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函件(汇总6篇)

时间:2024-09-28 作者:琴心月

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变更函件篇一

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您好!由于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致使原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上的公司主体、工作岗位名称与现名称不符,为保障您和公司的相关权益,xx分公司将认可您在前公司xxx0年12月14日至xxx年5月31日的工龄,并计入您在xx分公司工龄进行工龄工资核算,公司需要与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重签起始时间为您异动至xx分公司时间xxx年6月1日。祝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一切顺利!

此致

xx仓储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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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函件篇二

1、岗位等级由原来的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变更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2、变更后的合同期限从贰零壹壹年拾贰月拾贰日至贰零壹叁年肆月叁拾日止。

3、聘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鉴证人(签名或盖章)

鉴证日期:

年月日

合同变更函件篇三

1、岗位等级由原来的`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变更为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2、变更后的合同期限从贰零壹壹年拾贰月拾贰日至贰零壹叁年肆月叁拾日止。

3、聘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鉴证人(签名或盖章)

鉴证日期:

年月日

合同变更函件篇四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年月日变更年月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编号:)。聘用合同的`内容作如下变更:

1、

2、

3、……

聘用合同书未变更部分的内容,双方仍继续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变更函件篇五

总部:

感谢长期以来对**品牌的支持。为适应市场和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恳请贵司将原属**公司“**”品牌在贵司旗下**门店的'合同主体变更为**公司。此合同项下的债权和债务、权利和义务,自合同变更之日起由**公司承担。对由此给贵司带来的不便,深致歉意。顺祝商祺!

注:需加盖2家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原公司现公司

公章:公章:

财务章:财务章:

法人章:法人章:

合同变更函件篇六

合同的签订一般是不能进行撤销和变更的,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到双方之间的利益问题,合同签订之后如果违约必须要进行赔偿,那么造成重大误解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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