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应注意保护会议机密和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性。以下是一些经典的会议纪要写作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一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
通知书。
后,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
劳动合同。
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11、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
(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当事人?
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能否主张工人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
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不予支持。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包工头。
农民工没有将包工头列为当事人的,仲裁委、法院应向农民工释明,要求追加包工头为当事人。农民工在释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头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追加。
19、农民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1、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23、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2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25、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继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或破产清算组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合同约定了续延期限的,续延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依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劳动者要求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以确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能够达成一致的,可以裁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裁判文书中就达成一致的条款予以表述。
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仲裁委裁决或法院直接判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无法确定具体执行内容和申请强制执行。故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另行依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
应视为出租车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4、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处理?
出租车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车司机自行安排,故对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法院对于2019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对于2019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4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二
为帮助大家了解如何写好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纪要,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纪要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于x年6月16日在区总工会召开,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董静、梁松英、姜炳浓及三方会议有关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区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梁松英主持。会上三方成员单位分别对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调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所面临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讨论。具体会议纪要如下:。
为加强三方机制组织建设,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针对各成员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对三方会议成员进行调整。会议明确:三方会议主席由区人力社保局分管劳动关系的副局长、区总工会分管法律保障部的副主席、区工商联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成员由区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科科长、法规仲裁科科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区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经济工作部部长、组宣部部长,区工商联会员联络科科长组成。
此外,为了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参照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人员组成情况,确定本部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组成人员(见附表),并于6月底之前由各镇街劳保站上报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区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科)。
二、加强对《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宣传贯彻。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于x年5月1日起施行,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要全力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一是三方单位要分别利用区人力社保网、区工会网、区工商联网站加以宣传;并利用各类培训和会议的契机,做好宣传结合。二是三方单位要利用日常走访联系企业或检查活动契机,发放《条例》等宣传资料,加强宣传。
三、完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日常工作联系机制。
一是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不少于二次的交流座谈活动,由各方代表轮流主持。二是对企业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列入每年区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开展的执法检查内容之一。三是每年召开全区工资集体协商推进会,各镇(街道)、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人员参加会议。四是明确将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作列入各成员单位对镇(街道)、开发区考核内容之一。
会议要求: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职工工资正常支付,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x年6月27日。
x年10月17日下午,在我区劳动局会议室召开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第三次会。本次会议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集,杨庆副局长主持会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青羊区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等主要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形成了共识。
一、会议认真研究讨论了《成都市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意见》,按照和谐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应突出“四个推进的要求”,确立成都双新科创园区为青羊区创建和谐工业园区试点区。三方将根据各自职责深入双新科创工业园区,推进市政府93号令深入贯彻落实,切实加大劳动用工的行为规范力度,促进企业全员签订。
劳动合同。
全员参保确保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通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开展,推进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帮助指导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雇主组织建设,逐步建立以“雇主公推代表”身份参加本级三方机制工作。推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帮助指导园区坚持“树立形象规范用工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通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双新科创工业园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双方实现双赢,促进我区工业园区健康发展。
二、会议讨论了《青羊区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三年行动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三方一致认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注重“三个结合”,一是与深入贯彻市政府93号令相结合,促使企业职工签定动合同、全员参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二是与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相结合。三是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相结合。加强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及时总结开展创建活动的好经验。打好基础全面完成三年行动计划。会议同时明确了三方各自的创建工作目标任务。
会议议定,确立青羊区双新科创园区为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试点园区。《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待区委、区政府通过后,印发全区执行。
三、本次会议议定,青羊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下次会由区总工会承办,会议时间初步安排在x年5月召开。
xx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x年度会议于x年12月25日上午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室召开。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主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虞秀建,县三方会议副主席、县总工会副主席陈典妮,县三方会议副主席、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副会长陈久湘及三方会议其他成员出席会议。会议还特别邀请县工商联副主席邵玉平同志参加。县三方会议主席虞秀建主持会议。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根据浙人社发﹝﹞182号文件精神,会议正式确认县工商业联合会加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调整了县三方会议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调整后的县三方会议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三个成员的基础上,增加县工商联为成员单位,与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共同作为企业方代表,排序列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之后。如遇三方会议需表决通过事项,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县工商联共同代表企业方。县各镇(街道)三方会议参照实行。
二、回顾总结以往工作经验,部署明年工作。
会议总结了x年各方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工作情况,并通报了我县当前劳动关系状况。会议上特别交流了《新居民体面劳动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活动的意见》以及《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把开展双爱行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主要工作来做。会议决定明年的重点工作有:。
3、进一步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4、完善50人以上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会议确定下次会议由县工商联承办。
出席会议:。
请假:。
x年二月十八日。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三
xx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x年度会议于x年12月25日上午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室召开。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主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虞秀建,县三方会议副主席、县总工会副主席陈典妮,县三方会议副主席、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副会长陈久湘及三方会议其他成员出席会议。会议还特别邀请县工商联副主席邵玉平同志参加。县三方会议主席虞秀建主持会议。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根据浙人社发﹝﹞182号文件精神,会议正式确认县工商业联合会加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调整了县三方会议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调整后的县三方会议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三个成员的基础上,增加县工商联为成员单位,与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共同作为企业方代表,排序列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之后。如遇三方会议需表决通过事项,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县工商联共同代表企业方。县各镇(街道)三方会议参照实行。
二、回顾总结以往工作经验,部署明年工作。
会议总结了x年各方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工作情况,并通报了我县当前劳动关系状况。会议上特别交流了《新居民体面劳动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活动的意见》以及《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把开展双爱行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主要工作来做。会议决定明年的重点工作有:。
3、进一步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4、完善50人以上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会议确定下次会议由县工商联承办。
出席会议:。
请假:。
x年二月十八日。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四
百日劳动竞赛即将拉开帷幕,当中**充分调动了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爱岗敬业的精神,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涌现出了许多先进集体和个人。百日劳动期间煅练了我们的队伍,加强了我们的细节管理,今年我们将继续发扬高效执行,勇于创新,在全面练兵的同时,切实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为**争做文明企业奠定基础。
6月1日—9月8日。
注重细节管理,加强服务意识。
百日劳动竞赛将以应知应会、劳动纪律、工作质量和效率、综合素质提升等五个部分,主要围绕新、旧车;违章、违纪;素质工程开展;清欠等以及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对**全体员工进行考试、现场作业考查及专题竞赛等。初步拟订活动时间及内容安排如下:
(1)6月1日百日劳动竞赛全体动员大会。
(2)6月中旬优秀车队长擂台赛(考核司机管理能力,业务熟识程度,日常基础工作情况)。
(3)6月底第一次抽查分公司、职能部门。
(4)7月中旬组织司机开展“的士活地图——**交通地理大练兵”活动(考核各分公司组织能力,培训司机能力,落实素质工程情况)。
(5)7月底第二次抽查分公司、职能部门。
(6)8月初**之星评选活动。
(7)8月中旬清欠智多星观摩赛;创新金点子有奖征集。
(8)8月底全面考核阶段。
(9)9月初各部门作述职报告,进行先进交流及改进措施报告。
(10)9月中旬进行总结表彰大会注:以上活动安排不包括集团组织各职能系统竞赛,如与集团安排发生冲突以集团为主。另外将根据各项指标评选出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详见《评选规则》。
1、制作宣传条幅、展板营造氛围。
2、制作百日劳动竞赛考核表,制作公示牌对各比赛情况进行公式。
3、全程跟踪制作简报,报道百日劳动竞赛进展及公式下阶段工作安排等。
4、组织各项比赛,通过比赛考核员工、评选先进,树立模范。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五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11、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
(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
二、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当事人?
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能否主张工人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
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不予支持。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包工头。
农民工没有将包工头列为当事人的,仲裁委、法院应向农民工释明,要求追加包工头为当事人。农民工在释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头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追加。
19、农民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1、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23、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2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25、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继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或破产清算组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
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合同约定了续延期限的,续延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依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劳动者要求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以确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能够达成一致的,可以裁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裁判文书中就达成一致的条款予以表述。
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仲裁委裁决或法院直接判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无法确定具体执行内容和申请强制执行。故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另行依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
应视为出租车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4、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处理?
出租车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车司机自行安排,故对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法院对于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对于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4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六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11、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
(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
二、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当事人?
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能否主张工人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
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不予支持。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包工头。
农民工没有将包工头列为当事人的,仲裁委、法院应向农民工释明,要求追加包工头为当事人。农民工在释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头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追加。
19、农民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1、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23、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2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25、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继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或破产清算组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
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合同约定了续延期限的,续延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依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劳动者要求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以确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能够达成一致的,可以裁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裁判文书中就达成一致的条款予以表述。
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仲裁委裁决或法院直接判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无法确定具体执行内容和申请强制执行。故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另行依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
应视为出租车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4、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处理?
出租车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车司机自行安排,故对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法院对于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4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七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全体机关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作文吧主观能动性,进一步促进全体人员更加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为当阳的科学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根据当劳竞[20xx]1号文件要求和我办工作实际,以“立足岗位做贡献”为主题,以激励干部职工“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为目标,积极开展各项劳动竞赛活动。
一是围绕创建“学习型、节约型、效能型”机关开展竞赛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广泛开展学理论、学业务活动,抓好每月一读、每周一讲学习活动;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开展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活动,努力推进勤俭办公、廉洁办公,切实降低办公成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以创新机制为切入点,规范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推进机关工作规范化和高效化,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二是围绕各科室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开展竞赛活动。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活动,使机关干部职工主动把年度工作目标作为重中之重,狠抓落实;把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作为阶段性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抓好落实;对跨度较长的工作事项跟踪抓落实,从而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工作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活动,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和水平,树立良好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服务优、业务精、守纪律的人民满意公仆队伍。
略
1、动员发动阶段(4月上旬前):传达学习此次劳动竞赛活动的主题精神和有关要求,制定竞赛方案,明确竞赛目标,进行竞赛动员。
2、推进落实阶段(4月中旬前):按竞赛活动内容、要求开展劳动竞赛,各科室活动情况纳入办公室工作考核,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做好活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3、总结表彰阶段(4月底):认真总结劳动竞赛活动经验,评选表彰竞赛先进个人,并积极向市总工会推荐。
1、高度重视劳动竞赛工作。开展竞赛活动是加强机关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适应新形势、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胜任工作岗位的需要。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自觉投入到竞赛活动之中;要把竞赛活动与其他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互相促进、共同提高的工作局面,让竞赛活动成为提高本科室整体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
2、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要认真按照竞赛方案抓好落实,做好各项保障准备;在竞赛活动中要善于发现、总结、推广典型,激发大家争上游、创一流的工作热情,确保竞赛活动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3、要营造良好的竞赛氛围。各科室要把竞赛活动的开展与建立完善长效的创新机制、学习机制、节约机制相结合,与扎实有效地推动自身工作相结合,与每个同志的全面能力素质的提升相结合;进一步激发机关干部的学习热情、工作干劲,养成良好习惯,更好地立足岗位多贡献,创造性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八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xx]125号)的规定。
3、为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更及时准确地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仲裁员和法官在办案时参考使用。
1、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处理相应案件时,均可参照。
2、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医保待遇损失争议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区县劳动仲裁部门委托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九
x年3-5月是锻压车间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车间完成了历史性的新高,产量达245万件。在这个阶段里,车间在公司、分厂两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契机,坚定不移地围绕着“安全第一、预防为生”的方针,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政治核心作用和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表率作用,自3月份以来,在车间内大力开展劳动竞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进取性,激励职工奋发向上,比贡献、比智慧、争先进、争荣誉,为今年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计划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提高职工素质,明确奋斗目标;今年三月以来,车间任务异常紧张,这种时期,有一支思想觉悟高、技术过硬、能打硬仗的职工队伍,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一异常时期,我们首先想到的是怎样让全小组团结一心,群策群力,凝聚成最大的力量,共渡难关。而让全小组参与的有效途径,就是在车间范围内开展全员劳动竞赛。经过竞赛,激励职工奋发向上,鼓励职工在工作中比贡献、比智慧、争先进、争荣誉;经过竞赛,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强化职工的工作职责心;经过竞赛,职工团结协作的精神得到了加强,团体荣誉得以增强;经过竞赛,领导班子团结务实,有了奋斗的目标。
二、明确职责,规范制度,公平竞争;锻压车间的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在前,要“预防”,必须“严”字当头,抓安全、查违章、反“三违”,变被动为主动。截止5月31日,已实现连续安全生产151天的好成绩,与开展的劳动竞赛密不可分。明确职责,规范制度,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车间和班组各范围的生产职责及第一职责人,严肃劳动纪律并实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制度。这样一来,全体小组人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在各自的岗位上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的任务,为连续安全运行供给了可靠的保障。
三、竞争出成绩,竞赛结硕果。劳动竞赛的开展,对我们小组在任务重人员少的特殊时期起到了特殊的作用。以班组为单位,在班组与班组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各班组在组长的带领下,在强化安全生产、确保设备安全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加强技术练兵。至5月底,车间已保质保量完成249万件任务,经过全小组的努力我们共生产15万件。班组间的竞争推动了整个车间的劳动竞赛机制,使整个车间在各方面的素质得以提高。经过竞赛也鼓舞着全体职工在下半年里以更高的起点迈向新的高度的步伐,在工作中勇于探索,比贡献、争先进,把我们公司建设得更加繁荣富强机而全力以赴。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十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掀起一个比干劲、赛贡献的高潮,实现x年的奋斗目标,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经公司研究,决定自7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开展一次劳动竞赛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本次竞赛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落实公司提出的x年方针目标为根本,以抓好生产经营为主线,以竞赛活动为载体,调动每一位员工的进取性,在内部构成一种拼搏进取,w争做贡献的浓厚氛围。目的是:经过竞赛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检验我们员工队伍的素质,检验各部门的工作质量及业绩,以竞赛促生产、促安全、促管理、促效益、促发展,打造高锻品牌,推进企业文化建设,为实现各自及公司x年的奋斗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次竞赛是公司上下全员参与的一项活动。所以,各分公司、各部门及每一位员工,都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在竞赛中坚持以赛工作态度、赛工作质量、赛管理、赛安全生产、赛现场管理、赛产品质量、赛节能降耗、赛生产指标、赛销售指标、赛效益指标等为主要资料,到达各分公司之间比着干,部门与部门之间比着干,个人与个人之间比着干。
这次竞赛活动总的分三个阶段来进行,具体安排为:
第一阶段:6月25至6月30日为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为竞赛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为总结、评比、表彰阶段。
为了加强对这次劳动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公司决定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竞赛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任组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具体工作班子成员由组成。在活动期间,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到各部门对竞赛工作的情景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分公司也要加强对这次活动的组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拿出自我的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
对这次竞赛活动总的要求是:
第一、各分公司及公司各部室要分别集中起来,在6月25日前召开动员大会,将公司的意见传达下去,做到层层发动。同时,还要利用《x新闻》、黑板报、宣传栏、出刊竞赛简报等形式大造声势,广泛宣传,让每一位员工都了解这次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为参与竞赛供给保证。
第二、各分公司、各部门要以实际行动组织好这次竞赛活动,不搞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要扎扎实实、力求实效。在活动中要注重坚持三个结合,一是竞赛活动要与下半年开展的坚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动员广大党员既要按要求参加教育活动,又要在竞赛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职工作出表率;二是竞赛活动要与解决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如生产进度、现场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市场营销、管理创新等中的问题;三是竞赛活动要与总结上半年的工作,部署下半年的工作结合起来,对上半年的工作要找准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对下半年的工作要做好周密安排。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还能够在竞赛活动期间经过设立竞赛专栏、评比台等,评比每月的优胜者,进行公布,以造成声势。同时,对各项活动要做好记录。经过三个结合,使这次劳动竞赛活动起到促进公司发展,全面完成今年各项指标的助推器作用。
第三、各级党组织、群团组织,要进取配合公司组织的这次劳动竞赛活动,并经过开展争创党员先锋岗、组织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增强效果,在广大党团员的带动下,使公司上下群情振奋,齐心协力,目标一致人人都参与到活动中来,掀起一个赛风格、赛水平、赛干劲、赛贡献的高潮,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培养出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劳动竞赛结束后,各分公司、各部门要及时做好总结,并结合一年来及这次竞赛的实际,对竞赛工作组织好的车间、部门颁发优秀组织奖。对表现突出、贡献突出的员工,按比例分别评选出x年公司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的进行,重点要突出一线员工,并具有代表性。对评比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要看其全面,不仅仅要看竞赛期间的成绩和表现,还要看本人在一年内的各方面情景。对推荐出的劳动模范、各分公司、各部门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意见或反映存在问题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对评选出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公司将进行隆重的表彰,给予颁发荣誉证书及必须的物质奖励,并组织劳动模范进行一次考察学习活动。
劳动竞赛方案范文汇总八篇
银行劳动竞赛总结
女工劳动竞赛总结
重点工程劳动竞赛总结
劳动竞赛阶段性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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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活动方案范文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十一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劳动争议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7月31日联合召开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
劳动合同。
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xx]125号)的规定。
3、为便于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更及时准确地计算相应赔偿数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合开发了计算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供仲裁员和法官在办案时参考使用。
1、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处理相应案件时,均可参照。
2、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医保待遇损失争议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区县劳动仲裁部门委托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问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分歧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照以下准绳: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接收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引发的纠纷除外。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结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结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财产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普通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肯定能否属于适用一裁结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普通不触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5、劳动者就结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曾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请求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结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检查能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结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谐和和沟通。
6、根据审理申请撤裁案件的实践需求,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程序方面的其他问题。
7、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的事项,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处理。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9、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被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被告)”。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触及的期间的起算,应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分歧,均从次日起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以上”“不满”的界定,应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相分歧。
1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四、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12、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要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
规章制度。
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13、对于以自己的技能、学问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普通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14、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益义务。
15、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曾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劳动报酬。
1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经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五、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相关问题。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义务分配规则。
“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
1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商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最迟不应超过商定支付日期的七天。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9、对于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肯定,应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商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商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商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20、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能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请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普通不予支持。
21、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职工少休息的一天,不应视为加班。
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普通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求,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状况下,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固然未书面商定实践支付的工资能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准绳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六、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方面的问题。
25、《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xx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xx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自用工之日起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乘以2,即为赔偿金,不再分段计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2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7、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正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请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2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自愿签署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履行终了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主张双方商定无效的,普通不予支持。但协议中双方的权益义务明显失衡,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予以恰当调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在履行终了后,劳动者以双方商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为由,在仲裁时效内请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的,应予支持。
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符合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3、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商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商定为依据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准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七、关于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
34、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
35、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肯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xx]125号)的规定。
八、关于实体方面的其他问题。
3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3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商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以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限制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商定履行了义务,因此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商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商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经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分歧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肯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商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肯定,经协商不能达成分歧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9、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普通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40、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肯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状况酌情肯定赔偿数额,普通不超过六万元。
九、本会议纪要自下发之日起,供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考执行。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
通知书。
后,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11、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
(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
二、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当事人?
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能否主张工人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
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不予支持。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包工头。
农民工没有将包工头列为当事人的,仲裁委、法院应向农民工释明,要求追加包工头为当事人。农民工在释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头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追加。
19、农民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1、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23、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2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25、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继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或破产清算组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
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合同约定了续延期限的,续延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依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劳动者要求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以确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能够达成一致的,可以裁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裁判文书中就达成一致的条款予以表述。
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仲裁委裁决或法院直接判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无法确定具体执行内容和申请强制执行。故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另行依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
应视为出租车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4、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处理?
出租车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车司机自行安排,故对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法院对于20xx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对于20xx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4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十二
x公司所属各部室、:
为贯彻落实xx集团提倡的在全员中开展增收节支劳动竞赛活动,分公司决定在所属单位中广泛开展以“增收节支”为主题的劳动竞赛。实现百日销售同比增长万元、节约费用万元的任务指标,现将劳动竞赛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20xx年7月26日至10月25日。
组长:xxx。
1、增收:在去年同期基础(剔除各种因素菜)上浮4。7%,递增万元;见(附件一:增收计划表)。
2、节支:进一步节约各项费用万元。见(附件二:节支计划表)。
1、以围绕三期大型主题促销活动为中心。开展比服务、比销售、比奉献、比安全。
见(附件三:促销活动方案)。
2、以人均节约500元,百日节约万元为主。开展节约一吨水、一度电、一张纸、一个塑料袋、一分投递费、一分维修费、汽油费。
3、为配合百日竞赛,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1)深入发动。各门店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开展劳动竞赛的实施方案,并采用各种形式广泛进行思想发动,营造开展劳动竞赛的声势和氛围。
(2)加强督促检查。每月中旬组织劳动竞赛对口检查,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确保劳动竞赛有广度、有深度、有实效。
(3)树立典型。在劳动竞赛中,各单位要注意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及时发现和认真总结好人好事,重视培育和树立适应发展要求的先进典型。各单位也应借助各种宣传阵地进行广泛宣扬,激发干部职工“爱企业,爱岗位”的热情。
分公司工会将对劳动竞赛进行考核、评比和总结。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十三
对一个项目来说,急业主所急、想甲方所想是我们一贯的原则。对我们这个项目来说,遵照局指要求按时组织生产,按各兄弟单位需要及时提供优质的产品、服务是我们的职责和分内之事。
几个月来,我们从几个人到现在的三个车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到现在作为集团公司项目的“兵工厂”,我感到由衷的骄傲。我们履行董事长承诺,八月十五日按期投入生产,八月底完成了一百吨产品任务,九月份即将完成两百吨以上产品任务。
我们稳扎稳打,克服了厂房建设和生产同时进行的干扰,忙而不乱,给兄弟单位及时提供了优质的产品。所有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咱们副总经理的亲自指挥,离不开他的身先士卒,从厂房的建设,叉车等设备的定专人操作,细到工件倒运小车轮、冲模的采购,生产钢材、氧、乙炔气的货比三家,从冲床、冲剪机、剪板机的精确调试细到剪板机工装等的改进创新,无不离不开他正确的领导和细致入微的关心,他把项目部当成了自己的家一样。
从厂房的顺利安装,厂区地坪的按期完成,设备基础的安装就位,电气、设备的按期调试及产品的按计划生产,每一项无不凝聚着我们项目部全体员工的心血和汗水,也无不凝聚着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的同心同德、互帮互助。从下料、点拼、焊接到出厂,从每一个新的工装、夹具到吊具的设计制作,从材料及半成品的堆码,通道的保持畅通到生产工装的技术革新,无不凝聚了全体员工的智慧和汗水。大家积极主动化解一道道难题、攻克一道道难关,从计划、组织到现场施工和生产,老同志、新同志,无不以产品的生产为己任,攻难克艰、众志成城,取得了一个个阶段性的胜利,刷新着一次次新的记录。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的后勤保障部——食堂,在办公室主任的管理下,他们给我们提供了可口的饭菜,干干净净的餐厅、洗漱间、洗澡间,还有一张张可爱的笑脸,是他们让我们感受到了家的氛围、家庭般的温暖,让我们全体员工能在他乡也乐于奉献自己,精神抖擞。
我们有这么好的领导、这么好的员工、这么好的后勤保障部,这么好的管理团队,
能不打胜仗吗?能不天天以饱满的热情完成局指下达的各项任务吗?可以说,我们是真正的、名符其实的全线的“兵工厂”,无愧于这一光荣的称号!
同志们,从今天开始,按照领导指示,我们将向新的目标进发,掀起百日大干新的高潮,我们将稳步推进各项既定目标,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十四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11、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
(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
二、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当事人?
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能否主张工人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
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不予支持。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包工头。
农民工没有将包工头列为当事人的,仲裁委、法院应向农民工释明,要求追加包工头为当事人。农民工在释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头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追加。
19、农民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1、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23、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2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25、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继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或破产清算组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
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合同约定了续延期限的,续延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依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劳动者要求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以确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能够达成一致的,可以裁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裁判文书中就达成一致的条款予以表述。
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仲裁委裁决或法院直接判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无法确定具体执行内容和申请强制执行。故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另行依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
应视为出租车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4、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处理?
出租车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车司机自行安排,故对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法院对于20xx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对于20xx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4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十五
xx项目部是公司20xx年8月中标于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工程而成立的。一年来,项目部工会在公司工会和项目部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公司工会工作指导思想,结合任务重、工期紧、施工难度大的实际情况,组织带领全体员工,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积极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夺红旗”劳动竞赛活动,以“创优质、创高效、保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劳动竞赛新作用,把过去单纯的生产型、体力型劳动竞赛转变为智力型、管理型上来,不断掀起了竞赛高潮,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截止十月底,共完成施工产值7000余万元,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95%,安全生产400天,实现了优质、高效、安全三大目标,多次在单项施工竞赛中拔得头筹你,得到了业主重奖和好评,在中原高速公路建设中树立了良好的自身形象和企业形象。
按照公司和业主劳动竞赛的主题,我项目部深入开展了以“创高效、创优质、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抓了以下三个环节的工作:
为了确保重点工程阶段劳动竞赛,我们根据阶段工程的特点,抓好赛前的准备和动员工作。一是项目部领导班子和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领会公司、业主劳动竞赛委员会下发的文件,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了“竞赛活动”的宗旨、方法以及“竞赛活动”的总体要求。明确提出了“进度保证、安全保障、质量保优、效益保佳”的竞赛总体思路。二是围绕施工难点,精心策划劳动竞赛方案。我们按照劳动竞赛的要求,在快速、优质、安全、低耗的前提下,全面完成业主计划为目标。如在业主的“大干百天”劳动竞赛活动中,项目部提出了“四比四创”的竞赛方案。即比进度,创产值;比质量,创精品;比安全,创效益;比形象,创文明。三是加强舆论宣传,抓好赛前动员。我们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动员,使参战人员充分了解劳动竞赛的目的、意义、要求。同时利用会议、宣传橱窗、宣传条幅等,营造全方位劳动竞赛氛围。
我们把劳动竞赛作为贯穿整个施工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行“四抓两统一”管理。一抓建立竞赛组织,使竞赛活动有人抓有人管。二抓制订竞赛措施,结合业主提出的工程要求和施工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施工方案订立竞赛措施。三抓合理配置资源,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做到资源不闲置、不浪费,充分发挥作用。四抓竞赛服务到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深入到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根据所分管工作建立分工包保服务,使现场遇到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同时把竞赛与日常施工“两统一”:日常施工与“组织竞赛”统一安排,做到目标明确,落实到位;施工管理与劳动竞赛机构统一办公,做到协调配合,指挥灵敏。
七月,进入暑期施工。“百日大干”的高潮刚刚退去,中原高速分公司为了再一次推进全段施工,展开了“进度、安全、质量,反商业贿赂”活动。新一轮活动中,项目部积极响应业主号召,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认真部署,在员工中、外协队中掀起以“比质量、比安全、比进度、比文明施工、争做模范先锋”为主题的劳动竞赛。八月份,面对雨水多、汛期长的不利因素,项目部制定了“路基成型一段、督促验交一段;桥梁成型一座、突击架设一座”的施工组织方案,结合这一方案项目部竞赛领导小组及时调整活动重点,制定了“单项攻坚”活动措施(针对关键的单项施工项目,排出计划,卡死时间,定人定责;项目部领导、部门负责人实行“挂牌负责”,项目部职工实行“岗位定责”)。攻坚中职工情绪高涨,几乎所有参建人员都经历了连续奋战的抢工经历。有的职工病了,吃几片药又投入施工;累了,随便找个工棚临时休息一会。由于措施得力、目标明确、责任到位,“单项攻坚”活动的开展促进了施工生产的迅速推进。三季度项目部完成产值2600万元,土石方填挖70万方,结构物完成11座,梁板预置和架设150余片,质量抽检合格率100%,文明施工工作也多次受到监理和业主的好评。8月底,在活动的最终综合比中,项目部以95分的最高分名列30个土建标第一名,并获奖金180万元。
人都有物质的精神的内在需要。吃、穿、住等是基本的物质需求,成就感和荣誉感是高层次的精神追求。与此相对应的是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对劳动竞赛的奖励恰是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结合。分阶段劳动竞赛活动开始时,项目部就与外协队伍签订“责任状”,制定相关管理人员“工期、质量、安全包保书”,明确施工生产目标,明确奖罚金额。分阶段劳动竞赛活动完成后,项目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考核,由项目部工会、技术、安质、财务、劳资等主管部门,从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指标进行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大张旗鼓对取得的成绩外协队伍和竞赛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重奖。同时通过各种会议对先进队伍、人物事迹进行大力宣传,利用宣传橱窗设立“光荣榜”栏目进行展示,增强荣誉感。把劳动竞赛的激励机制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向精神物质奖励并重转变。xx年以来,项目部在施工生产的实施过程中,运用劳动竞赛的杠杆作用,激励作用,掀起了一个又一个施工高潮,涌现出一批好的生产积极分子和队伍,带动了项目部整体工作不断上台阶。
“功名只向马上取,真是英雄一丈夫”。荣誉来自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活动的开展强有力地推动了项目部其它各项工作。一年来项目部做到了安全生产“零”事故、质量目标“零”缺陷,做到了劳动竞赛与职工思想工作相结合、与提高职工素质工程相结合,并且“绩效会计管理”、“双百”活动、“创争”活动、“向1%要效益”等工作也得到相应地促进和提高。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十六
为贯彻落实xx集团提倡的在全员中开展增收节支劳动竞赛活动,分公司决定在所属单位中广泛开展以“增收节支”为主题的劳动竞赛。实现百日销售同比增长万元、节俭费用万元的任务指标,现将劳动竞赛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开展百日增收节支劳动竞赛的目的意义:
二、开展百日增收节支劳动竞赛的时间:
xx年7月26日至10月25日。
三、成立百日增收节支劳动竞赛小组。
组长:...
四、开展百日增收节支任务指标:
1、增收:在去年同期基础(剔除各种因素菜)上浮4。7%,递增万元;见(附件一:增收计划表)。
2、节支:进一步节俭各项费用万元。见(附件二:节支计划表)。
五、开展百日增收节支劳动竞赛的资料:
1、以围绕三期大型主题促销活动为中心。开展比服务、比销售、比奉献、比安全。
见(附件三:促销活动方案)。
2、以人均节俭500元,百日节俭万元为主。开展节俭一吨水、一度电、一张纸、一个塑料袋、一分投递费、一分维修费、汽油费。
3、为配合百日竞赛,开展提合理化提议活动。
六、开展百日增收节支劳动竞赛的要求:
(1)深入发动。各门店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开展劳动竞赛的实施方案,并采用各种形式广泛进行思想发动,营造开展劳动竞赛的声势和氛围。
(2)加强督促检查。每月中旬组织劳动竞赛对口检查,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确保劳动竞赛有广度、有深度、有实效。
(3)树立典型。在劳动竞赛中,各单位要注意调动干部职工的进取性、创造性,及时发现和认真总结好人好事,重视培育和树立适应发展要求的先进典型。各单位也应借助各种宣传阵地进行广泛宣扬,激发干部职工“爱企业,爱岗位”的热情。
七、活动评比:
分公司工会将对劳动竞赛进行考核、评比和总结。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十七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掀起一个比干劲、赛贡献的高潮,实现x年的奋斗目标,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经公司研究,决定自7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开展一次劳动竞赛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本次竞赛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落实公司提出的x年方针目标为根本,以抓好生产经营为主线,以竞赛活动为载体,调动每一位员工的进取性,在内部构成一种拼搏进取,w争做贡献的浓厚氛围。目的是:经过竞赛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检验我们员工队伍的素质,检验各部门的工作质量及业绩,以竞赛促生产、促安全、促管理、促效益、促发展,打造高锻品牌,推进企业文化建设,为实现各自及公司x年的奋斗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次竞赛是公司上下全员参与的一项活动。所以,各分公司、各部门及每一位员工,都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在竞赛中坚持以赛工作态度、赛工作质量、赛管理、赛安全生产、赛现场管理、赛产品质量、赛节能降耗、赛生产指标、赛销售指标、赛效益指标等为主要资料,到达各分公司之间比着干,部门与部门之间比着干,个人与个人之间比着干。
这次竞赛活动总的分三个阶段来进行,具体安排为:
第一阶段:6月25至6月30日为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为竞赛实施阶段。
第三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为总结、评比、表彰阶段。
为了加强对这次劳动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公司决定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竞赛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任组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具体工作班子成员由组成。在活动期间,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到各部门对竞赛工作的情景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分公司也要加强对这次活动的组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拿出自我的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
对这次竞赛活动总的要求是:
第一、各分公司及公司各部室要分别集中起来,在6月25日前召开动员大会,将公司的意见传达下去,做到层层发动。同时,还要利用《x新闻》、黑板报、宣传栏、出刊竞赛简报等形式大造声势,广泛宣传,让每一位员工都了解这次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为参与竞赛供给保证。
第二、各分公司、各部门要以实际行动组织好这次竞赛活动,不搞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要扎扎实实、力求实效。在活动中要注重坚持三个结合,一是竞赛活动要与下半年开展的坚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动员广大党员既要按要求参加教育活动,又要在竞赛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职工作出表率;二是竞赛活动要与解决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如生产进度、现场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市场营销、管理创新等中的问题;三是竞赛活动要与总结上半年的工作,部署下半年的工作结合起来,对上半年的工作要找准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对下半年的工作要做好周密安排。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还能够在竞赛活动期间经过设立竞赛专栏、评比台等,评比每月的优胜者,进行公布,以造成声势。同时,对各项活动要做好记录。经过三个结合,使这次劳动竞赛活动起到促进公司发展,全面完成今年各项指标的助推器作用。
第三、各级党组织、群团组织,要进取配合公司组织的这次劳动竞赛活动,并经过开展争创党员先锋岗、组织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增强效果,在广大党团员的带动下,使公司上下群情振奋,齐心协力,目标一致人人都参与到活动中来,掀起一个赛风格、赛水平、赛干劲、赛贡献的高潮,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培养出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劳动竞赛结束后,各分公司、各部门要及时做好总结,并结合一年来及这次竞赛的实际,对竞赛工作组织好的车间、部门颁发优秀组织奖。对表现突出、贡献突出的员工,按比例分别评选出x年公司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的进行,重点要突出一线员工,并具有代表性。对评比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要看其全面,不仅仅要看竞赛期间的成绩和表现,还要看本人在一年内的各方面情景。对推荐出的劳动模范、各分公司、各部门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意见或反映存在问题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对评选出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公司将进行隆重的表彰,给予颁发荣誉证书及必须的物质奖励,并组织劳动模范进行一次考察学习活动。
会议方案范文合集八篇。
劳动竞赛会议纪要(优秀18篇)篇十八
按照公司工会《关于开展员工建功“十一五”、施工工程“五比一创”劳动竞赛活动的通知》的精神,我们相继在各项目部、物资和机关管理部门,开展了“比技术创新、比科学管理、比又好又快、比安全生产、比团队和谐和创精品工程”即“五比一创”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活动,劳动竞赛紧紧围绕施工工程的开发建设,坚持高标准、追求高水平,以优质、安全、高效、文明为主要目标。
为了确保此次活动的顺利进行,首先,成立了以鲁志军书记为组长的“五比一创”领导小组,工会编制了“五比一创”劳动竞赛实施方案和评比表。先后以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发到各工地,要求各项目部安排专人负责,并拟定各项目部的具体实施方案,不要走过场、要落到实处,创出实效。工会负责跟踪、检查,报道和总结。
今年上半年四公司项目点较多,人员、机器设备分散,有的项目工期很短,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号召项目部从临建工作开始就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内蒙黄冈项目部克服了气候环境恶劣等困难,把开工前期的临建工作当成大事来抓,铺设管路1。xx公里,导墙已浇筑xx米,盖好住房xx间,他们克服种种困难顽强奋战,为早日开工赢得了时间;红花尔基项目部从枢纽工程xx月xx日开工典礼到基础处理工程xx月xx日开工,项目部全体成员加班加点,勤劳工作,积极有效的协调、组织、管理,克服了坑洼的进场道路,强烈沙尘暴、严格的林区防火要求等困难提前开工xx天;沙湾项目部开展了以《“五比一创”在大渡河响起》为主题的五比一创劳动竞赛活动,他们在项目经理的带领下,克服了人员紧缺、机器设备不足等困难,如期开工。 各项目部在员工中广泛宣传“五比一创”的内容和意义,号召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到劳动竞赛中来,员工积极响应。镜泊湖项目部,鼓励所有员工,不管是否是技术人员,都投身到合理化建议活动中。
在帷幕灌浆初期,正常的水泥浆不起作用了,钻出的孔就像无底洞一样,吃浆量惊人的大。后来发现地下水的流速远远超出了我们的预期,泥浆倒下去就被水流冲走了,自然就发挥不了泥浆本来的凝结作用。虽然难题出来了,但是他们都不怕,在“五比一创”的思想激励下,方法、建议也都跟着出来了,你一条,我一条,一条比一条更合理、更科学。有人说改灌沙浆,有人却说沙浆照样不起作用,在经过多次的试验之后,终于在水泥浆里加入了粉煤灰和水玻璃速凝剂的新材料后,问题得到了解决,创出了意想不到的效果。黑龙江项目部加强管理,在机(班)组之间开展劳动竞赛,经过评比,四机组被评为“环保、安全、文明施工”先进机组,三机组被评为“安全第一、进度最快”机组,并予与奖励。西山、龙头石等项目部都发来稿件,报道开展“五比一创”劳动竞赛情况。此项活动已在四公司各项目上普遍开展,并取得很好成效。
物资科是这次竞赛活动的一大亮点,这个部门以五个女工为主,一个兼职吊车司机,今年四、五月份正值四公司各工地开工的高峰时期,她们承担着为各工地采购物资、装运和加工设备等重要工作,她们加强管理、精打细算、吃苦耐劳,在两个月时间里装、卸车40多辆,转运物资近1000吨,最多一天装、卸车5辆,只吃了一顿盒饭,她们不怕麻烦,货比三家,买了质优价廉的轻轨和租赁价格便宜的吊车,同时购买大型卷管自己加工成接头管,仅此为集体节约资金十余万元。她们坚持高标准,追求高水平,在“五比一创”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 小湾项目部“五比一创”劳动竞赛活动搞得有声有色,他们每个月月底都要给机组、后勤等小组打分,评出先进班组,并给予表扬和奖励。三个月以来,在“五比一创”劳动竞赛活动的影响下,在齐心和谐的氛围下,员工们的干劲更足了,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有了显著地提高。五月份之前,机组每月的工程进度是1500米,自开展“五比一创”劳动竞赛活动以后,工程进度月月攀高,屡创新记录。
由于小湾抗力体灌浆工程的施工技术难度大,国内没有前例,尤其是我们承担的左岸,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给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提供了机遇,有压力,才有动力。要大胆设想,勇于尝试,挑战难点,这才是基础人的工作作风。此次工程要求的灌浆压力最高达到6.0mpa,致使灌浆时经常卡不住塞,针对这一情况,一机组认真研究对策,在技术人员帮助下,也对设备做出一番革新。就是把目前水压塞换成机械塞,膨胀胶球增加到6――8个,另外在塞上加一个反想丝杠,灵活的顶在洞内的360度墙上,有效地杜绝了脱塞现象的发生。自项目部“五比一创”劳动竞赛活动开展以来,捷报频传,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业主组织的大安全检查和工作考核中,均名列榜首,屡次得到业主的表扬和称赞。每月完成量由原来的3000.0m,上升到目前的6000.0m。在实施劳动竞赛活动的三个月中,项目部实现了在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上的巨大跨越,取得了效益和质量的双丰收。
小湾项目部将以“五比一创”劳动竞赛活动为一个新的起跑点,再接再励,勇创新高,在接下来的竞赛活动中, 认清自身缺点,不断完善自己,充分发挥特长,大力弘扬基础人特别能吃苦,敢打硬仗的优良传统,以坚定有力,锲而不舍的精神,继续完成后续工程,为公司的全面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五比一创”劳动竞赛活动在四公司全面展开,在广大员工的积极参与和努力拼搏下,取得了良好的收益,我们将以此为弃机,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建功立业,为企业争信誉、创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