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联合贷款协议(实用13篇)

时间:2023-11-08 作者:翰墨银行联合贷款协议(实用13篇)

银行利用技术创新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推动金融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进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银行贷款攻略,帮助你了解办理贷款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银行联合贷款协议(实用13篇)篇一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____________省(区、市)分行、____________地(市)行、____________县支行(系借款企业的开户行)协商,决定联合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放贷款。

为了保证贷款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现就贷款各方责任、义务、额度、发放、收回、管理、上划利息和加罚息等协议如下:

一、贷款额度____________年对____________发放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万元;总行、总(区、市)分行、地(市)行、县支行贷款额度依资按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万元承担。

二、规模和资金的筹集总行、____________省(区、市)分行、____________地(市)、县支行均优先筹足应承担的贷款规模和资金,及时、合理地向企业提供贷款。

各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应承担的资金和规模份额,保证贷款足额投放。

三、贷款发放和收回为了简化手续,发放联合贷款由开户行做好初审工作。

并签注明确意见,各级行审查同意行,委托开户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早述贷款发放后,由开户行负责管理和收回。

贷款收回后,按原定比例上交各级行。

四、利息的上划和方式开户行按规定结息期收取利息后,对应上划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的利息,应在三日内全额上划。

本金到期收回,以同样方式办理,总行按利息收入1‰付给开户行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由总行定期返还开户行。

五、贷款的管理与监督开户行每半年对____________进行经济主动分析,并就贷款实际用途、企业的经济效益,贷款的安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等一并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

六、贷款的加罚息企业借款期内发生逾期、挤占、挪用贷款等问题,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联合委托开户行对其实施信贷制裁,并将加罚息的70%按联合贷款所承担的份额分别上划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30%留给开户行。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联合贷款的____________共同协商解决。

如遇特殊情况,开户行应立即报告总行。

八、本协议经____________联合贷款行签字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中国农业银行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银行联合贷款协议(实用13篇)篇二

本企业/或本人同意通过贷款平台(;;的网站或网站客户端,或其他与本贷款业务相关的网站或软件客户端)向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蚂蚁小贷(包括但不限于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将来可能设立的其他阿里巴巴旗下贷款人)、以及贷款平台合作的其他贷款人(以下统称为“贷款人”)提交贷款申请,在通过企业账号登录贷款平台的情况下,本企业亦认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适用于该企业为公司的情形,下同)/或经营者或负责人(适用于该企业为非公司的经营性组织的情形,下同),在本企业账号内提交贷款申请,一旦本企业/或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本企业经营者或负责人,/或本人提交该申请,即表示本企业和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负责人/或本人已同意遵守贷款的各项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规则、贷款合同及贷款人不时修订的各项贷款政策等。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负责人,/或本人在此郑重承诺并确认:

6、本企业/或本人同意并授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有权将本企业/或本人在信贷服务申请过程中所提供、获得、形成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住所地、还款能力、店铺经营数据、交易的真实性、财务状况和诉讼信息(如有))提供给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或贷款人其他关联公司以及合作方,以便其他关联公司和合作方更好地为本企业/本人提供服务或作其他合理使用。

7、在企业账号签约的情况下,本企业已阅读并同意附件一《担保、网络公示及终止服务同意函》的所有条款(本条仅适用于企业类型的客户)。

附件一:(仅限企业账号签约情形)。

担保、网络公示及终止服务同意函。

本企业同意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负责人与贷款人在贷款平台在线订立的全部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提供连带担保。本企业同意并声明如下:

1、一旦本企业及/或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负责人违反与贷款人的合同约定或本函,贷款人有权自行决定并直接通知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阿里巴巴旗下公司(以下与贷款人合称“阿里巴巴”)在阿里巴巴旗下网站、其他媒体和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区域范围内的任意位置公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或负责人违反合同等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信息、注册地址、具体违约状况等信息。

2、除公示上述信息外,阿里巴巴亦有权提前终止与本企业间的已签订未履行,或仍在履行期内的服务协议,且无须退还任何服务费用(如有);本企业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有权拒绝向本企业提供任何服务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如本企业已归还逾期的贷款或以其它方式消除违约情形的,则本企业同意自行督促贷款人及时通知其关联公司删除相关信息或恢复相关服务协议的履行,贷款人的关联公司不接受来自本企业的任何通知。

4、如贷款人因系统维护、电信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其提供的信息有误,则本企业了解并同意贷款人没有过错,无须向本企业承担任何责任。特此声明,且本声明一经确认,不可撤销。

银行联合贷款协议(实用13篇)篇三

贷款方:____________。

经我公司(下称贷款方)与(下称借款方)协商,根据《民法典》和我公司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六条在借款方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诉讼须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请_____的,按有关_____规定办理。

第八条其他。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盖章)贷款方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银行联合贷款协议(实用13篇)篇四

----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同意借款的承诺书以及借款申请报告2.与借款有关的交易合同、协议,流动资金贷款需同步提供购货合同、营用资金计划及企业评级授信资料、规定比例资本金到位情况证明;借款人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来源到位或能购按计划到位的证明文件。

----用信项目交易合同、企业评级授信资料(例如授信证书、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等)、自有资金到位证明(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近一个月账户流水明细单)。3.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其年审记录复印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审记录复印件。

----通常以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中所列的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照为准收集。例如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甘肃省农牧厅。《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甘肃省农牧厅。

蔬菜制种等非主要农作物制种行业,需要有县级以上种子管理站核发的《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登记证》、《制种基地准入证》及县级以上农牧局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本次列举的建筑安装企业应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公司章程、批准成立的文件(非法人企业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验资报告、企业主管单位及其附属机构或子公司情况说明)、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样本。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其附属机构或子公司情况说明需在借款申请书和贷前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签字及印鉴样本。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印鉴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住所证明。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身份证联网核查资料、签字及印鉴样本(可以和主要管理人员签字及印鉴样本收集在同一张表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不是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房产证复印件。

6.股东会(董事会成员名单)签字及印鉴样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上述决议和承诺是以股东会出具的,不需要收集董事会成员名单,直接以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来佐证其股东会成员;如果设立了董事会且以董事会出具的同意借款的决议和承诺的,需收集董事会成立的文件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对外融资或担保的授权书。需收集股东会成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身份证联网核查资料。

7.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借款经办人名单、签字及印鉴样本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身份证联网核查资料。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含股东会成员)、财务负责人简历。

9.办理借款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含股东会向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借款事宜的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向其他人员授权办理借款事宜的授权书)。

10.授权委托人签字样本、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身份证联网核查资料及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书)。

11.贷款证(卡)复印件及其年审记录(含担保企业的贷款卡及其年审记录)、企业信用报告和主要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信用报告。

12.借款企业开户情况说明、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在我行开户许可证证明复印件(他行开立的账户需做出说明)。

13.经审计的前三财务报告及借款企业近两年及借款前一期的完税证明。(注意只收集近两年年底汇算清缴和借款前一期的完税证明即可)。

14.信贷业务申请前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主要资产负债项目明细清单(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企业本及最近月份的存、借款及对外担保和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说明。

15.借款企业经营场地及主要财产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等主要财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成员亲笔签署的以个人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借款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户籍、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同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书。

(二)保证担保企业资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2.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其年审记录复印件;3.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审记录复印件;4.公司章程(非法人企业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验资报告、企业主管单位及其附属机构或子公司情况说明)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样本;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董事会)成员名单、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借款经办人印鉴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住所证明;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7.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分股东会向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借款担保事宜的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向其他人员授权办理借款担保事宜的授权书两种);8.授权委托人签字样本、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9.担保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查询记录(授权书);10.担保企业开户情况说明、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在我行开户许可证证明复印件;11.经审计的近三财务报告和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12.保证担保企业同意连带保证的合法有效文件(公司制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和同意担保承诺书)。

以个人贷款需要提供:

四、其他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保证担保贷款资料。

4、签订的相关合同。

银行联合贷款协议(实用13篇)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

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经办机构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经办机构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各营业机构应采用全省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对确需修改的,省联社审核确认或应经省联社中介机构库中的法律事务所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原则上不允许法人客户为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利害(利益)关系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资产状况、盈利能力等实力应明显优于借款人;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

(七)无重大经济纠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保证的,其信用等级应为a级(含)以上。

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经办各营业机构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总行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他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个人道德及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九条各营业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

(二)有过拖欠他行和我省各营业机构范围内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

(四)经办营业机构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作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可靠的经济来源。同时,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资信较好;

(五)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六)经办各营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

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

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对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的有效性等事项进行相应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

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三)原则上,n不得大于2。

农户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及评级授信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对其他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信用等级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二)保证方式;(三)保证范围;(四)保证期间;

(五)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六)违约定义及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保证合同中载明的借款合同编号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一致;保证合同中借款人的名称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一致;保证合同各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须真实、有效。

第三十九条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十四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经办各营业机构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经办各营业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

(三)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四)经办机构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经办机构应当将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保证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

第四十六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对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六个月的,要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相向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一条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亦不履行保证责任,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经办机构应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保证人拒绝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经办机构应按前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三条对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在公证文书规定的期限或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现行法律规定为2年,我省管理要求确定为六个月),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按执行证书规定的期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七)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八)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各营业机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于拟接受第(九)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从严掌握,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五十七条各营业机构可以接受企业以浮动抵押方式办理贷款,即可以接受企业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接受浮动抵押的,经办机构应审慎判断抵押物数量、价值变动情况和业务风险,从严掌握。

第五十八条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

第五十九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条款,并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

(八)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九)已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动产;

(十一)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的机器、设备(专用机器、设备是指专用性强、流通性差,难以通过市场交易及时变现的机器、设备,对以专用机器、设备设定的抵押必须从严掌握)。

(十二)依法不得抵押或依法行使抵押权受到限制的其他财产。

第六十一条抵押物的价值应覆盖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债权。经办机构不得接受已经设臵抵押的抵押物重复抵押,但可以接受以该抵押物的担保额度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

对已抵押的房产,在其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全部归还前,不得以该房产再次作为抵押物追加或发放新的贷款。

抵押物的担保额度按本办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第六十二条经办机构不得接受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六十三条借款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经办机构不得在清偿债务时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以其全部财产设定事后抵押。

抵押人为自然人时,不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材料,但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抵押人有效的居住证明;

(三)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第六十六条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七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九条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以预售房屋设定个人贷款预抵押担保的,还应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办妥了销售登记备案手续,且预售房屋主体结构已封顶。

经办机构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交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第七十八条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第七十九条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正在建造的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工程价款预算和决算的书面材料。

第八十条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八十一条以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存放状况、抵押物折旧情况等的资料。

第八十二条以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7。

关查询并尽可能复制不动产登记簿,核查权属证书的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抵押品清单记载的财产、权利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有关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预告登记。

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及时申请更正登记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八十六条调查人员应如实将抵押担保调查情况和结论写入贷款调查报告。

核保人员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如实填写《陕西省各营业机构抵押核实书》,并由抵押人签字盖章、核保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抵押合同附件留存。

第八十七条经办机构应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确定抵押物评估价值。

第八十八条贷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抵押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抵押物的担保额度。

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享有处分权、抵押物的处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相关手续和文件是否合法、对待特定风险所采取的法律防范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相应的风险审查。

抵押人以已抵押的财产价值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的,其担保额度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器、设备抵押率不得超过20%,且应从严掌握;

按以上抵押率计算,抵押物的担保额度不足以覆盖贷款额的,应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第九十一条以浮动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以企业现有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基础,依据企业经营情况审慎判断抵押物数量和价值的变动情况,核定抵押资产池的最低保有量或保有金额。

第九十二条对经调查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担保,应及时告知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抵押担保或其他有效担保。

第四节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九十三条贷款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

第九十四条抵押合同的成立应当采取经办各营业机构与抵押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

第九十五条经办各营业机构与抵押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抵押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抵押合同,设立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与抵押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可以通过协议与抵押人变更。

经办机构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十日内,双方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就该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书。

抵押物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一般不得迟于抵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第一百条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建筑物(含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清的,经办机构可以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经办机构应当就土地与其地上建筑物分别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对地方政府法规规定只办理建筑物抵押的,可在确保抵押足值有效的前提下仅办理建筑物抵押登记。

以预售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要求抵押人向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三)以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四)以矿业权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

(三)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经办机构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请求权人;

(四)保险单中不得有任何限制各营业机构权益的条款;(五)抵押物保险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单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可不必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担保的财产保险可比照公司类抵押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抵押担保的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抵押权设定后,经办机构应当收妥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文书)或保险单证。

第一百零六条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经办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在占管期间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第一百零七条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贷后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抵押物的使用、管理和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写入贷款检查报告。

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经办机构应督促抵押人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对抵押担保进行检查时,应当主要检查。

手续但抵押物价值不足的在建工程形成新增财产的,经办机构应当就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直至抵押物价值足额。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建工程竣工的,经办机构应当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并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一百一十条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经办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要求借款人提交抵押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

(三)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

(四)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经办机构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

经办机构应当将抵押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抵押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抵押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抵押人签订新的抵押合同。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抵押人未办理的,经办机构有权代为办理,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经办机构除确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继续作为担保之外,还应当要求抵押人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五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抵押人积极协助以避免侵害。

第一百一十六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各营业机构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经办机构同意抵押人以认可的最低转让价款转让抵押物的,应当要求抵押人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抵押人在经办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

抵押物未经各营业机构同意被转让的,经办机构应当要求抵押人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转让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除外。经办机构未能以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可以要求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受让人不代为清偿的,经办机构应当就该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第七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一百二十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与抵押人的预先约定或者与抵押人新达成的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没有预先约定又协议不成的,经办机构应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一百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依法行使抵押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抵押物的,应当及时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并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以及因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经办机构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依法对其主张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抵押担保的债权部分清偿后,借款人未能清偿剩余债权的,经办机构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经登记的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经办机构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经办机构应当就所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经办机构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的,原则上应当由全省中介机构库中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折价。

第一节质物的范围。

第一百三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

(一)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二)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各营业机构未禁止转让的动产。第一百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可以接受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第一百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黄金质押:

(一)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交割;(二)所有权没有争议;

(三)已按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核验,并存放于各营业机构认可的黄金交割仓库内。

第一百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可以接受能够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仓储公司、物流监管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保管,并开具以经办机构为受益人的收据的形式特定化的存货质押。

前款所指存货一般应以大宗、高流动性的原材料为主,主要包括石油、煤、成品金属及其他矿产品,等级粮油制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以本办法第一百三十三、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五条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各营业机构未禁止转让的其他动产质押的,应从严掌握,并报省联社备案。

(一)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二)所有权有争议的;

(三)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八)已经质押的存款单、仓单和提单转质的;

(九)在他行托管的银行柜台交易系统购买的记账式债券;(十)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十一)具有不宜质押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节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一百四十条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各营业机构贷款的出质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增值税发票的,可提交其他发票)。

(二)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没有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以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有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

以证券交易所托管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有已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金融机构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各营业机构的预留印鉴或密码。第一百四十七条以经办各营业机构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七)经办各营业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材料;(二)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三)由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出质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以上市公司流通股股权质押的,还应有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权利证明文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材料;(二)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银行联合贷款协议(实用13篇)篇六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____________省(区、市)分行、____________地(市)行、____________县支行(系借款企业的开户行)协商,决定联合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放贷款。

为了保证贷款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现就贷款各方责任、义务、额度、发放、收回、管理、上划利息和加罚息等协议如下:

一、贷款额度____________年对____________发放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万元总行、总(区、市)分行、地(市)行、县支行贷款额度依资按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万元承担。

二、规模和资金的筹集总行、____________省(区、市)分行、____________地(市)、县支行均优先筹足应承担的贷款规模和资金,及时、合理地向企业提供贷款。

各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应承担的资金和规模份额,保证贷款足额投放。

三、贷款发放和收回为了简化手续,发放联合贷款由开户行做好初审工作。

并签注明确意见,各级行审查同意行,委托开户行与借款企业签订。

借款合同。

早述贷款发放后,由开户行负责管理和收回。

贷款收回后,按原定比例上交各级行。

四、利息的上划和方式开户行按规定结息期收取利息后,对应上划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的利息,应在三日内全额上划。

本金到期收回,以同样方式办理,总行按利息收入1‰付给开户行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由总行定期返还开户行。

五、贷款的管理与监督开户行每半年对____________进行经济主动分析,并就贷款实际用途、企业的经济效益,贷款的安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等一并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

六、贷款的加罚息企业借款期内发生逾期、挤占、挪用贷款等问题,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联合委托开户行对其实施信贷制裁,并将加罚息的70%按联合贷款所承担的份额分别上划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30%留给开户行。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联合贷款的____________共同协商解决。

如遇特殊情况,开户行应立即报告总行。

八、本协议经____________联合贷款行签字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总行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银行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银行联合贷款协议(实用13篇)篇七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元。预计用款为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

第三条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___年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银行联合贷款协议(实用13篇)篇八

贷款方:

证件类型及号码:

地址:

电话:

邮箱:

借款方:

证件类型及号码:

地址:

电话:

邮箱:

经中国银行(下称贷款方)与(下称借款方)和(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年月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种类)贷款(大)元,用于,还款期限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计算。

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分期用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日期金额日期金额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

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

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

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贷款到期,由借款方及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方及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贷款方签订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当借款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借、贷及保证人各方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可选择一种)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借、贷、保证人各执份。

借款方借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约地点:

银行联合贷款协议(实用13篇)篇九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方为_____________需要,依据《单位住房贷款办法》,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保证用于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二、乙方保证按以下用款计划供应资金: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元。

四、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_____________‰计算,按季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_____%,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加收利息_____________%。

五、乙方未能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每天付甲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按时付息,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七、借款到期后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乙方有权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或用其抵押物清偿。采取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方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按季向乙方提供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生产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九、甲方法人变更时,应提前____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原法人所订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甲方填报的借款申请书,抵押或担保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合同条款,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银行联合贷款协议(实用13篇)篇十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为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提供____作为保证人,甲方有相应的自有资金,同意出借。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________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千分之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高利率,则按新利率的__________%作同时调整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还款分期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保证条款。

1.除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外,乙方用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乙方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消灭。抵押登记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助办理,费用承担为: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规定的利率的二倍加收罚息。

2.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约定利率的二倍加收罚息。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乙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三份,每方各留存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丙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

银行联合贷款协议(实用13篇)篇十一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三、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四、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五、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计划。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六、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八、贷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九、违约责任。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6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十、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十一、其他。

1、甲、乙双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之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相关技术文件、相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2、就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本方公章,且向对方送达,对方应_______个工作日内回函,否则视为无效。

3、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以传真形式签字盖章后文件同样有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银行联合贷款协议(实用13篇)篇十二

贷款方:

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季息3,年息12。

第五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1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借款方请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止。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账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账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八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民法典》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

贷款方:x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联合贷款协议(实用13篇)篇十三

双方代表经认真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保证金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银行、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

4、居间服务费: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账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贷款总额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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