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以确保公平和公正。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规章制度,我们收集了一些相关范文。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一
为落实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外包工及外来培训、实习、参观人员等),必须进行公司、车间(部)、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1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
由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各车间、部门。
3.2车间级安全教育(二级)。
由生产设备部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本车间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例案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班组。
3.3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
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生产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其预防和应急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知识。
4、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5、特殊教育。
5.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市/区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并按时参加复审;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环保质监部组织实施,考试合格方可任职。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应定期复审。
5.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进行独立作业。
5.4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各部门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考核方法。
6.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市安监局组织进行。
6.2其它管理层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
6.3职工的安全技术考核,由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考核和奖惩,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作业秩序,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职责。
3.1公司安全委员会为每个部门设定当年的安全指标;
3.2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各部门上报事故的统计;
3.3公司安全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适时提出安全激励措施;
3.6发生事故的部门,由公司根据本制度进行处罚,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处罚结果。
4、具体奖励与处罚办法。
4.1奖励。
4.1.1.4及时制止或纠正了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者;
4.1.1.5为改善劳动条件,发明或改进安全防护装置和职业卫生设施,效果显著者;
4.1.1.7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其他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
4.2处罚。
4.2.1管理处罚。
4.2.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扣罚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当月奖金:
b.不按规定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d.按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e.对有关组织或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拖延或拒不整改的;
h.不参加安全例会,又不请假者。安全例会迟到者,扣安全责任奖50元/人。
4.2.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其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当月安全责任奖的50%,扣除管理岗位其他责任人员当月安全责任奖:
b.未按规定对新职工(包括外协人员、临时工、民工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d.不按时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应急预案演练,各种安全记录不齐全;
e.不按期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
f.各车间不按规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内容记录不全的;
g.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及时纠正制止的。
4.2.2违规处罚。
按照《劳动纪律管理条例》和《安全责任考核奖惩细则执行》。
4.2.3事故处罚。
4.2.3.4发生责任事故每重伤1人,扣除责任部门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0~300%(注:上级的处罚单独执行)。
4.2.4罚款处置。
4.2.4.1对扣罚工资的处罚,由人保部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交的处罚通知办理;
4.2.4.2其他罚款由各职能部门出据罚款单进行扣罚,罚金直接交财务管理部门,交款人要及时将交款凭证交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不按时交纳或拒交者,按有关规定从工资中扣除。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二
1、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各级安全生产检查。
2、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政府、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查机械设备、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为主要内容。
4、公司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为主,以查处“制度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
车间安全检查应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以查处“装置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
班组安全检查应以经常性安全检查和自查、互查、交接查为主,以查处“操作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周组织进行一次。
各级检查都应对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安全评比的主要依据。
5、公司及各车间班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型机械设备、施工用电、压力容器等专业性或重危险项目的安全问题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6、公司及各车间班组应根据生产实际及综合气候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季节性安全检查。
7、各级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复查情况及时馈到检查部门。
8、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9、企业无力解决的重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10、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1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汇总并存档。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局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人身、工程、设备“三大安全”,也为了贯彻落实《机电处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安排》,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全年各项经济指标和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安全员):
成员: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各班组和成员签订《20xx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层层细化分解,把责任靠实分解到各个环节、岗位和人员,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责任,让每个人真正的把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始终将安全生产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量化考核及问责机制,强化岗位职责和班组目标责任。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认真做好安全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演练活动。
1、依照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实施奖励与处罚。
2、完成或超额完成本年度相关内容的生产考核指标,按局处有关规定兑现奖金和绩效工资。
3、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当年不能评优评先。并将按扣分情况发放奖金和绩效工资。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量化考核表详见附表。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四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资料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负责人或其他副职的安全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管理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技术负责人(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施工员的安全责任,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等.
(2)项目应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景应有记录.
(3)项目独立承包的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工程由多单位施工时,总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前要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资格证等.分包队伍的资质应与工程要求相符,在安全合同中应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原则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砌筑、抹灰、混凝土、木工、电工、钢筋、机械、起重司机、信号指挥、脚手架、水暖、油漆、塔吊、电梯、电气焊等工种,特殊作业应另行补充.应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资料,并应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应按住建部的规定,以下工程1~5的工程不少于以上的工程不少于人.
总之,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资料大体分为两个方面:纵向方面是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班组长和岗位人员等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方面是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仅有这样,才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群防群治.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五
为预防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制定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除了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参加培训学习外,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每人每次安全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初聘驾驶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公司全体员工及全体驾车驾驶员及押运员。
学习内容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政策法规、公司安全文件、规章制度、典型案例讨论、突发事故的应对、驾驶常识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相关内容。
及时通报各类交通事故情况、对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
公司领导、安全员在举行例会之前,要对学习内容做好准备,做到心里有数,内容丰富。公司在每年年初制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安排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安全教育培训顺利开展。
学习要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可采取观看光盘、听录音、看录像、经验交流等形式,也可采取集中教育可走访教育形式。有计划地安排各类人员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出培训。
外出安全培训须做培训备案卡,做好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六
1、在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工作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各级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执行责任制,对违章操作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治理整顿,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2、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经理、生产车间主任为第二责任人,直接从事技术专业、机械操作和有关人员为第三责任人。
3、公司定期举行安全会议,布置和检查安全卫生工作。有效的利用班前会议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4、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工作服,要求穿工作服上岗,系好袖口、领口、裤口,避免出危险。
5、对剧毒、易燃等危险品,检验科应由专人保管,并做好记录,注明用途、领取数量、日期等。
6、特殊工种不经过培训不得独立操作。
7、要求公司所有人员必须参保意外伤害险,一旦出险有所保障。
8、切实作好卫生工作,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划分卫生责任区,定期检查,并作为员工考核的指标。
9、在生产车间内不允许有污染饲料物质,如烟蒂、绳头、废塑料纸等;同时要保持生产区的卫生整洁。每天生产前和生产后要打扫作业区的卫生。
10、生产区要求光线充足,无有害动物,无虫害,通风良好,地面清洁,无垃圾积存、无积水、门窗玻璃清洁完好。
11、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生活及其他与生产无关的用品等。
12、职工宿舍、食堂和绿化带的卫生由专人负责清理。
13、每月或每季度,定期进行一次大扫除,确保员工有一个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七
对新入厂的工人、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临时工、农民工等进行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未经三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教育培训内容: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事故的安全撤退路线和紧急救援措施;事故案例等。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各级领导对干部、职工必须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安全防火以及劳动组织纪律的教育,使全公司干部职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确保生产工作的安全。
工厂有关人事、技术、安全等部门一年不少于两次,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包括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和安全知识测验等形式进行。
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全厂性的安全防火、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
职工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制度等,造成各种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才能上岗操作。
从事电气作业、电(风)焊作业、电梯操作、工厂内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经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
对特殊工种的人员,人事部、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要经常进行各种教育,使该类人员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企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的有关职工必须进行专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独立操作。
对重大生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厂级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认真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跨车间(部门)调动工作岗位时,应由接受车间(部门)负责对调入人员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在车间(部门)内跨班组调动岗位时,由接受的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
在班组内变换工种(岗位)时,由班组对其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复工教育的对象包括因工伤痊愈后的人员及各种休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人员,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工伤后的复工安全教育。
首先要针对已发生的事故作全面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并指出预防对策,进而对复工者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及预防措施和安全对策教育等,引导其端正思想认识,正确吸取教训,提高操作技能,克服操作上的失误,增强预防事故的信心。
休假后复工安全教育。
职工常因休假(节、婚、丧或产、病假等)而造成情绪波动,身体疲乏,精神分散,思想麻痹,复工后容易因意志失控或者心境不定而产生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要针对休假的类别,进行复工“收心”教育,即针对不同的心理特点,结合复工者的具体情况消除其思想上的余波,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如重温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机器设备的性能,进行实际操作练习等。
对于因工伤和休假等超过三个月的复工安全教育,应由企业各级分别进行。经过教育后,由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复工通知单,班组接到复工通知单后,方允许其上岗操作。对休假不足三个月的复工者,一般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对其进行复工教育。
职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安全生产管理部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厂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所接触的危险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车间、部门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危险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员工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通过通用安全知识及企业安全知识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教育合格证,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员工上岗时,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部门的管理,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持证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持证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复审,逾期不复审者证件无效。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八
一、进行高空作业的各工种和现场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检查,患有下列疾病,不宜从事高空作业:高血压、低血压、心脏病、贫血症、颠痫。
二、高处作业者必须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穿软底鞋,登高前严禁喝酒并清除鞋底泥沙和油垢。
三、脚手板、脚手架、栈边、斜边、梯子、吊篮、挂板等高处作业设备,必须搭设稳固,材质优良,巡回检查使用情况。
四、高处作业的设备,不许有翘头板,空头板,断裂板,露头钉,朝天钉,空缺档,折断等缺陷,施工中的五口应设围栏及盖板,在五口处不得放置易落下的料具。
五、斜边,斜跳板及操作平台上除钉有或焊有防滑条或涂上防滑漆外,应及时清扫上面的泥沙和油垢。
六、必须使用梯子斜边登高,不准从模板或脚手架外攀登,不允许用起重机吊运人员。
七、传送工具和材料应用绳索系送,禁止抛掷,禁止从高处向下推掷料具。
八、脚手架和起重设备上空及附近空间,如有高压线,应按安全距离控制,脚手架上所有的电线与电器设备应绝缘良好,以防止漏电。
九、六级强风和雨雪天及夜间,一般应停止高处作业,如需进行高处作业,则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高空作业安全一般规定
1、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3、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4、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5、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6、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置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1、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新工人、改职及调入的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职工、民工岗前安全培训合格率要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3、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及时传达相关人员,对重要文电必须记名式传达到每个人,做到传达有登记。
4、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5、项目部安全员负责项目安全的日常检查工作,做到检查有记录、有整改、有措施。
6、在施工现场对容易发生伤亡事故、触电、火灾等场所要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7、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要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并设有安全操作规程牌。
8、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区堆码,不得乱堆乱放和超高堆放。
9、委外的分项、分部工程要加强管理,搞好资质审查,签订安全协议。
10、分项、分部工程要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制定安全控制要点,落实负责人。
11、加强施工用电管理, 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工作。
12、加强内业管理,做到规范、标准。
13、严格执行保健费审批制度,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14、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创建活动,做到有创建规划、有组织、有分工。
15、加大安全奖惩力度,做到有奖有罚。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具(劳保手套及防护眼镜等、)。 2、使用焊机前检查电器线路是否完好,二次线圈和外壳接地是否良好。
3、操作前必须检查周围有否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必须移开才能工作。
4、起动电焊机前检查电焊钳柄绝缘是否完好。电焊钳不用时,应放到绝缘体上。
5、推闸刀开关时,人体应偏斜站,并一次推足,然后开动电焊机。停车时,要先关电焊机,再拉闸刀开关。
6、电焊工作台必须装好屏风板,肉眼切勿直视电弧。
7、严禁焊接封闭式的筒及松香筒、香蕉水筒、氢气筒等易燃物品容器,否则会引起爆炸事故。
8、移动电焊机位置时,必须先切断电源。焊接中突然停电,应立即关好电焊机。
9、电焊机如有故障或电线破损漏电或保险丝一再烧断时,应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人员修理。
10、下班时,应关掉电源,并将电源线及焊接线整理好。
炸药库巡守员管理制度
1、严禁饮酒上岗,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要杜绝一切火源(烟头、电器等),注意安全。
3、巡守员要佩带对讲机或手机,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4、巡守员必须持证上岗。
5、爆破器材要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6、严格执行“巡守员交接-班记录”制度,做好每班交接情况记录。
7、时刻提高警惕,防盗、防偷;同时注意明暗火源,注意防火。
8、定期检查仓库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9、当班期间禁止吸烟,同时警告进入库区的人员注意防火。
炸药库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建设工程安产管理条例》,我闻垣高速公路l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制定炸药库管理制度如下:
1、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加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6、库房内禁止堆放其他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8、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其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10、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项目部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为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和国家行业法规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做到各负其责,首先对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加强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原则上定人定车,非本车司机不得驾驶本车,不准酒后驾驶,违章违纪者或不执行本条例者将令其下岗。
3、对进入现场施工的车辆和机械设备要定期检查,并做记录。现场设专人负责指挥交通。
4、对容易发生触电、火灾、坍塌事故的地方及有危险的作业地段设醒目的警示牌及安全栏杆。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者要戴安全带,双层作业要配安全网,雨天作业要穿绝缘鞋,夜晚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6、对爆破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所有人员要持证上岗。爆破施工要定时,并在爆破周围设相应的防护人员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7、加强对炸药库的管理,炸药库要设专人负责,值守人员不少于2人。炸药和雷管要有安全距离,要堆码整齐,不可超高堆放,出入库要有记录,并有负责领导签字方可发放。 8、施工现场配有专职电工对现场用电进行管理,对所有电力机械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电闸箱有锁有负责人。
9、材料库和现场材料有专人巡守和管理,材料库内不可乱接电线、电灯,不可有明火,现场材料要做好放火、防盗工作。
10、外用劳务人员进入现场要签定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落实负责人。
11、定期召开安委会,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使保护职工人身安全的'有利保障,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控制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车间实际情况拟订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严肃制度,特制相应的奖惩措施,以促使员工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
一、做好车间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教育职工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车间安全员要经营巡回检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事故能解决的的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以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苗头。
三、严禁随意动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周围一米处不得堆放物品,违者罚款五元并责令移开。
四、严禁携带火种进入车间,更不得在车间内明火作业和抽烟,一经发现送交保卫科处理,易燃易爆品制定地点妥善保管。
五、严禁非作业人员操作机械设备,违者罚款贰拾元,如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赔偿相应的损失。
六、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按照劳动部门规定进行培训,在使用机械设备前应检查设备是否正常电线是否完好等情况。
七、各输电线路负责到人,使用前应检查线路、插座是否有破损及漏电可能,如发现有漏电情况则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车间负责人,直至修好为止。对于认为损坏插座及线路碰线的,赔偿一切损失,并追加行政处罚,如继续使用,酿成重大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上班开启闸刀要到位,使用电线拉直插座不得放于身体可以触及的地方,下班前关好电灯,拉下闸刀,违者罚款伍元。
九、安全通道要确保通畅,对于占道占线的给予伍元处罚,并责令移开。
十、堆放成品一般情况下不超出装箱人身高(约5-7件)特殊情况亦应伸手自如的搬下,造成堆放超高而引起的摔坏物件,赔偿一切损失,并处以罚款伍元,砸伤人员的医药费及误工费由责任人承担。
十一、机械设备及电器设备应做好除尘、加油等保养工作,机器要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及时上报修复。
十二、严格执行本制度和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于安全生产做得出色的员工上报公司,年终予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九
一条 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条 公司必须树立“安全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四条 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八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
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九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十条 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十一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十四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十六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十七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二十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二十三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十四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二十五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二十六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二十七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二十八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三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三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三十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三十四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三十五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三十六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三十七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三十九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十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四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十三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四十五 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四十六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四十七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万元,不满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0万元,不满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00万元的事故。
四十八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四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五十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五十一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二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三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对本车间、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生产工人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工人操作设备、处置物料、进行生产作业时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则。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前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骤、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过程中巡查设备运行的内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作业场所、作业位置、个人防护的安全要求。
(6)作业结束的现场清理。
(7)特殊作业场所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安全操作规程对防止生产操作中不安全行为有重要作用。
3、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得到认真贯彻,在管理与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时有一个行为准则,企业应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1)职工安全守则
(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事故管理制度
(5)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6)特种设备、危险性大的设备、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和动力管线的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三同时”评审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合同安全评审制度
(11)安全生产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管理制度
(13)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安全规则
(14)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15)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制度
(16)危险化学品托运安全管理制度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制度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十
为了强化业务部门的职能,落实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确实提升安全工作的执行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给予生技科科长停职处分。
2、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给予地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3、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执行不到位;有瓦斯突出预兆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4、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进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更换或校验继续使用,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5、由于监察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计划停电停风(本矿责任)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矿井主要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7、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造成事故;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给予生技科、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安全设施和轨道生技科负责;设备不完好机电科负责)。
8、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没有批复而组织生产。给予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
9、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生产协调指挥及应急救援工作安排不到位。给予调度室主任停职处分。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1、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而没有查出;现场安全监察出现严重失误。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12、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3、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或爆炸事故。给予供应科科长停职处分。
14、编制的规程措施不能正确指导现场作业或安全技术措施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关科室科、队长停职处分。
15、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没有提前安排培(复)训,造成持证上岗率不达100%。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6、"三必到三走到"及下井带班人员,一个季度内无故三次不达规定要求,给予相关领导停职处分。
1、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组织项目建设。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误。
3、消防及控制灾害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投用进行试生产。
4、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装备。
5、重大危险源及关键装置的控制灾害系统未定期维护、检修、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可靠。
6、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燃爆或火灾事故。
7、重要装置的仪器仪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不能正确反应真实数据,又未采取应急措施继续使用的。(通风、瓦斯仪器仪表通风科负责,其它仪器仪表归总工办负责)。
8、特种设备安全控制设施未定期校验、私自调整整定值或随意甩掉安全控制设施组织生产。
9、主要生产工艺变更未进行科学论证,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10、没有对现场操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或需修订的规程未及时组织修订。
11、没有严格按照《调度规程》和《设备运行规程》组织生产。
12、未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程》处理主要设备及管网故障。
13、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违法继续生产作业。
14、生产工艺系统中运行、检修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15、"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1、业务部门带领外单位人员入井,安全监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2、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责任,不能按期整改。
3、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应专业考核不达国家一级标准。
4、"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5、"手指口述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6、供应材料、配(备)件不能按计划实施到位,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
7、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安全事故。
1、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2、不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
3、井下同一地点出现两台次电气设备严重失爆。
4、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
5、使用火工品的队组,管理不当造成事故。
6、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向调度室汇报或未编制专项措施继续作业。
7、单位发生轻重伤事故隐瞒不报、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
8、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
9、"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xxxxx。
xxxxx。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十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六、安全生产目标职责管理与经济职责制紧密挂勾。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二、每次例会各科室和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三、会议资料。
1、由公司安全经理主持会议,宣读当次会议的主要资料。
2、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3、针对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
4、各科室和项目部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景及事故情景,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
5、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资料。
四、发放有关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文件、技术刊物、安全简报、各类报表等。
五、每月30日上午8:00时为安全生产例会时光。例会时光、地点如有临时变动,由公司安全科负责提前通知。
为及时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部署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行会议。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议题:
1、检查上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2、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
3、根据需要,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修订。
4、讨论决定有关安全生产设施方面的技术改造、经费投入事项。
5、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
6、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7、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究提出在本企业贯彻落实的措施。
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对事故的规避能力,杜绝“三违”行为。
(一)新工人进厂“三级”教育。
1、厂级教育内容: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特殊设备、危险部位安全注意事项,厂安全生产概况,主要规章制度,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等。要建立厂级安全教育档案。
2、车间级教育内容:车间领导负责讲授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危险设施及地点安全注意事项、规章制度、典型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教育内容:班组长或安全员讲课,本组生产特点、安全生产状况,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危险品的保管、使用及操作示范、典型事故安全教育。
(二)全员安全教育。
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安全生产知识、技术操作规程等。针对领导、管理人员和工人的不同要求,进行考试。
(三)对电器、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空压机、焊工、机动车辆驾驶、易燃、易爆、剧毒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并经上级劳动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才允许独立操作。上述这些特殊工种的工人未经教育一律不准独立操作。
(四)调换工种的工人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一般在调换工种的部门内进行教育。
(五)日常宣传教育,利用广播、黑板报、安全简报、事故画报、电影录像、安全标语、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查思想。
查干部,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是否正确,责任心是否强,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批评、抵制及处理。
2、查制度。
查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和执行情况,查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现象。
3、查纪律。
查岗位上劳动纪律情况,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4、查隐患。
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所安全设施是否正常齐全;电器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厂房建筑有无不安全隐患。
5、查生产设备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查岗位和生产场所环境卫生,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
1、厂级检查。
厂级检查,由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全厂性综合检查,一般结合节日或一月检查一次,将查出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以“三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责任人)原则处理。
2、员工自我检查:
由负责操作有关设备的员工每星期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将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
3、季节性检查。
针对防暑降温、防汛抗台、防雷防电、防寒防冻等具体情况,发动员工,做好预防工作,并由企业负责人临时组织季节性检查。
4、专业性检查。
专业性检查是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听取和及时整改。
(三)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
1、对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操作者和其他员工发现的事故隐患,有安全领导小组制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2、《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包括事故隐患情况、发生地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及整改验收情况等。
3.安全领导小组根据整改期限,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除责成有关人员继续整改外,应对有关责任人加以处罚。
4、对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的职工,视具体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一)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运转。
(二)企业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做到后台设备有人负责。
(三)操作人员应通过岗位训练,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三会”,才能单独操作设备。
(四)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机。
2、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自查工作。
3、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该注油部位,按规定注油,不能违漏。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设备整洁。
(五)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机,并及时上报。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机,未处理的缺陷需记在运行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六)维修工(机、电、仪)对分工负责包干的设备,负有保证维修质量的责任,做到:
1、定时定点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2、发现缺陷及时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缺陷,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予以消除。
3、按质按量完成维修任务。
(七)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设备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时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做好设备的检修。
(九)需经有关专业职能单位定期检测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必须按规定送检并作好记录。
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为了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危险现场的作业范围:
1、带电作业:
3、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指企业规定的禁火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氧气、氢气等管路和设备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二、危险作业的要求:
(一)危险作业的一般要求:
5、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摆。
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7、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二)带电作业要求:
2、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作业。
(三)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的要求:
3、在上述场所进行作业的用电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四)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要求:
1、在禁火区及禁火设施上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4、对带压设备设施动火,首先要进行泄压。
三、危险作业的审批手续:
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
6、出现紧急情况和事故状态时,按有关抢险规程和应急预案处置。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预防性辅助用品。企业根据安全生产、防止工伤、职业病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和原则。
1、有强烈的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2、有刺割、纹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二)劳保用品的采购应按质、按量、按时采购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定点经营单位采购。
(三)防护用品的品种、规格和式样,应当以符合工种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四)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发放,涉及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对不按规定发放或作业时不按规定穿用防护用品的要进行教育和处理,对由此而造成员工伤亡(中毒)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员工因缺勤(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等)或借外单位工作人员在三个月以上者,其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
(七)各岗位人员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奖励。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1、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
2、在抢救事故中,使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
3、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中革新和发明、创造并获得成效者。奖励办法:
由单位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额度由单位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处罚。
1、由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与处罚:
(1)连续发生事故或发生事故超过企业考核指标的部门。(2)发生重伤、急性中毒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及责任人。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章制度等,违章作业,冒险蛮干,造成伤亡事故者;
(2)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又不积极采取措施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4)擅自拆除安全、防护、信号设施,而造成伤亡事故者;(5)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而发生伤亡事故者;(6)非特殊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者。
(2)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或以各种借口干正常的事故调查者;
(3)不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者;
(4)不坚持原则,包庇事故责任者。处罚办法:
(1)发生重伤、急性中毒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3)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以罚款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包括领导干部)。
5、经济处罚金额由公司视具体情况确定。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得以落实的重要措施,是企业检查考核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主要依据。为使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台帐的主要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区平面图)。
3、安全重点部位一览表。
4、压力容器、消防器材、危险物品、用电情况登记表。
7、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二、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入帐的责任人及职责。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台帐管理的责任人为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
1、台帐记录时限为企业每安全生产情况,档案台帐必须做到每年年底整理归档、次年年建帐,台帐不得跨连续使用。
2、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的登记入帐必须及时真实、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三、安全生产档案台帐的管理与监督。
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入帐的及时真实,安全生产档案台帐管理人员必须每季度向企业安全生产主要领导汇报建档入帐情况并接受相关人员的抽查和督查,安全生产档案台帐管理人员的待遇与台帐管理工作情况相挂钩。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企业值班人员或单位领导报告。
2、企业领导、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进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
3、对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任何操作者不准以任何理由,隐瞒事故,若隐瞒事故,一经发现,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从重处罚。
5、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事故,按规定时效以单位名义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后,应认真接受并配合有关人员的事故调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事、尊重科学的原则,应积极配合有关专家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2、在上级有关部门事故调查期间,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人员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后的处理工作,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十二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业务理论知识,并认真学习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指示,确保广大人民乘客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驾驶员从业行为考核制度。
由车队组织领导,分管责任人和安管员联合实施,考核为每季度进行一次。
1、驾驶员要把安全行车管理、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知识等熟练运用到实际中,按照可控标准,以四项安全指标进行考核。
2、驾驶员应在日常安全学习活动中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的经验,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行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并确保安全可行。
3、实行安全学习签到制度,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活动。
4、应了解掌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以便对其进行从业行为考核。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一)、对驾驶员的工作态度情况进行考核。
1、是否热诚服务、树立优质服务意识。
2、是否服从统一领导、管理、调度,做到随叫随到。
3、是否认真填写派车单,每日能否自觉接受安检人员检查。
4、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出车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派。
5、是否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和提高驾驶技能。
(二)、对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情况进行考核。
1、是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应做到不违章行车。
2、是否严格执行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规程。确保不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裁定分类型作为考核依据。
(三)、对驾驶员的车辆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考核。
1、是否经常清洁车辆,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2、是否按时定期保养,定点维修。
3、是否按时完成车辆年度检审和检测工作。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地区营林生产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营林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依照相关规定、标准,结合我区营林工作实际,制定《xx地区营林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xx地区辖区内从事营林生产作业的经营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政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条件,确保营林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七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应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外聘作业人员必须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安全生产义务和权利。单位要为生产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营林生产单位必须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熟知安全生产知识,在一线检查时候应有明显的标识,如佩戴袖标等。
第十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在使用期限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认真填写发放记录,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营林作业场所要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各作业组要有班组长跟班作业,随时督促检查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要启动应急预案,各小组要分工明确,妥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保护事故现场,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当地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工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穿长袖紧身衣服及高筒靴,枉防虫罩,扎紧袖口、领口和裤脚口以防止蜱虫(草爬子)的叮咬;春季要为作业人员注射森林脑炎疫苗,提前做好预防。
第十五条营林生产车辆、通勤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配置安全设施,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保证行车安全;与客车会车时,必须先行避让。
第十六条营林生产车辆、通勤车辆要按规定检验机动车安全性能,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车辆状态完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使用。
第十七条营林作业组建点、撤点时,要选择驾驶经验丰富,熟悉路况的驾驶员,严禁客货混载、超员、超速。同时要有专人(管理人员)押车,控制安全车速,保证安全行驶。
第十八条营林生产经营单位要使用或雇佣合法资质的车辆,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遵章守规。
第十九条营林生产作业点搭建营地要选择地势平坦、背风、朝阳的地点(坡度5度以下)。在雨季或多雷电区,营地绝不能扎在高地上、高树下或比较孤立的平地上。要将已经选择好的'帐篷区打扫干净,清除石块,矮灌木等各种不平整、带刺、带尖物的物品,并填平地面。
第二十条营林生产作业人员在春秋两季生产时,必须办理野外作业证,经过防火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山作业。
第二十一条营地周围要打防火隔离带,烟筒必须安装防火罩。在防火期内应有二号工具、防火桶及细沙等灭火器具。
第二十二条用火区应在下风处,距离帐篷区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火星烧破帐篷。炉筒和帐篷连接处要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生产、生活用火要确定有专人管理。使用蜡烛时要与帐篷和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严禁卧床吸烟和随意丢弃烟头。
第二十三条机库与员工帐篷不得连接搭建,机具、油料严禁放置于帐篷内。机库与员工帐篷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二十四条营林生产作业点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张贴或悬挂安全标语、条幅。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割灌机操作人员、油锯手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首次使用前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严禁酒后、疲劳、患病者操作割灌机、油锯。
第二十七条要穿紧身的`长袖上衣和长裤,不要穿短袖、裙子、穿戴围巾、领带和工作衣进行作业。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穿工作服和戴相应劳保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防滑工作鞋等。
第二十九条添加油料时,油箱盖和加油口四周必须在加油前清洁,以免有杂物进入油箱,割灌机要放置一平坦地方,使油箱盖朝上,加满时不能外溢,加油后一定要用手拧紧油箱盖。
第三十条要经常检查安全装置是否牢固,各部分的螺丝和螺母是否松动,燃油是否漏出,特别是刀片的安装螺丝及齿轮是否牢固。
第三十一条保养与维修时,关闭发动机,卸下火花塞高压线。
第三十二条割灌机手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得低于20米,油锯手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得低于50米。
第三十三条割灌机与捡枝丫人员之间要保持2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四条注意怠速的调整,应保证松开油门后锯头不能跟着转。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使用机器时或在机器附近吸烟,防止产生火灾。
第三十六条如碰撞到石块、铁丝等硬物,或是锯片受到撞击时,应将发动机熄火。检查锯片是否损伤,如果有异常现象时,停止使用。
第三十七条割灌机手、油锯手在5级以上风或者降雪天气禁止作业,以免风折木伤人或者视线不清伤人。
第三十八条割灌机手不宜长时间作业,3-4小时应强制休息,同时检查各个零部件是否松动,特别是锯片部位。
第三十九条机器运输中应关闭发动机。搬运或存放机器时,锯片上一定要有保护装置,搬动时要使锯片向前方。
第四十条油锯在清理风倒木、悬浮木、折断木时不得单作业,应配备助手,使用支架,并截断就地归堆。
第四十一条中幼林抚育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酒后从事生产作业。
第四十二条抚育后采伐木和藤条灌木不得高于5公分,伐区内高于40公分的.旧伐桩必须伐掉。
第四十三条枝丫归堆后必须横山堆放,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1.5米,高不超过1米,堆要整齐,成行成列,在林地空间,不得靠近活树。
第四十四条修理打枝时,要将低于1.7米的死枝清理干净,确保树干光滑。
第四十五条采种作业人员,要选择技术熟练,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担任,患高血压、心脏病、癫痫和不适合高空作业人员,禁止上树采种。
第四十六条上树采种,必须使用爬树器、安全带、安全绳等设备,保证防护设备质量,坚固适用。采种作业人员每组不得少于3人。
第四十七条在上树采种时,必须站在不易折断的枝丫上,并系好安全带,严禁跨越树采种。采用机械设备采种作业的,应注意机械的安全使用和油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遇有搭挂树和挂枝的树木,以及身畸形怪状等易折易断树木和五级以上风、雨、雪天时,不准上树采种。
第四十九条地面捡运种子人员应佩戴好安全帽,严禁与采种人员交叉作业。
第五十条采种人员上下树时,地面上要有人监护以防蹬空坠落,不准单人作业。
第五十一条割带、整地等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五十二条清理倒木、树头、枝丫时,要抬运,不准用肩扛,在坡度较和有滚动危险的地段清理倒木时,不准站在下坡作业。
第五十三条割带、刨穴、抚育等作业使用的工具,要经常检查,安装要牢固,并将刀、斧上套,锯上夹。
第五十四条刨穴时,首先清除障碍物,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十五条整地与造林同时进行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五十六条在30度以上陡坡造林时,要防止浮石滚落伤人。
第五十七条造林设临时假植棚、要搭牢固,经安全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八条作业人员要了解熟悉生产作业场所的环境,严禁单人出行,以防走失迷山。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xx地区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十四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十五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单位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知科室负责人,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舰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十六
第一条落实员工安全培训计划。所有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安排工作;新职、转换岗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条加强对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项目经理部对劳务工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劳务工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名建档,符合作业岗位任职标准方准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施工中按照工作内容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教育。
第三条在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时,首先对直接接触和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具体的方法、性能、规程等的技术培训,然后再上岗。
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的工种有:电工、登高作业人员、电气焊工、起重及机械操作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爆破作业人员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操作证要定期参加年检,按时复审,不得超期使用,项目经理部对特种作业人员登记造册,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保管于安全质量部办公室,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涉及既有线施工的经理、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既有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第四条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项目经理部安质、设备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无证人员,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外,并给予罚款处理,造成损失的要分别追究管理人员和直接操作者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审查合格后,保留复印件,复印件应带有本人照片、证书有效期、复审记录(或者复审合格证明)、发证单位公章等。
第一条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健康发展。项目经理部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对参与施工生产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防寒用品。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
第二条工班长指导、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安全教育。
第三条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挪动和改动,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查体,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开展短期健康休养,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要按照要求重视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女职工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妥善安排适宜工作。
第一条所有施工人员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用电人员各自保护好设备的负荷线、接地线和开关,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解决,严禁非专业电气操作人员乱动电器设备。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维修、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专业电工完成,非电工严禁进行电工作业。
第四条电缆线路应采用“三相五线”接线方式,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场内架设的电力线路其悬挂高度和线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架在专用电杆上。
第五条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变压器设置围栏,设门加锁,专人管理,并悬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的安全警示牌。
第六条室内配电柜、配电箱前要有绝缘垫,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各类电器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八条防火、防雨配电箱,箱内不得存入杂物,并且要设门加锁,专人管理。
第九条移动电气设备的供电线路使用橡胶电缆,穿过场内行车道时,穿管埋地敷设,破损电缆不得使用。
第十条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电源箱或开关握柄上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必须带电作业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现场架设的电力线路,不得使用裸导线。临时敷设的电线路,必须安设绝缘支撑物,不准悬挂于钢筋模板和脚手架上。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使用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潮湿的基坑、洞室掘进用的照明灯则采用12v电压。
第十三条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起重机械和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严禁使用。
第二条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备安装后,须请地方设备检测机构对其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
第三条淘汰、陈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准进场使用。
第四条作业前由各施工班组负责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对未有验收标志或对其安全性能有怀疑的设备应拒绝使用。
第五条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监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够实施。
第六条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上岗,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一条各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铁道部、所在路局及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时更新、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与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并做好重点控制措施。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用17篇)篇十七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设安全环保部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任命分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经理进行监管,安全部人员由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第三条
制定、修订、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第五条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七条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第十条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第十一条
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馈工作。
第十二条
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工程设备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量蒸气、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电信线路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电信线路[10-1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三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痞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电梯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托保养点。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四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五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六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七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办备案。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部门、班组)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二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
一般分为思想、法规和安全技术教育三种主要内容:
1.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2.法规教育,主要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条例、本企业己有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3.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训练。其内容主要是本厂安全技术知识、工业卫生知识和消防知识,本班组动力特点、危险地点和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电气安全技术和触电预防;急救知识;高温、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职业病原因和预防知识;运输安全知识;保健仪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正确使用知识等。
奖励处罚
奖励内容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条
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第四条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第五条
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条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条
.坚决对违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发生重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四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第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第三条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条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第五条
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第六条
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轻伤
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重伤
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失去生命
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二条
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办报告。
第三条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五条
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第六条
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七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第二条
对可能造成重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第三条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意的。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第六条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第七条
违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第八条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第九条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第十条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