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损害赔偿条款 合同法合同法全文合同法全文内容(通用9篇)

时间:2023-09-23 作者:FS文字使者合同法损害赔偿条款 合同法合同法全文合同法全文内容(通用9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损害赔偿条款篇一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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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损害赔偿条款篇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合同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社会和谐、规范市场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学习合同法案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灵活性。本文从案例学习中获得的心得体会出发,结合自身的思考,分析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要素以及合同的解释和变更等方面的问题,以期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有所提高。

首先,案例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在案例中,有些当事人因为对合同法的不了解或者故意违约,导致了合同纠纷的发生。而在这些纠纷中,法院往往会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判断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等,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契约双方的权利平等,并在交易过程中维持诚实守信的行为。案例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尊重和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合同的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合同法案例的学习让我更好地理解了合同的要素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在案例中,我遇到了很多合同要素以及要素的关系和权重安排。比如,契约是合同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它是合法、有效和约束力的基础。此外,案例中的交付、支付和履行等要素也是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案例,我深刻认识到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制约,只有要素之间的协调和统一,合同才能得以成立并且能够顺利履行。

再次,对合同的解释和变更问题的思考使我更加了解了合同法的灵活性和适用性。合同的解释和变更是案例学习中常见的问题,也是经常出现纠纷的焦点。通过读案例,我认识到合同解释的核心是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来进行,需要考虑合同的全部条款和不同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外,在合同变更的问题上,案例学习也为我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方法。合同变更需要合同双方的协商和共同意愿,只有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变更才是有效的。

最后,通过案例学习,我意识到了合同法的学习和运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只有当合同法得到充分学习和正确运用,合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作为学生,我更应该注重合同法的学习,提高合同法相关知识的掌握和理解能力,为未来的社会生活和投资经营等做好准备。

综上所述,通过对合同法案例的学习,我认识到合同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学习案例使我深刻认识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要素以及合同的解释和变更等方面的问题。合同法案例学习使我更好地理解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的重要性,清楚了合同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制约,加深了对合同解释和变更问题的理解,进一步明确了学习合同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合同法损害赔偿条款篇三

合同法规是商业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规定了买卖、租赁、劳务等各种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保护着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商业从业人员和普通消费者来说,学习合同法规显得尤为重要。最近,我参加了一门合同法规课程的学习,并在学习过程中获得了一些体会和心得,现在分享给大家。

第二段:学习合同法规中的基础知识

在学习合同法规的基础阶段,我们先学习了基本的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款的解释,以及合同的种类和要素。在这个阶段,我切实感受到基础知识的重要性。因为只有掌握了这些基础知识,才能够理解合同法规的具体规定和应用,进而在实际生活中避免法律风险。

第三段:学习合同法规中的实务应用

在基础知识学习后,我们开始学习合同法规的实务应用。这包括了合同的签订方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在学习实务应用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实务应用和基础知识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在掌握了基础知识的前提下,才能够更加准确地应用到实际的商业交易中。

第四段:对于合同法规的反思

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仅学到了合同法规的知识和应用,还深入反思了合同法规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通过深入地研究法律案例,我对于合同法规中的条款和规定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对于法律的判决过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这使我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规则的重要性,以及在商业活动中需要遵守合同法规的必要性。

第五段:总结学习体会和心得

通过学习合同法规的过程,我不仅仅掌握了相关知识,而且获得了对于法律规则和商业活动的更加深刻的认识。我认为,学习合同法规是一门十分重要的课程,因为它关系到我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方面。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严格地遵守相关法规,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更好地维护商业交易的规范秩序。

合同法损害赔偿条款篇四

合同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商业活动中的交易行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研究合同法案例,我们不仅可以了解法律对于合同关系的规范,还可以从中得出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下面将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这五个方面,总结合同法案例的心得体会。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环节,也是合同关系形成的起点。在案例中,可以明显感受到,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合法、真实、有效和公平等条件。例如,一家公司与供应商达成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价格、交货时间等关键条款。但在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希望修改合同条款,以获取更大的利益,这显然是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因此,案例告诉我们,合同的成立要建立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任何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都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履行是合同法案例中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它涉及到合同的具体执行过程。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一家建筑公司与业主签订了装修合同,但由于材料质量等问题,装修工程出现了滞后和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要求履行方要及时纠正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案例告诉我们,合同履行的质量和效率是保证合同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任何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制裁。

变更是合同法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方面之一。在合同变更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变更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一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后来由于市场变化,公司不得不调整合同数量和价格。然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变更合同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因此,案例告诉我们,变更合同不是随意的行为,而是需要双方友好合作并遵守法律程序的结果。

解除是合同法案例中另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方面。在一些案例中,解除合同可能是由于一方违约导致的。例如,一家公司与销售代理商签订了代理合同,规定代理商需达到一定的销售目标。然而,在履行过程中,代理商未能达到规定的目标,导致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求相应的赔偿。因此,案例告诉我们,合同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违约是合同法案例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也是合同法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在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受害方遭受经济损失,并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例如,一家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等关键条款。然而,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导致员工提起诉讼要求追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公司返还欠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案例告诉我们,合同必须要按照法律约定的方式履行,任何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总之,通过研究合同法案例,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合同法对于商业活动中的交易行为的重要性。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等方面,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原则。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合同关系才能更加稳定,商业活动才能更加有序进行。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重学习和遵守合同法规定,以免因合同纠纷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损害赔偿条款篇五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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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损害赔偿条款篇六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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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损害赔偿条款篇七

合同法是商业、金融、法律等领域必须掌握的重要知识点之一。对于企业来说,合同法是日常商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规范。近期,我们学校也开设了合同法规学习课程,本人参加并学习了该课程,下面将分享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第一段:课程安排与内容

合同法规学习课程在课程安排和课程内容上都十分合理和丰富。课程安排针对合同法的基础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教学,并将课程时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课程内容涵盖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还有合同中一些特殊条款的解释。重要的是,老师会提供非常多的实际案例让我们了解实践操作。

第二段:合同法的基础

学习完合同法规课程后,我最深刻的体会是在合同的订立前需要了解清楚双方意愿、履行能力、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只有确保合同的基础条件得到满足,才能够顺利订立有效合同。除此之外,合同的订立方式、书面形式、权利义务等内容都需要非常谨慎分析,一旦合同出现差错,将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或争议。此外,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要求和订立方式都与成年人有不同之处,因此也更需要谨慎。

第三段:合同的履行

合同一旦订立,就要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如果无法履行合同,则需要前往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合同的履行也需要注意合同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违约责任的减轻和豁免等方面的细节。在课程中也提到了合同中的合理解释原则和诈骗原则,对于合同履行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四段: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往往比合同的订立还要难,一旦变更和终止产生争议,则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合同变更和终止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和社会风险等。在课程中,老师详细介绍了合同解除、撤销、变更和赔偿等内容,为我们提供了较全的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

第五段:课程的启迪与收获

学习合同法规课程不仅扩展了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对我未来的职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在现今商业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要想有明确的竞争优势就必须掌握合同法知识,否则将很难在商业活动中做好风险控制。后续我也将继续深造合同法知识,为自己的职业发展积累更多的法律背景知识。

总之,学习合同法使我意识到在商业活动中如何正确合法合理地约束和确保合同的合规性,而领研教育的合同法规学习课程内容也为我提供了大量的实际案例分析,使我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核心价值和重要意义,对我未来的职业生涯肯定有着非常积极的影响。

合同法损害赔偿条款篇八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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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损害赔偿条款篇九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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