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即方子、方法。“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方案能够帮助到我们很多,所以方案到底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社区退休人员活动方案篇一
4月2日,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文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做出调整,每人每月最少增加100元,从201月1日起执行。
据悉,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是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领取待遇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为:
(一)定额调整。按人均绝对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挂钩调整:一是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采取分段累加方式调整。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每1年每月调整4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年每月调整4元,自第起,每1年每月调整5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按20元调整,1500元至2500元(含2500元)的按30元调整,2500元以上的,在30元的基础上,养老金每增加100元(不满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再调整1.5元。
(三)适当倾斜。一是调整后,养老金低于2873元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到2873元。二是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5元。
据悉,企业退休人员调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社区退休人员活动方案篇二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十一连涨”
2015年1月16日电记者今天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在2014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次上涨10%。
据记者了解,此次调整的对象为2014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并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既体现社会公平,又要进一步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并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适当予以照顾。
这是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预计将有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
到2014年底,经过10年的连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由2005年的月人均700元提高到2000多元,增加了近两倍。
目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正在组织实施,尽快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社区退休人员活动方案篇三
9月22日,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布《宁夏关于20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宁人社发〔〕114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5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6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巳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上述人员再按本人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2%。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l2月份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7%。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三)适当倾斜
1.高龄人员。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月养老金低于3105元的调整到3105元。
3.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调整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9月份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请各地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社区退休人员活动方案篇四
5月12日,江西省人社厅正式公布,从今年1月1日起,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这是我省自2017年以来连续第11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调整对象
我省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方案
此次企退养老金调整一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调整
所有退休人员每月都有100元增加的“保底”(即部分定额调整部分)。
第2部分调整
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根据本人定额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同分成八档。
1500元以下的(不含1500元)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1500元至2000元(不含2000元)每人每月增加85元
2000元至2500元(不含2500元)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500元至3000元(不含3000元)每人每月增加55元
3000元至3500元(不含3500元)每人每月增加45元
3500元至4000元(不含4000元)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000元至4500元(不含4500元)每人每月增加25元
4500元以上(含4500元)每人每月增加15元
第3部分调整
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未满15年按照15年计算,即最低增加45元,然后超过15年的,再按照每年3元进行增加,体现多缴多得。
第4部分调整
在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人员倾斜调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60元、70元。
发放时间确保6月15日前发放到位
省人社厅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养老金调整工作,确保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在5月底前发放到位,最迟必须在6月1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调整水平略高于全省去年人均基本养老金10%
调整方案前三个部分所有退休人员均可享受,调整水平按照略高于全省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
另外,选择一次性缴费3.25万元至1万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70周岁的全额参加高龄倾斜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以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每人每月再适当加发生活补贴并随同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从省级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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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退休人员活动方案篇五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人社发〔〕29号)文件精神,乌审旗社保局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日前,圆满完成了对3597名企业退休人员增资条件界定、调整金额计算和核定工作。平均每人每月提高189元,使乌审旗退休人员的每月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3012元,这样既缩小了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也使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来源得到保障,让他们安度晚年。(哈斯)
社区退休人员活动方案篇六
据悉,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12号)要求,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局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目前已基本完成调待数据准备工作,今年4月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于本月15日前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同时补发今年13月份的增加额。据悉,此次调整比上年再增加10%左右。
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又涨了,自起养老金每年一涨,这已是河北省养老金的第11连调。
发布:石市企退人员养老金15日前发放到位
据悉,按照规定,石市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目前,石市已基本完成调待数据准备工作,今年4月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将于本月15日前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同时补发今年13月份的增加额。相关负责人介绍说,4月12日起,参保单位和社区即能打印调整养老金花名册,4月14日在参保单位和社区进行公示。届时,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可通过社区或原工作单位查询自己的养老金调整情况,并与自己实际发放的养老金进行比对,如有问题,及时向所在社区或原工作单位反映。对调整养老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将于4月底前处理完毕。
聚焦:养老金普调今年多了一个调高项目据悉,今年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仍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普遍调整每个退休人员都可以享受到,采取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其中,定额调整是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55元增加,调整幅度均比20和2015年增加了10元。在此基础上执行的挂钩调整,是指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涨幅与去年持平。此外,今年的养老金普遍调整部分还多了一项内容,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这笔增加的养老金是之前没有的,每个人的养老金标准不同,这部分增加额的数目也不同。
照此计算,今年上调的基本养老金=100元+缴费年限3.5元+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0.5%。比如,企业退休人员张某,2015年的退休金为元,缴费年限20年,那么他此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为100元+缴费年限20年3.5元+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2000元0.5%=180元。
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此外,9月30日冀劳〔〕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退休后不能及时领取养老金怎么办?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其遗属如何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随着养老金再度上调,不少市民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有明确的解决方案。
据悉,在当年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参保人员经核准或批准退休后,不能及时计算待遇的生活困难人员,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发生活费。预发生活费标准为按照最近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的本人基础养老金。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从批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对预发生活费进行结算并补发。
此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退休人员死亡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
相关死亡待遇标准和个人账户支付以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为准。不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可享受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应将已经发放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后,退休人员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调补发;在职人员恢复参保缴费记录,补记个人账户,继续参保缴费。
社区退休人员活动方案篇七
一、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的现状
自201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退休高工、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倾斜。会议还要求,研究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已超过6000万人。2005年至2012年,国家已连续8年较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2年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721元,与2005年调整前月人均700元的水平相比,8年累计月人均增加1021元。
二、或将建立养老金调整长效机制
“我2004年退休时养老金大约是1200元,现在差不多翻了一倍,今年还会再涨10%!”某企业退休职工刘某说,“但老实说,心里还是有点不踏实,明年要是不涨了怎么办?”刘某的不安反映出很多企业退休人员的心态。
但专家提出忧虑和建议:我国应尽快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变‘人为调整’为‘机制调整’。调整的参数可以参照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或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连续几年大幅度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旦中断调整政策,可能引发新退休人员的不满。这也表示我国将建立养老金调整的长效机制。
这样的一些制度出来之后,大家是否有异议呢?
[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的现状]
社区退休人员活动方案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禅城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退管服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办、市府办《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办发【 2015 】 56 号),以及市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通知》(佛府办【 2012 】 17 号)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退管服务工作的目标是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以不断提高退休人员晚年生活质量和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使退休人员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三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由区、镇(街道)设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 ) 承接,把退休人员从单位管理服务转为按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管理服务。
第四条 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为:凡在本辖区按规定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的市、区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含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退管服务工作在禅城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退管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对各镇(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托镇(街道)和社区组织,以人为本,完善服务,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与促进社区建设相结合,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六条 为加强退管服务工作的领导,区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游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统-战部、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和统计)、区财政局、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卫生药品监督)和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区人社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工作。
第七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其主要职能是: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开展退管服务工作,通报退管服务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八条 退管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设立政策宣传栏。
(二)调查研究、掌握本区退管服务工作动态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 三)研究制定全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政策,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五)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服务,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活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六)做好孤寡、残疾、伤病等退休人员的探访慰问、帮扶服务。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费、抚恤金,并建立退休人员基础台账,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
(七)集中管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八)组织退休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加强退休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九)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建立退休人员的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协助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十)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第三章 退休人员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待遇,依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二)符合投保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三)享有参加社区老年教育、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社会为老人提供的社会福利、社会优待服务的权利。
(五)因重病治疗或发生伤残等有特殊困难时,享有帮扶的权利。
(六)有参加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充分发挥个人专长的权利。
(七)有向各级人社部门及社区居委会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的权利。
(八)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社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申诉的权利。
第十条 退休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规定。如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人社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反映,不得聚众滋事。
(二)主动配合镇(街道)人社部门,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按规定到各镇(街道)人社部门或社区居委会报到;退休后移居市外、境外的人员,需按规定向镇(街道)人社部门提供生存证明。
(四)退休人员辞世后由其家属或代理人及时向镇(街道)人社部门报告。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一条 区、镇(街道)人社局分别设立退管服务机构。区人社局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退休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建立退管服务机构、社区居委建立退管服务站,形成完善三级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区退休服务中心按区编办规定的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全区退管服务工作。
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按各镇(街道)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数量比例,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辖区内退休人员的各项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社区居委会退管服务站每站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实施各项退管服务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服 务
第十二条 各级退管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一) 区退休服务中心:
1.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退管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 统筹安排全区退管服务工作,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
3. 对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检查并监督落实。
4. 对全区退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5. 将新接收的退休人员按户口所在地划分至各镇(街道)退管机构。
6. 指导镇(街道)、社区(村居)建立退管服务数据库和相关台账。
7. 做好退管服务工作信息资料的备份及安全检查工作。
8. 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好退管活动资金,并审核和监督退管活动资金的落实情况。
9. 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库,对已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接收和管理。
10. 组织全区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并指导和帮助镇(街道)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等。
(二)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
1. 协助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和医疗的后续服务工作。
2. 负责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
3. 建立退休人员党支部,组织开展支部生活,做到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4. 了解和掌握退休职工的思想和生活状况。
5. 慰问孤寡,伤病和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开展扶危帮困活动。
6. 为重病治疗或发生伤残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向上级退管服务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7 、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8. 组织退休人员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发挥退休人员余热。
9. 及时、准确地做好本镇(街道)退休人员的资料统计工作,并向区退休服务中心报告退休人员生存、死亡等变化情况。
10. 建立和完善社区退休人员自管互助服务网络。
11. 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创建条件,建立信息网络管理等设施,建设适合老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及活动场所。
12.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 (三)社区居委退管服务站:
1. 协助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做好退休职工社区服务工作,及时反映退休人员的生存信息。
2. 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和探访慰问活动。
3. 做好孤寡、残疾、伤病等退休人员的帮扶服务。
4. 按要求定期探访十类人员。
5. 配合镇(街道)建立和完善社区退休人员自管互助服务网络。
第六章 经 费 筹 集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时,应一次性向属地管理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缴纳退管活动经费,缴纳标准为每名退休人员 3000 元。
第十四条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退管活动经费由企业自行解决,转制时有提留转制风险金的,可从转制风险金中缴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退管活动经费按《印发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禅城区社会化管理方案的通知》(佛府办【 2015 】 23 号)文件执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退管活动经费由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其中:市政府负担部分在上级补助中解决,区、镇(街道)负担部分按财政税收分成比例纳入区、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退休人员的退管活动经费按每年人均 200 元安排。主要用于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开支、节日慰问、文体活动、保健和宣传费用等活动开支。
第十六条 企业缴纳的退管活动经费,上级补助经费及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统一纳入镇(街道)财政专户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的退管活动经费本着量入为出、精打细算、计划管理的原则,认真编制经费年度支出预算,报所属镇(街道)财政部门核定,支出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退管活动资金收支报表和会计报表,每年 7 月 15 日和 1 月 15 日前将年度报表报送区退管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为其缴纳的退管活动经费仍有结余的,纳入退管活动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区人社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定期检查各镇(街道)退管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应接受和配合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和各镇(街道)人社部门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受理退休人员和群众投诉,对退管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移 交 程 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先由企业或其主管单位向区退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申请表》 ( 以下简称《申请表》 ), 并做好移交前期的准备工作:
(一)企业应做好退休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持退休人员的稳定。
(二)企业须与退休人员协商明确移交社会化管理后是否保留或一次性给予的有关待遇,并与每个退休人员签订书面移交协议。
(三)关闭、破产、转制企业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费及其补偿费用等,必须在移交前付清。
(四)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鉴定为 1-4 级伤残、患精神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特殊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标准内容与普通退休人员相同,企业与镇(街道)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统一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退管活动经费的标准进行管理服务。
(五)企业或主管单位将退休人员资料提交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所提交资料应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退回企业或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相关手续。
(一)按照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隶属关系,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加具核准意见后,须在每年的 7 月底和 11 月底前,带齐相关资料到区退休服务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二)按移交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进行分类,核准退休人员人数、费用等,认真核实并填报移交退休人员相关资料,按镇(街道)填写《禅城区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花名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并附企业与退休人员签订的相关移交协议、本人户口簿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近照照片两张。
(三)经由区退休服务中心初审后,分发所属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对退休人员情况核查。
(四)核实工作完成后,由各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通知移交企业或主管单位缴纳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反馈有关资料。被核实的退休人员正式进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办理移交退休人员时,其人事档案应按规定整理好,随同转到退管服务机构管理。区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暂不移交。
第二十五条 十类人员的管理服务:
十类人员是指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鉴定为 1-4 级伤残、患精神病、住院及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劳模、建国前工作老工人、高龄、独居、军转干等退休人员。该类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齐抓共管,社区、企业共同管理为原则。接收程序按普通退休人员办理,服务内容和标准,按每名退休人员每年人均 200 元退管活动经费的服务内容管理服务(如有新规定或增加退管活动经费标准的,按新规定或新标准执行)。符合帮扶条件的,按照相关帮扶制度规定处理,使退休人员都能享受到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现政府人文关怀。
第二十六条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接收。
(一)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办,并经批准退休的社会人员。包括原国有集体企业在转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含原固定工转制人员)、参加市区养老保险的合同制退休人员、其他企业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等退休人员。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经费、服务标准和纳入规模等按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 [2012]17 号)和禅城区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相关实施规定执行。
第九章 档 案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档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退休人员档案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建立档案基本信息库,并实行区、镇(街道)、社区三级信息化联网。镇(街道)具备条件后,由所属镇(街道)接管。
第二十九条 退休人员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接收档案应办理好验收和交接等手续。做好档案保管的安全、保密、保护等日常工作,严格涂改、圈批、抽取、撤换、加添或未经批准复制、拍摄档案材料,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档案材料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汇报。
第三十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退休人员档案的,须凭有效证明,经批准登记后,由工作人员进行查阅,查阅后需复印的资料必须加盖印鉴和公章,证实与原件相符。
第三十一条 档案一般情况不准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借,须提供书面及有效证明,经退管服务机构调查核实,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明确盖印封缄后方可借出,并限期归还。外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涂改、圈批、抽取、撤换、加添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档案库需设立专门库房,配备满足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化、备份及档案存储等设备,按照档案管理标准采取积极的:防火、防水、防蛀、防潮、防高温、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保持清洁卫生、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第三十三条 档案库的建设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章 信 息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是根据企业移交数据信息,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是否合法办理退休后,由区退休服务中心初审后,移交各镇(街道)退管服务机构接管。
第三十五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由各镇(街道)、社区退管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移交数据的信息,做好核查、修改、录入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道)、社区退管服务机构通过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对所辖范围内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实施动态管理,退休人员发生搬迁、死亡、基本信息变更等情况的,由社区负责办理转移、申报、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区社保经办机构、区退休服务中心以及各镇(街道)、社区退管服务机构在采集、录入和管理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使用的规范化。
第三十八条 严格做好数据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区退休服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严禁任何人利用信息库数据营私舞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主要围绕落实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规章制度:
1、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常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服务的水平;
2、建立退休人员基础工作台帐必基本信息数据库,方便查询服务;
3、做好人员变动、增减的汇报工作,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4、严格把握法律、法规、政策,做好退休人员的来信来访工作;
5、积极调处矛盾纠纷,化解矛盾,为退休人员提供老人权益保护;
6、经常征求意见,排除不稳定因素,防止因工作失误引起的上访事件;
7、及时将本中心工作的经验和遇到的困难.问题向上级反映,不断规范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中心职责
3、有计划组织所管理人员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在重大节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7、负责上级经办机构交给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