自由的追求相适应的。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其所具有的理性支持度在特定的范围内已经大大下降甚至丧失。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使用现有的同质赔偿原则,原告常常连基本的赔偿和救济都得不到,因此,侵权法的损害填补功能不能够实现。在“连城案”中,被告虽被判决负担94万元的赔偿金,但其污染行为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而被严重破坏的生态环境,则是受害者(注:广义的受害者其实也包括侵权人的内部职工,但本文着重于法律责任制度之下的受害者。)世代生存的基础,被告的侵权行为正在使这些基础丧失,被告获得利润的笑颜是建立在受害者现实的痛苦和行将沦为生态难民的不幸未来基础之上的。退一步说,既有的同质赔偿即使是充分的,也只是在一个时间横断面上,而没有从纵向上进行考虑。

既然损害填补的功能都难以实现,预防的功能就更成为奢谈了。因为侵权责任是以责令责任人支付侵权赔偿金的方式威慑行为人,使之采取更谨慎的行为,从而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故必须使得侵权人成为赔偿的主体。只有“个人的财产被认为是赔偿的主要来源”,威慑的鞭子才能“结结实实、无可闪避地打在责任人的身上”。(注:diasandmarkensinis,totrlaw(2ndend.,1989),at49.)“但是,在与商业有关的侵权中,制造商也许发现将补偿性赔偿打入成本比改正缺陷更为有利可图”。(注:张骐:《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与损害赔偿――一个比较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第4期。)因此,在对环境民事侵权施以救济时,必须重新审视同质赔偿原则,考虑有限度地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被侵权人只能就其所受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损害请求法律救济,尽管环境民事侵权行为不但损害了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也往往伴随着对被侵害者的其他损害。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在同质赔偿的责任原则下则被彻底排除在赔偿的考虑之外。由于生态环境不仅为某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主体所享有,还具有很强的公共物品的特性。这种公共物品所体现的价值乃是一种生态服务,而生态服务的价值不但难以货币化,且绝大多数生态服务的价值并未进入市场,而是免费提供的。这样,当环境民事侵权发生时,生态环境价值的损害赔偿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就不可能得以实现。如果生态服务的所有权代表能够有机会就其生态环境价值的受损寻求法律救济,则可以认为一个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对特定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和公共物品的损害都可以通过法律机制得到矫正,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遗憾的是,这只是设想而远非现实。原因是生态环境的所有权代表尽管理论上是国家,但国家并没有对生态环境进行资产化管理,也没有明确地计算它为每一个法律主体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几何。不仅中国没有这样做,世界上也无任何国家有此先例;不仅现在没能这样做,在可以预计的将来,也是非常困难的。这不仅因为生态环境的价值难以完全货币化,还因为这样设计的制度实施成本过于高昂,以至于丧失了其制度价值。那么,要以法律责任制度来纠正环境民事侵权所带来的对特定人的和可以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和环境权益的损害以及对具有公共物品特性的生态环境的损害,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四、结语。

同质赔偿不仅不能对当代人的环境民事权益予以充分救济,更不能够维护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因此,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应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使加害者的损害行为得到法律彻底的纠正。所谓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是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它不仅具有损害填补的功能,还同时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这种以惩罚性面目出现的赔偿原则,实际是对同质赔偿的一个补充。因为,如果同质赔偿能够做到真正的同质,亦可以起到同样的效果。遗憾的是在环境质量难以量化的前提下,要求所谓完整的同质赔偿无疑是不可能的。又虑及环境污染和破坏并不具有必然的道德可谴责性,惩罚性赔偿应针对那些恶意的侵权行为加以适用,以期获得预防之功效。

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十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专利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十四

王亚明一、案例简介及问题的提出南京晓庄学院学生朱某在学院球场打篮球时,不慎被同学姜某戳伤左眼,经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落,学院根据省人民医院建议同意朱某转省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因对赔偿数额协商不成,朱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晓庄学院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被告姜某作为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篮球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被告姜某不慎戳伤原告朱某的左眼致残,属意外伤害,朱某、姜某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责任由双方分担。被告晓庄学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学校人员构成复杂,学生人数众多,学校管理力量相对薄弱,再加上体育活动等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各种民事侵权纠纷的出现难以避免。那么,究竟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纠纷呢?二、案例分析1、学校的照管义务我国的学校多为公立学校,属于国家法定的教育机构。学校的职责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对学生进行管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学校的管理责任当然应包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近年来各种类型的私立学校也逐步兴起。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不同。公立学校由国家出资建立,其经费由国家拨款,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私立学校则由民间资本筹建,它不像公立学校那样完全是公益性的,往往有一定的营利因素,私立学校的各类学杂费也比公立学校高得多。私立学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但其独立性更强。然而这些区别并没有免除私立学校的`管理职责,作为学校,私立学校自然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负照管义务。2、学生的类型学校照管义务的对象显然是学生,但学校并非对每一个学生都承担完全一致的照管义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学生,学校所承担的照管义务轻重不同。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中学、小学的学生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小学生的预知、判断能力比较差,法律为之设定了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中小学生在校时,学校及其教师应像中小学生的监护人那样尽照管义务。当然这并不是监护义务的转移。大学则不同,大学生一般都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完整的预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学校只要尽到一般的照管义务即可,不需加以特殊注意。上述案例中,原告朱某、被告姜某均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篮球运动有一定的危险因素,朱某、姜某应该预知。晓庄学院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为被告处理伤口、垫付部分医药费、协助办理转院事宜,已尽到了照管义务。3.照管义务的时间限制学校的照管义务,概括地说,仅限于学生在校期间。具体地说,对于不同的情况,学校照管义务的时间也不同。中小学生缺乏判断、行为能力,学校的照管义务一般从学生入校时起,至学生出校时止。而大学生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学校的照管义务一般仅限于课堂时间,课余活动安全由学生自己负责。有些学校,特别是私立学校,往往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学生必须住宿学校,周末时回家、回校都有专门校车接送。有些学校则既有住宿生,又有走读生。对于走读生,学校的照管义务依前述时间限制。对于住宿生,学校的照管义务则应相应延长,学生住宿学校期间,学校均应负责,如有校车接送,照管义务还应延长至在校车上的时间。上述案例中,侵权行为发生在课余活动期间,不属于晓庄学院(大学)的照管义务责任期间内。4、特殊情况下的照管义务学校为了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往往会利用节假日时间组织许多娱乐活动、体育活动。这些活动有时在校外进行,活动时间也不在上述的时间限制之内,这种情况下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应由谁负责呢?这些活动既然由学校组织,那么活动时间也应视为学校的责任时间,学校理应对学生的安全和健康负照管义务。如果学校要求活动中有学生家长陪同,学生家长和学校应共同承担这种照管义务。有些学生患病或体质较差,如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应向学校如实告知学生的身体状况,以使学校承担一般照管义务以外的特殊照顾义务,当然这种义务的履行应在学校能力范围之内且不过分加重学校的负担。5、归责原则学生在校发生民事侵权行为时,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照管义务,学校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定学校是否尽到照管义务,应以什么为标准呢?如果以无过错原则为标准,只要学校中发生了学生间民事侵权行为,学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严格责任会加重学校的负担,目前我国教育事业还处于发展阶段,教育经费不足,如果实行严格责任,学校的经济负担、精力负担都会大大加重,会阻碍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过错原则,学校在履行照管义务时如果有故意或过失,导致未能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则学校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晓庄学院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即晓庄学院没有过错,所以晓庄学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三、结论学校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所难免,学校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的照管义务。学校可以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规则,加强保卫工作等措施减少民事侵权行为在学校中发生的几率。另一方面,学校可以设法转嫁风险,如学生入校时为学生投学生平安保险,事故发生后就由保险公司理赔,这可以大大减轻学校经济负担。

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十五

当你乘坐飞机聆听美妙的乐曲,在空中自由翱翔时;当你伴着流行歌曲,愉快购物之时;当你欣赏着轻松乐曲,品尝着美味佳肴时;当你在电视广告中听到了熟悉的歌声时,或许不会想到,使用这些背景音乐,可能会带来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就涉及到了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案情简介】。

本案三原告分别为:魏明伦,系四川省川剧艺术研究院顾问;王持久,系海军政治部歌舞团编剧;陈翔宇,作曲家。本案三被告分别为:河南许昌帝豪集团(简称帝豪集团)、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标格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简称未来公司)。

三原告诉称,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是由魏明伦、王持久作词,陈翔宇作曲,并于1993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首次播出。2001年,被告帝豪集团在未告知、未被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作品用作其集团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该广告由标格公司制作、未来公司发布,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时间长达八个月,经原告再三要求,帝豪集团停止了侵权广告的播放。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被告帝豪集团辨称,我集团与标格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标格公司为帝豪集团制作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广告,今后发生的关于本广告的著作权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另根据《广告法》第20条和25条之规定,在其制作的广告中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由标格公司事先取得原告的同意。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制作录音作品时使用已公开发表的录音作品,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只须支付报酬。帝豪集团既不是广告的制作者,也不是发布者,不应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帝豪集团认为,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标格公司、未来公司也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标格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歉意,但辩称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工作失误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没有侵权的故意,事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书面致歉,并通知未来公司撤下了侵权广告,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明显过高,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补偿。

第20条规定,广告涉及侵犯民事权益的,由广告主负责解决。未来公司依照《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核实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经确认后立即撤换了侵权广告。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

【法院审理结果】。

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属于音乐作品,该作品于中央电视台联欢晚会上播出时署名的词曲作者为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三人,对此三被告不持异议,法院由此确认在作品上署名的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三人是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被告标格公司所制作的广告片违反了上述规定,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中的片断作为背景音乐是一种侵权行为,该广告片由被告未来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长达6个月的时间,产生了侵权后果。对此,标格公司对该侵权事实予以自认,并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帝豪集团和未来公司是否应对该侵权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定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帝豪集团、标格公司、未来公司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向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关媒体上,费用由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被告负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帝豪集团、标格公司赔偿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未来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案件评析】。

音乐作品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并且普遍存在,音乐作品的使用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各国的法律和各种国际法律均在受保护的作品清单中提到了音乐作品。音乐作品包括配词或不配词的声音的各种具有独特性的组合,构成音乐作品的要素是旋律、和声和节奏。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依法应享有著作权。本文结合案件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归责原则、损害赔偿问题作以探讨。

一、对侵权行为的认定。

本案的关键所在是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对著作权侵权作出认定。

笔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法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应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

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认定的侵权行为,大致可分为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法国民法主张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要件说。德国民法主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说。台湾学者史尚宽提出不同的三要件说:须有归责之意思状态;须有违法之行为;须有因果律之损害。我国学者有的主张三要件说,有的主张四要件说。

笔者认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认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四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前两者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与传统的民法理论相一致。

本案被告帝豪集团与被告标格公司签订了委托设计广告片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标格公司拥有所制作广告片的合法版权,今后如发生关于本广告片的著作权的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为,版权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必然推出版权使用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结论。第一,帝豪集团的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标格公司与帝豪集团关于广告片权属的约定,受本法条的保护,不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第三人也产生效力。但该条仅对委托作品的权属作出了规定,至于委托作品发生侵权时的民事责任并没有作出规定,如发生侵权应按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和通常的理解进行处理,而不应做扩大解释。第二,帝豪集团的答辩理由没有法理支持。本案中,广告作品发生侵权以后,不是标格公司与帝豪集团之间的合同内部纠纷,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人权利的侵犯。由于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在没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帝豪集团与标格公司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不能对抗本案原告。第三,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发布后,帝豪集团是直接受益人,享受了侵权所带来的利益,这份利益是无法免责的。第四,关于委托作品的侵权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该条款免除当事人的侵权责任。”此外,本案中的侵权广告是一部录音录像制品,并非单纯的录音制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规定,帝豪集团关于本广告片无需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即可使用的辨称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帝豪集团应认定为本案侵权人。

者。法院认为,《广告法》主要是一部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的管理关系,侧重于公法领域的保护,至于对私权的保护主要受《民法》、《著作权法》调整。因此,《广告法》第27条所没有规定的审查内容并不意味着未来公司可以免责。歌曲《众人划浆开大船》是一部在春节晚会上播出并产生一定影响的作品,春节晚会在我国是一个收视率极高的节目,未来公司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广告代理商,在审查涉案广告片的过程中,从其本身所具有的业务知识和职业特点应推定其能够发现涉案广告侵权的事实,但未来公司并未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对侵权后果进行补救,相反,却促成该广告在电视台有偿播放,扩大了损害后果,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发生后,未来公司在原告的要求下停止了侵权,但鉴于侵权事实已经发生,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综上所述,三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原告的著作权遭受侵权的事实明显存在,并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标格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帝豪集团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未来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三被告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故认定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归责原则。

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对归责原则的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应当坚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过错上,采用依证据推定的方法。因此,过错推定原则也是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从侵犯著作权的各种实际情形看,权利人很难证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而侵权人却可以根据其合理的做法。也有人认为需要慎重对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过错推定原则毕竟接近于无实际行为并结合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由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公正过错原则,一概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加重了侵权人的证明责任,可能导致实质上无过错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发生。还有人认为,以过错原则为基本原则,以严格适用的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应当是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特点。我国有学者认为,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可以考虑适用过错推定的方法予以解决,即法律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只有在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与美国在这一领域较为普遍适用的“严格责任”比较接近。

侵犯著作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认定不能简单套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特别是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笔者认为,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同时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种原则。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是很困难的,而被告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却很容易,因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会使大量的权利人得不到起码的救济,使版权的保护成为一句空话。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修订并施行)第46条、47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责任,但是,没有像《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要求的那样对侵害著作权的归责标准作出特殊规定,因此,著作权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过错责任原则就成了法院判案的依据。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权利人的专有权易被他人无意或无过失地侵害。因此,无过错而使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情况具有普遍性。于是,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就成了知识产权领域归责原则的特殊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国外版权侵权判例中早已有适用,在立法中也屡见不鲜。本文重点探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

是必要的”。在此,侵权者可以是完全无辜的。

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中,主观上有过错,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主观上没有过错,又确实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行为,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从国外的立法来看,《日本侵权法》第114条规定,侵权人因故意或过失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理应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但是,若侵权人既非故意也非重大过失,则法院可斟酌裁定损害赔偿的金额。《美国著作权法》第504条第(2)款和《澳大利亚著作权法》第115条第3款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大多数西方国家著作权法将因“不知”而从事了侵权行为或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的行为视为侵权。我们可以看出,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无过错者并非完全不负侵权责任,只是责任比“明知”轻一些。在trips协议中,第45条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费。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适当的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由此可见,trips协议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已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已加入了该协议,就应当履行有关的国际义务,应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已加入trips协议,必须履行有关的国际义务。我国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与trips协议内容相衔接,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中,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势在必行的。

随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在著作权领域全面使用“过错责任”是为未经许可的使用人考虑过多,而为权利人着想太少。笔者认为,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案件,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笔者认为,全部赔偿的损失计算问题,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法定赔偿标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全部赔偿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全部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费。司法当局还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他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上述规定均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体现。

由于著作权受到侵害后,受损利益难以计算,举证也存在颇多困难,法定赔偿原则就是鉴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例如,《美国版权法》第504条规定,侵权人对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负担250美元-10000美元的赔偿;情节严重的可提高到每部作品5万美元。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定赔偿的标准应体现损害赔偿的补偿和制裁功能,具体案件的赔偿数额由法官根据法定赔偿范围裁量确定。

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无论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内根据个案情况的裁量。智利创作成果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性以及案情的复杂多样,对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划一,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以及赔偿金数额难以确定,这就要求法官斟酌裁量,所谓斟酌裁量是要求法官确定赔偿数额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依照《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仔细地分析和判断案情,反复斟酌处理和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案,以求公正、公平、合理,并精细、快捷地对案件做出裁判,以追究侵权行为人地民事责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斟酌裁量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受害人所受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侵权行为所致某种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价值降低程度;侵害出于营利或其他不当目的;主观过错;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侵权人获利情况;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等。

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精神权益的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46、47条侵权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犯著作人身权可能造成著作权人的财产损失,但主要是造成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的损害。法律规定的赔偿损失,并不排除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权具有权利双重性的特点,即人身权与财产权并存,这也是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客观基础,当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适用于对侵害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精神利益的保护,不应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首先应当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情节严重,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利益受到保护的,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但是,原告并没有就其经济损失50万元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就其获利情况也没有举出证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法官依照斟酌裁量赔偿原则,结合本案的侵权后果、侵权程度、侵权情节等事实进行酌定,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音乐作品的使用形式也日趋多样化,著作权人对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很难全面知悉与控制。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就产生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就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从事维护作曲者、作词者或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音著协与著作权人之间在法律上是信托关系,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音著协行驶,音著协以自己的名义行驶上述著作权。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商业性使用非常普遍,能够按照规定支付费用的却很少,因此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极大。从目前情况来看,音著协一方面靠正常运作收取费用,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法律诉讼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十六

在实践中,当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环保部门投诉、信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权。但是,如果选择了投诉或信访,环保部门接到投诉或信访后,依职权进行查处需要一段时间,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还要再经过法定起诉期限和复议期限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经历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的状态一直在持续,而环境违法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也不能及时制止,致使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如果选择了向人民法院起诉,首先是举证难,其次从立案、开庭、判决生效到执行仍然需要很长的时间,公众的环境权益仍得不到及时维护。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其反复投诉和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制止环境侵权,及时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是解决环境维权的根本所在。

公众的环境权益被侵害,往往是环境违法者造成了水、大气或噪声等污染,如果能及时制止这些污染行为,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就能切实有效地减少污染危害,降低并消除因污染带来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由于环境侵权的持续性和紧迫性,()应属于需要立即制止的紧急情况。

因此,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受害者完全可以运用先予执行的权利,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来制止环境侵权行为。由于通过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属于环境执法监督,环境民事诉讼属于司法救济。因此,可以探索环境执法监督和环境民事诉讼的有效结合和衔接,发挥环境执法监督对违法事实确认的优势,运用环境民事诉讼原告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在最短的时间内锁定环境侵权行为,及时制止环境侵权,使公众环境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如果公众遭受环境侵权,选择了向环保部门投诉、信访,环保部门可以通过环境执法监督迅速查清违法事实,必要时由监测部门进行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对于依法需要处罚的,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查清属于正在进行的环境侵权,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给受害者带来损失的,环保部门可以建议并支持投诉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把调查事实的材料提供给投诉者,作为环境侵权的证据。法院经审查认定环境侵权事实成立并正在进行的,投诉者可以立即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行强制环境侵权人停止环境侵权行为,从而及时地消除污染影响,切实保护投诉者的权利。

如果公众环境权益受到损害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可以寻求环保部门的帮助,由环保部门通过环境执法监督查清环境侵权事实后,环境受害者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调查材料,必要时申请监测部门提供监测数据,之后将这些材料提交给法院,并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强制侵权人停止环境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这样可以达到及时维权的效果。

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十七

民事起诉书(侵权)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

被告一: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

法人: ;地址: ;联系电话: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赔偿清单)

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左右,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 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途经 路叉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由东向西右转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因当时原告前往医院治疗,第一被告未报警,双方于 年 月 日下午 时报警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导致原告右手拇指受伤,事故后原告被送往 市第一人民

医院、 市第三人民医院多次门诊,在事故后第三人天明确诊断:右手拇指末节骨折,并经夹板外固定等保守治疗,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经多次联系第一被告均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予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日 月

原 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原 告:*****,女,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房操作间设臵在*****小区*****(位于原告*****主卧室下方),在未告知原告、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排油烟机,在原告住宅外墙安装巨型排烟烟囱排放油烟。餐馆试营业后,被告所开餐馆操作间排烟机产生的噪音和排烟烟囱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对原告及周边邻居产生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居住及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小区住宅外墙其用途和管理属于各户业主分别和共同所有,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和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私自在外墙搭建排烟烟囱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另又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在小区住宅楼下设臵餐馆厨房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抽油烟机,制造噪音和油烟污染的行为已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产生妨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原告:马某某,男,回族,1961年2月12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城街路南7号103号,系某某亿隆园艺中心负责人,联系方式:1383xx-x6215。

被告:某某区某某乡人民政府某某村村委会

住所地:某某胜利北路 村长:韩某

联系方式:1333xx-x9363

请求事项

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和其它案件受理费用。

前溯一至三项总计壹佰叁拾伍万壹仟壹佰捌拾陆元整

(y1350086.00)。

事实与理由

二00五年七月一日,我与被告村民米某签署《协议书》。《协议书》商定:由我租用土地2.5亩,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由我和米某共同开发某某亿隆园艺中心,我每年给付米某利润分成8000元。《协议书》第五项还约定:除遇不可抗拒之因素外,不得单方终止协议,如单方违约,须赔偿对方所有经济损失。

《协议书》签定以后,我搭建了两个温室大棚,培养橡皮树、石榴、盆景海棠、盆景榕树、盆景铁树、冬青、非洲茉莉、牡丹、龙雪树、绿宝石、君子兰、万里香等大型、小型名贵花卉。目前我经营的某某亿隆园艺中心已经成为当地规模大、质量好、服务优且知名都和品牌很高的花卉基地.

2015年11月4日,被告某某乡人民政府某某村村委会在没有合格用地手续,没有公示告知,没有和我签定《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断电、断水,致使我温室大棚内上万盆名贵花卉因温度骤降致使花卉全部冻死。事件发生以后,我多次找被告进行协商,而被告一推二拖,不予理睬,我温室大棚无电、无水,取暖设施无法正常运行,致使我经营的某某亿隆园艺中心陷入瘫痪,且应当正常履行的协议因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上具有违法事实,违法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能继续履行协议。

请求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117条之规定立案审查,支持我旳四项诉讼主张。

证据及证据来源

1、《协议书》复印1件(待开庭交换证据时提供原件)

2、视频资料断电、断水光盘1张;

3、概揽和细目记录花卉损失光盘1张;

4、大型、小型花卉损失明细表1份;

5某某某《陈述书》1份;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正本1份,副本3份;

2、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起诉人:

二00九十二月十六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方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范文及内部结构

1、范文

民事起诉状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诉讼代理人:)姓名、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诉讼代理人:)姓名,x 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x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 xx

xxxx年xx月xx日

附:1.本诉状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 份

学生习作及修改

民事起诉状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83432.9元。

2.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578.3元。

3.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的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

4.二被告共同承担关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5万元。

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19日下午,原告关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路过被告王某家楼下,空中突然落下一个花盆砸中了原告的头部,致其受伤。事后据目击者称花盆系由三楼的王某家坠落。事发之后,路过现场的被告赵某没有立即拨打急救热线呼叫救护车,而是从附近居民处借来摩托车,并用摩托车送原告去医院。由于赵某对摩托车不熟悉,车速很慢,加上路上的颠簸,致使对原告的伤情治疗的延误。经医院的抢救和诊断,原告留下后遗症,头部被撞击、失血过多、是耽搁时间过长所致。

代理人关某某(系原告之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为原告这样一个无辜的受害者主持公道,使其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宽慰。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 证人姓名:赵某,家庭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大街天堂花园x x室。

2. 北大三医院出具的病情报告单,医疗费收据。

3. 关某某单位出具的误工费证明。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关某某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三份

2.其他证明材料三份

2.内容结构

(1)首部

标题。

当事人基本情况。

(2)正文

正文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它包括案由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姓名和住址三部分内容。

案由。表明原、被告人之间权益争议的性质;案由的选择必须遵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由规定》。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合法,切记含糊、笼统,更不可无视法律和事实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

事实与理由。这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因此,应重点写明原、被告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权益发生争议的基本情况,并就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危害和后果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以阐述和论证,以说明原告人诉讼请求提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一部分必须依照主次顺序逐项列举所提交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并说明书证、物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的来源以及可靠程度。

(3)尾部

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主要写明致送受诉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等。附项应当写明民事起诉状的副本数、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小彤,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技术部宿舍,联系电话:13910152004。

负责人:臧党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29日,赫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大众系列高尔夫牌小轿车于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胡同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被告违章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结束后,原告委托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实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车费150元。为减少肇事车辆受损对原告出行带来的不便,尽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委托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27005元。

另查明,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1年 月 日

原告xx-x,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英德市xx镇xx居委会xx组12号。手机号码xx-xxx-xxx. 被告xx-x(又称xx-x),男,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农民,住英德市xx-x镇xx居委会xx组,身份证号码xx-x.手机号码xx-x.

案由: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xx-x赔偿果树款1998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月30日,被告xx-x在英德市含光镇荷州居委大岭地的蔗地焚烧蔗叶,导致发生大火,烧着了隔壁xx-x的砂糖橘果园,烧毁111棵砂糖橘。

起火时,证人x在附近整理其蔗地,看到大火后,xx-x帮助xx-x救火,并通知了原告xx-x果园隔壁果园的园主杨石金夫妇,叫他们回来救火,否则可能将他们的果园也一并烧掉;杨石金夫妇接到电话后,马上回来,担心大火烧及其果园,于是投入救火,其在含光派出所的笔录上也说“当时见到xx、xx-x等人在救火”;xx-x在含光派出所的笔录上说“xx组的xx在烧蔗地的时候,烧了xx-x的果树,当时我在附近整理蔗行种蔗,我看火势很猛,我就打电话给杨石金叫他回来救火….个个都话包炎,以后不要这样做了…你现在烧了xx-x的果树,看怎样与xx-x协商好,该赔的就赔,xx也不出声…”

件:英府《2015》3号《印发广乐高速公路英德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桔,三年果龄,180元/棵,得出111棵砂糖橘的补偿款是:180元/棵×111棵=19980元。

原告多次找xx-x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否认此事,不予赔偿。根据含光派出所对其做的《询问笔录》,他是这样说的“当天我不在蔗地,具体怎么发生的我不清楚…后来xx-x来到我家里,说我烧蔗叶烧毁了他的果树,我就说无这回事,不是我烧的…”。但是根据3个救火人的《询问笔录》,当时xx-x(又称包炎、包贤)是在火场的,并与他们3人一道将火扑灭。xx-x说谎,是为了掩饰他的行为,是为了否定他当时烧蔗地的事实,可以证明,xx-x做了错事,但却不承认做错,其行为一错再错。

综上所述,xx-x烧蔗地失火把相邻的xx-x的果园也烧了,侵害了xx-x的果树,是侵权人,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参考英德市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其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9980元。现诉至英德市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院

敬礼

具状人:

2

最新侵权损害赔偿起诉书(实用18篇)篇十八

摘要:全国众多娱乐场所接到律师函,要求对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业界产生了对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证据制度怎么证明侵权构成?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怎么样等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作了必要的法律介绍。

日前各媒体纷纷报道,国际唱片协会作为全球大型唱片公司的联盟,已委托全国50家律师事务所向全国120000家娱乐场所发出律师函,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表示“成都几百家娱乐场所都会收到律师函,几乎不会有‘漏网之鱼’。”其中华纳唱片状告成都好乐迪量贩ktv侵犯著作权案件成为了成都首例音乐著作权官司,成都好乐迪量贩也成了被网住的第一条“鱼”。

华纳唱片状告好乐迪的理由是好乐迪在卡拉ok中使用了华纳出品的郑秀文的两首歌曲。而好乐迪认为,在卡拉ok和mtv中使用唱片公司的音乐,好乐迪每年都向文化部门交纳了费用,“每年5000元,一个子儿都不少,文化局发给我们的证明还挂在大厅。”(成都商报2004年3月2日a3版)。因此,好乐迪使用的每一首歌曲都经过文化部门审批,并不存在侵权问题。

那么我国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呢?好乐迪们如何合法使用音乐作品呢?有哪些可以抗辨的理由呢?侵权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呢?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律师实务上的探讨。

一、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包括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三条第六项)。《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的著作权的基本内容有:

一般来讲,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一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著作权法把“使用权”详细分列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涉及不同的使用权利,传播者对作者应该是分别受权、分别支付报酬。

在我国,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1)、机械复制权。

(3)、广播权: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卫星电视台等。

(4)、出版权:以印刷出版的形式使用音乐作品。

1、播放mtv音乐侵犯著作权案。

2003年11月24日,北京市法院首次对卡拉ok歌厅中播放mtv音乐作品是否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播放陈慧琳三首mtv作品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各项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6376元。这也是法院首次就歌厅播放mtv音乐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决。

2003年6月,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起诉书,称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的自助式ktv歌厅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专有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共计35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纯音歌舞公司未经正东唱片公司许可,在ktv点歌系统及歌曲库中提供了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首歌曲mtv作品。法院认为,该歌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背景音乐播放侵犯著作权案。

2003年11月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商场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为由,把北京长安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长安商场支付20万元音乐使用费。这是我国新《著作权法》颁布以来,第一起因为背景音乐侵权而走上法庭的官司。

3、手机音乐侵犯著作权案。

2003年1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手机内置铃声音乐侵犯该协会会员的著作权为由,将tcl告上法庭,并索赔1200万元,这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一起音乐著作权纠纷案。

4、mp3格式音乐侵权案。

1996年窜起的网络音乐格式-mp3,已经成为颠覆传统唱片通路的杀手。按mp3的全名是mpegaudiolayer3,是一种以计算机播放、储存数字音乐的格式。mpeg是movingpictureexpertsgroup(动态影象专业团体)的缩写,此国际团体所制定的mpeg标准已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多媒体产品中(例如vcd、dvd影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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