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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篇一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及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达川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结合达川区特种设备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达川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达川区特种设备实情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达川区境内发生的,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统一领导、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1.5.1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重大事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较大事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一般事故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队负责人及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的人员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应急股,应急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接受事故报告,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协助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提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技术建议,按有关规定协助上级市场监管局开展事故调查。
2.2组长职责:主持领导小组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召集相关人员研究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全面指挥和协调工作;适时向上级市场监管局及区政府提出事故抢救及调查工作相关建议。
2.3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负责提出应急响应和预警行动建议,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工作。
2.4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制订和修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报告预警信息和事故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指示;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行业专家参与事故救援。(特种设备机电类技术专家王峰,联系电话:13xxxxxxx82;特种设备承压内技术专家冯志华,联系电话:1398xxxxxxx)。
2.5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2.5.1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股):指导企业制修订、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展演练;负责提出应急预警、对策和措施相关建议;做好现场应急和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
2.5.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协助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隐患,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及时赶赴现场,积极提出妥善事故处理建议。
2.5.3局办公室:负责应急车辆、应急经费保障、应急储备物资的综合管理及调拨。
2.5.4政策法规股:负责应急救援法律保障。
2.5.5科宣股: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救援信息,经组长同意后,上报区政府新闻办。
2.5.6各市场监管所、股室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局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分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预警预防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该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3.1燃气企业爆炸、火灾事故;
3.2地震;
3.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4其它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救援方案,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派人到现场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按照区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应急办。
区政府应急办电话:0818-2xxxxxx3
4.应急响应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人员伤亡事故,启动本预案。
4.1事故报告
4.1.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向其主管部门、质监局及有关部门报告。领导小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40分钟内立即向区政府应急办及市质监局上报事故情况;并立即赶赴现场,在城区范围内30分钟到达,在城区周边乡镇的1小时内到达,特殊情况经努力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要设法到达,并适时掌握事故发展情况。
达州市市场监管局特监科电话:0818-2xxxxxx2
达川区政府应急办公室电话: 0818-2xxxxxxxx
4.1.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设备名称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4.2响应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组长指派相关人员核实有关情况,并向达川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市质监局报告,根据实际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区政府及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参与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3应急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4.3.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4.3.2协助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处理工作,协助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方案。
4.3.3针对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
4.4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4.1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对这些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4.4.2在不影响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4.4.3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4)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报告;
(5)企业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7)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8)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预案,向区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事故现场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
4.7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对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上级局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本局予以积极配合。
4.8应急救援结束
根据上级局事故调查情况,由上级局决定应急救援结束,并报请区政府应急办。
5.保障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理
6.1.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6.1.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1.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6.2应急救援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7.2培训
定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组织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的综合素质。
7.3演练
7.3.1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并对此项工作作出评估。
7.3.2 演练前应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7.4奖惩
7.4.1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事故界定、鉴定做出重要作用的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4.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篇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和消除因特种设备事故引起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铜陵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协同应对、规范有序、响应及时、处置科学。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特种设备事故;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特种设备事故;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特种设备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起重机械整体倾覆;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设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调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质监局、市安监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港航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同志。
(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职责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队伍、专家组和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活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收集、报告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监测预警工作和宣教培训;承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质监局:及时、准确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原因调查;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方案,提供特种设备技术支持和必要的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器材和物资。
市安监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组织开展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长输管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经信委: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通信保障,参与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事发地做好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重点目标安保、警戒、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等。
市民政局:协助事发地做好转移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引发的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监测与处置。
市住建委: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市政设施和燃气管道的抢险抢修,组织检测机构对受影响建筑物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抢修管辖范围内损坏的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港航局:负责做好辖区内港口、渡口码头特种设备的监测及事故处置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所在地气象服务工作,及时提供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雨量等气象数据。
县(区)政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先期处置和人员疏散转移安置工作。
(四)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根据需要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市质监局、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下设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消防、交通、安监、环保、卫计、人防、住建等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园区)、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和应急资源开展现场处置。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委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
4.次生灾害防治组:由事发地政府(园区)牵头,负责对事故周边次生灾害易发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负责组织危险区域群众疏散工作。
5.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园区)和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电力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做好救援人员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6.专家组: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现场处置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为抢险救援提供决策咨询。
7.综合协调组: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上传下达、综合协调、信息报告和发布,承担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三、预防预警
(一)风险管控与预防
市质监局牵头构建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企业和生产经营者履行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乡镇、社区、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企业和生产经营者要做好特种设备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坚持“边评估、边控制”的原则,根据风险等级,科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落实到位,努力实现“清除隐患、防控事故”的目标,推动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监测与报告
各级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在检测检验中,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对重要场所的特种设备和列入重大危险目录的设备,应当把检查的结果及时通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重要地区使用的、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对列入重点安全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演练情况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发现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三)预警
1.预警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包括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以下事故或灾害发生时,根据监测、预测分析情况,经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会商研判后,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等自然灾害。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和事故。
2.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并上报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蓝色预警由县(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并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在涉险区域设置事故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乘客、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在10分钟内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也可以通过110、119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30分钟之内向市政府报告,并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对于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事发地县、区政府(园区)及主管部门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书面信息应在1小时以内上报,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续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安全监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自救。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安全监管、消防部门要迅速调集救援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三)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响应。
应对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分别启动i级或ⅱ级响应,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启动ⅲ级响应,由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事故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启动iv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处置工作。
接到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或下级政府、事发单位请求,以及其它救援组织部门的支援要求后,经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或立即派出相关应急救援人员。发生涉外特种设备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四)现场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评估,包括事故性质、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危害的扩散。
(五)扩大应急
1.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扩大危害。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继而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电解食盐工艺液氯介质设备内部存有三氯化氮,液氯气瓶内部存有石蜡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或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2.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工作建议。
3.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提请市政府或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省应急工作机构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4.扩大应急后,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
5.扩大应急后,现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协调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6.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新兴媒体,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园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7.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卫计、安监、住建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二)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六、应急保障
(一)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二)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四)社会动员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有关人员,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用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配合。
七、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一)预案演练
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通过演练,锤炼队伍,磨合机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评估。
(二)宣教培训
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规定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工作规范。
(三)责任奖惩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依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奖惩。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联系方式
市质监局:286xxx9;286xxx(传真);
市安委办电话:12350;
市政府值班电话:588xxx。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编制、解释。
县(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按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师生生命、学校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东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涉及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整合资源”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事故,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四条本预案涉及的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等以《东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章事故预防措施
第五条预防措施
(一)使用部门对在用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并做记录;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二)使用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三)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四)使用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的特种设备和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和设施功能齐全有效;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管理人员和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加载和卸载要求缓慢平稳,运行期间要保持载荷相对平稳,压力容器处于工作状况时严禁拆卸压紧螺栓。
第三章事故类别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主要包括以下事故:
(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三)锅炉爆炸、爆管事故;
(四)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五)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六)场内机动车辆倾翻、火灾等。
第七条现场应急处置基本任务
(一)事故部门立即组织开展现场紧急自救,防止事态发展;
(二)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施救与安全转送伤员,以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危害。
第八条电梯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电梯失控而安全钳未起作用时,乘客首先按下急停按钮,同时要做好承受因轿厢急停或冲顶、蹾底而产生冲击的准备(一般采取屈腿、弯腰的姿势),之后利用通讯设施(如警铃、应急电话、手机)联系设备管理人员立即到现场组织营救;
(二)电梯在动行中突然发生停车困人时,乘客应首先按下急停按钮,随后利用通讯设施(如警铃、应急电话、手机)联系设备管理人员立即到现场营救。如果报警无效,可以大声呼叫或间歇性地拍打电梯门。乘客应保持镇静,不要轻易扒门爬出,以防电梯突然开动;
(三)电梯运行途中进水时,应将电梯开到顶层,并告知维修人员;
(四)电梯运行途中发生火灾时,应将电梯在就近安全楼层(一般着火层以下的楼层较为安全)停靠,迅速利用楼梯逃生。
第九条起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起重设备吊运重物时如遇突然停电或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准离开现场,要警戒任何人不准通过危险区,在工作场地周围树立警示标志,等电力恢复或设备维修完毕后将吊运的重物放好后才能离开;
(二)电动葫芦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同时开动葫芦,选择安全地点放下重物;
(三)若发生人员受伤,应立即进行救助,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
第十条锅炉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锅炉爆炸事故
一旦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必须设法躲避爆炸物和高温水、汽,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并将情况逐级上报。爆炸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二)锅炉爆管事故
(1)炉管破裂泄漏不严重且能保持水位,事故不致扩大时,可短时间降低负荷维持运行,待备用锅炉启动后再停炉;
(2)严重爆管且水位无法维持,必须采取紧急停炉,但引风机不应停止,还应继续给锅炉上水,降低管壁温度,使事故不致再扩大;
(3)如因锅炉缺水,管壁过热而爆管时,应紧急停炉,严禁向锅炉给水,这时应尽快撤出炉内余火,降低炉膛温度,减少锅炉过热程度;
(4)如几台锅炉并列供汽,应将故障锅炉的主蒸汽管与蒸汽母管隔断。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设备及附件的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当压力容器及其设备发生爆裂、鼓包、变形、大量泄漏或突然停电、停水,使压力容器及其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或压力容器及其设备周围发生火灾等非正常原因时,必须紧急停止运行,并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依规避险,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2)压力容器及其设备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必须设法躲避爆炸物,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爆炸停止后,在采取有关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压力管道泄漏。应立即按工艺规程,操纵相应阀门和控制系统,立即降压停车;切断受影响电源,介质泄漏区域严禁明火和金属物品的撞击等,防止泄漏的介质燃爆;查明泄漏原因,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带压堵漏;做好消防和防毒预备,同时,撤离现场无关职员、对介质泄漏四周区域进行职员疏散;封闭泄漏现场、设置安全警戒线;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通报120急救电话,救助伤员;如有火情,立即通报119火警电话;
(2)其它如管道或支吊架突发变形、失稳等情况。应立即按工艺规程,操纵相应阀门和控制系统,立即降压停车,并及时查明原因消除隐患;若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到四周环境大气中,则执行压力管道泄漏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场内机动车辆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场内机动车辆倾翻事故时,应及时通知所在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到达现场,进行施救。当有人员被压埋在倾倒机动车辆下面或驾驶室内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被压人员救出,并采取警戒措施,防止场内机动车辆倾倒、挤压事故再次发生。发生汽油、柴油等物品泄漏时,应采取措施堵塞泄露和冲释爆炸性物质,避免发生爆炸事故;
(2)发生火灾时,应采取措施施救被困在车厢内或驾驶室内无法逃生的人员,并应立即使车辆熄火,防止电气火灾的蔓延扩大。灭火时,应防止二氧化碳等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做到:
(一)立即向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二)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三)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四)二级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保卫处、资产管理处;
(五)必要时同时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后期处理
第十五条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使教学、科研工作及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十六条事故处置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一)遭到严重损坏的特种设备或其他设施的,必须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于严重损坏、无维修价值的,应予以报废;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必要时提供心理和司法援助。
第十七条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和事发部门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善后工作等做出调查评估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材料,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根据《东华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预案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二级单位及下属机构可以本预案为基础制订适合二级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篇四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导则》和《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设施的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事故的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领导小组、现场指导协调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组成。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救援领导小组)是xx市特种设备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负责在特种设备出现一般以上事故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参与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组由救援领导小组派出,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由广安质监局牵头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相关技术机构、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
援专家
市级配合部门
区市县
xx市
市救援领导小组
现场指导协调组
特种设备事故
2.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职责
2.2.1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市政府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政府分管质监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联系质监工作的副秘书长
广安质监局局长
成员:广安质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总工会、广安电业局、市民政局等单位负责人。
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安质监局,由广安质监局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2.2.2职责
2.2.2.1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2.2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广安质监局: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救援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2)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3)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参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5)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6)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7)市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8)市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及主要领导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到位情况、工作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应急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疗;指定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和伤员鉴定转移。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1)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
(12)市总工会: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3)广安电业局: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供、断控制工作。
(14)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2.2.2.3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2)指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演练,掌握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隐患,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建立并完善各种应急信息资源系统;指导和督促相关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3)负责协调落实救援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组织事故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办理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
一般以上事故发生时启动本预案,救援领导小组派出现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救援领导小组确定。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提供发生事故设备的基础数据;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提供专业救援机构和抢险器材物资资源信息,供现场救援领导小组调动。
2.4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及职责
事故发生后,广安质监局成立xx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广安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分析等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各区市县质监局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相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各区市县质监局应当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3.3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各区市县质监局、广安质监局,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市政府。
企业对其拥有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各级质监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各级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行动
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四、应急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
4.1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报当地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发生单位获知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电话:0826-23xxxxx3。
各区市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
(2)事故发生后,区市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尽快核实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和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市救援领导小组,市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启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市救援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
(4)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质监部门报告,事发地质监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地质监部门。事故发生地区市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
(5)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当地救援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分级响应程序:
(1)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事发地区市县救援领导小组应当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市、县政府两级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点,成立现场指挥部,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指挥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3)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经报市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后,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3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工作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4.1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1)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校验记录和报告;
(6)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特种设备三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4.2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设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4.5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事发地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事发地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各级质监部门牵头,会同安监、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较大事故由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一般事故由广安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9新闻发布
市救援领导小组是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xx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10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五、保障措施
5.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1)广安质监局建立与市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广安质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广安电业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2)广安质监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
(3)广安质监局、各区市县质监局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防护器材、应急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5.2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5.3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1)广安质监局负责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2)各区市县质监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xx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制订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1)广安质监局、各区市县质监局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广安质监局、各区市县质监局应当协助当地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5监督检查
广安质监局、各区市县质监局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六、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规划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事故调查报告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确定事故隐患是否消除、周围环境污染、火灾隐患是否基本消除,对疏散人员能否返回提出意见,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救援领导小组。
(2)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负责。
(3)事故调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4)市救援领导小组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区市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本区市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7.3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救援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7.5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