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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政策解读大全(15篇)篇一
4.室内设备人人爱护,不得擅自玩弄,如有损坏室内设备者应承担赔偿损失;。
6、
二.人员管理与处罚条例。
4.严禁队友之间或与团队以外的人发生口角、斗殴事件,严重者给予强制性卒队处理;。
三.授课导师。
2.导师在每一期的课程结束时都应自行做以调整更新,以备即下一期课程需要;。
3.每位授课导师可自带一至两名专属助教,给予提供课程中的帮助;。
5.每个课程的导师应定期给学生进行考核,例外的学生因做好辅导工作;。
四.工作室的使用。
1.工作室作为主导部门,非舞社人员严禁进入,工作室内严禁喧哗玩闹;。
2.工作室除办公会议以外,其对外招呼客户使用,非舞社人员勿进;。
五.演艺管理。
2.每一位成员都能遵守自身角色,用心对待认真配合,不得有不厌其烦的轻藐态度;。
7.演出现场严禁出现嬉笑玩闹等不雅行为,破坏团队形象等;。
8.参加演出的人员应提前半个小时到达现场。
六.管理层人员守则。
1.管理者应具备和蔼亲切,沉稳大方,谈吐文雅有礼的交际形象;。
户籍管理政策解读大全(15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招用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港、澳、合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政策解读大全(15篇)篇三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韶关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城乡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本市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的划分,不再出具户口性质类的证明。
本市城乡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城乡的分类以国家统计局第14号令《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为标准。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卫计、人社、住建、教育、民政、侨务、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农业、统计、规划、国税、地税等部门及村(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入户登记、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上在本市工作或生活、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
(二)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无亲属可以投靠、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自居住证申领日起连续居住满一年、购买了一定年限社保、医保的人员,可以在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
(三)在本市登记注册且从业人员50人以上或者年纳税额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企业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模式参照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管理。落户企业集体户口的从业人员必需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集体户口原则上不跨企业接纳从业人员落户。
(四)申请回乡村落户的,当事人应当为非城镇职工人员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当地村委会、村小组书面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条实际居住地址与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
在本市有多处实际居住地址的,应当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地址,并在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录其他居住地址。
第七条城镇家庭户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实行自愿相随的原则,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
第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
(七)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第九条新生儿入户可随父或随母落户。
新生儿因特殊情形不能随亲生父母入户的,经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随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自动确定。
第十条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以下简称“弃婴”)入户遵循下列原则办理:
(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二)公民合法收养的弃婴,或者从社会福利机构领养的弃婴,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落户或迁移手续。
(三)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被收养人年满6周岁,但因各种特殊情形无法按照《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的,收养人或其本人可以将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综合调查报告和dna打拐库排查结果等材料送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经市公安局户籍集体审批小组批准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被收养人未满6周岁的,收养人应当按规定送交社会福利机构,不得私自收养。
第十一条在本市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联名购房,但不属于近亲属关系的,仅限其中一名共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三条房屋产权转让的,原房屋产权人及依附于该房屋的整户人员应当迁出。如整户人员都在我市确无其他产权房屋的,可在征得户主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后,向我市城镇范围内的家庭户亲属搭户。不满足搭户条件的,迁到现居住地派出所集体户或原派出所集体户。原依附于该房屋的户口人员全部迁出后,现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方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四条入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迁移按下列方式办理:
在本市就读的本省生源,入学时可以不将户口迁入我市。
在外省就读的'本市生源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在本市就读的外省生源凭户口迁移证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是,属于肆业、开除、退学情形的除外。毕业后两年内应当及时迁往就业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的户口迁移按以下列方式办理:
学生毕业后来我市工作的,凭毕业证、报到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将户口迁到院校但入学前为我市户籍的公民,因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返回原籍落户。
第十六条本市招录、调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驻韶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所属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批准证明,可以随军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本市定居的,按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九条刑满释放人员凭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籍派出所恢复户口。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6个月的,根据失踪人配偶、子女、父母的申报,查明情况后,派出所应当办理失踪登记。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公民,其配偶、子女、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失踪人员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恢复。
第二十一条公民自然死亡的,死亡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被宣告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根据死亡人员配偶、子女、父母或监护人所提供的法院宣告死亡的相关材料,做好死亡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立户口。
第二十三条户口在本市但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的空挂户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如实报告。派出所应当在其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登记其申报的实际居住地址,且只作为户籍登记项目信息的备注登记。
第二十四条对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3年的长期空挂户口,派出所应当另册保管并封档。封档时间超过2年的户口,派出所要予以注销,并在其户籍档案中予以登记说明。
对于封档或者注销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回来要求恢复户口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当予以恢复,当事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迁往实际居住地。
第二十五条以下虚假户口由现虚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二)对未办理迁移手续形成的空降虚假户口;。
(三)因违反规定未办理迁移手续造成的同人同号重户口的虚假户口。
手续完备、重复迁移造成的同人同号,原则上保留初次迁移的户口注销已迁移的户口。
虚假户口注销后,其户内其他成员户口,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其合法、真实、唯一的,应当予以保留。
第二十六条公民个人要求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信息,经审查理由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变更登记。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管制的人员不得变更姓名。
第二十七条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八条派出所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户籍档案、户口簿册等原始资料应当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要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近亲属是指申请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单位住房或者申请人租赁的合法住宅。单位住房应当有单位证明;申请人租赁房屋应当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三)自有产权房屋是指申请人本人购买、自建的房产,有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
(四)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办的综合性社会福利院。此类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按规定接收弃婴(弃童)。集体办的敬老院、养老院和其它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原则上不得接收弃婴(弃童)。
(五)投靠是指“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及“夫妻投靠”。
第三十条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颁布的《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政策解读大全(15篇)篇四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政策解读大全(15篇)篇五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政策解读大全(15篇)篇六
2017年5月16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发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政策的解读,一起来看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于文学介绍,我省这次出台的实施意见立足于我省不同地区和市县不同层级发展的实际,深入剖析非户籍人口在城市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的消除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瓶颈和制度障碍,他介绍:“在城镇开展稳定职业人口和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口落户人员情况调查,找准城市非户籍人口落户瓶颈,尽快解决有落户意愿人群的落户问题。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放开落户限制:
2016年全省城镇人口达3983万人。这次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同时放开放款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稳定住所包括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于文学说:“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门槛’。落户条件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不得超过3年。同时,明确了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和加强公共户口管理的具体措施。”
不过,于文学说,这次《实施意见》也提出要合理引导不同地区人口落户,严格京冀交界地区和其他特定地区的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比如雄安新区作为特定地区,它要有它的.户籍管理政策,特定地区的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除上述地区外,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或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都可以申请落户。
另外,落户后能否享受到与城镇居民一样的住房、教育、社保等配套政策。在这次实施意见中也给出明确答复,在住房方面,提出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于文学说:“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
在社保方面,省人社厅政策法规处崔鹏飞介绍,目前,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工作都可以实现无缝对接,例如在养老方面,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工作,在企业的,就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上,如果没在企业的,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你的方式参加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居民城乡养老保险;在医疗保险方面,非户籍人员在固定的企业上班的,他就可以参加城镇职工的,不固定的,就可以参见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他也可以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这两个方面,我们无论从制度的设计还是劳动关系的转移接续,都已近实现无障碍。
户籍管理政策解读大全(15篇)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控制公务车费用的支出,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车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直属单位公务使用的各种小轿车、面包车、吉普车、客货两用车。辅助生产用车(含通勤车、因业务关系外借车辆、营销用车、生产经营驻外单位用车、救援、采购运输等车辆)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公务车配备标准的拟定、选型购置的指导和公司内部调剂调拨;负责总部公务车维修审核。
第四条公务车采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车单位申请。
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三、集团公司批准。
四、选择车型。
五、车辆购置。
六、手续办理。
七、车辆管理使用。
管理流程示意图如下:
第五条公务车配备标准。
一、上年度综合利润指标完成在100万元以下的单位,且已完成利润计划,可配备公务车一至两部,标准为15万元以下轿车一部,11万元以下轿车一部。(购车价值均含车辆购置税,下同)。
二、上年度综合利润指标完成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两部,标准为价值18万元以下轿车一部,价值13万元以下轿车一部。
三、上年度综合利润指标完成15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二至三部,标准为价值18万元以下轿车一部,价值13万元以下轿车一至两部。
四、综合利润指标完成3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三部,标准为20万元以下轿车一部,15万元以下轿车两部。
五、综合利润指标完成5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三部,标准为25万元以下轿车一部,17万元以下轿车两部。
六、综合利润指标完成1000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四部,标准为30万元以下轿车一部,18万元以下轿车三部。
七、综合利润指标完成20xx万元以上单位,可配备公务车四部,标准为40万元以下轿车一部,20万元以下轿车三部。
八、邯郸站可配备二部公务车(配备标准同前),各县汽车站和直属单位原则上不配车,如确因工作需要,可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和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副总裁同意后,提交总裁办公会批准。已实行站司合一的汽车站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由主管公司提出申请,按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下列情况公务车购置另行办理。
一、亏损单位和吃经费补贴单位不准购置新车,确因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批准,由集团公司内部有偿调拨。
二、由于业务的特殊性,阶段性产生较大利润的单位,公务车配备不参照第五条标准,购车须经集团公司研究批准。
三、因业务关系需要外借车辆的,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考察确需的,由业务主管副总裁签署意见,提请总裁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公务车购置、更新,所选车型优先在集团公司所属汽贸公司销售的车型中选购。
第八条辅助生产性用车的配备不在配备标准范围。如确实需要,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并纳入考核。
第九条所有经集团公司批准购买的公务车辆必须及时到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和监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年终按各单位计划内实有公务车数由审计部进行考核。
第十条按照本规定超标准配备公务车的单位,由集团公司统一内部调剂使用。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不得超标准配备公务车,否则除对超标的公务车进行没收外,还要对车属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在用公务车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6年足额提取折旧标准执行。未足额提取折旧或使用年限未达到6年,原则上不准更新。
第十二条购置新车(含二手车)必须以单位名义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行驶证牌照。本规定实施前购置的车辆,凡没有以单位名义注册登记的,必须予以更正,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新购车(含二手车)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正式登记后,必须将原始单据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帐,并按公司规定提取折旧。
第十四条公务车修理由驾驶员提出,须经单位车辆技术管理部门鉴定同意,填写公务车派修单,到指定厂家修理。修理费用需经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方准到财务报销。总部车辆的维修费用1000元以内的,由安全技术部部长审核,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安全技术部部长审核,办公室主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总裁审批报销。
第十五条车辆费用标准。
公务车费用按车型实行年度综合定额指标管理,分季度(月)实施,年终考核。定额费用包括:(1)燃润油费;(2)维修保养费;(3)年度检审费等。
一、年综合费用定额:(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二、各单位要建立专项公务车费用管理台帐,分季(月)。
制作卡片,建立审批制度,严格掌握不准超支。年终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进行审计,实行超支罚款(超多少罚多少)。
三、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建立总部公务车费用台帐和全司公务车费用信息库,按月记入单车费用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报请领导处理。
第十六条公务车使用管理。
一、车辆使用范围。
1、领导工作用车。
2、来宾及主要业务关系人员的接送。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人员:
(1)因公出入携带大额现金或贵重物品的;。
(2)处理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紧急任务需到现场的;。
(3)工伤及工作期间危重病号的抢救;。
(4)外出公务或特殊情况的用车;。
(5)经领导批准的其他需用公务车的行为;。
公务车的使用应本着工作优先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
二、公务车驾驶员管理。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3、爱护车辆、装备,增强责任心,对车辆勤于维护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出车执勤,要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出车及工作期间严禁喝酒,严禁超速超员、强超强会。严禁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和非因公动用车辆,否则发生意外一切损失后果自负。
三、公务车停放(包括外出执行公务期间)必须停放在有专人看管的正规停车场点;夜间有车库的应放入车库,严防发生车辆被盗及火灾、损失等情况,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总部实行车辆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公务车管理办法。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车辆使用办法。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公务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政策解读大全(15篇)篇八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 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 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 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不得雇用无《暂住证》的人员;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招用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港、澳、合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户籍管理政策解读大全(15篇)篇九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01月09日,经全国人大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0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0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01月0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0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年0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区实行四种类别(聘用类、购房类、纳税类、投资类)的“蓝印户口”。北京由于特殊的首都身份,户籍制度改革相对比较谨慎,但是,北京也于06月推出“工作寄住证”,凡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及研发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员,符合一定条件者,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持寄住证三年者,经企业申请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可转为北京市正式户口[1]。
人口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快速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大量的人口流动,美国、澳大利亚以及中国香港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动量大,人员迁徙最频繁的国家和地区,同时也是经济高速发展之地。正如人口学专家研究表明:合理的人口流动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人才交流和劳动力资源配置。为实现公民的择业、居住以及迁徙自由,国家正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动。
户籍管理政策解读大全(15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户籍管理政策解读大全(15篇)篇十一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1.就近就地原则准入本区籍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就近就地原则,转为城镇居民。
2.跨区域准入。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3.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居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我区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户籍管理政策解读大全(15篇)篇十二
10月27日10时许,监利县公安局容城派出所户籍室发生这样一幕:民警在办理身份证补办业务时通过查询比对发现,吴某与江西某村民吴某人像信息相同,疑似重户人员信息。
民警遂向吴某讲清户籍政策管理规定及重户信息的危害。在户籍民警耐心教育引导下,当日中午,吴某带注销证明到容城派出所将其江西重户信息注销,并办理身份证补办业务。
据悉,10月中旬以来,监利县局采取多项措施加快推进户口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截至目前,各派出所复核收养户口、遗漏补录人口、外地迁入户口、出生日期、民族等人口主项信息的卷宗材料1000余份,及时纠正非农迁入农业户口性质错误、身份证编码错误、户口地址错误、材料不齐全、审批不符合规定、卷宗材料与数据不一致等多种户口现象400余份,坚决杜绝重户口、假户口问题,维护户口登记管理的严肃性。
户籍管理政策解读大全(15篇)篇十三
为规范厦门市户籍管理,《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厦门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和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户口迁移应当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迁移入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从宽,迁移入户思明区、湖里区适当控制,迁移入户鼓浪屿从严控制。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
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鼓浪屿人口增长。生活基础不在鼓浪屿的,不得将常住户口迁入鼓浪屿。
第二十七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政策解读大全(15篇)篇十四
1、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县城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切农村学生,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并享受农村学生原有的一切国家优惠政策待遇长期不变。同时,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满足迁入县城和进城务工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2、对因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整村扶贫推进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农村户口家庭子女,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同时按照农村学生条件享受国家一切优惠政策待遇;在升高中、高考升学过程中,保持原来农村学生身份享受国家优惠待遇政策的条件长期不变。
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把本区域内受教育人口登记变化的最新情况纳入教育统计工作之中,作为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依据。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各种教育培训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教育局将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做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4、为解决在加快学校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户改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居民子女上学难问题,教育局将在今后几年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推进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领域的建设力度。计划到xx年底将平安三中建设成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同时扩大高中教育规模,将平安一中由现在的50个班3035名学生,建设扩大为90个多班可容纳6000人规模的学校;力争xx年前,建成25所总面积达到38585m2入园幼儿4779人的学前教育体系;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由现在9个专业1356人扩大为14个专业xx人规模的学校。此外,计划于xx年9月建设一所占地3亩,可容纳学生162人的特殊教育学校。这些项目的实施建设,将极大地巩固、提高我县的“两基”水平,满足区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及提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5、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地接收需要迁入的学生就学。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标准,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学生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6、教育局协调各乡镇、县城各社区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迁入公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7、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子女就学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招生,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户籍管理政策解读大全(15篇)篇十五
中央党校中青一班《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研究》社会调研课题组重庆是xx年6月国家批准设立的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今年8月,重庆在全市启动了被称为中国最大规模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从8月15日-11月7日,全市已有12.6万户、59.5万农民自愿办理转户成为城镇居民,这一试验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海内外媒体称之为“重庆样本”、“重庆模式”。为了深入了解重庆实施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情况,11月10日-17日,中央党校中青一班“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研究”社会调研课题组一行8人深入重庆,在重庆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党校的大力支持下,先后考察了两江新区、沙坪坝区、渝北区、南川区等区县,实地调研了民心佳园公租房、西永微电园、大学城、南川新农村建设居民点等21个项目,通过召开座谈会、拜访部门、走访农户、实地调查、查阅资料、专家座谈、深入街道社区进村入户访谈等多种方式,对重庆市正在实施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试验的背景。
(一)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道路既是中央交给重庆的光荣使命,也是基于重庆市情的必然选择。重庆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幅员8.24万平方公里,人口3235万。直辖以来,重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要成就,20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但重庆也是中国的一个缩影,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和民族地区并存,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如果探索出一条城乡统筹的发展新路,对推进西部地区统筹城乡发展将具有重要的意义。xx年3月,xx对重庆作出“314”总体部署,要求重庆加快建成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同年6月,国家批准重庆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3号),重庆统筹城乡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也随之获批。根据总体方案,重庆围绕“一圈两翼”区域协调发展、发展劳务经济、土地集约利用三条主线进行改革试验,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重庆在市域范围内全面启动户籍制度改革,旨在推动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制度性突破。
(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最大的体制障碍。从1958年新中国建立户籍制度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就步入了一个漫长的二元分割体制。典型的表现是产生了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体现在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巨大差距上,20多年前相差仅两三个百分点,现在扩大到20多个百分点。重庆也大体如此,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直辖初的26%提高到29%,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28%提高到52%,差距由3个百分点扩大到23个百分点。长期以来,我国城市户口附着就业、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农村户口则附着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等权益保障,二者分割不能互换流动,这样的户籍制度不仅制约了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也制约了农民工在城里享受公平合理的同工同酬同权的待遇,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已成为上下迫切的呼声。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xx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要求:“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要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吸纳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化为城镇居民。”xx总理在今年《**工作报告》中强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赁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回良玉副总理在今年听取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汇报后指出:“户籍制度不破解,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早晚要吃亏,甚至事关国家的稳定。当前,我们倡导公平正义、民生至上,这不应该只是喊在嘴里,更应该体现在行动上,涉及到具体问题,不解决户籍问题就很难谈公平。”中央领导同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明确指示,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因此,重庆决定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打一场统筹城乡发展的“攻坚战”。
(三)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强烈呼唤改革户籍制度。城镇化的本质是农民变市民、减少农民的过程。据调查,全国农民工已达2.5亿之多,重庆也有850万农民工,约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他们的共同状况是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就业在城市、户籍在农村,劳力在城市、家属在农村,建设在城市、保障在农村,”虽为城市发展做贡献却没能享有与城里人平等的待遇,虽已进城务工实现职业转换,但没有实现农民工向市民的身份转变,这些都有失社会公平。“职业和身份的割裂把农民工搁置在城镇化的田埂上”,使城镇化处于一种僵持状态。尤其是农民工的新生代,他们生长在城市,生活读书在城市,不了解农村,不会干农活,不把他们纳入城市范畴势必招致很多的社会问题。为此各地在户籍制度方面都做过一些尝试,但有的虽然取消了农业、非农业两种户口,却没有在农民工权益和福利制度上实现实质性改变。同时,农民工城乡两栖的生活,不仅导致城乡两头大量的土地、房屋等资源闲置浪费,而且每年上亿农民工城乡之间的大迁徙,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成本,还为交通运输、社会管理、安全服务等带来巨大压力。据调查,在重庆市内就业的450万农民工中,工龄在5年以上的有170万人,90%以上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或承租他人私房,有80多万人参加了社会保险,相当部分农民工群体已经具备在城里长期稳定生产生活的条件,成为了事实上的“城里人”,他们普遍具有强烈的入城落户愿望。改革户籍制度,是顺应农民工安居乐业的要求、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体现社会公平、激发城市活力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社会和谐。
(四)直辖十年的发展为重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直辖以来,重庆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了近10倍,财政收入增长了7.7倍,gdp总量翻了两番,经济社会各方面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奠定了必要基础。近年来,通过实施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健康重庆、平安重庆和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促进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衡化发展,为今天的户籍制度改革创造了软硬件条件。同时创新一系列措施,2012年底重庆建立了全国唯一的农村土地交易所,使农村闲置的土地能够通过“地票”的形式交易盘活;国家批准重庆设立两江新区,2个保税区和3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加快建设40特色工业园区,在进一步做强做大汽摩产业、能源化工、装备制造、资源加工等支柱产业的同时,成功引入惠普、思科、富士康等it制造企业和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为重庆新增了数百万个就业岗位;2012年在全市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重庆启动五年大规模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计划;近年来坚持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0%以上用于民生的投入,每年对教育的投入资金相当于本地gdp的4%等。这些都为进行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
(五)户籍制度改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要求和根本途径。重庆xx多万农村人口、3000万亩耕地,人多地少、产业化程度低,是农民增收致富难的最主要原因。国内外普遍的规律是通过减少农民,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富裕农民。如果能让农民工进城落户,留在农村的农民的人均耕地面积和资源占有量就会增加,加快农业集约化和产业化才有可能,才能提高农村人均产出水平和农民收入。农民工转户入城,还有利于盘活其在农村的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等资源,促进城乡资源要素一体化流动,解决部分改革成本,也为新农村建设筹集资金和腾出空间。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剪刀差”,不仅表现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的二元分割,也表现为城乡资源要素的不能互换流动,最突出的是城乡建设用地。按照世界城市发展规律,城镇化过程中农用地面积不是减少而是增加,因为农民进城后,其分散的农村建设用地可复垦为耕地、林地或生态用地等。但我国的现实却与这个规律相悖。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农民工用地“两头占”,既占用城市人平100平方米建设用地,又占用农村人平250平方米宅基地。如果能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全国2亿多农民工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就可净增耕地3万平方公里,守住18亿亩耕地的压力自然迎刃而解。改革户籍制度,实现城乡资源“一头占”,既是按经济规律办事,也节约了宝贵的资源,真正落实中央关于保护耕地、富裕农民的一系列决策部署。
二、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政策设计。
户籍制度改革是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附加在户籍上的土地、就业、住房、保障、教育、医疗等权益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从酝酿、调研到政策出台,历时两年多的准备,先后组织赴7个省市考察,对全市的农民工情况进行拉网式调查,3次召开市长办公会、2次市委常委会进行专题研究,最终形成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等“1+3”文件和10项配套政策,构建了一套周密而完善的政策体系,并向xx总理、xx、回良玉副总理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
(一)科学规划,坚持“三分”的总体思路。
在改革进度上分步骤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涉及对象多,没有现成模式可循,重庆市确定了分阶段分步骤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具体“分两步走”:
第一步,2012年-2012年,优先转户农民工及其新生代等重点群体约330万人,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目前的29%提高到37%。
第二步,2012-,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畅通城乡户籍转化通道,预计每年转户80万-90万人,即每年把新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60万-70万人,加上20万大中专学生,及时转户,累计再转户700万人,到20城镇户籍人口达到xx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0%以上,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缩小到10个百分点左右。通过改革,全市逐步形成自由互转、权益一致、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在改革对象上分群体实施。以农民工为主体,兼顾解决特殊需求群体和历史遗留问题,今明两年优先转户三类七种重点群体。首先是农民工及新生代,这部分群体最具条件要求也最强烈,是转户的主体。包括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及其家属,他们长期在城市打工,已成为城市建设发展不可或缺的产业工人,在城市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已有较好基础,已基本具备在城市生活的条件。重庆这部分农民工约170万人,按1∶1.3测算其家庭成员,携家带口会有大约220多万人。第二个重点是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农民工新生代的孩子,许多在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还没出生,也没有农村承包地。按现行制度,农村孩子读大学能转户,但读中专、技校不能,他们毕业后在城市没有固定工作就无法获得城市户口,目前这部分人群有66.7万人。第三个重点是历史遗留户籍问题人群,包括已用地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未转非、城中村居民、农村退役士兵、农村五保对象在内的有44万人。解决好这几类群体的户籍问题,既顺应民意,又全面解决了因城市化工业化用地产生的户籍遗留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可谓一举多得。
在条件设置上分区域布局。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三个层级进行转户,即适度放宽主城,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促进人口在主城区、区县城、小城镇三级城镇体系合理分布。比如,规定本市籍农村居民具备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或购买了商品房、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及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条件,本人及其配偶和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主城区。本市籍农村居民具备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或购买了商品房、或投资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及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条件,本人及配偶和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可申请入户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的落户,允许本市籍农村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预计到年全市城镇户籍人口超过xx万人,其中主城区1000万人、31个远郊区县城600多万人、六七百个小城镇300多万人,使户籍转移呈梯次渐进分布,形成合理的城镇人口区域布局,避免农村居民“一窝蜂”涌入主城,造成新的“城市病”。从目前转户进城的12.6万户、59.5万人口入户分布来看,转入主城九区占19.5%,转入远郊区县城占25.3%,转入乡镇占55.2%,主城、区县城、乡镇三级基本呈2:3:5分布。在重庆南川区已办理的农村居民转户14310人中,转户到南川城区5726人、在乡镇8584人,与规划的转户准入条件和布局基本一致。
(二)统筹兼顾,构建“335”政策保障。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着力于把关农民转户进城的“出口端”和“入口端”,制定了土地、社保、教育、医疗、住房等一系列政策,概括起来就是“335”政策体系,切实保障转户群体的权益。
3年过渡政策。在“出口端”,转户进城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3大权益给予3年过渡期,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民既可全部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也可部分退出,既可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使农村宅基地、农房和承包地像城市土地及住房有价值、可抵押一样,权益实行有偿退出,这有利于农民转户进城后的生存发展,也有利于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防止损害农民利益。宅基地退出分为两类:一类是城郊结合部,由于级差地租清楚,实行农村建设用地整体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方式;二类是边远山区,通过“地票”交易,既让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市场价值,又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于承包地,按土地流转或持股方式,一次性或长期流转给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经营大户,进行规模经营。3年过渡期作为一种弹性机制,3年过渡期后,转户农民还可选择是否继续保留其宅基地和承包地。
3项保留政策。一是保留林地使用权,转户居民可自由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二是转户后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政策;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在退出承包地之前继续保留种粮直补等惠农政策,避免农村居民因转户而急转身或“裸身进城”。
5项纳入政策。在“入口端”,户籍制度改革不是简单地变更户口登记,而是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费投入办法,确保农民转户成为市民后的就业、住房、养老、医疗、教育五项保障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老有所养、学有所教、劳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医”的待遇。
重庆户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政策体系,以“人”为中心进行科学规划、系统设计,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以弹性政策让他们自主选择,是一种人性化、弹性化的改革机制,以有效防范改革风险的渐进方式,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统筹兼顾,一方面充分考虑给予转户群体城乡生产生活转换的适应期和过渡期,让他们通过比较自主选择,另一方面一步到位给予农民工公平的城市待遇,保证了改革的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充分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理念。
三、创新路径突破户籍改革的关键性问题。
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能如此迅速推开,关键在于紧紧抓住城市和农村两端,用创新的路径、完善的政策体系和严密的操作程序,真正解决了土地、住房、就业、社保、农村发展等关键性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利益。
(一)破解土地难题。
明确“三权”。把明确农村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产权作为基础和前提,使农村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在银行质押、抵押贷款,能实现有序流转和有偿退出,使农民的权益从源头上得到保障。
流转土地林地。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转户后保留经营权。根据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依托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制定流转指导价,引导和规范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有偿、自愿”前提下流转土地。南川大有镇农民王明秀一家3口在今年10月转为城镇居民后,将承包的7亩坡耕地委托给集体进行流转,每年可以得到2800元土地流转收益。二是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地的转户居民,按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及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给予退地补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将收回耕地以农业大户承包、引进业主承包等方式筹集和发放农村耕地退出补偿金。重庆市南川区结合辖区乡镇、街道地理位置、土地状况及产出条件,分为三大类区制定了100-600元/亩的承包地流转指导价,以市场化方式引导土地合理流转,已流转土地近20万亩。
公开交易“地票”。2012年,重庆成立了农村土地交易所,专门对城乡建设用地资源进行配置。就是把农村腾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复垦为耕地,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公开的原则,以“地票”的形式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拍卖,耕地留在农村,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地票”交易流动。公开拍卖后的收益扣除土地整治成本,85%补偿农民,15%收益归集体组织。在重庆市南川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自愿退出的房屋、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区土地整治中心负责筹集补偿金和购房补助先予补偿,然后组织复垦整治,申报市国土局验收后取得“地票”。目前,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累计交易“地票”29720亩,成交金额36亿元。南川区已复垦整治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1000余亩,有1400余农民获得补偿1.1亿元。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地票”交易有三大作用:一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以“先造地后用地”“先补后占”代替“先征后补”,确保耕地面积不减质量不降。二是适应了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农村退出的建设性用地,复垦为耕地而得到“地票”在交易所拍卖,城镇建设用地通过“地票”获得指标去征地,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动态平衡。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的远距离、大范围置换,利用级差地租提升了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土地价值,一般由2万元/亩变为15万元/亩,这就帮助农民实现了土地权益收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反哺资金,推动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真正通过市场手段得以实现。
(二)破解住房难题。
大批农民转户进城,解决住房问题也是关键所在。重庆提出了构建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并举的“双轨制”住房体系,即占城镇人口60%-70%的中高收入群体由市场予以配置,30%-40%的中低收入群体主要由职工宿舍和公租房保障。
大规模建设公租房。重庆专门成立了公租房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决定三年建造3000万平方米、到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有所居,今年已有民心佳园等1200万平方米开建,明年一季度即可入住。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可解决200万人的居住问题。在公租房配置的制度设计上,主要针对“3+1”四类人群,即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低收入原住民、大中专毕业生或外地来渝工作的技能型人才、进城农民工以及历年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群。从收入条件来说,凡个人月收入xx元以下、夫妻双方月收入3000元以下的群体,不管户籍是否在重庆都可申请。租住五年后,有些家庭若需购置,也可按相当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买入;如果住户想卖掉,只能由公租房管理部门在当时成本价基础上适当考虑升值因素回购。在公租房区域布局上,采取在大型人口聚集区内布局,并与商品房“混建”的方式,保证公租房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证公租房住户与整个城市社会有机融合,避免产生新的“贫民窟”和人为造成社会割裂。此外,对转户进城且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民工,还可以申请租金更低的廉租房,从而保障其住房需求。同时,重庆制定政策,鼓励购买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房、兴建工业园区职工宿舍、民工公寓等途径,解决住房问题。
多措并举调控商品房。重庆市坚持“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调控思路,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得到了xx总理的首肯。“低端有保障”,就是通过税收、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开发商利润“四个没有”,保证公租房供给足、租金低。“中端有市场”,就是让中等收入家庭6-7年收入可买一套普通商品房。“高端有约束”,就是针对别墅等3类高端房征收特别房产税。
(三)破解就业难题。
重庆在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时,将是否已实现稳定就业作为农民工转户进城的前提,规定在主城务工经商5年以上、在区县务工经商3年以上的农民工才能转户进城。这类农民工在城市已经生活多年,工作相对稳定,转户进城后不会产生就业压力。为确保农民转户进城后充分、稳定就业,重庆还建立了“三位一体”就业服务体系。
增加就业岗位。在未来12年,通过两江新区、西永微电园、区县特色工业园的'快速发展,重庆工业销售值将净增3万亿元,按照人均创造50-60万元工业销售值测算,可提供就业岗位500-600万人,同时为工业配套的服务岗位按1:1测算,又可新增服务性就业岗位500-600万人。此外,重庆还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微型企业系列扶持政策,重点扶持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等九大类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按照发展微型企业6万户、每户带动15-20人就业计算,可带动90-120万人就业。通过产业发展和创业扶持,完全能满足12年内1000万转户居民的就业需求。
强化就业指导。重庆市建立“劳务电子商务平台”,帮助企业与农民工实现信息互通,找到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城市管理等等一系列公益性的岗位进行托底安置。
着力就业培训。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重庆筹资25亿元在全国率先对中职五类学生实行“学费全额资助、生活费包干补助”政策。为让农民工有一技之长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工人,重庆市还加强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年均培训约30万人。
(四)破解社保难题。
重庆在农民转户进城的同时,将“新市民”同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统筹的保障范围,杜绝发生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现象,努力防范改革风险。
落实养老保障。农民转户进城后,有3种保险可选择:一是转户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工企业缴纳部分由基本工资的12%上调为与城镇职工一样的20%;无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整户转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退地补偿金优先用于缴纳保险。三是重庆还投入36.7亿元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在南川等30个区县启动试点,参保比例达到96%以上,明年将覆盖全市。重庆率先构建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核心保障。
落实医疗保障。xx年,重庆在南川等5个区县启动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目前已将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了城乡医疗保险同平台、全覆盖。农民转户进城后,在企业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转户居民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若没有用人单位,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若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户居民,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可自愿选择缴费30元或120元,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不用缴费而由政府承担,当年最高可以报销9万元或15万元的医药费。
强化低保救助。农民转户进城后,因贫、困病、因灾致贫的,可按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可享受与普通市民同等的贫困医疗救助,所有费用由政府买单。以南川区为例,农民若转户进城享受城市低保240元/月,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高124元,全部由政府承担。
(五)破解农业农村发展难题。
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民如何实现增收致富。重庆市以户籍制度改革为推动,以“农户万元增收工程”为载体,努力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推动农户万元增收。重庆在“两翼”实施使有劳动能力的农户三年“户户”增收万元的“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鼓励依托资源大力发展林业和林下经济。第一,加大资金投入,今年财力投入20亿元,银行贷款30亿元,明后年财力投入60亿元左右,整合农业、扶贫、林业、国土、移民等资金,集中投入增收工程。第二,推进产加销、农工商一体化。到2012年,培育200家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实现销售值600亿元以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500个,入社率40%以上;建成100个农产品交易市场,1000个辐射全国的林下产品销售网点,将林下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第三,实行优惠政策扶持,包括税收减免政策、资金补助政策和继续执行现有农业补贴政策,实现兴林致富奔小康。农民转户进城,农村人均耕地会增加,其承包地通过土地流转撬动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带动规模经营,推动农林业与加工业、旅游业等联动发展,也会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目前,重庆市土地规模集中度达25%,重庆南川生态大观园规模经营度超过了50%。南川区以发展乡村旅游、盘活林业资源、发展规模农业多措并举助农增收,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增长18%。南川区南平镇永安村村民紧紧抓住神龙峡景区开园的机遇,大力发展农家乐为旅游配套,今年实现户均增收万元以上。我们在南川区大观镇调研时,观溪村的周中文高兴地对我们说:“我把土地流转给澳美集团搞农业开发,不仅每年获得每亩600元的土地流转金,在自家门口还可打工挣钱,何乐而不为呢?”
改革农村市场体系。一是改革资本融通体系,市政府出台措施,推动各大银行特别是重庆本土“三大银行”先行,在全市开展农村三大产权的抵押贷款,为农村发展输血。二是改革农村流通体系,发展龙头企业,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的协作体制,发展连锁商店,建立生猪期货交易所,培育专业交易市场,让农产品卖得好、销得远,使农民增加收入。三是改革财政资金补助机制,财政三年投入90亿元,用于对农民进行直补,完善流通体系,补助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要素市场,为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提供充裕的资本支持。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统筹城乡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必须实现一体化发展。重庆投入300多亿元,今年实现乡乡通水泥路村村通公路,投入420亿元发展水利,全部解决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对退出土地复垦整治本身也是改善农村设施的举措。复垦整治形成“地票”交易所得,既增加农民土地权益的收入,又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供资金支持,加快推进乡村道路、公共服务中心、巴渝民居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六)破解改革成本难题。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需付出巨额成本。对此,重庆进行了审慎的测算和评估,按今明两年集中转户338万人,全部整户转移、全部退出土地测算,总资金需求约xx亿元,其中取得城镇居民身份1200多亿元,解除农村居民身份近800亿元。经认真分析,完全可以通过政府有效引导,借助市场力量,撬动社会各方面分摊改革成本,让巨额改革成本“化整为零”。一是养老和医疗保险。转户前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转户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由12%提高到20%,平均每人每年需多缴1000多元;同样,转户前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转户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平均每人每年需多缴1000多元,两项合计需多缴xx元。如果有200万人就是40亿元,缴费十年就是400亿元,这笔支出应该由企业承担。一方面,全市企业每年增加支出40亿元,占万亿元工业销售值的比例不到1%,对企业成本的影响甚微。另一方面,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成为企业职工后,会极大增强农民工的主人翁意识,为企业创造出远超过40亿元的财富。这个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定规则,让企业合理分摊成本,让所有的企业、同一企业的所有人共同遵循。二是住房保障。重庆到2012年,全市建成公租房3000万平方米,需要投入700多亿元。重庆地产集团划拨3万亩土地相当于注入200亿元,每年商品房土地出让金的5%加上今后将开征的特别房产税注入100亿元左右,通过银行贷款、信托等方式融资可形成400多亿元的资金量。融资400亿元一年利息大约20亿元,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约60万套,按每套每年租金6000元计算,每年大约有36亿元租金的现金流,不但可对冲掉银行利息,还可将剩余部分用作维护等费用,可以实现动态平衡。三是教育。农民工转户进城后,对其子女上学不再收取择校费。教育成本增加主要是教育设施生均经费支出,约需20亿元,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支出。四是就业保障。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保障体系,分类开展教育和就业培训,给予创业扶持,需要政府投入10亿元左右。经仔细算账,这次户籍制度改革xx亿元成本中,需要政府直接支出100多亿元,包括解决40多万已用地未转非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为随青壮年农民工入迁的老年人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等。因此,预计这次户籍制度改革需财政启动资金100亿元左右,对财政收入已达1000多亿元的重庆而言,通过努力有把握实现目标。
重庆紧紧抓住城市和农村两端,把农民转户、就业、住房、保障、增收同步考虑,把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统筹谋划,把社会体制改革与市场机制创新紧密结合,突破解决了农民变市民的关键问题,赢得了各方的支持。
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与启示。
(一)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意义。
探索了一条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路径。重庆将户籍改革与打破二元社会结构同时纳入城镇化过程,通过放开城镇户口、减少农业人口,变农民工城乡资源“两头占”为“一头占”,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最终实现农村人均资源和经济收益成倍增加;通过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自主选择和流动,打破城乡户籍分割壁垒,改变社会二元结构,促进农业由非市场模式向市场模式的转变,最终建立起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能够消除城乡差别的体制与机制。
探索了一条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路径。重庆户籍制度改革,以农民工市民化为主线,建立统筹城乡动态开放的户籍制度,实现了农民工变产业工人与城市人的职业与身份的双重转变,为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缓解了城市“民工荒”和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双重束缚,极大地解放了劳动生产力。
探索了一条盘活城乡土地资源的可行路径。户籍改革与土地制度密切相关。重庆户籍改革将二者统筹考虑,通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场,让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一体流动增减挂钩,解决了城镇化用地“地荒”与农村耕地“撂荒”的双重矛盾,极大地解放了土地生产力,其释放出的巨大的活力,必将推动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
“户籍改革一小步,社会前进一大步”。重庆的户籍改革,是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的破冰之举,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之举,是关怀民生、拉动内需的智慧之举,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创新之举,充分体现了重庆市委市政府突破统筹城乡发展制度障碍的胆略和魄力。
(二)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启示。
坚持以民生为导向是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城乡一体化的核心是“人”的一体化。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解决人的公平待遇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是为了让人们生活更美好,因此,整个改革设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仅追求发展方式的转变,也解决好发展型民生。在改革体系的设计上,不管5项纳入还是3年过渡、3项保留,都是以维护人的权益、保障人的发展为重点,将长期在城市生产生活的农民工变市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管辖范围,投入真金白银让农民顺利实现城乡转换。重庆市委为此还专门召开全会,安排落实公租房建设、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计划、发展微型企业等十件民生大事,总投入达3000多亿元。在投入上,创新公共财政投入制度,坚持民生财政两个“不动摇”,使市、区县两级财政从“保运转”向“保民生”转变,以政府投入牵引市场力量参与改革。重庆的户籍改革充分体现了以民生为导向的发展道路,解答了如何发展、靠谁发展、发展成果由谁共享的问题,符合“十二五”规划建议关于“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要求,从体制机制上确立了民生导向的统筹发展之路,为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实现城乡全面小康提供保障。
坚持统筹兼顾是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法。重庆户籍改革打破“就户籍改户籍”模式,统筹兼顾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人与自然的关系。如在具体对象上,兼顾农民工与其他群体,在关键环节上,兼顾“出口”与“入口”,在推动发展上,兼顾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在方法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对政策进行系统化设计,制定了“1+3+10”(《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农村土地退出和利用、户口迁移、社会保障三个核心办法,配套设计了土地、社保、教育、卫生等10个方面)的政策,形成了配套的制度体系,以实现城乡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保证农民转户的平稳过渡。在制度体系设计中,坚持通盘考虑,突出综合配套,从土地、住房到保险等,制度严密,环环相扣。在工作推进上,各区县政府作为实施户籍改革的大平台,农民工的就业单位为主要载体,大中专学校也是重要载体,基层派出所是操作载体,全面畅通转户渠道,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农民工满意的局面。
坚持以农民特别是农民工为主体是推进统筹城乡户籍改革的动力。重庆的户籍改革试验,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农民工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选择,坚持自愿、有偿原则,把权利交给农民,是一场将已经在城市具有就业竞争能力的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实践。同时继续加大力度培训新生代农民工,进一步涵养农民工,使农民转为市民的城镇化过程,变为他们不断提升和获得城市生活与竞争能力的过程,有效地防止城镇化过程中出现新的社会问题,促进了改革顺利推进。重庆市委市政府把转户农民利益摆在第一位,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坚决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确保农民带着尊严进城,带着财富进城。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农民,可立即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及购房补助,显化其资产和权益价值,增加转户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特别是让一些边远地区的农民退出土地后有经济能力支撑社会保障,获得和近郊城镇征地相近的收益。在设计户籍改革政策和推进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整个制度设计上,重庆市始终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站在农民的角度考虑,真正激发了农民群众的转户热情,促进了转户工作顺利推进。
(四)坚持依法运用市场杠杆是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重庆的改革试验在坚持“分蛋糕”的公平机制的同时,始终注重“做蛋糕”的效率机制。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坚持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要素的自由流动,在自由流动中实现更大范围的人力资源、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坚持运用市场杠杆建立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对农民相关使用权进行价值量化,让转户农民受益。坚持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共同分担改革成本,比如,市场主体参与地票交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参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等,以政府投入牵引市场力量跟进,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确保统筹城乡户籍改革可持续推进。
五、对推进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开始进入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能否形成城乡协调发展的格局关系发展全局。党的“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指出:“要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注重在制度上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从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向现代社会经济结构转变,是今后几十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走向。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主要任务,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就是在继续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下决心改革户籍制度。重庆探索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试验,是对现行户籍制度的重大创新和突破,将带来社会结构的大变革、城乡生产力的大解放,是涉及经济社会和市民的全方位、多领域的长远系统工程,对于转变发展方式、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加快城镇化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等都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为此,课题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把改革风险降到最低。
改革试验是一个不断创新、完善、提升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重庆在启动户籍制度改革之初,作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进行了反复细致的论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政策的严密性还有待实践作进一步检验,许多未考虑到的因素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补充完善,力求将改革风险降到最低,多造福祉、少留遗憾。要根据改革进程,在财政补助、社会保障、城乡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细化完善配套政策,不断解决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庆目前的户籍改革主要针对市内就业的农民工,对在市外就业的农民工和市外来渝就业的农民工的户籍改革,需要从更高层面适时研究制定政策,促进户籍制度改革在更大区域实现突破。
(二)进一步改革公共财政体制为改革提供支撑。
改革需要成本。要将需要政府支出的改革成本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改革稳步推进。由于重庆地处西部欠发达地区,过去在基础设施和基本保障方面投入欠账较大,地方政府要在短时间内弥补几十年来形成的“剪刀差”,实力有限,建议中央财政在西部大开发中继续加大对重庆的扶持力度,支持其闯出一条统筹城乡发展的新路。
(三)进一步为改革营造宽容的环境。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系统工程,重庆虽刚起步,赢得了群众支持,得到了中央首肯,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更加注重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要以更加宽广的包容心,多做正面宣传,共同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