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成立的概念与要件篇一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复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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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概念与要件篇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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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概念与要件篇三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中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撤回。
12拍卖:是以公开竟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制约: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行为默示形式:
18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20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么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5全面履行合同: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价,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6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8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的履行请求或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30撤消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底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31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备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34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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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概念与要件篇四
1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7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8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因素。
9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1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13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4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5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同时产生具有排斥关系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现象。
16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出资,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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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概念与要件篇五
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3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7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9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13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1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 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5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16要约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7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了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
行民事行为。
23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4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25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26提存:是指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正机关证明,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7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28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责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9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0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31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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