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分析研究,借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从中提炼出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提高认识,以正确的认识来把握客观事物,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实际工作。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篇一
一、取得成绩
(一)计划监管,有的放矢。
年初,围绕我区2017年度煤矿安全生产中心工作,针对辖区内煤炭企业具体实际,结合现有监管力量,制定了年度监管计划,获区政府批准,并报重庆煤监局备案,每个月还根据煤监部门及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有关文件要求,编制了煤矿安全监管月度计划。做到了监管执法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实施。
(二)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水平
的'宽度和深度,严格按照渝煤监办〔2017〕68号的要求,做到“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执法原则和“定方案、抓细节、查路径、严处理”的执法方法。基本做到了监管执法“十步流程”。
2.积极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活动。
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区煤矿安全工作实际,今年以来,我们围绕“打非治违”、宣贯总局“七条规定”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开展了依系列的专项检查活动。我们开展了春节复工复产验收;以“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为主题的专项检查;机电设备专项检查; “雨季三防”为主题的专项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专项检查;开展了“领导带班下井”、“六大系统”等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针对性强,专业性强,使隐患查处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全方位整治了事故隐患。
3.推行矿井矿级领导约谈制度。
但凡发生事故的矿井,除“四不放过”外,我们还推行了矿级领导查找隐患和约谈制度。事故矿井在停产整顿期间,与监管人员一道到其它煤矿进行隐患查处,一方面是为了学习其它矿井的管理经验,提高事故矿井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也是警示被检查矿井高度重视安全,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隐患查找结束后,对事故矿井的矿井领导和业主进行约谈,分析总结事故教训,查找问题根源,明确目标,增添措施,加大投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对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管理混乱的煤矿,我们也推行了矿井领导约谈制度。帮助其发现问题,查找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及时扭转安全管理被动局面。
(三)严查事故隐患,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我们始终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坚决贯彻落实渝煤监办〔2017〕176、179号文件精神,加大了对煤矿企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1-12月,计划检查298矿次,实际检查352矿次,超出检查计划30%左右,共查处事故隐患 条,共立案调查 例,处罚款 万元,其中处 元以上的案件7起,定期对检查处罚情况在全区煤炭行业进行通报,做到了公正公开执法,透明处罚,在全区煤炭企业中形成了强大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另外,还加强了对煤矿企业的明查暗访,防止煤矿突击生产、违章冒险蛮干等行为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监管仍处于被动局面。
我们的监管水平还没有提升到对辖区煤矿事故处于可控的高度,安全管理仍然处于“见子打子”的被动局面,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二)煤矿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依然严重。 从日常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原因分析,煤矿企业现场管理不力,从业人员习惯性违章、冒险蛮干等行为依然突出。
(三)部分镇街监管不力
不多,监管乏力,长期处于被动监管局面。
(四)煤炭市场疲软,业主的技术改造和推新推先积极性受挫。
今年以来,煤炭市场行情持续走弱,煤炭行业已经进入了寒冬,大部分煤矿企业出现亏损现象,对煤矿企业的技术改造,推行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等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对提高辖区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带来了不小的阻力,这将是今后几年我们所面临的新的问题和困难。
三、明年工作打算
明年,继续以“零事故”为奋斗目标,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效果”为要求,开展好以“一通三防”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增添监管办法和措施,继续加大事故隐患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帮助煤矿企业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发展壮大,切实保护广大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从而促进我区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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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篇二
1、每月提前预算当月电费款交财务以让财务提前预备支付电费款项。2、每月10日前提前严格预算下月全矿总用电量,并填写《金平电能月度计划申请表》待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传真给金平供电局以提前预购下月全矿总用电量。
3、严格做好外来施工单位(主要为勘查队和相关土建工程单位)生产和生活供电、安全用电、电度数抄取、电量分配、电费支付情况等管理工作。
4、全面负责并做好了年度内停、限电期间自发电与配送电,矿山安全供电及用电工作。
5、全面做好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情况下配合电力公司人员顺利完成了10kv081线路改道工程,起草并拟定了《35kv变电站站内电气设备清扫施工组织方案》并在预期时间内安全、高效的完成了35kv变电站站内所有电气设备的清扫工作。在部门主任的帮助和指导下完成了《3#堆场高压线路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的拟定并配合电力公司线路拆除人员安全、高效的拆除了3#堆场高压线路。
6、起草并拟定了长安金矿《安全用电管理制度》、《35kv变电站工作及人员管理制度》、《10kv配电室工作及人员管理制度》、《800kw柴油发电机发、停电作业指导书》、《35kv变电站自发电、复电作业指导书》。
7、参与起草了设备动力部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和《计件工资20%二次分配方案》并参与到每月计件工资20%二次分配的实际考核工作当中。
8、全面负责本部门生产区和办公区6s工作前期规划与导入、人员培训、过程实施与监督、结果把关,制定部门每月6s推行计划,参与矿山每月6s发布会展示部门改善亮点及待整改状况,密切和人企部6s推行人员沟通、咨询6s推行过程中的要领并积极配合并实施人企部所提出的'整改建议。在部门人员全员参与、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努力下,设备动力部机修车间自20xx年7月份参与6s评比以来,分别荣获第一名2次,第二名1次,第三名2次,办公区自设备动力部改组前获得第一名1次的可喜成绩。
9、积极参与tpm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值班期间部门二次点检监督落实情况,督促部门电钳工在点检中监督操作工一次点检履行情况,并在部门主任的领导下做好部门的三级点检工作。
10、积极参与设备大修、中修、及小修及管理工作,在部门领导的安排与指导下严格把好检修过程中安全关、质量关、效率关和检修验收关,20xx年以来连续三年设备运转率在95%以上,20xx年为历史最好成绩达到96%以上。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篇三
安全教育培训是矿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熟悉和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控制和减少违章行为,做到安全生产。
懂得安全生产工作对促进经济建设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
二、法规政策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表现,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形式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能。
四、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新工人入矿的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矿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矿、坑(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矿山安全教育是矿部负责对新入矿的工人,在没有分配至班组或工作地点之前进行的入矿安全教育。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坑口(车间)教育是坑口(车间)负责人对新分配到坑口(车间)的工人进行采场安全生产教育。
班组安全教育是工段长、班组长对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岗位开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下井作业职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必须有在安全工作经验的师傅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并再次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六、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矿山企业必须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指爆破工、矿井通风工、信号工、泵工、拥罐(把钩)工、绞车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矿山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内机动车司机、尾矿工、安全检查工以及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工种的作业人员。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有两个方面:一是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二是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可采取脱产或半脱产方式,以及对口专业的定期培训、论训。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复审一次。
七、日常安全教育。要使全体职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日常的经济性安全生产教育。矿山企业每年应对职工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
八、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在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要进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方法的教育。
九、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安全教育。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矿山企业负责进行。
十、矿长安全教育培训。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均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才能上岗。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办公室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部门,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安全记录台帐收集、整理、编目、归档、储存和处理工作。
二、按照上级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记录台帐清单,确定安全记录的'具体内容、要求及表式和标识的规定。
三、安全记录台帐是用以证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的证实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四、安全记录台帐要做到字迹清晰,能正确辨认,不得随意涂改或更改。
五、安全记录台帐应做到及时完整。安全记录台帐分类装订保存,按档案管理规定分类进行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六、大力开展灭鼠防虫活动,保证各类资料完好无损。
七、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和防盗工作,做到借阅、调取、归还有签字,防止资料失窃。
顶帮管理制度
一、在开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开采。
二、巷道掘进要规范、顶帮管理要严格。
三、要严格执行安全严把‘四关’、建好‘五层安全防护网络’、搞好‘六落实’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安全员、作业人员在进入矿硐时,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五、在开采过程中,对顶板不坚固要进行支护、边帮不牢固的要进行堆砌,确保安全。
六、顶板、边帮有安全隐患的必须首先消除隐患,再进行作业,不能及时消除的要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对违反顶帮管理制度的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交接班制度
一、交班人员要将当班时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向接班人员书面交待清楚。
二、接班人员要对交班人员交代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以便在当班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交班人员要将当班时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全部记录清楚,签字后交给接班人员。
四、接班人员要对交班人员交代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查看,确定后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五、交接班人员严禁隐瞒机械运转情况、生产作业情况、矿硐顶板、边帮等情况,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六、交班人员要做到隐患未整改、未说明不交班,顶板边帮未排险或排险不彻底不交班,当班尾巴未煞好不交班。
七、接班人员要做到:无书面交班记录不接班,无井口负责人(安全员)在场签字不接班,排险不彻底,留有隐患不接班。
八、交接班原则:班交班、口交口、手交手、你不来我不走。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交纳风险抵押金,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的隔离带。
十三、坚决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掏采,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十五、及时处理盲炮和作业上方岩块悬浮倒挂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置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
十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鼓励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暂停、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单位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五)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矿山的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决定。
三、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处理等严重行为,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年 月 日
1、积极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和责任人。
2、对员工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组织考核。
定期组织本部门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
使员工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3、组织本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各种安全标志齐全并符合要求,确保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4、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状态,做到班有班人管。
(1)项目部领导必须坚持贯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计划经营部门在安排计划经营工作时,要同时考虑安全工作,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做到生产和安全两个指标同时下达,两项工作同时抓。
(3)生产部门在编制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调度时,贯彻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生产上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将安全列为生产、调度例会的重要内容。
下达生产计划,要满足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4)各部室、作业层必须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中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各专职安全员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时,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根据作业环境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培训员工正确的使用方法,并监督其有效佩戴使用。
违反上述承诺,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因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导致任何责任安全事故,部室、作业层负责人接受任何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篇五
每当夜幕降临,在我矿宿舍**园娱乐区是一幅多么美的画面,有年轻夫妻和小儿女们的嬉戏,有老年人运动健美操表演,有散步的,有锻炼身体的,有打球的,这不由让人们心境高兴起来,感受生活的美好和生命的伟大,然而突然有一名拄着双拐的伤残职工从这里经过,打破了这美好的宁静,让人高兴的心情不免增添了一点凄凉,不由的让我们又想到煤矿一个沉重的话题——安全。
人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没有了生命人就没有了一切,生命出现了残缺和伤残,生命的过程是凄凉的、沉重的。煤矿是高危行业,井下恶劣的环境,潜藏着不安全的隐患,随时都有可能对职工造成身体的创伤,因此说煤矿工人生命和身体的完整是每个家庭幸福的源泉。关注生命,关注安全是我们整个矿区和每个家庭的根本。
如何确保职工生命安全,构建家庭的幸福和矿区的和谐,是煤矿第一的主题,永恒的主题,是每一个煤矿的管理者,职工家属第一的责任。
严格依法管理,是保证职工生命的根本。国家为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先后出台了《煤炭法》和《安全生产法》,对煤矿工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从而把保障职工的安全,提到了以人为本,以法律为依据的保证。做为对煤矿的管理者来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时时刻刻以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为目的,坚决杜绝违法开采,违规要求职工违章蛮干,坚决杜绝拿职工生命视为儿戏等违法违规的事情来。**年11月28日陈家山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就是因为煤矿管理者利益驱动,超负荷生产,造成通风能力不足,发生爆炸事故,168名矿工葬身于爆炸中,168名矿工的灵魂及他们的家属、亲人都在悲痛的呼唤煤矿的持法者,管理者一定要严格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开采,依法管理,坚决杜绝出现出现类似的事故。因此说煤矿的持法者和管理者要坚决贯彻党中央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为第一的指导方针,要克服利益驱动的小思想,真正树立起时刻为职工生命安全着想,不保证职工安全就不生产的大思想,想方设法提高煤矿的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减少职工的劳动强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为职工能够在井下安全的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
确保我们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国家和矿上无论从法律和管理的角度都提供了较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那么我们煤矿工人自己如何珍视自己的生命,来确保家庭的幸福呢?俗话说设备故障人失误,轨迹交叉出事故,改变物的不安全状况以及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是确保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消除是确保安全生产的最主要的手段。我们每一个煤矿工人要克服生产中的侥幸心理,在生产中要时时刻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对安全生产的注重提高到保命的地位,要意识到没有安全就可能没有生命,没有生命就没有了一切,在井下一定要按章作业,正规操作,坚决杜绝不安全的行为,对于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先积极地排查处理,确保安全后再生产。对井下个别职工的违章行为要坚决制止,要把制止违章放到对职工工友生命负责的高度来要求自己。要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生产的能力,在井下要知道怎样才是安全的操作,怎么做才能保障安全,不要盲目蛮干,乱干瞎干,不要等到出了事故,才意识到自己的操作不当。我听说一名职工在井下违章开小绞车,安监员制止他不听,他继续他的不正规操作,结果他受伤进了医院,那名安监员在医院碰到他,他痛心地说:现在想改正,也没机会了,胳膊断了。矿工同志们,多么痛心的表述,生命无返程,违章不能行,让我们好好的.珍视生命,为了父母的嘱托,妻儿的牵挂,家庭的幸福,矿区的和谐,请杜绝违章行为吧,只要我们遵章守纪,安全生产,多出煤,出好煤,我们的生活一定越过越好,我们的矿区一定更加和谐美好。
今年6月是第9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今年活动的主题是“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责任之大,重于泰山。在全煤矿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促转变”的关键时期,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狠抓重点煤炭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和薄弱环节隐患整治,全煤矿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县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两年实现双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好转,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总量的60%以上,尤其是去年某煤矿“12.31”较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煤矿安全形势严峻。因此,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狠抓落实,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常抓不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按照国务院和省、州开展第九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工作要求,县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开展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对全县“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我县将在6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6月13日定为“煤矿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把“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作为活动主题。矿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性,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加强领导,积极参与,形成合力,迅速深入厂矿、工地、乡村、社区、校园和家庭,认真组织开展各种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参与、人人讲安全、人人查隐患、人人抓整改,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本职岗位做起的良好社会氛围。
同志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努力做好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全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
各位领导、同事、工友:
四年前的今天,大中书记沟铁矿4#发生了一起罐笼坠井事故,我们的三名工友不幸在事故中遇难。他们的意外离去,不仅给各自的家庭留下了长久的悲痛,也为我们企业的安全生产敲了重重的一记警钟。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四年,但这件事情在我脑中留下的痕迹依然清晰,不时地提醒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为此,我们将每年的6月3日定为公司的安全警钟日,就是要大家记住这血的教训。
1、树立安全意识,时刻保持高警惕性;
2、进入工作场所,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加强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公司花时间、花金钱、花精力来搞这样的一个大规模的活动,用心良苦。我希望大家不要将它仅仅当成一个走过场的形式来对待,每个人都要用心去感悟、体会。希望通过今天这次活动的举办,能使我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谢谢!
1.矿山安全生产演讲稿
2.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演讲稿
3.矿山安全生产标语
4.关于安全生产月演讲稿
5.安全生产月演讲稿大全
6.油田安全生产月演讲稿
7.2017年安全生产月演讲稿
8.2017学校安全生产月演讲稿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篇六
1、凡是生产安排、指挥不当或监督检查不及时,因空区充填不及时放炮崩落范围不清,因施工质量低劣规格不够,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有关安全规定,设计本身有缺陷,工程施工无设计,设计中的安全措施不落实,因地测技术资料错误和超过测量规定、规范的误差或现场测量指导的错误,发生的透水、贯通、滑坡等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2因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及时,施工前不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采场井巷不实行控制爆破,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3、井下所有采掘工程有设计、有施工通知书,有具体可靠的安全措施,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4、测量人员安设计做好采掘工程规格质量的验收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5、负责全矿采掘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采场充填质量、空顶高度、安全出口、采矿顺序符合要求。
6、各种图纸资料齐全,矿山地质图、井下井上对照图巷道布置和运输线路图、管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采掘进度图,上述各图应随着改变,定期填图绘。
7、在进行采掘工艺设计施工时,要有安全放尘措施,任何采掘工程不准破坏通风系统和安全设施。
8、参加定期的安全大检查,积极组织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工伤事故处理。
9、在组织检查生产技术的同时,必须检查安全通风防尘工作,按照通风要求及时组织通风构筑物的施工及重大隐患整改。
11、按照《职业安装健康管理体系》要求,对本部门存在的危险源及时地进行查找、更新。
12、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执行相关管理方案。
13、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认真仔细、及时准确地做好体系运行记录。
14、确保本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目标的实现。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篇七
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职工群众,在安全问题上,都应该负有相同的责任,共同承担应有的义务。让我们在不同的岗位上,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努力实践科学化的安全之路,减少事故,减少伤亡。善待生命,对你、对我,都是对党和国家及亲人的负责。
愿矿山的生命之花常艳不逊。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健康发展,依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三)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审批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并负责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矿长(经理)、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和伤亡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在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建矿安全保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有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申请开办乡镇非煤矿山企业,须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必要的地质勘查资料与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件;
(二)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说明书或开采方案;
(三)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安全专篇;
(四)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产技术设备资料。
(一)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必须有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批后报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工程安全设施完成情况;
(二)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和地质变化情况;
(三)主要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行情况及评价;
(五)安全管理制度;
(六)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可情况。
第十一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生产许可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所有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办矿手续,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有关证照;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放有关证照。
第三章采矿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应当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国家有关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乡镇非煤矿山的开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有合理的通风、防尘、防火、防水、防自燃、防倒塌系统;
(二)采场爆破应编制爆破设计;
(三)供电应有过流、漏电和接地保护;
(四)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五)按规定设置尾矿库;
(六)竖井提升应有防坠井、防过卷装置;
(七)斜井提升应有防跑车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露天矿山开采,必须按照设计规定控制剥采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剥采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或邻近矿山及周围居民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准确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规定,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井下含氧量以及温度、噪声等定期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章企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经常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好检查记录。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技术改造计划和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应当认真履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必须接受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取得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乡镇企业厂(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取得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矿长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人员必须经过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并可与当地专业救护组织建立协作关系,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抢救和妥善处理。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做好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和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责令矿山企业采取措施,达到安全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安全工作中,对矿山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当向企业下达《矿山安全检查通知书》,并要求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退人员。
第二十七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督促有关的企业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已经投入生产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改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一)未建立安全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的;
(二)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上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 》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第三十四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及安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 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 ) 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 5 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 50% 。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九 ) 生产期间,是指新建矿山正式投入生产后或者矿山改建、扩建时仍然进行生产,并规模出产矿产品的时期。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