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岗个人工作总结(优质5篇)

时间:2023-09-05 作者:QJ墨客税收票证管理岗个人工作总结(优质5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总结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总结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税收票证管理岗个人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联次、内容、式样及规格;

(二)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适用范围、式样及规格;

(四)确定税收票证管理的机构、岗位和职责;

(五)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设立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为方便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本缴款书可以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具体面额种类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是,单种面额不得超过一百元。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九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三章 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二条 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和国家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设计,具体式样另行制发。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二十四条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五条 税收票证应当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各省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具体刻制权限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在市以上税务机关留底归档。

第二十七条 税收票证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票证,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九条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数量和号码。

税收票证的运输应当确保安全、保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视同发放。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得重复发放、重复开具。

第三十条 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

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应当根据领用人的具体使用情况,适度发放。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严防丢失。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结存税收票证实物与账簿记录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保管工作。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现金收款工作。

第三十四条 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第三十五条 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第三十六条 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各联次各种章戳应当加盖齐全。

章戳不得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已开具税收票证只设一联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开具情况的电子记录。

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十条 领发、开具税收票证时,发现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清点登记,妥善保管。

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全份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开具作废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由于税收政策变动或式样改变等原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由县以上税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造册登记,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

第四十二条 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发生损失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毁损残票和追回的税收票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

第四十三条 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前款规定办理。

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第四十四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退库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同时通知国库部门。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及时办理留底归档或预留印鉴手续。

毁损和损失追回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

第四十五条 由于印制质量不合格、停用、毁损、损失追回、领发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纳税人停止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等原因,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交回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清点、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及时上交至发放或有权销毁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离岗前,应当办理税收票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的移交。移交时应当有专人监交,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签章,票清离岗。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设置税收票证账簿,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损失、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

第四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按日对已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基层税务机关的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基层税务机关缴销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复审。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经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纸质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整理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五年;作为会计凭证的纸质税收票证保存期限十五年。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税务机关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县或市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签订代征代售合同、税收票证印制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六条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可以使用税收票证。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税收票证,不包括印花税票。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收预算收入的银行、信用社。

第六十一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维护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票证,是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各项农业税收收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和退款凭证。

第三条凡负责农业税收票证设计,印制,领发,填开,缴销,保管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依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农业税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制定,解释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和制定全国统一使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检查,指导全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3.?掌握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用量,编制农业税收票证印制计划;

4.?负责组织印制和发入各种农业税收票证;

5.?检查,指导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地,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

3.?负责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领发,缴销工作;

4.?组织开展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经验交流和检查,评比工作。

3.?办理农业税收票证领用,结报缴销手续;

5.?办理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盘点和核算工作。

(一)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收取税款,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分为农业税完税证,牧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五种。

(二)农业税收退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将应退税款退还给纳税人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三)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四)农业税收罚款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依法收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收罚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五)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是只限于征收机关在自收流动性零星农业特产税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对固定纳税户不得使用此凭证。各地是否使用该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最高票面限额为贰拾元,票面具体定额由各省自定。

(六)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外运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已经完税或已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证明。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票证。

第八条票证设计和印制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款列举的农业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农业税收票证的式样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制定。

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收票证格式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发。

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税收票证文字除统一使用汉字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

(二)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印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农业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

用于计算机打印的农业税收票证,其票证字号应单独编制,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电"字及号码组成。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都必须按规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授权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版式制作。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版式,另行制发。

(一)定期编报农业税收票证领用计划。下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编报下期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省及省以下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上报的领用数量安排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农业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邮寄,托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三)履行领发登记手续。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领,发人员必须当面共同清点票证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填制"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参考格式见附件)并签字(盖章)。"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一式两联,领,发双方各执一联,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代征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向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还必须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发的票证清点核对无误后,登记"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并相互签字(盖章)。

(一)专票专用。各种农业税收票证均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使用。

(二)一票一户,一次一票。对纳税人每次纳税都必须填开完税证,不得对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完税证,不得对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开一张完税证。

(三)顺序填开。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四)全份填开。多联式票证必须全份一次填写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联填写或打印。

(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票证各栏目的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漏填,简写,省略和编造。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补。

(六)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填开,不得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填开。

(七)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征收机关盖章处所盖章为"xx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

(八)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开票不收税,不准用"白条"或其他收据收税。

(九)不准相互借用农业税收票证。

(一)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设置具有安全保障的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库房;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包括其他直接征收农业税收的站,所,办税厅等,下同)和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要设置票证专用保险箱柜;农业税收征收人员要配备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包袋。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

(四)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期归档,保管。

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负责本级所缴销票证的归档,保管。

(五)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归档保管期限为五至十年。

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具体保管期限,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

第十二条票证结报缴销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对已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填写错误作废的全份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缴销。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双方核对无误后,要在"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字(盖章)。

(二)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缴销上来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向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并同时报送"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报告所缴销农业税收票证种类,数量。"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一式两份(参考格式附后),经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对签收后,一份留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一份退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工作调动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单位终止税款征收关系时要及时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并缴回全部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有跳号,缺号,涂改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报告领导,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票证盘点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建立票证盘库清点制度。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根据票证盘库清点制度规定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账簿及"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核对,保证账,表,实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报告。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填写错误的票证,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联)保存,全份缴销,不得自行销毁。

(二)凡领到因印刷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页,少页,短份,重号,缺号,错号,残破,字迹不清的农业税收票证,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将原本票证做废票登记,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缴至原票证印发机关统一处理。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县以上征收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或按规定上缴上级征收机关。

第十五条票证损失,长短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证损失时,受损单位要及时组织清查。对损毁的票证,报经有权核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农业税收票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时,应及时查明被盗,被抢,丢失的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声明作废。报请有权核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被盗,被抢,丢失的农业税收票证应采取措施,设法追回。

(二)因领发错误造成农业税收票证发生长出,短少的,对多出部分,领发双方应补办领发手续;对短少的部分,应由领证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少发票证数量及号码,报发证单位核实确认后,按实际领取数量登记票证账簿或以红字冲正。

农业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权限和核销办法,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票证销毁处理

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销毁的票证。

(一)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经批准核销后,应直接销毁,不作废票缴销。

(二)对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已保管到期的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作废票证;印制机关规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销毁的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销毁。对需要销毁的票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造出销毁清册,再经指定专人复点无误,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必须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销毁后,销毁人,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

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原票证发放机关备查。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农业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见附件),依据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或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和票证损失核销批件等原始凭证,对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损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期编制"农业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报送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票证审核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对结报缴销票证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由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农业税收会计进行审核。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汇审。

第十九条票证检查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农业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级和地(市)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半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每三年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

(一)对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票证管理混乱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二)因人为原因丢失票证或造成票证残损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作出赔偿损失,扣发奖金,给予行政处分等处分。

(三)对利用农业税收票证截留,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税收票证管理岗个人工作总结篇二

为进一步规避税收风险,对税收管理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风险进行科学规范的风险识别、估测、评价,并对确定的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结合我县税收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各级国税会议精神为指针,以成熟的风险管理理论为支撑,树立和落实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坚持依法治税,推行税收质量管理,促进县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通过科学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及保证风险管理程序严格执行来尽量消除、规避和化解税收执法的各种风险,从广度上广泛采集各种风险信息,从深度上准确衡量风险信息,在过程中严格执行风险管理程序,正确控制和处置各种已经确定的风险信息。

以科学规范的风险管理手段,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建立一个具有稳健的保障机制、高效的决策机制、快速的反应机制、灵敏的预警机制、科学的评估机制、严密的奖惩机制、快捷的纠偏机制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三月十日前,县局成立税收风险控制领导小组,杨爱红副局长任组长,彭家松任副组长,成员为刘仁吉、彭明玲、阮亦旭、周健法、刘崇澜、张远明、刘永平、刘坚、郭明华、王才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彭家松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宣传动员,统一认识。风险管理简单的说就是对事情发生的确定性作出决定,包括某件事是否发生,如果发生怎么办。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体系是落实省、市局有关推行税收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保护干部,规避风险,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件大事,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三月十五日县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动员大会,教育全局干部充分认识到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统一全体干部的思想认识,培养干部“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风险意识、危机意识。

(三)、组织培训,熟悉业务。四月份,组织全局干部学习风险管理理论和岗位职责,对税收风险管理开展大讨论,通过学习讨论使全局干部职工进一步熟悉本岗位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及质量风险控制要点,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让大家知道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及要承担的责任风险。

(四)、制定制度,抓好落实。五月份,由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制定一个科学规范的、合乎国税工作实际的税收风险管理制度。税收风险主要分为三个层面,一个是决策层面,一个是执行层面,还有一个是评价(考核)层面,税收风险管理主要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是风险的识别,第二步是风险的衡量,第三步是风险的确认,第四步是风险的控制和处置。办公室、人教股负责制定决策层面的风险控制办法,征管股、计征股负责制定执行层面的风险控制办法,税政、监察室负责制定评价(考核)层面的风险控制办法。

(五)、组织实施,落实到位。六月份,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完善三个管理办法,七月份,全面组织实施,并由领导小组主抓全局的税收风险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务必工作要落到实处,要在具体的税收工作中见成效,要使税收工作在县局现有基础上上一个台阶。在工作中落实,在落实中创新,不断完善和实践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税收票证管理岗个人工作总结篇三

一、以分类管理为抓手,按照“抓大、控中、核小”原则,积极推行分类管理,提升管理质量和水平。

1、加强重点税源管理。重点税源是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搞好重点税源管理对于确保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实现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起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和服务体系,市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市、县级重点税源企业的范围和标准、管理内容和重点以及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市局对年缴纳(减免)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税源管理,每季、年度进行数据分析,定期通报重点税源情况。县、区局通过对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及时准确掌握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征收、减免及税源变化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2、加强分行业管理。针对不同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好总局、省局制定的所得税行业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并在实践中注意摸索和总结行业管理规律和经验,不断完善提高。为推动行业管理工作的深入、扎实开展,总结管理经验,市局将在下半年组织召开所得税行业管理经验座谈会。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税源分布状况和行业特点,积极推行和探索分行业管理的新路子,提高所得税管理水平,实现行业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

3、加强总分机构管理。县、区局要加强纵向、横向联系协作,对全市范围内总分机构跨地区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大摸底、大排查,逐户进行资格认定。特别是要对总机构设在省外和市外,分支机构设在我市的企业加强管理,确保应在我市入库的税款足额入库。认真执行总分机构主管机关联系和信息反馈制度。市局将在明年上半年负责组织跨县(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和检查。

4、加强核定征收企业管理。对账证不健全、核算水平低或者无能力核算的中小企业,以及连续亏损、微利和零税负的企业,要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及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

5、加强减(抵)免税企业管理。严格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落实优惠政策适用的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做好审核、审批、和备案管理,健全和规范减(抵)免税管理台帐。要定期进行实地核查,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防止企业将非减免税项目纳入减免税项目,不符合条件仍继续享受优惠等问题的发生。

6、加强非居民企业管理。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认真执行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健全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加强外国企业在我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管理,落实好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加强售付汇征免税凭证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搞好源泉控管。

二、加强税基管理,有效防止税源流失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目标和核心。重点是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加强收入、扣除项目、关联交易和企业清算管理。

1、强化收入管理。对跨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管理;以企业有关凭证、财务核算软件电子数据、财政拨款票据、投资协议和资金往来凭据等为切入点,严格企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核实确认工作,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真实性、完整性;要开展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以及第三方纳税人信息比对工作,完善监控体系,确保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与流转税申报收入相匹配。

2、规范税前扣除。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真实性的审核管理,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要按照“严格审批、管理规范、权责对称、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审批项目的监督和控管,对重大和复杂的审批事项,坚持集体审理,严禁越权审批,违规审批、超期上报、化整为零,分期审批的现象。加强企业清算管理。要通过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规范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加强清算后续管理等措施,切实强化清算管理;依托税收管理员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台账,特别是要对弥补亏损、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股权投资损失等跨年度延续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3、认真开展反避税工作。要把反避税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关联交易申报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反避税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实行备案管理。要充分利用相关数据,不断拓展关联交易信息,强化关联交易管理。加强对关联企业的调查评估,及时发现避税疑点,认真开展避税嫌疑户的筛选、调查和审计,积极搜集避税证据,搞好功能、风险分析,积极探索和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确保完成省局核定我市的反避税立、结案任务。

(三)强化纳税评估,注重质量和效果

1、进一步提高对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纳税评估是协调联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把纳税评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注重评估质量,提高评估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真正把纳税评估工作做深、做细。通过评估,及时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的隐匿收入、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堵塞税收漏洞。

2、明确评估重点,提高评估效果。市局制定了所得税预警指标体系,并定期搜索、测算和发布疑点企业名单。各县区应根据市局下发的纳税评估计划,认真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纳税评估工作,注重评估效果,将纳税疑点真正评估到位。同时,县、区局要将重点税源企业、长期亏损或微利企业列为评估重点,分步骤组织实施。要大力开展分行业评估。根据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省局和市局分别测算了19个行业的利润率、所得税贡献率、所得税负担率等相关指标,各级要选择典型行业深入解剖,分行业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要建立和完善分行业评估指标预警值,深入分析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工艺流程和涉税主要因素,建立行业评估模板。今年11月30日前,各县、区要上报1-2个行业评估案例,市局将进行总结交流。

(四)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信息化建设是税收工作实现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支撑平台。要增强数据应用意识,进一步树立以数据应用指导税收工作的理念,利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税收管理员平台强大的存储功能,挖掘数据潜在价值,不断提高所得税数据分析利用水平。按照协调联动机制要求,认真做好数据提取、整合、分析、发布等工作,形成一套系统、完整、有效的数据运行机制。加强与信息中心、征管、流转、计统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

(五)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干部业务素质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特点,要求干部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力。当前,企业所得税和反避税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与专业化管理要求还不相适应,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培训。紧紧抓住新税法实施的有利时机,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在培训方式上要分出层次,突出重点。在培训内容上侧重财务管理、会计知识、税收业务、预警分析和计算机应用,除积极组织参加省、市局举办的培训外,各县、区还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干部的综合业务能力,努力成为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的行家里手,为企业所得税和反避税工作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通过人员素质的提高促进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全面提升。

同志们,这次会议对全市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明确了加强管理的具体要求,各县、区国税机关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真抓实干,勇于创新,努力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工作水平,为我市国税事业实现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税收票证管理岗个人工作总结篇四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再采用手写方式,而是采用电脑打印,并通过internet直接与财政收费系统相连。因此,一旦开出后,通常不予条换,如须条换的,缴款单位须出具情况说明文件,由缴款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带好原《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至原电梯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调换手续;(2)采用《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用户不再将钱直接缴付至电梯监督检验机构,而是凭电梯监督检验机构开具的《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付,并且银行只受理现金和银行汇款两种缴付方式,不接受支票;(3)《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的有关结算要求,使用银行汇款缴付的,必须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写明缴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使用先进缴付的只需写明缴款单位全称;(4)《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市一种已付款凭证,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一种缴款凭证,交款单位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因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石油缴款期限的,与其要额外支付滞纳金。故请缴款单位注意,一面引与其引起不必要的损失;(1)由于在开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就要求缴款单位明确缴款方式(先进或银行汇款),因此到银行缴款时只能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确定的缴款方式付款。虽然少数银行还是会受理以不同的缴款方式缴款,但这要是各银行的内部规定而定。一旦方生此类银行不予受理的情况,交款单位需出具请款说明文件,由缴款单位领导签自加盖公章,并带好原《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原电梯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调换手续;(2)如果缴款单位不慎遗失《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款单位需出具情况说明文件由缴款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支援电梯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正式发票,可以入帐。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非税收入的定义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缴款书联数及用途

第二联(借方凭证)银行留存,作为缴款人开户银行借方凭证;

第三联(贷方凭证)银行留存,做收款人开户银行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据)由规费征收工作人员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后生效,并将其递交缴款人,作为缴款人缴款收据,特殊情况也可以由收款银行盖章。

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按照票号顺序,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全部上交市港航局,由市港航管理局统一清理。

税收票证管理岗个人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之内容,同时还包括•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第四条

税务机关、代征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开具。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六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用票人,是指领取、开具各类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人员,以及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

第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及相关凭证的印制和领发、保管以及销毁工作。

--2--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六)负责全省税收票证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条 市、州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相关制度,负责制定本级税收票证管理相关制度,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

(二)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存、损失核销、销毁等管理和核算工作,并按期编制税收票证报表。

(四)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并报省局备案。

(六)组织开展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 县(区)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市、州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度。

--3--

(二)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征收用票部门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并对用票部门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审核。指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五)定期开展税收票证的自查和检查工作。

(六)负责税收票证的盘点和票证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收入核算部门负责,各级收入核算部门应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应设臵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4--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指导;

第三章 税收票证种类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一)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

(二)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5--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四)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具体包括:•完税证明(表格式)‣和•完税证明(文书式)‣两种。

(五)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包括: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两种。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车辆购臵税完税证明‣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视同税收票证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结合我省税收征收管理情况,暂不印制•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固定金额票面的票据。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领用税收票证应事先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领用税收票证需求。办理领发手续时,领、发双方人员--6--对所领发票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共同清点,核对无误后填开•税收票证领发单‣一式两联(或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税收票证领发单‣),相互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联,并作为登记税收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同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完成相关操作,实现税收票证电子信息的领发。

用票人领用票证时,一律使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由领、发双方人员共同清点领发票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并相互签字确认。同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完成相关操作,实现税收票证电子信息的领发。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的运输,应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第五章 税收票证保管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和用票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设臵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月盘库,发现账实不符的,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7--

(一)直接管理用票人的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用票人所存票证,应当结合票款结报与•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进行清点核对。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月对本级库存税收票证进行盘点,核对账簿结存数。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用票人发生调动,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纳税人停止自行填开税收票证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章戳、账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登记造册,交接双方共同签字,同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完成票证交接相关模块的操作。并经本级税务机关部门负责人审查核准后,才能离岗。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已填用的票证和作废的票证,应当按月整理、装订,连同票证账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税收票证账、簿、册、报表、移交清册、销毁清册等的保管期限为5年,作为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二十二条 各级用票人使用票证前,应当先检查票证的字号、联次、品质等,合格后方可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当按原领用程序逐级上缴。同时要核对综合征管系统中税收票证与纸质票--8--证的信息是否一致,对信息有误的需要逐级提交处理,各类信息一致时方可填开。

第二十三条 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第二十四条 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第二十五条 税收票证应当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用票人领取多本同一种税收票证时,应当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第二十六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纸质•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同级税务机关局领导签发,•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经复核岗人员复核授权后方可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

--9--的税款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可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对纳税人特定期间缴税及退税情况出具证明的,使用•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需要向其他部门提供其在某一连续期间内的缴税及退税情况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也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行填开,但不得作为纳税人记账、抵扣的凭证。

6.原征(退)税凭证种类及凭证号(原已开具纸质税收票证的注明印刷税票号码,使用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的且纳税人还未换开纸质票证的填写电子税票号码)。

(二)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特定期间内,纳税人既有缴税情况又有退税情况的,应当同时分别填写缴税、退税情况或者按照税款所属期分税种汇总填写缴税、退税情况。

(三)填开证明时注明纳税人用途。

--10--

(四)证明内容填列完毕,应有结束标识(例如,“本页以下内容为空”或“以上情况,特此证明”)。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式样和字体刻制,字号为14磅,由各市、州税务局统一刻制,章戳颜色统一规定为红色。同时由各市、州级税务机关留底归档。

第七章 税收票证销毁

第三十条 税收票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毁:

(一)保管到期的已填用税收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账、簿、册、报表、移交清册、销毁清册等。

(二)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的。

(三)已经停用的。

(四)损毁和损失追回的。

(五)印发税务机关规定销毁的。

(六)需要销毁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三十一条 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逐级上缴省级税务机关销毁。

--11--未填用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需要销毁的,应当逐级上缴市、州级税务机关销毁。

其他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应当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县级或市级税务机关批准销毁。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应当由负责刻制章戳的市、州税务机关在章戳备案的公安机关进行注销销毁。

第三十二条 负责税收票证销毁的税务机关应当清点税收票证并编制销毁清册,填制•税收票证销毁申请审批单‣,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

税收票证因“停用”或“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需要销毁的,应当填制•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单‣,逐级上报有权机关审批后销毁。

市、州级税务机关负责销毁的,销毁清册除自行留存外同时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县级税务机关负责销毁的,由市、州级税务机关组成监销小组现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除县级税务机关自行留存外,需报送市、州级税务机关一份,由市、州级税务机关备案。

--12--

第三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和非人为因素造成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经清查未丢失仅发生毁损的,报经有权核销的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对毁损残票予以核销。

第三十四条 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号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后予以核销。

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应当向发放税收票证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税收票证的损失核销,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核销税收票证时,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损失税收票证税务机关的正式报告;当事人的说明材料及登报申明材料。

(二)•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和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核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损失的,由市、州级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损失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三)核销应当在损失税收票证三个月后进行,核销情况同时报省税务机关备案。

--13--第三十六条 税收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当封存保管,并按规定销毁,不得作废票处理。

第三十七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负责刻制的税务机关。州、市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章戳备案的公安机关进行注销。

退库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国库部门报告。

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及时办理留底归档和国库预留印鉴手续。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的,应在税收完税证明上注明原税收票证(字号)遗失作废;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章戳并由经办人签章。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局机关只能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遗失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不提供税收完税证明和复印件。

第九章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14--

第三十九条 用票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结报缴销手续时,应当填制•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连同所收取的税款或税款汇总缴库的相关凭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税款的结算和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核对无误的,双方互相签章并登记•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代征代售人和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报送代征、代扣税款报告表,用于对代征代售、代扣代收税款的核算及手续费的支付管理。

税务机关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代售人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时,应当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一并办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综合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进行结报。

第四十一条 用票人应当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持已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以•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当面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签章确认。

--15--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下税务机关按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凭•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一式两份,连同税收票证向县级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在•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上签章确认,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三条 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售人填用的各种•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款结报;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人收取的税款,应按限期、限额办理税款结报,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持已填开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扣缴义务人还必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的税款和“票证结报手册”向发放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票证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当面清点票证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16--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设臵•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等凭证逐笔登记。

第四十五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按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税收票证领用单位(人)设臵•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按税收票证种类设臵•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账务更正通知单‣等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开具、开具作废、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逐笔进行登记核算。

第四十六条 省、州(市)、县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设臵•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根据•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税收票证停用和批量作废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账务更正通知单‣等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开具、开具作废、损失核销、停用和批量作废的数量、字轨和号码及时进行登记和核算,按月结账,按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和•印花税票用存报表‣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17--

第四十七条 县级及其以下单位要落实税收票证检查制度。直接管理用票人的各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按日对已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县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其缴销的票证应当按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县(区)级税务机关每季终了10日内要结合税收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对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整改情况书面留存以备上级机关查验。各市、州税务机关要在每年的三季度(具体时间自定)安排上述检查工作,检查面要达到100%,并将检查工作报告报上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税务人员违反•办法‣和•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18--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代征人违反本办法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代征合同的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以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4号)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13‟9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19--

相关范文推荐

    最新平安驾驶员城简介 平安岗前培训心得体会(汇总5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平安驾驶

    最新教学质量提升工作总结(模板7篇)

    总结的选材不能求全贪多、主次不分,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目的,把那些既能显示本单位、本地区特点,又有一定普遍性的材料作为重点选用,写得详细、具体。相信许多人会觉

    2023年病例的审核内容 物业月度工作计划审核(大全7篇)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将时间、有限的资源分配给不同的任务,并设定合理的限制。这样,我们就

    2023年党群重点工作计划内容(模板9篇)

    计划是人们在面对各种挑战和任务时,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自己的时间、资源和能力而制定的一种指导性工具。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制定相应

    2023年民盟工作汇报(模板10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

    最新政协教科卫体委半年工作总结 卫生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通用10篇)

    做任何工作都应改有个计划,以明确目的,避免盲目性,使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政协教科卫

    班级卫生计划表(大全10篇)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变化和不确定性。计划可以帮助我们应对这些变化和不确定性,使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和情况的变化。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

    最新采购工作计划文案 采购工作计划(汇总9篇)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我们的目标,提高工作效率

    2023年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通用10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

    2023年酒店工作计划(模板10篇)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任务和目标,如学习、工作、生活等。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我们需要制定计划。计划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方向,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