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安全工作计划 水库水电工作计划(模板10篇)

时间:2023-09-13 作者:琉璃水库安全工作计划 水库水电工作计划(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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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安全工作计划 水库水电工作计划篇一

为强化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去年9月,市政府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小(二)型以上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二)型以上水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其主管职责;市、县(区)供水部门使用的水库,由使用水库的部门承担其主管职责;部队及其他行业使用的水库由这些使用单位承担其管理职责。乡(镇、街道)、村主管的小(二)型以上水库要确定一名相应的乡(镇、街道)、村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供水部门、部队及其他行业管理的水库,水库主管单位要确定一名相应的领导为水库安全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小(一)型以上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小(二)型以下小水库、山塘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委会负责抓好落实。责任人确定后,市三防指挥部还将名单在*日报上作了公布。

在管理经费上,除省补外,从今年起,市财政对乡(镇、街道)、村集体组织所有并负责日常管理的小(二)型以上水库每年每座补助安全管理经费1200元。各县(区)也安排了相应的配套补助经费,定海区每座补800元,并要求乡(镇、街道)再配套1200元;普陀区每座补1200元;岱山县每座补1000元,同时根据水库规模,要求乡(镇)、村再配套800至2500元;嵊泗县每座补2200元。

二、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责任

根据^v^《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规定所有小(一)型和重点小(二)型水库都必须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水库管理人员的年龄一般控制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相当于初中的文化程度,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性。同时,为强化管理责任,水库管理机构都与水库专职管理人员签订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水库管理人员职责,包括坚持值班制度、每天至少对大坝巡查一次、经常清除坝面杂草、溢洪道清障、对病险水库进行动态监视、大坝渗漏及损害情况及时记录报告、保持管理房整洁和小(一)型水库电话线路畅通、如实填写市局统一制发的水库巡查登记表,以及检查、考核等。从我局组织的分别于6月上旬、7月中旬进行的两次“明查暗访”和抽查来看,各县(区)、乡(镇、街道)、村,各水库管理单位以及水库管理人员执行相关规定、制度的情况大都比较好。

同时,为提高水库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我们还注重了水库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主要内容为,水库的安全检查与加固、防汛与抢险、运行管理等,授课后还进行了考试,并颁发了上岗证书。至目前,全市已有120名库容在3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的管理人员参加了业务培训。我们计划明年上半年再举办一期水库管理人员培训班,至此,全市所有小(二)型以上水库的管理人员都能达到持证上岗。

三、搞好技术认定,合理编制规划

为加快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工作步伐,省厅在衢州召开千库保安工作会议后,我市各县(区)和市本级都专门成立了由业务副局长挂帅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技术认定)专门班子,结合**年的普查资料,对所有小(二)型以上水库的基本情况(包括水库建设背景、发展历程、目前状态及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安全保障体系(包括水库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汛保障系统可靠性、除险加固的动态)以及工程环境状况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而后分别不同情况,逐一作出认定。至8月底,除虹桥水库(中型)的大坝安全鉴定尚还在进行外,其他小二型以上水库的大坝技术认定工作已基本完成。

在对小(二)型以上水库进行大坝技术认定的基础上,根据省厅颁发的《浙江省千库保安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要求和7月30日省厅召开的千库保安规划座谈会精神,本着既要“高标准、高起点”、又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8月底前,我市各县区和市本级相继编制完成了千库保安工程专项规划。经我局初审后的千库保安规划已上报省厅。根据规划,在20*年至20*年间,我市共要加固68座[小(一)型13座、小(二)型55座]病险水库,其中定海区25座,普陀区18座,岱山县19座,嵊泗县4座,市本级2座。估算总投资15677万元。

四、规范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我市今年列入省千库保安计划的14座水库,有3座(岱山县的东沙水库、小高亭水库、石柱湾水库)已基本完成;6座(定海区的大支水库,普陀区的小田湾水库、小浦岙水库、客浦水库,岱山县的磨心下水库、浪荡湾水库)正在抓紧建设,年内均可竣工。尚未动工的5座水库中,有2座(嵊泗县的基湖水库、宫山水库)正在组织招投标,即将开工,争取年内基本完成;定海区的龙王堂水库正委托省水科院抓紧作方案修改,涨茨水库由于前几个月为保证当地村民饮用水而不能放空库水,以至拖到最近才完成测量,现正在设计,10月中旬可开工,争取年内基本完成;市本级的南岙水库,由于扩容加高大坝牵涉到政策处理等因素,目前正在组织设计。

水库安全工作计划 水库水电工作计划篇二

一、认真贯彻上级安全文件精神,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人身安全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增强安全工作责任感,认真对待安全生产工作,用新思维、新思想、新理念,开创安全管理工作新局面。

印发到各基层单位进行宣传贯彻,并公布在船头,使职工对照规章,执行规章。

三、利用安委会,安全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对待事故认真分析,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引导大家对安全事故的认识,从中吸取教训,教育干部职工明确安全就是效益的道理,全面做好安全工作。

四、促续签订二0一0年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制度,增强激励机到,对全公司安全责任分解做好工作,强化各级安全责任,做到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人人有责任。

五、结合单位特点和季节性的特点,开展各项有益的安全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全员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引导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责任与义务。

六、规范安全检查,严格隐患整改。加强安全检查,做好安全记录,将安全检查情况及时做好通报,并跟踪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组织安全复查。对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做到“四勤”即:勤宣传、勤检查、勤部署、勤督促,建立群防共管体制,做好三级安全教育,确保特殊工种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率100%,定期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七、规范事故报告程序和安全应急预案工作,做到物资、措施两落实,努力降低事故损失,确保安全。

八、安全管理以班组抓起,以班组为单位,全面推行班组安全管理,落实班组人员的安全责任,规范班组的安全岗位责任,安全操作规程,充分发挥班组的安全管理作用,才能有效地控制事故的发生。

水库安全工作计划 水库水电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则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工作计划 水库水电工作计划篇四

一、水情雨情

我市水情雨情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1、总雨量基本持平且时空分布不均。1月1日至11月13日,我市平均降雨1505、8毫米,比多年均值(1475、5毫米)偏多2%。尽管3月27日我市提前进入汛期,但4月的平均降雨仅136、8毫米,比多年均值偏少34%。5至8月平均降雨967、5毫米,比多年均值偏多29%。9至10月份平均降雨76、1毫米,比多年均值偏少57%,10月1日至20日全市范围内基本无降雨,泰和县更是较均值偏少75%。

2、强降雨频率高且强度大。今年以来我市共遭受12次较强降雨袭击,其中包括1次台风(麦德姆)外围影响。5月份全市共出现4场较大范围的强降雨过程与2场较大的局地强降雨过程。5月21日至22日,全市平均降雨72、7毫米,共108个站降雨量超100毫米,此次强降雨过程造成同江鹤洲站、禾水永新站、禾水上沙兰站、蜀水林坑站超警戒水位,螺滩、枫渡水库泄洪。5月24日至26日安福县发生局地强降雨,平均降雨107、83毫米,全县共69站超50毫米,东谷水库泄洪。6月17日至23日,全市平均降雨181、2毫米,同江鹤洲站超警戒水位,枫渡水库、社上水库泄洪。8月12日至13日遂川县发生局地强降雨,平均降雨58、7毫米,共17站超100mm,仙口水库泄洪。

3、后期降雨不足旱情初露。9至10月份全市平均降雨76、1毫米,比多年均值偏少57%。10月1日至20日全市范围内基本无降雨,土壤含水量剧降,墒情极差,部分地区旱地农作物出现旱情,个别水源性缺水地区还出现了人畜饮水困难。

4、水库蓄水情况明显偏好。由于今年降雨情况较好,水库调度上更加注重雨洪资源的利用,加之小型水库工程状况的改善,截至10月31日,全市范围内各型水库蓄水总量17、807亿立方,较常年平均多出3、1%。

二、水库调度情况及成效

在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下,我市各级防汛部门科学调度水库,做到拦洪错峰保安澜、蓄足水源防大旱,将洪旱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汛前准备工作扎实有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防汛工作。4月2日,我市召开全市防汛视频工作会议,会议全面部署了各项防汛工作,全市还相继开展了三次防汛大检查。3月4日我市出台了《吉安市水库防汛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各级防指、防洪调度单位的防汛责任,防洪调度原则和调度权限等。3月22日我市在《井冈山报》公布了全市大中型水库、重点水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接受群众监督。汛前各水库管理单位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了水库通讯线路的维护、工程安全检查、度汛方案的制定、上报等各项工作。市防指审批下达了14座大中型水库和19条万亩以上圩堤度汛方案。

(1)预报预泄保水库安全。洪水预报的及时准确能给水库防洪带来极大的主动。历次强降雨我办都要求水库管理单位要有专业人员做出洪水预报。当预报流域将有强降雨来袭,库水位较高,我办及时通知电厂满负荷运行,必要时提前开闸预泄,消落库水位,腾空库容。除最后一场洪水外,各次洪水洪峰过后,我办一般仍要求按装机容量满负荷发电一段时间,将防洪库容尽快腾空,以准备应对连续洪峰,不怀侥幸心理,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5月21日8时至22日14时枫渡水库流域普降大到暴雨,过程降雨量达146、33mm,市防办对水库来水精确预报,连夜调度,于22日3时50分开启溢洪道闸门开始预洪,出库222m3/s,此时水库水位为163、14m(汛限水位168m),入库流量为260m3/s,此次洪峰过程坝前调洪水位为169、63m,为下游削减洪峰流量456m3/s,减轻了下游因洪水造成的损失。安福东谷水库出险后我办会同是水文局对水库的来水进行及时精确的预报,为水库抢险时间节点的确定提供重要参考。

(2)重复利用有效库容。丰水期在来水前尽量腾空库容,重复利用库容,确保一年内多次重复运用有效库容,汛末再尽量抬高水位,争取少弃水或不弃水,进一步提高水能利用率。我市仙口水库调节库容1076万m3,而总流域面积达431km2,水能的充分利用显得十分重要,水库在历次调度过程中采取提前发电腾出库容,合理拦尾增加库容的原则,今年大坝闸门操作共28次,力争将水库综合效益发挥到。

(3)抓住有利时机蓄满水库。我市易发生晴热无雨伏旱天气,因此,合理分析天气形势,抓住汛末洪水,实施风险调度,有效蓄满水库尤为关键。我市于6月26日提前进入后汛期,部分水库在保证水库安全前提下抓住有利时间将水库水位蓄起,使得水库效益明显提升。我市的南车水库多年未蓄水至汛限水位,在六月底将要达到前汛期汛限水位时,得益于提前进入后汛期及市县两级防办精心调度,水库多蓄水,在接下来的9、10月份的少雨天气,电站和灌区效益都有保障。我市社上水库在此期间也多蓄水220万立方。

3、汛后做好调度工作回头看。在十月底我市即下发文件要求我市调度的水库将20__年的调度经验进行总结,要求各水库管理单位将以此次总结为契机,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为今后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资料。我办已完成了市调度水库的基础数据及历年典型调度过程等资料的汇编,为今后的水库调度提供便利。

三、存在的问题

在水库调度过程中我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水库调度运行信息化系统建设滞后。部分调度管理部门还不能实现水库水位、蓄量、泄流量自动监测。在东谷水库抢险调度中,由于缺少水库来水、泄水流量等的数据,现场的预报人员只能通过手算得到相关数据,误差较大,给水库的预报带来一定困难。

2、新除险加固水库工程质量问题较为突出。近年来我市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快速推进,同时也留下一些后遗症。一是坝下涵管重建的水库数量多,施工质量不易控制。二是破坝施工后坝体填筑碾压不实。针对此类问题我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近年已除险加固小型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实施分期蓄水并且加强关键部位巡查。

3、水库调度过程中上下游沟通不足。有部分县反映靠着大河但是干旱期自来水厂引水有困难。我办积极调研协调,原因既有水库清水下泄造成的河床下切,也有调度部门在干旱时期对上下游水库的协调不足。水库泄洪时还必须保证下游泄洪区域群众已经安全撤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生命财产损失,这些都应该依靠于水库与下游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四、下一步打算及建议

1、建立水库调度协商机制。

对防洪、抗旱关键期的水库调度,调度单位与水库管理单位、上下游水库管理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条件成熟时调度单位要联系上下游水库建立协商机制。

2、加强水库调度技术的研究。

继续加强水库调度技术的研究,根据长期水文气象预报,适时采用提前进入后汛期等措施,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3、加强水库调度运行管理。

适时建立会议交流制度,不定期召开水库调度管理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建立水库调度运行报告制度,要求水库管理单位对每一次较大洪水进行调度总结汇报。

4、加强重点工程的汛期管理。

对新除险加固水库、病险水库加强调度,严格实行蓄水管理,适当调整度汛计划,实施分期蓄水和降低蓄水位;同时要加强坝下涵管等重点部位巡查和落实责任落实。

水库安全工作计划 水库水电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则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工作计划 水库水电工作计划篇六

夏季和汛期即将来临,台风袭击、暴雨侵袭等灾害的发生对安全生产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为切实做好夏季和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县运管处《关于切实做好xx年道路运输防汛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校领导及时召开了校领导办公会议,进行了认真的学习研究,并及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制定了相关的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气象部门预计,多雨范围较去年明显偏大,区域性降水较常年偏多,洪涝灾害可能重于去年,防汛形势严峻。同时,今年召开党的十八大,防汛工作关系全局,意义重大。驾校全体员工务必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切实增强水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抗险”的思想,团结协作,认真落实防汛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单位一把手对防汛工作负总则的责任制,确保防汛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驾校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并设立了防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李连成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人。

在切实做好防汛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汛期的训练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训练期间的安全。

(一)、要强化对教练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时刻注意天气、雨情、水情变化,增强防范意识,确保防汛期间的训练安全。对各办公室、职工、学员宿舍、维修车间、训练场地、仓库、油库、变配电室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要提前进行避雷、防雨、抗风、排水等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尽快采取措施,彻底解决,确保安全度汛。

(二)、要落实防汛队伍,储备防汛物资,确保万无一失。认真落实好抢险救灾运输车辆和人员编组,成立由各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应急救援队。对抢险救灾车辆要做到迅速集结,对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要做到不讲条件、不打折扣,有多少运多少,那里需要就按要求运到哪里。

(三)、要认真落实防汛应急救援队的基本职责。负责汛期对驾校的设施设备及工作、训练场地,车辆办公场所等进行巡视、检查和监控;负责汛期期间洪水、雷电、暴雨等因素对驾校造成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安全抢修和控制,并及时报告当时险情,为安全生产提供及时、可靠、准确的信息,并给领导当好参谋;负责并组织实施预案,处置险情,确保汛期各项工作有序,降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损失。

(四)、要认真做好情况调度和信息反馈工作。防汛期间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遇到险情迅速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用电话通知各有关科室人员迅速进入工作现场,按职责分工,快速进行处理。救援队根据险情随时调度车辆装载抢险物资,确保应对及时。对因无人值班、无领导带班而延误抢险救灾时机、造成重大损失者,将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要安排专人负责汛期月报工作,了解掌握汛情、灾情和抢险运输等情况,及时完成上报下达任务,保证信息畅通。

水库安全工作计划 水库水电工作计划篇七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方针,突出落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努力构建学校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有效防止校园安全事故发生,持续推进“平安校园”创建工作。

1、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安全工作职责,县教育局与直属学校、片教育辅导中心签订责任书达100%,各校逐级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达100%。建立社会、家庭、学校齐抓共管网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家庭安全责任。

2、不断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推进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全县中小学、上规模幼儿园《安全工作手册》建档率100%,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100%。

3、大力普及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知晓率在98%以上;不断提高学校安全事故预警防控能力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学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演练参与率100%。

4、学校内食堂实行量化等级管理,全面落实定点采购、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制度,力争20%以上学校食堂达到b级以上。力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实行自主经营、高中阶段学校食堂实行自主经营或托管经营,逐步减少个人承包经营学校食堂。

5、严防校园踩踏、火灾、斗殴等死亡事故,杜绝校园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努力减少学生校外溺水身亡、交通伤亡,严控学校传染病爆发流行。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及万人比较上年有所下降。

1、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管理网络。调整和充实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能科室安全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安全责任分解表”进一步细化分解安全工作职责,层层落实。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第一责任人制度。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38条规定,不断加强家校联系,落实家庭安全责任,配合学校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保障学生居家期间的安全。用好《xxxx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手册》,不断推进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大学校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学校安全工作整体水平。

2、强化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持续推进“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xxxx县“平安校园”评估标准》,不断加大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力度。认真贯彻执行浙委〔xxxx〕88号文件提出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照《xxxx县学校管理综合责任书(20xx年)》,对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学校领导班子和校长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积极开展校园安全警示教育。认真贯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突出师生安全意识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运用更加富有趣味性、参与性、时代性的活动形式,吸引更多的中小学生和儿童积极参与,受到教育,增长本领。把安全教育列入国民教育内容,通过始业教育、专题讲座、团队活动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扎实推进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全力营造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注重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继续完善学校各类安全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经常组织师生开展火场逃生、防台抗汛等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应急救援水平,增长师生逃生自救的本领。

4、继续深化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订《xxxx县学校安全检查项目》,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坚持每个季度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每个月一次常规安全检查,建立安全隐患数据库,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促使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常态化、制度化。抓紧实施“校安工程”建设,积极整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不断加快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学校安全硬件设施。突出对幼儿园的饮食、消防、接送车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不断加大对民办幼儿园业主的安全意识培训,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幼儿园安全隐患整改。

一是突出预警教育。要根据天气情况的变化,早预警,早部署,严明防溺水纪律,特别是在五一等长假、暑假放假前要做好专题教育,切实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二是突出家校联系。今年“五一”前,各学校要进行充分调查摸底,梳理出重点防范学生名单,组织教师进行“一对一”家庭走访重点教育,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书、校讯通平台等手段进行全面教育,切实增强家庭监管意识。三是突出救助能力培养。通过案例警示教育、应急演练、紧急救护等教育和演练,切实提高广大师生自救和救助能力。

6、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一是进一步研究完善接送车管理办法,厘清学校和营运企业、家长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幼儿园接送车的整治力度,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打击黑车非驾、超载、拼车等现象,坚决取缔非法学生接送车,保障学生交通平安。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好偏远山区、交通复杂路段的“路队”管理,尽量降低学生交通事故;三是各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安排在校园内进行,禁止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联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征得他们的同意和支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高度重视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着重抓好甲型流感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积极创建健康健康促进学校。

一是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敏感性,做好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抓好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卫生,加强学生体质健康检测,建立健全学生传染病网络上报系统,落实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防止传染病流行。

二是学校食堂大宗物品实行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各校因地制宜制定食品采购准入条件和追溯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分类择优选择食品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单位,全面落实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等制度,并与供货单位签订产品质量责任书,确保“优质、安全、价廉”的食品输入学校食堂。

三是学校食堂实行自主经营或托管经营。各学校按照“自主经营和托管经营并存、不以营利为目地”的要求,管理食堂经营活动,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负责任的承包经营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由个人承包学校食堂;鼓励高中段学校食堂由学校通过责任制等方式自主经营,积极探索托管经营等新型的学校食堂经营模式。四是继续推进校园“放心店”创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商店经营者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形式择优选择经营单位。督促学校与商店的经营者或承包法人签订责任书,并建立日常检查和考核制度,将责任落实情况与奖金(或承包金)挂钩,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便利的食品消费环境。

8、群防群治,加大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力度。抓住“平安xxxx”创建契机,积极建言献策,争取县学校及周边环境领导小组的大力支持:一是建立齐抓共管,预防与治理并重的工作机制,以预防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行为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依法查处学校及周边治安隐患和热点、难点问题。二是建立职能单位联系学校制度,确保每一所学校周边环境问题有地方管、有人管。三是设立“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告示牌”。各学校参考《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告示牌(参考)》,明确治理工作重点内容、责任单位、举报电话。四是加大物防、技防力度,推进学校内保工作,不断加强师生防范“黄、赌、毒”教育,加强艾滋病防控工作,净化校园及周边文化环境。

水库安全工作计划 水库水电工作计划篇八

为了严格执行水库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违章事故的发生,确保水库的财产与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水利局对水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经水库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与各职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 年度目标

1、 重、特大事故为零,因工重伤、死亡事故率为零。

2、 不发生中毒事故。

3、 因公轻伤率为零。

4、 不发生刑事案件。

5、 不发生环保事故。

6、 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7、 不发生财产被偷盗事故。

二、 责 任

为实现上述目标,各位员工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1、 服从水库领导和现场责任人指挥、管理,认真学习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2、 严格班前、班上喝酒,禁止无证、无三级安全教育上岗。

3、 在生产和工作中要自觉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规不违纪,并劝阻他人违章作业。

4、 对自己岗位出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无力整改的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上报分管生产安全领导。

5、 对工作中违章作业、不听劝阻、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视情节严重,除承担相应的赔偿外,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 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7、 各值班岗位,必须本人值班,不得请人代替值班,一旦发现视为脱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 无论上班前、上班后,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9、 机电操作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10、 驾驶机动车辆的工人,必须办理相关证件及保险,并做好安全防护。

三、 考 核

1、 考核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 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安全责任占60分,事故情况占40分。

由水库安全生产领导组对各员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四、 奖 罚

1、 水库获得水利局安全生产奖项的,给予职工每人200元的安全生产奖励。

2、 水库划出专项资金,对本年度出色完成安全生产指标的且考核分在90分以上的部分优秀员工给予奖励。

3、 严重失职造成一般事故,将严格按照水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大通水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发生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书一年签订一次,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大通水库管理所: 职工:

法 人 代 表:

2016年元月1日

为切实加强库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库区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组织安全大检查,制定应急预案和各种可能发生情况的应对措施,确保安全。

二、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库区安全管理宣传,在库区危险地段设立警示标牌,划设警戒线,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范的安全意识。

三、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巡视检查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排除,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坚决杜绝重大险情、灾情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一旦出现险情,要全力抢险,绝不能擅离职守。

四、严禁在水库周边玩耍及在库内进行游泳,严禁一切水上作业。

责任人:

年 月 日

水库安全工作计划 水库水电工作计划篇九

1、的外协安全规范管理。制作公司进厂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合同与外协临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合同。监督外部人员进厂安全操作,督促公司部门的外协安全管理责任,维护公司秩序。

2、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安全、安全常识、安全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定期进行张贴发布,或参与公司期刊安全工作讨论与建议,促成公司的安全文化氛围。

3、进行公司各安全工作资料的台账化管理。分门别类对公司现有及编制的歌安全工作资料的管理,分别建档统一管理。

4、组织参与公司的新员工安全知识培训、以及各特种作业等的相关知识的公司内培,并进行考核监督,加强员工安全意识。

5、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化。编制起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章、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规程及岗位操作规范制度化建设、监督车间生产设备的维护与使用制度化。

6、加强日常车间安全生产环境与设备状态的监督,以及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管理。认真发现车间生产的安全隐患,多了解车间具体情况,多了解操作工人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并督促各部门的整改与完善。

7、加强对各生产设备工具、操作技术、生产材料及产品的了解,并进行相关安全分析和建议,辅助指导生产作业中的具体安全工作。

8、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与报告管理工作。进行分析与调查,通过对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安全教育宣传工作,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与损失。

9、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包括对灭火器、消防栓、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灯等的维护与管理。以及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防护服等的发放与更新及使用状况的统计与监督。

10、加强与各生产部门经理、主管的交流,及时反映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并提出相关建议或讨论,组织参与相关会议活动,共同推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11、加强公司与政府监管部门安全工作的合作。参加区、镇安全生产会议、培训,向领导汇报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关通知,并组织落实。接待各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落实相关整改及改进建议。

水库安全工作计划 水库水电工作计划篇十

坚持“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安全工作原则,构建“平安容大、和谐容大”,按照教育局有关安全工作的意见”的指示精神和具体要求,加强教育,增加投入,提高防范水平,努力做实做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力争学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生犯罪率为零。

1、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学期,我校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来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校长、安全副校长、教导主任、专用教室负责人、班主任的工作职责、任务、要求。按照平安校园考核要求把每条分解落实到专人,做到安全工作条条有人管,事事有人做。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范彩霞

成员:全体行政人员

分工:见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图

2、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各项制度,努力推行安全工作全员参与模式。

重新制定完善我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我学校实际和安全工作的新形式、新问题、新要求,突出重点,做好学校的食堂、交通、用水、用火、用电、防盗等安全工作。制定学校应急预案演练、消防演练制度,完善“安全台帐”,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查找和整改力度。同时,积极宣传,使全体教师都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到学校的安全工作中来,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全面落实安全工作全员参与的安全工作新模式。

3、明确职责,督促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 。

建立我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制度仅仅是第一步工作。我校要通过安全工作月检制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例会制度、教师会议、班会等途径努力做好做实学校安全工作,经常性讲、反复性抓,督促各责任人自觉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要强调安全工作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校安全领导小组将与各责任人员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与分工、权利与义务。

4、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必须提高全校教职工、全体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全面掌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从而能有效地在万一的情况下从容处置,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把事故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1)在升旗仪式上、班会上要把安全工作列为必讲内容。

(2)组织学生收看《安全教育专题片》。

(3)邀请校外安全辅导员、法制辅导员到学校作专题报告。

(4)本学期出一期有关安全专题的宣传橱窗专栏。

(5)本学期举行一次全校性的安全知识竞赛。

(6)本学期举行一次全校性的消防安全演练。

5、确保经费投入,保证人防、物防、技防到位有效。

学校每年从学校的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的安全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安全工作中的人防、物防、技防方面的投入,确保学校人防、物防、技防的到位和有效运转。同时要安排专人加强对学校物防、技防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6、努力创新学校安全工作,全面提高我校安全工作水平。

我校安全工作要紧跟社会形势的发展,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开展我校安全工作,积极寻求新的思路和方法将学校安全工作做细、做实。同时提高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水平和努力提高学校安全工作业务水平,确保学校xx年—xx学年第二学期安全工作目标的完成。

1、加强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设。

2、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经常学习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

3、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类安全设施,加强对重点场所的管理。

4、经常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使师生增强安全工作观念。经常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5、加强学校食堂的管理,严格食品卫生,经常检查、督促,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学生饮食安全,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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