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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通知书篇一
限期拆除通知书
城管(规划)限拆[ 20xx] 号
x单位:
经查,你(单位)在 建设的 面积约 平方米 房(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系违法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按法律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综合执法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20xx年 月 日
限期拆除通知书篇二
20xx年11月30日,xx市xx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监察员对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共搭建房屋叁处,第壹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贰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叁处房屋南北走向,砖混结构,共肆层,南北长80米,东西长3米,单层面积为240平方米,肆层共计960平方米。叁处房屋总面积1548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查档复函确认(规石复函【20xx】059号)上述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田洪亮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田洪亮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责令田洪亮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拆除部分见《京石城管拆字[20xx]05000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如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将于20xx年11月1日在你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处和石景山信息网予以公告。
x年xx月xx日
限期拆除通知书篇三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校安办下发的《关于限期拆除d级危房的通知》(省校安办[20xx]19号)文件要求,各中小学校d级危房要在8月底前全部拆除。根据20xx年我县排查鉴定结果,我县中小学存在d级危房26栋(详见附件),面积8717平方米,其中:需拆除重建的有19栋,面积6483 平方米;闲置危房需拆除的有7栋,面积2234平方米。截止目前,除泗溪张家小学食堂、田心坪溪小学厕所、田心坑里小学厕所、翰堂下山小学厕所已拆除外,大部分d级危房拆除工作进展缓慢。为确保按期完成既定工作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度重视。中小学校d级危房要在8月底前全部拆除,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乡镇要从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拆除辖区内d级危房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利用半个月时间,将中小学校存在的d级危房全部予以拆除,切实解决校舍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2、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在乡镇是拆除d级危房校舍的责任主体。各有关乡镇要按照省里有关要求,尽快落实专人负责d级危房拆除的实际工作,采取及时、有力、有效措施,确保在8月底前全部拆除中小学存在的所有d级危房,拆除后需重建的项目,确保20xx年秋季开学前竣工。
3、加强督查。县政府将从教育、建设、发改委、财政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到相关学校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八月十六日
限期拆除通知书篇四
限拆〔〕号
当事人:
地址:
我单位于年月日依法进行检查时,在g(s)高速公路k+m处,发现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的规定,根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在年月日之前自行拆除。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也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单位将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予以拆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执法人员:联系电话:年月日
当事人:年月日电话: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存档
限期拆除通知书篇五
经查:你户未经批准,在集镇规划区范围内,擅自建设,结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该建筑属违法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天内,自行拆除或申请帮助拆除违法建设。若逾期不自拆又不申请助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你户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一切损失由你户自行承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局
年月日
限期拆除通知书篇六
本机关与年月日对你在xxx村一组党河沿线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年月日在xxx村一组党河沿线擅自搭建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第款第项和《xxx人民政府要关于xxx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相关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3、4、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第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现责令你于年月日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可以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及全部责任由你承担。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x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电话:地址:
xxx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限期拆除通知书篇七
定期拆除承诺书
县市容局:
本单位(人)于 年月日申请在 城管执法(市容)局搞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确保户外广告安全使用,杜绝事故发生,现本人对其安全及定期拆除有关事实承诺如下:
一、按规定要求设置、更换。
二、申请批准期限内,如发生破旧、字体毁损、色彩剥蚀不及时加固或拆除会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时,由本人自行负责或拆除。
三、保洁、整修、维护、安装和拆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本单位(人)自觉协调处理好利害相关人的关系,如若发生纠纷,本全负全部责任。
承诺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限期拆除通知书篇八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石城管拆字[20xx]050001号
被通知人:田洪亮 男 汉族 1969年9月25日出生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东街41号
案由:违法建设
20xx年11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原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监察员对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田洪亮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共搭建房屋叁处,第壹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贰处房屋东西走向,砖混结构,共贰层,东西长30米,南北宽4.9米,单层面积为147平方米,两层共计294平方米;第叁处房屋南北走向,砖混结构,共肆层,南北长80米,东西长3米,单层面积为240平方米,肆层共计960平方米。叁处房屋总面积1548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查档复函确认(规石复函【20xx】059号)上述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田洪亮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田洪亮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现责令田洪亮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88号南侧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拆除部分见《京石城管拆字[20xx]050001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如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将于20xx年11月1日在你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处和石景山信息网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