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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改造流程多久篇一
为切实改善我县城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双鸭山市委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集贤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棚户区界定
城镇棚户区是城镇建成区范围内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棚户区基本情况
我县棚户区占地总面积332.5万平方米,拆迁房屋面积103.75万平方米,预计可开发房屋面积432.8万平方米。
四、工作目标
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1.2万余户、4.8万多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县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有商业价值的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六、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户型设计分别为:45、60、70、80平方米左右。
(二)新建回迁住房要达到基本入住条件,配套设施齐全﹙水、电、热、通讯﹚,以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三)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建设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保证供热、供电、供水、排水,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物业管理规范,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四)建筑节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并由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七、资金筹措
(一)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县发改委、财政、建设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老工业基地振兴、节能减排、资源型城市转型等政策资金支持的有利契机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性资金。
(二)每年在新增财力中安排适当资金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三)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同时,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八、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并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税费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属县级管理权限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棚户区改造项目原拆迁面积部分免收防空地下室建设费。
3、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且棚户区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参照棚户区优惠政策执行。
4、对重点区域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收费标准。
(三)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有照房屋“拆一还一”,其他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回迁最低保障户型和上靠户型面积标准(最低保障户型面积不得小于45㎡,上靠户型面积为60㎡),超出原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廉租房建设工程。所谓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此项工程要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必须达到总规模的3%以上,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
(五)城中村改造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规划方案,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后,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符合农民特点的住房。
九、组织实施
(一)审批提速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施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一条龙”、“一口式收费”集约化审批服务。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二)调查摸底
社区办、县房产处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每片棚户区逐户进行排查,摸清计划改造棚户区内居民的住房面积、户型、人口、生活状况、安置方式等方面的情况,一户一档,汇编成册。
十、强化领导
县建设局负责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推进实施、督办考核工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协调筹集建设资金;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县财政、发改、国土、税务、银行、电力、物价、水务、公安、人防、消防、劳动、统计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棚户改造流程多久篇二
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190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棚户区是指城镇内集中成片、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主要是指集中成片不能居住的危房区和不能正常使用需整修的旧房区。棚户区改造对象为棚户区原住户,是指长期居住在棚户区内的当地原家庭住户(棚户区内原改制企业及下岗职工已进行住房改造的不在其中,不属于原住户的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可优先享受租赁保障房。)
棚户区改造包括对棚户区危房和使用功能不完善需整修的旧房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县城区和相关乡镇棚户区。
总体目标:x年至x年完成县城内棚户区改造;x年至20xx年完成全县棚户区改造。
改造任务:从x年至x年共申报并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4700户,其中县城区改造2645户,改造范围包括原纺织厂、原机械厂、原烟厂、原水泥厂、原无线电厂、原大理石厂、前港公司、建一和建二公司宿舍区等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主要分布在河西、城南、城中、城东、城北、艾坪社区;相关乡镇改造2055户,改造范围包括芙蓉镇、松柏镇、塔卧镇、万坪镇等乡镇集中成片居民区。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和任务,通过“一区一地一测、一地一议、成熟一块解决一块”的方式逐步推进,优先改造县城区改制企业下岗职工集中成片棚户区,逐步改造其他棚户区。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房建设及房地产开发相结合,不断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整修与改造建设相结合,坚持完善配套设施与住房同步建设,坚持按照不同类型分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坚持人民群众满意的原则。
(四)合法合理,确保稳定。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严格规划控管,坚决打击棚户区内非法买卖土地和侵占国有资产行为。妥善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坚持依法改造中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置棚户区居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成立永顺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房产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城镇规划局、县广播电视台、县电力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灵溪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肖绍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招标核准;县住建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县城镇规划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县房产局负责棚户区征地拆迁、危房认定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县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的测绘、评估、出让和供应;县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突发事件的维稳处置;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棚户区内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灵溪镇政府负责棚户区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和住户的走访、稳控;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跟踪报道和舆论引导;其他有关单位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棚户区原住户安置分为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补偿方式分为保障房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
(一)国有和集体土地性质棚户区。国有和集体土地性质棚户区是指未经出让的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其改造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1、“出让开发”改造方式:一是根据国土部门土地评估价标定最低出让价(为评估价的70%)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由有资质的开发企业竞标,出让后以开发方式进行改造安置,由开发商给安置住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二是其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户以内,具体安置建筑面积由原住户与开发商议定,安置验收合格签订补助协议后,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对原住户按2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三是鼓励采取两次拍卖方式即先进行投资权拍卖后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
2、“公租房建设”改造方式:由县住建局将棚户区改造建设成公租房进行安置,或利用其他已建成的公租房进行就近安置。公租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由棚户区原住户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后居住,原住户只有居住权,没有房屋产权。
3、“共有产权”改造方式:由县住建局与棚户区原住户共同联合建设,县住建局作为业主修建公租房,基本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户。超出基本建筑面积部分由原住户负责出资,其出资金额按公租房合同承包价测算,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户以内,使用五年后,县人民政府将公租房产权按公租房成本价(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出售给共有产权的原住户,并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4、“整修”改造方式:对于棚户区住房没有结构安全危险的房屋,可由县棚改办或原住户自行按规定方案整修,自行整修的经验收合格后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
(二)个人(含共有)具有土地使用权性质棚户区。个人(含共有)具有土地使用权性质棚户区是指已出让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的棚户区,其改造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转让开发”改造方式:是指原住户将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后,由开发商对其进行安置,县棚改办对棚户区原住户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其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户。
2、“整修”改造方式:对于棚户区住房没有结构安全危险的房屋,可以由县棚改办或原住户自行按规定方案整修,使原住房使用功能完善,整修验收合格后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
3、“私建程序”改造方式:棚户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住户修建五层及以下房屋的,可按私人建房程序进行建设,建成后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
(三)老旧街道棚户区
老旧街道棚户区是指除以上两类棚户区以外的城乡老旧街道棚户区,其改造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招商引资”改造方式:由开发商按规定方案先投资改造,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由县棚改办据实结清改造建设资金。
2、“自行整修”改造方式:由县棚改办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建设。
按照湘政发〔〕1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凡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实施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免收除劳动保险基金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下限减半收取;二是土地出让金除上交省、州规定比例外,全部返还到县棚改办用于解决棚户区基础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三是由县棚改办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实施棚户区其它公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四是优先办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项目立项、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五是税收减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01号)执行。
七、若以后上级出台相关规定,出现与本实施方案相应条款冲突的情况,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相应条款自动失效。
棚户改造流程多久篇三
(
国发〔
2013
〕
25
号
)
(
吉政发〔
2013
〕
21
号
)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条件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将市区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打造成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发展工程,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
市区现有危房和各类棚户区共计
64245
户、
397.39
万平方米。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计划五年内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其中城市
d
级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任务两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三年完成;城市、工矿、林业和国有垦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五年全部完成。
2013
年至
2017
年,市区计划改造危房和各类棚户区
64245
户、
397.39
万平方米,其中:计划改造城市棚户区
36500
户、
256.81
万平方米,计划改造工矿棚户区
19016
户、
91.25
万平方米,计划改造塌陷棚户区
447
户、
2.62
万平方米;计划改造城市
d
级危房
2582
户、
10.97
万平方米。计划改造农村危旧房
5700
户、
35.74
万平方米。另外,计划新建廉租住房
503
户、
2.5
万平方米;计划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398
户、
2.5
万平方米。
2013
年市区
d
级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总计
22949
户、
143.11
万平方米。其中:计划改造城市
d
级危房
2582
户、
10.97
万平方米;计划改造农村危房
500
户、
3.5
万平方米;计划改造市区各类棚户区
19867
户、
128.64
万平方米
(
城市棚户区
8330
户、
62
万平方米;工矿棚户区
9335
户、
54.5
万平方米;塌陷棚户区
447
户、
2.62
万平方米;结转续建廉租住房
418
户、
2
万平方米;结转续建公共租赁住房
834
户、
5
万平方米;结转续建林业棚户区
503
户、
2.52
万平方米
)
。计划发放租赁补贴
1.6
万户。
对市区
d
级危房和塌陷棚户区要尽快搬迁和拆除。
10
月份危房回迁安置工程全面开工建设,计划
2014
年底前全部竣工。
2013
年底前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竣工并全部入住。
2013
16388
户、
116.35
万平方米。市区结转续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林业棚户区改造结转项目全部竣工。
市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和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医药高新区为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的危房和各类棚户区的改造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市级财政资金的匹配力度。积极开展招商引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改造工作。在项目建设方面,选择有相应资质、信誉好、实力强的开发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遵循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户型合理、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同步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实行分区域连片改造。要把改造与改善相结合,先易后难,改造逐步向城区周边延伸。近期以城市d
级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为重点,落实“快查、快定、快迁、快拆、快建”的“五快”要求,“以危改促棚改,以棚改带危改”,统筹协调推进。
尊重群众意愿,改造工作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政策扶持、回迁安置、征收补偿等方面统一政策、阳光透明、依法操作,确保稳定。(
一
)
(
包括换热站
)
、给水
(
包括二次加压和水表出户
)
、煤气等配套设施。
(
二
)
45
平方米,应设计有
50
、
60
平方米左右的户型。
(
三
)
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要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要达到合格和备案标准。
对
2006
年以来批准改造尚未结束的地块,继续享受原有的各项优惠政策。自
2013
年起新开工的项目,执行新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
市区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和公益用房、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免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可按低倍收取。对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2.
土地纯收益返还。改造地块除回迁安置用地外的经营性用地和剩余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收益上缴财政棚户区改造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经认真测算,对经营性开发弥补棚户区改造而亏损的项目,土地纯收益按国家和省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以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返还比例返还给项目建设单位,其余土地收益作为政府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
三表检测
)
等各项收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各项基金;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包括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等各项费用。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不再收取城市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不得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对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免征回迁安置房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的营业税;对实际征收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对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被征收居民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重新承受非普通住房的,对不超过原征收面积的或超过原征收面积且不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免征契税。按照补偿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具体按省、市地方税务部门的有关政策执行。
1000
万套保障房的信贷支持。
(
五
)
财政支持政策。
市区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财政支持、市场化筹集的方式解决。主要是向国家和省争一块、市级财政配一块、政策给一块、银行融一块、企业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办法多渠道解决。市级财政应足额落实相关配套资金。
市区棚户区改造逐步转向城区周边,针对改造项目中的经营性开发部分出现的区位差、成本高、销售难、售价低等实际问题,应根据不同区位、不同地块、不同条件、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凡市本级有权决定的税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对有利于促进招商引资和尽早开工建设的事项,要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
一
)
市政府是市区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具体工作由市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执行《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规定。
(
二
)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三
)
城市危房改造应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塌陷棚户区改造与工矿棚户区改造一并推进。市区危房集中的地块,集中建设就地安置,分散地块的危房住户采取异地安置办法,可以选择直接迁入政府已建成的回迁安置小区,也可选择先搬迁,原有房屋资料登记存档,等待所在地块棚户区改造时就地安置。凡在约定时间内迁出并交出原有住房的,在未来棚户区改造中优先安置,优先选择楼号、楼层,同时计算过渡期间的过渡费。
(
四
)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政策规定:
1.
(
多层楼房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高层楼房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
)
的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差价。
2.
补助部分如下:
(1)
平房安置多层楼房,每户无偿增加
5
平方米,享受
5
8
平方米,享受
5
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再增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2)
多层楼房安置多层楼房,每户无偿增加
3
平方米,享受
5
5
平方米,享受
5
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再增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3)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的屋面积超出
70
平方米需分户安置的,上述两项标准只享受一户。
3.
对特殊困难户,免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的费用。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无法定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征收。
4.
其他未尽的征收补偿政策标准,如过渡费、越冬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均依据《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医药高新区负责本辖区内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组织协调、维护稳定等工作,做好改造的基层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包保项目建设单位的组织实施。
市委农办:组织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
市发改委: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市区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投资计划,严厉查处在改造中擅自抬高价格或滥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监察局:对各责任部门落实改造任务的工作情况进行监察。
市财政局:积极争取国家、省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及时下拨用于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按未来五年市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提前争取用地计划指标,及时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确保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用地需求。
市城建局:牵头对市区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推进和检查指导,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积极向省争取资金,具体负责市区城市、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依法维护改造过程中的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d
级危房鉴定,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对所管公产危房实施改造。
市农委:争取国家和省对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组织实施市区内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林业局:组织实施林业棚户区改造,加大投入、加快进度,全面完成市区结转续建的改造任务。
市人防办:负责改造过程中有关人防政策的落实,免收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费。
市规划局:对未来五年市区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地块、规模、条件、标准等进行总体布局,提前制定市区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审计局:负责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年度审计工作,确保改造工作合法合规。
市地税局:落实国家、省、市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改造涉及的相关税费按优惠政策减免到位。
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通化支行:负责组织协调各商业银行落实改造项目信贷资金和扶持政策。
通化供电公司:对市区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用电给予全力支持,居民小区用电配套设施的工程费,按国家、省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
市工信、民政、人社、环保、文广新、地震、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市区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给予全力支持。
调整、完善市区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负责具体的综合协调工作。要加强与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城市危房和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签订责任状,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区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纳入绩效考核,对工作突出的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破解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对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一站式办结。市区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工程立项,须经科学的前期论证,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严格履行并及时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分户验收制和质量备案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围绕市区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重点、保障对象、政策标准、建设时限等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加强信息公开,引领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推动市区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改造流程多久篇四
2013
〕
2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4
〕
36
号)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矿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矿棚户区改造,遵循决策民主、政策统一、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依法征收的原则。东辽县白泉镇金岗矿区、平岗镇矿区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经鉴定损坏程度为c
、
d
级标准的房屋。
房屋征收由县政府委托所在地白泉镇、平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协调与指导。1
.被征收房屋的鉴定以及范围、面积、用途的调查登记。
(
1
)鉴定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在政府推荐的一个以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定。也可以由被征收人集体研究同意,从政府推荐以外的有资质鉴定机构中自行选定。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重新鉴定结果与上次鉴定结果相同,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2
)所在地政府组织鉴定机构专家技术人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鉴定,确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在矿区范围内,是否因为采矿造成房屋损坏,并确定房屋损坏等级,是否为本次征收对象。所在地政府对拟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结构进行调查登记,并将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的结果在征收区域内公示。
2
.回迁安置户型。
回迁安置户型的确定,平岗镇为
45
、
55
、
65
、
70
平方米四种户型,金岗为
45
、
55
、
65
平方米三种户型。
3
.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4
.征收补偿。
20%
的奖励优惠政策(与原征收政策同等)。
1191.00
元,平岗每平方米
1262.00
1618
元
/
平方米、平岗
1400
元
/
平方米)交纳扩大面积款。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5
.评估机构的选定。
按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在电视台及相关媒体发布征集评估机构公告,征集公告期满后,由被征收人代表在征集报名的评估机构中以随机摇选方式,选取确定评估机构。
6
.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的确定。
依据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用途为准。本次只征收住宅用途的房屋,非住宅用途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征收过程中对产权证标注的面积有异议的,房屋面积小于产权证标注的面积,按实际面积为准。房屋面积大于产权证标注的面积,以申请人申请测绘公司测绘的结果为准,测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
.独立无照住人房屋的标准认定及补偿。
400
元结算房款。
(
1
)是被征收人唯一住处;
(
2
)是独立房屋,且檐高不低于
2.2
米,房盖有保温层,外墙厚
37
厘米;
(
3
)室内生活配套设施齐全,包括:独立电源(电表)、自来水、火炕、灶台等。
8
.过渡费及搬迁补助费。
180
元,非采暖期每户每月
100
元,按被征收房屋交房日期至回迁安置日期计算。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
300
元,分户安置的只支付一户搬迁费和过渡费。
9
.搬迁后房屋验收。
附属物一律不给补偿,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交房前自行处理完毕,将被征收房屋院落腾空。房屋由拆除公司统一拆除,由所在地镇政府和拆除公司共同验收,并开据验收单。回迁安置时被征收房屋院落没有腾空、没有经过交房验收的,一律不予回迁安置。
10
.增加面积款、过渡费、搬迁补助费的结算。
50%
,持交款票据回到现场再签订协议。剩余增加面积款和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待进户时结算。
11
.征收房屋相关证件处理。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缴回,交相关部门予以注销。
12
.交易房屋、抵押房屋的征收。
被征收房屋进行过交易,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次征收时由现房主提供交易证明,并且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将房屋抵押权解除后,方能征收。
县政府下达征收决定后,由所在地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业务指导。房屋征收协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完毕,逾期不再受理。
1
.调查摸底:
2015
年
3
月
12
日—
2015
年
4
月
12
日。
2
.房屋鉴定:
2015
年
5
月
8
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
3
.征收时间:
2015
年
7
月
1
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
4
.回迁安置:
2015
年
10
月
8
日—
2015
年
11
月
31
日。
必须本人携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经确认签字,方能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要对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伪证、假证将追究法律责任。
回迁安置过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社会监督、电视台全程录像、公证处现场公证、各界代表现场监督程序。对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被征收人对选房结果不满意的,不予更换,不做另行安置。
1
.实行两轮摇号的选定办法,同等户型按到达回迁安置现场排队的先后顺序,先摇选顺序号,再按顺序号摇选楼房号。
2
.被征收人选好楼号后,到指定地点结算房款,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供热费、物业费等各种费用,办理入户手续。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现成立东辽县工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
组
长:唐小时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田国栋
县委常委、白泉镇党委书记、镇长
迟延军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张大鹏
县监察局局长
孙连印
县司法局局长
刘晓峰
县信访局局长
邓永波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孙
伟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王占江
县文广新局局长
宋英本
县民政局局长
李铁军
县财政副局长
曲长文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
永
平岗镇党委书记
刘永福
平岗镇人大主席
姜士俊
白泉镇副镇长
李凤鸣
县住建局副局长
被征收人要保证房屋证照等的真实性,不弄虚作假,被征收人用假房屋所有权证骗取征收补偿的,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房屋证照确有异议的,要告知被征收人进行鉴定,按鉴定结果,是真的,鉴定费用由政府承担,是假的,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发现有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利用虚假手段或虚假证照进行房屋征收的,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停止办理征收区域内住房的建设审批、住房产权登记等手续,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征收区域内户口迁入、分户等手续。住建、监察、公安、市场监管、信访、民政、国土、发改、税务、财政、广电等相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勤于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自的工作,确保工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圆满完成。棚户改造流程多久篇五
2016
年,省住建厅下达我县棚户区改造任务
29.59
万平方米,
3794
户。其中:异地回迁楼建设项目
1926
户、
15
万平方米;政府购买服务共
1518
户、
11.79
万平方米。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制定本方案。
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分类指导、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10
月
9
日—
10
月
20
日,完成回迁楼建设项目土方工程。
10
月
13
日—
10
月
31
日,完成所有回迁楼桩基础工程。
2016
年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共
1518
套,现正在与开发企业就政府购买房房源进行协商,
10
月
31
日前,完成政府购买服务房源协议签订工作。
我县2016
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采取先建后征的模式实施房屋征收,因政府主导异地回迁安置、政府购买服务比例进行了调整,现正与征收区块居民确认最终安置方式。
2016
年
12
月末前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为加快推进镇赉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立镇赉县棚户区改造工程推进指挥部,由县政府副县长姜力任总指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刘文林任副总指挥,全力推进镇赉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下设三个工作组:
组长:王玉宝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李文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科科长
房维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科科长
王臣和
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组长:曲
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王
宝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科科长
徐
凯
县城乡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
刘洪亮
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
组长:曲
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刘洪亮
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