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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一
请求依法撤销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xx)新xx民终x号民事判决,依法由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按二审程序再次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向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检察建议。
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是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为一审被告购房者,被申请人为一审原告开发商,一审判决被告胜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至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定于2017年2月28日在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16:30开庭审理,当日申请人依传票所载内容携证人及相关证据出庭应诉,但被承办法官xx告知,因上诉人(即被申请人)一方的传票未妥投打电话也无人接听,上诉人没有前来参加庭审,要求被上诉人(即申请人)回去等候通知,但一直没有等到通知,而在2017年5月22日却收到了二审法院寄来的判决书,判决内容全部改判。
一审判决作出后,一方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引发二审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二审法院,在上诉人拒收传票,无故不参加庭审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没有依法认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而转为不开庭审理,是为程序违法之一。
在被上诉人前来开庭应诉但上诉人无故缺席的情况下,没有再次确定开庭时间,没有当庭听取被上诉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径行作出判决,严重剥夺了被上诉人作为诉讼参加人最基本的举证质证权利和法庭辩论权利,是为程序违法之二。
被上诉人在二审开庭应诉时向承办法官提出有证人出庭即有新证据向法庭出示,并将证人代入法庭。但二审法院未予回应,反倒以上诉人没来庭审为由将原本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直接转为不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应诉开庭要求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却径行转为不开庭审理,是为程序违法之三。
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严重的程序违法,使申请人不明不白就被改判输了官司,程序正义尚且无法维护,何谈实体正义!现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向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检察建议,监督其按二审程序再次开庭审理本案,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时候:年月日。
检察监督申请书申请人:周广洪,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4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住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文明西街115号。申请事项:请求济......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二
再审被申请人;,女,x年8月14日,青岛市公交集团公司员工,地址:同上,于x年8月17日,带着女儿离家出走,至今。电话:女儿电话:
再审申请人薛建清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省青岛市中级法院()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青民申字第5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消青岛市四方区法院()四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
二、撤消青岛市中级法院()青民五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
三、撤消()青民申字第5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四、将本案依法改判或重审。
五、再审被申请人婚前带环,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生育权。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19万元。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4项再审。
六、“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请求对该房重新评估。
七、再审申请人是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单位卖给职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再审申请人不要补偿、要住房。
八、依法追究前妻的责任,女儿由申请人抚养。女儿是被申诉人二姐给要的,查清女儿的真实身份。(女儿的要求)。
九、再审被申请人递交到法院的15.5万元,属共同存款,请求分割。
十、再审被申请人购买的原始股票,属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十一、原审法院开庭,没有给我传票。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1项再审。
十二、原审法院末让我递交新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项再审。
十三、原审法院审判员让我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7项再审。
十四、我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员不回避。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8项再审。
十五、原审法院审判员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13项再审。
十六、再审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调取证据,原审法院不调取。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十七、家庭存款有帐户,原审法院没有查实,存入和支出,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十八、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回被再审被申请人卖的房屋。
十九、再审被申请人律师摘抄:四方公安分局开平路派出所向法院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内容两份,违反事实,原审法院末调取。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二十、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有被再审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我和再审被申请人结婚23年多,再审被申请人又非法把房子卖了。现在我没有住处,我和女儿的户口无处落。再审被申请人和我离婚是有预谋的和外国人合影,婚前带环(有病历)剥夺了我的生育权,我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女儿是再审被申请人二姐给要的(当时刚出生三天)今年20岁,女儿的身世至今不清,我把女儿当自己的骨肉,买保险。再审被申请人以抚养女儿的名誉买房子,而不居住,而是转卖,出国。我为了女儿不再一次失去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可是:青岛市四方区法院(一审)审判长赵伟,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没有分清是非,我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不回避。判决书中的内容有与事实不符,编造事实、改变词义。我不认可的事实写成认可。“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我不同意购买。我递交有房屋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报告(三级资质)。法院不支持。该房是再审申请人单位卖给职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单位给职工的优惠,再审被申请人如何购买?再审被申请人律师摘抄:四方区开平路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内容两份,违反现实,我不能调取的证据原审法院不给调取。原审法院把房子和女儿都判给了再审被申请人。我每月还要向再审被申请人交200元的教育费。
再审被申请人上缴到原法院的15.5万元,属于共同存款。家庭存款有帐户,原审法院不给查实。再审被申请人购买的股票,属于共同财产。再审被申请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共同财产(有人证),原审法院把房屋判给再审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拿共同存款,当补偿款给我。原审法院不清查事实,枉法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x年4月6日。我不服一审判决。我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x年5月30日中级法院审判长:熊纪英,打电话通知我,说:6月1日上午8点30分开厅。让我准时到厅开厅,没有给我传票。5月31日我下午2点我看了一审案卷(律师没去看),我发现一审的有关证据没有转到中院。
6月1日上午8点30分开庭,我是上诉人,我确没有举证权。审判长不受理我的上诉请求,没让我递交新的证据(股票证据),再审被申请人人不宣读答辩状。审判长只受理房子问题。在房子问题我提出三种解决办法:1.我贷款购买房子2.我不要补偿,被上诉人给我安排一个住处。3.把房子平分。这三种办法审判长都不同意,房屋不重新评估,让我交现金,我根本借不到15.5万元。审判长给我两天时间考虑房子问题。开厅只用了10分种,书记员能打了6张笔录。我的代理人曲华强在走道上,迫使我在笔录上签字,我都不知其内容。我问我的代理人,我签字没有问题吧?代理人说:“我都看了,没有问题,笔录都在签字。签了字也没有用,我以前就是该法院书记员”。
6月4日上午8点35分,熊纪英审判长给我打电话:让我撤诉。如果我撤诉法院可以退给我一部分上诉费。我的代理人也给我打电话也让我撤诉。我不同意。我说:我上诉就是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6月22日中级法院下发判决书。我的代理人曲华强拿着我的判决书不给我,两代理人消失了,至今不给我。我和中院法官说明了原因。x年6月28日,我到中院拿到了判决书,我发现判决书中有两个上诉人。
x年7月9日上午10点,四方区法院通知我,让我拿强制执行通知书。法院给我5天时间,让我搬出房屋。我和法官说:我是上诉人,判决书中有两个上诉人。吴法官看了一段时间后说:可能是笔误,并通知了中院。我说:我对该判决不服。我的律师不代理了。我在找律师给我申请再审,对房屋进行重新评估。
x年7月10日下午3点30分,中级法院通知我说;判决书中有笔误,你是上诉人,你拿过来改一改,再给你一份判决书。我说:被上诉人到四方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了。怎么改?判决书内容是人为的。我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的诉讼地位在事实上不一样了。判决书的内容也就失去了真实性和权威性。判决书就没有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审。
三、原审法院违法。理由如下;。
x年7月16日,我向青岛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x年7月17日10点。四方区法院执行厅法官:给我打电话说:判决书已经改了,并作了裁定。我和中级法院要裁定书。中级法院不给我,我没有办法。我请求四方法院执行厅吴建荣法官,说明原因,请给我一份裁定书复印件,吴法官同意了。我拿到了裁定书,并和吴法官说明了我已经到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了。我对房屋和财产有异议,“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我请求重新评估。回家后我发现裁定书内容改成,我是上诉人又是被上诉人。判决书不是笔误,是人为的。
x年7月10日的裁定书。裁定不了上诉人的诉讼地位。我现在不明白的是:在我离婚案中,四方法院、中级法院,为什么要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以权压法,要失信于人民。公平、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事实清楚,是非明确。为什么在我的民事离婚纠纷案中,就不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就做终审判决。为什么我对一审不服,提出上诉。在事实上我成了被上诉人。
x年7月23日上午9点,我把有关的资料递交给青岛市人大。我的“申请见院长申请书”用挂号信寄给了中级法院院长,邹川宁。至今没有回音。
x年7月24日上午9点,我到四方法院立案厅。我问该负责人、立案强制执行怎么办理?答:写申请书。我说:已经立案了,判决书有问题怎么办?答:你到中院去改。我说:中院已经改了,并有裁定书。还有问题怎么办?答:你再去改。我说:被上诉人什么时间来立的案?答:你到执行厅去问。我不明白立案厅不知道立案时间。为什么要对我强制执行不给我“立案”证明看。
x年7月31日四方法院“冻结查封”了我的唯一住房,x年7月31日至20xx年7月30日两年。
x年8月2日上午9点,四方法院执行厅,吴法官再一次让我到执行厅。问我:什么时候腾房子。我说:判决书又改了吗?您给我被上诉人的立案证明。吴法官说;“你要证明干什么?改不改都一样。你8月28日前,把房子腾出来,不然就强制执行,造成损失你负责。吴法官让我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我不同意签字。
x年10月29日四方法院执行厅,向我下发强制执行公告。并在我住处张贴。逼我x年11月5日搬出该房屋。
x年11月9日上午9点。四方法院执行厅在没有房屋过户的情况下,强行给我搬了家,是再审被申请人租的待拆迁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资830元)给我造成了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法院对我强制执行没有给我任何手续和证明,只是口头说:执行费:500元,搬家费:250元,布告费:20xx元,租房费:(两个月)20xx元。(从15.5万元中扣除)。
x年11月17日。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又搬回了我的住房。
法律是保护妇女和儿童。但是:要保护什么样的妇女?再审被申请人的行为为已触犯了法律,做假证、疏通关系,婚前带环剥夺了我的生育权。我把一个无辜的孩子抚养成人20岁了,难道我错了?被申请人有这么多过错,可是在判决书中确没有过错。
x年12月18日,四方区开平路派出所传讯我,我失去自由8个半小时。如果我不搬出该房,派出所就拘留我。因我父亲(老干部)是植物人在病危中,母亲多病在身,两位老人都需要照料。我被拘留老人如何照料?我只能屈服于权利和各种压力之下。我已无能力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了。逼迫我23日搬出房屋。我被迫同意。
x年12月23日,我被迫搬出房屋,把物品搬到单位仓库,我现在没有住处。再审被申请人剥夺了我的生育权,原审法院又剥夺了我的产权和居住权。
x年12月29日,再审被申请人又把房屋卖了。出国。(出国,派出所所长证明)。
我的“再审申请”及事实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中级法院为什么不再审?为什么要给社会造成不良、不安的因素和仇恨。
我x年7月16日,递交到中院的再审请求。20xx年1月16日,才开听证会,被申请人不参加,只有审判员一人主持,我递交有关证据,审判员不要。说:一个月给我答复。
20xx年3月28日,下午我收到了中院驳回我的再审请求,
理由;一、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评估有效。有资格证就行。
二、前妻递交到法院的15.5万元,共同财产和股票另案起诉。
三、前妻递交到法院的15.5万元,改成15万元。
现在我父母都住院,我父亲(老干部)是植物人患病10年,现病危中。我母亲患多种病,经常住院。原审法院的不作为,使我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给我造成了居住和生活上的困境,工作上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在我只能依靠法律,请求高级法院查明原因,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不要补偿、我要住房。被申请人的行为和人品及家庭状况不能抚养女儿,误女儿前途。我请求女儿有我抚养,保证女儿的学业和前途,我能保证女儿的学业,女儿同意由我抚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徇私舞弊、串通、枉法判决,剥夺了我一生的权益(住房)。原审法院违反了公平、公正、正义的根本原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x省高级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xx年4月22日。
注明:因“带环病历、“三公”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在四方法院,20xx年4月17日,我和审判长赵伟要原件,赵法官说:原件已订封,不给我。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三
《民事诉讼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制度,用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去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是一种用公权力监督公权力的制度安排。但是,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事务,民事检察监督必然会介入当事人的私权利,其结果往往会直接影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文章拟从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案件事实的审查、监督决定的作出三个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中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民事检察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民事检察监督;公权力;私权利。
检察机关是宪法所确立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领域的介入,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一部分。民事诉讼主要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当事人对自身私权利的处分,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是否应当介入民事诉讼曾饱受质疑。应当看到,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对促进法院公正审判、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的启动———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
(一)依申请监督是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结果以及审判、执行程序的异议,属于当事人的私权,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常态,占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90%以上。(二)依申请监督的例外,检察机关主动出击虽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私权利享有处分权,但一旦私权利触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权力就会介入到民事诉讼中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41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对于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民事案件,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也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审查———当事人举证和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一)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是基本原则,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一种补充。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对抗地位的平等性,检察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即使具备相应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也不应当替当事人举证,否则会造成民事检察权行使的越位,导致当事人诉权行使的不平等。
(二)检察机关有限的调查核实权从《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是举证责任的主体,检察机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是当事人举证的一种补充,不能把检察机关也看作举证的主体。在实践中,有些民行办案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投入了过多的司法资源。一方面,检察机关为当事人一方调查取证会造成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失衡;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在原审中是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而检察机关即使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为当事人取得了证据,也不能证明生效裁判确有不当。检察机关无节制地行使调查核实权,有违“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基本规律,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当事人之间平等的诉讼地位。但是,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确有存在的意义,法律在保障举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必须赋予检察机关特定条件下有限的调查核实权,在强化当事人举证的同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三、民事检察监督的抗诉决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抗诉权。
(一)当事人在穷尽所有民事审判程序后权利仍然无法得到救济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权利,前提是穷尽民事诉讼程序内的审判救济,即“法院纠错先行,检察抗诉断后”。訛譺当事人在经过了法院一、二审程序之后,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再审,原则上只有在穷尽了所有的审判程序之后依然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唯一具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从《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权,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的裁判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方式来进行监督。抗诉权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力,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最具刚性的监督方式,只要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就必须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依法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对于促进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权的行使还存在一些冲突,如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不一致、抗诉理由不利于申请监督一方的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提出抗诉,但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不一致,那么应当以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抗诉理由还是以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可能使申请监督一方处于更为不利的诉讼地位,检察机关是否还应当提起抗诉?对于此类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应仅考虑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申诉目的,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民事案件,应当以其审查认定的抗诉理由来提起抗诉。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客观上维护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其抗诉权最根本的法律追求体现在保证法院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重心还是在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案件应当居中审查,客观、中立地体现国家公意,而不能作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而沦为救济机构。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有些民行办案人员为了迎合现行的考核制度,过度追求抗诉案件数量。从实践中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完善,审判人员会更加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错误裁判和损害国家、社会公益的调解书会越来越少,抗诉案件的数量也会随之减少。检察机关应当对民事抗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量,而不应一味地追求抗诉案件数量。
四、对协调处理民事检察监督中公权与私权关系的两点思考。
(一)要居中审查案件,保持中立地位检察机关出于维护司法公正而进行民事检察监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一致,并且在结果上维护了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心始终是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不是代表一方当事人而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救济机构。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独立、客观地审查民事案件,不得有所偏向。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从程序上应当保证双方当事人都正常参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既要听取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也要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避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另外,对于证据的调查收集,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不进行过度的调查核实,破坏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平等地位。
(二)要注重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息息相关,民行办案人员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向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监督的当事人往往会存在“冤屈有人管了”的思想;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申请监督的当事人往往会认为检察机关不作为,与法院串通一气;对于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提请抗诉而上级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也容易出现当事人缠诉闹访事件;对于检察机关作出抗诉或者提请抗诉决定的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认为检察机关代表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与之对抗。因此,在对民事诉讼的整个监督过程中,要及时做好对申请监督一方当事人的风险告知工作,以及对双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案件、作出决定,不得侵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四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单位:______公安局______分局。
申请事项:恳请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职责,依法纠正被申请单位在审查处理涉嫌案刑事立案过程中的违法不予立案的行为,敦促被申请单位依法立案。
事实理由:
报案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罪,但是被申请单位却,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肯定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责令被申请单位对涉嫌案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附件:1、《不予立案通知书》。
2、《关于某某某涉嫌构成某某罪的举报信》。
3、报案时提供的证据材料。
4.……。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五
被申请人:xx公安局。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xxx立案侦查。
20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xxx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和其他依法应填写的文书(《如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接受控告报案、不给报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不予立案查处违反法律规定。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六
被申请人:江西省上饶市^v^长期住北京截访组,北京市黑保安。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非法羁押等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请予以立案查处。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潘**。
**年**月**日。
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2页)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
申请人:**。
申请人:程**,男,汉族,台湾人,1957年1月15日出生于台北,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台北市北投区荣华里13邻明德路150巷15号13楼,暂住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荔景路荣步电子工(深圳)有限公司宿舍,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李良聪在荣步公司的股权相关证照、印章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伪造了证照遗失的虚假事实,隐瞒了股权已实际转让并且交付的事实真相,利用骗取到的荣步公司的证照,对外公然以荣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变更申请等实体活动,实际上也非法获取了本不该属于他的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欺诈,是现今社会“三打两建”的打击对象,是诚信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不能容忍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认为李良聪犯罪主观故意明显,也有实际存在的犯罪事实且非法获取了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有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深圳市坪山新区公安局。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1.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强制执行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一般文书大体相同。
(3)申请事由。主要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文书标题、制作日期和编号,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2.正文。正文主要应当写明事实与理由以及请求事项。在事实部分,应当概括叙述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或公证机关以何种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被申请人应尽的义务,以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律文书中规定义务的事实情况。在理由部分,应从事实上、法律上阐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是错误的,积极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是应尽的职责。说理要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在请求事项部分,应具体明确地提出申请执行的事项。
3.尾部。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主要应当写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年月日。律师代书的,可写明代书律师的姓名和职务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生效文书的份数、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i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
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
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xxx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
被申请人:xxxx市xxxx厂。
地址:xxxx市xx区xx街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郑xx职务:厂长。
电话:xxxxxxxx邮编:xxxxxx。
申请事项和理由: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xx年xx月xx日。
附件:xx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我公司是xxx(公司名称)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是xxxx。因参加x年x月x日,xxx项目招投标(或其他原因),需要提供检察机关出具我单位(及法人、项目经理等,注明身份证号)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
特此申请。
xxx(单位名称)。
(盖章)。
x年x月x日。
主办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篇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
特此申请!
江苏省科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七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
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进行监督。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八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案依法立案侦查。
20**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九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
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20**年x月x日。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十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十一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xxxxxxxx案依法立案侦查。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xxxxxx本人一事,向xxxxxx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xxxx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十二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应于20**年**月**日前支付申请人**x元赔偿款。
被申请人未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原判决,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4**元,同时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此致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十三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派出所。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犯罪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xx本人一事,向xxxx派出所报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十四
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xxxxxx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腐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真相、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真相、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十五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20xx)川3425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案号为:(20xx)川3425执424号)进行执行监督。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经会理县人民法院(20xx)川3425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月6日前向王世友、饶美兰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亡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该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经超过调解书确认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富昇公司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申请人于20xx年3月7日依法向会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xx)川3425执424号。但由于被执行人富昇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利用其人脉关系干扰执行,公司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所冻结,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长达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之法律规定,申请人现依法向贵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诚望贵院加强会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以公正执行终结本案。
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富昇公司名下还有重庆分公司和攀枝花分公司,其分公司名下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的6位显名股东或隐名杨洪英、严辉昌、李朝东、罗焕亮、杨志光、杨志峰在经营、管理富昇公司过程中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未依法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等行为,故执行法院可依法追加这6位股东及其富昇公司重庆分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且上述6位股东在会理县范围内有房有车可供本案执行。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依照本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监督员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人民检察院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县级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应当由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三岁;。
(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第七条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八条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第九条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一)因职务调整,出现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
第十一条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确认单位解除其职务:
(一)不再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条件之一的;。
(二)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
(三)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的。
第十二条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二)拟撤销案件的;。
(三)拟不起诉的。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及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第十五条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十七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案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案件承办人在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将《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犯罪嫌疑人,同时告知其如不服逮捕决定可以要求重新审查。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应当自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承办案件部门提出,并附申辩理由。承办案件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交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第十九条拟撤销案件的,侦查案件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第二十条拟不起诉的,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入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第二十一条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两日内审查完毕,认为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要求承办案件部门补充移送;认为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及时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
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名单中依照排序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每次临时推举其中一人主持评议、表决。人民监督员在表决时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案件监督人员确定后,承办案件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监督人员的名单告知本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告知其有权要求人民监督员回避。
第二十三条参加案件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案件监督职责的。
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本人未提出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要求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人民监督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应当依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
(二)由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
(四)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和意见由承办案件部门附卷存档。
第二十五条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分别根据职责权限,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委员会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复核工作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转交案件承办部门办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反馈结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二十七条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完毕。重大复杂案件,案件监督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监督期限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所收案件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至人民监督员形成表决意见之日止。
监督期限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所收案件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至人民监督员形成表决意见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人民监督员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监督的,统一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收转材料,督促相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了解检察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遵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案件监督范围;不得诱导、控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人民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给予补助;无固定收入的人民监督员在参加监督活动期间,由人民检察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按实际工作日给予相应补助。人民监督员在节假日参加监督工作的,由人民检察院给予适当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商所在单位同意,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人民监督员因参加监督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检察院为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检察院业务经费,向同级财政申报,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协助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解除工作;负责落实安排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参加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情况等监督活动;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第三十六条协调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检察长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实施检查指导。
第三十七条移送、督办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八条承办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十七
申请人:xxx,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xx,住址:济宁市高新区xxx。
请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xx)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xx,并支付自20xx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xx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xx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个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xx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
申请人根据20xx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与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用这些假证于20xx年7月27日以(20xx)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不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20xx年12月xx日(20xx)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20xx年5月xx日以(20xx)确监字第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
(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重新审查程序]之规定,于20xx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诉的情形下,则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应当对申诉作出决定为由至今已过80天没有决定(并表示将永远不作决定),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重新审查程序的.规定。另申请人曾于20xx年5月xx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打报告请求指下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复。综上,由于各级人民法院不对本案因执行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赔偿,不仅导致申请人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各过百万元,还导致申请人的花生油厂、饲料加工厂停产、倒闭,现每月还应支付利息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为此,现唯有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第三款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检察监督意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以保护,故恳望贵院能予以大力支持,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7月8日。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热门18篇)篇十八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