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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一
地域封锁、部门争权、行业垄断等因素对市场自由化竞争的限制很大,与物流行业的系统化、综合性发展需求不相符,因此,要实现地区物流行业区域化发展,必须从大局出发,全面统筹,围绕大型物流集散枢纽、物流通道、物流结点等要素全面规划,做到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在制定统筹规划的时候要结合各地区发展资源及地域布局状况,要将大物流的概念注入地方立法中,加强区域间的沟通,更好更快地推进物流行业的发展。应当考虑包括现有交通运营布局、枢纽结点及预期发展状况;东北地区作为我国重工业发展基地,重要行业物流发展状况;东北地区作为东北亚地区中心,物流行业市场的对外发展优势等。
(二)制定统一的、专门性区域化物流法规。
物流起源于二战时期的美国,迅速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西方国家在物流法律法规构建、政府宏观政策调控等方面都各具特色,且促进物流业获得长足发展。制定全国性法律来规范物流业也是我国物流制度未来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发展要求,但是,地方特别是区域性的专门立法如果能够产生示范性作用,在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全国性立法的途径更加的科学。地区区域化现代物流发展也可以考虑结合整体性的基础打破区域内地方封锁,以区域协动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区域性法规,对物流的一些基本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如物流市场主体资格、物流市场的准入标准、市场运行规范、管理体制、相关技术标准等。
(三)制定统一、高效的物流管理制度和行业组织规范。
物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化的自由竞争秩序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共同努力来保障。各国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以机动运载工具为特征的现代运输业的发展需要政府制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内在优势、充分协调运输系统发展的政策法规。政府对物流业的管理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制定和实施现代物流发展促进制度,放宽对物流市场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檻,消除有关部门对物流市场的垄断,鼓励竞争,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其二,制定和实施物流设置供给制度,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构建物流业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物流业的信息化、专业化,促进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高效发展。其三,确立统一的物流业管理机构,改变物流管理政出多门的现状。此外,政府机构设置、专门化程度也应涵盖在管理制度之中。
在物流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中介组织,特别是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相伴而生并逐步发挥政府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建立健全相关立法的同时,应当将物流行业组织考虑在内,一方面加强对他们的重视和扶持,提高其发挥作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对相关组织的活动进行规范的监督,保障物流行业的规范化运行。
(四)制定并推广物流行业标准以适应物流行业标准化要求。
物流行业标准化是现代市场意义下保障公平、自由竞争,保障物流行业规范化运行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再加上wto框架内的行业发展要求,我国相继制定了一些物流标准,尤其是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全国物流标准20-20发展规划》,继而制定了相关的物流术语、物流企业、物流成本、物流园区、物流服务、物流设计、物流中心、通用平托盘、国际货运代理等方面的通用类标准,为物流行业现代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然而,也应看到我国物流标准化还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在标准的制定上,存在着各有政策、多头管理、标准不一的局面,在实际中容易出现执行混乱的局面,标准的可行性大大降低;第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推行物流标准化;第三,物流系统的信息化是我国物流标准制定的弱项,建立统一可参照的信息标准可以大大降低信息系统开发费用和连接各系统的成本,还能够为整个物流系统中的用户提供标准化数据来源,保证物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二
2016司法考试马上就要来临了,我相信在这波司考大军中,总有一些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的。在接下来的俩个月里,复习是次要的,心态才是关键。不管你多么的非法律专业,但是参加了考试,毕竟资料不会少看,那么,本站司法考试专栏为你提供几个非法律专业备考复习2016司法考试的攻略,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一、战略上:
1、不要为了考试而辞职。
如果你的工作不是忙到不可开交的份上,我劝04年的考生不要一时冲动去辞职,辞职会给你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
2、不要到处宣扬你参加了司考。
吾国民众多好“看别人好戏”,这些小人如夏日蚊帐外的蚊虫,虽然咬不到人也嗡嗡作响扰你视听。特别是那种小心眼的上司,更不能对她漏半点秘密!
3、一鼓作气,背水一战。
曾经看到有些考友参加过多次律考和司考,很佩服他们再考的勇气,但是我更欣赏〈战国策〉中的名言: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虽说失败乃成功之母,但失败同时带来的心理阴影是不利于下次考试的。
4、娱乐学习、熊掌鱼翅?
时间有限,娱乐和学习,只能选其一;想过司考就在3个月内和disco、酒吧、饭局、逛街等说拜拜!还有别老挂在论坛上和别人辩!
二、战术上:
1、选好书,读对书(4点建议)。
a、务必精读当年的司考指定用书。
和中国的众多考试一样,司考是个八股文考试!有的考友广纳法学届百家之言,其实那样不利于考试,司法考试不是培养做学者的考试,不需要百家争鸣,遇到疑惑就查指定用书!还有一点是提醒考友的,一定要看当年的司考指定用书,当年不是往年的,切记!!!
b、精选1-2本参考书。
参考书宜精不多,多了你也看不过了,只能用来装饰书橱!我大力推荐李建伟的《重点法条》,还可选一本万国的司法考试的文书写作。
c、倍受批评的白皮书还是要买。
正如大家批评的那样,白皮书的答案有很多错误,题目难度也比司考要浅,但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还是不得不买它!因为它可以给你指明每个章节的重点所在,同步检验和强化你的看书效果。
d、离地七寸的笔记不得不看。
网上的复习资料特别多,提醒考友注意了:作者水平良莠不齐,慎重选择!我走了很多弯路后给大家推荐离地七寸的笔记,在南方网和法专上有下载的。(嘿嘿,下载后可以放在办公室的电脑里,老板不在时看,该方法很隐蔽)。
2、做3套以上真题或复习题。
建议做2-3套真题,有空的话再做点复习题,有助于熟悉题型,(我用的是03年万国黄色封面的复习题集)。每年考试题目内容虽变,但题型是类似的,而且真题也有利于你体会考试的重点。
3、参加一个辅导班。
对于非法本的考友,有条件的话参加一个辅导班,一个即可!辅导班上,老师能给你指条明路,有时候也能听到些司考的最新动态(信息就是分数),但是不要迷信老师的押题!我建议在上海的考生参加华东政法的辅导班:第一、比青浦的辅导班便宜多了,第二、周末上课不影响上班。但是考友不要对每个老师抱很高的期望,有些老师固然不错,但有些老师是来扒分的。俗话说:老师领进门,成才在自己。
4、安排严密的日程,确保3月内完成复习计划。
我安排了3个月的复习时间,但最后一个月由于上班忙,只好把行政法、宪法、法理忍痛割爱,只匆匆看了一遍《重点法条》。建议非法本的考友用4个月的工作之余复习,那样时间就比较宽裕了。
三、具体工作复习策略。
1、最先看的应该是民法,其后是合同法,然后是国际经济法,这3部相通的,第二轮是刑法,第三轮是看3部诉讼法(可以比较着看),第四轮是需要强化记忆的的法制史、法律道德、文书等。
2、对于民法,刑法,合同法和3个诉讼法,由于占分较多,适合仔细复习。建议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同时使用4本书:法条,《重点法条》,指定用书,白皮书。我的方法是:对照法条和《重点法条》看第一遍,然后是指定用书和白皮书,建议看完一小节就做白皮书,然后按照白皮书提示,在书上划重点!
对于法制史、法律道德等也不能放弃,很容易得分的科目,主要是根据老师划的重点复习。文书可以在考试前强化看格式!这3门不要放弃呢!
三国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教材和白皮书结合为妙,因为《重点法条》和离地七寸的笔记都没有关于三国的内容,而三国法考分不少。约40多分,考点又多,可以考得很徧,所以必须精确记忆。(我03年司考吃了不仔细看书的亏)。
商法、经济法等科目不建议做白皮书,因为太费时间!可以看〈重点法条》,能拿多少分听天由命吧!
由于最后一月中有2周工作繁忙,宪法、法理、行政法我只是翻了翻,所以不敢有建议,以免误导大家。
3、司法考试是过关考试,不是争当三好学生要考得优秀,所以抓大放小是必须的,抱好西瓜后在捡芝麻。当然一些小课中容易的分数也要拿好了,比如说法制史和法律道德。
过司法考试并不难,法律不是门槛很高的学科,只要认识中国字并有点逻辑思维的人都能考(精算考试才叫难),司法考试与其说难,不如说考的法律条文多,记忆任务繁重,如果不是三天打雨两天晒网的考友应该都能过!司考其实只是众多非法本转行,从事法律工作的第一步,下一步是如何面对律师事务所第一年的低工资和案源问题(处理人人际关系远比考试难)。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三
建设现代化的法治社会需要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本文认为只有通过更加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才能培养出基础素质过硬的法学人才,通过更加合理的司法考试制度才能选拔出综合能力优异的法律精英,通过更加完备的法律实务技能训练才能培养出业务技能精良的司法工作者。从而培养出一支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
现代化的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现代法律职业教育具备三个要素:健全的法学教育制度,科学、合理衔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业充分的身份保障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健全的法学教育制度、特别是高等教育制度来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整体人文素质,通过合理的司法考试制度来选拔优秀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全方位的实践培训来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实践业务能力。
一、现代法治要求复合型的法律人才高等教育。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需要具备多种综合素质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这种法律人才应该具备三种基本素质:牢固的法律专业知识、全面的社会人文素质和扎实的法律实务技能。而成为真正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第一步是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大学的法律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
这是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以及相关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性知识准备,没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就不可能真正领会到法律的真谛,不可能养成法律人的全面素质,不可能获得并增长法律思考与法律思维的能力,更不可能真正掌握自如地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技能,从而不能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法律人。这种专业知识的学习是法律教育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一步,这就要求高校教育进一步夯实学生的基础知识,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素养。
(二)更为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知识。
对大学法学学生来说,仅仅具备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其还必须在获取专业的知识的同时,尽可能地扩展知识领域与范围,特别是需要广泛而全面地学习或吸取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以及自然科学各个学科的基础知识,因为这些知识在以后的司法工作中非常重要,它们是我们进行法律推理所必不可少的基石。这些知识能够为法学的学生提供理解法律、理解社会、理解生活的背景与辅助条件,并且对于学生加深对法律本身的理解以及对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实质把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帮助和促进作用,这对于将来学生变成司法工作人员之后,能够综合、全面、准确地把握和判断各种实际的法律争议和法律纠纷,恰当地处理相关的法律问题,意义重大。一个只能教条式地背诵法律条文的人,将来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律实务的处理肯定也是机械而无生气的,这种处理方式难以有效地解决远比法律条文更为复杂的现实社会诸多问题,因此,教条的法律理解对社会矛盾的恰当化解、社会纠纷的合理解决、法律争议的正当了结、良好的生活秩序的长久维持等方面的帮助会非常有限。
高校法律教育应该全面关注学生的素质教育,加大其他专业优质课程的开设,帮助学生提升多学科思考的理论能力。同时,应该注重提升学生灵活运用所有知识解决复杂的实践问题的能力,特别是理论推理能力。
(三)与实务相关的社会知识。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和学问,对于法律的掌握,除了专业的`法律知识,还必须对社会现实具有全面、准确而恰当的把握与理解。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注重对社会真切的把握,也就是说要有具体而全面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
这是当前阶段的大学教育最为缺乏的一种培养模式,因为大学比较缺乏实践操作的相关设施,大学教师也比较缺乏实践的操作能力。虽然现阶段有很多高校都可以帮助学生争取到进入司法机构实习,比如:检察院和法院进行实习的机会,但是,这种实习大都流于形式,对学生真正提升相关实践能力帮助不大。
所以,高校法律教育应该努力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多开展模拟法庭、法律工作者现场讲座和指导活动,以更好地帮助学生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高校学生毕业之后,还不能直接参加司法工作,其还需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资格,这种司法考试是选取优质学生参加工作的过程。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人才,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人才是由高等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系统的法学知识和一定的法律技能都是通过学院式教育方法进行传授的,司法考试是对法学教育的产品进行再次筛查的过程。
因此,司法考试必然与法学教育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设置一种科学的司法考试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高校的法律教育改革。
对于司法考试制度,必须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选任、司法公正、法治国家的建设结合起来加以认识,而不单纯地将其归结为一种考试形式本身。我国的司法考试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是几乎所有法律工作者必须通过的一种考试。这种考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输送了大量有用的人才。但是,这种司法考试本身又存在诸多问题。
我们设置司法考试的目标应该是将从高校毕业的学生当中选拔出优秀的人才,输送到各自法律工作岗位上面。这种考试不是为了选取只会考试的人。现代化的法治建设需要那种既懂法律基础知识,又能够掌握相关技能,同时又具有强烈的公平感的复合型人才,而单一的司法考试形式似乎难以满足这种人才的需求。
司法考试是一种单纯的考试形式,由于考试的应试性特点,记忆性考题和应试技巧的考题占了考试的相当比例,很多人忙于应付考试,这就使得很多非法学毕业的学生能够比较容易地通过司法考试,这些学生虽然在基础法律知识上没有欠缺,但是,却可能缺乏我们日常的司法工作实践中所必需的公平正义的理念,以及通过领会法学的真谛来灵活处理现实的司法难题的能力。
特别是,通过一次考试就确定考生的素质大小的做法最有问题。在现阶段,从中小学开始,机械的应试教育一直是我国教育的关键问题。学生们本应该在大学阶段摆脱这种应试教育的不良影响,尽量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人文综合素质。但是,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注重一考定终身的模式,而且,考试的题目大都是需要死记硬背的,这就又把大学教育导向了应试教育的不良模式之下。在这种考试制度的指导下,学生们只注重对法条的死记硬背,而不注重法条背后的诸多社会现实与理论问题。如果没有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足够的经验和理论基础的话,仅仅依靠几条干巴巴的法条,是难以成为一个合格的司法工作者的。
因此,我们应该完全避免原有的单词理论考试的模式,而采用一种两阶段的考试模式。我们应该采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的考试,第一个阶段的考试应该主要考察学生对基本的法律知识的记忆和理解程度,但是,此阶段的考试重点也绝不应该只是对法条的背诵,而应该是法条订立的理论基础,以及如何灵活运用这些法条来解决问题;第二阶段的考试是复试,这一阶段主要考察学生熟练运用已有的法律知识,对社会现象和涉诉案件进行批评推理的能力,这一阶段的考试应该特别重视考生的综合业务能力,特别是对那些疑难案件的理解,通过主观题、特别是论述题的形式,考察学生深入分析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能力。考生只有两次考试都合格,才能算通过考试。特别是第二阶段的考试,在阅卷中也一定要注意考生的发散性思考模式,注重考生的创新性思考,从而选拔出那些理论基础知识扎实,实践业务能力卓越的优秀人才进入我们的司法队伍当中。
而且,司法考试本身还应该注重通过灵活多变的考试形式来满足我国的现实紧迫的需求。比如,在国外完成法律学习的学生也许通过第一阶段的能力比较弱,但是,他们的国际法视野是我们急缺的,这就要求我们适当降低他们在第一阶段的分数要求,从而通过创新考试形式来选拔出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的这种改革模式反过来也能够促进高校的法学教育改革,学生在考试指挥棒的指引下,在注重法律基础知识积累的同时,也会更加注重自身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的综合能力的培养,从而更加满足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
三、法治建设与法律实务技能培养。
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现代化的法治建设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具备高水平的业务能力来处理负责的社会现实问题,这种能力不光是在理论能力,更重要的是实践操作能力。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来检测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是,对于实务技能,则很难通过具体的考试形式加以检测,必须通过专门的机构进行专业培养。
第一,法律的实践和实务能力是通过具体训练来掌握的。
第二,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重视理论法学教育,现有的大学法学院不具这样培养的相关硬件和软件,难以独立完成实务训练的任务,因此,需要设立更多独立的司法研修机构来专门进行实务培训。
这些司法研修结构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培训机构,比如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培训学院,还包括各自社会团体和培训机构所组织的培训活动,以及司法工作这之间的相互交流。司法机关的培训机构组织比较严密,教育模式比较正规,通过它们的培训,司法工作者可以学习到各种实践业务能力和实践案件的分析;其他培训机构比较注重更为细微的层面提升司法工作者的业务能力,比如法律问题与现实的政治问题或者经济问题、以及社会问题之间的关联等;司法工作者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帮扶是最常见,也最有效的提升业务能力的方式,通过这种交流,司法工作者能够时时处处考虑自身的不足,通过相互学习来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实践业务能力。
总之,培养符合建设现代的法治国家需求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需要在法律教育的各个阶段,即大学教育阶段、司法考试阶段和司法工作阶段进行改革,以努力提升法律人才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技能,健全其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从而促使他们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四
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种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同时做到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三)效率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则强调在执法时,要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五
引导语: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2017司法考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欢迎阅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有其自身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表意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该意思表示须完整地表达了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识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合同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要式行为: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定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
第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第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一,返还财产。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除返还原物外,还应退还由原物所在的革息。总之,原则上应使财产关系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第二,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皆发生赔偿损失的问题,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迫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六
下面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供参考。
(一)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并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别在于有无普遍的约束力。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1、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次序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2、位阶次序可以被打破但是必须要有更强理由。
(四)我国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两央、两高、两委(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的要求。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
(1)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公布后的30日内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两央、一高、一委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主体提出的被称为审查的建议。
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已经逐步成为促进生产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现代物流业是一个新兴复杂的行业,并结合制造行业、信息行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仓储行业等十多个行业向着行业一体化趋势发展,发挥着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开发区域经济发展潜力的重要作用。
物流法律制度现状及困境。
(一)我国物流制度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物流行业现代化水平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需求不断提高,与此同时,结合本国物流业发展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物流立法经验,我国规范物流行业相关规定逐步向专门化、系统化迈进。有学者从物流产业的角度,将物流产业划分为包括物流主体、物流行为和物流业务在内的统一体,而与此相对应来看我国物流领域的立法也包括三个板块,即调整和规范物流主体的法律、调整物流主体之间因法律行为而缔结物流关系的法律以及规范物流业务的法律。在笔者看来,虽然我国物流立法体系化不强,但是我们也应当从法制体系化的角度来认识、分析和思考,以期从中认识和比较制度上的不足,为我国全面物流制度的科学化建立和完善指明方向。当前来看,我国物流制度立法主要可从以下三个层面来认识:
一是法律层面。主要体现为涉及物流。
行业的民事立法,如道路、交通、航空相关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经济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当然,可以看出法律层面的立法并不是专门规范物流行业的,因此对物流行业中物流主体经营范围、标准等特殊性、专门化的因素无特别考量。
二是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为了适应物流行业的快速和专业化发展需求,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先后专门针对物流行业发展不同方面的需求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如《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现代物流企业管理规定》等,由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也曾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这样宏观性的指导文件。
三是地方立法层面。从整体立法状况来看,我国物流行业法律法规层面立法针对性、实用性不强,远远不能满足现代物流发展全国一体化、综合性发展的需求,倒是结合地方实际的地方性探索逐步显示出自己的优势。例如,福建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颁行了《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专门针对地方物流行业发展中的规划建设、行业管理、中介组织、人才培养、信息化平台建设、专门税收等问题做出具体的细化规定,使得物流行业发展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并且保障性、效率性明显提高。
(二)我国物流法律困境。
1.物流法律体系不尽完备。当前,我国物流行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散在合同、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效力层级分布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部门规章中,总体呈现出分散游离构架状态,没有形成独立、统一、有效的物流法律体系。然而,完善物流法律制度是现代物流国际化趋势的要求,也是物流现代化、规范化的要求,要求我国构建与现代物流业发展相适应的物流法律体系,为现代物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相关规定的立法层次较低。从我国当前物流制度发展现状来看,尽管我国物流行业发展过程中从有关民事、交通、航空、经济法律中基本可以参照适用,然而,直接规范物流行业的专门规定主要还是一些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规范相比法律来讲,一方面由不同的部门制定,标准不一,另一方面由于标准不一,各规定立法层级基本相同,加之部门利益掺杂,在执行上难免产生冲突。
3.缺乏专门化的物流单行立法。在物流业发展过程中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是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动力和依托。在物流业相对发达的国家,政府普遍高度重视物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现代物流是一体化的经济运动过程,通过运输、仓储、装卸、包装、流通加工和信息等各个物流基本活动的有机整合,对供应链中物资的流动进行统筹协调、合理规划、整体控制,实现物流系统整体最优。这种法律关系专门化、技术性的特点,迫切需要专门立法来调整。然而,目前我国相关规范层次低,交叉分散,无有效的法律对物流行业主体、行业管理、市场竞争秩序进行调整,也难以形成全国性的物流现代化发展规划格局。
4.物流管理体制不科学。由于物流行业的综合性发展需求,铁路、航空、商务、邮政、税务等部门都被纳入到物流运营过程中来,难免在政策、分工执行、监督等环节产生掣肘现象,影响物流行业的高效运行。此外,行业垄断、地域封锁、行政权力滥用等也会严重影响统_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性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与现代物流法律问题的契合。
(一)经济法规制现代物流法律问题的理论基础。
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理论基础问题争议素来已久,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融合发展的产物,其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因而社会性即其本质属性。现代物流法律问题在_定程度上超出了合同、买卖、仓储、运输、租赁、保管等由民法调整的私法领域问题,还需兼顾区域物流发展规划、市场统一调配、环境资源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等问题。
从经济法视角观察现代物流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意义:其一,实现自由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区域协调发展。市场经济自由是整个经济法体系所坚持的核心价值,市场经济自由固然需要被尊重,但反观现代物流业的特点不难发现,简单、无序的任由市场调节物流业自我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而,现代物流产业需要实现自身发展与区域整体发展的契合,才能实现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价值。其二,排除市场机制发挥的阻碍因素。当前,大部分地区物流行业发展存在行业发展迅速,但质量不高;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很多,但不够统一等问题,部分地区物流行业存在恶性竞争导致正规物流行业无法与无照经营、手续不全的“地下”物流企业利润相匹。因此,经济法之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法律理论基础便在于实现区域物流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区域内物流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规制现代物流法律问题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精神和立法内容方面都无法适应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的冲突和矛盾已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资源状况、物流需求状况迥异,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全国范围统一有效的高层次物流法律规范。物流业的市场潜力广阔,散布在市场上的各种资本不断跟进,许多资本也不做过多的分析和调研就盲目投资,导致市场处于参差不齐状况。,福建省发布《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其内容共25条,其中着重规定了物流业的规划发展、相关行业扶持协调等内容,从宏观调控角度为物流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八
法律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标准: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的可比性研究;。
(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九
法的效力指法的约束力,也就是法律的适用范围。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的适用原则。法的效力分为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了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对人效力资料,仅供大家参考。
1、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境外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须考虑中国法律与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1)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按中国刑法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1、属人原则,即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公民,只要是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受该国法的约束,但对于外国人,即使在该国境内,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2、属地原则,即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不论是否为该国公民,只要其身在该国境内,都适用该国法。
3、保护主义原则,即一国法的适用以保护该国利益为依据,任何人不论其是否为该国公民,也不论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侵害了该国利益,就适用该国法。
4、综合主义原则,该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既维护了本国利益,又尊重了他国主权,具有现实的操作性。
1.司法考试四卷法理学复习知识:法律效力
2.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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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司法考试法理学:关于法律责任的构成的内容
9.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的方法的内容
1、属人主义原则,以国籍为判断标志。
2、属地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为界限。
3、保护主义原则,以是否侵犯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为判断标志。
4、折中主义,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十
根据,2017年司法考试非法律本科仍可以报考,下面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今年司法考试的报名学历条件仍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报名时间为6月15日至7月4日,共20天;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考生可在规定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 )进行网上报名,对于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规定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根据《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今年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具体为以下科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等15门学科。另外,继续允许考生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5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考试时间仍是9月的第三个周末,即9月16、17日两天,每天上、下午各考一场,共四场。考试试卷仍为四卷,前三卷为客观选择试题、机读卡式答题,每场考试时长3小时;卷四是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长为3个半小时。
为解决好中西部基层以及欠发达地区法律人才不足问题,司法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今年继续实施放宽条件政策,在放宽条件地区报考学历条件放宽至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一般是挺公平的,不会出现地区差异,全国统一阅卷,但!阅卷毕竟是人阅,主观层面的东西无法避免。
你在北京考试,你的卷四也是拿到这些政法大学批,在新疆考试也是在这些政法大学批!
但是!你周围的同学是跟你一批卷子,所以同样的答案,如果你前后左右都是学霸的卷子,你的分数可能就会低一些,但你前后左右都是一些非法本,基础不好的考生的卷子,你的成绩就可能高一些。
因为阅卷人顺着批,看了好几十个学霸的答卷,突然看到一个普通的,就会觉得很差,但如果看了好多很差的卷子,突然看到一个普通的,就会很好。所以会有一定的主观因素,但一般都差不多的,所以大家考虑下。
还有那些机考地区的考生,如果你要换地域,也换一个不要很多985高校、学霸的地区。
1、明年会不会限制非法本?
从今年都加大放宽地区和司法部发言人的问答看来,有些地区是肯定不会限制的',因为有些地方司法人员严重缺乏,今年都在增加放宽区域,学历都是专科,所以全面限制全日制法学本科才能报考几乎是不可能的,有些地区专科能考人都不够,所以非法本可以在某些地区考,考了以后应该是有升证的途径的,不会一辈子只让你有c证或者b证。
2、今年会不会放水?
这个不知道,但最后一年,没必要再为难大家,增加难度是不可能了,从去年的难度看,确实没15、14那么怪,15有卷四风波,16的卷四就很正常,没有很低的分数,考的也不难,14的卷二刑法、刑诉很难。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十一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事实上,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调整。
法律部门离不开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有的法律部门的名称是用该部门基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来表述的,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但是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如大量的经济法、行政法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含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通常采取“准用性规则”的'表达方式加以规定)。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建立一国法律体系的关键问题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据,即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三)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到目前为止,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中并没有形成普遍可接受的单一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但是,这不能否定公私法之分的下列意义:有利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划定不同法庭如民庭与行政庭之间的管辖权限,为现行法律规定的解释提供基础。现在公认的公法部门包括了宪法和行政法等,私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这是因为存在既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有鉴于此,有人称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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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十二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造法易,执行难。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律之上。
权力和纲纪是不能同存共荣的。
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
法律就像蜘蛛网,只捕捉入网中的小者,而遇到富者和强者就只好听其把网子扯得粉碎。
当权者的观点就是最有力的法律。
法律对不够处罚条件的对象是无能为力的。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糅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的一种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唯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品。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造法易,执法难。
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法律敎育网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
信任。
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法律的。
生命。
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权利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法律敎育网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一份不公平的。
合同。
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
数学。
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
科学。
研究。
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十三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时效免责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这些场合,责任人应当向或主要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十四
近日,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
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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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十五
(1)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2)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
(3)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作到合理地区别对待。
(5)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上述四项归责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八个字。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十六
1.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2.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例题·多选题】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下列哪些表述不能成立?()(02-1-31)。
a.在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义务是可以相互转移的。
b.法律制裁是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c.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d.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答案】ab。
【考点】法律责任。
【解析】近现代法律遵循“责任法定”、“责任自负”原则,不允许法律责任的转移,因此a项错误。关于b选项,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相应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如系当事人主动承担,如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补救、不算是法律制裁。因此该项错误,关于c选项,从立法、执法、司法的关系来看,尽管它们都属于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的分配活动,但是执法和司法活动都必须遵循法律进行,从属于立法活动。因此相对于立法来说,执法和司法只能是第二性的,是立法基础上的再分配,而立法则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性分配”的活动。因此该项正确。关于d选项,执法活动从法的事实角度来看,是法在现实生活中被行政机关执行的过程,也是权力行使的过程。二者在过程上是同一的。因此d项亦正确。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十七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
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三)法律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
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在民法上,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存在明显区别,如责任主体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债权)还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等)等。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区别只能是相对的,典型的如产品责任案件,生产或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他人损害,会构成侵权责任,而如果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会又构成违约责任。
4.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
(1)一般规则:
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法律实践中的做法:
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十八
下面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提供了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法律原则,仅供大家参考。
1、概念: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者出发点。
2、功能:
1)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提供基础 2)作为审判依据 3)作为断案依据
1、对人对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
2、变化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易变性。
3、确定性上,法律原则较模糊;法律规则具有较高的确定性。
1、依产生基础: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
2、依覆盖面: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
3、依内容: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
1)存在与法律运作全过程
2)有分量问题,可“部分”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碰撞时,可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的适用。
3)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
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3)严格说明理由。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十九
201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基本概念分析。法理学这门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如果把法学这门学科比作一幢高楼大厦,那么法理学就是构筑这幢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稳,整幢大楼就会倒塌。因而,法理学的学习在整个司考复习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分值比例虽逐年升高,但本科目以理解为主,短期内很难迅速提高;另一方面,法理学中阐述的原理、原则贯穿于各部门法中,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是答论述题的内在逻辑“红线”。
在司考复习中,法理学是考生遇到的第一座大山。法理学难就难在它的理论性强上,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由于司法考试更注重检测考生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正因为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根据法理学这门学科的'特质,要学好法理学,从而在考试中获取好的成绩,需要特别注重下列诸端:
这是近几年司法考试题目的新趋势,不是从概念到概念,而是在个案中考察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就是所谓“客观题的主观化”,这就要求我们复习的时候要着重理解,有些同学总结的“一个概念、一个个案”的复习方法值得推荐,就是在复习教材的时候把概念具体化,重视教材里所举的例子,自己也要注意举一些例子来帮助理解。因为司考有了重视实践这样的特点,所以第二章法的运行就非常重要,第二章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立法的内容,要结合《立法法》来复习,第二部分就是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这两部分也是雷打不动的重点。
其二,基本概念要牢固掌握。
教材的第一章“法的本体”是司法考试客观题中的常规考察重点,学法网司考题库里面这个章节大量基本概念的考察题都出自这个部分,例如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法律责任都是一考再考的内容,这是无论哪一年考试都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其三,将案例引入复习环节。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英美法系国家,某种意义上而言,学习法律就是学习一个个的判例,这无不说明具体案例对于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在法理学复习中,引入案例分析可以让考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如何从抽象走向具体,或从具体走向抽象;案例分析还可以引导考生思考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发生作用的,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有何关系等等。法律|教育|网此外,经验总结认为将案例引入法理学复习中来还有助于加强考生对问题的理解,培养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高质量地完成司考目标。
另外,学习法理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问题,也要善于运用部门法的知识来论证、升华法理学的原理,或者运用法理学的知识来理解部门法。
总之,学好法理学,塑造自身法学基础理论修养,是司法资格考试考生必备的基本功之一。对于法理学的融通掌握,不仅直接汇及该部分的试题,而且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理解、掌握和相应的试题作答,都大有益处。
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通用20篇)篇二十
所谓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法律推理是讲道理,以理服人。这里的“理”指法律理由,包括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二)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在法律推理中,人们总是寻求尽量减少被视为专断和非理性的意志的干扰。法学家的任务就是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依照法律制度努力促进的价值,使法律精神与文字协调一致。
(三)法律推理的分类。
1、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系指前提与结论之间有蕴涵关系的推理方法。所谓“蕴涵”是形式逻辑中的一个常用概念。我们说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p蕴涵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q,也即指,当p为真时,q也必然为真。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演绎推理定义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联系的推理。具体到法律逻辑上,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涵摄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论。即以裁判规范为大前提,以裁判事实为小前提,推演出的最后的判决结论。演绎推理在法律发现中的直接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先行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对案件事实与相关规范进行加工处理后方可运用演绎法得出最后结论。以下试举两例以说明演绎法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情形。
大前提: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小前提:季某年仅11岁,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任何法定责任年龄,处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结论:本案中季某不负刑事责任。
2、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但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运用归纳法(也只能凭借归纳法)对于经验世界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观察、比较、综合、总结而产生出的一般性知识是人类一切知识的最终根基!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则: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3、类推法。
类推法是指由两个或两类事物在许多属性上都相同,便由此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的推理方法。例如,已知甲事物具有a、b、c、d、e等属性,且已知乙事物具有a、b、c、d等属性,因而得出结论乙事物也具有e这种属性。在类推中,拟加以认识的事物,并不是在它之中或者接近它(在其本质中)加以认识的,而是在该事物与另一些与它有某些相似点的比它更为众所周知的事物的关联(关系)中加以认识的。因为类推的结论所断定的内容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具有极强的或然性。故在传统形式逻辑中有时会被列为归纳逻辑的一个特殊形式。而不被视为独立的逻辑形式。在类推中对于归纳法运用愈勤则类推结论的说服力愈强,强制性愈大。
相比较归纳而言,类推表现出更明显的不稳定性及或然性,是一种更加大胆而富有风险的思维活动。类推程序的有效性主要依赖于两个因素。第一、为了扩展比较的基础,人们必须尽可能地出示许多特例;法律人也很尽力这样做,但大多数人无意去强调类推。第二、类推的有效性相当根本的取决于比较点的选择,而且取决于确定被比较者的特征。比较点的确定主要不是根据一个理性的认识,而是很大程度的根据决断,因而取决于权利的运用,而这绝大部分都未被反思过。这两个因素曾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类推的方法论上的作用。尤其是第二个因素构成了各国刑法“严格禁止类推”的最重要的法理基础。
类推在法律上的运用不同于其他几种逻辑方法。尤其是在刑法中,“严格禁止类推”更成为各国刑法所公奉的基本原则。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会时常发现类推在很多经典的成功法律推理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
4、设证法。
设证法并不属于传统逻辑的范畴,而是由美国人ch·s·皮尔士所创立的一种独特的逻辑方法。该方法系从一个已知的一般规律加上各种已知的特殊中,推断出未知的特殊。皮尔士在研究逻辑推理时发现,我们时常都会面对某种很奇怪的情况,只有假设它是某个普遍规则的实例,这种情况才能得到说明,于是我们便会自觉地采纳这个假定。这种思维过程就是设证法,皮尔士曾举出几个例子来说明设证法是如何运用的。第一个例子是有名的白豆案例:由已知:1、所有从这个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结论:这些菜豆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第二个例子是关于鱼化石的推理: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鱼类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块内陆发现了海洋鱼类化石;由此可得出结论:这片大陆曾经是海洋。第三个例子则于皮尔士的亲身经历。有一次他去土耳其,在从码头到目的地路上,他遇到一个男人骑在马上,4个马夫为他撑着遮阳篷。他想到只有当地省长才有如此排场,于是推论那个骑马的男人就是省长。这是设证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具体运用。
设证法作为一种逻辑方法具有太强的假设性,而其结论甚至比归纳和类推所得出的结论还要不可靠得多。这是因为归纳法是由诸多相似的个性推导出一个未知的共性,而类推则是由较多个性特征的相似性推导出另一些较少的未知特征的相似性。两者都是有较多的已知证据推导出较少的未知结论,而设证则是仅仅从个别特征的相似性就推导出另一个未知的特征的相似性。其结论必然是极不可靠的。相比较而言,设证作为一种逻辑方法似乎已经违背了传统逻辑对于确定性的执着追求。其在方法上的起着提供假说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产生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设证法在一般法律活动中主要运用于刑事侦查。而具体到法律推理中设证法则主要运用于从已知特殊由规则推论到未知特殊,从案件(结论)经由规则推论到案件。它带有从结论发现法律的味道。
设证法是一种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逻辑,其本身不能像归纳与演绎一样总结出固定的逻辑推论形式,且设证法的运用受到非逻辑因素的影响太深(个人知识水平、主观偏向、经验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预都会对设证法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设证法的有效性是很难保证的,但它对于法律发现的意义又格外重大。因此为设证法创设若干保证其有效性的基本准则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