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

时间:2024-09-19 作者:MJ笔神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培养,通过总结经验,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一

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每个公民都应该了解和遵守宪法,而作为一名公民,我有幸在学习和实践中深刻体会到宪法的重要性和价值。在此,我将从历史背景、宪法原则、法治意识、民主制度和法律保障这五个方面,结合自身体会谈一谈中国宪法给我带来的启示和感悟。

在谈论宪法时,首先要了解宪法的历史背景。我国自1949年成立以来,经历了艰苦卓越的革命斗争和建设过程,而宪法的制定也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进行的。宪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反映了我们国家的发展进程和实际需要。了解这一历史背景后,我深刻认识到宪法是我们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和基石,它稳定了国家的法律和秩序,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宪法的核心是一系列基本原则。宪法确立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宪法的指导下,我们的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始终保持着稳定和进步。在了解宪法原则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有责任遵守宪法,同时宪法也为我们提供了合法维权的途径,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宪法的原则也要求我们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和公开承诺,这是我们健康文明的社会行为准则。

宪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现代社会的自治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观。宪法对于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具有教育引导作用,它构筑了国家和社会的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只有遵守法律、信任法律、依法办事,我们才能够在一个稳定、公正和有序的社会环境中发展。

宪法制度要求民主制度的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核心内容。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参与权利,着重强调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在民主制度的体系下,我们参与政治决策的积极性得到有效的激发和尊重,个人的权益也得到了实质保障。通过宪法对民主制度的要求和实施,我深刻体会到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的关键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共治,而不是过于依赖个人的自我意志和权力。

最后,宪法为我们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公民的权益。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权等。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对公民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通过宪法的保障,我们可以依法维权,获得公正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宪法成为我们的法律武器,使我们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公平与正义。

总之,中国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大法,对于每个公民来说,了解和遵守宪法是一种法律道德。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宪法的历史背景、宪法原则、法治意识、民主制度和法律保障等重要方面给我带来的启示和感悟。作为一名公民,应该积极参与,遵守法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承诺,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构建法治社会,实现更美好的社会主义中国做出自己的贡献。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二

接到上级安排部署后,院长__对这一活动非常重视,与办公室干警一起研究活动方案,要求把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抓紧抓好,能够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灞桥”的主题,认真组织开展活动,确保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二、贯彻“12·4”宣传工作思路,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灞桥法院“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总结。

1、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审理、宣判案件。灞桥法院公开宣判了张某等5人抢劫案、韦某容留、介绍卖淫案,以及公开开庭谭某开设赌场案三起刑事案件。我们邀请区人大代表、执行监督员和群众代表200与人参加旁听。并在__一套、__二套、__广播台、西安电视台等10家媒体播出,为扫黑除恶和“12·4”国家宪法日宣传造势。12月6日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一男子假扮女性,微信骗取数男子近万元的诈骗案,通过《西安晚报》、《都市热线》、《都市快报》进行了播出宣传。灞桥法院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突出重点、精准打击涉黑涉恶类型案件,通过实际审理案件,以坚决有力的态度推动“12·4”宣传工作深入开展。

灞桥法院“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总结。

2、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集中强制执行。“12·4”国家宪法日宣传周期间,灞桥法院执行局经过周密部署,6日晚上,组织30名干警分为两组,分别前往新筑、洪庆对6起案件实施强制执行,4名被执行人当场同意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次活动当晚均在__一套、__二套、__广播电视台、人民法治网等进行了报道,30余网络媒体转发刊登。同时在“双微”上推送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行通告》以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限制消费名单公告》,均得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三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宪法在我心中》,

同学们,在我们这个社会大家庭里,我们每个人如何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呢?那就是——“法”。它使我们每个人明确是非的界限,而这也是我们每个公民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我们是生长在法制社会的儿童,我不知道没有法制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今天我们放眼看去,我们的社会有正常的秩序,我们能幸福快乐的生活,是因为我们有若干法律法规的保护,。从小就听爸爸、妈妈说要学文化,要遵纪守法,那时不知什么是纪什么是法,后来上学了老师给我们讲了许多关于法律法规的知识,知道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没有法律,就会乱做一团,矛盾和战争就会源源不断。法律是约束我们行为的一种规矩,因为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才能得以和平,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尊重法律。

但是,我们有很多的人,却不愿遵守法律,做违反法律的事情,使自己和亲人难过。在我们家里,我的舅舅就是不尊重法律,没有把法律放在心上,走上了吸毒的路,他不但违反了法律,而且自己的身体遭到了巨大的伤害,我们全家因为他吸食毒品,经常提心吊胆的,我的外公和外婆因为他也气坏了身体,他自己因为无视法律,被毒品折磨得不不成人样了,十年的青春都被那可恶的毒品吞食了,我从小看着他走上这条路,让我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因此我深深的知道我们要遵守法律,不要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是我们行为的约束,也是我们自由的保障,所以我们要尊重法制,心藏法制。

总之,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与法律做朋友,让它时刻伴随在我们的身边。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大家。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四

1、宪法修正案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进一步完善了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修正案放弃以往通过列举公民财产的形式规定私人财产权,而是采用概括式规定,更好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公民财产权的形式和形态。宪法修正案还正面确认国家可以对私人财产权征收、征用,同时明确国家对私人财产征收和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法律对政府征收、征用权的制约就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

完善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进一步尊重人权的要求。财产权受到蔑视总是与人权受到排斥密切相关,因为在财产权没有受到尊重的社会里,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将不受理性对成本收益核算的约束,必然流于任性。所以由国家限制人的自由就十分必要了,人权自然就不容易得到尊重。私人财产权又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完善私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私人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与契约自由一起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大支柱。没有产权,经济人就无法参与交易;没有完备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此外,宪法修正案还对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都进一步丰富人了权保障的内容。

2、被媒介称之为“2003年末最热点的法治事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的个人命运遭遇,近几天一直在我心中萦绕,既无法释怀,又挥之不去。因为我认为,这决非一起简单的法官个体的荣辱升降事例,它折射与反照的,是现阶段我国法官整体乃至全部法律在与权势遭遇的时候,所隐蔽的微妙心态、无奈处境,以及莫名其妙的胆怯和“不战而被人兵之屈”的无条件败退。

认识到这一点,很艰难,也很痛苦;认识不到这一点,则是表象的,浅浮的,李慧娟事件也只能像各领三五天风骚的其它新闻事件一样,如过眼烟云、转瞬即逝。其个人名誉、尊严、职位的丧失与牺牲,也只能轻如片羽、无关紧要,失去它应有的启发、意义与价值。不妨,让我们再次回顾一下李慧娟事件:

去年5月27日,李慧娟审理了一个看似简单的案子:伊川县种子公司与汝阳县种子公司的《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并按审委会决议草拟了(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并送交主管领导签发生效。判决书中的一句话后来成了引爆“炸弹”的雷管——“《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很快,河南省人大就对洛阳市中院的这张判决书做出了反应并提出了批评,认为这实际上是宣布河南省的地方法规即《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无效。而李慧娟则是这样解释的:“《立法法》规定,下位法和上位法抵触无效,这种无效不是我说的,是法律规定的后果,是一种实体上的无效,并不是具体一个人去确认无效。”

但是,“根据省、市人大提出的文件”,并“在省人大和省高院的关注下”,洛阳市中院党委仍然对李慧娟做出了处理:免去助理审判员的职务并撤销审判长的职务。主管副庭长赵广云也同时被撤职。谁都清楚,人大是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执法机关——至此,权力和法律在经过短兵相接的对峙与博奕后,结局迅速浮出水面,并且泾渭分明(相关报道见2004年1月8日《每周邮刊》、25日央视“今日说法”等)。

但是,无论是事实的真相、河南省人大的认识,还是李慧娟本人的辩解及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教授王振民在媒体上的呼吁,都肯定或不能否认李慧娟的行为,是一种忠诚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坚守的是一种维护法制尊严的独立审判精神。其失误,只能是一种技术上的失误和文字表述上的疏忽;并且是在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前提下实施的。即使真的出现判决失误,按照法律规定,中国法官实行的是合议制,而不是个人负责制。那么,为什么要匆忙地让这个年仅30岁的、立志献身法律的法学硕士因“护法”而折翼,付出免职、撤职的严酷代价呢?根源只有一种,正如前文所述的:法律遭遇权力后的微妙心态和无条件溃退。对当今政体不陌生的人稍加推猜便知,洛阳市中院对李慧娟所做出的“从重从快”处理,是不折不扣的非理性行为,主要是为了尽快平息与“安抚”行政阶位较高的河南省人大方面的“震怒”。对法律再不谙熟的法院,在处理涉及本院法官的时候也不会不去研究一下《法官法》;而《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依法覆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才可以被免除职务:一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是调出本法院的;三是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是经考核确定不称职的;五是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覆行职务的;六是退休的;七是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是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李慧娟的失误显然不在此列。况且助理审判员的任免是本院院长的职权,根本勿需烦劳“中院党委做出处理意见”。

审判决不一致呢?这不能不让所有的法官沉思、掂量、权衡,也会使一些法官因此而学会察颜观色、变得禁若寒蝉,在“护法”之前必先考虑“护己”与自保。

会怎样?肯定是不予理睬、束之高阁;再设想一下,对“种子案”做出判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河南省人大还会以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处理”吗?在此事件中人大方面发文件的做法,是典型的习惯意识下权力机关对公权的随意性支配。

别看“权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已过去二十余年了,但权与势在某种情势下,依然如海底的磐石,照样坚硬如铁、壁立千仞,不怒自威、一言九鼎,让人望而生畏、不寒而粟!不破除“权”而奢谈“法”,怎一个“法”字得了?!

:“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三种方式:

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这种方式是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所明示了的,也是宪法和立法法所启引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导致诉讼效率特别低下。

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这种方式就是无声之判,是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以避开司法审查的锋芒。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弊端,无法对下位法保护的一方做出明确的解释和交代,无法制止缠讼和不必要的上诉。

三、审查下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即李慧娟在判决中所采用的方式。我认为,这种判决方式是一种创新,与宪法和立法法不相违背,是人民法院行使有限司法审查权的一种方式。”

3、不同意的观点: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国人人权意识觉醒的表现,很多人对此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婚姻自由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不因死刑判决而被剥夺。但是,死刑犯的结婚自由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法无禁止即自由”,这里的“法”是广义的,不单单是“实在法”。就本争议而言,“法”不仅仅是婚姻法,还包括与此相关的习惯,我国在“死刑犯的婚姻自由”问题上的习惯是没有结婚自由!法律一个很重要的要素是“守成”,习惯是最重要的法律,千万不能忘了这一点。当然,习惯成为法律要接受检验。在这一问题上,行为是官方的,官方习惯理当是法律之一种———除非它与制定法相抵触,或者非常不正义。1986年9月11日,国家民政部办公厅曾明确指出,服刑期间不准结婚。在没有更高层级的法律形式否定其效力的情况下,它就是法律。

其次,有人说“婚姻自由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不因死刑判决而被剥夺”,由此未必能得出死刑犯有结婚自由。一项完整的权利包括三要素:一是行为的可能性,某权利即意味着容许权利人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二是请求履行与权利相关的义务的能力。三是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追究法律责任的能力。婚姻法有专门结婚登记的程序要求,而死刑犯是不能“凭自己的行为”去行使的,这构成法律的上“不能为”,因此不能将“某权利的有无”与“该权利的实际行使”相混同。

另外,从公平的角度来考虑,死刑犯结婚也是不妥当的。因为将学者们所设计的特别程序照顾给予一个对社会罪大恶极的人,这本身是对法律与社会的嘲弄,也是对被害人的不公。从刑罚政策来看是不允许的,在道德上也说不通。因此,对于山东这一个案,他们要求的其实是一种“精神的满足”,不是一项可请求的权利,精神的问题用精神来解决,这是法律所不能管的。

同意的观点:法律对此并没有明令禁止,结婚是没有障碍的。触犯刑律,并不等同于触犯了所有的法律,也不等同国家剥夺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只要他们双方符合条件,又自愿同意,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结婚。死刑犯仅仅只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政治权利并不包括结婚权利。在国家倡导民主法制的情况下,当地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满足他们的结婚要求。但是这对死刑情侣登记结婚和举办婚礼都必须在羁押场所进行,不能超出法律监管的范围,他们也应该承担结婚登记的相关费用。

4.杭州市只把部分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健康体检给“包”了下来,没有对其他社会群体的健康同等对待,这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平。民营企业家是纳税人,普通公民也是纳税人,地位绝无高下之别,生命更无贵贱之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而不能只为一小部分人服务。

杭州市给予企业家的优先医疗待遇超出了政府本身的职权范围。好医生、医学专家工作时间一般是固定数量的,接待患者的数量在单位时间内也基本保持在一个稳定范围内,杭州市安排优秀的医生集中为企业家体检,并且提供就诊优先卡,这就使企业家之外的广大公民享受优良医疗服务的权利被打了折扣。杭州市的规定还要求,“各区、县(市)、市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市里的做法,每年都要安排一批未列入市级名单的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如果这条规定被完整的执行,笔者十分忧心身居杭州的几位朋友今后到大小医院看病,都得让位于杭州各级政府“优先”的企业家。

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借助国家政策,依靠个人努力,在个人事业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为当地财政做出了贡献,对社会的发展也功不可没,这一点是我们无法否认的。企业为当地建设做贡献,政府在适当的范围内,对企业家进行鼓励和表彰,这本事无可厚非的事情,也在情理之中。人家只要是合法的,而且给你出了力,你对人家表示一下也是应该的。但是这个表示究竟应该怎样表示,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根据“浙江在线”5月23日文章,日前杭州市委、市政府按照《杭州市民营企业家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制度》规定,从2007年开始,杭州市将在全市范围选择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150名左右的民营企业家,每年由市里统一组织,选调优秀的各科医务专家,分批为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有关部门还将跟踪了解民营企业家的健康情况,建立民营企业家健康档案,为他们发放就诊优先卡。在市政府不遗余力地推行民营企业家体检制度的同时,还专门下发了一份文件,要求各区、县(市)、市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市里的做法,每年都要安排一批未列入市级名单的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

身体健康是个人的事,如果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行为看作是一种来自政府的关爱的话,那么政府关注个人身体健康,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做法确实值得赞赏,这是绝对走在全国前列的。但是我们可以细细想想,这份来自政府的关爱究竟有多少必要性呢?作为企业家,他缺不缺钱?我想答案是很简单的,即使企业家再缺钱,也不至于到缺少几十到几百元的体检费。据此,对于政府的此举,我们不妨可以看作是一种画蛇添足的行为。

对于民营企业家,我想他们需要的更多的并不是钱,而是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的政策制度保障。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生产环境,这对他们来说恰恰才是最需要的。他们需要的是来自官方的支持和鼓励,而不是经济上的小资助。而恰恰相反的是,身体容易出问题的却是那些生产奋斗在第一线的工人、农民,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差,而且经济上又相对比较拮据。需要关爱的恰恰正是他们。

政府的义务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政府需要面对的是辖区内的所有民众,而不是个别的特殊人群。如果单单就身体健康问题说起,那么,有效地改善医疗保障环境,解决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保证让所有人都能享受到来自政府的关爱,彻底解除在看病上的后顾之忧。医疗保障跟上了,岂止是民营企业家,就是普通老百姓也能享受到优质、优惠、即时的医疗保障。人人都能得到有效保障,都能感受到来自政府的真心实意的关怀,这恐怕才是民众最希望看到的事情。

有道是领导爱老板,可谓是春风化雨,无微不至。杭州市政府这种锦上添花的精神可圈可点,但这种由地方政府拨付专项资金,为民营企业家安排健康体检、疗养休假的做法,在国内并不多见。

这种做法是否适宜,人们当然可以质疑,地方政府是人民政府,可以提供的服务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所谓公共服务的立足点是公开公正,出发点是为大多数人服务;绝对的公正当然是没有的,所以需要向弱势群体倾斜,譬如税收,譬如公共开支,就可能会损有余而补不足。环顾海内外发达国家的公共政策,莫不如此。杭州市政府的官员例外,可能是因为他们没有读过mpa课程,也可能是因为出于本能。

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制任重道远,已经被中央政府摆上议事日程,成为当务之急。一方面,收入微薄的广大普通农民和市民确实迫切需要公共服务建立制度雪中送炭,以解除后顾之忧。另一方面,面临着人口数量的相对众多和公共服务资金的相对匮乏。如果解决这一矛盾,政府部门需要运筹帷幄,做大量的工作,调动多方资源,整体协调安排。这也需要人民政府在思想上、感情上、行动中,明确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150名左右的民营企业家,是杭州市几百万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完全可以,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提供的社会保障。若无钱财之难,还可以自费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这合法合理,也是人之常情。令人遗憾的是,由地方政府动用公共资源,进行专项保障,就显得与理无据,于法不合,显失公平。甚至这种政府行为有矫揉造作,嫌贫爱富之嫌。

地方政府的领导权倾一方,与民营不以为然企业的老板猩猩相惜,在发展优于公平的观念盛行时,似乎并不鲜见。所谓市长爱老板之说,不足为奇,实乃各取所需耳。但是在今天,我们讲求的是社会和谐,就需要公平优先兼顾发展,杭州市政府官员的“不以为然”,看似定位的误差,实际上是以己度人,是执政理念上的缺失。

民营企业需要的仅仅是健康体检吗?

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发展和贡献有目共睹。目前,民营经济创造的生产总值超过浙江全省生产总值70%、税收占全省总收入的60%,全省新增就业岗位90%以上由民营企业提供。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为别人,这是取得“双赢”的一个条件。个人努力,政策宽松,法制的保证等等,天时、地利、人合不可或缺。对于无衣食之忧的民营企业老板而言,区区几百元的体检费不多,因为此“特权”而被推倒风口浪尖上享受炉火上烤的滋味,恐怕有悖初衷。毕竟,民营企业老板的成长壮大不是依靠政府的公费体检,如果政府能够在民营企业面临的市场准入,融资难等多重发展困局上制定相应政策,解决实际困难,其善莫大焉。

至于政府为企业家体检,总不如为困难群众做事“讨巧”之类的抱怨,令人汗颜,不过出自一些“干部”之口倒也没什么可奇怪的。以己度人者,往往固执己见,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如果,这些政府官员认为为困难群众做事只是为了“讨巧”的话,只能进一步证明自己的愚蠢。用公共财政来为杭州最富有的一批人提供免费服务,当然不如为困难群众做事“讨巧”,锦上添花不如雪中送炭!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五

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其政治体系和社会制度的核心。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该深入了解宪法,并从中获得启示,掌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下面,我将就这一主题,从法治意识、宪法精神、权利保障、公民责任、实践体会等五方面谈一谈我的心得感悟。

第一段,强化法治意识。

法治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基础和保证,而法治意识则是我们每个人的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必须得到我们深刻的理解和认同,以强化我们的法治意识。在宪法的指引下,我们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律权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二段,践行宪法精神。

宪法精神是指宪法中所蕴含的一种价值观和理念,如尊重人权、民主、平等、法治等。我们应该从中汲取力量,践行宪法精神。例如,要尊重他人权利,理解不同族裔、宗教、性别和身份的人的不同文化和观念。同时,民主也是宪法的精神核心之一,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到政治文化中去,包括评议议案,发出意见等等。

第三段,权利得到保障。

在中国宪法中,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选举权、隐私权等。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掌握这些权利,并合理行使它们。例如,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们有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主张和意见,但也需要注意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并且不对国家利益的影响。

第四段,公民责任与义务。

宪法不仅强调了公民的权利,同样强调了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宪法法律意识、国家大局意识、公共秩序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等。作为公民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遵守国家法律、保护环境、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等等,同时做到以身作则,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

第五段,实践中谈心得。

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我也有一些实践体会。首先,我认为宪法教育的形式需要多样化。学习不应该只是课堂上听,有机会到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法律书店等等地方实践学习是应该的。其次,我认为在实践中强化宪法的意识,例如,场馆、机构、企业等应该加强宪法教育,为职工提供学法知识的机会。

总之,学习宪法是公民应该做到的事情。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宪法,更能够从中汲取力量,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同时,宪法的精神与理念也会指引我们前进,在实践中更好的体现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应该以学法为乐,让我们所有公民一起守卫和发扬宪法精神。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六

12月4日,是法制宣传日。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学校为了让我们平安健康地成长,特意开展了一次学习法律知识的活动。让我们知道:作为一名少先队员,应该知法、学法、守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

怎样才能做做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少年呢?首先,我们要知法、学法、守法。法律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应当遵守的。我们小学生更要从小知法,学法。学习法律的途径有很多:上网、读书、看报、看电视??我们只有做到知法,学法,才能知道什么样的事我们应该去做,什么样的事是法律禁止做的,才能真正做到懂法、守法。

其次,我们要懂法、用法。我们只知法、守法,是不行的。我们还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在日常的生活中,常常会碰到许许多多违反法纪的事。如:闯红灯、乱穿马路、逆向行驶、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这些违纪违法现象,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因为它会给我们带来很大的不便,给社会治安带来的混乱。

那么,我们要及时上前劝阻,还可以叫大人或是民警叔叔来处理,防止小事闹大。

可见,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他既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也会成为我们的秘密武器,是我们的保护伞,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我们与法同行,摆脱鲁莽,拥有理智;让我们与法同行,远离脆弱,变得坚强;让我们做个学法、守法,懂法、用法的好少年,在法制的蓝天下茁壮健康、快乐地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依据,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的根本规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其次,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是以公民权利为对象,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的。再者,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为了既发挥国家权力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权力行使不当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宪法》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明确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应尽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公平权的明确规范。对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而言,要想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除了做到不侵害公民权利之外,更重要的是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具体执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时,要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努力做到不让违法份子有漏网之鱼。这样才能保持社会秩序的良好运作,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环境。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也是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这一精神内涵的重要体现。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x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七

20__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将12月4日设为国家宪法日。为纪念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由我校党委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主办,法学院承办的“12.4国家宪法日”普法活动在我校隆重开展。活动主场地设在南校区二食堂前坪,并在校本部升华广场、科教南楼、铁道校区、湘雅校区分别设立由法学院师生组成的法律宣传咨询站。

简短的开场后法学院院长陈__教授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带领在场师生面对国旗庄严宣誓:我是光荣的法律人,忠实履行法律人的神圣使命,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努力学习,诚信廉洁,我将倾毕生之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保护公民权利、为捍卫宪法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宣誓后开展了文艺表演、现场宣誓签名、问卷调查、法律知识竞答、法律知识现场解答、分发普法宣传册等活动,现场气氛活跃,参与度高。陈云良教授谈到:“中国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义非凡,在首个宪法日之际法学院承办的一系列主题活动旨在校园中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提高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增强公民法制观念,维护宪法权威。中国的法律发展关乎每一个人,希望全校师生都投入到“法治梦,中国梦”的建设中。”现场还进行了“中国宪法之路”大型图片展,以图文并茂的方式介绍了我国的宪法发展历程,包括四部分:晚清的立宪运动、民国立宪的曲折过程、红色革命政权的宪法探索及建国后的宪法发展过程。

12.4当天,我校法学院师生组成的各个法律咨询点向在校师生和工作人员分发宪法宣传资料1000余份,活动现场为全校广大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法学院的师生们从法理角度分析各种行为的性质、效力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运用法律知识为公民解决实际问题。咨询点的法学院团学会主席王远征介绍:“在国家宪法日这个标志性的日子里作为法学学子投入到宣传活动中感觉到无比神圣,希望学以致用,呼吁更多的师生们关注宪法,学法守法。”

本次活动以宪法日为契机,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宪法和法治精神,普及宪法知识,推动全校、全社会进一步形成了解宪法、崇尚宪法、遵守宪法和贯彻执行宪法的良好氛围。

背景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20__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八

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守和捍卫的法律基础。在学习和理解中国宪法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和感悟,以下是我对中国宪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中国宪法体现了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宪法是法治的基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国宪法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权,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制度。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人民的人权,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机构和权力分配,保证了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通过宪法,国家的权力在法治的约束下运行,使整个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和公正。

其次,中国宪法体现了民主的内涵。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基本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宪法还规定了中国特色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强调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性。宪法坚持人民民主,加强了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为人民发挥主人翁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宪法,人民能够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表达自己的声音和要求,实现了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第三,中国宪法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权限和职责,保证了国家各级机关、各个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宪法还规定了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的原则,要求政府和法院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公平、公正,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宪法还规定了宪法保护人民权利和公民自由的机制,通过宪法,人民能够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通过宪法,中国建立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国家治理体系,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第四,中国宪法体现了多元共治的理念。宪法规定了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原则,保障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各地区、各民族的自治权利。宪法还规定了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和自主权,保障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权益。通过宪法,中国实现了社会各个成员的平等参与和互动,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中国宪法体现了法治建设的路径。宪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文件,更是一项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宪法强调了法治精神,提倡了法治思维,推动了法治建设的深入。在宪法的指引下,中国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不断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的水平,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通过宪法,中国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建设一个更加公平、更加有序、更加稳定的社会。

总之,中国宪法是现代国家制度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要素。通过学习和理解宪法,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宪法的作用和重要性,更加坚定地相信法治的力量和法治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同时,我也清楚地认识到,宪法的精神和原则需要贯彻到实际行动中,需要每个公民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只有在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宪法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作出更加重要的贡献。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九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切实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宪法精神,落实法治要求;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和法制宣传工作,宣传宪法精神,强化公民的法制观念。近年来,人民法院为此进行了不懈努力。

一是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障公民权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多年来,人民法院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坚决依法打击各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化解矛盾、调节经济关系的职能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在审判活动中,注意正确处理好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3个关系;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公平地适用法律裁判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还通过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清理刑事超期羁押案件和民事行政超审限案件,推出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积极推进法院工作改革,完善落实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的工作机制。结合学习贯彻宪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认真总结法院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完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着手制定新的五年改革纲要。今后几年,人民法院将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已有的改革措施,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院工作的深层次问题,建立一套完善的确保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工作机制。

三是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抓好法官队伍的思想建设,积极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司法为民”、“司法公正树形象”等教育活动,大力宣传表彰以“辩法析理、胜负皆服”为目标的宋鱼水,公正司法、以身殉职的蒋庆等法官队伍的先进典型,教育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的责任意识,培育广大法官崇尚法律、忠实法律、公正司法的精神和品格。积极实施人才强院战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学历层次和职业能力。

四是充分发挥审判工作优势开展法制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不仅要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还要当宣传宪法和法律的先锋。作为人民法院来讲,司法公正、依法裁判就是对宪法精神和法制观念最好的宣传。近年来,人民法院十分注重通过审判活动使法院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结合审判工作,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司法建议、指导人民调解、参与综合治理等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

让宪法精神家喻户晓,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必将形成一种追求公平、正义的强大社会力量,必然转化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巨大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人民法院不仅是实践者,也是受益者。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要以更大的热情、更加神圣的责任感,积极投入到法制宣传工作中去,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十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而且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的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氛围;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利属于人民,权利服从宪法。公职人员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首先是知法。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我们,作为祖国壮丽事业的接班人,我们必须学习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培养法法制思维,才能明白什么事该做什么是不该做,这样我们的人生道路就一清二楚。

第三是用法。当你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要毫不犹豫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第四是相信人间美好。社会风气日下,但有无数仁人志士的智慧,有我们国家的领导人的伟大领导,公平正义一定会挥手金钱的诱惑。法律面前,不管财富如何,不管地位如何,人民最终一定能够人人平平等。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十一

同学们,现在我们站在大操场上举行升旗仪式,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我们的国旗是五星红旗?而不是星条旗或者太阳旗呢?为什么我们每天都要来上学,而不是想来就来,想去就去呢?理由是: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更准确说是由宪法规定的。今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第_个法制宣传日。

本届宪法宣传周主题为:“_”。那么什么是宪法?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母法,就像家里的母亲一样。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不得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宪法是爱法,就像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生、财产受到保护。

宪法是国法,宪法不是家法,也不是校规,而是规定整个国家基本制度的国法。大家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所学校假如没有严格的规定,就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我们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游戏厅等,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年龄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一、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不准沉迷于网络。纠正网络游戏、网上装备、网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

二、不乱抛乱扔,不准损坏公物。洁净的环境、完好的设施,能体现一个集体的精神面貌,也反映集体中的个体的文明素养水平。洁净的环境不能仅依靠打扫,完好的设施不能仅依靠装备,而要靠同学们的爱护。

三、不“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

学校是我们大家共同学习生活的大家庭,我们每个学生是其中的一员,当出现一些不良现象或发现某些不良苗头,我们每位学生都有责任和义务加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班主任,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

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相互帮助,团结奋进。让我们一起学法、知法、守法,做一名新世纪合格的学生,用我们美好的心灵去净化身边的丑恶,用我们灵巧的双手共建人类的文明,共创和谐校园。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十二

第一段:引言(150字)。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范了国家的制度和权力的运行,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读《宪法》和反复揣摩宪法条文,我收获颇丰。在阅读和学习《宪法》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宪法对于国家和个人的重要性,也明白了作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段: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与权力运行(250字)。

《宪法》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治体制。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规定了我国国家的主要权力机关和职能,如国家主席、国务院等。通过学习宪法,我了解了我国的国家治理结构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分工和职责,也更加明白了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段: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50字)。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平衡是宪法的核心原则。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利、知情权、言论自由、出国自由等基本权利和自由。通过学习宪法,我深刻认识到宪法对于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性,也明白了自己作为公民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保护好自己享有的权益。

第四段:作为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250字)。

《宪法》不仅赋予了公民权利,也规定了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公民有义务履行国家法定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宪法》还强调了公民的爱国主义和道德责任,要求公民为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做出积极贡献。通过学习宪法,我明白了自己的责任是践行宪法并为国家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段:宪法实施的现实意义和个人感悟(300字)。

《宪法》不仅是国家制度,更是国家的灵魂。它不仅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和权力,也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的实施是国家治理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也是公民幸福的保障。通过学习宪法,我明白了每个普通公民都以《宪法》为准绳,共同建设美好的社会。同时,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我养成了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意识和习惯,也懂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宪法》读后让我深感自豪和自觉,坚守法治的信念,为国家的发展和公民的福祉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结:读《宪法》使我更深刻地认识到宪法对于国家和公民的重要性,了解国家制度和法律的运行,明白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宪法的学习,我明白了要成为一个有责任心和担当的公民,为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宪法》深深地印刻在我心中,将一直指引着我走向光明的未来。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十三

人大党组通知的要求,我在会前认真的学习了刚刚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和相关的宪法方面的知识,刚才又听了几位副主任作的专题发言,使我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学习宪法体会。下面就我个人的体会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

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这份修正案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时代气息浓郁,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

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必须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通过修改宪法的程序,将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

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4次修改,都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在执政党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和制定了新的行动纲领的前提下,通过修宪,及时地反映执政党的最新执政理念。此次修宪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二、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

从修正案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现实性。

这次宪法修改通过对以下几方面的补充和调整,进一步保证了宪法与现实的统一。

二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宪法没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心得体会《学习宪法体会》。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表明我国政权的基础扩大了,合法性增强了,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自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派自己的代表。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四是关于职权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客观上要求参与更多的国事活动。宪法修正案根据现实需要赋予“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是非常必要的。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十四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是维护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稳定的基石。作为一名普通公民,通过学习宪法,我深刻体会到宪法对于国家和个人的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宪法的普遍适用性、维护公民权利、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法治进程以及法律意识教育五个方面,分享我对《宪法》心得体会。

第二段:普遍适用性(大约200字)。

宪法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文本,不分官民、群众、高低贵贱,无论谁都应当遵守。它保护了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平等的待遇和公正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各种基本权利,使国家治理的步骤和方式合法化、规范化。只有富有普遍适用性的宪法,才能保证国家的公正和稳定。

第三段:维护公民权利(大约200字)。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通过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可以确保每个公民的尊严和利益受到有效的保护。宪法为公民赋予了公平受教育的权利、公正就业的权利、公正司法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在平等保障下,使我们能够享受到自由、平等和幸福的生活。

第四段:构建和谐社会(大约200字)。

宪法中强调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号召全社会共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宪法规定了国家发展的方向和关键基础,使国家能够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推动社会的公平和谐。宪法还规定了满足人民基本需求和保障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这些措施包括加强社会保障、优化资源分配等方面。通过宪法的指导和约束,可以促进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五段:推动法治进程和法律意识教育(大约200字)。

宪法是法治的根本,也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权威和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了国家的法治原则和法律体系的顺利运行。同时,宪法也促进了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提高。法治的推动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宪法对于法治进程和法制建设的推动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法律意识教育是宪法推动法治进程的关键环节,通过培养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总结(大约100字)。

通过学习宪法,我认识到宪法的普遍适用性、维护公民权利、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法治进程和法律意识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宪法是国家治理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个人被公正对待和维护人权的重要保障。作为每一个中华儿女,我们应当通过学习宪法,增强法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和法治的社会。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十五

上一周,我们学校利用下午第一节课时间,给我们讲了一堂法制报告会。透过这次开会,我的感触很多。

能够说,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中都会与同学、朋友,以及社会上的人发生一些矛盾,也许都是一些小事。既然是一些小事,那我想我们就应能够和平能够处理,不需要动用武器,这样会毁了大家。在我的生活中出现过这样的事:一天,一个小组在班里值日,最后只剩下两个人还没有值完。一个男生只是在外面刚刚涮完墩布回来,不留意把水溅到了另一个男生的身上。那个男生随口就说了一句:“喂,你没长眼睛啊,往哪甩呢!”拿着墩布的男生还比较有诚意地说:“对不起,真是不好意思,我必须注意。”可另一个男生却得理不让人,“你一声对不起就完了,这衣服怎样办。”那个男生见情势不对,有点怒火了,这下,两个人便吵了起来,还动用上了扫把。被水溅到衣服的男生用扫把的后面把另一个男生的眼睛给弄伤了。仅仅一滴水的事,就引发出这么大的事,太不值了。

接下来,又透过学生们演的一个“抢钱事件”又揭示了如今社会的黑暗。三个男生管一个男生要钱,不给钱就得挨揍,这简直是天理何在呀!

我认为,一个人如果没钱,他不是最穷的;但如果他连一点宽容都没有的话,那就是真的穷了。

说到尊重,也与宽容紧紧相连。如果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就就应做到自我该做的事,就就应学会去宽容别人,善待自我。这样才有资格理解别人的尊重,才有资格提“人。”

如果你能够做到宽容一小步,那么社会就会少一份伤害,警察叔叔就会多一些功夫去做别的事。

从这天起,就让我们来靠近宽容,建立和谐社会吧!

实用宪法相关心得(通用16篇)篇十六

每年的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日,今年12月4日也是我国第__个国家宪法日和第__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为什么要全民学法呢?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法律就是我们全社会每个人都要遵守的规矩。是的,我们每天的学习、生活都要遵守基本的规矩,各项法律法规规范着我们行为,例如升国旗时,《国旗法》对我们的行为要求就有约束。

在上课、学习方面,《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就对我们有所要求;在回家过马路时,《道路交通法》就对我们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扔废品和纸屑时,《环境保护法》、《爱国卫生条例》、《小学生守则》等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学生上网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作了明确规定。一句话,我们的学习生活中处处涉及到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必须了解《宪法》的内容,遵守《宪法》的各项规定。

总之,各项法律都是为着多数人民的利益制定的,如果每个人都能遵纪守法,那我们的社会就能更加和谐,人民的生活就能更加美好。同时,我们要知道:法律是规范我们言行的基本准绳,它给我们指明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做,我们只有严格守法,才能在学习生活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你们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那么,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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