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2023年体坛明星最大的代言合同大全篇一
明星广告效应
1、引起注意,快速产生市场效应
采用明星广告策略,对于广告商家来说,可借助明星良好的公众形象,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来有效提升产品的档次塑造企业及产品,使其具有和明星一样的良好形象。好的明星广告可利用明星本身所具有的特质,使商品带上其独特的品质、格调、地位和威望,这是其他类型广告策略难以在短时间内到达的美誉。明星的知名度、公信度和美誉度是与他所做的广告的产品或企业相对应的,企业只有真正找准了明星的价值,这样的明星广告才有可能真正发挥明星广告的效应。
3、昭示企业实力,提高品牌信任度
明星广告代言的风险
1、对明星代言人的选择判断风险
利用明星广告代言,所选择的明星个性/形象必须与品牌及产品的个性/形象高度一致。但是人们对明星个性/形象的判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没有在目标顾客中进行客观严密的调查,受决策者的个人喜好等非理性因素影响,企业往往对明星的个性/形象做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
善用广告策划的养生堂首次利用李英爱明星代言就很有问题,养生堂认为李英爱个人代表着“美丽、善良,优雅如茶”,但是大众认知的李英爱是励志剧大长今中的“聪明,奋发,进取,不怕挫折”个性形象。影星不同于歌星/体育明星,其个性形象多数源于荧幕,难道“聪明,奋发,进取,不怕挫折”的大长今能代表者农夫茶的品牌个性?活泼、搞笑的娱乐明星何炅(虽然其另一身份是大学教师,但是几个人知?)代言e百分学习机,这明显与学习机产品本身隐含的“认真、刻苦,学习至上”的本质属性相违背,有几个望子成龙的父母愿意买?连深度熟悉品牌/广告运作的养生堂都错误的判断选择明星代言人,至于国内一般的连自己产品的品牌个性都不清晰甚至没有定位的公司,所犯的选择判断则更多。
2、明星的知名度(人气)风险
与明星知名度风险相伴随是“人气”移植风险――能否将明星的“人气”成功的移植到产品上,顾客提起明星就马上联想到其代言的产品/品牌?现在因为明星分行业代言的惯例(核心是为了多赚钱),李宇春代言“神舟电脑,可口可乐„”一女嫁七夫,郭晶晶代言“喜之郎,麦当劳„”嫁五夫;刘翔代言“耐克,白沙,伊利„.”近十个品牌;有多少顾客能记住明星代言的如此混乱的产品?顾客的心智追求简单,本能抗拒混乱,结果顾客只记住了明星而记不住产品,厂家花了巨资却成了明星的“嫁衣”。
3、明星的道德风险
明星首先是普通人,具有不确定性,他/她们中许多人一定会“吃喝嫖赌,拈花惹草,聚众群殴,偷税漏税”等这样那样的品德问题;明星又不是普通人,是几乎没有私隐的社会公众人物,他/她们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问题,是许多媒体报道的热点明星代言,意味着明星与代言的产品成为“命运共同体”,一旦明星有媒体/公众认为的道德问题(可能是事实,也可能是谣传),“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企业就跟着倒霉。人们既然会爱屋及乌,同样会恨屋及乌。企业不得不为代言明星因个人道德事件等在公众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买单,没有任何可弥补的余地。
百事可乐曾邀请天王巨星迈克尔•杰克逊代言,借助其在年轻人群中巨大的感召力,百事树立起“新一代的选择”的品牌形象,但后来迈克尔深陷性丑闻和吸毒漩涡之中时,百事可乐不得不忍痛割爱。“绿得八宝粥”请英达、宋丹丹一家三口接拍广告,借此传达家庭的关爱与美满亲情,不料影视圈中堪称模范夫妻的英达、宋丹丹刚拍完该广告就高调离婚。一边是媒体对于英达、宋丹丹婚变而引发的明星家庭品德问题的广泛报道,一边却是家庭幸福广告画面,这种反讽广告足以把“绿得八宝粥”的品牌价值消耗得所剩无几。同样,tcl彩电因刘晓庆代言而声誉鹊起,同样因其偷税漏税入狱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严重影响了tcl的品牌形象。
4、明星的的事件风险
与明星的道德风险类似,围绕明星总会有各种各样的事件,如果是好事(慈善爱心帮助,义演等),自然会锦上添花;但是媒体更关心明星“出事”,大部分“八卦”明星新闻都以负面事件为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负面的明星形象也必然影响其代言产品/品牌的形象。赵薇的“军旗”事件经广泛报道后,其代言的夏新手机形象一落千丈,销量更直线下滑。
唐国强的“新兴医院”虚假广告事件,严重影响了他的“公正、权威”的社会形象,对他同时代言的家电、药业品牌而言,是一次不小的打击。
5、明星的健康风险
这是最不可控制的人生风险,明星一旦生病,其代言的“诉求健康”的保健品、药品的产品品质就会受到公众的严重质疑;一旦明星三长两短,意外去世,则对其代言的品牌而言,更是致命的打击。
去年,正当壮年的明星高秀敏,傅彪突然去世,所代言的仍在播放的补血颗粒,不粘锅广告就引起了很多消费者的质疑,认为这是对逝者的不尊重。企业不得其利,反而受害。
以上归纳的五大风险中,明星选择风险属企业可控风险,理论上可以化解,但现实中则因为选择判断中的非理性因素和创意的艰难性,很少有企业能够成功跨越;明星的知名度、道德、事件和健康风险系企业不可控风险,明星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体,其代言的企业没有理由也不可能对他们的人气、道德、健康等进行强制约束,一旦个体风险产生,企业的风险也同样不可避免。
三、代言策略
1、围绕品牌个性、产品定位选用代言人
(1)从传播的对象出发,企业在选明星的时候应该把目标消费群体的行为与心态作为重点。一切以目标受众群体为中心,能引起目标消费群体的共鸣与拥护。
(2)市场细分化:“分众时代”中,产品代言人也应细化,代言人细分。包括对性别、年龄、个性、国籍等的细分。不同地区有不同观念、消费模式、消费观念和经济文化背景以及审美方式。明星在不同的地区影响力也不同。
(3)品牌形象上:产品形象与代言人气质一致。品牌个性与代言人吻合是传播效果优化的关键。只有明星个性与品牌一致,个性准确对接,在传播识别中,才能有效强化产品及企业的独特位置。
2、利用可信度高的代言人
选择明星应注重明星自身的形象、亲和力、可信度、专业度、受欢迎程度等因素。
2023年体坛明星最大的代言合同大全篇二
(一) 权利与义务
(二) 相互宣传
1. 甲乙双方应在彼此站点追踪报道合作方的市场推广计划及相关营销活动。
2. 甲乙双方都认可的适当时间内,双方在彼此站点上开设专栏,撰写并宣传与合作对方商业行为有关的话题(具体合作项目另签协议) 3. 甲乙双方在有关internet专题的研讨会和金融、金融等行业的各种展览会上,互相帮助、共同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
4. 双方还可就其它深度合作方式进行进一步探讨。
(三)其他
1. 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2.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3. 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 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 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7. 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免费。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2023年体坛明星最大的代言合同大全篇三
有限公司和 先生/小姐(以下简称乙方),根据_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 立约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登记地为:
法人代表为: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 ,性别: ,国籍: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被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
本条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_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视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
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一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他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他事宜。
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其他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存在、产生或出现。
乙方同意为证明甲方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乙方自备有各种有效旅行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
乙方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他工作。
四、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合同内的其他责任外,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2、负责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工作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3、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由乙方自理。
4、向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5、向乙方提供因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准视工作情形,由甲乙双方具体商定。
6、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7、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8、负责办理乙方委托的其他合理合法的要求。
1、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2、了解及遵守甲方属下演员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甲方安排参加任何与乙方工作有关的制作会议、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活动等。
3、按甲方安排,在制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
4、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论日夜均能与乙方联络并发出通告。
5、遵守甲方与其他公司、私人或团体所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约和协议。
6、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条件,甲方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乙方争取合理补偿。
7、接受甲方认为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如歌唱、舞蹈、形体、表演、化妆及有关的专业培训,其费用由甲方支付,但由乙方自行报读的课程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8、负责办理甲方交办的其他合理事项。
五、乙方承诺承担下列义务:
乙方有绝对法定权利、年龄及自由与甲方订立及履行本合同。
乙方没有在此前及不会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
乙方获得任何与发展其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等事宜,乙方须以第一时间知会甲方,不得擅自或容许任何人为乙方接洽任何有关演艺事项的事宜。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与第三者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乙方应当经常保持身体健康,以应付演出事项的工作,不参加对身体或生命有危险或对人寿保险投保有影响的活动。
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及其子、母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
乙方确认甲方为其独家经纪人公司,甲方拥有安排、洽谈乙方演艺事业的决策权。
六、乙方报酬
1、上述收入的30%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于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甲方佣金。
2、上述收入的40%份额由乙方获取。
3、上述收入的30%用于乙方的服装、化妆、摄影机宣传广告费用,该笔款项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双方按比例分配的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收益包括:
1、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舞台表演、模特儿工作、电台、电视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介、创作及其他台前幕后工作。
2、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声音等权益收益。
3、在履行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
4、各项其他收益,但非合同预定范围产生的收益除外。
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收益支付时间:每半年支付一次。
乙方按条获得的收入超过甲方承诺的最低年薪酬,超出部分乙方应当依法纳税,因缴纳税费所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乙方负全部责任。
乙方保证并承诺不擅自或经第三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演出收入,若有任何第三者向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演艺收入,乙方承诺以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七、转让
经双方协商,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转让、授权甲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让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八、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一方故意或疏忽而不尽职责,违背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
一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列有关事项。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及工作地区。
九、违约
由于一方的损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由双方分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过失方应当赔偿无过失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不可抗力
由于伤残、战争、天灾人祸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是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旅行时,如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知会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本合同唯一全部关于甲乙双方于本合同涉及的事宜的协议、承诺,在此之前有任何形式的合约或承诺关于同样或相近事宜,甲乙双方确认及同意本合同由即日取代任何以往的合约或承诺。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十周年。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
十三、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_法律管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年体坛明星最大的代言合同大全篇四
本来,我昨天想跟你当面说这件事,可是,始终没找到机会,所以,只有在这里说了。
从你给我任了科员以后,我做到了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股长,完成他交代的工作(相信这一点你也看到了。),可是,让我不可思议的是,好几次,马局长却一直把我当股长使用(看来,是他没给我摆正位置。呵呵。)而过来直接给我交代需要决策的工作,如果是扫地打水这样的事情我会乐于去听从指挥的,可是股办工作的事情,我能直接作主么?我与主管局长之间隔着股长,就算我有能力作主,人家股长怎么办啊?设置股长是干什么的我是知道的。
老实说,起初我没有往心里去,可是,当昨天下午马局长又让我做培训公务员计划时,我真的想不通了。这样的事,我直接听他的.,做了,我就剥夺李股长的权力。长此以往,我和李股长之间必然出矛盾。如果不改变,局长和股长都会对我不满的。昨天,在我跟马局长说等李股长回来跟他商量吧。马局则一本正经地对我说,你就做吧,我说的还不行吗?再说以前的情况李也不清楚。看他不高兴,我当时没再跟他辩解,可是,我仍觉得这样安排是不妥当的。李股长不清楚的以前我负责的情况我有义务也有能力提供,就是涉及到我曾经管过的考评情况,常德利向我询问时我也是积极配合的,我当然不会不给李股长说吧?可是,让我这个做科员的直接越俎代庖去干股长的活儿,实在不太合适。这不是让我为难吗?当然,这个所谓的做计划的事情,如果是李股长交代我做,则是另外一回事情了。
是的,局长副局长股长,你们都是我的领导,谁的话我都该听,可是,毕竟还有个层次隶属问题吧?如果,主管局长直接给我安排工作,同时,我直接可以做股长的活儿,那么,划分股长和科员就没必要了。
马局长直接交代给我的工作事,起初,我都跟他平和地说还是找李股长吧,可马局长还是习惯直接跟我交代工作。在我为难犹豫时,显然他还表露出来我不服从他命令他不高兴的意思来。我跟你汇报这些,是想请你跟马局长说一下,今后,他有什么诸如决策类的工作还是直接跟李股长交代吧。跑腿学舌的事让我直接干我是不会不服从的。我实在是不想发生两面不够人的事情。我只求安静安心,不想费力不讨好地惹任何是非了。
所以,请你跟马局长好好解说一下吧。
谢谢。
2023年体坛明星最大的代言合同大全篇五
广告市场上,明星代言越来越成为大小品牌不约而同的选择。据美国学者谢尔曼(sherman)上世纪80年代末的统计,在美国电视广告中出现的人物,大约20%是名人,明星代言的费用占据了所有电视广告费用中的10%,并且这一比例正在迅速增长。据西班牙media-analizer市场调查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近10年来,西班牙的名人广告增长了400%。在我国,早在2006年上半年,央视一套晚黄金时间明星代言广告,占比即已高达80%以上,其中娱乐明星占总量的88%,其次是 体育、商界名人。
与此同时,有调查表明,我国有的公众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感觉“愤怒”。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并无明文,如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代言明星往往以道歉了事,至多会使其信誉遭受质疑,无需承担 法律 责任。简言之,在我国法上,明星代言广告长期无“规矩”。
那么,我国《食品安全法》这一规定究竟是不是“欺负明星”?连带责任的承担又是否属于“重责”呢?不妨先与国外相关立法作一粗略比较。可以说,在其他国家,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定要比我国严格得多。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对名人、明星做广告都设有严格而侧重的法律规矩。
在美国,作为政府管理广告的授权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为名人代言广告立下了明确规矩:广告词必须反映代言人真实的意见、想法和使用经验;代言人所声明的准确性必须得到广告商的证实;代言人在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部分的声明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如果广告中指出代言人使用该产品或服务,那么他必须是该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只有当该产品被使用者证实具有所述功效,并且代言人愿意坚持他在广告中所发的声明时,广告商才能继续使用该广告。可见,美国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要求极为严格,广告中的语言是广告主对其商品的明示担保,一旦发现违背担保,消费者可据此索赔。明星代言广告被看作“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查出不实,即会遭遇重罚。尽管说,美国演艺及体育明星充当代言人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严格的法律规矩面前,明星对代言广告却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代言行为多见于大众消费品和服务类产品(如化妆品或银行信用卡服务等)的广告中,而对美容产品、保健品及药物类广告的代言则多是敬而远之,宁可只做公司品牌形象代表,也不愿去代言广告。规矩如此严格,违法代言者注定遭遇“重责”。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甚至很有可能倾家荡产。比如,歌星帕特?布恩因在一则粉刺药霜广告中作了假证受到重罚;[1]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因为没有喝百事可乐饮料而受到惩罚,并被公众列为普遍讨厌的知名人物;影视剧演员菲德勒尔为一种 治疗 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的药物代言,被查出虚假代言后,不得不将150万美元的代言酬金上交给警察署,另被罚款5万美元,3年内被禁止参与拍摄任何媒介广告;[2]一个好莱坞演员也被证实没有使用代言的美容产品而被罚款50万美元。
在法国,基于欧洲人相对理性的消费观及注重品牌的消费意识,广告大都注重通过“创意”凸显产品或服务品质,很少去单纯指望代言明星制造人气。在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方面,当然也是非常严格的。立法不仅规定广告必须真实、禁止误导消费者,还规定不允许那些定期在有关电视新闻节目中露面的人用其形象或声音做广告。一旦有虚假代言,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遭遇牢狱之灾,一位电视主持人就曾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因此,法国明星不会随便接受代言广告。
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度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3]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广告自律审议机构给广告行为制定了系列“规矩”,从广告用语、受众、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产品作了严格限制。另一方面,鉴于有限的国内演艺市场,明星的资源占有空间较为紧张,明星之间的竞争激烈,从而也使他们谨慎对待代言广告的行为,不会随便对产品质量和效果作出保证。此外,代言广告的明星也十分重视自律,保证他们不涉足虚假广告。因此,在韩国,虚假广告的问题很少发生。
在西班牙,尽管明星代言广告增长迅速,且60%的西班牙人承认,看广告时会受到名人效应影响。但西班牙人成熟的消费心理、广告内容的严格审查制度以及商家的自律意识及良好实践,为预防虚假代言广告的滋生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机制。西班牙人不会盲目购买明星代言的产品,有调查显示,76%的西班牙人认为广告上明星太多反而不会带来很好的效果。广告商特别注意广告内容,发布之前进行认真审查。商家也十分重视自律,各大饮食连锁 企业 曾与^v^签署自律协议,杜绝不利于儿童健康的广告宣传,尤其是可能引起儿童肥胖症的食品广告,且不能邀请明星、名人为这类食品代言广告。
在加拿大,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亦非常严格。《广告标准准则》第七条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禁止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加拿大广告标准协会从1972年起实行广告预审制,即对将要播发的广告进行预审,颁发播发许可证以及提供相关咨询的有偿服务。显然,对明星代言的严格义务性规定及完善的法律责任安排,有利于避免明星代言带来的种种麻烦。
在瑞典,规范和制约明星代言广告者,主要是广告法律条文、自律规范和舆论监督等。广告法对所宣传的产品质量和标准有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产品推广作出了种种规定和限制,对食品、药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产品更是有许多补充条款。广告行业协会会长皮亚?布里克尔说,名人、明星代言产品,就是将其名誉和代言的产品捆绑在一起。代言的产品一旦出现问题,自然 而然地会成为公众抱怨和指责的对象,有的甚至连自己的正业也会受到影响。
在智利,消费者法对广告和虚假广告有着明确的定义。法律规定,如果某种产品的成分及其比例、产品价格及付款方式、质保方式等不符合广告内容,其广告都属于虚假广告。此外,广告中的用语和表达方式都必须明确,且内容是可以被证实的。例如,使用“质量有保证”这类用语,必须说明在何种条件下质量有保证。如果有谁通过大众传媒发布了虚假广告,广告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对消费者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可被处以6万美元的罚款。消费者有权将虚假广告告上法庭,法庭有权终止虚假广告的传播,而且可以要求做广告者自掏腰包发布“纠正广告”以“消除不良影响”。[4] 在日本,虚假代言面临失业风险。日本明星做广告的酬金十分高,所以这也决定了只有大企业才能请得起。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明星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不但要向社会公开道歉,还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问题,那么广告主也会因为担心自己产品形象受到损害,而立即停止有关广告的张贴与播放。在日本,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者必须要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他们常常以泪洗面,可能不再会有商家找其代言,怕影响自己的产品销售,也可能很长时间找不到片约,对其今后的事业将影响很大。
世界其他国家也对明星代言广告作出相应规定。比如英国负责电视广告监督的“独立电视委员会”对医药广告文字的规定有36条50多款,涵盖医药、治疗、保健、营养和食品添加剂五大类,规定广告中不准出现社会名人包括体育和娱乐界名人对产品的褒奖。[5]在德国,广告法作为竞争法的一部分,要求“广告不得误导大众”。
不难看出,上述国家对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大致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明星代言广告的义务性规定明确而严格。即明星代言广告必须“求真务实”,强调实际使用、切实受益、真实感受,在一些特殊产品中,还会对明星代言行为作出特别的义务性规定;二是广告审查制度预防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即采用严格的广告审批或预审制,从程序和制度上保障商业广告的真实性;三是健全而侧重的法律责任。即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管是否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均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而不只是道歉、民事赔偿,也不只是行政罚款。因此,国外明星对产品代言非常慎重,不仅考虑自身利益与前途,更要考虑代言产品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销售、消费者用后的效果以及对消费者后期的服务。显然,这更体现了代言明星的浓郁法律意识及强烈社会责任感,也许基于此种认识上的差异,国外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没有国内这般泛滥。
《食品安全法》的“宽松规矩”
一是该条规定尽管首次确立明星代言责任,但基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所限,代言产品仅限于食品,即在现行法制环境下,尚未从整体上确立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实际上,明星代言广告的产品和服务种类多样,食品只是其中一类。与明星代言广告的实践相比,该条立法远远不足以约束明星代言行为。
二是该条规定并非只针对明星、名人而言,而是针对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单就个人来说,不管是明星名人还是普通个人,凡是“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平等地“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易言之,本条规定并非只针对明星、名人的特殊规定。尽管广告实践中明星代言越来越普遍,也陆续出现了一些代言纠纷,立法者不可能熟视无睹,但从立法意图和技术上说,并非有意与明星作对,而仅仅是对《广告法》只规定团体责任之立法缺陷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法律欺负明星”一说显然不成立。退而论之,即便立法在个人中专门列出明星、名人,也实属正常,毕竟立法是现实的要求,而代言广告的现实恰是明星代言铺天盖地,且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作出特别规定已被国外立法证明。
三是该条规定适用的广告仅限于“虚假广告”,尚未就所有广告中明星、名人的代言制定规矩。从立法技术上来说,要规制明星代言行为,不能仅限于虚假广告。当然,说明这一问题,恐怕要对“虚假广告”进行界定。美国邦贸易委员会对虚假广告的定义是:凡是广告的表述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实质性特点的均属欺骗性广告。作出实现不了的承诺或者故意不把完整的信息告诉公众的也视为虚假广告。应该说,美国的这一定义赋予了虚假广告较为宽广的涵义。但从有关国家对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规矩”来看,即便广告中的产品无瑕疵或效果好,未“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但只要代言人没有实际使用,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从适用范围角度观察,我国《食品安全法》对明星代言所立“规矩”实如蜻蜓点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