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

时间:2023-11-07 作者:温柔雨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深刻地认识自己,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总结心得体会的过程不仅有助于我巩固所学知识,还让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学习目标。我会持之以恒地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一

今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这对于一个旅游工作者来说不仅是一部法律的诞生,更重要的是它将改变目前国内旅游混乱的发展状态和无序的竞争环境,对于改变整个国家的旅游面貌将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出台正当其时。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2012年,我国已经形成了近30亿人次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出境旅游人数已超过8,000万人次,我国成为全球第三大出境旅游客源国,我国出境旅游对世界旅游市场的贡献率超过7%;入境过夜旅游人数2012年已达到5,772万人次,继续位居世界第三。今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该《纲要》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巨大的市场、宏伟的目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旅游法》的出台不但是大势所趋,也是正当其时,让旅游业有法可依,科学发展,是一件好事,对业内人来说,以后做旅游就有法可依了,知道红线在哪里,不敢轻易触碰它。《旅游法》不仅约束行业内的经营者,也对经营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并对产业发展进行指导,最终促进行业发展。规划发展独成一章。《旅游法》一大特点是特别强调对旅游行业的规划,甚至为此专门列出“旅游规划和促进”的章节,这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是相对少见的。《旅游法》中“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就是要促进旅游业发展。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了30年,目前到了温和增长期,发展的潜力和希望在于扩大消费,做大做强旅游业将发挥重要作用。

《旅游法》规定景区、景点开发一定要有统筹规划,一定要打造出科学、合理、有品位、一流的产品。《旅游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鼓励研究制订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等。《旅游法》之所以强调“规划”,是旅游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旅游业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其涉及面很广。《旅游法》中规定的规划包括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这既和文化产业有关,也和文物保护有关,还和森林、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有关,涉及的行业非常广。

《旅游法》中还提出产品的开发、服务质量、旅游文化建设、形象宣传等等,也需要规划。而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铁路,这些和旅游虽然没有直接关系,但没有这些基础设施,旅游业根本发展不起来,可以说旅游的规定客观实际,符合旅游发展的规律。旅游的创意成分很高,而旅游创意涉及科学技术、环保、文化等等,这也需要有统一规划。更何况旅游资源的开发往往投入很大,与其衔接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些都离不开规划,如果没有规划好,损失将会很惨重。因此,《旅游法》还要做好产业的融合,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才不会被“最短的一块木板”所拖累。

优胜劣汰提升质量。《旅游法》对行业的规划影响深远,将通过竞争的方式促进行业内的优胜劣汰。《旅游法》中禁止旅行社零团费揽客,要求景区门票涨价必须提前6个月听证,这些规定对目前旅游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都有作用。限制景区随意涨价,就逼着景区经营者不再将创收的注意力单纯集中在门票上,而是通过延长产品线,提供附加服务、深度服务,发展二次消费、三次消费,这样即使不涨门票价格景区也能赚到钱;禁止零团费,就是限制价格战,逼着旅行社经营者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吸引客源,久而久之,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旅游法》的出台,短期来看可能会让旅游业承受一些损失,比如限制涨价让景点收入减少,对旅行社提出各类要求使得经营难度增加,但长期来看是利好,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让旅游业整体质量得到提高。

目前旅游业中存在很多发展障碍,除了像零团费旅行团强迫购物、景区门票过高等痼疾外,还有很多门槛,如对旅行社出境游资质的限制,就导致了行业中的垄断现象。《旅游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如果这条规定能够得到具体落实和贯彻,那么对经营者来说也是好事,能让更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

《旅游法》出台后市场要洗牌和调整,我认为这是必然的。如果能够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完善市场规则,进行规范性调整,市场便能够实现优胜劣汰,这正是制定《旅游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4月23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旅游法》的宣贯工作,我局早在6月份就小规模开始在局内部组织人员学习《旅游法》并在7——8月集中组织全局,各县(市、区)旅游局,各园区旅游主管部门和个涉旅企业员工进行《旅游法》的自学活动,在《旅游法》的自学活动期间,通过对《旅游法》进行了通读,并对《旅游法》的条款以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了分类,使我对《旅游法》的各项条款有了更深的印象。下面谈谈三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旅游法》系统全面:

1、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本法对旅游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涉旅企业、旅游者等有所提及,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从第二章旅游者开始,本法就对旅游中所涉及的对象进行了描述,第三章对在规划和促进中政府部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第四、五章又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保护对象全面。本法不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旅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

本法这种全面系统的特点使得各方都有法可依,做到公平公正,更好发挥《旅游法》的社会效益。

二、《旅游法》针对性强。《旅游法》中血多条款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了清理解答,你定了针对性条款,比如景区门票价格(第四十三、四十四条)、零团费(第三十五条)、强行购物(第三十五、四十一条)、买团卖团(第六十三条)等,通过法律的手段杜绝此类旅游市场乱象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法》可操作性强。《旅游法》每章条款都体现一个“实”字,可操作性非常强的,就拿我们旅游主管部门来说,《旅游法》专门写了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对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和操作方式都有明确规定。按照《旅游法》规定能够有效实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

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员,通过这段时间学习《旅游法》,自身的旅游业务知识有所提升,为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打下一定基础,在今后我将进一步加深对《旅游法》的理解,努力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争做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名执法标兵。

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0年9月13日通过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最高法院是首次系统的对旅游纠纷作出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我们应该抓紧学习,认真领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总的来看,此规定的内容与《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一些地方更加明确,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定义。以下条款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旅游纠纷”的定义和合同关系

规定中对“旅游纠纷”的定义,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而“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即代表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员工。“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此规定。

2、诉讼的双方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及旅游者个人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均可采取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3、诉讼的选择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如果旅游者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当进行审理。比如交通事故,旅游者可选择交通事故处理或违约责任,不能同时选择。旅行社希望按交通事故处理,成都曾有旅行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按侵权诉讼,法院判定旅行社免责。

4、关于被告认定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以往是旅行社先行赔付,然后再追究旅游辅助服务者,现在可同案审理。可明确责任,加速审理和赔付,减轻旅行社的负担。旅行社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行社的,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合同内容的公正性与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旅游者请求依据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不是强迫,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符合《旅行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应不视为“不公平、不合理”。

6、关于责任划分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尽管系第三方责任,旅行社也可能被列为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7、告知的重要性与完善手续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必须告知,二是必须完善告知方式、程序和手续。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告知后游客发生事故,由游客自身承担责任。

8、游客信息使用与管理责任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办理旅游手续,如签证、交通、住宿等,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9、必须完善转团程序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应把握不同意转让,就不要签合同。而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10、变更责任与费用处理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关键是在双方约定,一般在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已产生费用,如交通票、订房、订车等,如取消或更改,旅游者应承担已经产生的实际费用,旅行社应注意收集和提供凭证,以备旅游者索取。应退款项按约定及时退还给旅游者。在旅途中的变更产生的费用,应由变更方承担。

11、不可抗力变更的免责与费用处理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有两层含意,一是对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各自承担责任和费用,不可向对方追责。二是应向旅游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免责并同意变更行程,根据实际情况,旅游者应承担增加的费用,或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

1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与旅行社的关系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建议在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增加此条,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可免责。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在采购中出现失误,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何才能“尽谨慎选择义务”?很难界定,只能尽可能完善旅行社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的合作协议。

13、旅行社之间业务委托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地接社出现接待质量问题,组团社应承担责任,因此,选择好地接社,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尽可能的完善条款,以便事后追究其责任。而旅行社委托旅行社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必须承担责任。

14、旅行社挂靠责任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受损的只能是旅行社,因此必须加强旅行社内部的管理,杜绝和减少经营风险。

15、旅行社合同违约责任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是必然的',“合理费用”幅度是不可预计的,只能是个案处理。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对欺诈行为明确了赔偿标准,但首先应确定是否有欺诈行为。

16、客观因素变更合同约定的处理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旅行社只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17、行程外活动的告知义务与责任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指游客的自由活动时间,包括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时间以及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时间等。此事时有发生,主要是在旅途中行程安排外,关键是如何告之游客,可分为四个层面,一是签订合同时;二是行前会和领队、全陪告之;三是地陪告之;四是目的地告之,如酒店、景区等。

18、游客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认定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反过来讲,如果给旅行社造成损失,一旦追究游客的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19、关于精神赔偿的界定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赔偿,如以“违约”诉讼,法院不予支持。如以“侵权”诉讼,关键是侵权是否成立,如属实,法院可能会根据情节来判决。

20、游客物品损失的界定与免责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2)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4)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如属以上四种情况,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应会免责,如是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管理责任,应承担损失,不过应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旅行社责任险来承担。

21、不得随意增收费用与禁止消费岐视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1)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2)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认可的购物和自费活动项目除外,其他的类似活动,除非游客书面同意,否则旅行社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年龄、职业、地区等差异增收费用,涉嫌消费岐视,必须予以禁止。

22、旅行社单项委托服务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请求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单项委托服务,如订房、订车、订票、代*照、代办签证等,如系旅行社在办理过程中的责任,应该承担损失。保险公司也可作相应赔偿。

23、游客在单项委托服务中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对旅行社提供的单项委托服务,如果不符合双方约定,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游客除此以外的所有活动,与旅行社无关。

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二

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这对于一个旅游工作者来说不仅是一部法律的诞生,更重要的是它将改变目前国内旅游混乱的发展状态和无序的竞争环境,对于改变整个国家的旅游面貌将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出台正当其时。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2015年,我国已经形成了近30亿人次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出境旅游人数已超过8,000万人次,我国成为全球第三大出境旅游客源国,我国出境旅游对世界旅游市场的贡献率超过7%;入境过夜旅游人数2015年已达到5,772万人次,继续位居世界第三。今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5—2020年)》,该《纲要》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巨大的市场、宏伟的目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旅游法》的出台不但是大势所趋,也是正当其时,让旅游业有法可依,科学发展,是一件好事,对业内人来说,以后做旅游就有法可依了,知道红线在哪里,不敢轻易触碰它。《旅游法》不仅约束行业内的经营者,也对经营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并对产业发展进行指导,最终促进行业发展。规划发展独成一章。《旅游法》一大特点是特别强调对旅游行业的规划,甚至为此专门列出“旅游规划和促进”的章节,这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是相对少见的。《旅游法》中“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就是要促进旅游业发展。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了30年,目前到了温和增长期,发展的潜力和希望在于扩大消费,做大做强旅游业将发挥重要作用。

《旅游法》规定景区、景点开发一定要有统筹规划,一定要打造出科学、合理、有品位、一流的产品。《旅游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鼓励研究制订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等。《旅游法》之所以强调“规划”,是旅游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旅游业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其涉及面很广。《旅游法》中规定的规划包括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这既和文化产业有关,也和文物保护有关,还和森林、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有关,涉及的行业非常广。

《旅游法》中还提出产品的开发、服务质量、旅游文化建设、形象宣传等等,也需要规划。而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铁路,这些和旅游虽然没有直接关系,但没有这些基础设施,旅游业根本发展不起来,可以说旅游的规定客观实际,符合旅游发展的规律。旅游的创意成分很高,而旅游创意涉及科学技术、环保、文化等等,这也需要有统一规划。更何况旅游资源的开发往往投入很大,与其衔接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些都离不开规划,如果没有规划好,损失将会很惨重。因此,《旅游法》还要做好产业的融合,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才不会被“最短的一块木板”所拖累。

优胜劣汰提升质量。《旅游法》对行业的规划影响深远,将通过竞争的方式促进行业内的优胜劣汰。《旅游法》中禁止旅行社零团费揽客,要求景区门票涨价必须提前6个月听证,这些规定对目前旅游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都有作用。限制景区随意涨价,就逼着景区经营者不再将创收的注意力单纯集中在门票上,而是通过延长产品线,提供附加服务、深度服务,发展二次消费、三次消费,这样即使不涨门票价格景区也能赚到钱;禁止零团费,就是限制价格战,逼着旅行社经营者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吸引客源,久而久之,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旅游法》的出台,短期来看可能会让旅游业承受一些损失,比如限制涨价让景点收入减少,对旅行社提出各类要求使得经营难度增加,但长期来看是利好,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让旅游业整体质量得到提高。

目前旅游业中存在很多发展障碍,除了像零团费旅行团强迫购物、景区门票过高等痼疾外,还有很多门槛,如对旅行社出境游资质的限制,就导致了行业中的垄断现象。《旅游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如果这条规定能够得到具体落实和贯彻,那么对经营者来说也是好事,能让更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

《旅游法》出台后市场要洗牌和调整,我认为这是必然的。如果能够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完善市场规则,进行规范性调整,市场便能够实现优胜劣汰,这正是制定《旅游法》的目的。

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三

旅游作为一项受众广泛的活动,在满足人们愉悦心情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问题。因此,旅游法律和法规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在实践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旅游法律和法规的重要性,并从中汲取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法律和法规保障了旅游安全和权益。

旅游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也需要法律和法规保障。旅游法、旅游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对旅游活动的承办、中介、经营等各方进行了规范,并对旅游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例如,旅游者发生了意外,相关旅游法律和法规规定,承办旅游活动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存在,使得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拥有更多的安全和保障,对于维护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也大有裨益。

第二段:旅游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

在旅游行业中,旅游从业人员起着关键性作用。作为旅游行业的生力军,旅游从业人员在服务旅游者的过程中,必须时刻遵守法律法规。如经营旅游行业的企业,如果违反了旅游法律和法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这一点上,我们作为旅游从业人员更要认真对待,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这也是我们职业生涯的基本守则。

第三段:旅游法律和法规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了规范。

旅游从业人员在服务旅游者的时候,需要遵守旅游法律和法规相关规定。对于旅游从业人员而言,旅游法律和法规的存在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参照和指导,还对我们的服务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要求旅游从业人员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必须确认个人身份信息,保护旅游者的隐私权。

第四段:旅游从业人员需要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虽然旅游法律和法规的保障效果是不可小觑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实践中还会存在一些法律纠纷,它往往与旅游从业人员对法律法规意识不够重视、不够规范有关。因此,我们作为旅游从业人员需要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只有认真去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不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段:结论。

旅游的快速发展,给旅游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和责任。因此,对于旅游从业人员而言,应当时刻关注最新法规的更新和制定,提高法制素养,确保遵守法律规定。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旅游法律和法规在维权等方面的重要性,使其深入人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旅游行业做好服务和规范,维护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四

20__,中国旅游注定不平凡。旅游人在一系列“环境震荡”中踏过了大半年,今年旅游界最为关注的大事莫过于《旅游法》出台,真可谓《30年磨一剑,历经多年波折,反复酝酿,这一剑即将在10月1号开弓落地,许多旅游人都无限地感概!中国旅游历经30多年的风风雨雨,从最早懵懂启始的入境旅游市场,到后来如火如荼的国内及出境旅游市场,旅游业尚从未有一部有案可稽的法律可循,这部旅游法规的推出让中国旅游从此全面步入有法可依、依法治旅的新时代。

最近常听到业界朋友们议论《旅游法》,大家的反映无外乎就是:消极悲观、轻视忽略、观望等待,暂且不言是与非,让我们先回顾当下我们所处的市场环境。纵观20__市场走势,我们不难发现,如今旅游经营环境悄然间发生了变化,政府倡导的节俭之风和不断收紧的“三公”经费,让中国旅游正在经历“去公务化”,组团市场处处寒气逼人,踉踉跄跄一路走来,春季一场禽流感及4.20芦山地震令今年旅游市场一度陷入低潮。回头一望,业界纷纷惊叹今年团体游市场份额较往年大幅度下滑,会议旅游等更是哀声一片,而散客出游日益明显,散客市场一如雨后春笋,活跃度剧增,同时我们还欣喜地发现,今年自助行,自驾游依然是一道靓丽的风景,热度不减。出境游市场,特别是东南亚市场某些版块还出现一定幅度的增长,若泰国游接下来非谣传果真免签,更会刺激市场迅猛增长。

共和国64华诞喜庆之后,中国旅游变迁的步伐已临近,又一轮经营“洗牌”不可避免,对旅游人而言,全新的谋篇布局迫在眉睫,《旅游法》催生旅游业转型。

多年来旅行社沿袭传统商业模式,组团地接靠批量、靠价格“打天下”,以批量压价,以购物加点的回报作为补充让利市场,零负团费在旅游圈是尽人皆知,零负团费是旅游人的一张“黑脸”,被视为毒瘤、顽疾,始作俑者是入境旅游,进而引发到国内游和出境游,其实这种商业模式存在这么多年,纵然怎么明令禁止,却是“烈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曾读过刘思敏老师一篇文章,印象颇深,用他的话讲,零负团费这种商业模式只要不欺骗,不强迫,实际上在许多地区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从理论上讲,存在便必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可事实上呢,零负团费操作多年后,这种模式早已被全面异化,被消费者视为一种充满陷阱的销售。出台的《旅游法》对低价,购物,加点等都采取了严格禁止,这对习惯了传统操作模式的业界而言无疑“一剑封喉”,令众多的业界人士惶惶不安。同时赖人寻味的是旅游大法也规定了严规下“例外”的情形,彰显了适度的灵活性,但实际操作起来这个加括号的“例外”在将来会成为普遍,会成为常态吗?这无疑带给我们深深的思考。

旅行社拼低价的模式显然面临大考,“诱人”的低价没有了,零负团费将无处遁形,这给旅行社的冲击不亚于一场变革,行业瞬间面临升级挑战,迎接旅行社的是一段蹒跚而行的“阵痛期”。

以上诸多困惑摆在我们每个旅游人面前,我们需要冷静中去思考,去转变思路,去找到方法解决。旅游业经过多年爆发式的增加是否该走向理性回归?旅行社从粗放发展(或叫野蛮生长)到逐步规范再到产业不断升级的法制化阶段,这条路可是一条正确之路?难道我们不想我们旅游的行业是一个有秩序、有法可依的行业?答案我想一定是肯定的,对于国内旅游业来说,《旅游法》应声落地,法规之剑瞄准市场乱象的靶心,无疑可以快速遏制低价旅游产品的恶性竞争,可以净化旅游市场,整治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令多年来诸多不规范行为“见光死”。

20__年我们已经清晰的看到,旅游新需求在变化,经过市场洗礼,中国人的旅游已发展到要体验,要感受,要文化品位,要获得精神层面的享受上来,一代聪明的消费者已经成长起来,时代催生品质旅游阶段的到来。

《旅游法》出台业界陷入悲观实不可取,虽对我们的生产和作业方式带来影响,但并非没有生存空间,可行的路子一定是会有的。顺势而为方为上策,借旅游法东风调整产品机构,做优质特色化产品,未来要想在博弈中走出困境,优质化、特色化就是出路所在,产品的差异化就是旅行社发展的突破口,必须要创新,要“旧瓶装新酒”,“老树开新花”。

我们必须摒弃低层次的竞争,就是价格战,肉搏战,产品同质化,服务同质化,甚至是产品被异化,消费者既然已经从单一的体验似的疲劳旅游到休闲、深度的快乐之旅转换了,如果我们还死守在多年前单一的组团接团,已无潜力可言,思想上要换位了,我们不能再“忽悠休闲”了,要真正拓展一个休闲旅游的新领域。包团观光式旅游已经过于呆板,自由人,自驾游,自助游这些体现个性化的出游方式必将大行其道。

对当下市场我们很少有人去盲目乐观,《旅游法》推出后,多年的操作习惯要转变也非易事,长期约定俗成的作业方式非一朝一夕能顺手纠正,购物、加点能否立即“休克死亡”?一蹴而就解决问题在目前市场背景下也未必现实。变在我们看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规中诸多条款用在操作上,经营者必须深思琢磨,找出合法、合理的方法应对,化解被动。我们也必须看到,新规新政在一定时期必导致团费上涨,消费采购力会受到抑制,市场会陷入暂时萎缩。

但无论市场怎样的低迷和阵痛,无论旅游企业长期存在的“顽疾”是否会消除,我们认为,法律推出给旅游界传递的是一股“正能量”,做市场重在看趋势,中国旅游走在规则内是大势所趋,未来依靠低价恶性竞争的路子看来是走不通了,这条路一旦堵上,更多的旅行社就会把目光从价格竞争转移到服务竞争,旅游业从拼价格会向拼服务、拼特色转变,原本已被严重扭曲的旅游产品价格也将真正回归其价值本身。

《旅游法》营造的是一种大格局的旅游生态环境,长远来看,对中国旅游业是一件幸事,它指明了走向,给出了规则,旅游过去求规模,求量,以后是优化结构,提高服务水平,追求品质,未来中国旅游必定是新型智慧旅游时代,智慧旅游呼唤智慧经营者!

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五

近年来,中国旅游法治品牌逐渐形成,其中包括以“法律为基础、服务为宗旨、安全为前提、诚信为准则”的原则,以及“宣传、预案、监督、维权”四位一体的工作模式。这一品牌目的在于通过法治手段来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确保旅游产业的稳定和规范化发展。

第二段:品牌背后的力量。

旅游法治品牌的建立离不开中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例如加大旅游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设立旅游维权中心等,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和游客权益的维护。此外,品牌背后还有旅游从业者的努力和不懈追求,他们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提供更加规范的服务,从源头上规避各种潜在风险。

旅游法治品牌在实际中的应用非常广泛。首先,在旅游宣传中,品牌标识和口号的广泛使用,向游客传递了政府对旅游法治的高度重视和承诺,增强了游客的信任感。其次,在旅游行业的运营中,各种法规的宣导和执行,对旅游企业进行规范和约束,提高了旅游服务质量。最后,在法律纠纷解决方面,旅游维权中心的设立,为游客提供了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四段:法治品牌的改进空间。

尽管旅游法治品牌在推行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有改进空间。首先,宣导力度还不够,很多游客对旅游法律法规的了解仍然有限,需要加强公众宣传。其次,在监督执行方面,一些地方和企业对旅游法律法规的落实仍然不够到位,需要加强监督和惩处力度。最后,旅游维权中心的服务范围仍然有限,应该加大力度扩展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段:个人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游客,我充分感受到了旅游法治品牌的力量和好处。它为我提供了权益保护的支持,让我在旅途中感到安心。在游玩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例如旅行社变相强制消费、景区乱收费等,但通过维权中心的帮助,我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因此,我认为中国的旅游法治品牌非常重要,不仅为游客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推动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旅游法治品牌的建立和推广,为旅游市场的规范化和安全化打下了坚实基础。它不仅保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旅游企业的经营环境。然而,品牌的推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以改进。作为游客,我们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并对旅游法治品牌给予充分的信任与支持,为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六

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xx年9月13日通过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最高法院是首次系统的对旅游纠纷作出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我们应该抓紧学习,认真领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总的来看,此规定的内容与《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一些地方更加明确,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定义。以下条款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旅游纠纷”的定义和合同关系。

规定中对“旅游纠纷”的定义,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而“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即代表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员工。“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此规定。

2、诉讼的双方。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及旅游者个人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均可采取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3、诉讼的选择。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如果旅游者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当进行审理。比如交通事故,旅游者可选择交通事故处理或违约责任,不能同时选择。旅行社希望按交通事故处理,成都曾有旅行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按侵权诉讼,法院判定旅行社免责。

4、关于被告认定。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以往是旅行社先行赔付,然后再追究旅游辅助服务者,现在可同案审理。可明确责任,加速审理和赔付,减轻旅行社的负担。旅行社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行社的,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合同内容的公正性与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旅游者请求依据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不是强迫,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符合《旅行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应不视为“不公平、不合理”。

6、关于责任划分。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尽管系第三方责任,旅行社也可能被列为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7、告知的重要性与完善手续。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必须告知,二是必须完善告知方式、程序和手续。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告知后游客发生事故,由游客自身承担责任。

8、游客信息使用与管理责任。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办理旅游手续,如签证、交通、住宿等,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9、必须完善转团程序。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应把握不同意转让,就不要签合同。而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10、变更责任与费用处理。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关键是在双方约定,一般在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已产生费用,如交通票、订房、订车等,如取消或更改,旅游者应承担已经产生的实际费用,旅行社应注意收集和提供凭证,以备旅游者索取。应退款项按约定及时退还给旅游者。在旅途中的变更产生的费用,应由变更方承担。

11、不可抗力变更的免责与费用处理。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有两层含意,一是对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各自承担责任和费用,不可向对方追责。二是应向旅游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免责并同意变更行程,根据实际情况,旅游者应承担增加的费用,或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

1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与旅行社的关系。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建议在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增加此条,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可免责。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在采购中出现失误,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何才能“尽谨慎选择义务”?很难界定,只能尽可能完善旅行社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的合作协议。

13、旅行社之间业务委托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地接社出现接待质量问题,组团社应承担责任,因此,选择好地接社,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尽可能的完善条款,以便事后追究其责任。而旅行社委托旅行社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必须承担责任。

14、旅行社挂靠责任。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受损的只能是旅行社,因此必须加强旅行社内部的管理,杜绝和减少经营风险。

15、旅行社合同违约责任。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是必然的,“合理费用”幅度是不可预计的,只能是个案处理。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对欺诈行为明确了赔偿标准,但首先应确定是否有欺诈行为。

16、客观因素变更合同约定的处理。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旅行社只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17、行程外活动的告知义务与责任。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指游客的自由活动时间,包括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时间以及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时间等。此事时有发生,主要是在旅途中行程安排外,关键是如何告之游客,可分为四个层面,一是签订合同时;二是行前会和领队、全陪告之;三是地陪告之;四是目的地告之,如酒店、景区等。

18、游客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认定。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反过来讲,如果给旅行社造成损失,一旦追究游客的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19、关于精神赔偿的界定。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赔偿,如以“违约”诉讼,法院不予支持。如以“侵权”诉讼,关键是侵权是否成立,如属实,法院可能会根据情节来判决。

20、游客物品损失的界定与免责。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2)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4)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如属以上四种情况,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应会免责,如是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管理责任,应承担损失,不过应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旅行社责任险来承担。

21、不得随意增收费用与禁止消费岐视。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1)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2)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认可的购物和自费活动项目除外,其他的类似活动,除非游客书面同意,否则旅行社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年龄、职业、地区等差异增收费用,涉嫌消费岐视,必须予以禁止。

22、旅行社单项委托服务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请求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单项委托服务,如订房、订车、订票、代*照、代办签证等,如系旅行社在办理过程中的责任,应该承担损失。保险公司也可作相应赔偿。

23、游客在单项委托服务中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对旅行社提供的单项委托服务,如果不符合双方约定,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游客除此以外的所有活动,与旅行社无关。

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七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法律问题也频繁出现在各大新闻媒体上。旅游法律事件涵盖了保护旅游者权益、合同纠纷、旅游交通事故等多个方面,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通过关注这些旅游法律新闻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旅游发展中的问题,同时也反映了法律对旅游业的监管不断完善的态势。

第一段:旅游者权益保护事件。

旅游者权益保护事件一直都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保护旅游者权益不仅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近年来,一些旅游景区频繁出现价格欺诈、服务不规范等问题,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例如,一家景区以低价门票吸引游客,却在其中设置各种附加费用,使得游客旅游预算超支。这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促使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通过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提醒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旅游者权益保护,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二段:旅游合同纠纷事件。

旅游合同纠纷也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旅游法律问题之一。旅游合同作为旅游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双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旅游业发展较快,部分旅游企业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强制购物等行为,导致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例如,一些旅游企业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游客签订合同,并在旅游过程中强迫游客购物。这类合同纠纷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促使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旅游交通事故事件。

旅游交通事故是旅游法律事件中的一大类别。在旅游过程中,旅游交通事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例如,旅游大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旅游者伤亡,引发公众对旅游安全的担忧。这类事件引发了社会对旅游交通安全的重视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呼吁。公众对旅游交通事故事件的关注,使得相关部门对旅游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提高了公众的安全感。

第四段:法律对旅游业监管的完善。

通过关注旅游法律新闻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旅游业监管的不断完善。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旅游者权益和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旅游法》的出台,明确了旅游者的权益和旅游企业的责任,促进了旅游市场的规范化;《旅行社条例》的修订,加强了对旅行社行为的监管,提高了旅游服务质量。法律的完善不仅是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对旅游法律问题关注的结果。

作为一个关注旅游法律事件的个体,我对这些事件有着一些思考。首先,旅游者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旅游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权益保护能力。其次,旅游企业应该加强自律,恪守道德底线,提供合法、规范的服务,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最后,法律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管,加大对旅游者权益保护和旅游交通事故预防的力度,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起来,通过关注旅游法律新闻事件,我们可以看到旅游业发展中的问题,并反映了法律对旅游业的监管不断完善的态势。这些法律新闻事件不仅提醒我们保护旅游者权益的重要性,也呼唤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无论是旅游者、旅游企业还是法律部门,我们都应该强化法律意识,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八

今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这对于一个旅游工作者来说不仅是一部法律的诞生,更重要的是它将改变目前国内旅游混乱的发展状态和无序的竞争环境,对于改变整个国家的旅游面貌将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出台正当其时。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20xx年,我国已经形成了近30亿人次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出境旅游人数已超过8,000万人次,我国成为全球第三大出境旅游客源国,我国出境旅游对世界旅游市场的贡献率超过7%;入境过夜旅游人数20xx年已达到5,772万人次,继续位居世界第三。今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xx—20xx年)》,该《纲要》提出,到20xx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巨大的市场、宏伟的目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旅游法》的出台不但是大势所趋,也是正当其时,让旅游业有法可依,科学发展,是一件好事,对业内人来说,以后做旅游就有法可依了,知道红线在哪里,不敢轻易触碰它。《旅游法》不仅约束行业内的经营者,也对经营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并对产业发展进行指导,最终促进行业发展。规划发展独成一章。《旅游法》一大特点是特别强调对旅游行业的规划,甚至为此专门列出“旅游规划和促进”的章节,这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是相对少见的。《旅游法》中“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就是要促进旅游业发展。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了30年,目前到了温和增长期,发展的潜力和希望在于扩大消费,做大做强旅游业将发挥重要作用。

《旅游法》规定景区、景点开发一定要有统筹规划,一定要打造出科学、合理、有品位、一流的产品。《旅游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鼓励研究制订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等。《旅游法》之所以强调“规划”,是旅游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旅游业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其涉及面很广。《旅游法》中规定的规划包括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这既和文化产业有关,也和文物保护有关,还和森林、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有关,涉及的行业非常广。

《旅游法》中还提出产品的开发、服务质量、旅游文化建设、形象宣传等等,也需要规划。而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铁路,这些和旅游虽然没有直接关系,但没有这些基础设施,旅游业根本发展不起来,可以说旅游的规定客观实际,符合旅游发展的规律。旅游的创意成分很高,而旅游创意涉及科学技术、环保、文化等等,这也需要有统一规划。更何况旅游资源的开发往往投入很大,与其衔接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些都离不开规划,如果没有规划好,损失将会很惨重。因此,《旅游法》还要做好产业的融合,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才不会被“最短的一块木板”所拖累。

优胜劣汰提升质量。《旅游法》对行业的规划影响深远,将通过竞争的方式促进行业内的优胜劣汰。《旅游法》中禁止旅行社零团费揽客,要求景区门票涨价必须提前6个月听证,这些规定对目前旅游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都有作用。限制景区随意涨价,就逼着景区经营者不再将创收的注意力单纯集中在门票上,而是通过延长产品线,提供附加服务、深度服务,发展二次消费、三次消费,这样即使不涨门票价格景区也能赚到钱;禁止零团费,就是限制价格战,逼着旅行社经营者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吸引客源,久而久之,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旅游法》的出台,短期来看可能会让旅游业承受一些损失,比如限制涨价让景点收入减少,对旅行社提出各类要求使得经营难度增加,但长期来看是利好,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让旅游业整体质量得到提高。

目前旅游业中存在很多发展障碍,除了像零团费旅行团强迫购物、景区门票过高等痼疾外,还有很多门槛,如对旅行社出境游资质的限制,就导致了行业中的垄断现象。《旅游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如果这条规定能够得到具体落实和贯彻,那么对经营者来说也是好事,能让更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

《旅游法》出台后市场要洗牌和调整,我认为这是必然的。如果能够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完善市场规则,进行规范性调整,市场便能够实现优胜劣汰,这正是制定《旅游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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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九

旅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旅游业进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为旅游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国内经济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就业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在旅游市场快速扩大的同时,也存在着价格欺诈、消费陷阱以及旅行公司无责任赔偿等问题,旅游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第二段:旅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旅游者作为旅游市场的主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游者的权益,包括合同自由、知情权、安全权等。此外,旅游法还规定了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旅行社和导游必须对旅游者的安全负责,确保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些保护措施的出台,保证了旅游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第三段:旅游法执法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旅游法执法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执法机构的不足、执法标准的模糊以及执法的延迟等方面。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大执法机构的投入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同时,应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旅游法的相关细则,以便能够更加准确地实施执法。此外,加强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第四段:旅游法对旅游者的启示。

旅游法的实施对于旅游者本身也是有一定的启示。首先,旅游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护措施,提高对旅游法的认识。其次,加强个人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旅游安全防范能力。此外,还应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监督和投诉。只有旅游者自身积极投身到旅游法的实施中,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展望旅游法的未来。

旅游法在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者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旅游法的修订和完善也是必要的。未来应该进一步明确旅游法的执法标准,加大对执法力度的投入,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旅游责任险的推广和实施,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好地保障。

结语:旅游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者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旅游者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到旅游法的实施中,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政府和相关机构也应加大对旅游法的执法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为旅游者创造一个安全、公正、有序的旅游环境。

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十

旅游是一种休闲放松的方式,也是丰富人生经历的途径。然而,近年来,旅游行业发展迅猛,但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安全事故等。为了保障广大游客的权益,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规定了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权利义务,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文将围绕旅游法这一主题,谈谈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旅游者权益保护。

旅游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包括了出游安全、服务质量、合同履行、信息公开等方面。我曾在一次旅行中遇到了旅行社临时停业的情况,虽然我能够要求退款,但因为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权的过程较为繁琐。从这次经历中,我深刻认识到了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的重要性。合理利用旅游法的规定,了解自己的权益,做到知法懂法,才能在旅行中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第三段:旅游企业责任加强。

旅游法第七条规定了旅游企业的责任,包括了保障旅游者安全、提供优质服务、履行合同等方面。旅游企业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和承担者,其义务被明确规定,这对于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我曾在一次自驾旅行中遇到了车辆故障的情况,但是租车公司虽然在合同中承诺提供救援服务,实际上却不予协助。在了解旅游法后,我明确了自己的权益和旅行社的责任,最终成功维权。旅游企业应当加强对旅游法的学习和贯彻,提高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质量,给旅游者一个良好的旅行体验。

第四段:优化旅游争议解决机制。

旅游法第十五条提出了旅游合同纠纷解决的原则和程序,为旅游者和旅游企业提供了争议解决的方法。我亲身经历过与旅游公司的合同纠纷,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并未及时解决。通过旅游法的学习,我了解到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这给旅游者和旅游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解决途径,有助于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优化旅游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提高解决效率,保护双方权益,促进合作共赢。

第五段:倡导文明旅游,共建和谐社会。

旅游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关系到个人与社会、个人与环境之间的平衡。旅游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文明旅游的原则,倡导游客文明行为,保护环境资源。我认为文明旅游不仅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素养和态度的体现。在旅游中,我们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不随意乱扔垃圾,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同时,也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游客的文明素质和法律意识,共同打造和谐、文明的旅游环境。

结语:

通过对旅游法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企业责任强化、旅游争议解决和文明旅游的重要性。只有游客和旅游企业互相理解、尊重和遵守法律,才能形成和谐、稳定的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美好的旅行体验。

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十一

旅游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行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旅游业中,法规和规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旅游秩序、促进旅游业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分享笔者对旅游法规课的心得体会。

在上了旅游法规课后,我认识到对旅游法规的了解和掌握对于旅游行业的发展和经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对旅游法规的评估和监管可以帮助企业监管旅游行业,规范市场秩序和避免不良竞争。其次,在旅游服务过程中,法规可以确保旅游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度。最后,法规可以促进旅游业和相关企业的经济利益,为旅游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第三段:了解和掌握旅游法规。

在掌握旅游法规的过程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认识到不同的法规和规定适用于不同的旅游环境和经营形式。例如,因为旅游的主题和类型,在城市旅游以及自然保护区旅游中,根据不同的行业和经营场所,都有不同的规定和行为准则。因此,要想真正掌握旅游行业的法规知识,我们必须要了解和掌握这些不同的规定和行为准则,才能在实际操作中更加稳健和精细。

旅游法规的应用不仅涉及到旅游业,还涉及到旅行社、酒店、航空公司以及其他一系列相关产业。在应用旅游法规时,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每项法规的内容和执行方式,尤其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当然,在应用旅游法规时,我们也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加以灵活运用,不施行妄自尊大地维权,而是秉持着公平、合理、人性化的处理态度,使得旅游服务更加便捷和良好。

第五段:结尾。

总体而言,旅游法规课让我们了解到了旅游行业的法律基础和规范准则,提高了我们的法律素养和旅游管理能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始终坚持合法行事、公开透明的原则,尽可能地避免和规避风险,发挥旅游行业的积极作用,推动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十二

旅游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因此旅游法规的学习对于我们未来从事此行业的同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我的大学学习生涯中,我们专业的旅游法规课程是不可或缺的。在这门课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旅游法规在旅游行业发展中的重要性,并且对自己的职业道路有了更多的规划和认识。

在旅游业中,法规的作用是规范旅游生产和消费行为,保障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课程中,我们学习了国内外旅游法规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及如何识别、惩罚和防范旅游违法行为。这些知识将有助于我们在未来的旅游工作中更好地保护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并保障旅游行业的长期发展。在学习过程中,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旅游法规对于旅游行业的意义和实践性,以及贯穿旅游行业的法律体系。

在实际的旅游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旅游法规的实践应用将更加重要。我们知道,在旅游行业中存在许多问题,如虚假宣传、强制购物、欺诈等不良行为。良好的法规体系可以预防和惩治这些不良行为,从而保障旅游从业者和游客的利益。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我们需要根据旅游法规对旅游活动进行监管并应用法规处理不良行为,以提高旅游消费者的品质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和行业平稳运作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课程中,我们也讨论了旅游法规的发展趋势和变化。随着旅游市场不断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增长,旅游法规也需要不断完善。例如,虚假宣传、价格歧视等一多问题依旧普遍存在,需要更严厉的惩罚和更完善的法规。在未来,旅游法规还应该更注重特定群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女性游客等人群。随着社会和市场的不断变化,旅游法规的发展趋势需要不断实践和完善。

第五段:总结。

总之,旅游法规课程是我们学习旅游专业的必修课程。通过学习,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旅游法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加深对旅游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未来在从事旅游行业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切实学以致用,遵循法规,规范行为,保障旅游从业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发挥旅游行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十三

第一段:旅游法的重要性及背景介绍(200字)。

旅游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源泉之一。为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于201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的重要法律规范,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旅游企业行为的规范,以及游客的合法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段:旅游法实施带来的良好效果(300字)。

实施旅游法以来,我国旅游市场秩序明显改善,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旅行社、酒店、景区等旅游企业纷纷建立了完善的服务体系,提升了游客的满意度和安全感。同时,旅游法规定了旅游投诉和处理机制,游客可以通过投诉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效防止了旅游消费陷阱的发生。旅游法的实施还更加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和推进绿色旅游发展,保护了旅游资源和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段:旅游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300字)。

虽然旅游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部分旅游企业违反旅游法规定,存在价格欺诈、服务质量差等现象。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够,导致很多游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了解。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加强旅游法的宣传力度和监管力度,提高游客的权益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也需要加大对违法旅游企业的处罚力度,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规范旅游行业的发展。

第四段:我在旅游中的体会与心路历程(300字)。

在旅游中,我亲身感受到了旅游法的重要性和实施效果。我曾遇到过一家五星级酒店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的情况,通过投诉渠道,我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也在旅游中遇到了一些不合法的旅游行为,比如景区拥挤不堪、导游讲解不准确等情况。这让我意识到,旅游法的宣传和执行还有待加强,只有在不断加大法律监管力度的同时,游客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也要不断提高。

第五段:展望未来,加强旅游法的执行与提升旅游体验(200字)。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旅游业将继续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们期待旅游法能够在政府、旅游企业和游客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更好地执行和落实。政府应加大对旅游法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操纵市场价格、欺诈消费者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旅游企业应加强自身的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以游客为中心。而游客本身也应加强对旅游法的了解,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舒适和优质的旅游环境。

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十四

作为一门专门针对旅游相关法规体系的课程,旅游法规课让我对旅游行业有了全新的认识。在学习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法规规定,还了解了现实中旅游行业存在的各种问题和挑战。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五个方面谈一下我对旅游法规课的心得体会。

第一方面:法规规定的重要性。

学习旅游法规课的首要目的就是了解和掌握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对旅游行业的发展和运作至关重要,因为这些法规可以规范旅游市场的秩序,保障游客权益。学习旅游法规课让我深刻认识到,旅游行业的发展需要各种法规规定来约束和指导,只有遵守法规,才能够促进旅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方面:法规实施中的现实问题。

虽然旅游法规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对于景区的门票价格,法规明确规定不能高于国家定价水平。然而,在现实中,很多景区都进行过高票价的情况。此外,旅游市场的竞争激烈,各种旅游骗局也层出不穷。我们可以从这些现实问题中感受到,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多方合作。只有各个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携手合作,才能够更好地保障游客的权益和旅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方面:案例分析的启示。

学习旅游法规课时,我们会学到很多旅游行业的案例。这些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法规,同时也能启发我们在未来的旅游生产与管理中避免犯同样的错误。通过案例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旅游市场状况,了解法规的实施情况和问题,从而更好地应对旅游市场的变化和挑战。

第四方面:法规宣传的必要性。

学习旅游法规课程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不少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因为游客缺少法规知识。因此,对于旅游行业从业者而言,向游客宣传法规十分必要。这不仅能够帮助游客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够为旅游企业服务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第五方面:让旅游变得更美好。

旅游行业是一个充满魅力的行业,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如环境破坏、旅游物价高昂、游客服务不尽如人意、旅游费用藏有猫腻等。学习旅游法规课程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这些问题,了解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法规规定。通过掌握相关法规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游客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让旅游变得更加美好。

总之,学习旅游法规课程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通过学习旅游法规,我们可以深刻理解法规规定的重要性,认识旅游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且通过案例分析加深对法规的理解。同时,我们也可以感受到,用心的宣传和实施法规对保障游客权益和维护旅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在未来的旅游生产与管理中,我们应该始终遵守法规规定,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让旅游变得更加美好。

专业旅游法的心得体会(模板15篇)篇十五

近年来,随着国内人们对法语的热捧,法语课程的学习也逐渐成为一种时尚趋势。对于我来说,除了正常的语法和听力练习之外,我还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旅游法语。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旅游法语课的学习对于我未来的旅行计划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也给我的法语学习带来了不一样的体验。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在我们平常的生活中,旅游已经成为了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而作为一个宏大的国家,法国也成为了全球最受欢迎的旅游目的地之一。作为一名法语学习者,我希望在旅游中尽可能地享受美好的旅游时光,而旅游法语课程所提供的实用技巧和必要的常用词汇,可以使我的出行更加得心应手。

旅游法语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了常用词汇、语法技巧、文化背景等等。这些内容不仅可以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语,还可以让我了解旅游过程中需要掌握的法律、规章等知识。此外,对于我来说,通过参加旅游法语课程也为我提供了更多的实践机会,每周的练习和模拟对话让我更加自信地应对在法语国家的旅游场景。

在我学习旅游法语的过程中,发现该课程还具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学习旅游法语能够提高我的旅游质量,方便我对外出旅游时的沟通和了解,同时也让我能以更好的方式体验法国的文化和旅游资源。其次,通过学习旅游法语,我还能够拓宽我的知识面,扩展自己的生活经验,提高自己的技能,为自己的未来发展打下更好的基础。最后,学习旅游法语也增强了我的自信心和独立性,让我能够在法语环境下更加自如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求。

(5)结论。

总的来说,旅游法语课程的学习能够带来很多优势和收益。学习旅游法语,不但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法国文化和旅游业,还能够激励我们更加积极地进行语言学习和文化交流。我的旅游法语学习之路虽然仅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我相信这会是一个漫长而又充满趣味和挑战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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