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

时间:2024-09-07 作者:文轩

通知可以帮助组织和个人高效地传递信息,增强沟通效果。以下是一些通知的典型范例,供你参考,希望能对你的通知写作提供一些参考。

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篇一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业农村系统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步伐,提高服务水平,7月21日上午,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祝学强带领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到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讲解知识、问题答疑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讲市农业农村局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和具体案例,让办事群众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要意义和内容要求有更深入了解,切实将助企纾困政策、各项惠农政策宣传到位,落实落地,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走深走实。当天上午,共发放宣传材料1000余份、消毒药品10件、解答群众各类咨询问题25个,受到过往群众一致好评。

下一步,市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活动,通过广播、报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文档为doc格式。

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篇二

9月14日,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议在市党政办公中心召开。副市长张玥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通报了各工作专班8月份全省排名、《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督办清单》落实完成、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信息报送及采用、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创新和整改提升工作清单落实等情况,部分专班牵头单位分管同志作了分析发言,市优环办对20xx年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情况进行了说明。

张玥阳要求,市优环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分解细化部门职责任务,强化工作调度和统筹,压紧压实各方责任。要在提升参谋、台账、简报、通报、督查质量上持续发力,对标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在学习中摸索、在摸索中提升,实现指标晋位。各专班成员单位要对照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提高标准重新定位,找准问题补齐短板,抓住重点持续提升。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制度政策文件的准备工作,努力提升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满意度,合力推进第三方评价工作。市营商部门要积极对接省数字政府建设标准和省营商环境考评办法,持续做好数字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优环办和各专班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沟通协调,强化作风建设,提高能力素质,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要加强舆论宣传,报道先进经验、强化示范引领,充分展示工作成果,形成浓厚宣传氛围。

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篇三

根据xxx黑龙江省委批复的“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协商议题,省政协组成专题调研组赴省内外开展调研。调研组通过座谈会、函调等形式深入了解34家中省直有关部门和13个地市的相关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住龙江外埠商会的意见,先后赴8个地市同近70家企业进行面对面访谈,分3个课题组赴外省(市)考察并与4家埠外龙江商会企业家座谈。同时,调研组从企业层面选择了政务环境、政策环境、经营环境和法治环境等指标,对全省各地500余家企业开展了问卷调查。

近年来,xxx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优化,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持续整顿机关工作作风,取得了明显成效。这种改善和进步既得到了企业和群众的肯定好评,也被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成效所验证。2017年全省gdp增长,实现4年以来最快最好的增长,2018年一季度我省gdp增长在全国排序的位次前移。截至2018年3月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万户,同比增长。其中,企业万户,同比增长,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省委省政府先后下发《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多部指导性文件。今年,省委办公厅印发《2018年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制发《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等系列文件,以聚焦问题、系统延伸、苦练内功为总体要求,统筹推动全省工作。各地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特点,细化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举措,亲商护企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

企业的制度交易成本有所降低。我省逐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和质量大幅提升。企业降本减负持续推进。五年来,累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以及所有权力类型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313项占比79%。2017年全省减轻企业税负130多亿元。目前,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取消。

维护企业权益的法治环境明显改善。法治黑龙江建设不断推进,执法责任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启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三年专项行动,持续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特别是省高检、高法在清理积案、强化执行力方面采取专项行动,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权益,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便利企业服务群众的新风尚逐步形成。今年2月份,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2018年全省作风整顿工作,春节过后第一个工作日,省委就召开全省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省委书记张庆伟作讲话部署。十三届xxx一次会议黑龙江代表团媒体开放日,张庆伟书记再次代表省委表明态度,提出要用“钢牙”啃“硬骨头”,今后每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都要召开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不松劲、不停步,久久为功。省委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全省上下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围绕效能提升,全面推进作风长效化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中央巡视组反馈的两类问题,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作风顽疾和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多路并进,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人人是环境”“事事是环境”的良好局面初步显现。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红利”、“人口红利”正在逐步消失,“政策红利”也逐渐弱化,未来经济长远发展将更多依靠“创新红利”“人才红利”“制度红利”,营造公平高效、诚实守信、民主法治、稳定有序并且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正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省与自身过去相比成就很大,但与发达省区比、与一些曾经滞后但后来居上发展较快的中西部省区比,特别是与日趋激烈日益国际化的市场竞争局面比,我省的营商环境还有差距。

(一)政务环境有待改善。行政审批许可等涉企事项多、环节多,“信息孤岛”、部门割据严重。干部作风虽有转变,但不作为、不负责、懒政怠政现象时有发生。

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篇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消防救援总队、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动回应民生关切,以消防安全形势之稳为经济大盘之稳夯实基础、作出贡献,制定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措施如下:

一、缩小消防审批范围。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同一时间容纳人数不超过50人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位于建筑四层及以上、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但当事人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予受理。

二、优化行政许可受理流程。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实行容缺受理机制,对于《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齐全、工商营业执照可电子查询的,服务窗口予以先行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申请人可在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时一次性将所缺材料补正。

三、精简消防审批前置。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交“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在实地检查时要重点核查该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规范服务窗口建设。凡地方政府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按要求设置消防服务窗口,明确负责人、配备工作人员,负责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受理、信息录入、办事登记、文书发放、查询统计、咨询服务等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相关岗位业务,满足岗位服务要求。消防服务窗口要在明显位置公示业务范围、法律依据、工作流程、办事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方式等内容,提供文书填写样本和纸质表格资料,提供电脑自助查询和在线咨询服务,印制发放办事指南,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五、推动接诉即办即复。加大“12345”接诉即办投诉举报平台办理效率,压缩平台办理时限,在平台要求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的.基础上,将群众涉及行政许可、消防安全等咨询求助类事项压缩到24小时内反馈答复;将受理的投诉、举报消防安全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等问题压缩到24小时或3日内反馈答复,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解决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

六、完善消防监管模式。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服务指导为常态、以“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的消防监管模式。完善重点区域重点监管制度,认真贯彻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规范和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半年检查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七、实行审慎处罚。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中法核,统一执法尺度;审慎使用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对本通知要求的可以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按照《消防法》第60条、61条依法处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以及未履行告知承诺制而擅自营业的,按照《消防法》第58条第四款依法处理。

八、加强执法执纪问责。深化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公示执法监督途径,主动接受社会单位、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加大线索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查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违法违规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从严执纪问责。

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篇五

为企业提供带有签章和防伪水印的电子档案查询、拷贝服务,“一次拷贝,终生使用”,提升企业档案查询的实效性和便利度。

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分级管理。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优化省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权限,做到有收有放、放管结合。

实行数字化联合审图。

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篇六

20xx年来,县发改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品牌提升年”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着力优化办事流程,切实精简审批程序,扎实推进“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政务服务效能持续提升。

在县政务服务大厅发改窗口处,看到中联新材标杆(湘阴)工厂项目经理正在窗口递交备案材料,县发改局副局长兼首席代表现场签发盖章,实行“一窗受理、一窗出件”,进一步帮企业缩短办理时限,有效提升了行政效率。据了解,备案工作以往至少需要3个工作日才能办理完,如今一天就可以解决,真正做到了“即来即办”,使企业获得感大大增强。

为缩短单位各项手续办理时限,发改局提前谋划,统筹安排,主动对接,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务。近日,县农业农村局一份《湘阴县20xx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投标合同迟迟无法核定,导致项目无法推进。发改局法规股主动上门服务,指导合同拟定,大大压缩了合同审定时间,打通了单位服务“最后一公里”。

20xx年来,县发改局围绕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推进信用信息建设,精简优化审批流程等方面全面发力。做到坚持集中办,全面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实现“一窗受理,一窗出件”。推进网上办,审批事项,网办率达百分之百。突出高效办,压缩审批时限,实行“容缺受理”。全力跟踪办,对一些需要到省市发改部办理的事项,明确专人负责,跟踪办理,第一时间争取办结。办事效率大幅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目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受理办结的事项104个,网办率达100%,全县区域评估成果运用项目37个,录入信用信息共计197.83万条,均居全市第一。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低能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20xx年度上半年荣获县优化营商环境“奔跑奖”。

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篇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全区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我局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交通服务水平,采取了四项具体措施,精准发力,迅速行动,争创最优的交通营商环境,为全区的经济振兴发展提供坚强的交通保障。

一是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xx至xx324线xx段改扩建为城市道路项目建设,该项目对于缓解xx城区交通压力,改善城市对外形象具有重大作用。我局不断加强统筹协调,按照今年实施、明年竣工的要求,明确时限、倒排工期,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同时,服务好xx城区至石卡产业园一级路、根竹至平天山林场二级路、居仕至樟木三级路和精准扶贫道路等项目建设,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二是规范交通执法行为。推行交通路政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实行阳光执法,依法向社会公开法规依据、工作程序、处罚标准、处罚结果等相关内容,确保执法对象享有“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自觉接受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

三是提升交通窗口服务水平。在区政务服务大厅交通服务窗口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办理制度,简化办理流程,实现“一站式”服务,真正做到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着装上岗、使用规范文明用语,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是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持续加强对全区11个渡口码头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乘船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行业形象。xx渡口被评为20xx年xx“安全便捷文明”示范渡。

公路建设方面,安防工程、窄路加宽等项目要求区本级配套资金都较多,尤其是乡道安防工程,本级配套占大部分,上级才补助30%,区本级需配套70%,我区财政困难,配套资金不到位,工作确实难以开展。公路养护方面,形势严峻,任务繁重,大量重型汽车驶入农村公路,造成路面损坏严重,同时管养里程不断增加,而养护资金没有相应增加,造成公路养护压力增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和水毁等紧急情况投入大,资金难跟上。

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篇八

从选址、落户,再到注册,只用了三天时间”。近日来,以“优化发展环境”为题,集中报道人们能听到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疾疾的脚步声。

迎着人民群众期盼的方向,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注定能迎来一片深蓝大海。去年底,我省“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目录“扩容”,新的“一次办”事项,直抵企业和群众更高关注度的诉求。展望未来,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将向广度、深度迈出坚实的步子:广度上,逐步推行跨县办理、跨市办理、跨层联办、全省通办;深度上,致力于加快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掌上办,提升办理智能化水平,对简单的“一件事”,一律下沉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就近办”。

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始终坚持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聚焦与市场主体联系最紧密、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领域和问题,把办事的“小窗口”当作改革的“主战场”,为加速全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开山辟路。

面对疫情防控这场大战、大考,良好的营商环境就是冲抵疫情影响的“防波堤”,是尽快实现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的“先手棋”。抗击疫情期间,全省各地积极推行线上全程办、预约错时办、特事秒批办、容缺承诺办、专人辅导办、主动帮代办等一系列举措,为战“疫”、复产“两场战”,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发挥出“护航”“加油”的作用。

迎难而上、化危为机,是奋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方法与路径。尽快实现复工复产、达产达效,需要广大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作为、主动出击,更需要政府职能部门以更优的'发展环境,为企业轻装上阵鼓劲解忧。

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篇九

20xx年,全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以人民为中心,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全力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县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和责任担当,主动对标先进,着力打造“服务和效率高于周边、成本和负担低于周边”的营商环境新高地,全县营商环境评估指数全面提升,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估中评估指数稳步提升,在全市营商环境评估中位列前排。

(一)加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修订《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权责清单集中调整和动态管理,建立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与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联调机制,确保各类清单准确、完整、协调一致。

(二)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服务机构管理。编制《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xxxx版)》并向社会公开。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变相涨价、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中介服务信用评价、惩戒和淘汰机制。

(三)清理整治各类变相审批。开展变相审批、多头审批、重复审批清理规范、督查抽检和暗访暗查工作,分类编制行政备案事项、登记注册、年检年报、指定认定等行政管理措施清单。

(四)清理整治行政审批隐形门槛。对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隐形门槛、特殊环节、兜底条款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规范明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及材料清单,审批要件中不得包含“其他”“有关”等模糊性要求。

(五)清理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实施歧视性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促进、政府采购、招投标、公用事业服务等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修改、废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六)深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国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重点规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应急管理、税务等领域执法行为,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七)推动行政审批权力下放。有序推进乡镇和街道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试点工作,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全面提升乡(镇、街道)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八)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按照省、市的部署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20xx年底前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九)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持续实施市场主体注销网上全流程办理,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优化税务注销程序,实现在企业注销同时并联办理社保、医保、税务、商务等市场主体注销业务。

(十)推进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压减强制性认证事项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广泛推行产品系族管理,解决重复检验检测、重复审批认证等问题。

(十一)不断优化药店开设审批。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二)引导企业进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发动企业积极参加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推动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十三)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管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区域位置等制定分类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按类别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间,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按照省、市的安排部署,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审批时间: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超过xx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的社会投资项目不超过xx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项目不超过xx个工作日;一般社会投资工程项目不超过xx个工作日;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中基础类不超过xx个工作日、完善类不超过xx个工作日、提升类不超过xx个工作日。

(十四)推动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加快推进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各成员单位自建审批系统、政务服务网站点全面互联互通,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等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实时共享,有效杜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增强系统稳定性、便利性。

(十五)规范工程项目建设领域中介服务管理。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业主通过中介网上服务大厅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功能,推动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进驻,实现中介服务网上展示、服务委托、成果提交、监督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十六)加快推动实施区域评估。建立健全区域评估的事前指导协调、事中跟踪督导、事后评估反馈等监管工作机制,按照市级工作部署,有序推行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十七)探索建立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低风险工程、一般工程三类,分别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进一步缩小施工图审查范围,提高审图效率,同步加强勘查设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八)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按照省、市的部署,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工作衔接,督促采购人依法及时确定采购结果,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和履行合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xx年版)的通知》(府办发〔xxxx〕xx号)等相关规定,将xx万元以下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商品统一纳入政府采购协议电子供货平台进行采购,致力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九)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制定《县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20xx年培育知识产权试点x家,件以上。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优先推荐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司法案件繁简分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开展年度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支持涉外企业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预警维权和风险防控机制。

(二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银行按照估值给予合理授信贷款,助力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门槛高、合作银行少、授信额度低等问题。

(二十一)健全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按照《x市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及《x市人才分类认定目录》,探索建立体现行业人才特点、注重人才实绩、分层次的人才评价机制和人才评价办法。支持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定,加快形成知名企业、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服务专员制度,发挥“人才之家”作用,切实在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障、落户安居、待遇兑现等方面为人才提供服务。获得企业发放职业技能相关证书的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二十二)提高出口退税时效性。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减至x个工作日以内,按照上级税务部门部署要求开展无纸化单证备案。

(二十三)持续推进高质量利用外资。坚决执行《x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试行)》和《县外商投资服务管家制度》,完善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外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二十四)引导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加强x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相关政策宣传,积极为辖区企业对接争取融资支持,推动在息金融机构加大向实体经济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缓解企业资金接续难题。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保函业务,协助企业以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二十五)提升破产处置效率。积极推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探索制定“无产可破”案件援助制度。推行破产审判专门化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完善“执转破”案件审查移送机制。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限管理工作意见加强破产案件审限管控,缩减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时间。

(二十六)推进“执行难”问题解决。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打通审判、执行系统壁垒,实现技术融合、信息共享。优化执行联动机制,完善保全、救助、悬赏三位一体的保险机制,加强与银行、住房公积金、房管、保险等部门信息共享,加大被执行财产线上查控力度。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拓宽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渠道。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体系,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胜诉权益。

(二十七)加强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围绕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政务服务“好差评”)第三方评估导向和重点内容,制定县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县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十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持续推进实体政务大厅标准化建设提档升级工程,不断优化、提升和完善大厅服务功能。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及审查要点标准化、精细化管理,重点开展办事流程中实地勘验、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环节清理规范,明确特殊环节办理时限。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启动政务服务isoxxxx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二十九)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建设。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流程和服务方式系统性重塑,推进全县市场监管、税务、医保、农业农村、教育、人社等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全县政务服务“零跑腿”全程网办率达到xx%。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20xx年底前实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就医结算备案、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xx项事项异地办理,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持续深化“全省通办、一次办成”改革,20xx年底前实现省内事项“全省通办”。深化“一窗通办”改革,除涉密和特别复杂事项外,“一窗通办”分类受理事项比例达xx%,规范编制“一次办”办事指南,实现企业高频事项(年度企业办事频次前xx%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大力实施流程优化再造工程,围绕企业和群众需求不断扩展集成套餐服务范围,20xx年底前实现县级网上集成办理套餐x个以上。建成县政务大厅“xx小时自助服务区”。全面规范和优化帮办代办服务,建立完善帮办代办工作机制。加强对老年人、视障听障采残疾人等群体的引导和服务。

(三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移动体系建设。落实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引,依托省“贵人服务”平台,积极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三十一)推进电子证照试点工作。推进电子证照工作。建立电子证照常态化管理机制,全面推动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互认共享。根据x市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管理办法,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在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领域的全面应用。20xx年底前全县行政审批部门全部完成审批电子印章制作和应用工作。

(三十二)完善政务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大力实施政务服务数据融通攻坚工程,推动政务服务数据交换共享标准化建设,提升政务数据的归集、共享交换和开放应用能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的网站、app、小程序集约化建设,建立政务服务数据交换共享责任制度和数据质量评估机制。

(三十三)配合推进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工作。积极配合市委政法委完成20xx年xxxxx、xxxxx、xxxxx等xx条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工作,完善热线管理运行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三十四)建立行政审批在线巡查监督机制。加强网上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流程化建设,常态化开展网上政务服务在线巡查监督,对网厅信息错漏、办理事项颗粒化程度低、一次性告知不充分、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办理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定期通报、限期整改。

(三十五)健全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全面实施“好差评”制度,确保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建立评价数据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督促整改、评价结果考核应用的闭环管理机制。

(三十六)不断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扩大x日办、x日办、当场办、即时办业务类型比例,20xx年底前全面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网上办。持续推动费用减免,免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邮寄费。拓宽缴费服务渠道,推出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方便快捷缴费方式。按照省、市的部署配合提升改造不动产登记系统,扩展完善数据库结构和内容,确保适应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需求。健全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权籍测绘投诉机制及土地纠纷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三十七)推动不动产登记服务集成。按照省、市的部署,推进公安、住建、民政、人社、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水、电、气等公用企业数据信息与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集成共享,实现房产交易、缴税、登记并行办理;推动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讯开通或变更同步办理,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受理,同步推送至供水、供电、供气、广电网络等公用服务单位并联办理相关业务。

(三十八)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大力推广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缴纳税费时间压减至xx小时/年,严格执行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降低总税费负担率。优化社(医)保缴纳流程,20xx年xx月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社保事项网上办理,个人缴费事项掌上办理。推动智慧办税建设,提高办税缴费体验,扩大电子办税、多元化缴款、电子退库覆盖面,探索涉税服务事项跨区域通办。探索推行留抵退税联动办,依托电子退税信息,简化办理流程,提速退税办理时间。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引导关注税企互动平台,纳税服务前端化。推广增值税电子发票及其他电子票据、凭证的广泛使用。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将涉税资料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三十九)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甄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服务,确保各项非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四十)推进婚姻登记异地办理改革。按照省、市的部署开展辖区内乡(镇、街道)结婚登记异地办理试点工作。

(四十一)持续优化公证服务。按照省、市的部署推进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逐步实现申请受理、身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环节全程网上办。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降低企业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收费办法和标准。

(四十二)持续优化医疗服务。参保群众可自主选择使用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推进居民健康档案及身份识别、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等信息在不同医院互通互认,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减少群众重复办卡,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服务评价机制,为服务对象提供评价渠道,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十三)持续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对接互联网平台,推动互联网医疗建设,提供常见病和慢性病复诊、健康咨询、远程辅导诊断等服务。

(四十四)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政策,20xx年xx月底前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推动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线上办理。清理医x点机构不必要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缩短办理时限,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定点管理,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十五)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推动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证,加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业务协同和就业信息共享,做好就业保障和服务。做好就业服务和保障,实现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求职意愿和用人单位岗位信息精准化、智能化匹配推送。对非公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的环节。

(四十六)加大就业服务供给。严格按照“放管服”要求,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在我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严禁培训机构私设职业技能培训门槛。依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扎实推进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标准化、便民化,提升档案公共服务能力。

(四十七)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积极推动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四十八)加强社会救助服务数据共享。加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残疾人、教育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等数据共享和数据分析,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畅通困难群众求助热线,完善特殊困难残疾人访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开展救助。

(四十九)加快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制定出台县促进x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加快完善婴幼儿服务设施,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到20xx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x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到20xx年,街道至少建成x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每千人口拥有x-x岁婴幼儿托位数x.x个。

(五十)提高水电气供给可及性。推进水电气“一站式”集成服务,依托政务服务网实现水电气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用电报装压减为“业务受理”和“装表接电”x个流程,合计办理时间压减至x个工作日以内,未实行“三零”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电、高压单电源、高压双电源用户报装业务合计办理时间分别压减至x个、xx个、xx个工作日。用水用气报装接入优化为“申请受理”和“验收供应”x个环节,涉及外线施工的相关手续实行并联办理,审批时限压缩至x个工作日以内。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五十一)提高水电气供给可靠性。加强对水电气服务单位供给可靠率的监督,主管部门要建立考核机制,督促供给单位提升供给可靠性和服务质量。20xx年底前,城镇、农村地区年均停电时间压减至x个、xx个小时以内。

(五十二)提升水电气外线接入工程审批效率。用水、用电、用气报装外线接入工程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联合踏勘和限时办结。对符合条件的低压短距离接电工程和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的用水接入、小型燃气接入工程探索实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

(五十三)提升改善供水服务。全面清理取消供水报装接入中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用户接入工程费用。规范供水工程市场秩序,不得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指定客户接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不得限制和排斥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加强停复水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停水次数和时间。加快推行供水接入报装“零上门、零材料、零收费”服务。

(五十四)提高公共服务标准化透明化水平。水电气供给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水电气报装及相关接入施工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免费提供工程造价标准咨询服务。加强对水电气供给项目廉政风险监督,建立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压减权力寻租空间,有效防范腐败风险。

(五十五)积极推进诚信政府建设。提升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将诚信政府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全县综合目标指标体系。对存在“新官不理旧账”、政府承诺不兑现等情况的,要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五十六)依法依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的有关意见。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立即予以更正或撤销,并消除不良影响。

(五十七)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探索建立审批、监管、执法和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部门间市场主体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动税务、公积金、社保和金融机构合作,将市场主体纳税、公积金缴纳等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发挥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五十八)持续开展清欠工作。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建项目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督,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五十九)推广实施容缺审批制度。制定政务服务容缺审批管理办法。调整规范容缺审批后补事项清单,提高清单含金量。建立容缺审批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

(六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编制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明确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纵深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明确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

(六十一)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大力实施“互联网+监管”和基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管制度,加强部分重点监管领域数据汇集,强化运用“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六十二)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部门联合监管。继续扩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范围,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各部门涉企双随机检查事项覆盖率不低于xx%。建立与信用、风险挂钩的“双随机、一公开”规范化、常态化、差异化新型监管机制,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快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提升工程,持续完善“一单两库”,规范抽查行为、公示行为和后续监管。深入推进部门联合监管,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落地。

(六十三)加大重点领域监管力度。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生命健康、特殊行业的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负责组织对国家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环节接种单位及医疗卫生人员接种行为的常态化监管。

(六十四)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按照省、市的部署探索开展包容审慎监管试点工作。

(六十五)加大对医疗机构规范整治力度。重点整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违规支付医保待遇、拖欠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等问题。建立欺诈骗保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欺诈骗保行为加强部门联合排查。重点整治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的不规范诊疗行为。

(六十六)加大对金融机构规范整治力度。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安排部署,配合上级监管部门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不合理附加费用,整治银行等金融机构强制搭售产品、超公示标准收费、收费与服务项目不符等违规行为。加强金融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公示,健全金融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推动地方金融组织规范金融服务收费管理,确保不增加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六十七)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规范管理工作。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商协会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严禁商协会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加强对商协会涉企收费行为监管,编制商协会涉企收费清单,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对违反涉企收费规定的行为加强联合执法。

(六十八)建立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协同联动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机制,认真落实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抓好我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一步凝聚共识,夯实责任,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工作局面,不断推动全县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六十九)健全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配合做好x市优化营商环境平台建设相关工作。按照省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营商环境监测调度工作,以评促改,重点推动业务流程、办事流程再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整改提升方案,力争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提高办理质量,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全县营商环境水平。完善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或考核细则,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全县综合目标考核。

(七十)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调查处置机制。加强对营商环境的督促检查,不定期对全县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开展明察暗访。畅通投诉和监督渠道,实行政府、企业、群众三方共同监督机制,设置营商环境投诉热线及处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认真查处投诉举报问题,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七十一)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认真总结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经验做法,充分用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强化对直达资金预算下达和分配、预算执行以及监督反馈等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的常态化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七十二)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完善以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商协会参与的外部咨询监督机制,持续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商协会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人士担任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制定营商环境义务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完善义务监督员聘任、激励和退出机制。

(七十三)探索建立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机制。出台全县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制度,开展涉企政策公平性、合法性和配套性审查,实现涉企政策与企业发展需要相协调,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七十四)完善惠企政策兑现机制。修订完善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县安商优惠政策,建立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等涉企政策库,编制惠企政策清单,将政策兑现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对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当地政策调整等理由不兑现招商引资活动中依法作出承诺、签订合同约定的行为开展专项调查,对全县营商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责问责。用好县“贵商易”民营经济服务平台,积极做好涉及企业,政策咨询、政策建议、问题投诉等服务工作。

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篇十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在市局的大力指导帮助下,县各部门的配合下,我局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第四期考核评价工作,认真充分准备于20xx年12月16日顺利完成了“包容普惠创新—综合立体交通指数”考评指标填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实施。根据我县12月11日和12日两次营商环境考评专题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局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召开营商环境考评专题会议,主动协调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公共交通公司等有关单位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固化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具体业务负责人、参训人员、填报人员,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牵头处室统筹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仔细分析考题,认真准备答题。按照市12月12日营商工作考评工作会议的培训内容和下发的填报指引,我局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养护、绿色出行、共享交通、智慧物流、等方面内容及时与县级相关单位联系,有针对性的在资料、数据掌握方面加强了协调。本次营商环境考核,局主要领导亲自指导,对综合立体交通指数考评题目中涉及到的港口、机场、轨道交通等我县尚未具备的基础设施内容方面的工作推进情况和施工进度做出了详细说明。

从20xx年xx营商环境第四期考评填答整体情况分析,xx县“包容普惠创新—综合立体交通指数”暴露了我县在政策指引、基础设施、数据统计分析方面尚有欠缺此次考核具体涉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养护、绿色出行、共享交通、智慧交通、智慧物流、政策文件等内容,共计考题32道(填空题24道,是否题7道、简答题1道,详见《20xx年xx市营商环境考核第xx期指标评价问题复原》)。

本次试卷考题中有11题涉及到港口、高铁和轨道交通。我县虽然有港口项目在推进,但仍未投入运营;高铁和轨道交通项目处于争取阶段,所以在试卷中填报数据为“零”。但在备注中都尽力说明原因、工作进度和取得成效。

试卷中涉及政策支持层面2题。由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权限问题,我县基本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政策进行推进。

总体来说本次“综合立体交通指数”评价在各级各部门大力支持下,在市局审批处和第三方xx公司专家的`指导下,在广大责任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真实、客观、高质量的完成了作答。

二是在机场、铁路、公路、物流等项目上积极争取,构建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形成综合立体交通网络。

三是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5g、“互联网+”大数据、县块链等新科技技术,加快智慧交通建设,促进交通运输与供应链、物流枢纽建设深度融合发展,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制定的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四是进一步完善交通发展规划指导。紧紧抓住我县“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期的有利时间,进一步强化交通基础设施对地方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提升的重大作用,按照“科学规划、分批实施、重点推进、加强储备”的原则,以重点高速公路和枢纽项目为重点,加大项目储备和滚动接续,推动一批支撑性强的公路、水路、铁路项目落地实施,进一步夯实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基础。

五是强化项目建设投融资工作力度。在政策范围框架内,灵活采用bot、ppp等建设模式,争取发行专项债券资金,增强综合交通枢纽重点项目融资能力,破解建设资金困境。

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篇十一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西街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职工开展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会议,强调作为政务服务窗口部门,直接服务于企业和群众,履行部门职责、优化营商环境,扎实学习并认真落实好《条例》尤为重要。会议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明确了方向。

三是积极宣传贯彻,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辖区电子屏、信息简报、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载体,多层面、全方位地进行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四是创新服务方式,激发干事创业新动力。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充分发挥各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强营商“软环境”建设,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全面推进“一网、一门、一窗、一次”改革,推动服务质效再提升、政务环境再优化,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环境。

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篇十二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省局《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1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体部署,围绕国家对东北地区开展营商环境试评价的新任务、新要求,全面落实《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吉林省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方案》,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吉林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为导向,以对标一流营商环境深化改革为抓手,以政务服务优化和数字化建设为突破,以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为衡量标准,巩固提升既有优势,全面补强短板弱项,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组织开展集中攻坚活动,在全省重塑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新环境。到2019年底,推动省局营商环境短板和弱项得到明显改善,突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部分领域营商环境指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到2020年底,以企业为中心的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迈入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政策最好、审批最少、手续最简、成本最低、服务最优、办事最畅、效率最高的省份行列。

二、主要任务。

1.改革创新市场监管。(1)扎实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统一权威、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通过整合归并执法队伍,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违法违规执法和执法扰民等问题。(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规范监管、精准监管、联合监管、监管全覆盖、监管的“监管”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加强对监管的“监管”,用公正监管管出水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3)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吉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实现部门监管系统全联通,监管全覆盖,实现数据归集共享,形成全省联网、全面对接、依法监管、多方联动的监管“一张网”,与国家“网联网+监管”系统对接联通。有序推进风险预警、投诉举报、评估评价等应用平台建设。(4)坚持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促进新动能健康成长。(法规处牵头,行政审批办、科技处配合。)。

2.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在现有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30%,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综合和规划财务处牵头,药品注册管理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处、行政审批办配合)。

3.健全营商环境制度体系。(1)彻底清理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限制竞争和有碍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影响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2)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各地区、各部门出台优惠政策要以普惠性政策为主。(3)贯彻落实《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积极推进规范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立法,研究营商环境考核评价等相关制度建设,为重塑营商新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法规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4.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1)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省局法规处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行政检查计划的,由审核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2)深入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坚决治理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决不允许任性执法。(法规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全方位对标国内先行标准,围绕服务企业生长全生命周期,重塑便利化的营商新环境。

5.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1)推进最彻底的“放管服”改革,该取消的审批取消,能简化的证明简化,能压缩的环节压缩,确保权力放到离群众和企业办事最近的地方。拿出简政放权新目录、新清单、新举措,各部门要面对面、一对一梳理可放的权力,研究监管办法和服务规范。(2)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抓紧梳理审核各地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上下一致、层层打通,全面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和兜底条款,实现“权责清单之外无审批、政务事项库之外无政务”。(3)继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审批服务向一线充分授权,对部门内部交叉审核、多次审定、层层签批盖章等繁文缛节,一律压缩减少,积极推进“容缺受理”,把优秀人才放在审批环节,强化专业培训,提升服务水平。(行政审批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6.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1)统筹推进监管一体化政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智慧药监”建设,实现“两品一械”监管数据归集,推动监管信息化水平再上新台阶。(2)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外,应上尽上,保质保量,经得起群众检验,实现便民、惠企、优政。(3)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逐步扩大信用主体评价监管覆盖面,探索对“两品一械”市场主体及主要负责人监管信息与社会信用体系融合,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行联合惩戒。(科技处、督查指导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全方位打造宜居、宜业的人文环境,围绕修复提升投资信心,重塑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7.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1)建立政商常态化沟通机制,推动正常交往。通过召开座谈会、交流会,进基层调研等形式,进一步贴近服务企业。(2)配合实施好“万名机关干部助力万户企业发展服务行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综合和规划财务处、药品生产监管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8.正向激发干事创业热情。(1)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要求,细化完善干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2)依据《吉林省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对诬告陷害行为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及时调查处置故意捏造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纪律法律追究、毁坏人格名誉、影响提拔任用等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3)强化政治引领,鼓励企业通过正常渠道反应情况,积极参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家的政治认同感和归属感。(4)加大对各类所有制财产刑事保护力度,正确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人事处、机关纪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组织实施。

(一)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省局要发挥好职能作用,统筹协调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任务推进落实、效果考核评价等工作。各部门都要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研究部署和组织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

(二)强化督查问效。进一步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工作的明察暗访,加大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的调查力度,确保各部门承担的各项优化营商环境举措落实到位。

(三)抓好宣传解读。进一步加强对已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通过省局门户网站、移动终端和社交平台等渠道载体,向市场主体精准推送各类产业发展、企业扶持的优惠政策信息,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可及性。加大对外宣传推介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

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篇十三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4年起,开始实施以工商注册便利化为核心的商事制度改革。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要求部署,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相继实施了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年检改年报、简化住所登记、“先照后证”“多证合一”、简易注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市场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有力激发了市场活力,为我市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提供了源头活水。2014-2017年,全市市场主体总量分别为120315户、138837户、159569户、175002户,稳步持续增长。

特别是2018年以来,实施了“三十证合一”、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证照分离”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等四项改革举措,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社会活力和创造力。今年前11个月,我市新设市场主体21633户,日均新增66余户。截至11月底,全市实有市场主体196635户,总量是改革前的1.63倍。

一是实施了“三十证合一”改革。“三十证合一”改革是近年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继续和深化。2015年我市进行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在内的“三证合一”改革;2016年整合了统计和社保登记证,实现了“五证合一”;2017年,增加至“十七证合一”。2018年7月1日,将13个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了“三十证合一”,减少了涉企证照事项,缩短了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二是在全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证照分离”改革,主要是针对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通过清理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最大限度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和“准入不准营”问题。我市的“证照分离”改革于2017年12月份在高新区开始试点。根据统一部署,今年11月10日起,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在我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涉及23个部门的106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的有2项,审批改为备案的有1项,实行告知承诺的有19项,优化市场准入的有84项。截至11月底,全市累计办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741件,惠及企业934家。

三是进一步压缩了企业开办时间。首先,围绕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办税服务三个关键环节,对其服务系统进行了优化完善和流程再造,实现了全程电子化,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了网上并行办理的工作模式。其次,推进名称登记制改革,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和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不再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全面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再次,在市政务大厅设置专门咨询区域、帮办指导区域,为企业提供现场咨询解答服务和登记指导,便利度有效提升,大幅缩短了企业登记时限。目前,市政务大厅已经实现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即工商注册1个工作日,公章刻制1个工作日,发票申领1个工作日),比国务院要求的8.5天缩短了5.5天。城区、高新区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比国务院的要求少了3.5天;其他县市区将于12月31日前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

四是“双随机一公开”稳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国务院部署的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由工商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均制定了“一单两库一细则”(“一单”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两库”指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一细则”是指规范“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并公示,开展了以“双随机、一公开”为监管模式的执法抽查检查。2018年截至目前,我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共计开展了14个批次“双随机”抽查,抽取各类市场主体10594户。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信息平台,对抽查结果处理信息及时归集,将涉企信息依法公示,逐步实现信用监管。截止目前,各相关部门归集公示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信息等各类信息143616条,“双告知”认领率达96.15%,提高了事中事后监管效能,维护了市场秩序。

(二)开展“十项专项执法行动”,营造公平放心的市场竟争环境。

为了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促进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营造公平放心的市场竞争环境,2018年,我们部署安排了“十项专项执法行动”即: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打击虚假宣传、打击合同欺诈、打击商标侵权、打击传销、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打击流通领域销售不合格商品专项执法、“红盾护农”、网络交易专项执法等。截止11月底,全市共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一般程序案件)669件,共计罚没款296.09万元,有力地净化了市场环境。

(三)打造“三个平台”,营造推进企业发展壮大的服务环境。

首先,大力实施商标战略,打造企业品牌创建平台,推进品牌兴市。加大我市品牌注册及培育力度,2018年,“潞城驴肉甩饼”作为地理标志商标已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今年我市共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地理标志商标4件,目前“平顺大红袍花椒”、“平顺连翘”、“平顺马铃薯”、“平顺核桃”4件商标已全部被国家商标局受理。截止11月底,全市有效注册商标达到8310件,中国驰名商标12件,地理标志商标10件。发挥国家工商总局在长治设立的商标注册委托受理点作用,自商标窗口设立以来,共受理注册商标497件,接受咨询453起,为企业减负约98万余元,为方便长治企业办理商标业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次,打造企业融资平台,服务企业发展壮大。加大民营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发挥工商职能,围绕市政府重点工作,加大民营企业融资扶持力度,推进银企对接,以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2018年截止11月底,共办理动产抵押登记72起、变更登记52起,共为企业融资76.8亿元。

再次,打造服务对接平台,建立企业困难快速解决机制。我们在全市开展了“服务企业办实事,服务基层强指导”为内容的“双服务”行动,细化了方案清单,确定了任务17类96项,形成了工商人员与企业长期对接、帮困解难工作机制,以实际举措服务企业和基层,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工商工作与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商事制度改革各相关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需要进一步加强,存在部分部门市场主体认领不及时、涉企信息公示不到位的问题;二是电子政务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所需时间等成本需要进一步降低;三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一张网”的运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积极应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下一步,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要求,重点推进以“证照分离”改革为主的商事制度改革。

1.继续抓好“证照分离”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按照我市“证照分离”改革方案和各部门制定的具体改革举措改革现有的审批方式,该取消的取消,该备案的备案,该告知承诺的告知承诺,该减少审批时间、审批材料的一定要减下来。结合实际,完善具体改革事项。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把“证照分离”改革作为“放管服效”改革的首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既要借鉴先进做法,也要结合实际改革创新,确保全市同步实施。

2.深化部门协同,凝聚改革合力。发挥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督查制度的作用,以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着力点,在登记注册、信息采集、事前告知、事中审批、事后监管以及信息推送、信息公示等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环节中,与全市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做好工作衔接,形成改革合力。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强化信息共享,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加强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3.坚持统筹推进,深化拓展改革。把“证照分离”改革与“多证合一”改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优化服务改革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不断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进一步加快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确保年底前实现全市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推动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检查结果全部公开。持续推进便利化改革,深化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简易注销等改革,更大限度地还权给市场、放权给企业,更大限度地为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更大限度地释放“放管服”改革红利。

4.继续开展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重点工作。一是突出抓好重点领域执法监管,继续开展“十项专项执法行动”,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二是加大维权力度,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继续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实施赔偿先付制度及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释放消费潜力。三是加大服务力度,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继续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发挥政务大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长治商标窗口作用,加大商标注册行政指导,特别是地理标志商标培育力度,推动品牌经济发展。四是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拍卖备案等方式,解决融资难题。

20xx年是县区“优化营商环境年”,集团响应号召,积极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聚力国企改革”主题学习教育活动,活动从“把握政治方向,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发展信心,聚力国企改革”、“坚决执行禁令,整治提篮子行为”、“坚持标本兼治,抵制商业贿赂”、“工程项目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进行了专题教育。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聚力国企改革”主题教育实施方案》,我将紧密联系本职工作和个人思想实际,认真进行查摆剖析,个人对照检查如下:

1.政治站位不高。本人虽然能自觉遵守党规党纪,能自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但是也存在观察事情一叶障目,分析问题浮于表象,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欠缺的问题。有时候看到那些不利于维护党的威信的消息新闻不能挺身而出适时发出直言正论,最多只做到不转发。

2.主动学习不够。政治理论不够扎实,以工作忙为借口,没有主动学习的意识,只要党组织没有要求,就不会自觉去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有的学习还停留在抄笔记的阶段,没有真正入脑入心。业务知识的学习也没有及时跟上。

3.业务工作不精,缺乏开拓进取的精神。工作上因循守旧,常常因为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上存在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现象,机械执行上级指示,攻坚克难的举措不够。对工作主动思考不多,存在被动应付现象,工作的全局性和前瞻性不足。工作中也会存在畏难情绪,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情绪比较急躁。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一方面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个人政治素养,用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做一个政治意识强、政治站位高的合格党员。另一方面加强财务知识的学习,积极了解和掌握财政相关政策,坚持缺什么学什么,不断个提高人业务水平,弥补工作经验不足的缺陷。

2.转变工作作风。首先是端正工作态度,对待工作要有热情和干劲,即使工作任务再多,也要从容处之,要有迎难而上的精神,工作中避免出现负面情绪。其次是改进工作方式,多多学习表达技巧,进一步提升沟通协调能力,科学统筹工作任务,分清轻重缓急逐一安排工作任务,对工作及时进行销账处理,提升工作效率。

3.树立创新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思维,与时俱进,学会利用大形势推动工作发展;同时要强化学以致用,加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中要勤学善思,对工作进行主动思考、谋划,保证工作的全局性和连贯性。

围绕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目标,镇海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服务企业为核心,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推进企业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促进企业不动产登记提速增效,进一提升企业不动产登记便利化获得感。

第一,以提质增效为核心,不断推进业务提速、降费减税等举措,实现企业办证时间更快、办事流程更优、成本更低、服务更便捷。减流程:调整不动产、税务、房管三部门联办窗口为“一窗综合受理”窗口,实现一个环节。减材料:一套资料,收件资料少于3件。自2020年6月始,企业不动产(除住宅外)转移登记,买卖合同网签不作为强制条件,权利人可持自行签署的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税费缴纳与转移登记,同年9月开始,我中心与税务联合设置企业涉税登记业务专窗,企业在专窗提供一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转移合同、原不动产权证书),一次性办结税费缴纳与不动产登记业务,截至目前专窗共计办理商服用地转移登记业务3件,卖出方均为宁波世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入方为个人,整个流程按照专窗“一窗办理、一套资料”的模式办理。减时间:签合同、缴税、登记所有环节实现1个工作日完成。目前,基本实现“标准地”(工业、仓储类)供地的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成套办公,住宅用房转移登记实现“即时办结”;已办理房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客体无变化的工业、仓储类用房转移登记实现“即日办理”;抵押等不涉税业务实现“即时办结”。2020年共计办理宁波海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炼化林德气体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宁波中南高科锦程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宗“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均在1个工作日办结。减费用:对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车位车库登记收费已于2020年11月起由每件550元降至80元。

第二,以信息共享集成为抓手,不断深化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一证通办,让企业办事提供的材料更少、办事自主性更强、办事不要跑窗口。目前,已实现三部门三套资料化为一套资料,并在不断推广应用电子数据替代纸质材料的力度,放开个人与个人、企业之间民间借贷的公证程序,有效提高服务效能,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推进商品房转移登记凭身份证和产权证的“一证办”;并依托政务网和浙里办app,建设推广掌上和网上的“一窗受理”平台,实现100%可以通过网上申请,让企业办事从跑一次变为“零次跑”;同时积极应用“互联网+自助服务”,推出宁波首家不动产登记自助办理区,实现线上线下多渠道的自助服务。

第三,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目的,开展多维暖心服务。我中心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登记与税务一起设立企业不动产登记专窗,为企业不动产登记开启绿色通道。开展无午休和延时办理服务,做到办事企业不走,窗口不打烊。针对企业复工复产所涉及到的融资抵押需求,不动产窗口主动开启绿色通道,采用提前预审批、线上沟通,现场做到即来即办。在疫情期间,我中心为宁波亮丽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复工急需融资给予“特事特办”,即企业可以先行办理抵押,承诺在办结后再补相关资料,为企业解决了复工期间资金周转上的燃眉之急;我中心开设专窗,安排专人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润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理24份抵押业务。

第四,以提升企业满意度为宗旨,开展上门服务。今年以来,分管副局长高宏良带队赴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三服务”活动,协调该公司不动产权属变更转移事宜;驻企联企联络员跟随“三服务”小组为企业上门服务四次,将疫情期间惠企政策及时分享给企业,并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共赴企业开展现场联审7次,涉及16个项目。

实施“三项制度”,即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是我镇开展作风效能建设的突破口和工作重点。通过“三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善机关服务质量,规范机关行政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能;进一步强化机关内部管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信念,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提高公务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责任型、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实施“三项制度”,是优化发展环境、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政府关于省级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xx]16号)、《云南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xx]11号)、《普洱市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暂行办法》(普政发[20xx]64号)和《××县政府关于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暂行办法》(景政发[20xx]23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镇试行服务承诺制等“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镇领导班子“一把手”承担起实施“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负责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督促、检查、考核落实工作。把贯彻“三项制度”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周密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成立“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工作。我镇按五个方法和步骤来实施“三项制度”:

一认真制定方案,抓紧启动工作。在科学分解职能、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实施“三项制度”的具体方案和细则,把“三项制度”的内容具体化。实施方案或细则包括:实施“三项制度”应达到的目标;对社会和群众具体承诺的事项及内容;首问责任制的具体设计和安排;具体工作业务限时办结的规定。

二积极开展培训,实行全员学习。认真组织镇内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学习和掌握“三项制度”的内容、精髓和规定,增强贯彻实施“三项制度”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制定“三项制度”的学习培训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培训工作。要让行政机关公务员人人熟知“三项制度”,人人遵守“三项制度”,人人自觉执行“三项制度”。

三把握工作侧重点,稳步深入推进。“三项制度”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不同。服务承诺制解决的是政府诚信问题,首问责任制解决的是办事责任问题,限时办结制解决的是工作效率问题。正确认识“三项制度”的本质要求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侧重点,克服薄弱环节,加强实施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服务承诺制为抓手,逐步深入,推动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落实。

四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在行政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我镇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比如:领导班子“一把手”承担起实施“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选准重点,以重点突破促落实;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等。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丰富和发展“三项制度”,进一步提高“三项制度”的科学性和生命力,把“三项制度”实施工作不断推向前进,使之成为长效机制长期实行。

五扩大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实施“三项制度”是一个机关与社会互动的过程。结合实施工作的进程,加大对“三项制度”目的和意义的宣传。充分运用条幅、宣传栏等设施,把实施“三项制度”的方案以及职能职责、服务承诺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建设立便捷有效的投诉机制,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通晓“三项制度”,通晓机关职能,通晓办事的政策、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强化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实施“三项制度”的监督。

实施“三项制度”,加强作风效能建设是一项艰巨的长期任务。让我们以学习贯彻党的大会精神为动力,进一步落实“三项制度”,推动作风效能建设深入开展,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东镇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优化营商环境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实际行动,是破解经济发展难题、增强区域竞争的有力抓手,是广大群众和企业所盼。作为我们**镇,有决心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会议要求,认真谋划,精心部署,集全镇之智,举全镇之力,坚决打好优化营商环境这场攻坚战。

一是抓宣传,丰富载体造声势。回去后,我们将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利用会议、广播、标语、微信等平台,将会议精神迅速传达到全镇广大干部群众中,着力打造“六最”环境,引导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形成“人人关心营商环境、个个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二是抓作风,转变职能提效率。围绕产业发展,在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转变工作作风上下功夫,要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为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用地、水电、融资、周边矛盾等各种困难和问题。

1今年在农业上我们要积极和**农牧、**乐林农牧和**玉丰葡萄进行主动对接、跟踪服务,全力扶持,促进农业产业扩大规模、提质增效。在工业企业发展上,建立机关干部一对一入企服务机制,切实解决企业问题和诉求。鼓励和支持**公司、环球铸造顺应产业环保政策,加快环球铸造机加工生产车间建设,拓展延伸铸造产业链,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是抓整治,提升环境新形象。结合全省百日环境整治行动,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巩固环境卫生整治成果,动员和发动全社会力量,逐步形成人人关注生活环境、人人参与义务打扫卫生的良好氛围。以打造营商硬实力为目标,突出抓好**等村美丽乡村连片建设,重点打造***“六个一”历史人文景观,为翔山旅游开发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动全镇公路建设快速发展,努力实现全镇通达能力大幅提升,路域环境全面改善。

四是抓服务,助推园区新发展。围绕**高科技产业集聚园区建设,镇、村两级在做好**大道征地协调的基础上,将继续主动作为,提前介入,全力以赴做好园区扩建征地协调、矛盾化解工作,为园区建设扫清一切障碍。

总之,我们**镇将借这次会议东风,全面认真、

2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本次会议精神,打好营商环境建设的攻坚战和持久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振兴崛起作出应有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向党的十九大献礼!

谢谢大家!

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篇十四

为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规范政务服务,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最大程度方便申请人,紧紧围绕“应进必进”和“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跨区协办、全市可办”的工作目标按照“梳理一批、成熟一批、纳入一批”的原则。

二、在行政许可方面主要做法、创新举措及工作成效

在全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严格落实上级领导工作部署,优化服务水平,采取以下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一)、全面依法设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梳理、审查事项的设定和申办条件、申请材料,无法律依据的一律取消,能合并下放的事项尽量予以合并下放。

(二)、精简证明材料: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自动提取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数据信息。申请材料也进一步压缩。

(三)、实行电子证照:全面推行使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文书、电子档案。

最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模板15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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