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合同无效利润支持吗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展农村经济,甲方自愿向乙方出租集体所有权的荒山.荒地,由乙方用于经济作物的种植.经营。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合同:
经济作物.粮食.蔬菜以及其他种植业。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年。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延续合同。
每年交当年租金共_______元(_______元整)。在每年到期前付清当年的租金。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遇到土地被国家征用或集体规划使用,甲方应提前90天通知甲方,乙方享受合同期间的土地费,地面附着物的赔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合同终止。
1.甲方拥有乙方承租土地的所有权。
2.甲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乙方承租范围内建其他建筑或附属设施,以及开垦.采土等行为。
3.甲方负责解决涉及乙方承租地的四邻界地及权属等纠纷。
5.甲方应创造条件为乙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水利的供应,道路畅通。
6.甲方方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费用。
1.乙方对所承租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收益权.转租权.继承权。
2.乙方对租赁地面的树木在不违反《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自由支配.砍伐。
3.乙方对所承租的土地在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路.开发等。
4.如遇政策因素对乙方承租土地进行规划,乙方享有除土地所有权补偿外的一切涉及土地的补偿费。
5.乙方享受国家对土地的补贴政策。
1.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自主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违约,如甲方违约或毁约必须赔偿乙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并承担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以按地面作物时价的总价值的30%计算);如乙方违约或毁约,则乙方已付租金甲方不予退回。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租赁期满后,乙方所建的房屋.机械设备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林地上的树木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租赁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持一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无效利润支持吗篇二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综上,无效合同的处理有三种方式: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除了这三种之外,在特殊情况下,还会发生非民事性后果,这样的情况会将追缴回来的财产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合同无效利润支持吗篇三
乙方(承包方):xxx
为了充分利用农村闲臵荒山,发挥其经济效益,甲方依照公开协商的方式,决定将荒山对外承包。现甲.乙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荒山承包的具体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1.甲方现将坐落在xxxxxx荒山荒坡发包给乙方进行养殖业开发和荒坡管理。
2.承包时间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租金合计为人民币xxx元。
3.乙方在承包期间,自主承包经营,自定经营项目,自负盈亏,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况下,有权在承包范围内,根据经营需要,自定承包荒山的使用开发方式,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使用时依法需办理相关手续时,由乙方负责,甲方无条件予以配合。如双方有未尽之事宜或双方发生纠纷,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如协商不成,可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4.承包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合同中途解除或者变更,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承包年限或变更范围一次性退还多收乙方的承包费,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补偿,由双方另行协商。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需补充或者变更,由双方协商依法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
6.合同承包期满后,如乙方继续承包该荒山荒坡,必须在期满前60天内用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间人各执一份。
甲方:xxx
乙方:xxx
中间人:xxx
签订时间:20xx年x月x日
合同无效利润支持吗篇四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为充分利用山地资源,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
为准),租赁给乙方从事林业.农业.畜牧业等综合性开发,经营。双方达
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承包的林地应属于甲方合法所有.四至界线清楚.无纠
纷,属于非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用于种植养殖.经济林开发等。
第二条林地山名为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亩,以林权证为准。
第三条在承包期内,荒山由乙方规划.投资和经营,收益归乙方所
有,甲方无权干涉。
第四条承包期限为____________年。具体承包期从甲方交地并由乙方办妥
交地手续之日起算起。
第五条承包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承包林地____________年每亩承包金为人民币(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承包期内政策变动需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属退耕还林的土地,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归乙方,划入公益林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归乙方。
2.林地承包金的支付:合同签订后3天内,乙方付承包款项的5%作为订金,甲方协助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林权转让手续,从确定交地之日起乙方应在3天内一次性支付承包款项的70%给甲方。剩余25%在交地2天内付清。
第六条原林地上的疏残林或其他作物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甲方负责全部清理完毕。超过60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没有清理完毕的视为放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在承包期内,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包括其他植物,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承包用的林地内原有设施或该林地所共有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水电.通讯.排灌等必须无偿提供给乙方在承包期间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乙方承包范围内林地的基础设施由乙方维护,乙方承包范围外的基础设施乙方不承担费用。
第八条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妥《林地使用权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林木砍伐相关事宜归甲方负责。乙方在取得林地使用权证书,可将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在承包期内,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第九条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或开辟林区道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和收取各种费用。在未承包范围内增建基础设施,由双方协商另定,但不能违背国家的有关政策。
第十条林地发包后,乙方应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实施植树造林等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1.交给乙方的山林要保证产权清晰,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解决,所需费用以及造成乙方直接损失的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搞好林区施工和林木管护工作,在承包期间,任何人不得在乙方林地放养牲畜,如发生损害林地及林木或干扰甲方经营的行为。甲方付全部责任。
3.林地在承包期间,所种林木及相关附着物归乙方,如国家需要开采的,地上林木补偿款归乙方,同时扣除面积承包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构成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2.乙方超过1个月没有支付林地承包金的。
3.因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病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十四条承包合同提前解约或期满终止时作如下处理: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承包的林地时,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林地补偿金归林地所有者所有,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归乙方所有。乙方承包的林地被征用后,从被征用之日起,在承包的林地内减除相应的面积和林地承包金。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全部采伐完该林地上的林木。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将该林地发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3.合同到期后,乙方未续租,林地上林木归甲方所有。可拆装建筑物等设施归乙方处理。
4.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下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林地.林权使用证复印件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山界林权权属证明。
2.交地确认书。
3.相关部门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林地山界。
4.以上手续在交地确认交地之日前由甲方提供或协助乙方办理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确实协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存档一份,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合同无效利润支持吗篇五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民初……号
原告:______________,……。
……
被告:______________,……。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写明中止诉讼的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中止诉讼的理由)。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
合同无效利润支持吗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_________的荒山_________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_________米,东西长_________米,四至为南至 _________,北至_________,东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
二.承包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起 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大写)。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_________年承包费用_________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合同无效利润支持吗篇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10)二中民终字第14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江,男,1 9 6 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 燕津武汽车配件厂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姚家井2 8号楼3排1 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 二分公司。
代表人刘振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丰台区左安门外分中寺村。
法人代表人梁海旺,经理。
上诉人刘振江、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因土地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 0 09)丰民初字第7 9 01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3号)文件精神,按照丰台区农业委员会(丰农业函[2 0 08]7号)文件,在本村 范围内,分中寺公司对所属单位集体签定的各种经济合同进行清理的过程中, 发现上述合同中出租的土地为耕地,该合同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属无效合同。故诉至贵院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刘振江、配件厂腾退诉争土地、房子拆走、支付2 009年4月1日 至腾退后的土地使用金。
分中寺公司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之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分中寺公司援引的法律依据是1 99 8年颁布实施的,而本案双方签订合同 是1994年,按照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租赁给个 人使用的。我们在该土地上经营多年,为二分公司创造了许多收益,并带动了 其他商户的发展。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交易,促进经济发展,故应维护 交易的稳定性。综上所述,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分中 寺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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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于二0 0三年二月二十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二、刘振江、北京市燕 津武汽车配件厂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使用的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 联合公司的土地返还给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三、刘振江、北 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按每月一万八千一百五十九元的计算标准自.二 0 0九 年四月一日始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支付土地 使用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刘振江、配件厂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土地租用合同》约定租 用的土地是建设用地,并非农用地;分中寺公司在开完庭后又增加诉讼请求不 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故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分中寺公司的 全部诉讼请求。分中寺公司同意原判。
七、乙方对基建设计白行安排,规定设计须经甲方同意批准;八、本合同一式 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合同双方签字生效。陈金魁、刘彦分别在落款甲方、 乙方处签字。
1 9 9 9年4月,刘彦死亡,刘彦之子刘振江与二分公司继续履行着上述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 0 0 3年2月2 0日,二分公司与刘振江、配件厂签订《补充协议》一 份,约定:“二分公司与刘彦1 9 94年1 0月1日签字的土地租用合同书,因 国家进行乡村规划,需补义协议内容如下:服从乡村规划,遇国家、集体规划 用地,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2 0 06年1月2 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市规函[2 006]6 1号向 丰台区政府发布《关于丰台区分钟寺地区规划调整意见的函》,提出了分钟寺 地区用地规划。2 0 08年7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农业委员会、北京市丰台区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丰农业函[2 0 08]7号发布关于印发《丰台区开展 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方案》的函,要求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 做好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
2 0 08年1 0月1 6日,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总支部委员会、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村民委员会、分中寺公司向各分公司和直属企业 发布通知,要求按照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京政农发(2 008)1 3号]“关于开 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摸清各类集体经济合同 的底数;对各类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检查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完善各类经济合同;处置或者终止违法违约合同;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集 体经济合同台帐;建立健全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2 0 09年2月5日,二分公司向刘振江、配件厂发通知函,告知:根据北京市 农村工作委员会[京政农发(2017)13号]“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 同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区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治理整顿村容环境的有关规 定,我公司决定2 0 09年2月中旬,对贵单位所承租大院进行改造,并全部拆 除,望贵单位接到通知后,在谅解的同时积极配合我单位的工作。
在原审审理中,分中寺公司提交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北京市丰台区
南苑乡分中寺村民委员会于2 0 09年3月2 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丰 台区分中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1 9 94年1 0月1日与刘彦签订土地租 赁合同,此地块原属于生产用地,属农村集体土地。
另在原审审理期间,刘振江、配件厂对分中寺公司提起反诉,后刘振江、配件 厂撤回反诉。
地利用现状图,此地块原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包括粮田、菜田,图斑号为37/1
5), 土地权属为分中寺村集体土地。刘振江、配件厂对上述证明不予认可,认 为此证明不属于新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土地租用合同书》、《补充协议》等
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租金的平均数确定土地使用费,并无不妥。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振江、北京市燕津武汽车配件厂负担(于本判 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振江、北京市燕 津武汽车配件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