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

时间:2024-11-16 作者:FS文字使者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让我们一起探讨吧。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一

本文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论述了数字图书馆可以受到的法律保护的诸环节以及受到保护的'各个方面,说明了数字图书馆如何获得保护,并分析了现有法律体系对数字图书馆保护的不足,科学地解决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既要寻求法律保护,也要积极采取新技术手段.

作者:包秀丽作者单位:双鸭山市图书馆,黑龙江,双鸭山,155104刊名:黑龙江史志英文刊名:heilongjiangshizhi年,卷(期):2009“”(7)分类号:g25关键词:数字图书馆图书馆建设知识产权法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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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二

所谓的知识产权其实指的就是那些自己所发明和创造的东西单独属于自己的专有的权利,但却是只仅仅是在所要求的具体的时间内有效,像那种充满智力的发明,像一些发明、艺术和文学上的创造等等,还有的就是在商标中使用的一些名称、设计以及商标的标志和图像等等,这都是可以被某些组织和自己所具备的知识产权。

我国的法律是有着明确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范围的,它主要就是包含着商标的权利、发明的专利权、自己的著作权以及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权等等,知识产权的本身就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独有的财产,但是它的自身却是没有办法根据它自己所具有的能力而规定,但是却可以给予一些独特的法律限制。对于著作权的所明确的保护范围主要就是与作者所具有的思想而表现出的内在的情感联系,专利权所规定的法律保护,对申请专利权的规定就是要在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内进行选择,对于商标权的所保护的范围内容还是与商标和商品有关系的,这在法律范围中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一)行政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

在以往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中,行政机关的都是各自为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之间的工作都是缺乏相互合作的,并且这种现象还是较为严重的,并且对于司法机关人员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也是快速的下降,这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机关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和合作,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还是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

从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知识产权当中所包含的民事的案子以及刑事和行政等的案件都是被机关上的民庭和刑庭以及行政庭等的管理的,但由于它们所应用的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了一种程序上的差异,就致使了早审判当中出现的种种弊端,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司法权威就会因此受到影响,给诉讼人员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像这种司法机关的“三审分立”的情况,就致使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最大的障碍。

就像是广东省发动的知识产权的“三打两建”工作,这次的工作主要就是以严厉打击群体、重复和恶意对专利进行侵权以及假冒伪劣的侵害专利权等的行为,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的和反应强烈的地区为主要的突破点,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专利权的假冒伪劣的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较弱。

(一)协调执法和司法。

在我国行政人员在执法时,由于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司法机关部门在工作时没有达成一致的合作,在很多的时候就总是会因为一些不同的影响因素的而把知识产权的案件当作为仅仅只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有时候也仅仅只是通过对一些侵权人员进行一些罚款而就草草了事,这就给我国的社会是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更是做不到具体的保护作用。在我国就应该是坚决的杜绝这种以罚款而代替处罚的违规现象,建立这种最有效的行政方法就是要加强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相互之间的合作机制,共同协调,再建立一个相对应的监督机制。如果行政部门在例行执法时就应该是在发现类似于侵害产权的时候为刑事部门的司法机关提供一些相对应的线索,对于某些行政机关不能确定的案件时就可以去申请公安部门进行相应的帮助调查,对于那些能够构成犯罪的案件就应该及时的送法申办,构不成侵权案件的行政部门也应该是要及时的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二)构建一个科学的审判机构。

现在的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建议统一的执法标准,因此我国行政机关就应该逐渐的加强改善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三者为一体的法律制度,完成同样或者是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就会与社会效果基本一致,使知识产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民事救济和行政执法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实现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使用多渠道的方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监督,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行政机关“以罚代刑”的行为,使审判机制能够充分的发挥出“三审合一”的效率优势,实现审判程序的高效运行。

(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可以选用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是具有补偿和惩罚的作用,是能够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一个威慑的作用,因此这就是已经成为了必然的趋势。再者就是降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的“刑事门槛”,减少对应领域的惩罚标准,将会有更多的侵权行为被依法处罚。从我国来看,盗版和假冒商标的犯罪行为是最为多的,对权利人和社会的影响也是非常多的,就是由于这类犯罪的法律风险较低的、成本小、收益高等的因素形成的。

五、结语。

现在知识经济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对于知识经济之间的争端也是愈发的激励的,这对于牵涉的最多的知识产权的竞争机制也是多发起来,因此说只有帮助其给予一个较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环境,才可以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并且还可以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三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怎样才能保护好知识产权法律?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希望大家喜欢!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有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二是智力成果是创造人发挥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艰苦劳动的成果;

三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专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发现人、发明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时间性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有效的地区范围,任何一个国家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这种严格的地域性特征是由智力成果极易传扬,又可利用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对于公民来讲,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

2.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

3.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4.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

5.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序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1贯标启动

成立企业贯标工作小组,制定企业贯标工作计划,召开企业贯标启动大会,对主要参与部门、人员进行贯标相关培训。

2调查诊断

调查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架构、相关制度,诊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3体系构建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方针、目标,策划企业知识产权职能架构,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手册编写

编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控制程序、记录表单。

5发文宣贯

颁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制度、程序、表单,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宣贯培训,指导各个部门、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

6实施运行

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填写体系运行记录,定期进行体系运行监测。

7内部审核

企业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对审核中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8管理评审

企业最高管理者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现状、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方针和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审。

01模拟认证

聘请外部专家,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标准流程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模拟审核认证,并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02认证申请

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要求,准备审核认证所需的材料,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03通过认证

应对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直至认证机构作出通过认证的决定。

企业会成长,在产品初期保护知识产权成本较低,一旦产品竞争进入一定阶段,面对大的竞争企业时,花费代价会大得多。尤其中小科技企业、出口型企业更应尽早申请贯标,为企业后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打下基础。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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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_____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义务:

1、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

2、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

3、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获得信息是未经授权而获取、控制包含有信息的载体,或采取任何技术手段而取得的;获得信息是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贿赂、_____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的结果;获得信息的地点是未经授权而进入的地点;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

竞业限制:

4、保密义务: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不组织、不参加任何与甲方竞争的企业,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行为。

5、保密信息的使用:除因工作需要之外,乙方无论受聘于甲方期间还是聘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以后,保证不使用、不发表和不泄露有关甲方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残缺、不污损,在甲方指示和在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6、负责高级管理、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无论是因故还是无故终止、解除合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的产品或相关类似的业务及不向这些企业提供技术性指导等顾问工作,也不得引诱现在是或在其终止、解除合同前任何时候是甲方职员的任何人离开甲方。(竞业限制及其补偿)。

7、文档的移交处理:当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乙方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本和复印的资料)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8、发明归属文档上交:乙方应该写出并保管第6条涉及的发明、革新或设计的文字记录,并及时将这些记录及补充的说明提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10、乙方承担因泄密或非法使用、转让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侵害的责任。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保密要求违反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或显失公平、加重保密义务的,甲方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11、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交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1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均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签字生效。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六

本文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论述了数字图书馆可以受到的法律保护的诸环节以及受到保护的'各个方面,说明了数字图书馆如何获得保护,并分析了现有法律体系对数字图书馆保护的不足,科学地解决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既要寻求法律保护,也要积极采取新技术手段.

作者:包秀丽作者单位:双鸭山市图书馆,黑龙江,双鸭山,155104刊名:黑龙江史志英文刊名:heilongjiangshizhi年,卷(期):2009“”(7)分类号:g25关键词:数字图书馆图书馆建设知识产权法版权保护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七

乙方:

鉴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服务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为了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的知识产权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摄影器材有偿租赁服务期间,参与并配合甲方拍摄制作业务项目制作过程中完成拍摄制作的所有影像素材资料。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影像制作设备中所有由甲方组织拍摄并制作的影像素材内容产权归甲方及甲方的项目客户所有。

第三条甲方完成项目制作过程中的拍摄任务后,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完成由甲方组织拍摄制作的所有影像素材资料。甲方确认影像素材完好无损后,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须删除其摄影器材内所有甲方组织拍摄的所有影像素材。

第四条乙方不得私自存留或转存甲方组织拍摄的影像素材资料。不得私自将甲方组织拍摄的影像素材资料内容以任何形式转让与第三方使用。

第五条甲方有偿使用乙方的摄影器材,使用完毕后须依照租赁合同支付租赁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的《摄影器材租赁合同》的附件,与《摄影器材租赁合同》同时生效和失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八

(法人单位用)。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全称)。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就我公司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单位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向__________单位)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单位向我公司(或我公司向__________单位)增资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九

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在工作开展中,主要通过以下联络方式沟通信息:电话:手机:传真:email:开户行:户名:账号/卡号:以上联络方式,是本人工作中使用的联络方式,通过以上方式洽谈,传递的信息,凡涉及的所有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电话洽谈、email、传真、扫描等等文件及信息均专属于禹王公司,属于保密范畴。

绑定书上的银行帐号为本人每月领取工资的唯一卡号。

(注:上交时请附上银行卡正面(带卡号一面)复印件一张。)。

声明人(签字):。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十

学好法律知识,不仅可为自身遇到法律问题时提供支持,也能帮助别人解决类似的问题。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正义和效益的本质是和谐,因而知识产权法的各项制度和规范中也包含着和谐的理念。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环节,商标法把具备“显著性”并“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标识作为注册商标的条件,同时还明确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能注册并禁止使用;专利法首先确立了“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并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还把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作为授予专利权的除外情况。这些规定不仅确保了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授权质量,也保证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和谐。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上,专利法明确界定了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著作权法也对共同创作作品、委托创作作品、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暗含着个人利益之间的和谐共处。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专有权决定着知识产权的行使必然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对此,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同时,对这种专有权的行使和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公共秩序限制、时间限制、地域限制、权能限制和行使范围限制。尽管这些限制在知识产权的不同制度中的表现和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功能和目标却是相同的,即在知识产权行使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达成了和谐。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知识产权法不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列举和界定,从权利和责任的角度使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得以协调。

但是,知识产权法并没有将和谐作为其价值目标,更没有作为其终极价值目标,其对和谐的追求也仅仅局限在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在中国是缺位的。例如,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专利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商标法的立法目标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三部法律对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都作了明确的表述,但却无一将和谐作为价值目标或终极价值目标。在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缺位,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

一般来说,法的价值的实现是法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过程和结果,也是法的价值冲突被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它的实现依赖于其内涵的各个价值冲突的解决。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世界各发达国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较为成熟、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的背景下,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和归属环节,各种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专门以抢注商标然后再高价出售为职业的群体,商标恶意异议也很猖獗,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纠纷亦频繁发生。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滥用和知识产权垄断问题日益严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成为焦点。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环节,“中国仍然缺乏一个宏观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战略,同时,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知识产权政策,由于机构叠床架屋、职能划分不清等原因,也难以实施。”[22]执法水平、司法水平和守法意识都有待提高,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规定了跨类保护的特殊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全类保护的倾向,甚至有绝对化保护的倾向。[23]有学者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知识产权自身无形性特征决定的权利边界模糊的原因,还有中国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原因等等,[24]但笔者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各项法律制度间的价值分工与合作厘定不清,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不能成功地由静态转换成动态所致。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冲突发生在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实现的各个环节。既有正义与效益的冲突,也有各相关利益主体价值观念的冲突,如同一主体基于不同因素的考虑或不同主体各自切身利益对同一法律价值产生不同的认识和价值期求。在知识产权法的形成制定阶段,它集中反映在对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认识不同的立法者的不同的立法主张,这种主张有两个方面的内容:某一法律应否制定及某一具体法律规范如何进行规定。例如,面对中国名胜古迹名称和旅游景点名称被大量抢注为商标的情况,是由商标法规范,或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抑或留给道德规范?如果由商标法规范,则有允许注册和不予注册并禁止作商标使用两种选择,选择前者,则选择了效益价值,但如何规范名胜古迹名称和旅游景点名称的商标使用行为,则关系到商标法的和谐价值实现问题;选择后者,则能有效地避免抢注行为,维护了和谐局面,但实质上不仅有违正义价值,也与效益价值不一致,因为这样规范也同时剥夺了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经营者利用注册商标对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进行维护和产业开发的权利,这种和谐也不是我们所倡导的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如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则针对性不强,而留给道德规范,则是维持现状。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过程中,价值冲突大概表现为执法者和司法者对相同案件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及守法者对同一法律的不同理解两种情况。前者如前述的“上岛咖啡”案的一审与二审的不同判决,后者如人们对商标显著性之要求的不同理解、对著作人身权性质的不同理解等等。

可见,解决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冲突,保证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的实现,就必须把和谐价值的理念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中。因此,中国目前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首先,在立法上把和谐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为此,必须加强对法的和谐价值的理论研究。理论是观念的升华,也是制度的基础。古往今来,尽管“和谐”思想源远流长,但将“和谐”上升为法的价值,并形成法律制度,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还是一个崭新的重大课题。只有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为和谐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历史起源。

知识财产起源已不可考,一种说法是起源于欧洲威尼斯,中世纪的威尼斯商业允许买卖技术与纺织的图样,可以登记买卖,并且于取得专利权之后独家贩售。

其后推广艺术作品也可以买卖,视为代表作者人格权之一的权利。艺术品因为作者而有不同的价值,例如法国收藏艺术作品时特别强调艺术家身份,以强调艺术品的价值。

中国十三世纪前期,南宋已有比较成熟的著作权和版权保护法规,那就是两浙转运司于嘉熙二年(1238)为祝穆《方舆胜览》所发布的《榜文》,以及淳佑八年(1248)行在国子监发给段昌武开雕《丛桂毛诗集解》的《执照》。

主要分类。

工业所有权,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原产地地理标志等。专利保护期一般20年,工业设计保护至少10年,而商标则可无限期保护。

著作权,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诸如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诸如绘图、绘画、摄影和雕塑以及建筑设计。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艺术家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著作权持续到作者逝世后至少50年。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企业可以认定任何信息为“商业秘密”,禁止能够接触这些机密的人把秘密透露出去,一般是通过合约的形式来达到这种目的。只要接触到这些秘密的人在获取这些机密前签署合约或同意保密,他们就必须守约。商业秘密的好处是没有时限,而且任何东西都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属商业秘密,100多年来外界都无法获知可口可乐的全部成分。

发展战略。

美国。

1979年,美国政府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并第一次把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从此,知识产权战略成为美国企业与政府的统一战略。美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扩充。1980年通过《迪拜法案》,1986年又通过《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2000年10月众参两院又通过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运用程序。此外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此同时,美国同时非常注重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如美国chi研究公司的“专利记分牌”系统,运用文献计量分析方法,对科学论文和专利指标进行研究,现在已经被许多国家使用。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知识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评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5、一般无形资产出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6、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以商标权出资,提供商标主管部门批文;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文件。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十一

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义务:

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

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

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

获得信息是未经授权而获取、控制包含有信息的载体,或采取任何技术手段而取得的;

获得信息是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盗窃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的结果;

获得信息的地点是未经授权而进入的地点;

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

竞业限制:

1.保密义务: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不组织、不参加任何与甲方竞争的企业,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行为。

3.保守构成秘密信息要素的信息:甲方的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未被公众所知,但未产生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众知识,这种信息整体仍然具有保密价值,因此乙方同意遵守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处于秘密状态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不得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部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秘密。

4.保密信息的使用:除因工作需要之外,乙方无论受聘于甲方期间还是聘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以后,保证不使用、不发表和不泄露有关甲方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残缺、不污损,在甲方指示和在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5.负责高级管理、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无论是因故还是无故终止、解除合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的产品或相关类似的业务及不向这些企业提供技术性指导等顾问工作,也不得引诱现在是或在其终止、解除合同前任何时候是甲方职员的任何人离开甲方。(竞业限制及其补偿)

6.文档的移交处理:当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乙方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本和复印的资料)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7.发明的归属及报告: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由甲方资助或由甲方提供工作环境创造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为了甲方的利益,应将其职务创造中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同时协助甲方获得和增加上述权利。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向甲方完整透露关于业务活动的一切构想。

8.发明归属文档上交:乙方应该写出并保管第6条涉及的发明、革新或设计的文字记录,并及时将这些记录及补充的说明提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9.时效及时效期内应遵守的规则:鉴于甲方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重要价值,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述义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和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壹年内有效,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长期有效。

10.乙方承担因泄密或非法使用、转让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侵害的责任。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保密要求违反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或显失公平、加重保密义务的,甲方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11.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1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均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签字生效

甲方: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十二

对法律细节和路线熟悉起来,可以保护自己在关键事项上所选择的合理行动及具体结果。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基础,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七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八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七十六条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十三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执行《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保护知识产权,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及承诺

甲方承诺: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预防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乙方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同时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配合甲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共同维护商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保证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提供

(一)乙方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义务

乙方销售的'商品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证明权利合法有效的文件;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应当具备有效授权文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当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1、商品标注注册商标的,乙方应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2、商品标注专利标识的,乙方应当具备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授权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3、商品涉及著作权的,乙方需查验商品知识产权权属,并取得有关权属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或者以书面合同方式取得其供货商的有关承诺。

(二)甲方保密义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负保密义务,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文件用作知识产权保护之外的用途。

第三条、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乙方应当保证其销售商品有关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应当立即改正。甲方发现乙方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有权通知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第四条、知识产权侵权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应当互相配合,迅速妥善地解决知识产权投诉、行政查处或者民事诉讼。

甲方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处理,如需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乙方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甲方,如果认为销售的商品侵权,应当及时停止销售相关商品。任何一方因乙方销售的商品受到行政查处或者被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条、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因乙方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上述损失系由甲方不当行为导致,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违反第二条约定,未承担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三条的约定,甲方因错误认定乙方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承诺,因销售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司法机关认定侵权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给甲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声誉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租赁合同。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提供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提供;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甲方有权暂停销售相关商品。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正确使用标记、标识,并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暂停销售有关商品。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其他约定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十四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1.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不侵权保证。

1.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1.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六商业秘密的保护:

1.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模具、夹具、工装及图文、资料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所有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七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八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九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十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十三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十五

不得不承认我国在初斯阶段对知识产权并没有强烈的观念,带来的现象就是随意复制、山寨别人的劳动成果,从而以最小的代价获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一家企业要建立一个受到大众认可的品牌,就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来研发、宣传、来保证质量。这时如果市场上出现大量侵权同类产品、同标识山寨产品时对这家企业就会造成致命的信任危机。

同样的,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受损失的不仅仅是企业本身,消费者同样也是最大的受害者。当消费者以买正品价钱买到山寨的产品后,其心情可想而知。而且山寨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根本没有售后服务可言,一但出现问题,消费者只能自己埋单。

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造者的尊重。一但这种尊重受到挑战,被践踏。那么,企业、作家、音乐家、科学家等就会失去创新创造的动力,这种动力的消失,其实也是民族竞争力的消失。换句话说,如果社会失去了发明创造,那么我们也就失去了生活。

例:我国三大鞋都为全世界提供大约70%的各类衬衣,但价格方面一直是白菜价,这是什么造成的呢?难道我们的企业制造出来的东西真的这样差,或真的这样没价值吗?其实不然,中国制造不差,差就差在忽略了自主知识产权与自主品牌的重要性。

例:上世纪90年代,我国原创音乐盛行,一批优秀的唱片公司与音乐人不断涌出。但随之而来的是盗版唱片与音乐网站将音乐人费尽心血所创作出来的作品共享于各大平台,使得音乐人失去了经济回报,使得唱片公司卖不出唱片,使得制力于投身音乐的艺术人才对前途感到迷茫,从而失去了继续创作优质音乐的动力。这些都使得中国乐坛的原创能力被重创,唱片业更是被盗版一举摧毁。

建立一个知名品牌就是建立了一张名为诚信的名片,任何投机取巧永远只配取短视之利,永远的山寨换之而来的是一个永远没有未来的明天。我国在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保护知识产权就加以格外的重视,也是从那时开始,国家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能够增强经济实力,我们的民众与企业都纷纷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能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利益。

正因为此,我国近十几年来,加大利度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造者的利益与权力,严利打击山寨。

例:8月21日乌鲁木齐海关下属的阿拉山口海口关查获了3万多双侵犯知识产权的鞋类产品,其中有耐克、阿迪达斯、reebok、newbalance、匡威、ugg、onitsukatiger、asics总共8个全球知名品牌鞋。

类似这样的案件,我国政府职能部门这些年查获了多起,而且通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这些宣传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了进来,真正发挥了社会监督与沟通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需要我国职能部门监管,更需要民众的监督、企业的自觉。当这三者全面发挥作用时,相信我国将会诞生一大批优势的品牌,诞生一批可以承传百年的全球性民族品牌。那时,人民可以大胆的购买我国本土品牌,我国的经济水平也会进一步水涨船高。

企业本身需更积极主动事关知识产权不得有半点马虎。

企业本身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能听之任之,如若发现应该积极应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可惜的是在这一方面,本土企业与国外优秀企业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例:208月份,阿迪达斯起起诉forever21侵权三道杠商标。为了一个简单的标志,阿迪达斯打起了官司,但在商场浸淫多年的阿迪达斯,又怎么会不明白这个标志背后所代表的含义?阿迪达斯三条杠标签多年来已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高端、时尚、质量的印象,这种印象转换而来的是销量、业绩与市场。所以,阿迪达斯果断起诉。

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知识产权更是与整个社会的创造力息息相关,人们幸福美满的生活离不开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而这些服务往往又源于好的创造,所以让我们一起对侵权说不,让我们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每一位创造者的利益,哪怕只是您也了一篇原创文章,他人也无权不经过你的同意就私自利用。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十六

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就甲方制造之“_____”产品所涉及的依法获得商标专利、宣传品、证照等全部知识产权的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其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_______”系列产品时,以_______公司或经营(销)部的名义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登记注册上述名称,并经营甲方产品。

第二条:乙方确认甲方拥有“_______‘产品及”_______“字号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仅在授权时间及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授权期内充分维护甲方的'形象、信誉,并作好产品技术保密的工作,不能将产品技术披露给第三方,不能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

第四条:本授予权协议自双方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另行签订)及期限为起始至终止。双方同意无论因何种原因不再继续合作时,本授权随即终止。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收回知识产权授权时,乙方应交还全部技术文件、宣传品(资料)相关所有证照,同时在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_______“字样。在甲方收回授权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经营甲方竞争双手的任何产品。

第六条:乙方有下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可收回授权:

乙方未能专业为甲方代理产品时;。

将甲方的知识产权擅自转让给他人使用时;。

为甲方竞争对手销售产品或销售任何仿制产品时;。

有事实证明其他对甲方的利益有损害的行为产生时;。

代理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各种原因合作关系终止时。

第七条:本协议的变更、续签及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______年。

第九条:本协议由甲方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机关备案。

第十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交甲方所在地商标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十七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为保护知识产权及确定乙方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1、本协议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研究开发成果。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位开发成果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3、乙方任何职务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协助甲方为保护取得的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发成果归甲方所有。

6、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商业秘密,所取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下列情况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一、该研究、开发成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二、实际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

三、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7、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取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报说明。

8、乙方调入甲方任职,其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转让给甲方,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确保甲方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的保护。

10、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信息。

1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秘密规章、制度。对本人履行职务掌握的甲方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研制进展情况、技术数据等甲方要求保守的商业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漏。

12、乙方保证在甲方任职期间保守因工作需要接触或掌握的其他商业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公司其他技术、管理人员询问、了解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13、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露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人员)。

1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除非得到批准,不得将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相关文件带离公司。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给甲方。

15、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16、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疑问性服务。

17、乙方保证与甲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到同甲方处于竞争状态的公司担任与在甲方期间所承担工作同种类工作。

附则。

18、本协议所指聘用期(含试用期)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乙方离开甲方时间,是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19、乙方辞职需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事宜后方可离职。

20、若乙方违反该协议内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十八

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新制作能力的一种保护,要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能听之任之,如果发现应该积极应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同时,要建立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防止企业的垄断发生,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即科技强国。

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

(一)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向海关提出查处。

(四)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分为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知识产权。

合同。

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这种保护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严重侵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五)其他行政部门查处。

与知识产权相关侵权行为涉及的行政部门。如食品工艺可能需要相关监管部门介入。

一般来说,各个部门查处并非完全独立,有时需要同时使用多个机关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维权。企业当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时应及时维权,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国家和企业都纷纷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采取措施,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实现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国家的发展,凸显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

不得不承认我国在初斯阶段对知识产权并没有强烈的观念,带来的现象就是随意复制、山寨别人的劳动成果,从而以最小的代价获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一家企业要建立一个受到大众认可的品牌,就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来研发、宣传、来保证质量。这时如果市场上出现大量侵权同类产品、同标识山寨产品时对这家企业就会造成致命的信任危机。

同样的,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受损失的不仅仅是企业本身,消费者同样也是最大的受害者。当消费者以买正品价钱买到山寨的产品后,其心情可想而知。而且山寨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根本没有售后服务可言,一但出现问题,消费者只能自己埋单。

保护知识产权是对创造者的尊重。一但这种尊重受到挑战,被践踏。那么,企业、作家、音乐家、科学家等就会失去创新创造的动力,这种动力的消失,其实也是民族竞争力的消失。换句话说,如果社会失去了发明创造,那么我们也就失去了生活。

例:我国三大鞋都为全世界提供大约70%的各类衬衣,但价格方面一直是白菜价,这是什么造成的呢?难道我们的企业制造出来的东西真的这样差,或真的这样没价值吗?其实不然,中国制造不差,差就差在忽略了自主知识产权与自主品牌的重要性。

例:上世纪90年代,我国原创音乐盛行,一批优秀的唱片公司与音乐人不断涌出。但随之而来的是盗版唱片与音乐网站将音乐人费尽心血所创作出来的作品共享于各大平台,使得音乐人失去了经济回报,使得唱片公司卖不出唱片,使得制力于投身音乐的艺术人才对前途感到迷茫,从而失去了继续创作优质音乐的动力。这些都使得中国乐坛的原创能力被重创,唱片业更是被盗版一举摧毁。

建立一个知名品牌就是建立了一张名为诚信的名片,任何投机取巧永远只配取短视之利,永远的山寨换之而来的是一个永远没有未来的明天。我国在20xx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保护知识产权就加以格外的重视,也是从那时开始,国家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能够增强经济实力,我们的民众与企业都纷纷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能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利益。

正因为此,我国近十几年来,加大利度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造者的利益与权力,严利打击山寨。

例:20xx年8月21日乌鲁木齐海关下属的阿拉山口海口关查获了3万多双侵犯知识产权的鞋类产品,其中有耐克、阿迪达斯、reebok、newbalance、匡威、ugg、onitsukatiger、asics总共8个全球知名品牌鞋。

类似这样的案件,我国政府职能部门这些年查获了多起,而且通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这些宣传让普通民众直接参与了进来,真正发挥了社会监督与沟通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需要我国职能部门监管,更需要民众的监督、企业的自觉。当这三者全面发挥作用时,相信我国将会诞生一大批优势的品牌,诞生一批可以承传百年的全球性民族品牌。那时,人民可以大胆的购买我国本土品牌,我国的经济水平也会进一步水涨船高。

企业本身需更积极主动事关知识产权不得有半点马虎。

企业本身也要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能听之任之,如若发现应该积极应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可惜的是在这一方面,本土企业与国外优秀企业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例:20xx年8月份,阿迪达斯起起诉forever21侵权三道杠商标。为了一个简单的标志,阿迪达斯打起了官司,但在商场浸淫多年的阿迪达斯,又怎么会不明白这个标志背后所代表的含义?阿迪达斯三条杠标签多年来已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高端、时尚、质量的印象,这种印象转换而来的是销量、业绩与市场。所以,阿迪达斯果断起诉。

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知识产权更是与整个社会的创造力息息相关,人们幸福美满的生活离不开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而这些服务往往又源于好的创造,所以让我们一起对侵权说不,让我们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每一位创造者的利益,哪怕只是您也了一篇原创文章,他人也无权不经过你的同意就私自利用。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地说包括:1、外国人如何在内国取得知识产权以及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依据什么法律,是内国法、外国法、还是国际条约;2、内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如已经在外国取得的某一项专有权如何在内国也同样得到法律保护。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绩,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

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保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因此获得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通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上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其次,是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

再次,是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在人民法院深入进行司法改革,强调严肃、公正和公平执法,为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可靠司法保障的背景下开展的。也是在我国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规定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情况下开展的。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四,是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往往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为保护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作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完成收转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

第五,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他们本身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意识有无或高低,对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等都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部门,并制定了一系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以完善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对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有的将发明专利的专利号等仅起到包装装潢作用等。知识产权人的自我救济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就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各类请求权的行使等等。

上述五个方面的保护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理的立体防线,才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才能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才能为人类智慧之火,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能保障科技创新的战略任务得以实现。此外,最为基础、最为重要、最为迫切、难度也最大的,是树立和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此种意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实现社会的真正文明。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20xx年10月进行修订;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20xx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20xx年10月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实施上述法律的条例、细则,确定了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均属于实体法,没有冲突法条款。

一、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依法取得专利权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可见,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二是该国与我国有互惠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必须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专利代理部、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外国人必须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下列文件:(1)国籍证明;(2)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证明文件;(3)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的人就同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可以凭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证明文件,在我国享有优先权,即依第一次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商标注册问题,依照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就是说,我国对外国人的商标注册采取了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几十万件商标在我国注册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以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委托代理,必须正式办理经过公证认证的。

委托书。

和有关证明文件。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按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国务院规定,从1985年3月19日起,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已向《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其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的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从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享有优先权。凡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出书面声明,以及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和其他有关文件。

我国出口商品需在国外注册的,应依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对方国家规定的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首先在我国工商管理机关注册,并委托中国国际商会代理,在外国申请注册。

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国际保护也采取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其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是否发表,均作为中国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外国人已在我国境外出版的作品,应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上述外国人的作品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首次出版,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都在我国境内像中国公民的作品一样,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如要在外国受到法律保护,可以根据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公约某一成员国首次出版,在其他成员国也同时等到法律保护,或者首次在我国出版后的30天内也在《伯尔尼公约》某个成员国中出版,将被视为同时出版,则可以受到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保护。

总上所述,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是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并且能更好的利用国外的知识产权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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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实用19篇)篇十九

乙方:__________。

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义务:

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

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

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

获得信息是未经授权而获取、控制包含有信息的载体,或采取任何技术手段而取得的;。

获得信息是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盗窃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的.结果;。

获得信息的地点是未经授权而进入的地点;。

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

竞业限制:

1.保密义务: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不组织、不参加任何与甲方竞争的企业,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行为。

2.保守构成秘密信息要素的信息:甲方的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未被公众所知,但未产生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众知识,这种信息整体仍然具有保密价值,因此乙方同意遵守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处于秘密状态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不得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部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秘密。

3.保密信息的使用:除因工作需要之外,乙方无论受聘于甲方期间还是聘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以后,保证不使用、不发表和不泄露有关甲方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残缺、不污损,在甲方指示和在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4.负责高级管理、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无论是因故还是无故终止、解除合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的产品或相关类似的业务及不向这些企业提供技术性指导等顾问工作,也不得引诱现在是或在其终止、解除合同前任何时候是甲方职员的任何人离开甲方。(竞业限制及其补偿)。

5.文档的移交处理:当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乙方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本和复印的资料)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6.发明的归属及报告: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由甲方资助或由甲方提供工作环境创造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为了甲方的利益,应将其职务创造中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同时协助甲方获得和增加上述权利。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向甲方完整透露关于业务活动的一切构想。

7.发明归属文档上交:乙方应该写出并保管第6条涉及的发明、革新或设计的文字记录,并及时将这些记录及补充的说明提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8.时效及时效期内应遵守的规则:鉴于甲方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重要价值,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述义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和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壹年内有效,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长期有效。

9.乙方承担因泄密或非法使用、转让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侵害的责任。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保密要求违反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或显失公平、加重保密义务的,甲方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10.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11.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均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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