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申请出差补助(汇总14篇)

时间:2024-09-19 作者:笔舞

离婚申请书是一种正式文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要求进行撰写。如果您正在撰写一份低保申请书,以下是一些建议和范文供您参考。

热门申请出差补助(汇总14篇)篇一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完善差旅费报销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各种交通工具费及附加费用、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三条 公司员工出差实行差旅费“定额包干、超标准自负”的报销原则;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包干费用的住宿费的计算天数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执行(如1月11日至1月18日出差只能算18-11=7天),在出差完毕后凭出差单及报销发票进行报销.

第四条 公司员工出差分别按以下定额标准报销差旅费。

注:

4.1.4、所有因公需报销交通费用的员工,必须在交通票据背面注明事由及往返地点(票据正面已注明了往返地点的除外)。

4.2、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

4.3、市内交通及生活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天

4.3.1、生活补助当天返回按一天补助,次日返回补助一天半。

第五条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员工只能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进行报销。员工外出参加培训或驾驶员外派等情况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六条 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按此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出差途中,经批准可绕道回家探亲,其绕道车船费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后全部自付,在家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住宿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八条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必须与出差时间、地点、途经路线一致,绕道、到不属出差地、借出差旅游、办私事的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生活补助费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出国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条公司因经营需要临时聘用外部人员(简称临聘人员)发生出差事项的,如临聘工资中不含出差费用的,可参照上述公司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以上差旅费报销均需提供有效发票。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加强差旅费的财务管理,各级审核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事项以及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出差人数、次数、天数、路线。对不合理出差现象,公司有权拒绝报销出差费用。

本制度从2015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安徽省迅雷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1日

热门申请出差补助(汇总14篇)篇二

本人自20xx年9月份从兰州到新疆出差,公司规定出差人员补助每天50元,电话补助每月100元。补助:6050元,电补共400元。

由于业务关系本人于20xx年1月6日才到兰州,公司财务给以不能跨年报账为由,不予报销,请问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讨还。谢谢!

姓名:xxx。

电话:

热门申请出差补助(汇总14篇)篇三

上午十一点钟左右,李咏峰刚要去汽车研究院去看看,却接到龙海涛打来电话,要求请示工作。

等龙海涛来后,他先向李咏峰汇报了工作,说了最近汽车界内的新动态,说自己对目前国内外汽车产业形势的理解。

李咏峰问道:“mit上个月研发出来的新的纳米蓄电技术产业化前景怎么样?”

龙海涛答:“我问了柴瀛,他也在美国了解也一下,说结果可能有偏差,他自己也在实验室里按他们的原理实验了一下,根本做不出来。”

李咏峰不置可否是点了点头,问道:“纳米蓄电技术到底怎么样呢?国内有哪几家做得多一些的?”

“挺热的,863和973都有好几个纳米蓄电技术在打擂台,中科院系统有厂家,几个清华、西安电子科技大、中山大学,嗯,有好几家研究课题,我感觉重复性挺大的。长安、通用、一汽、广汽也都跃跃欲试。不过,咱们纪院长对这个不热心,认为门槛有些高,并说在理论上没有太大创新的情况下,不可能有太大的进展,目前我们缺乏这方面的人才团队,不宜跟风。”

纪彦光多次提出了这个意思,洪原与辛传明也认为,如果这一技术发展到了产业化阶段,有国内外这么多的研发小组,凭借利捷的研发实力,引进来优化也不是难事。

李咏峰也同意他们的看法,只让龙海涛随时跟踪,并让郭、柴在美国接触这些前沿。

龙海涛汇报完后,提出自己希望到外地去考察一下,“李总,我在咱们总部有几个月了没出去了,想出差半个月左右,到各地实地考察一下汽车产业的形势。”

李咏峰点了点头,道:“这样也好,你部门里的工作不要落下。”

“是,部门里就我和李兴梁两个人,他工作也很努力,我在外面也会定期指导他的。”

李咏峰点头了点头:“你不但要熟悉外面的市场情况,还要了解一下北京的政策趋势,这样吧,杨凤池这两天在广州。你先去广州,顺便与他见一面,让他安排两天你北京的行程。”

龙海涛笑道:“我本来做了一个行程安排,看来要改动了。”

“好吧,你去准备吧。”

“嗯,我去弄个出差申请表,一会请李总签个字。”

“好,那我等你一会,快去吧。”

等过了十几分钟,龙海涛又拿了一份出差申请表回来。李咏峰随便看了一眼,便签了字。

龙海涛说了声“李总再见”,就退了出去。他刚给李咏峰关上门,觉察到一个女孩从身后走近,他一回头,见是有些腼腆的方雪樱。

方雪樱笑着向他点了点头:“龙部长你好。”

龙海涛见她一身月白色雪纺裙,仿佛一朵梨花,远远地似乎就能嗅到淡雅的幽香。他略一失神,随即笑道:“雪樱啊,今天好漂亮啊。”

方雪樱不答,只含意示意了一下,来到李咏峰的办公室门口,轻敲了两下。

龙海涛只得向回走去,等他觉察到方雪樱进了李咏峰的房间,又忍不住回过头去张望一下。他想,自己手下只有李兴梁一个,自己工作虽然很有意义,但也挺辛苦的。按说自己可以申请再配一个助手,最好是……如果能把方雪樱调到自己部门……他想了一下,摇了摇头,迈步回去了。

方雪樱进了办公室,见李咏峰露出一丝惊讶,便笑道:“李总,这是你要求的彩色打印机的使用成本评估报告。”

这些工作本是钱健民送来的',却由方雪樱送了来。

李咏峰接过来看了一下,笑道:“这和商家推销的宣传材料说得差不多嘛。”

“我看了一下,还是惠普的品牌好一些,不过国产连先牌的价格更低,这两款质量介绍上差不多。但连先公司说对我们大企业还有特殊的对口服务。”

李咏峰看上面提供了四种类型三家企业的彩色打印机与黑白打印机的比较。他也没有仔细看,便说道:“那就买连先公司的这款lx398吧。”李咏峰说着,接过采购报告签了字。

方雪樱接过来文件,看了看李咏峰的签字,迟疑了一下,问道:“咏峰,昨天中午……”

“嗯?”

“你没有事吧。”

李咏峰知她问起了昨天自己挨打的事情,看她关切的表情,也不好说什么,笑道:“没有什么,我还能跟老太太一般见识吗?”

方雪樱欣慰地点了一下头,她想邀请李咏峰一起晚宴,但无论如何也说不出口。李咏峰看她有些不自然,笑道:“谢谢关心,我没有事的。”

方雪樱觉得李咏峰似乎看到了自己内心所想,面庞有些发热,她知道今天已经不再适宜了,便告辞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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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申请出差补助(汇总14篇)篇四

5、 项目当地招聘人员餐补:到外地进行全天拓展、派单、营销等团 队工作可报销午餐,如当晚加班则报销晚餐。餐费标准按《差旅费支出管理规定》执行,报销仅限于我方自费的情况。 以上说明如有不详之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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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申请出差补助(汇总14篇)篇五

五、出差主要内容及地点:

第一站、烟台环海市场:19号早上6点左右到达,市场不算大货源不多,3斤左右的黑鱼12.5元一斤,一共了解三家水产商户,根其中一家做了深入沟通了解,当地黑鱼很少,他们的货源主要是南京方向通过大客发到烟台,他是根据市场须求量发货,他说了南京货源充足,我们也简单谈了一下来的目的,也说出合作意向,他同意我们合作的规格和要求,也能保证货源和质量,双方都留联系电话,8点离开市场,打车去长途汽车站。

第二站,山东省安丘市(地区市)已是中午12点过,在车站大体了解了一下当地情况、当地主要产大葱、元葱、蒜、生姜、然后怱怱离开长途汽车站去黑鱼养殖基地。

第三站;安丘市赵戈镇峡山水库,到达时间下午1点左右,通过当地一个姓田的黑鱼经济人介绍,峡山水库是国家自然保护生态区、黑鱼养殖基地因它而形成,黑鱼养基殖地上万亩,年产黑鱼20000万斤左右,它主要销售广东、南京、天津、辽宁的营口等地,货源比较充足,也是山东最大的黑鱼养殖基地之一,山东人说话嚎爽健谈,说了很多黑鱼方面的知识,包括全国各地发货途中黑鱼换水等等,说的很详细,同时也得到更多的黑鱼信息和行情,在交谈中说明了我们去得目的,通过我们的谈话,他也很原意和我们长期合作,保证我们的规格和质量要求,就是费用较高,现在行情3斤以上单价13.5元1斤,2斤左右11.5元1斤、包塘大小一起9.5元1斤,我们谈到下午3点多他才开车送我们到车站。

第四站;山东淮坊市,到达时间下午4点左右,本来安排看看淮坊市场、考虑到已是下午没有考查的价值后,就买车票回烟台,于当天晚上11.30座船返回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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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申请出差补助(汇总14篇)篇六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住宿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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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申请出差补助(汇总14篇)篇七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工作,严控出差纪律,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出差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三、出差审批程序。

3.2 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出差申请表》的,返回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如未补办或补办未获批准的,按旷工处理,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四、出差后需履行的手续

4.2 员工出差须按时返回,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须电话提前请示主管领导。出差返回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未补办或补办未获批准的,按旷工处理,费用自行承担。

五、差旅费预借、报销手续

5.3 员工出差返回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5.4 办理差旅费预借、报销手续时,公司本着“前帐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如出差员工账务未清,无特殊情况不得办理新借款手续。

5.5员工差旅费预借标准,由部门经理估算签批。

六、差旅费审批权限

6.1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1000元以下,由部门经理审批,财务部领取;

6.2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超过1000元,由部门经理审批,报董事长助理审批,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领取。

七、差旅费标准

员工出差交通费报销标准

经理审核-董事长助理审批-总经理签批方可报销。

7.2 如果因特殊情况出差需要乘坐飞机需公司总经理批准方 可乘坐。

按全额补助标准给予补贴,如出差当天未住宿的,给予50元餐补。

7.4如两人同行,取高标准人员补助执行报销,另外一人补贴50元。

八、出差交通费标准管理

8.2普通员工出差乘坐火车,连续乘坐超过8小时或过夜超过6小时的,可购买火车硬卧票。

8.3普通员工出差确需乘坐飞机或火车硬卧或以上的,须填写《情况说明书》,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乘坐软卧或飞机,否则按本次到达目的地的火车硬座票价给予报销。

8.4部门经理出差,需乘坐火车,若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或过夜超过6小时的,可申请7折以下机票。

九、出差住宿费管理

无特殊原因,住宿费超标部分一律自理。

十、出差市内交通费管理

10.2财务部在核准出差交通费时,往返车站、机场等交通费实报实销,不受限额限制。

十一、出差补助管理

11.1员工出差经批准报销招待费的,当日餐费不再报销;

11.2 参加由本公司或代理商承担全部费用的会议及培训、学习,不享受公司出差补助。

十二、出差纪律

12.1 员工出差须严格遵守公司出差纪律,积极主动完成公司安排的出差任务;

12.3员工出差,须严格按照《出差申请表》中批准的地点、路线执行,若确需改变,须请示部门经理或公司分管领导。凡因私改道,经核实后按事假处理,绕道交通费、住宿费自理。

十三、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目的

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各部门的报销程序及规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现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使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报销原则

1、公私分明原则: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私发生的费用严禁报销。

2、明责分摊原则:根据出差的目的、事由而发生费用由所属各单位或部门(独立核算)承担。

3、高效间从原则:原则上要一人多差,减少随从。

出差实施细则

第一条:出差前3日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 所需资金等必填项目,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申请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

第二条: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经财务部审核,主管财务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返回后7日内填《费用报销单》,并结清备用金。未于7日内报销者,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于扣回,等报销时再核付。

第三条:出差期间,因工作或是其他原因需要延时的应及时请示,不得解雇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延时期间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公司住宿,伙食报销标准,见表:

1、 出差人员住宿费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凭住宿发票按实报销,高出标准部分原则上自理。

如遇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应在报销单据上注明超标事由,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按照费用报销程序审批后,财务部予以报销。

2、 两位以上同性别员工前往同一地点出差,原则上须来人同住一间房间,住宿标准按

照高级别者为准,同住人员不报销住宿费。

3、

实报销。会议及培训未统一安排伙食及交通的,按照补助标准执行,超过会议安排天数的住宿及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5、 陪同上级部门及业务单位有关人员外出办公,经主管领导批示后,按照核定标准执

行。

交通报销标准

1. 出差时,应根据出差地的远近及业务的紧急程度选择安全、省时、舒适、经济的交通

工具(凭车票报销)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需乘火车软卧、火车d字头车次或飞机时,须先申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座,(上级领导同意乘坐时飞机票最高不得超过7折,超过时按7折报销),未经批准按同程火车硬卧报销。 2. 超过六小时坐同车次硬座者,按其硬座票面价的50%奖励给个人。 3.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长途汽车票据报销,车票与住宿发票时间必须吻合。

4. 出差人员带公车出差及到外地参加会议,学习、参观、培训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附则

1、本制度中所有报销项目均需凭发票等票据报销。

2、本制度涉及费用的报销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初审,由出纳部进行复审,对于费用的超标部分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超制须提交书面报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热门申请出差补助(汇总14篇)篇八

部门、各分公司:

为统一规范公司差旅费开支标准,保障出差人员工作、生活需要,本着简化流程、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差旅费开支标准和管理暂行办法》,对原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补贴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20xx年修改版)》印发给各部门、各分公司,请大家遵照执行。

*公司。

20xx年12月31日。

热门申请出差补助(汇总14篇)篇九

公司机关、办事处、各项目部:根据局建七财[]28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建七局职工差旅费、探亲路费等费用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着勤俭节约、高效办事原则,特制定如下办法:一、适用范围:公司正式职工因公出差,离开岗位所在地在单程累计超过10个小时。二、标准:(1)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20元;(2)住勤伙食补助费:住勤期间按实际住宿天数计发(凭住宿发票),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5元,特殊地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沿海城市)每人每天补助30元。(3)经工程局、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批准,职工脱产外出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班时间在三个月的非学历学习,其住勤补助按自然天数每人每天10元补助。2三、下列情况不适用途中伙食费补助及住勤补助费范围:(1)乘坐飞机出行的,不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2)有招待费发票的,不能说明招待对象的,不报销住勤伙食补助费;(3)工程局召开的党代会、职代会、工作会、团代会、述职会、培训会等,凡是局统一安排就餐或离开局的其他地区有会务组统一安排就餐的,与会人员回本单位只报销往返差旅费及途中伙食费补助,不报销住勤伙食补助费。(4)公出人员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填报住勤伙食补助费。(5)出差地点在家庭所在的,不享用住勤伙食补助费,只享用途中伙食补助费。(6)到公司办事处及项目部出差,凡有条件住宿,只享用途中伙食补助费。四、出差单程或双程时间在10小时内,且确需要用餐的,经审核,每人每顿途中伙食费补助10元。本办法自4月12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财务劳资部、综合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0xx年四月十二日。

热门申请出差补助(汇总14篇)篇十

很多公司的员工出差,对于出差都有一定的补助,但员工出差补助有不同的制度,以下整理的的范本,仅供参考。

为规范公司各项费用支出,提高员工的办事效率,使公司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差的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书面说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及计划所需资金,经部门经理同意,分管领导批准,最后将出差申请或出差计划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出差。

2、经批准后的出差人员(只允许部分新来人员)可向公司申请预借差旅费,并应在借款事由中注明出差地点及天数等事项,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借款手续。

3、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就出差事项完成情况,向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时由财务部结合本办法核对相关的出差记录及*****费用明细。

4、出差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差旅费包干标准和有效出差单据,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费用开支报销办法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凡与原出差申请中所注明事项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差旅费补助标准

1、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伙食、通讯等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2、对差旅费补助实行按出差地区和人员级别分别制定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地区

级别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及以下

副总级住宿:200元/人 天住宿:150元/人 天住宿:100元/人 天

餐补:25元/人 天

话费:按照当月话费的90%给予报销

经理级住宿:120元/人 天住宿:85元/人 天

餐补:25元/人 天

话费:按照当月话费的`90%给予报销

业务推广人员

一级住宿:30元/人 天

餐补:25元

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二级住宿:40元/人 天

餐补:25元

每月10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级住宿:50元/人 天

餐补:25元

每月1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四级住宿:60元/人 天

餐补:25元

全年2400元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五级住宿:70元/人 天

餐补:25元

全年3600元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3、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7时之间(可乘坐硬卧标准)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购买硬卧车票乘车的不再享受住宿补贴。凡符合乘硬卧标准而实际乘硬座出差(除乘坐动车组和软卧外)出差,按照实际车票报销,住宿、餐补照常享受。

4、两人及以上人员共同出差的,按照本人出差住宿补贴标准的80%给予报销(原则上由一人集中报销);异性两人同时出差同一目的地,按照每人享受实际住宿补贴标准执行;集体出差人员的相应餐补照常享受。

5、外出参加会议期间,组会方提供食宿的,相应的公司餐补和住宿补贴不再享受;只提供就餐不提供住宿的会议,出差人员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只提供住宿不提供就餐的会议,出差人员就餐补贴照常享受;食宿均不提供的会议,就餐与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同时,参会期间的会务费必须提供正规的*****具实报销。

6、对于公司委派的学习、培训、工作等需要长期驻外的人员,经领导批准据实报销。

7、外聘顾问或讲课老师出差发生住宿、就餐费用按照正规*****实报实销;公司技术部市场服务或其它外出出差补贴参照业务推广人员住宿就餐补贴标准执行;所有岗位当天往返,仅享受餐补,一律不享受住宿补贴。

8、出差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部门经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9、其它特殊人员或特殊岗位出差办理公司业务或其它重要工作,相应的出差报销,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酌情处理。

三、其它规定

1、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出差人员须保留完整车(船)票作为报销依据,据实报销。部门经理签字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非出差过程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2、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销时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依照财务管理制度中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3、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目的地为石家庄地区以外的地区)当日往返,餐补按每天25元执行,不享住宿补贴;司机单独出差一天以上并需要住宿的,按每日55元(餐补25元,住宿30元)补贴标准执行。有同车随行人员且职务在市场经理以上岗位的,不再享受住宿补贴;同车随行人员在市场经理以下岗位按照本人出差补贴标准的80%给予报销(原则上由一人集中报销)。司机出差话费补贴按照每月30元执行。

4、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5、出差借款,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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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申请出差补助(汇总14篇)篇十一

1、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明确工作任务。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路线,出差目的,预计天数和预借差旅费数额,经直接上级主管审批,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款项支取。

2、出差人员完成任务返回后,10日内必须报账(以车船票或有关票证时间为准),差旅费原则上一次一结算,确因工作任务紧急,五日内必须再次外出者,最多不得超过两次一结算所需时间。逾期报销不再享受出差补助。出差人员报账同时,结清预借差旅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假借出差机会,私自侵占或挪用公-款。形成欠款二个月以上者,按10%年利率计收利息,并在发工资时扣除全部收入抵冲欠款,触犯法律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3、出差人员住宿标准(元)及报销比例:

超出应报销金额的部分,公司承担70%予以报销。财务拒绝一切领导特殊签批手续。

4、司机随同领导住宿的,住宿费用由该领导统一报销,住宿发票上要注明“包含司机”字样。

5、司机报销出车费用必须附有每次出车派车单;来回行驶超过140公里,按公里数计算,每公里补助0.05元,140公里以内不享受此补助;每月定额电话费用50元。

6、出差人员一次出差多处住宿者,住宿费可以平均计算。但必须出具各处住宿凭证。

7、乘坐火车、从晚8点至次日晨7点在火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12小时的可以购硬卧车票。

8、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职能机构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可以乘坐飞机无须审批。其他人员工作需要,4折以下无须批准,4折以上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职能机构负责人批准报销。

9、严禁出差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游山玩水,如发现绕道或私自停留其费用全部自理,并视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10、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必须附有会议通知,会议费含有伙食补助、住宿费的,与会人员不准报出差补助费及住宿费。

11、订票费报销20元,十一、春节期间报销30元。

12、工程部项目开发人员连续差期20天以内,电话费不得超过100 元,公交及出租费不得超过200 元。

13、线束售后人员、质量部现场服务人员和常驻物流人员,每月

电话费不得超过100元,公交费100元。

14、费用报销单中的费用项目需按明细详细填写,不能只填总额,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财务部单据粘贴要求执行,否则不予审核报销。

15、出差生活及交通报销标准:

每人可以报销生活补助费30元/天,可以累计;交通费用按工作计划,但不超过20元/天,可以累计。

16、销售人员话费控制:

业务员:平均每人300元/月,每半年报一次电话费,要求不能因话费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或出现公司联系不上的现象,且报账发票上姓名必须与报销人姓名一致;办事处固定电话350元/月(上网100元/月、传真100元/月、市话150元/月,可以合并计算)。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差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达到节约高效的目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销原则

1、公私分明原则: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私发生的费用严禁报销。

2、明责分摊原则:根据出差的目的、事由而发生费用由所属各单位或部门(独立核算)承担。

3、高效间从原则:原则上要一人多差,减少随从。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总部、核心层及紧密层各单位;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二、出差实施细则

第四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3日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审核。

未于7日内报销者,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五条:出差期间,因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延时的应及时请示,不得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延时期间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出差返回后,3日内向派遣负责人汇报情况。 第七条:出差费用分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补助费。

三、出差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第八条:住宿费、伙食费报销标准:

1、出差人员住宿费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凭住宿发票按实报销,高出标准部分原则上自理。如属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应在报销单据上注明超标事由,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按费用报销程序审批后,财务部门给予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给予免费部分,不得报销费用。 3、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期间,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凭会议通知或学习证明,据实报销。会议及培训未统一安排伙食及交通的,按照补助标准执行,超过会议安排天数的住宿及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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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陪同上级部门及业务单位有关人员外出办公,经主管领导批示后,按照核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交通费报销标准:

1、外出办公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董事长(集团总部)、总裁(核心层各单位)、单位负责人(紧密层各单位)事先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2、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在工作范围内注明详实理由,经负责人同意签批后,财务部门审核后给予报销。

3、出差人员乘坐的火车票、轮船票、长途汽车票据实报销,车、船票与住宿发票时间必须吻合。

4、出差人员带公车出差及到外地参加会议、学习、参观、培训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补助费报销标准:

1、乘车补助标准:出差人员连续乘车8小时及以上的或夜间乘车6小时及以上的,给予20元补贴;出差人员连续乘车24小时及以上的,给予40元补贴;出差人员连续乘车36小时及以上的,给予60元补贴。

2、司机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出差除执行一般管理人员食宿标准外,

考虑其工作特殊性,增发行车补贴。省内地区出差每次补加30元,省外地区出差每次补加50元。所在部门要对出差人员的往返时间做好记录,按实际出差天数计算差旅费。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费用标准和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需提出书面申请,做出出差预算,经董事长批示后实施。出国人员在规定住宿标准之内,凭有效票据列支费用报销。其它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在预算范围内报销。如有特殊情况,费用超出预算的,超出部分需写明事由,由董事长批示后方可报销。

四、其他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返回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 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出差申请单

热门申请出差补助(汇总14篇)篇十二

公司机关、办事处、各项目部:根据局建七财[20xx]28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建七局职工差旅费、探亲路费等费用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着勤俭节约、高效办事原则,特制定如下办法:

公司正式职工因公出差,离开岗位所在地在单程累计超过10个小时。

(1)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20元;

(2)住勤伙食补助费:住勤期间按实际住宿天数计发(凭住宿发票),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5元,特殊地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沿海城市)每人每天补助30元。

(3)经工程局、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批准,职工脱产外出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班时间在三个月的`非学历学习,其住勤补助按自然天数每人每天10元补助。

(1)乘坐飞机出行的,不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

(2)有招待费发票的,不能说明招待对象的,不报销住勤伙食补助费;

(3)工程局召开的党代会、职代会、工作会、团代会、述职会、培训会等,凡是局统一安排就餐或离开局的其他地区有会务组统一安排就餐的,与会人员回本单位只报销往返差旅费及途中伙食费补助,不报销住勤伙食补助费。

(4)公出人员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填报住勤伙食补助费。

(5)出差地点在家庭所在的,不享用住勤伙食补助费,只享用途中伙食补助费。

(6)到公司办事处及项目部出差,凡有条件住宿,只享用途中伙食补助费。四、出差单程或双程时间在10小时内,且确需要用餐的,经审核,每人每顿途中伙食费补助10元。本办法自20xx年4月12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财务劳资部、综合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0xx年四月十二日。

热门申请出差补助(汇总14篇)篇十三

很多公司的员工出差,对于出差都有一定的补助,但员工出差补助有不同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

欢迎大家参考!

为规范公司各项费用支出,提高员工的办事效率,使公司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书面说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及计划所需资金,经部门经理同意,分管领导批准,最后将出差申请或出差计划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出差。

2、经批准后的出差人员(只允许部分新来人员)可向公司申请预借差旅费,并应在借款事由中注明出差地点及天数等事项,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借款手续。

3、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就出差事项完成情况,向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时由财务部结合本办法核对相关的出差记录及费用明细。

4、出差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差旅费包干标准和有效出差单据,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费用开支报销办法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凡与原出差申请中所注明事项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1、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伙食、通讯等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2、对差旅费补助实行按出差地区和人员级别分别制定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地区。

级别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及以下。

副总级住宿:200元/人天住宿:1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

餐补:25元/人天。

话费:按照当月话费的90%给予报销。

经理级住宿:120元/人天住宿:85元/人天。

餐补:25元/人天。

话费:按照当月话费的90%给予报销。

业务推广人员。

一级住宿:3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二级住宿:4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10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级住宿:5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1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四级住宿:60元/人天。

餐补:25元。

全年2400元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五级住宿:70元/人天。

餐补:25元。

全年3600元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3、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7时之间(可乘坐硬卧标准)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购买硬卧车票乘车的不再享受住宿补贴。凡符合乘硬卧标准而实际乘硬座出差(除乘坐动车组和软卧外)出差,按照实际车票报销,住宿、餐补照常享受。

4、两人及以上人员共同出差的,按照本人出差住宿补贴标准的80%给予报销(原则上由一人集中报销);异性两人同时出差同一目的地,按照每人享受实际住宿补贴标准执行;集体出差人员的相应餐补照常享受。

5、外出参加会议期间,组会方提供食宿的,相应的公司餐补和住宿补贴不再享受;只提供就餐不提供住宿的会议,出差人员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只提供住宿不提供就餐的会议,出差人员就餐补贴照常享受;食宿均不提供的会议,就餐与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同时,参会期间的会务费必须提供正规的具实报销。

6、对于公司委派的学习、培训、工作等需要长期驻外的人员,经领导批准据实报销。

7、外聘顾问或讲课老师出差发生住宿、就餐费用按照正规实报实销;公司技术部市场服务或其它外出出差补贴参照业务推广人员住宿就餐补贴标准执行;所有岗位当天往返,仅享受餐补,一律不享受住宿补贴。

8、出差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部门经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9、其它特殊人员或特殊岗位出差办理公司业务或其它重要工作,相应的出差报销,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酌情处理。

1、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出差人员须保留完整车(船)票作为报销依据,据实报销。部门经理签字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非出差过程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2、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销时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依照财务管理制度中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3、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目的地为石家庄地区以外的地区)当日往返,餐补按每天25元执行,不享住宿补贴;司机单独出差一天以上并需要住宿的,按每日55元(餐补25元,住宿30元)补贴标准执行。有同车随行人员且职务在市场经理以上岗位的,不再享受住宿补贴;同车随行人员在市场经理以下岗位按照本人出差补贴标准的80%给予报销(原则上由一人集中报销)。司机出差话费补贴按照每月30元执行。

4、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5、出差借款,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

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

建议书。

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热门申请出差补助(汇总14篇)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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