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能源管理的原理 合同能源管理(优质10篇)

时间:2023-09-22 作者:FS文字使者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能源管理的原理篇一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合同双方

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2.2项目内容: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减少电费支出,减少维护费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改善环境的目的。同时也为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作出了企业的一份贡献。

3、项目期限

2.1本合同期限为,自始,至。本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应先支付项目合同总额的20%(人民币元)给乙方,作为设备()的保证金。收到甲方保证金此合同生效。

2.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自始,至。

2.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4、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根据项目设计方案乙方对项目组织实施安装,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设计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5天,试运行其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5、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预计为,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5.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乙方分享%的节能效益,甲方分享%的节能效益。

5.3每年测试一次节电效果。当节电率不超过或不低于确定的节电率的5%时,分享数额不变;当超过或低于确定的节电率5%时,调整分享期。

5.4节能效益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自每个月后的1-7日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5.1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数额届满。甲方付给乙方的保证金可作为尾款冲抵。

(b)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到乙方合同规定的开户行账号,不得以任何现金形式支付给任何人。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6、甲方责任:

6.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

6.2提供乙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提供真实与准确的节能对比数据。

6.3维护节电设备()使之不受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否则其修理或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

6.4甲方应当按节电设备()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节电设备(),非质量瑕疵导致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责任:

7.1乙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货时提供该批产品的认证书,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乙方保证产品使用寿命年,效益分享期内,节能设备()的维修、零部件更换由乙方负责。

7.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好甲方所订购的节电设备。

7.3负责节电设备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8、所有权

8.1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乙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8.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给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8.3设备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同时移交设备的技术资料。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9.1.2甲方连续三次不能向乙方按时支付应分享的款项,乙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将全部节电设备撤走,并不退回甲方的保证金和前期已支付的款项。

9.2乙方违约:

9.2.1乙方应按期交货并安装完毕节电设备,逾期每日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9.2.2若因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实,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能源管理的原理篇二

合同能源管理可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项目证券化。

1.节能量保证型

业主投资。

服务商向业主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业主业主

2.节能效益分享型

服务商投资或共同投资。

服务商对项目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服务商+业主业主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服务商投资。

业主与服务商签订托管合同,约定能源费用,定期向服务商付费。

服务商对大楼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营管理,盈亏自负。

项目合同结束后,服务商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服务商业主

4.融资租赁型

租赁公司投资。

融资公司购买服务商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业主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

服务商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 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租赁公司业主

5.项目证券化

服务商投资。

服务商与业主签订分享型合同。

服务商将分享型合同出售给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将项目证券化(如债券)出售给投资者。

服务商获得资金后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服务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给各个投资人。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产权归属合同期内合同到期后

投资人业主

此模式与常规模式差异在于:常规模式是向银行或投资机构进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贸易融资,产权归服务商所有。

而此模式是将合同进行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

是服务商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后,客户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改造的费用。

合同期后,客户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

2.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

是一种面向市场的节能投资新机制

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投资方式

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项目

能够帮助企业排除节能项目的资金和技术障碍

3.业务流程

与用能单位接触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进行初步接触,了解用能单位的经营现状和用能系统运行情况。

向用能单位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节能技术解决方案、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用能单位带来的效益等。

向用能单位指出系统具有节能潜力,解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有关问题,初步确定改造意向。

节能诊断

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评价,测定企业当前能耗水平,通过对能耗水平的测定。

此阶段esco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公司的专业人员对用户的能源状况进行测算,对所提的节能改造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

改造方案设计

在节能诊断的基础上,由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使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以充分了解节能改造效果。

谈判与签署

在节能诊断和改造方案基础上,esco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

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sco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一般3-)esco分享项目大部分的经济效益,小部分的经济效益留给用户。

待合同期满,esco不再和用户分享经济效益,所有经济效益全部归用户。

项目投资

合同签定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实际实施阶段。

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其费用由esco支付。

全过程服务

合同签署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设计、项目融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测量与验证、人员培训、节能效果保证等全过程服务。

培训

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esco还将负责培训用户的相关人员,以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及保养、维护改造中所提供的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

在合同期内,设备或系统的维修由esco负责,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能耗基准、节能量监测

改造工程完工前后,esco与用户共同按照合同约定测试、验证方案对项目能耗基准和节能量、节能率等相关指标进行实际监测,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节能量确认。

节能量作为双方效益分享主要依据。

效益分享

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节能诊断、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esco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sco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

用户将节能效益中应由esco分享的部分按月或季支付给esco。

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以后,esco把项目交给用户,用户即拥有项目所有权。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esco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性

es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2.整合性

节能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一揽子专业化节能服务;es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s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s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对于客户来说,es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3.多赢性

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s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

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s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pc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

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潜力。

4.风险性

es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s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

可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

ep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分析和管理

真诚合作:项目实施成功是esco与客户双方共同的目标,客户的利益是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即可得到优良的节能设备和长期的节能和环境效益,esco则要从项目成功中赚得利润。

许多案例证明,双方的真诚合作是最重要的,esco在项目全过程中进行优质服务,客户在项目全过程中密切配合是项目成功保障。

经济风险防范:为了达到esco与客户双赢的目的,esco需要客户帮助防范经济风险。

客户要向esco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产品营销与发展前景、可供选择的担保和抵押措施等方面的详实情况,以建立和增强esco投资的信心;esco要以诚信精神对待客户,并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最终达到客户获得节能效益,赚得利润。

技术风险防范:项目是否成功与改造方案的确定和节能技术与配套设备的选型直接相关,也与原始运行状况和耗能情况关系密切。

esco要在客户的坦诚帮助下,弄清原始运行和耗能情况,并在专家指导下选好改造方案和所有技术与配套设备。

这是防范技术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项目成功的基础。

但是凡事有两面,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端。

第一,我国的emco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希望国家支持节能的有关基金也能划出一部分经费用于提高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emco节能项目的投资和融资能力。

第二,投资方无法按时按量的回收节能投资款,由于种种原因,投资方经常无法按时按量的收回投资节能分享款,导致投资方现金流短缺无法进行正常业务。

第三,在甲乙双方商务谈判中,甲方(被投资方)总是在想着乙方(投资方)到底多挣了多少钱,就不想投资方为此要承担多少风险。

第四,同质化竞争严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实是很好做的。

只要买了这些节能产品,谁都可以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关键就要看谁肯出低价,谁和客户的关系过硬。

在这样的背景下,低品质、同质化的竞争加剧。

最终对于整个节能产业也带来了损害,限制了节能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向客户销售一系列的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为商务与技术,50%为金融把控能力。

由于一般工程、产品企业缺乏金融人才,对“投资与融资”并不关注。

因此,当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做多了以后就会影响到公司资金占用,负债率上升,财务报表变的难看等问题。

相关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合同能源管理的原理篇三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根据国办发[20xx]25号,财政部财建[20xx]249号,国家发改委[20xx]9号令之精神,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友好协商,并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节约能耗提供科学管理服务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的前提条件及目的

一、乙方拥有自主(授权许可)专利知识产权的多功能节能设备,具有安全、环保、节能,性能稳定,操作简便等优点。并已在多个省分得到推广应用,节能效果明显,性能非常稳定,受到使用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认可。

二、甲方确有节能减排和改造目前高耗能燃烧设备的意愿。解决目前使用的燃烧设备综合利用率低、运行费用高、换煤除渣不方便等弊端。

三、通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节能产品和科学管理服务,达到甲方即能避免一次性投资过大,又能实现长期降低能源消耗、节约成本开支、满足环保、安全、可靠、稳定、便利要求等利好目的。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及服务方式

一、本服务项目内容为:乙方为甲方现有使用燃煤及其他能源的设备、设施进行科学改造设计,提供优质节能环保的产品,编制合理的管理方案,达到甲方实现节能减排降低成本的要求。

二、服务方式为:由乙方采用承包方式,无偿提供节能产品进行设备更换,科学运行管理。乙方收取的承包服务费用标准,低于甲方现有能源消耗成本和其他运行费用。

三、双方确认:甲方目前耗能及运行成本为:

1、 进餐全年耗能成本人民币(大写):

2、证照及设备年检年审人民币(大写):

3、设备维修、人员工资所需人民币(大写): 合计费用人民币(大写):

四、乙方服务承包期为 年 月 日起算至 年 月 日止。乙方的承包服务费用为每年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乙方承诺的服务工作内容及责任:

一、为甲方编制节能计划方案及设计图纸;

二、为甲方提供优质节能产品,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清单。本项目乙方提供的产品价值约人民币(大写): 元。设备使用寿命为壹拾贰年。

三、为甲方安装调试上述节能产品、设备,并承诺该产品可降低能耗50%左右,每年可节约成本 左右。

四、乙方保证满足甲方所需的食堂内所用开水、热水,蒸饭、炒菜早餐燃烧时间在75分钟,中晚餐各60分等功能钟以内的燃料需求。

五、乙方负责承包期内的设备维修、保养及安全正常运行,承担所需费用,并负责产品设备的一切安全事故。

六、乙方负责燃料成本开支费用。甲方提供燃料仓库并上锁保管。

七、除收取服务费外,乙方不另收其他费用。承包期满后,设备无偿转让给甲方。

八、由于甲方所在地政府原因而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如当地煤改、禁煤等政策)的,甲方需正常支付合同期内的年承包服务费,但要扣除燃料费用。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

一、出具开餐人员数量计划和食堂内所需开水、热水、蒸饭、蒸包点、炒菜等用量确认书,并在确认书上盖章。

二、负责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土建费用及主体外的管道及配件费用,包括开、热水箱的保温或者更换的费用、抽油烟罩、排烟(油烟和煤烟)等。

三、负责提供220v电源,电源控制柜接至离机组1米内,自来水管接至炉具安装位臵,与设备相关的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负责对设备实施保管,不得有人为损坏或被人偷盗。负责要求操作人员按操作说明书使用操作。对所装水龙头三个月外如有损坏、应由甲方更换,其它设备人为损坏、被盗或者操作不当,对设备造成损坏,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烧煤工人由乙方负责指定或者委托甲方聘用,但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如工人工资,不低于1000元/月,并提供生活和住宿等)。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安排,承担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六、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有效设计文件、产品清单予以认可,对乙方提供安装的产品,及时组织验收认可。

七、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按量给付乙方承包服务费。

第五条 特别约定

一、在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产品设备,在服务承包期内,产品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服务承包期满并在承包服务费全部付清后,产品设备无偿转让给甲方,所有权归甲方。

二、本合同乙方所设计的科学节能方案及其节能指标,是在甲方确认的现有能源消耗和出具的人员数量及其使用功能规模的基础上编制设计的,如果甲方超员、用量规模无节制或燃料(含其他能源)涨价,致使乙方承诺的节能指标下降,责任不在乙方,甲方仍应按合同支付乙方承包服务费。且应按增加的开餐人员数量及增加和涨价费用,增加支付乙方服务费。本合同签订时乙方确认的相关数据见附件。

三、服务费中包含科技服务费、产品设备货款、燃料费用、设备维修费用及其他乙方开支费用,但不包括甲方操作人员工资,税费甲方自理。

第六条 服务费给付方式

一、第一年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以后各年如遇人数增加量,能源价格上涨等因素,甲方应增付所需费用(具体文案另行确定)。

第一阶段于设备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第一年服务费的80%,即人民币(大写): 。

第二阶段付第一年服务费的20%,即人民币(大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以后每年的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每年付款时间为每期开学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年服务费的50%即人民币(大写): 。

三、款项只能通过转帐形式(转帐支票、电汇、银行汇票)付到乙方指定帐户,对通过其它方式支付的款项乙方不予认可,所造成的法律、经济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确认支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服务费,每延付一日,按日千分之一支付乙方违约金。甲方延期给付服务费超过一个月的,乙方可自行拆除所提供的产品设备,其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除应全部支付乙方服务费外,还应按乙方提供产品、设备清单价格支付所有价款。

三、乙方未按合同提供服务或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拒付乙方服务费。

四、乙方如果不不能按时提供燃料,每误餐一次,罚款 元外,还应免费向用餐学生提供当餐方便面一盒。

五、违约补救:一方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守约方可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此而增加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和其他合理开支费用,均应向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 其他:

一、本合同附件包括:

1、乙方提供产品设备清单:

2、本合同签订确认的开餐人数、能源价格表。上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名后生效。全部服务费清结后失效。

三、执行本合同中出现本合同未尽事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四、发生争议不能协商一致时,按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 方: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合同能源管理的原理篇四

三、节能效益计算:

甲乙双方同时指派专人,对项目双方光源数量、功率进行测量,依据测量结果确定节能率,双方签字确认,依据双方确认的《公共照明灯具测量及替换数量记录确认表》结合最终改造数量计算节能效益。如果甲方的用电状况发生变更,双方可重新确认、签字、执行。

四、设备归属:

合同期限内,照明设备所有权属乙方所有,合同期限届满且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后,乙方将照明设施无偿转让甲方。合约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引起的更换,乙方应补足本合同签订时提供的数量。

五、乙方承诺:

1、乙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对节有灯实行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合同期后的维修,双方另签订保修合同。

2、节能灯发生故障时,乙方保证在得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3、节能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和节能数据测量完毕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之日为计费起始时间。

4、负责公司产品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5、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六、甲方承诺:

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2、甲乙双方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增减灯具或更换节能灯造成损失的,全部由责任方承担。

3、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弄虚作假,恶意隐瞒合作内容,如一方发生弄虚作假,恶意隐瞒,须承担合同总额50%的违约赔偿金。

4、在任意单方面违背上述协议条款,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合同签字生效后,在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反悔不履行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预计节能量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6、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的全部应分享款项,若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该款项的,甲方应补偿该差额部分。

合同能源管理的原理篇五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1、节电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1.1设备的改进。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1.2设备的改动。甲、乙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1.3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也不可以委托他人拆除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1.4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本合同项下的节电设备经双方出具试运行正常文件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11.5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1.6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超过10天停止运行,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限。

12、对节电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内,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3、节电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3.1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3.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14、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4.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4.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4.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4.4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5、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5.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5.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5.3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6、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6.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都是无效的。

16.2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者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甲方同意。

17、侵权和赔偿

17.1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乙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7.2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甲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7.3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8、保密条款

18.1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18.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9、不可抗力

内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19.2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应终止合同。

19.3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免除不能履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19.4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0、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20.1调解

(a)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20.2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附件b:节能量的确认

附件c:节能效益的计算

21.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21.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1.4甲、乙双方用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用书面方式。

21.6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21.7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开户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开户名:

合同能源管理的原理篇六

伴随着人类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能源消耗的日益增加,由此带来的地区环境和全球环境急剧变化,其中,由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

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来源于人类大量的迅速增长的矿物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的消耗。

各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节约和充分利用能源成为首先加以考虑的问题。

作为高耗能企业,能源成本已经占到企业总成本相当大的比重,如何降低能耗费用,如何开源节流,也已成为各个企业积极探索的问题之一。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项目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的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esco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

1997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陆中国。

相关部门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

运行几年来,3个示范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项目的内部收益率都在30%以上。

项目一期示范的节能新机制获得很好的效果,即以盈利为目的的3家示范emco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技改项目很受用能企业的欢迎;所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99%以上成功,获得了较大的节能效果、温室气体co2减排效果和其它环境效益。

鉴于此,国家发改委与世界银行共同决定启动项目二期。

2003年11月13日,项目二期正式启动。

在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世行项目部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专门成立了一个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服务公司成长的行业协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

合同能源管理的原理篇七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在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概括地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三、发展前景

国务院办公厅4月2日转发了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将采取资金补贴、税收、会计和金融四方面措施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

《意见》同时明确,到,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

到,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合同能源管理能有效地刺激企业节能减排的动力,因此在市场化运作、管理都逊色很多的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领域,会得到很大的运用,预计20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同比增长36%。

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对于节能服务产业的估算,节能市场总规模大约4000亿,未来发展空间非常巨大。

合同能源管理的原理篇八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则

甲方:

乙方:

方订立本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共同遵守。

1.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内容:乙方提供节能项目节能解决方案和设计方案,并提供相关产品,

数量包括路灯、高秆灯、隧道灯等总数约 盏(以实际改造数量为准)。

1.3项目目的

1.3.1 乙方投资实施节能项目,达到甲方节能减排的目的;

1.3.2 开源节流、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环境。

1.3.3 通过节能项目实施获得的节能收益,甲、乙双方共同分享。

2.投资与收益

出具与该项目相关必要的书面确认文件协助乙方顺利融资。

能收益。收益分享期满后,节能项目设备所有权即归甲方所有。

2.3节能收益包括:项目实施直接降低的能耗费用、节能效益收益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a。

2.4节能项目的预期年节能收益为a。

3.项目实施

3.1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收悉后十个工

定地点交由甲方验收。

3.2 甲方负责办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许可、项目报备等手续,乙方给予协助,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图纸等。

3.3 在节能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乙方编制的设计方案,由乙方协助负责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指导,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4. 项目验收

4.1 本项目采用分路段分批次验收的方式,甲方根据项目设备的运行情况,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报告。

4.2 如甲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验收或出具验收报告,则节能项目试运行一个月后即视为验收合格。

4.3 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节能减排专项奖励或补贴等事宜,获得的奖励或补贴按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划归乙方所有。

第二部分 节能收益确定、回收及项目融资担保

5.节能收益的确定

5.1节能率的确定

依据甲方现有道路照明状况,乙方提供节能照明设计方案,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率双方认定为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能源结构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以验收合格双方确定的固定节能率或节能量作为节能收益额的计算依据。

5.2能耗量的检测

甲方保证项目无其他外接用电设备的前提下,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对各期能耗量有异议的,甲乙双方应重新确认或以节能项目实施地的省级节能检测中心检测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合同履行期间甲方的能源结构等确需调整的,甲方应提前6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且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调整相关的节能数据。

5.3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新增照明设备的,新增部分能耗不计入本合同项下的能耗统计当中。若甲方新增由乙方提供的照明设备之情形,则由甲乙双方重新调整相关的基准线数据。

6.节能收益的回收

6.1 节能收益的支付

节能收益每个月结算一次。甲方应在项目验收合格次月起,于每个月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向乙方付款一次,直至分享收益期限届满。

6.2 节能收益的逾期支付责任

甲方无故延迟付款超过十五日以上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时止,同时甲方按9.1条承担违约责任。

6.3 节能收益付款担保

为保障乙方节能项目投资收益顺利回收,甲方需在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提供支付保证担保,用于担保乙方在收益分享期间的节能收益能按时回收,担保额以乙方在节能收益期内可获得的预期节能收益总额为限。

1) 甲方提供支付信用担保;

2) 甲方提供无设置他项权利资产质押的还款保证;

3) 甲方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还款保证。

6.4 节能收益分享期结束后,甲方付清乙方全部款项的,节能项目设备所有权及节能系统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付清乙方节能收益款的,乙方仍保留该节能项目设备及节能系统所有权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且在此过程中节能项目设备及节能系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5 甲方以票据结算或乙方认可的其它结算方式支付节能收益款。

7.节能项目的回购、买断、融资及担保

本合同履行期间,节能项目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7.1节能项目的回购

甲方愿回购乙方未来节能收益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回购后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部项目资料。

7.2节能项目的买断

节能收益期内,在保证甲方节能收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第三方可买断节能项目乙方未来的收益权,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买断的相关事宜。

7.3节能项目的融资

所有,在保证甲方节能项目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甲方同意给予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部分 权利与义务

8.节能项目执行期内双方权利义务

8.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委派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管理人员时,将其基本情况(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务等)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接洽。

3)甲方对方案、设计等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函件通知乙方。

4)节能项目实施前,原系统的任何问题与乙方无关;实施过程中,若原系统设备出现问题且非乙方原因所致,则由甲方负责处理。

5)施工期间,甲方提供场地便于乙方存放相关设备、材料、配件等,并派员看管;如有遗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按第4款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及时提供安装完成的确认文件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7)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按6.3条款提供乙方节能收益的支付担保。

8)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规程对照明节能系统进行操作。

9)发现与本项目相关的系统、设备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并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

10)如乙方相关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11)允许乙方以本项目的节能设备及乙方的预期节能收益对外担保、融资及实施金融租赁业务,但不得影响甲方对节能设备的使用,否则乙方需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2)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甲方应对本项目全部设计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13)对于乙方符合合同约定的资产抵押、融资及金融租赁等,应给予配合并签订相关文件等。

8.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委派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指导人员时,将其基本情况(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务等)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接洽。

2)根据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设备进行采购、指导安装调试及服务。

3)负责项目设计、项目融资、项目投资、项目采购、项目指导、项目监测、项目培训等服务。

4)在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双方协商确认后的项目设计方案提交给甲方。

5)需乙方答复的函信、会议纪要等,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乙方同意。

6)确保节能项目正常运行,达到预期节能目标。

7)根据国家有关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交付和调试服务。

8)按第4款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及时提供完整的验收文件。

9)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服务,确保甲方操作人员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10)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设备移交甲方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11)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12)定期派人检查、监管和记录项目的运行情况,并定期汇总给甲方。

13)乙方承诺对节能设备提供终身维修保养服务。保修期内由乙方承担维修保养费用,保修期结束后由甲方承担维修保养费用。

9.合同解除、变更、终止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9.1提前解除合同

9.1.1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及赔偿乙方其他损失,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10%

其它损失=剩余分享收益期内乙方所应获得的预期节能收益的总额

因甲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乙方依法定及约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甲方按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1.2乙方应根据双方协商确认后的书面要求和期限进行节能项目的设计和设备供应。甲方在书面确认期限开始后的二个月内,无故不能进行节能项目施工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9.2合同的变更、终止、转让

9.2.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9.2.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终止合同,但因此造成乙方投入的成本损失应由双方共同分担。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9.2.3本合同签字之后满六个月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一方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4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在结清全部应付款后,可以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9.2.5甲方因合并、重组、升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所有设备与系统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范围。

第四部分 节能系统的改进及停止运行

10.节能项目的改进及相关设备的拆除、损坏

10.1 系统及设备的改进

乙方在不降低服务标准及不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提高经济效益,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就项目设备进行技术改进。

10.2系统及设备的拆除

除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技术改进、升级所需,否则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节能项目的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对方按本合同第9.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10.3系统及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本合同开始履行后,且乙方节能收益甲方还没支付完前,如设备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如果非乙方原因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可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0.4系统及设备的意外损坏

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则由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责任。

10.5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意外事故致使节能设备损坏需维修的,维修期超过十天以上的,则将因维修而停止使用的时限,作为乙方收益分享期的相应顺延。

11.节能设备的改造和新增

11.1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改造(如移除、更换和增加等)。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科学技术的发展,乙方为提高节能效率而对设备进行改造,甲方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1.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新增其它照明节能项目的,应优先交给乙方完成,以利于节能设备充分发挥整体节能优势。新增加项目的节能收益原则上按本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

12.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更新

12.1如照明设备运行时发生影响安全情形的,可以临时决定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节能系统及节能设备,但应书面通知乙方。除非紧急情况,甲方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停止运行的时限相应顺延为乙方的分享收益期。

12.2在分享收益期满前,甲方停止经营的,节能设备不能作为甲方的清算财产。

12.3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可停止关闭或拆除设备。

第五部分 乙方的服务保障

13.乙方的服务标准

13.1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交付设备和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收益。对甲方提出且在本合同项下的合理要求,乙方应给予考虑;保持与甲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节能项目的指导安装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3.2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服务期为与效益分享期相同,且免费维修,但人为损坏的除外。保修期间,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工程技术人员赶到维修现场,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晚于48小时内到场维修。

13.3项目执行期满后,乙方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

13.4乙方为甲方提供终身免费的照明节能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

第六部分 违约责任

14.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4.1甲方的基本违约责任

14.1.1在本合同生效后至节能项目验收、移交甲方运行之前,非因乙方原因,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预期节能收益总额40%的违约金。

14.1.2甲方逾期付款时需支付应付款项20%的违约金。

14.1.3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延长分享节能收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收益和损失得以全部弥补;

3)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14.2乙方的基本违约责任

14.2.1在本合同生效后、节能项目验收移交甲方运行之前,非因甲方原因,如果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节能收益总额40%的违约金。

14.2.2在保修期内,乙方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能及时、完整地履行节能设备和工程的维护、保养、改进义务,导致节能设备和工程不能正常运行,则乙方构成违约。

14.2.3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按乙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付款期限;

2)减少分享节能收益的数额,直至甲方的损失得以全部弥补;

3)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甲方按合同规定应得的节能收益总额、设备系统恢复到节能改造前相应状况所需的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费用。

乙方的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的

15.其它违约责任

15.1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无法履约而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就本项目投入的全部成本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

15.2在违约引发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

第七部分 其它条款

16.保密

16.l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第三方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但按法律、法规规定并应有权国家机关的要求予以披露的除外。

16.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6.3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此义务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消灭或免除,直至乙方上述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16.4本项目的节能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图纸等关键性技术信息,只限于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分公司、子公司等其它关联企业的照明节能改造项目中。

17.保险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可以投保与项目有关的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财产保险投保数额应不少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乙方为保险受益人。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已含税费用。

19.不可抗力

19.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除自行承担己方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1.施工约定 甲乙双方就项目施工选择如下第 1 项约定:

1)、项目由甲方自行施工,乙方提供技术指导;

2)、项目交由具施工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施工,乙方提供技术指导;

3)、项目由乙方自行施工或转包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施工。

施工安全由施工方负责。

22.其它约定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附件a:《项目方案书》

2) 附件b:《

21.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附件规定为准。

21.3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发出,一方通讯方式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传真自发出时视为收到,电子邮件自到达对方指定邮箱时即视为收到,邮件自特快专递寄出五日后即视为收到,一方未在函件约定时间内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函件内容。

21.4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21.5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文本壹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伍份。 21.6其他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补充事项:(无)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ial:

开户行:

账号: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ial: 开户行: 账号: 签定时间: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签定地点:

附件a:led路灯emc节能改造项目方案书 (见附件a: excel表)

附件b:led路灯emc节能改造效益分享表

(见附件b: excel表)

合同能源管理的原理篇九

推广能源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提升能源利用率,实现节能减排和可持续性发展,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支持和利于发展的市场环境是基础,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技术和水平的提高,才是最终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关键。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领域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融资难

融资难是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营中遇到的最大障碍。

合同能源管理尤其是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的市场机制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但由于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许多能源托管节能项目一般在投入五到十年之间才会有回报,在节能服务公司已经投入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后,后续要进行投入新的项目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又是新生的技术型企业,谷底资产、信用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

同时,国内节能行业市场和节能资金市场也存在着信息脱节,私人投资者、商业投资机构不了解节能项目的可盈利性和节能市场的潜力,对节能投资的潜在风险心存顾虑,也致使节能项目的融资十分困难。

这都导致了节能服务公司自我积累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较弱,制约了节能产业化发展进程。

节能服务公司虽然以盈利为目的,但同时也有很大的公益性质,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政府应对节能公司予以多方支持,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为帮助节能服务公司解决融资难题,需完善节能融资服务机制。

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面向资本市场,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介。

推动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融资、用户诚信风险担保、项目保险担保等金融支持。

推进金融机构运用节能收益权质押、能效融资、节能贷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中介咨询机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评估服务等。

2、部分节能服务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

我国自成立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以来,相继成立了许多节能服务企业。

但由于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节能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良莠不齐,很多公司并不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实力和竞争力。

有些公司规模偏小,人员综合素质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产品技术含量低,深入、持续的研发能力不强;有些公司没有自主产品,缺乏核心竞争技术,开拓市场更多地依靠关系和各自的客户资源条件;有些公司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过短暂的“辉煌”之后,所拥有的技术渐渐过时,后续研发跟不上,公司也因此随之难以运行下去。

我国的节能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存在着专业性不强的缺陷。

节能公司给企业提供的往往不是自己研发的专利技术,而是采用一些社会上集散的技术。

一些节能服务公司由于节能技术不成熟或是因为对节能技术缺乏了解,使得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是否能达到预期效果以及是否会影响企业正常运作产生担心。

事实上,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节能效果数据,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理论测算得到的,但在具体的工况上实施和运行的时候,节能效果未必显著。

同时,有的企业在专业性程度不高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宣传下购买节能产品和实施节能项目后,如果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则会在整个行业甚至在社会上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这也是目前我国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尽快建立起针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评价体系。

对于申请加入节能服务行业的企业应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提高节能服务产业的进入门槛;对于运作中的节能服务企业应建立起信用档案,对这些企业已承担节能项目的.实施水平与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要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要通报整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者,应吊销其营运资格。

另外,节能技术应用专业人才的匮乏也是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面临的一个问题,节能服务的涵盖面很广,涉及建筑、设备、经济、融资、法律、营销、管理等多方面,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推广时间较短,目前还缺乏一只具备严谨性的、技术型的、管理型的、服务型的专业人才队伍。

3、合同能源管理与现行制度仍然存在矛盾

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与我国现行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矛盾,比如说与财务制度、税收制度之间的矛盾。

政府机关、公共建筑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而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节能项目的进入却有着政策壁垒,不利于节能服务项目推广。

例如,一家工厂类企业生产用锅炉每年消耗标准煤10万吨,引入节能服务煤耗可以降至6万吨,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无法将省下来的采购4万吨煤的资金作为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

由此不仅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回收,而且这些耗能单位也缺少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的积极性。

同时,现行税收制度还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纳税负担过重。

据了解,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采购,为客户选择节能设备。

然而税务部门通常把节能服务公司视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它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因此把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

由此,税务部门就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税负较重。

为解决节能服务中的这一矛盾,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财务运作,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加强对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贯,贯彻落实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的原理篇十

大型能耗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能单位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技术风险,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esco提供的设备。

2)节能效率高,emc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5%-40%,甚至可超过50%。

3)改善客户现金流,客户借助esco实施节能服务,可以改善现金流量,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4)使客户管理更科学,客户借助emc实施节能服务,可以获得专业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

5)提升客户竞争力,客户实施节能改进后,减少了用能成本支出,提高了产品竞争力。

同时还因为节约了能源,改善了环境品质,建立了绿色企业形象,从而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6)节能更专业,由于esco是全面负责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所以能够比一般技术机构提供更专业、更系统的节能技术和解决方案。

7)节能有保证,esco可向用户承诺节能量,保证客户可以在项目实施后即刻实现能源利用成本下降。

8)投资回收短,emc项目投资额较大,但投资回收期短。

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投资回收期平均为1~3年。

9)市场机制及双赢结果,esco为客户承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在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才与客户一起分享节能成果,而取得双赢的效果。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的优势主要如下:

1)补贴力度大。

按照中央财政每吨煤补贴240 元,地方财政补贴60 元的.标准。

补贴力度相当于标准煤煤价(960元)的30%,补贴力度大。

2)补贴范围广。

按照要求,工业节能在500 吨- 10000 吨/年既可以获得补贴,而其他节能形式下线可以放宽到100 吨/年,补贴范围非常广。

而且,从行业来看,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

3)直接补贴节能效果。

按照要求,将直接补贴节能量,而非设备采购量,和节能效果直接挂钩,这种节能补贴的优点是样子工程、形象工程无法遁形,真正的有效益的节能项目才受益,鼓励行业健康发展。

4)补贴节能服务领域。

由于补贴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撬棒,补贴直接落实到节能服务公司,对大力拓展节能服务公司的市场认知度和盈利能力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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