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法律谈判实践报告(案例13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薇儿最热法律谈判实践报告(案例13篇)

实践报告是对一段实际操作和实践活动的总结与概括,是对所取得的成果与经验进行记录和反思的一种书面材料。小编特地整理了一些实践报告的经典范文,供大家阅读和借鉴。

最热法律谈判实践报告(案例13篇)篇一

xxxx年暑假,我有幸参加了xx大学法学院组织的“法律乡村行”社会实践活动。目的是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以期用我们所学的知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群众,为他们答疑解惑,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此次社会实践的实践地是xxxx市xx绥县。在具体的活进行当中,小组成员选择了在xx绥县城以及岜盆乡和渠离镇等几个有代表的乡镇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调查。

在这一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我对法律在农村的宣传状况及其现实的实用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我们依然可以在农村遇到不少关于法律的问题,其中很多正是我国普法特别是农村普法盲区。为此组员之间交换过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就是农村普法调查的意义所在。在我国,人口占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真正懂法的少,能用法敢用法的更少;少数精通某一类法律知识的农民,却是因为长期诉讼而不得不加以学习用以维护切身利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畸形的发展和进步。在如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大潮中,依法治国在农村仿佛还是空荡荡的口号。在此,我想有必要谈谈自己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所思所想,希望能为法制建设尽一点点微薄之力。

首先,就法律的实用性这一点来说,我所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在xx绥县城发普法传单时,我们分发的是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群众大多乐意接受新的知识并为亲戚朋友传递法律知识。但我们同样面临着不解和拒绝,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缺乏合理的实用性。例如,就婚姻法来说,有的群众认为自己已经结婚惑离婚就用不上婚姻法了,更有甚者认为只有离婚才用得上婚姻法,因此他们抵触我们的普法宣传。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宣传对农民群众是不到位的,至少是缺乏实用性的,以至他们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就如上所说的婚姻法问题,很多农民群众或许就不了解家庭暴力,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家庭矛盾,威胁社会和谐的细胞。这种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宣传的缺失惑缺乏,无疑是农村普法过程中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其次,是关于法律宣传方面的问题。黄赌毒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但我们在渠离镇的集市上却很容易的发现很多农民群众显然沉迷于xx的现象,而且没有任何人加以阻止或取缔。这不由得让我们产生疑虑和忧患,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是不争的事实,但精神文明的滞后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无疑将衍生一系列农村问题,进而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同样的情况我们在xx绥县城也曾遇到过,一对夫妇向我们咨询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言语中透露,夫妇俩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可惜却因赌博导致感情破裂,最终走向婚姻的失败。试想如果农村法律宣传及时、到位,这种情况又如何会屡屡出现。

第三,是农民群众在看待法律的态度方面的问题。农村作为一个特定的区域,特殊的地理和人文条件下,孕育出了一套自己的潜规则。淳朴热情却又相对缺乏知识的农民群众一旦相信某些人或事对他们有利或值得去干,他们便会给以衷心的支持和拥戴。相反他们便会产生抵触的情绪,并且在农民群众中扩散开来。这也许就是农村地区老大难问题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吧!在岜盆乡,我们遇到一位前来咨询的老大爷,向我们咨询土地纠纷问题。看得出老大爷很无奈也很无助。老大爷似乎并不满意我们给他解释的法理知识,摇着头说这就是中国社会的弊病所在,认为这应该就是官官相互的结果。在他看来自己翻阅了各种法律条文之后,法院的不予立案理由纯属无稽之谈。看着老人家无助的眼神,听着他对时效的问题的不解和追问,我们隐隐意识到老大爷对法律的信心几乎已经丧失。交流的互动中,他曾多次提到希望我们能帮他联系媒体曝光,或者帮他联系一下去高院上访的事宜。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农民群众最初都是很愿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之所以最后放弃使用法律或是另辟蹊径,是因为缺乏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应有的了解和掌握。最终导致了维权的积极性受挫,进而产生对法律的偏见。在农村潜规则催化下扩散开来,又往往是百害而无一利,积重难返。

第四,是千百年来农民群众的很多固有观念与法制精神相悖。在xx绥的几个乡镇中我都有做这样一个调查,即女儿在亲生父母家是否有财产继承权的问题。在接受调查的中老年农民群众中,他们中的大多数认为女儿出嫁以后在娘家就不能再继承遗产,除非家里没有儿子或者女儿在家招上门女婿才行。而只有少数中青年农民群众认为女儿也应当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产生这样一种现象的原因无疑是缘于千百年来农村地区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

实科学发展观的当务之急。

所以我们要对症下药,探寻普法的新思路,以达到在农村地区普法中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要明确的是农村普法的原则,即为人民服务原则。坚持讲求实际,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切实广泛地开展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也要强化服务观念,解决实际问题,努力使农村普法活动成为弘扬法治理念,惠及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从而真正使老百姓知法、懂法、用法。更重要的是让他们相信法律,相信可以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让法律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

其次,要进一步地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继续开展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活动,及时有效地依法解决农村老大难等热点难点问题,让农民切身体验到法制的实际效果。从而使农村地区的各项事业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能够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进一步激励农民群众沿着法制建设的路线走下去,并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稳步、健康发展。这样有助于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建立普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再次,要积极探寻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思路,为农村地区普法行动开创新的局面。一,要从改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观念着手,使农民群众愿意接受,乐于接受法律知识。在实际宣传过程中应采取农民群众最喜闻乐见、最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紧紧地贴近广大农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尽量使他们在寓教于乐中提高法制观念。二,要抓住普法的时机,针对不同的方式手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宣传法制应当避开农忙时节,并充分利用乡村市集或农民群众返乡赋闲这段时间进行。只有做到合理安排,才能真正有效做到从群众需要出发,服务农民,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这也是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最后,要丰富农村普法教育的内容,开创更为有效的教育形式及载体。在这一方面必须健全政府的服务职能,尽快将普法宣传纳入其公共服务职能当中去。同时也要将普法教育的内容与农村地区的最突出问题相联系相结合,例如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土地承认承包纠纷以及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编写适合农村地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法制宣传资料,向这些地区免费发放。也可以充分利用市县等区域性的电视台、广播站等载体普及法制信息和基本的法律知识。同时也可以组织专业文艺团体和普法志愿者深入农村地区进行汇报演出,在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的基础上,使得农村地区形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当然也应当鼓励农民群众或是民间自觉自发的宣传活动,毕竟他们是最了解农村地区的一份子。

但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俗话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就是这个道理。要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改善他们的法制观念就必须要有这样一个内因在起作用。在这样一个环节上,我们可以寻求的办法有两条。一是合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即靠农村地区的企业就地转移劳动力或是向发达的城市地区输送。二是提高农民群众的劳动技能,为农民群众勤劳致富寻找新的出路。这就要求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农村行政或自治组织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有了这么两个手段,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再配合前三点将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那么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水平将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在社会实践的日子里,我发现农村地区法制宣传面对着许多的困难,必须一步一步的走下去,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面对一些积重难返的问题,要有足够的耐心,也要有改变现状的决心,同样要有把工作做好做长久的恒心。只有这样一步一个脚印的踏实走下去农民群众才会心悦诚服的接受法律,相信法律;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才能旧貌换新颜;社会主义新农村才能拥有良好的法制环境。

同时我也在思索,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能为这些农民群众做些什么有益的事,以发挥我们所知所学。实际上,我们当中有很多是来自农村地区,对这块土地上的农民群众并不陌生。只不过我们对这块土地上出现的问题缺乏了解和理性的分析,更不用说是能找出其根本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所以我们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将经常性的“法律下乡”活动继续发展下去,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变“法律下乡”为“法律常驻乡”。另外,在鼓励法学专业学生扎根基层,参与农村地区法制宣传教育方面也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这样才能建立起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人才资源体系,并不断延续下去,开创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局面。

那么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将不在是梦。而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也将蒸蒸日上迈上一个新台阶,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精神也将有一个质的飞跃。

最热法律谈判实践报告(案例13篇)篇二

在密云县人民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学习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最热法律谈判实践报告(案例13篇)篇三

为加强我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培养他们早日成为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我系领导在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召开会议动员我系学生进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大家走入社会、走向基层,深入了解社会动态。暑假期间,同学们积极响应系部领导的号召,纷纷走向基层单位开始实习。多数同学选择了与我校性质相符的公安局、基层派出所实习,部分同学选择了检察院、法院等行政单位或是进入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实习。

在公安局、派出所实习的同学表示,此次实践活动使他们了解到,随着社会信息化、动态化、市场化、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大,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呈现出一些新的规律和特点,公安执法规范化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无论是负责命案要案的刑警、特警,还是管理辖区治安、户籍的普通民警,都必须秉着执法为民的理念、为人民服务的态度,以保护人民利益作为基本出发点,才能更好的开展工作。同时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必须要加强自身法律意识,才能在工作中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我们作为一名警校生,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安工作人员,就要加强公安基础知识的学习,加强公安技能训练,作为一名法律系的学生,我们更应该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秉持法律的理念为人民服务。

在法院实习的同学学习参与了案件卷宗整理工作,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的打印整理工作,跟随前辈们下基层解决民事纠纷,开庭时到审判庭旁听。学生们表示,通过实习,在自己的专业(法学)

领域获得了宝贵的实际工作经验。实习期间,深入了解了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进一步学习了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深刻感受到了将自己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有机结合的重要性。

在检察院实习的同学,协助参与了老同志的案件审查工作,并向前辈请教工作经验,翻看学习往年的案例。在检察院的前辈们的指导下,将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结合,获得了极大的收获。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同学,协助整理了律师文件,深入了解了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工作,了解到一些有关工伤事故及法律合同等有关方面的知识。深刻体会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法律系的学生,更有必要努力学好法律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用法律去维护自身及他人的权利。

另有部分同学在暑假期间选择进入企业单位进行勤工俭学,在工作期间意识到了生活的不易,更加懂得父母的艰辛。勤工俭学的同学们表示,今后定会努力学习,珍惜生活,回报父母及学校。

总结此次社会实践活动,我系同学参与热情高涨,在实践过程中积极配合单位里前辈们的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但由于是初涉社会事务,经验不足,难免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状况。今后的学习实践中,我系会针对此情况作出专业指导,让我系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

行表扬!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派出所来函对我系10级法学专业陈敏同学的工作表示肯定和嘉奖!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定以更饱满、更扎实的工作作风,在系领导的正确领导下继续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学好法律知识,结合社会实践,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

最热法律谈判实践报告(案例13篇)篇四

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

最热法律谈判实践报告(案例13篇)篇五

今年暑假,为了了解农村法律援助现状,将所学法学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用法学思维认识活生生的社会法律现象,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本人在家乡所在地的乡镇——万寨乡司法所进行了有关法律援助的调查,以期达到预定目标;同时可为大家了解农村法律适用现状窥得一斑。作为法科学子,除了认真学习法学理论之外,了解农村的法律现状,关注农村的法律运行,理应成为重要课程之一。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旨在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障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政府责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概念界定

为了明确所研究问题的实质,首先应该对涉及的关键概念加以学习和界定:

(1)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2)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各区、县均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3)法律援助所指的是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区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各镇乡司法所及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万寨乡司法所即属于法律援助所性质。

二、农村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1、自然情况及经济发展状况

(1)自然概况

该集镇有着悠久的赶场历史,是传统的赶场之所。每逢三、六、九日附近乡镇甚至来自恩施、咸丰等周边市县的客商也在此摆摊设点,车水马龙,接踵摩肩。该乡位于县城的东北一隅,乡政府所在地距县城29km。东西、东南面与本县的长潭乡和恩施市新塘乡相邻,南面与本县椒园镇、珠山镇相壤,西面与恩施市芭蕉乡相连,北面与恩施市三岔隔江相望。该乡属典型的边、老、远、穷山区。全乡下辖24个自然行政村,244个村民小组,共30022人。全乡人口总体上科学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淡薄,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2)经济现状

济作物有茶叶、烟叶、油菜、柑桔、花生等,人均收入较低。人们的大部分收入主要用于生产投入、子女教育、生活开支等,用于其他消费如法律咨询、娱乐的开支甚少。

(3)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水平较国家规定低。

2、农村法律援助需求分析

(1)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多。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发生在农村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如,在农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条件恶劣及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情况等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工是无助的,这时候他们需要法律援助。

(2)农民寻求法律援助的情况却较少。比如:在近三年以来,除了经调解后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案件外,万寨乡司法所所受理的案件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20xx年受理案件为6件、20xx年受理案件为8件、20xx年到目前为止受理了7件,其中有两件属于和解性质。以上受理的'案件,大多数案件类型主要是赡养纠纷、土地纠纷、劳资纠纷、宅基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婚姻纠纷等。群众遇到问题,大部分寻求调解和诉讼渠道解决。据统计,几年来群众经调解解决的占60%,通过诉讼解决的占40%。

3、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情况

农民对法律援助了解甚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又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容易引发上访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现状

1、县法律援助中心政策重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我县(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非常重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并采取了相应的便民措施,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可就近到所在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即乡镇司法所提出申请,工作站可直接受理,也可持受理审批表交由援助中心统一指派办理。

2、乡镇司法所基本情况

人员少,经费少,工作质量运行不够高。经费来源靠乡镇财政,很难落实。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情况是:获得律师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少。

3、农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情况

万寨乡司法所本着扩大受援面、应援尽援的原则,降低门槛,多收案,多办案。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够获得免交代理费等法律援助。

4、农村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审查

对农民申请法律援助,条件降低。当事人只要持身份证明和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就能获得法律援助。

5、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现状的基本估计

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还不能予以满足。

四、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部门和单位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高,对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不少困难群众还不知道法律援助,有些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途径。

2、经费不足,仅依靠财政的经费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法律援助工作社会知晓率的不断提高,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而财政经费投入不足,又加上社会募集援助基金渠道尚未形成,致使法律援助经费与法律援助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难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取证、调解时往往需要深入基层,时间长,工作量大,经费开支较大,有的甚至要跨省援助,其往返经费开销更大,经费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阻碍了工作人员办案积极性。

3、信息上报工作流通不畅,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联络员”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不能及时上报材料,以致不能及时掌握基层法律援助的工作动态。

4、法律援助队伍整体业务水平有待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其严峻的形式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现有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变化的社会需求。

5、受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出现一些道德失范,不恪守执业纪律等现象。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未能忠实地履行职责,缺乏社会责任感,敷衍塞责,应付受援人,给予无偿法律服务时不自觉的降低了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对极少部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来讲,少量的办案补贴也使得自已的行为愧疚感减少甚至理直气壮。

五、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建议

1、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援助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相协调,但目前在农村法律援助中没有足够的财力作支撑,很难保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农村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非诉讼事项、解答咨询,都要认真严谨,尽职尽责,严格按照《条例》规范的程序办事,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3、创新形式,加大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为广大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要不断创新援助形式和方法,创造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把服务窗口延伸到基层。采取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形式,为农民提供帮助。同时,还要运用调解等非诉讼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使之成为构建新农村的“调节器”。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加强同各级调解组织的联系,尽可能运用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平息矛盾。要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力度,开辟法律咨询专线,畅通法律援助的求助渠道,增设法律援助服务接待窗口,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加大办案力度,努力做到“应援尽援”,重点做好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等社会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

最热法律谈判实践报告(案例13篇)篇六

从20xx年3月6日开始,我在派出所进行了一个月的实习,整个实习进行了30天,在这三十天的时间里,在我的指导老师石所长,学校指导教师李老师以及我所实习的办公室同事的帮助下,在经历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顺利地完成了实习任务,并获得了我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实习期间我经历了由熟悉派出所的构成,打印文件,整理文件,整理案卷,整理宣传材料,送达文件和上级指示内容,参加我县的林业案子,以及日常的法制宣传工作。这些工作是由简单到复杂,不仅是我学习和工作过程,也是实习单位和老师以及单位同志对我前期简单工作的认可,以及能力的肯定。

我在办公室工作,但每天由石所长帮我安排主要的工作,也曾在随同法制宣传科和基层工作指导办公室的同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我县林业派出所的主要工作是:

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及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发动和组织林区群众共同保护森林,促进群防群治,推动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建立辖区内毗邻乡、村护林联防制度,确保林区治安的稳定。

2、依法受理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政、治安案件,协助森林公安局(分局)侦破森林刑事案件。

3、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的指示,研究和部署、实施、维护辖区治安稳定的经常性工作。

4、分析、研究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建立辖区重大治安事件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案,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辖区山情、林情情况,提供切实有效的信息供领导决策。为当地经济建设、林业事业的发展,构建“平安林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

5、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本地森林火灾预案,落实森林消防措施,参与森林火灾组织扑救。

6、县(市)林业局、公安局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在我实习的一个月时间里我主要从事了两大方向的工作:第一是文书、材料整理、发送文件之类的具有文秘性质的工作。第二是亲自参加了地方法制宣传、林业案件纠纷调解工作。当然这些工作中主要还是随从人员起辅助作用。我的第一项工作是对那些不重要的政府文件进行电脑输入,这些对于我这个刚刚开始实习工作的学生来说还是没有难度的。

(一)工作要求:

这项工作的要求是将文件以文本的形式输入电脑,存入局内的统一档案文件夹,由于各级部门的签发文件需要加盖公章,和上级负责人签名,所以不能用电脑文件的方式下达。一般为传真形式。我使用扫描仪扫描之后形成图版文件,再以文本文件的方式进行记录和登记。

由于林业派出所文件不是很多,且内容较少,我的工作量不是很大,因此,这项工作几乎没有难度。当然我的内心也没有包含一种轻视的态度。首先,作为文件的存稿。必须在格式和字体上没有丝毫的错误,必须怀着严谨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将它完成。其次,作为我实习的第一项工作,必须要将它做好,给我的老师和实习单位留下好的印象。

接县政府通知,对冬季期间我县护林防火和林木盗伐、毁林等案件进行排查,这次排查共涉及全县10个乡镇、4个林场。作为实习人员,在石所长的安排下,我也参与了这次行动中。随同同事进行防火知识宣传和林业普法宣传、案件调查等相关工作。

(二)关于材料的准备:

作为护林防火知识宣传和林业普法宣传活动,材料是必须准备的,这些需要的材料包括,去年的宣传材料,今年国家,省,市关于护林防火、林业普法宣传新的法律法规以及下达的各类文件。

由于材料都是现成的,只需要我从档案室,和电脑里将这些文件一一找到,打印成册,送到相关人员的办公桌上,交由专业人员负责写出新的可行的计划。

我在石所长的指导下一一询问了同事们,这几年的林业普法宣传的主要工作和细节并具体到每一个步骤。我新的任务是做出一个类似的计划。

(三)制定林业普法宣传计划:

(四)工作要点:

第一,突出三大重点,积极提升宣传效能。三大重点是:

1、围绕宣传主题。

2、围绕乡镇群众。

3、围绕活动中心。

第二,以宣传林业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努力提高群众法律素质。

第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宣传网络。

1、高度重视,加强联系,为宣传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2、加强人力物力配备,满足宣传工作需要。

3、健全宣传工作网络,建立一支信息敏锐、反应迅速的宣传队伍。

这次宣传行动,是从3月12日开始展开的,历时5天,我也参加了全程活动。整个林业普法宣传活动我作为随从人员,参加了在全县10个乡镇的林业普法宣讲活动,听取并记录了宣讲内容,和群众交流提问、相互探讨。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我深刻领会到,作为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尤为重要,及时地吸收新的知识,还要有机敏的应变能力。更使我认识到我们要正视当前乡村法律知识所存在的问题。

1、有法不知。部分群众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学习,对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知之不多,或不了解其具体内容,对林业法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如有的乡镇林业站和部分护林员以封山禁牧为由,处罚放牧人员,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因为对于这些部门和人员不具备处罚资质,群众也就听之任之。还有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办事过程中,凭经验,凭感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违了法自己还不知道,犯了法自己还不明白。

2、知法不用。少数村组干部虽然知道一些林业法律法规条文,但没有把林业法律法规看作高于一切的行为准则,却把个别领导的错误意见当做“令剑”,明知是违法的,也盲目服从。因为在他们心目中只有《宪法》和《刑法》,哪里知道《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还能起到实质性作用。

3、以权代法。有的乡镇村组干部明知林业法律法规也神圣不可侵犯,但为了达到个人和小团体的不正当目的,绞尽脑汁,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少数基层干部明知某事不合法,也不及时纠正,而是以种种理由敷衍搪塞,致使林权改革后私人林业案件率降低。

最热法律谈判实践报告(案例13篇)篇七

20xx年2月22日,我旁听了一路民事经济胶葛案件的审理。

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平凡的办公室内里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两边。布告员还异国到之前,法官再细致的明白点关于胶葛的细致内容,并试图调整两边(这类竭力自始至终都没中断)。

布告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报告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离职保,违约吃亏却不予补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离职包管明。有法官查看,布告员记录后,被告讲话:投保乃被原告胶葛无奈,退保时又异国细致阐明吃亏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细致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表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度机构,其资金细致谋划方法便利随便对外果然,所以原告没法出具更有效表明,法官立刻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德律风,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不然难以供给细致账目。

全部审理进程两边随未其争论,但长达五年的兵戈已经使其冰脸相对。导致审理进程也富裕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环境下,自动公正,为的便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里表现的极尽描摹。

别的因为原被告的法律知识差别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连续的给两边遍及法律知识,比方“谁反对谁举证”甚么的,这应当与国人教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稀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进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惭愧感,启事不过是把上法庭办理题目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死板见解风俗,很没美观的。

紧张的法律核心:

本案入手下手时被告因为人情干系才“被动”购买了原告推销的保险,如许就产生了胶葛的隐患。如果我们办事变都能够顺着本身的心思,那今后出了题目也不太会从他人身上找因为,纵使懊悔也就不必要去打官司来办理。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是可以把人情味给思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本来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办理,说到底也便是伶俐应用法律,依靠上位者(便是如今的公事员)来判别详细环境。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甚么要一贯试图调理原被告两边呢?判案必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理告成,那他所受的责怪就大略少一点,起码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垂头见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应用上比较伶俐,并且重案例,但这类环境本来就简单产生自相矛盾的环境,可是如果像如今法律那样把扫数的罪行以及惩罚都法则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生怕也不能对伶俐中国人产生充足好的结果。如许的法律题目生怕还得专家来把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所谓刚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大都的长处来思虑的,所以如许一来,必定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亲信,被责怪也在所不免,“清官难断家务事”生怕说的便是这类环境下的极度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取一种“和稀泥”的方法来“善了”此事,虽未告成,但好像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门路:尽量裁减直接辩论,有题目以会商办理——法院在怎样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定不如当事人两边本身和谐出来的完满。

而有效则是指像上文讲述中,很小,很大略的一点事变,就占用了四人(“法官,布告员,原告和被告)的一上午时间——华侈之极!据我查看此中很大一部分时候用于:1,当事人反复讲述案情,计划博得法官好感;2,两边坚定,乃至有起辩论的大略,紧张是因为文化本质,以及当时情急,都很激昂的原因;3,法官连续给两边“普法”——法律知识教诲还异国完全遍及;4法官个人身分——一本性情比较懦弱的人作为法官不免有点婆婆妈妈,这个与国度选择公事员测验的时候的评价标准有异国触及个人情商有干系。针对以上四点,我想完全可以把该审理进程紧缩到一小时以内!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有这很细致的针对性条则,讲究“天理轮回,报应不爽”——即“采纳恶人以惩罚”,计划以此打单其他人不再行恶。但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吗?举个大略的例子,开车闯红灯家常便饭,为甚么?被逮着必定异国好果子,但马路那么多,交警能够逮住几个,就像开彩票一样,谁都不会相信本身就那么“庆幸”能够中到头奖!一样雷同的题目比方说盗窃,偷税等等,很令人头痛。

对付这类法不达人的环境,我们一是盼望技巧进步,让国度呆板的监控力度能够触及到各个方面——可如许以来,百姓个人的隐私权又如何去包管?二则是加大惩罚力度,像秦朝法律:随便在马路上倾倒废料——斩!随便砍伐屋前树木——斩!真正震慑了保有侥幸心理的人!我们固然无需如此残酷,但完全可以“量出为入”,比方说把握闯红灯的本钱完完好整加载在犯事之人身上。这个谋划起来就比较纷乱了:每一年国度为此必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而又能够抓到多少闯祸之徒——以概率来均匀结果,最终大略可以得出一个在长处方面使国度不受损,而百姓又会完全遭到威慑的谜底!

最热法律谈判实践报告(案例13篇)篇八

:20xx年9月至10月,利用工作之余及周末时间。

:xxx司法所。

:主要是通过具体纠纷、案件及司法程序处理的过程,了解法律援助的重要作用和必要性。

1、了解农村普法普法情况;

2、协助处理民事纠纷,参加案件援助;

3、为社会弱势群体代写法律文书;

4、为来访群众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利用空余时间到小路口司法所进行调研学习,主要是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学习深入农村开展普法宣传,处理农村民事纠纷,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检验自已所学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性。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实践,我在自己的法律专业领域有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的法律学习,也真正认识到了农村普法工作和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作用和必要性。调研期间,我了解参加了一些纠纷的处理工作,参与了为群众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并且对部分纠纷、案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我也进一步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有机结合。

了所有账务.这说明了农村普法任务还很艰巨,部分群众法律知识十分匮乏,自身以法维权的意识还很薄弱,加上有些群众的经济十分困难,难以用法律去护自已,这也充分体现了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但是,在我国它仍然是一项新生事物,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于本世纪初刚刚起步可却以极快的速度迅猛发展着,自《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五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案近135万件,20xx年办案量达42万件,是20xx年13万件的3倍,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提供法律咨询407万人次,是20xx年123万人次的3.3倍,平均每年以27%的幅度递增。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调研期间我努力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此次调查活动,主要任务是提供法律咨询和以及对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了解,因此实习中涉及多个法律,其中运用比较多法律有劳动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在调研期间,我参加了一系列普法宣传活动,为人民群众解答法律问题;为经济困难的群众代写法律文书,参加调处矛盾纠纷等。“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感到法律条文和实际运用有许多不同之处,有些法律纠份从法律的角度上可以有法可依,但在实践工作难以做到,如果不灵活运用法律知识,是做不好一个法律工作者的。以前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与实践结合起来。这次实习让我深刻了解到,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所以我今后的目标是更加努力把法学学好、学透、学精。成为一名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为人民服务!

最热法律谈判实践报告(案例13篇)篇九

20xx年2月22日,我旁听了一路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

早上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平凡的办公室内里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两边。布告员还异国到之前,法官再细致的明白点关于xxx的细致内容,并试图调整两边(这类竭力自始至终都没中断)。

布告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报告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离职保,违约吃亏却不予补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离职包管明。有法官查看,布告员记录后,被告讲话:投保乃被原告xxx无奈,退保时又异国细致阐明吃亏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细致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表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度机构,其资金细致谋划方法便利随便对外果然,所以原告没法出具更有效表明,法官立刻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德律风,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不然难以供给细致账目。

法官发起由两边到处3百包管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在外埠)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不是有效来决议退还谁的包管金。被告不肯意,说自始自终都异国见过一分钱,一分实利,如今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样大略还要吃亏呢?不明白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干专业人士后再择日开庭。

全部审理进程两边随未其争论,但长达五年的兵戈已经使其冰脸相对。导致审理进程也富裕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环境下,自动公正,为的便是在本地好做人。

别的因为原被告的法律知识差别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连续的给两边遍及法律知识,比方“谁反对谁举证”甚么的,这应当与国人教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稀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进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惭愧感,启事不过是把上法庭办理题目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死板见解风俗,很没美观的。

一、我们应当如何做才能禁止如许的经济xxx案件。

本案入手下手时被告因为人情干系才“被动”购买了原告推销的保险,如许就产生了隐患。如果我们办事变都能够顺着本身的心思,那今后出了题目也不太会从他人身上找因为,纵使懊悔也就不必要去打官司来办理。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是可以把人情味给思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本来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办理,说到底也便是伶俐应用法律,依靠上位者(便是如今的公事员)来判别详细环境。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甚么要一贯试图调理原被告两边呢?判案必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理告成,那他所受的责怪就大略少一点,起码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垂头见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应用上比较伶俐,并且重案例,但这类环境本来就简单产生自相矛盾的环境,可是如果像如今法律那样把扫数的罪行以及惩罚都法则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生怕也不能对伶俐中国人产生充足好的结果。如许的法律题目生怕还得专家来把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进程中如何做到刚正和有效。

所谓刚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大都的长处来思虑的,所以如许一来,必定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亲信,被责怪也在所不免,“清官难断家务事”生怕说的便是这类环境下的极度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取一种“和稀泥”的方法来“善了”此事,虽未告成,但好像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门路:尽量裁减直接辩论,有题目以会商办理——法院在怎样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定不如当事人两边本身和谐出来的完满。

而有效则是指像上文讲述中,很小,很大略的一点事变,就占用了四人(“法官,布告员,原告和被告)的一上午时间——华侈之极!据我查看此中很大一部分时候用于:

1、当事人反复讲述案情,计划博得法官好感。

2、两边坚定,乃至有起辩论的大略,紧张是因为文化本质,以及当时情急,都很激昂的原因。

3、法官连续给两边“普法”——法律知识教诲还异国完全遍及。

4、法官个人身分——一本性情比较懦弱的人作为法官不免有点婆婆妈妈,这个与国度选择公事员测验的时候的评价标准有异国触及个人情商有干系。针对以上四点,我想完全可以把该审理进程紧缩到一小时以内!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有这很细致的针对性条则,讲究“天理轮回,报应不爽”——即“采纳恶人以惩罚”,计划以此打单其他人不再行恶。但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吗?举个大略的例子,开车闯红灯家常便饭,为甚么?被逮着必定异国好果子,但马路那么多,交警能够逮住几个,就像开彩票一样,谁都不会相信本身就那么“庆幸”能够中到头奖!一样雷同的题目比方说盗窃,偷税等等,很令人头痛。

最热法律谈判实践报告(案例13篇)篇十

在理论学习结束之后,我进入社会进行社会实践。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此次实践,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践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践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践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一些案例表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践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践,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次实践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最热法律谈判实践报告(案例13篇)篇十一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xxx与xxx有限公司、xx建筑公司、xx房地产开发公司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xxx与xx有限公司、xx建筑公司、xx房地产开发公司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xxx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xx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xx、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xxx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xx二期工程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x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xx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xxx,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x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xx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xx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xx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最热法律谈判实践报告(案例13篇)篇十二

xx-xx年暑假,我有幸参加了xx大学法学院组织的“法律乡村行”社会实践活动。目的是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以期用我们所学的知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群众,为他们答疑解惑,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此次社会实践的实践地是xx崇左市xx绥县。在具体的活进行当中,小组成员选择了在xx绥县城以及岜盆乡和渠离镇等几个有代表的乡镇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调查。

在这一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我对法律在农村的宣传状况及其现实的实用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我们依然可以在农村遇到不少关于法律的问题,其中很多正是我国普法特别是农村普法盲区。为此组员之间交换过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就是农村普法调查的意义所在。在我国,人口占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真正懂法的少,能用法敢用法的更少;少数精通某一类法律知识的农民,却是因为长期诉讼而不得不加以学习用以维护切身利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畸形的发展和进步。在如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大潮中,依法治国在农村仿佛还是空荡荡的口号。在此,我想有必要谈谈自己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所思所想,希望能为法制建设尽一点点微薄之力。

(一)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就法律的实用性这一点来说,我所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在xx绥县城发普法传单时,我们分发的是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群众大多乐意接受新的知识并为亲戚朋友传递法律知识。但我们同样面临着不解和拒绝,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缺乏合理的实用性。例如,就婚姻法来说,有的群众认为自己已经结婚惑离婚就用不上婚姻法了,更有甚者认为只有离婚才用得上婚姻法,因此他们抵触我们的普法宣传。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宣传对农民群众是不到位的,至少是缺乏实用性的,以至他们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就如上所说的婚姻法问题,很多农民群众或许就不了解家庭暴-力,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家庭矛盾,威胁社会和谐的细胞。这种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宣传的缺失惑缺乏,无疑是农村普法过程中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其次,是关于法律宣传方面的问题。黄赌毒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但我们在渠离镇的集市上却很容易的发现很多农民群众显然沉迷于xx的现象,而且没有任何人加以阻止或取缔。这不由得让我们产生疑虑和忧患,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是不争的事实,但精神文明的滞后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无疑将衍生一系列农村问题,进而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同样的情况我们在xx绥县城也曾遇到过,一对夫妇向我们咨询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言语中透露,夫妇俩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可惜却因赌博导致感情破裂,最终走向婚姻的失败。试想如果农村法律宣传及时、到位,这种情况又如何会屡屡出现。

第三,是农民群众在看待法律的态度方面的问题。农村作为一个特定的区域,特殊的地理和人文条件下,孕育出了一套自己的潜规则。淳朴热情却又相对缺乏知识的农民群众一旦相信某些人或事对他们有利或值得去干,他们便会给以衷心的支持和拥戴。相反他们便会产生抵触的情绪,并且在农民群众中扩散开来。这也许就是农村地区老大难问题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吧!在岜盆乡,我们遇到一位前来咨询的老大爷,向我们咨询土地纠纷问题。看得出老大爷很无奈也很无助。老大爷似乎并不满意我们给他解释的法理知识,摇着头说这就是中国社会的弊病所在,认为这应该就是官官相互的结果。在他看来自己翻阅了各种法律条文之后,法院的不予立案理由纯属无稽之谈。看着老人家无助的眼神,听着他对时效的问题的不解和追问,我们隐隐意识到老大爷对法律的信心几乎已经丧失。交流的互动中,他曾多次提到希望我们能帮他联系媒体曝光,或者帮他联系一下去高院上访的事宜。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农民群众最初都是很愿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之所以最后放弃使用法律或是另辟蹊径,是因为缺乏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应有的了解和掌握。最终导致了维权的积极性受挫,进而产生对法律的偏见。在农村潜规则催化下扩散开来,又往往是百害而无一利,积重难返。

第四,是千百年来农民群众的很多固有观念与法制精神相悖。在xx绥的几个乡镇中我都有做这样一个调查,即女儿在亲生父母家是否有财产继承权的问题。在接受调查的中老年农民群众中,他们中的大多数认为女儿出嫁以后在娘家就不能再继承遗产,除非家里没有儿子或者女儿在家招上门女婿才行。而只有少数中青年农民群众认为女儿也应当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产生这样一种现象的原因无疑是缘于千百年来农村地区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

以上是我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普遍问题,这也许只是三农问题中冰山的一隅。但却是普法过程中所面临的棘手问题。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解决好农民群众的普法问题,是现代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大任务,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当务之急。

所以我们要对症下药,探寻普法的新思路,以达到在农村地区普法中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所思与所想

首先,要明确的是农村普法的原则,即为人民服务原则。坚持讲求实际,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切实广泛地开展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也要强化服务观念,解决实际问题,努力使农村普法活动成为弘扬法治理念,惠及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从而真正使老百姓知法、懂法、用法。更重要的是让他们相信法律,相信可以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让法律真正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

其次,要进一步地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继续开展依法治乡(镇),依法治村活动,及时有效地依法解决农村老大难等热点难点问题,让农民切身体验到法制的实际效果。从而使农村地区的各项事业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能够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进一步激励农民群众沿着法制建设的路线走下去,并积极参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稳步、健康发展。这样有助于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建立普法工作的长效机制。

再次,要积极探寻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新思路,为农村地区普法行动开创新的局面。一,要从改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观念着手,使农民群众愿意接受,乐于接受法律知识。在实际宣传过程中应采取农民群众最喜闻乐见、最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紧紧地贴近广大农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尽量使他们在寓教于乐中提高法制观念。二,要抓住普法的时机,针对不同的方式手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宣传法制应当避开农忙时节,并充分利用乡村市集或农民群众返乡赋闲这段时间进行。只有做到合理安排,才能真正有效做到从群众需要出发,服务农民,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这也是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最后,要丰富农村普法教育的内容,开创更为有效的教育形式及载体。在这一方面必须健全政府的服务职能,尽快将普法宣传纳入其公共服务职能当中去。同时也要将普法教育的内容与农村地区的最突出问题相联系相结合,例如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土地承认承包纠纷以及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编写适合农村地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法制宣传资料,向这些地区免费发放。也可以充分利用市县等区域性的电视台、广播站等载体普及法制信息和基本的法律知识。同时也可以组织专业文艺团体和普法志愿者深入农村地区进行汇报演出,在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的基础上,使得农村地区形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当然也应当鼓励农民群众或是民间自觉自发的宣传活动,毕竟他们是最了解农村地区的一份子。

但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俗话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就是这个道理。要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改善他们的法制观念就必须要有这样一个内因在起作用。在这样一个环节上,我们可以寻求的办法有两条。一是合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即靠农村地区的企业就地转移劳动力或是向发达的城市地区输送。二是提高农民群众的劳动技能,为农民群众勤劳致富寻找新的出路。这就要求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农村行政或自治组织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有了这么两个手段,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再配合前三点将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那么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水平将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未来的展望

在社会实践的日子里,我发现农村地区法制宣传面对着许多的困难,必须一步一步的走下去,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面对一些积重难返的问题,要有足够的耐心,也要有改变现状的决心,同样要有把工作做好做长久的恒心。只有这样一步一个脚印的踏实走下去农民群众才会心悦诚服的接受法律,相信法律;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才能旧貌换新颜;社会主义新农村才能拥有良好的法制环境。

同时我也在思索,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能为这些农民群众做些什么有益的事,以发挥我们所知所学。实际上,我们当中有很多是来自农村地区,对这块土地上的农民群众并不陌生。只不过我们对这块土地上出现的问题缺乏了解和理性的分析,更不用说是能找出其根本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所以我们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将经常性的“法律下乡”活动继续发展下去,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变“法律下乡”为“法律常驻乡”。另外,在鼓励法学专业学生扎根基层,参与农村地区法制宣传教育方面也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这样才能建立起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人才资源体系,并不断延续下去,开创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局面。

农村地区物质上是普遍落后的,精神文化水平也相对落后,面临的问题还很多。但我们坚信在三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只要我们能切实转变思维多真抓实干,那么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将不在是梦。而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也将蒸蒸日上迈上一个新台阶,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精神也将有一个质的飞跃。

一、实践目的:

俗话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为了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我在学校所学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加强改进大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作用,我在暑假积极参加了社会实践。结合自身的法学专业,我将实习地点选在本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为期三周的暑期社会实践。在这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并且我对基层人民的法律问题、法律知识的匮乏和需求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

二、时间地点:

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志愿者,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给予免费的法律帮助,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得以平等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中心,顾名思义是针对普通大众的一个法律性质的援助,具体包括对民事、刑事甚至是行政案件方面提供法律帮助及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中心虽然是司法局里一个不起眼的部门,但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宣传依法治国政策、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三、实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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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等着驾校安排考试吧。”挂了电话我感到面上一阵燥热,内心尴尬不已,我的第一个咨询电话就这样无疾而终。后来我问来拿卷宗的律师,人家马上说可以去交通局或者派出所的车管所投诉!这样准确而且可实施性强!我深感课本上的知识是如此浅薄,实际操作起来那些教条概念显得多么苍白无力!

后来我的指导老师傅律师有个聚众斗殴的案子开庭审理,便带我一起参加。虽然之前我已经在卷宗中看到被告都是些农村出来刚刚成年的孩子,但到了庭审现场看到和我差不多大的少年个个面如土色,镣铐沉重,我还是受到了极大的震颤。他们大多数都是因为缺乏相关的基本法律常识,碍着所谓的兄弟义气,被-迫参加集体斗殴。看着庭上这些本该和我一样在大学里享受无忧无虑学习生活的同龄人,我感到内心一阵酸楚。生活条件迫使他们过早进入复杂的社会,法律知识的缺乏又使他们身陷囹圄,不止从此与家人铁窗相隔,哪怕以后出狱这段经历也会给他们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虽然工作中有时会接到顽皮孩童打来的骚扰电话,有时则遭到咨询者的不理解粗鲁相向,但我认为这短短三周比学校学习更为充实,我可以和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探讨案件和问题,比起书本的被动接受要生动许多,而且印象深刻。

四、实践结果:

在这次实践中我不只积累了经验,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之处。在法律援助中心实习中由于工作对象的不特定性,所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多而杂。这就要求法律从业者拥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对各种法律法规做到烂熟于胸。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科学相对于自然科学更多了主观性、社会性,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不得不考虑人的意识对工作的影响,解决问题时不能单从枯燥无味的法律条文入手,需要在自己充分撑握的前提下将法律条文结合法学原理,针对当事人的情况将其通俗化、人性化。

法规进行系统的梳理、合理的引用涉及到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等法理问题,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应对此方面的知识、能力做相应的加强。

当然,我认为在我国社会各方面还不发达的今天,我市乃至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需进一步的提高。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德治”,号召全国人民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仅仅靠社会舆-论的谴责是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而只有通过法律手段,通过比社会舆-论更为强制的手段,迫使公民遵守规则、履行义务,并能够强化这种履行义务遵守规则的法律意识,方可实现。一个简单不起眼的法律援助中心,却能切实解决那么多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帮助那么多原本不懂法的百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我们的社会需要这样在基层默默工作的法律机构,他们为这个社会所做的贡献,正是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精神的导向标。

我们知道,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需要有知法、懂法、维法、护-法的现代公民。遵守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愿望和利益的。广大公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即便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法治发展,政府也是代表公民行使职责,建设法治国家依然是广大老百姓的事情,自然要依靠老百姓,有赖于公众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此,相信我市市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我市乃至全国的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刻长远的良好影响。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大学生磨练品格、增长才干、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舞台,这更有助于即将走进社会的我们提早了解社会、适应社会。通过这次的社会实践活动,我不仅发现自己学习的短处不足,而且对法律工作和法律现状有了基本的认识。这在无形中使我对自己的未来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增强了以后学习专业知识的方向性和自信心,使我也为以后踏入社会做了更好的准备,以后如果有机会,我会更加积极地参加这样的活动。

实践单位:驻马店市“148”法律援助中心

2015年8月23日

附图

在理论学习结束之后,我进入社会进行社会实践。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此次实践,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践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践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践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一些案例表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践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践,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次实践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最热法律谈判实践报告(案例13篇)篇十三

春华秋实,岁月潇湘。转眼期盼许久的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就过去了。记得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说过: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然而对于善与正义的把握却离不开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走入社会,在父亲的介绍下,我去到了我市的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开始了我这个假期的社会实践。

在实践的这段时间内,由于我的专业知识还很不完善,主要工作是帮忙接待前来咨询和办理案件的群众,整理文件,打印各种法律文书以及跟随我们的杨雄刚、赵海涛律师学习办案的技巧,感受法律工作的氛围,等等。这些都是在学校里无法感受到的。在学校,只有学习的氛围,毕竟学校是学习的场所,每一个学生都在为取得更高的成绩而努力。而这里是工作的场所,每个人都会不断努力学习和工作提高自已的能力,以适应竞争激烈的社会需要!

(一)、市民法律意识显著提高

之前在还未到横空律师事务所实践时,猜想在我们这样的一个中小城市,应该没有很多案件纠纷需要处理。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也仅仅只是在办公室翻翻报纸,聊聊天而以。等真正到了办公室的那天,才发现原来在办公室每天都会有很多的案件需要办理。实践的第一天,我所在的办公室的赵海涛律师就忙于办理在孝感的一起案子而出外。

每天从早上到下午的实践,一直都不断会有人到办公室来,他们或咨询自己身边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在这一个月里,有关工伤、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的赔偿,因家庭暴力而诉讼离婚等等案件一直有发生。其中,在这些案件的原告当中不乏有年过半百的老年人、在世人眼中法律意识还不够完善的农民。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知识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我市市民的法律意识都正在不断提高。

当然,在我国社会各方面还不发达的今天,我市乃至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需进一步的提高。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党提出"德治",号召全国人民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仅仅靠社会舆论的谴责是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而只有通过法律手段,通过比社会舆论手段更为强制的手段,迫使公民遵守规则、履行义务,并能够强化这种履行义务遵守规则的法律意识,方可实现。

我们知道,一个法治的社会,必然需要知法、懂法、维法、护法的现代公民。遵守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愿望和利益的。广大公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即便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法治发展,政府也是代表公众利益行使职权,建设法治国家依然是广大老百姓的事情,自然要依靠老百姓,有赖于公众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此,相信我市市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于我市乃至全国的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刻的长远的良好影响。

(二)、有关工伤、交通事故索赔的案件多

在这一个月实践所接触的案件中,类似于工伤索赔,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占多数。天有不测风云,务工者在劳动的过程中,难免有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即所谓的工伤。工伤得不到赔偿,与老板发生纠纷等事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民工在私人承接的工地上工作,在无任何保护和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极易发生各种伤害因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在这一个月中,我所知道的类似案件就有:一孝感中年妇女杨某在其务工的工地上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当而造成左手四手指被截断,被坚定为九级伤残,要求其负责人赔偿医疗费及各种损失费;我市黄滩镇一从四川随工作队来完成工程的男子范某,也是因为工作时造成右眼失明,要求赔偿等等。

这类案件发生之多,应引起我们的深思。在这些案件中,原告往往是在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发生如此之大的人身伤害对于自己的家庭环境而言,显然是不能够承受的。但是,越是如此,在发生伤害事故后,这些工程的负责人很多的却都是一味的推卸责任,使这些受害人不得不进行法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看到这些受尽岁月洗礼的农民,为自己本应得到的赔偿、保护而奔走的时候,会觉得我们社会对于他们的社会保障还是很不完善的,他们的合法利益应该受到全社会的更大重视。他们是活跃在城镇和乡村中最积极、最能干、最可敬的新生力量,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塑造自己,已经与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与农村繁荣和文明进步密不可分。我们的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他们的领导,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全社会上下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协调好他们与各阶层的关系,进一步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结合自己所了解的法律知识,考虑到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工已成为中国社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抓好《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的同时,应对农民工适当做出特别规定;还可以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标准。由于城乡结构和农民工自身文化、知识、法律素质的局限,他们在城市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屡屡受到侵害,因此,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这一个月的实践,每当看到这样的案件的当事人进到办公室来时,心里都会有一种说不出的感觉。在我国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对于他们的合法利益的保护显然国家还需做很多的努力。

(三)、遇事要注重问题本身的解决

在实践的过程中,不管对于自己将后来的继续学习,还是进入社会,从两位律师身上看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对自己是很受益的。大多数的案件当事人,在前几次进到办公室时都习惯于把自己的案件从头到尾一味的讲述,特别是会反驳对方提出的各种说法。每当这个时候,杨律师和赵律师都会的耐心告诉他们:现在事情已经出来了,对方肯定会找各种借口来为自己开脱反驳,最重要的不是这些,而是我们怎么来解决这些问题。当时听着他们讲这样的话,确实很实际。我们要的不是事实的再现,而是怎样很好的解决案件,最大限度的寻求自身的利益。

当然,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不仅仅学到了这些。对于如何与人相处,如何和不同身份的人交流,如何提高自己说话处事的技巧,自己将后来的专业学习还需怎样的努力等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受益。在这里要感谢两位律师对我的帮助,相信通过这次实践,更加坚定了自己学习法律的信心,增强了对法律的兴趣,对以后的学习也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一)、加快我市律师办公的现代化步伐

当然,要实现律师办公更加现代化的要求,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需要上至国家各机关组领导,下至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营造一个以科技提高工作质量、以科技提高审判效率、以科技增强综合实力的环境。因此也真正为办理好自己的案件服务。

(二)、律师应真正做到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己任

律师不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就算完事的,他们看似在来往于天堂和地狱之间,但最重要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我个人认为在这点上,广大律师从业者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切实维护好法律的尊严,而不是象某些拜金主义者样,处处朝钱看齐。我相信大多数律师在思想上都还是保持着绝对的先进性的,我也希望广大的律师都能真正做到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公正有效实行。相信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我国才能更快实现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制化。

俗话说得好:经一事长一智。通过这短短的一个月实践,耳濡目染律师办案的环境,让自己懂得和学到了更多的东西。首先,我从之前的一名在校学生转变成为一名实践的工作人员,这是在角色上发生了转变。在现在这样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我们所扮演的角色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变化中。我们需要在这种不断转换自己角色的过程中,努力适应这种环境的改变,并扮演好不同的角色,从而学到更多的不同的东西。其次,深感国家实现我国法制化社会目标的艰难。虽然最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作为国家一些最根本的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单位由于相互的制约和利益的牵扯,致使一些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最后,通过这次短暂的实践,让我对法律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让自己更加明确了今后学习的目的和方向。虽然这一个月的实践结束,相比自己对探求法律兴趣的增加更多的是一种不解和思考。但是,我相信我会以此为起点,更加努力的学习理论知识,为将来走上社会工作的实践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个月的实践生活,说长不长,说短不短,虽未承担过什么重要的工作,但却也坚守本职,勤于学习,在平平淡淡的忙碌之中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与做人的道理。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希望以后还有这样的机会,让我从实践中得到锻炼。实践,不仅锻炼着我们的意志,它更大的作用是丰富着我们的知识,让我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磨练成才。

我们说我们今天的学习,不仅仅是为自己,更是为千千万万个亲人,通过一段时间的社会实践肯定是可以激发自己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了跟党走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念。还让我们认识到我们应该振奋精神,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四有"人才,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不辜负时代的要求。

大学是一个小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小花了,通过这一个月的社会实践的磨练,我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是一笔财富。在实践中可以学到在书本中学不到的知识,它让你开阔视野、了解社会、深入生活、回味无穷。社会就是一所更能锻炼人的综合性大学,只有正确的引导我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于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在服务中成长,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大学生的自身价值。

一片叶子属于一个季节,年轻的我们拥有绚丽的青春年华。谁说意气风发,我们年少轻狂,经受不住暴雨的洗礼?谁说象牙塔里的我们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走出校园,踏上社会,我们也会努力为自己书写一份满意的答卷。也许在今后走上工作岗位的我,不会从事法律工作,但这样的实践经历肯定会对自己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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