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治社会作文 社会作文字(优质七篇)

时间:2023-05-27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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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社会字篇一

;   9月在我国举行的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将围绕“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对反腐败的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法律、法治与法院等22个专题进行研讨。日前,22个专题研讨会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参会代表踊跃提交论文,目前已收到中方论文70多篇,外方论文30余篇。

    此次大会研讨的专题体现出三个特点:一是 充分考虑与会代表对专题的关注度。本届法律大会共有国内外1500余位代表参与,他们分别来自于法学理论界、法律教育界、法院、检察院、律师行业等法律实务界,以及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大众传媒、金融投资、国际贸易和科学技术等社会各界,为了体现专题研讨的高质量和保证本届大会取得成效,这些专题有的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的是有关学科的热点问题;二是选题的广泛性。研讨内容涵盖了法律领域的众多学科以及与法律有关的交叉学科,如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网络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人权及wto规则等;三是研讨会主席和发言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22个专题的发言人大约有110多位,他们当中既有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著名法学专家,又有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官员、政府官员、新闻记者、经贸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人士。届时,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将在法律、法治与法院的专题研讨会上作主题发言。亚洲、欧洲、美洲、非洲、澳洲等有关国家的首席大法官或院长,也将对有关专题发表见解。

    据悉,本届世界法律大会将要讨论的22个专题具体为:1、法律、法治与法院;2、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3、司法与传媒;4、反腐败的国际合作;5、国际刑法;6、国际恐怖主义;7、知识产权法;8、不动产与财产法;9、家庭法;10、公共健康危机:以市政手段管理突发事件;11、证券法:股票交易的违法行为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12、市政府与市民参与:其在法治中作用;13、联合国的地位、作用与改革;14、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发展与完善;15、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法;16、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服务、保险和银行业;17、海事海商法;18、国际环境法、资源法和能源法;19、人权:世界和平与发展;20、新世纪的法学教育与续职法律教育;21、非诉讼争议解决:商事仲裁和调解;22、法律与技术:网络安全和医药技术对法律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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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社会字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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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天津市红桥区委、区政府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区、深化法治红桥区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着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托“法律六进”,抓根本、上台阶、固基础、求实效,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目前全区已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1组织机构健全。红桥区委、区政府把依法治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全区各单位绩效考评,并作为年度评选勤政廉政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成立了法治红桥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多次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全区年度普法工作要点,部署重点普法工作任务,并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各级普法机构成员和八个专项工作小组组成。

2目标任务明确。坚持将依法治区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制定下发了《法治红桥建设实施意见》《关于成立法治红桥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通知》和《法治红桥建设任务分解》,各级普法领导机构分工明确,任务具体,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形成了区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政协支持,党政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主抓、具体干部负责、全体人员参与的工作机制。

3考评体系完善。坚持每年度将法治社会建设工作纳入红桥区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党委部分),按照街道、政法单位、行政执法单位、党群部门等四大系统的工作性质和要求,研究制定了考评细则,并作为减分项目,列入全区年终绩效打包检查。

一是少数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养不高,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理解不深、不透,全区治安事件、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时有发生;二是依法办事的氛围不浓,极少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长期闹访、缠访,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三是谁执法谁普法的主动性不强,一些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游离于主要工作任务之外,个别单位对基层普治工作的指导存在薄弱环节,有时上级下达的普法任务难以落实或者只是流于形式;四是普治的方式方法还需进一步创新,利用微博、博客、微信公共平台等新兴媒体进行普治普法还处于起步阶段。

1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法治宣传教育是传播法律知识、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径。同样,依法治区的基础也在于全区干部群众的知法、懂法和守法。只有使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法治意识、掌握法律知识,才能自觉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将依法治区落到实处。一是坚持把领导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法治教育必须从领导干部入手。要建立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和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干部培训和晋职晋级前的必修课,增强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二是坚持把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培养新世纪合格人才的重要内容来抓。将法治教育和学校文化、知法守法和学生行为规范有效结合起来,在抓好第一课堂法治教育的同时,积极开辟社会教育第二课堂,保证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律知识教育和法治观念的熏陶。三是坚持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着力培育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营造爱国、守法、诚信、敬业的社会环境。四是加强法治宣传和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深化法治主题公园、网站、媒体专栏节目、手机短信微信平台、楼宇文化建设样板和文艺宣传队等法治文化工程建设,建好红桥人民的法治文化精神家园。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性法治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加快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五是建立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普法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工作水平。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良好的道德风尚引领全体公民自觉守法、维护法律的权威。

2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着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治理就是要强化社会治理的法律之治,使社会建设走上法治化轨道。为此,要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努力使依法办事成为政府、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方式,使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常态。一是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开展基层组织、部门、行业等依法治理工作,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自落实普法规划以来,全区各单位紧密结合各自职能特点,将普法工作渗透到行业管理的各层面和全过程,实现了普法专业化和治理科学化的良性互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二是积极推动将基层、部门、行业依法治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目标管理,明确任务,分解责任,抓好落实,使依法治理不断拓展,不断深化,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依法治理的积极性,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依法规范各类公权力的行使,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三是广泛开展学法用法示范单位(机关)、诚信守法示范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等行业法治创建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持续深化“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将“法律六进”贯穿于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全过程,不断推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提高基层干部执行政策、服务群众、依法办事、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本领和能力。

3构建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加强民生领域的法律服务。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法治社会的必备要素。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日益增长,对法律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重要而紧迫。一是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时刻把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推动教育、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领域问题得到解决。要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二是大力发展律师法律服务业。坚持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实现街道和社区公益性法律顾问全覆盖,为社区建设、各种经济实体发展提供方便快捷、经济实惠的法律服务。目前,红桥区与法律服务团队签约的单位不断增加,多家行政执法单位与专业律师所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规模日益扩大,服务制度逐步完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实现了全区10个街道办事处、127个街道社区的法律顾问服务100%全覆盖。三是大力发展公证业。坚持健全完善公证执业规范体系,加强公证执业管理,不断提高公证公信力。近年来,红桥区公证办证数量和服务质量稳步提高,参与全区重点工程,在急、难、重工作中冲锋在前,特别是在西于庄地区房屋征收改造工程中,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为征收群众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和坚强司法后盾,有效地维护了广大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4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有力促进社会和谐。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发展进入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多样多发将成为常态,调解任务日益繁重。一是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着眼于构建人民调解工作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形成包括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巩固发展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切实提高人民解调员素质。二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把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近年来,全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11692起,调解成功11628起,调解成功率达995%。“大调解”的工作格局逐步完善,诉前调解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显现。三是积极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深入贯彻《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组织建设,推动行业性专业性领域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加强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和群众满意度。

作者系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责任编辑: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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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社会字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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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体现了强烈的忧患意识。这种忧患意识源于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清醒认识,源于对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负责。把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条基本特征的第一条,内涵深刻,意义深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当前,我区在社会稳定方面存在着矛盾纠纷增多、治安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公共安全隐患较多等一些不和谐因素。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按照“以民主法治求和谐”的要求,切实用民主法治的手段来排忧患、求和谐。

一、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特点,影响和决定了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地位和关键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并不是完全并列的,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和高一个层次,直接决定、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建设和谐社会的六方面要素,每一方面都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密切相关。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是实现民主法治的基础。公平正义必须以法治手段为基本保障。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才能做到诚信友爱。既勇于创新又有序发展,才能充满活力。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才能做到安定有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完全可以说,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

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http://和谐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对国家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就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章。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把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写入我国宪法。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开始全面走上法治的轨道,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也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我区民主法治建设的现状

作为“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区自****年开始按照“四民主、一章程、五制度”,开展了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为载体的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至今已涌现了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个、市级**个、区级***个;**家区级“民主法治**”;*家区级“民主法治**”,到今年底,全区将有***个村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个社区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民主法治企业”“民主法治**”“民主法治**”也将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去年*月份,司法部、民政部对我区“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组一行在听取了我区汇报、查看基层创建工作后,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今年*月,区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活动的通知》,充分利用和整合各方资源,实施了公示制、警戒制、申报制等六项科学管理制度,规范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活动,制定今后发展规划,全力构铸我区“民主法治”品牌工程。通过近几年的创建,全区上下民主选举深入人心、民主决策普遍推行、民主管理逐步规范、民主监督显著加强,呈现出“干部正、关系顺、民风好、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此外我们还尝试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创建经验,向社区、企业延伸,探索出了一条社区、企业民主法治建设新路子。去年上半年,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全面推行民主选举,实施了海选,并选择**街道**社区作为试点,深化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制订出台了《**社区自治章程》,做到领导有机构,组织有网络、服务有渠道、活动有载体、管理有制度、经费有来源、阵地有保障、队伍有落实的“八有”工作标准,规范社区各项事务。去年*月,我区又在**东方压铸有限公司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民主法治**”创建试点工作。通过推行厂务公开、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更加完善,员工的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各项运作行为更加规范,全公司正逐步形成了自觉遵章守纪的好氛围,养成严格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保障和促进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

各执法部门坚持把学法与依法行政相结合,自觉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各执法机关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渠道,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精减行政性审批事项,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机关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通过基层文明站所创建活动和机关效能建设,推进了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按照上级部署,全区先后开展了“严打”整治斗争、依法减轻农民负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专项治理工作,从各个层面提高依法治理的成效。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民主法治提出的新要求

加强民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任务,也是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扎实的政治基础。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其次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完善社会稳定的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不断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既要积极保护,又要正确引导,防止极端民主,确保社会稳定。再次要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镇务公开,完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完善基层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全面落实他们的各项民主权利。

落实依法治国。切实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一要强化法治意识,牢固树立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的观念,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接受人民和法律监督制约的观念,自觉而坚定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维护法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领导干部更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二要严格执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要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坚决制止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支持政协和各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正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制社会氛围,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关键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促进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以充分发扬民主、真实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要进一步完善决策规则和程序,使决策建立在科学程序的基础之上。建立多种形式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要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切实加强对决策的制约和监督。

强化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运行,需要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保证“权为民所用”。一要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努力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二要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要使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努力在全党全社会建立健全结构合理、职能明确、运行有序、相互协调、效力明显的监督机制,为从根本上制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探索有效途径。

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一是既要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职能作用。二是在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上,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党委对全局工作总揽不包揽,协调不取代,以形成各方协调、上下联动、互相配合、高效运转、活力增强的有机整体和工作格局。三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各类群众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主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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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社会字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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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将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到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一体建设的地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法治社会建设备受关注。法治社会的主旨是社会领域的依法自主治理,法治社会建设主要应由社会权力来推进,社会权力是催生法治社会的主要动力引擎,社会权力的健康成长和机制运行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内生动力和关键因素。要认真对待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就要认真对待法治社会建设,要认真对待法治社会建设就必须认真对待社会权力的引擎作用。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法治社会;国家权力;社会权力

作者简介:蔡宝刚,男,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从事法理学研究。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和“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到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法治社会的主旨是社会领域的依法自主治理,主要建设措施包括充分发挥多个社会主体、多种社会规范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如果法治社会建设还是国家权力来主导推进,强调法治社会建设也就没有多大必要,一体建设也难以推进,答案是应该主要由社会权力来推进,社会权力是催生法治社会的主要动力引擎,社会权力的健康成长和机制运行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内生动力和关键因素。要认真对待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就要认真对待法治社会建设,要认真对待法治社会建设就必须认真对待社会权力的作用。

一、法治社会建设内需社会权力引擎

社会权力之所以卷入法治社会领域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机制相关,而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机制又与法治社会的内涵界定相关,如何看待和对待社会权力事关如何建设法治社会和建设什么样的法治社会的问题,“法治社会建设是非常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的一个大课题,涉及问题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机制在哪里?如何来促进?如果全部靠国家、靠政府推进,那就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治社会”[1]。关于法治社会内涵的解读有多种说法,其中有广义的理解,法治社会包括国家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如张文显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末对法治社会的内涵进行了系统论述:“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是: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均纳入到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治理,而法律是建筑在尊重人类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上。”[2]有狭义的理解,郭道晖教授从与法治国家相对应的角度来认知和解释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是指全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包括社会基层群众性的民主自治,各社会组织、行业的自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的民主,社会意识、社会行为、社会习惯都渗透着民主的法治的精神,形成一种受社会强制力制约、由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共同体的组织规范所保障的法治文明。”[3](p583)黄文艺教授认为这里所说的“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相区别的概念,是指社会成员自主自治的领域,法治社会建设主要包括两方面任务:一是社会主体依法自治,这又可以分为公民个人依法自治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治;二是社会关系依法治理,这体现为各种社会力量依据法律与各种社会规则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体系有秩序地运行。[4]还有说文解字式的理解,江必新教授认为,“法治社会之‘法’,是回应性的国家法和与之融贯的自治规则等构成的多元规则体系;法治社会之‘治’,是社会主治、公权备位的互动共治;法治社会之‘社会’,是理性、自由、民主的社会;法治社会建设之‘建设’,是一个由国家主导,涉及立法、司法多维度的社会法治化的过程”[5]。

在基本厘定法治社会内涵和任务的基础上,什么样的主体及其力量可以承担法治社会建设的重任就显得尤为关键,在我国进行法治社会建设国家权力的推进是必不可少的,法治社会建设自然离不开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双动力引擎,但由于法治社会主要强调的是社会的自主治理,如果说法治国家主要是由国家权力推动的治理方式,那么法治社会就主要是由社会权力推动的治理方式。“所谓社会权力就是社会主体(公民特别是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物质和精神资源)对社会和国家的支配力。”[7]与法治社会建设相对应和相适应的权力现象主要应是社会权力,法治社会的基本属性内在需要社会权力动力引擎的作用,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充分发挥社会权力的作用,虽然依法治国的《决定》关于法治社会的表述中没有提及社会权力的字眼,但其关于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措施都需要社会权力的主导和推进,其中包含的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具备的社会主体、社会规范和社会机制等核心要素都离不开社会权力,可以说,社会权力担负和承载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使命,社会权力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关节点、发动机,如果离开社会权力法治社会就难以成立也无法建设。因此,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共同作用,而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后者的作用更加重要。法治社会不能望文生义地认为是法律包医百病的社会,将法律和国家权力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是要法律腾出足够空间给社会自治。

二、社会权力成长催生法治社会建设

基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国家与社会二元模式,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应该包括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两个部分,法治秩序的建构主要是在这两个领域存在和运行,前者是国家和政府的法治化,后者是社会与经济的法治化,二者相互促进且缺一不可。而我国历来表现出对国家层面法治的关注和建设远远多于对社会层面法治的关注和建设,缺乏法治社会根基的法治现代化是举步维艰和难以为继的,诚如有学者评价认为,“法治社会建设包括个体的独立自治,社会组织的自我治理,也包括国家对社会自治的促进和制度支持。在传统上我们仅重视国家法治,不注重社会法治。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考虑社会自治的秩序保障。这种单纯以国家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有很大局限性,需要培养其内生机制来促进社会法治的发展”[1]。众所周知,社会力量的成长与推进是现代法治形成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思想家们对此有诸多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等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孟德斯鸠法的精神指的是法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昂格尔分析了多元利益集团的存在与斗争是西方法治生成的重要因素等等。这些分析都指出了法治发展的动力源,这些动力源必须要借助社会权力主体的自觉和能动的推动才会表现出来,社会权力的发力和作用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动力机理。反之,如果过分依赖于国家权力的动力,一方面很可能使得现代化的民主等价值方向发生偏离,另一方面可能使得法律脱离本土社会基因而难以实施或执行。

从法治的现代化走向和规律的角度看,社会力量的壮大与否和作用如何是法治是否能够现代化及其属于何种现代化类型的重要表征。公丕祥教授将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来源作为依据和标准把法制现代化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三类模式,中国可归入第三类,“从法制现代化的深层动力机制来看,混合型法制现代化义是具有内发型基础的现代化,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是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动力根源。就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实践来说,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只不过是法制现代化整个内外部综合动力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中国社会内部不断发展着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的综合作用,则形成了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在能量和能力”[8](p551)。这种从原初动力机制的分析无疑是合理的,如果从价值评价的角度加以分析可以进一步研究,混合型模式势必存在先天不足等难以克服的缺陷,主要在于社会根基的缺乏使得法治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大打折扣,从这一角度看,内发型模式则更具法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21世纪中国法治现代化更强调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道路角度看,走向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可能是更好的欲求,这种法制现代化的条件在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后已经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满足,诸多内发型的条件正在逐步实现,如其欲求的条件包括:“市民社会的力量较为强大,而政府的作用有限或者较为强大,形成‘大社会小政府’的局面。在社会经济市场化的前提下,在市民社会内部形成了自动运转的机制。新兴的市民阶级、商人、企业家等构成了经济、社会乃至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推动力量,而政府只是‘守夜人’,其主要职能是保证经济和社会的运转。”[8](p542)

当中国的法治进程迈入21世纪的门槛时,社会权力随着整个社会大势的发展已经逐步成长为非常重要的力量,从而有相当的资格和能力成为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可以说,当代中国影响法治的基本国情已发生巨大变化,“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已不再是法治进程的唯一动力,甚至不再是主要动力,而随着社会力量的日益成长和多元社会的成熟,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双重治理框架下,各种日常的权利诉求、利益主张和社会运动(诸如网络舆情表达与监督、非政府组织的自治管理与权利诉求、社会行动与和平抗议、公民参与和对话协商等等)将成为重要的法治变革之源,使法治建设从国家的设计‘天堂’来到社会实践的‘人间’,并扎根于社会生活之中”[9]。为此需要21世纪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理念和措施的社会化转向,探求和发掘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社会动力机理,努力实现向内发型社会动力源的法治现代化特质的转变。为此,动力条件的变化使得法治现代化的道路和路径也应随着相应变化,我国当下必须充分发掘和运行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本土化资源,尤其是注重培养、发掘和运用我国当下法治现代化的内在社会力量及其运作机制,这也应该是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使命。随着我国注重社会自治的法治社会的提出和建设,社会权力的动力引擎越发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甚至从一定意义上理解,法治社会就是社会权力成长到一定程度而自发催生的社会治理状态,这类似于哈耶克所说的自然演化的“自生自发秩序”状态,诚如有学者提出,“所谓法治社会,是指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化。是基于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国家—社会’由一体化转型为二元化,社会主体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物质与精神等社会资源,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并能运用这种资源的影响力支配力即‘社会权力’,去支持或监督国家权力,从而出现的权力多元化、社会化”[6]。而且,这样一种法治社会状态的形成符合法治现代化的应然和实然的逻辑,符合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路向和规律。

三、法治社会中社会权力的调整机制

现代法治社会从表面上看是由国家权力和法律调整和支配下的社会状态,其实微观的社会权力机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和承担着主要动力,而这一点常常被忽视甚至轻视。社会权力的重要作用是由其特殊而有效的调整机制推动的,关于社会权力机制的研究本不多见,法国思想家福柯关于微观社会权力机制的阐述是其中较为细致和翔实的。

一是社会权力具有灵活简便高效的调整机制。福柯主要探求的是“权力的微观机制”,微观和草根的社会权力是在现代社会被操作和行使的技术权力,是那种训练社会的技术,福柯称之为“规训”,即一般所言的“纪律”,它包括一系列手段、技术、程序、应用层次、目标,这种权力对人的身体进而对整个社会能够进行严密的规制。规训权力的机制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方式是“层级监视”,对社会和任何人进行严密监视,在军营、学校、工厂和医院里都存在着监视,行使着行政管理职能、治安监视职能、经济控制职能、宗教安抚职能,“权力的眼睛”可以无孔不入地观察任何一个角落,能够形成快速的反应机制,有效地实现权力的运用;第二种方式是“规范化裁决”,制定细致可行易于操作的标准,通过对行为进行精确的评估,按照不同的情况给予惩罚和奖励,工厂、学校、军队都有一整套微观处罚制度,如实地裁决每个人,最终实现规范的惩戒功能;第三种方式是“检查”,是将前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的方式,这种机制把知识类型与权力行使方式联系起来,通过检查,个人成为权力对象,成为整个规训化的产物。这三种权力机制在现代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规训权力的成功无疑应归因于使用了简单的手段: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以及它们在该权力特有的程序——检查——中的组合”[10](p194)。从功效来看,微观社会权力是一种灵活简便高效的调整机制,是精心计算的、持久的运作机制,其监禁体系的运行却只需要付出很小的代价,不需要国家权力运转所需的那种高成本的机构、设施和人员等等,“没有必要发展军备、增加暴力和进行有形的控制。只要有注视的目光就行了。一种监视的目光,每一个人在这种目光的压力之下,都会逐渐自觉地变成自己的监视者,这样就可以实现自我监禁。这个办法真是妙极了:权力可以如水银泻地般地得到具体而微的实施,而又只需花费最小的代价”[11](p158)。真实具体的纪律构成了形式上和法律上自由的基础,充分发挥其高效率的作用效益,“它继续在深层影响着社会的法律结构,旨在使高效率的权力机制对抗已获得的形式框架。‘启蒙运动’既发现了自由权利,也发明了纪律”[10](p249)。社会权力机制是一种新的权力经济学,其原则是既增加受奴役者的力量,又提高奴役者的力量和效率,各种纪律用“温和—生产—利润”原则取代了支配权力经济学的“征用—暴力”原则,“它们有形无形地通过一整套调查、统计、监视、侦察以及从事档案、奖惩考勤等制度和手段,不仅无所不在地控制着个人的外部行为,而且无微不至地控制着每个人的内心世界,从而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效果”[12](p448)。

三是社会权力具有归化国家权力的调整机制。在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国家权力的力量和规模往往难以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和社会秩序维系的正常需求,这使得国家权力在进入社会治理层面后成为强弩之末,难以发挥其统治性的命令和治理方针,国家权力是一个庞大的总体性体制,“但是在细节上却有很多忽略,其权力的实施是通过对特定社会群体的控制,或者是某种示范性的干预(我们在其财政制度和司法系统中都能看到这一点)。权力只有很弱的‘解决’能力;它无法对社会机体进行个人化的详尽分析”[11](p154)。而规训权力最大的特点在于它的纪律性、知识性和弥散性,“监禁带来的这些话语和技术侵占了权利的领域,使规范化的程序更经常地从事于对这些法律的归化”[11](p240)。与君权的威严仪式或国家的重大机构相比,规训权力的模式、程序都微不足道,然而它们正在逐渐侵蚀那些重大形式,改变后者的机制,实施自己的程序,法律机构也不能避免这种几乎毫不掩饰的侵蚀,“异质的话语和机制的并置与对立:一方面,围绕统治权的法律组织;另一方面,通过惩戒运转的强制机器。当今,权力同时通过法律和惩戒技术来运转,出自惩戒的话语侵占法律,规范化的程序越来越殖民进入法律的程序,我认为,这可以解释我所说的‘规范化社会’的整体功能”[13](p35),如社会权力各类主体能够广泛参与裁判其中,“对是否正常进行裁决的法官无处不有。我们生活在一个教师—法官、医生—法官、教育家—法官、‘社会工作者’—法官的社会里”[10](p349)。从历史上看,资产阶级在18世纪变成政治统治阶级的进程,是以一种明确的、法典化的、形式上平等的法律结构的确立为标志的,是由于组织起一种议会代表制才成为现实的,但是,“规训机制的发展和普遍化构成了这些进程的另一黑暗方面,保障原则上平等的权利体系的一般法律形式,是由这些细小的、日常的物理机制来维持的,是由我们称之为纪律的那些实质上不平等和不对称的微观权力系统维持的。而且,虽然在形式上代议制直接或间接地使全体人民组成基本的主权权威的意愿得以实现,但是提供征服各种力量和肉体的保障的是在基础起作用的纪律”[10](p248)。国家权力依靠这种去中心化的社会性权力便使得国家得以进行有效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这种社会权力成为国家机器和各种机构得以运作的基础,并占领了后者所无法覆盖的所有社会领域,“规训权力在实际生活中总是趋向于超出控制它的制度和地方的限制,以后,它轻易地在类似于警察这样的机关中获得了国家的维度”[13](p235)。正是通过密如蛛网、细如毛细血管的规训权力机制的介入和调整,现代法治社会才被有效地组织起来,国家权力才有了更加有力的社会支撑。

四、法治社会中社会权力的作用缕析

社会权力的主体指的是社会领域的各类主体,凡非国家或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自然人、公民)都可成为社会权力主体,根据社会权力主体的内涵包容量及其作用特点,本人将社会权力主体及其作用分类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的社会权力及其作用。公民从理论上是最高的社会权力主体,公民能够参与立法、监督执法、自觉守法、维护权利、主张自治、制约公权、为权利而斗争等等,只有我们的公民具备了现代化的基本素质,法治的现代化可能才会真正意义上实现。为此,要积极培育社会成员的公民角色与品格,使其具备在公共事务中进行民主管理、互动协商、理性参与的能力和素质,积极探索和建立形式多样的民主协商与社会治理机制,为公民参与民主决策和自治管理提供必要的平台和通道。诚如公丕祥教授所说,法制现代化归根到底是人的现代化,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首要前提和任务。从现代治理理论的角度看,社会权力的行使是一种治理方式,公民对于法治社会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每个社会权力主体都可以基于微观权力机制成为治理的角色,在法治社会中发挥一定的治理功能,这在现代社会也得到了明显的验证,如在美国公民经常成为参与治理的重要角色,从社会权力参与司法的角度看,普通民众尤其是知识专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裁决作用,美国的“社区司法”就是社区成员在通过协定保持与正式司法机关的联系与合作的基础上,对社区的重要事务进行裁断,社区司法包括广泛多样的计划:社区配备警察制、除草与撒种计划、街区改建计划、毒品法庭计划、社区矫正、社区法院、邻里诉讼和防卫队、预防转移计划、赔偿、社会服务、受害者服务、学校和社区组织中解决纠纷和冲突等等。民众可以参与这些计划,从而用多种途径取得一个非正式且非对抗性的裁断方法,就是用以社区为基础的裁断取代法院的裁断。[15](p32)

第二,政党的社会权力及其作用。政党从本质意义上说也是社会权力的组成部分,但其有着与一般社会权力殊异的特质,如果成为执政党其属性等方面就会有很大的变化。就法治社会建设角度看,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权力主体,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其地位和作用是其他权力主体无可比拟的,尤其是其所制定和实施的党内法规的作用不可小觑,我们已经看到党的纪律在整个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转变过程中所发挥的极为重要的作用,最近的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比法律更高的行为标准。当然,现在所倡导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绝不意味着党员可以不守法,恰恰相反,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员遵守法律就是题中之义和基本义务,无论是党章的要求还是宪法的规定都是如此。只是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使命、受到严格组织约束的公民,入了党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群众守法就行了,党员光守法不行,还得守纪。从法治的意义看,如果8700多万党员能够遵守党的纪律,那么国家法律的遵守就会容易得多,守纪对于守法意义重大,违纪不一定违法,违法了还要受到党纪的处分,诚如有学者认为,党的纪律是一种高级的法,是中国共产党对其党员提出的更高的要求,高级法和国家法比起来,给它的成员赋予了更少的权利,却提出更多的义务要求。

第三,社会单位的社会权力及其作用。社会中的每个具体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和基层组织,其数量巨大、覆盖面广,每个单位都是一个社会权力主体,都在发挥管理和治理本单位本部门事务的作用,学校、医院、工厂、企业等都根据自己的实际和需要,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设立规章制度、实施惩戒功能和解决各种纠纷。如每所大学都有自己的大学章程,这是该所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全体师生必须遵守的规范,是在国家法律大框架下的具体运作规则。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所强调的要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看,社会单位权力主体和机制作用无处不在,社会单位权力应当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角而不是配角,社会单位权力主体应当承担起调解人、仲裁人和监督人的社会责任。与国家权力相比,这种权力在解决单位内部的社会纠纷中具有许多天然优势,“毛细血管式权力”的触角更加细密,这种权力几乎遍布社会有机体的每个角落,不仅会对社会纠纷的发生敏感度高,而且解决问题的方式更灵活,程序启动更便捷,因而效率更高、效果更好。如果单位部门的社会权力作用能够得以很好发挥,社会单位能够规范而有序运作,法治社会建设的任务就会很好落实。

第五,区域或地方的社会权力及其作用。一定区域的社会权力主体是该区域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推动力,由于该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基础的共通性和共同性,该区域的个人和社会组织作为该区域的社会权力主体,通过各个领域的社会交往,形成价值、文化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共同需求的规范,“在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就是通过调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赋予区域社会主体以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方式,进而达到调整区域社会生活关系的目的,建构一个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区域社会法治秩序”[16]。区域社会权力能够根据区域的特色和要求创制和适用社会规范和解决社会纠纷,进而增进该区域的法治社会建设,区域法治发展中的重要部分就是对于该区域普遍认同的风俗习惯等的运用。区域内的教育类、劳动类、体育类、文化类、卫生类、中介服务类等相关社会组织,应该相互沟通和相互促进,充分发挥在该区域调节社会矛盾、和谐人际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弘扬传播特色文化、分担地方政府职能、搭建官民联系桥梁等功能。

参 考 文 献

[3]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

[8] 公丕祥:《法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李宏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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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社会字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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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作为六个基本特征的第一条,意义十分深远。

    一、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特点,影响和决定了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地位和关键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并不是完全并列的,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和高一个层次,直接决定、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完全可以说,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

    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和谐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对国家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就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章。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把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写入我国宪法。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开始全面走上法治的轨道,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也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进一步分析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他特征的关系,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民主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主体和利益需要的多样化,使得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纷繁复杂的局面。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对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和动荡的根源。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当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恢复和修补;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调节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从而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总之,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法治,才能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才能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第二,民主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的社会。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民主法治可以奠定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民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因此,我们可以说,民主法治是实现诚信友爱的重要条件,诚信友爱本身也是民主法治的一项价值追求。

    第三,民主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民主法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四,民主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化,不可能使人们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当然,任何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不可能没有分歧和裂痕。和谐的社会在于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制度是对社会进行调控的防火墙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支撑点。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安全、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第五,民主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人类需求的增长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相适应,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约束、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对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当代与未来关系的科学把握和理性认知的结果。以民主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综上所述,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营造诚信友爱的良好氛围,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就能使整个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发展活力。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民主法治提出的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来看,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都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人民利益的整体性、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政治核心。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这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有机统一。问题在于,需要把它作为执政理念和执政方略加以强化,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建立合理有效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回顾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盛衰兴亡,与民主法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有关。苏东剧变的原因很复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处理不好,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不坚持党的领导,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必然产生社会动荡,甚至导致国家四分五裂;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也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破坏。

    坚持依法执政,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共产党执政,应当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

    我们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依法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决预防和惩治各种腐败现象,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依靠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具体体现。要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

      (二)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实践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看,在这方面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在选举中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的关系,在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保证每个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切实防止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选举公正,这都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再如,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通过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同时,使人大代表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点是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坚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项目,必须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三)关于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问题

    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在立法上坚持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法制建设上的体现。人权原则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去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宪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提供程序保障。要使立法切实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增强立法活动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近几年来我国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包括推广立法听证会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等。有的地方还开展了网上立法咨询和意见征集活动。应当说,我国立法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但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规范性和科学性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们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按照既定的立法蓝图,我国将在2010年左右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体系首先是和谐的法律体系,立法与其调整对象相比,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既不过度超前也不明显滞后。在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以及不同法律文件之间,能够协调一致,整合一体。立法自身以及不同立法之间不能互相矛盾和冲突,即使出现不协调的问题,也能通过立法机制加以消除。

    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而又需要立法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四)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问题

    一切公共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必须忠诚于人民。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载体。强调人民对权力的制约,就是强调权力的依法拥有和行使。

    在历史上,中国是一个重吏治、强调治吏的国家。中国历代王朝都有制约官吏的法律制度,包括对官吏的失职、擅权、贪腐进行惩罚。在我国古代,法家就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就有运用派遣使臣、诸侯相互监督、天子巡行等方式对下属官吏进行监督的制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建立起一套制约监督官员的制度和法律。但是,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历代封建王朝也好,资本主义国家也好,贪官污吏并不鲜见。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比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做得更好。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使其更科学、更合理、更协调,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强化对权力的法律监督。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就是对权力进行强有力的法律制约与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最高的法律监督权力,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监督权,确保权力运行的廉洁高效。

    (五)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问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以《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标志,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很大成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现行的司法体制还必须进一步改革。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社会长治久安的客观基础就是社会的公正状态。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公正的社会。当然,任何社会总会存在矛盾和纠纷。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尽量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即使发生了,也能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司法途径获得及时、有效的解决。我们要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凡是可以诉诸司法解决或应当诉诸司法解决的案件,司法机关就要切实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功能,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公开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通过事实的公开、证据的公开、理由的公开、结果的公开,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消解社会冲突。公正是法治国家对于司法的根本要求,效率是公正得以及时实现的重要保证。效率和公正都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应当统一起来。目前,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审判效率低下不仅严重影响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使司法公正大打折扣。着力解决司法效率问题,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六)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立法问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的社会。目前,有些社会建设和管理,还没有完全转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的立法,是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既要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又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指引功能和作用,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形成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状态。

    要进一步建立法制化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依法保障公共安全和正确处置突发事件。一个社会总会有不同意见,不同意见需要有多种途径表达。法治的责任就是引导公民依法从事社会生活,建立起经常化的社会矛盾表达和消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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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社会字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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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徒法不足以自行,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一、 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概念创新及价值

我们党历来重视政法队伍建设,在不同历史时期,公检法司工作人员为我国政治发展、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仅靠体制内政法队伍的力量,已经不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不能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因此,全会在执法队伍、司法队伍的基础上,又提出立法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并将上述人员统称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法治工作队伍与政法队伍相比较,不仅是称谓、数量和职业的差异,更是属性的差别、理念的更新和法治模式的进步。首先,全会将立法队伍“增补”入法治专门队伍,有利于立法、执法和司法作为一个整体,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规范社会行为;其次,全会将法律服务队伍纳入法治工作队伍,有利于统筹“朝”、“野”两种法治力量,发挥法治专门队伍作用的同时,调动社会中其他法律优势主体建设法治国家的积极性;再次,全会提出法治工作队伍中不同职业间的人才交流,能够促进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推进法治建设。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既体现了法治国家的要求,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又体现了中国特色,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我国法治现状来讲,实现总目标的任务是极其艰巨的,这要求我们,必须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努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推进立法、执法和司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构建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最终打造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其他五大任务,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普法,还是依法领导,都需要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予以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在其他五大任务与不同类别的法治工作队伍之间,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比如司法队伍,除了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外,通过司法审判、检察工作,发现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能为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建议;通过行政诉讼,能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通过案例的教育指引,能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通过司法实践,探索党与司法的关系,能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提供参考。总之,法治工作队伍虽然在属性上划分为不同类别,但其是作为一个整体,发挥综合性作用,促进其他五项重大任务的完成。

党的十八大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核心,如何在短时间内切实提高以法治水平为核心内容的治理能力,是摆在全党所有领导干部面前的迫切任务。但能力成长有其固有规律,需要一个学习、吸收和内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长短,对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工作队伍涉及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众多方面,都是法治的重要组成内容,这就决定了法治工作队伍必然掌握法学理论、认同法学理念,熟悉法律条文,了解法律实施过程,他们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将会成为实现法治中国的专业力量。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能为其他领域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

1. 提高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治专门队伍,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的重要主体,这决定了其必须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保持对社会主义制度、党和法律的忠诚,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恪守立法、执法和司法为民理念,使法律实施的每个环节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前提。

以律师为主体的法治服务工作队伍,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全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忽视的力量,纳入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既是对其贡献的肯定,更是在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的理念下,对其政治地位的重新定位。这就需要广大律师坚持党的领导,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服务工作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2. 提高法治工作队伍业务工作能力

立法、执法和司法队伍肩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使命,要求的业务能力自然有别。立法队伍直接决定着立法质量,其应提高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能力,深入调查研究,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执法队伍应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能力,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司法队伍应在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加强法学理论素养,熟练掌握法律知识,提高缜密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服务队伍应该通过专业化提高法律服务能力。法学专业划分非常分明,不同具体专业的法学理念、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等差异很大。专业化意味着专门化、精细化、优质化。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在整体上还没有走专业化的道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律师个体应由“全科律师”走向“专科律师”,为社会提供更为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3.提高法治工作队伍职业素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队伍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应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全过程。执法队伍应秉持公正廉洁的基本素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司法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对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司法队伍的职业道德做了具体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法律服务队伍的职业道德同样也做了规定,当前重要是的通过改善外在环境和内在约束力,把书面上的准则规范,落实为工作中的行为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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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社会字篇七

古人云:“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世界上,若是没有法治,将会天下大乱、纷争不断!但是,时不时只要有了法治,那么这个世界就会和平,人民就会和平共处呢?答案当然是:no!为什么?请继续往下看。

随着时代的进步,法律渐渐地渗入人民的灵魂。许多人也知法懂法守法,当然,不包括那些贪官污吏!

2019年的5月份,打击贪官污吏的高潮期。不少贪官污吏被追查,抓到一个又拉出了五六个,五六个下面有有许多个……大中声称:随便抓一大把,都没一个是冤枉的!这贪官都多到什么程度了!

连一个小小的村长,都敢贪了十几亿!这要是还给乡亲们,对少个家庭都能奔小康啊!

知法犯法!官员都这样做,下面的人能清正廉洁吗?

2019年8月份,许多冤案浮出水面。什么在狱中坐牢二十年,结果没有犯任何罪行,被无罪释放。什么因故意杀人案被处以死刑,十几年后翻案,无罪,赔偿几百万……造成这些的是什么?官员腐败!贪官你记着!你收下的贿赂是用鲜血跟生命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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