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

时间:2024-11-17 作者:灵魂曲

范本是指在某一领域内具有典型或典范作用的样本或样式。以下是一些范文范本的示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参考。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一

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签定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天。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a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二

年末接近放寒假,我校(高红威)同学俄然肚子疼得十分凶猛,宿管教师发现情况严重,当即与高红威同宿舍同学把他送到了我校学生医疗保险定点的白云山医院,并处理了入院手续。经确诊,确以为急性阑尾炎,需住院手续医治。手续后留院调查9天,经复诊,其身体状况良好,能够处理出院手续。住院时间,床位费、手术费、医治费、中药、西药、化验费等费用算计为5412.46元。因为校园在学生入学时就为重生处理了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在处理出院手续,需进行费用结算时,因高红威在入院时出示了学生医疗保险卡,故给予报销了4443.61元,自己仅付出968.85元,报销费用达到了医疗总费用的82%。这对来自乡村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大大减轻了这次疾病带来家庭经济负担。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三

北京市某中学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b某是其中之一,并签合同期3年。10月20日b某生育后休产假3个月,201月该校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b某终止劳动合同。b某不服,于2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b某认为:其尚在哺乳期,校方终止合同后本人不好找工作,会给生活带领困难。要求延长合同期限。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四

11月13日,个体户孟某驾驶解放141汽车外出办事。由于车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途被扣查。经过与某保险公司协商,孟某同意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万元,需交保险费1890元。但当时孟某没有现金,就通过其亲属赵某(系保险公司员工)协商,给保险公司出具一张1890元的欠据,并保证回去后将此款及时缴纳。经办人赵某当时就在欠据上注明,此保费在月25日以前缴纳保险合同有效,过期不交保单作废,同时给孟某出具了保险单和收款凭证。

事后,孟某并没有在约定期内缴纳保险费,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用批单批注原保单作废,并于当日通知了孟某,让其将作废的保单退回。孟某一直以保单被车带走为由,迟迟不退还作废保单。

3月21日,孟某驾驶该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夏利车相撞,造成1人重伤,夏利车严重受损,合计损失金额5.3万元。事故发生后,孟某报告了当地交通部门,并通知了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定保单已经作废,不再与孟某有任何关系,没有受理案件,拒绝赔偿。

孟某于20底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5.3万元经济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双方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法院认定孟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由于孟某没有履行保险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孟某要求履行保险合同的诉讼要求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孟某的诉讼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孟某个人承担。

一审判决后,蒙某不服,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后,认为保险公司向孟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应赔偿合同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保险公司以约定交款期限否则保险合同作废为辩解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孟某同意的情况下写的,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因保险公司没有按时理赔,应向孟某支付一定数额的银行利息。

二审法院于年12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孟某第三者责任险损失、利息及部分诉讼费用,合计6.3万元。

终审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立即向检察院进行申诉,提请抗诉,并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对判决暂缓执行。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五

河北某市一家皮件厂的女工王某,从1月起就在皮件厂工作。王某与皮件厂的劳动合同是每年续签的。7月王某怀孕,从开始怀孕、检查、孕期反应的休假,一直到分娩,王某花去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和病假被扣除工资达5000多元。皮件厂从王某结婚时就通知了王某,厂里规定的生育费用是采取包干的办法,由厂里一次性支付给她1500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就由王某自行承担。王某虽然认为应当由工厂按照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来报销自己的费用,但是工厂却认为厂里的女工太多,工厂又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所以不能负担每个人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费用包干的办法。因为当时王某所在地区尚未将生育保险列入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所以王某无法继续要求单位报销自己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六

某女职工c某2月与中外合资的酒店签定为期两年劳动合同。10月发现怀孕,4个月后,酒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c某不服,一是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收入会给家庭生活带领困难。因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七

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定的劳动合同。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八

被告:某保险公司。

9月,李海为其子李小宝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在保险期内,李小宝在居民大院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元,肇事司机向李海赔偿了全部医疗费。随后,李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为:住院治疗费用已经得到补偿,按照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必赔付。李海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焦点】。

法律依据。

从我国《保险法》的现行规定来看,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对于这一点,从我国《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中可以得到证明。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增加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追偿”的规定,强化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第三者的追偿权更加明确。

在“案外责任方”已经向小宝支付了赔偿金后,保险公司是否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该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我认为,被告的这一抗辩是基于保险行业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提出的,而“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原则。在本案判决中主要适用了《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分析意见】。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本案中,原、被告建立的是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法明确限制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行使代位追偿权,而对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求偿后,仍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作出了肯定的规定,同时,保险法对人身保险,没有重复投保的限制。法院认为,“损失补偿原则”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分析结果】。

我认为该保险公司对于残疾金理赔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其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李小宝支付残疾保险金。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九

假如我知道一个人会长命百岁,我会提议他购买储蓄保险。这两种保险最大的坏处就是都有期限……也许当您最需要保障的时候,保单里的期限也可能过时了,保障也没有意义了。您肯定也知道,我并不可能知道一个人会早死,或长命百岁,对吗?所以最好的选择就是中庸之道,选择终身保险。终身保险的特征如下:

1.保费不会太高,也不会太低,很合理。

2.保障不像储蓄保险那样,有事发生的时候,储蓄保险的保障是不足的。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十

答:(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因为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cif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就必须付款。

【分析】:(1)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2)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答: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共同海损)。

•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费用施救费)。

•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推定全损)。

•甲板上的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实际全损)。

•应投保何种险(水渍险)。

答:应给予赔偿、因为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案例中80%大米损失属于罢工险范围内的损失、我方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或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投保的具体险别来确定的,不同的险别规定的保险范围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责任大小也不相同,只有当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才能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并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该案例中,被保险人投保的附加险是偷窃提货不着险,它只有在被保险货物被偷或者在整件中窃取一部分,以致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提取不到整件货物时,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而本案例不属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拒赔是正确的,如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30包浸有水渍。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答:水渍险只包括货物被海水浸泡说产生的全损或部分损失。所以这个是不赔的,需要购买淡水雨淋特别险。

答:不能接受。。该公司得不到赔偿。货物被雨水浸渍属于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于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中国保险条款(cic)规定: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是一般附加险,不在水渍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对该部分货损不负责赔偿。又由于是以cif贸易术语条件成交的,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由买方自己承担,所以最后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卖方明知海湾有战事公海上不平安,而没有投保战争险,致使买方利益受损。

答: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案例。

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水渍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5件。收货人即联系保险单所列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清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该段运输只投保了“水渍险”,“短卸”并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爱莫能助。

答:建议应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加保的保费一般按一切险的80%收取。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首先要确认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在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内导致的损失才会被赔偿,故此,附加险的选择要针对易出险因素来加以考虑。例如,玻璃制品、陶瓷类的日用品或工艺品等产品,会因破碎造成损失,投保时可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麻类商品,受潮后会发热、引起霉变、自燃等带来损失,应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热受潮险;石棉瓦(板)、水泥板、大理石等建筑材料类商品,主要损失因破碎导致,应该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防险比保险更重要。

案例。

我国金星公司于7月10日按照fob新港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价值20万美元的玻璃瓶装甘草膏,日本商人来证要求金星公司替其在我国向中保按货值的110%投保水渍险加碰损破碎险,并指定保险单抬头为买方名称,同时在保险单上注明仓至仓条款。金星公司按照买方要求在办妥托运手续后于8月12日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于8月15日将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天津新港,货物于8月20日运抵新港并卸入仓库,准备8月24日装船,然而8月22日晚间该仓库突然起火,大火扑来后调查发现,该批甘草膏部分受损,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事后卖方凭保险单及相关单据向保险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然后卖方又将保险单交给买方,请求买方代其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而买方以货物风险未发生转移为由,拒绝支付受损的80000美元货款无奈之下,卖方只好自己承担这笔巨额的损失。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个由于卖方忽视了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的“盲区”而遭受巨额损失的典型例子。

具体分析如下:在以fob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卖方没有义务给货物投买国际间运输保险,通常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给货物投保。根据大部分国家都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或cfr术语下,被特定化的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也就是说被特定化的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被特定化的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亦即此时,买方才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即买方对货物拥有的保险利益是“船至仓”非“仓至仓”。而根据有关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惯例,当货物由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人必须既是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同时又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时对保险标的物拥有保险利益。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的理由是卖方不是被保险人(因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是买方名称),而在货物遭受损失时买方对货物尚无保险利益可言,所以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买方。因此,在以fob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如果只以买方为被保险人给货物投买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无论保险单据中是否含有“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的责任起讫都是“船至仓”,而非“仓至仓”。上述案例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由于风险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买方和卖方均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一段就成为保险“盲区”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十一

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邱某于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给付给邱某元。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此,邱某于19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十二

武陵区参保人患者田某,因急性髓性白血病多次就诊于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常德市第一中医院,共发生医疗总费用598938.95元,参保人通过基本医疗得到补偿金120000元(基本医疗报销金额已达封顶线),大病保险报销162787.42元,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金额占总费用的47.2%,大大减少了患者自身负担的医疗费用。澧县的参合人余某,于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1月13日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因脑梗死住院治疗16次,医疗金共计693839.62元。参合人通过基本医疗得到补偿金150000(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50000元封顶线),大病保险补偿240050.19元,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金额达到了56.2%,大大地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事后余某激动地说:“如果没有大病保险,单靠基本医疗进行报销,只能报销150000元。政府今年在没有多收取钱的情况下,又为我提供了大病第二次补偿的机会,为我这个遭灾家庭减轻了负担。”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十三

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邱某于19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给付给邱某2000元。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此,邱某于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十四

保险代理人考试就快开始了,你对保险代理人考试的案例分析题熟悉吗?下面小编就为整理出最新的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的学习!

2002年4月24日,某公司车库失火,两辆投保汽车受损。其中一辆损坏严重,某保险公司按全损赔付。另一辆北京8座面包车部分受损。经查勘双方于4月29日达成协议:确认本车电器设备、方向盘、车头、内装饰和两排座待等合计损失10万元(该车投保的金额是25万元)、理赔中保险公司按常规做法操作,即部分损失的车辆要送到指定的修理厂大修。本车在修理中需换一电器配件,价格2万元。由于该车型属淘汰产品,经多方努力均未找到所需配件,致使修理工作停滞一月余。

2003年6月,某公司提山:本车原按整车投保,现因缺配件,拖延至今不能恢复原状,故要求某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25万元。某保险公司则坚持按部分损失赔偿1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某公司于2003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按车辆全损赔偿25万元,并赔偿相应的滞纳金,承担诉讼费。

法院受理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履行部分损失赔偿的协议,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1)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某公司车辆修理费用16.5万元;(2)诉讼费由某公司负担。

某保险公司赔款高出其2002年4月与某公司达成的协议金额10万元,其教训值得总结。《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仅要赔得准确,还要赔得及时。这是衡量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保险赔偿或给付,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义务,若保险人在法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内,不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则构成了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

本案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作出了核定,同年4月29日,双方就面包车损失10万元达成了协议。若在达成协议后的10天内,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将顺利结案。但理赔人员局限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1条之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和所附的解释条款:“如修复费用估计不会达到或接近整车的实际价值,即应当予以修复”,据此对受损车采用修复方式处理。但因估计不足,一个价值仅2万元的零件,竞使得保险公司无法按时履约。

保险公司对出险车辆选择修复方式,出发点是用好保险基金,提高经济效益。而一旦该方式运用不当,使被保险人蒙受损失,势必也要加大保险公司的责任。因此,业务人员在承保时,对那些淘汰车型要慎重承保;对承保车辆零件的市场供应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一旦发生赔案,对零配件齐全的采用修复方式;对零配件供应无把握的,则果断采用一次性赔偿的方式,这样才能真正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

车辆易手当天,车主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商业三者险的退保手续,谁料就在退保几小时后,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此以保险责任终止为由,希望能够免除赔偿,丹徒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判决保险公司照赔。

车辆易手当天,车主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商业三者险的退保手续,谁料就在退保几小时后,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此以保险责任终止为由,希望能够免除赔偿。近日,丹徒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判决保险公司照赔。

2012年8月14日上午,戴女士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当天下午,戴女士将车借给男友闻先生驾驶,不料出了交通事故,导致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乘坐人赵女士受伤。

事发后,戴女士和原车主沈先生取得了联系。沈先生说,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发当天上午沈先生刚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商业三者险的退保手续。事后,伤者赵女士将戴女士及其男友闻先生、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的确曾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但事发当天上午沈先生已到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机动车辆保险批单”载明,“因客户要求,兹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本保单自2012年8月14日起退保。为此,应退还保险费2786.79元。保险单证已全部收回,保险责任同时终止。”因此,保险公司认为不应当承担该保险的赔偿责任。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到保险公司调取了该公司办理商业三者险退保的微机保存信息,该保单退保批单记录信息显示“输入时间为2012年8月14日,批单责任起期为2012年8月15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条款为格式条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了解释说明,且条款明确了“自通知保险人之日止,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也可以证明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解除之日的保险费,本事故发生在通知保险人之日,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免除了保险责任。在保险公司打印的格式批单上,也无退保人的签字,保险公司也不能证明已经提请了退保人注意。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伤者赵女士62944.6元。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十五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火灾成为了人们生活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风险。为了有效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火灾保险成为了许多人的首选。然而,在实际运用中,火灾保险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对于提高我国火灾保险的知识普及和风险防范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对火灾保险案例进行系统的分析后,我深深地认识到火灾保险的重要性,并得到了一些宝贵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火灾保险在减轻损失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一些火灾保险案例的分析,我发现,保险公司在火灾发生以后能够迅速展开赔付工作,有效地降低了受灾群众的经济压力。比如,在某火灾保险案例中,一家工厂因一场火灾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但由于该工厂购买了火灾保险,保险公司迅速赔付了大部分受灾者的损失,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火灾保险在减轻火灾损失方面的作用,鼓舞了人们在面临火灾时购买火灾保险的信心。

其次,火灾保险能够提高火灾防范意识。通过对火灾保险案例的研究,我发现,在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人为导致的,如电气设备故障、用火不慎等。而这些火灾往往可以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加强防范措施来避免。通过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有效的建议和指导,帮助人们加强火灾防范意识,提高火灾防范能力。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在赔付后对受灾者进行一些火灾预防常识的普及,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火灾防范意识,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火灾防范氛围。

还有,火灾保险的案例分析有助于提高火灾保险的知识普及率。火灾保险的购买是一项比较专业而复杂的过程,许多人对于火灾保险的了解并不深入。通过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可以向公众介绍火灾保险的基本知识、购买流程及赔付条件等信息,提高人们对于火灾保险的认识度和了解程度。同时,根据案例分析中的具体情况,保险公司还可以对保险条款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善,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提高火灾保险的服务质量。

此外,火灾保险案例的分析还有助于积累宝贵的经验和教训。通过对一些火灾保险案例的深入研究,可以发现一些火灾防范和避免的常见问题和漏洞,为改善和加强火灾防范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比如,在某火灾保险案例中,经过详细的分析,保险公司发现该工厂在火灾防范方面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及时提醒了受灾者需要加强安全措施的重要性。这个案例表明,通过火灾保险案例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风险,提高火灾防范的效果。

综上所述,火灾保险案例分析是提高我国火灾保险知识普及和风险防范意识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火灾保险案例的系统分析,可以有效减轻火灾损失,提高火灾防范意识,提高火灾保险的知识普及率,并积累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和总结火灾保险案例,提高自身的火灾防范能力,更好地保护我们的财产安全。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十六

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调查员的案例分析(优质17篇)篇十七

去年的6月2日中午,我接到了曾是我同事的w小姐的电话:x先生一家出车祸了!(x先生是w小姐的亲戚,她离开保险行业后托付我帮忙服务x先生一家的保单)。当天傍晚我赶到了花都区人民医院,看望躺在病床上缠满绷带的x先生夫妇。

原来,6月1日深夜x先生一家三口外出游玩后自驾车回家,在花都山前大道小车失控翻下路基,x先生年仅3岁的女儿当场死亡,重伤的夫妻俩爬出小车呼救后不支晕倒,路人发现后报警,120将他们送进医院抢救。

这次交通事故x先生的车几乎报废,住院治疗x先生夫妻俩共用去了53555.84元。x先生的车险、一家三口的人身保险都是在平安保险投保的,小孩在幼儿园也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保险,出院后车险理赔了车损险、车上人员座位险共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以及小孩的人身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共理赔了75517.98元,也就是这次交通意外x先生总共获保险赔付175517.98元。

当我将理赔通知送到x先生手上时,他无限感慨以前对保险认识不深,以为社会医保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只因w小姐是亲戚才买了点保险,想不到……由于手臂和腿都在事故中骨折需钉上钢板固定,所以1年后x先生和太太还要再次动手术将钢板取出,他们很关注这笔手术费用还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我安慰他们,他们在平安保险投保了涵盖重疾医疗、意外医疗、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且住院医疗是保证续保的,x先生本人当年度的意外医疗保额也没用完,所以未来拆固定的手术费用,x先生可以申请意外医疗、住院医疗费用这两项的理赔,x太太也能申请住院医疗费用的理赔(她伤势较重医疗费用较高,已将她的当年度意外医疗险保额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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