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该重视员工的培训和能力提升,使每个人都能发挥出自己的潜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单位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一
1.住宿者,须是家住外地的单身教职工。
2.家住大连附近,但因工作存在特殊情况者,说明情况,经院办同意也可申请住宿。
二、住宿办法。
凡需住单身宿舍的教职工须本人到院办领取、填写住寝审批表,经过部门领导、人事处以及院办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由院办统一安排宿舍。
三、宿费标准。
每人按每月元标准收取房费,由财务处统一扣除。水电、煤气、物业费按照实际发生标准自行交付。如有退寝人员,应核对水电、煤气、物业费等发生实际费用交付后方可退寝。
1.住寝时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安排,要在指定房间、床位住寝,不准私自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时,须经院办同意,并须填写调寝表。
2.教职工申请的床位及寝室内空余的床位,不得以任何方。
式转给他人居住,另不得私自带陌生人到寝室入住,违者按退寝处理。
3.住寝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干扰管理部门对宿舍进行安全、卫生检查。
4.为便于寝室管理,每个寝室内由入住人员自行推选一名寝室长,寝室长负责寝室的各项日常管理及卫生管理。
5.请各位教师自觉爱护房内的设施、物品。凡宿舍内的设施、设备、用具如发生破损和故障,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的,应对照物品价格原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对照物品价格加倍赔偿。
6.请各位教师勿在夜间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其他教师休息。请保持房间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勿乱占用宿舍空间,以免影响他人。
7.请各位老师节约用水、用电。
五、退寝管理。
若有申请不居住宿舍的教师,请到院办以及人事说明。
六、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院务办公室。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宿舍楼管理,给职工提供一个安全、卫生、舒适、文明的休息场所,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统一管理与住宿职工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共同搞好宿舍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宿舍楼和平房住宿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后勤保障部负责宿舍楼的日常管理,根据各单位职工的实际工作、生活需要,按规定合理、统筹调整安排职工住宿。
第五条职工宿舍楼设保洁员,负责本楼的公共秩序和卫生清洁。服务人员要尽职尽责,搞好服务工作,管理好所属公用物品,如有无故丢失、损坏的由本人负责赔偿,人员变动时要清查物品,做好移交手续,如出现交接不清,帐物不符,应由本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住宿人员要自觉遵守作息制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持宿舍卫生清洁。宿舍不准擅自留宿他人,不服从管理者,一次罚款50元;出现殴打、谩骂、侮辱服务人员者,交由保卫部处理。
者交保卫部依法处理。
第八条住宿人员不得损坏宿舍内配备的公共用品及门、窗、玻璃等公共设施,如有丢失或损坏按价赔偿。各类废旧、带有腐蚀、有毒气味的物品一律不准带进宿舍。
第九条住宿人员要严格执行水、电管理规定,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子和超出规定的大功率灯泡以及长明灯;严禁使用电褥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饭锅或液化气做饭;不准偷电或出现长流水现象。对不按规定使用水、电或造成事故者,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按损失水电的数量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条对职工所使用的职工宿舍,不居住超过半年或年居住累计不足一个月而又不退房的,经后勤保障部逐月核实情况后,由保卫部、职工所在单位和后勤保障部一起将职工私有物品清理封存后(物品由职工所在单位保存),收回宿舍。
第十一条对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后勤保障部责令其退房,如不搬出,加扣房租费20元/天,扣款由人力资源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调离、退休、退职或离岗休养必须到后勤保障部重新办理住宿登记及退房手续,否则按每月60元收费,以上变动情况单位应及时上报后勤保障部,否则费用由单位负责。
第三章职工宿舍分配条件及办法。
第十三条在本矿工作上三班倒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常白班作业的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由本单位申请分配宿舍。
第十五条申请住宿的职工,根据有利于生产和工作的原则,优先安排井下一线职工或确因工作需要急需住房的职工。
第四章职工宿舍收费标准(暂定)。
第十六条职工住宿每房间安排三人,住宿收费10元/月〃人。
第十七条双职工需安排宿舍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持结婚证明由本人申请分配平房并按标准交纳房租费。在矿区家属院居住的职工每月交房租60元,电费据实缴费。
第十八条未经领导批准现住家属院或住招待所的干部职工一律到职工宿舍楼居住。
第十九条每月二十六日前后勤保障部将上月住宿收费明细表交人力资源部,在工资中扣除住宿费及水电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监督实施。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xx年九月七日。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三
1.1管理人员值班:节假日及每天晚上,管理处须安排一名管理人员值班。
2.1节假日管理人员值班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
2.2晚上管理人员值班时间:晚上:17:30—20:00。
3.0管理处值班安排。
3.1管理处每月底须安排好次月值班表,上墙公布,公司相关部门随时抽查。
3.2值班人员因故请假、调班,须经主任同意,安排好代班人员。
3.3当值人员因故需离岗,须安排好代班人员。
4.0管理处值班纪律及要求。
4.1当值人员须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4.2当值人员不能迟到、早退、脱岗。
4.3当值人员不得擅自调班,否则按脱岗论处。
4.4当值人员值班地点为管理处办公室。
4.5当值人员遇到不能处理的事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4.6当值人员违犯值班纪律,按《员工奖惩条例》与《考勤细则》规定处理。
4.7当值人员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
5.0管理处值班人员权限。
5.1值班管理人员有权调动本处的所有员工,有权纠正本处员工违纪行为。对违纪人员,有权建议管理处按《员工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5.2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对本处的突发事件有临机处置权。
5.3财务值班人员只负责本处的费用收缴工作,不办理退款手续,特殊情况须由主任签字方可办理。
5.4财务值班人员对未结清费用而需搬离本小区的业户,有权要求管理人员值班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6.0补休。
6.1管理处值班不计加班工资。
6.1.1节假日管理人员值班可安排补休。
6.1.2只有一个财务人员在晚上值班的管理处,财务人员工作日的上班时间由原八点调至九点。
6.1.3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补休须经主任同意。
7.0遇强台风、暴雨、洪水及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等特殊情况,管理处全体人员均须留守管理处。
8.0本规定由公司管理人员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四
为了贯彻“教育育人,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提高宿管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使学校生活区的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特制订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细则具体操作:宿管每月按分折算,按考核项目逐一考核,直接采取扣分制,每分1元,直接从津贴中扣除,每期结束时,转换成绩效得分,作为评优评级的依据之一。
二、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
1、按规定时间要求学生起床、洗漱,离开宿舍,及时清查各宿舍有无留宿人员,按要求统一管理。(10分)。
2、监督并协助学生搞好宿舍卫生,保持物品整齐统一摆放。(5分)。
3、搞好个人衣被、洗漱物品及日常用具的清洁卫生。(5分)。
4、保持走廊、厕所、水池卫生,杜绝学生向走廊或垃圾桶内倾倒脏水,监督学生勿将垃圾倒入水池。(5分)。
5、按时间规定搞好门窗及空调的管理工作(根据气候变化,搞好宿舍通风,空调温度按规定设置)。(5分)。
6、在上课期间,所有人员禁止进入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班主任假条批准后方可入内,每周三、四收1——4年级学生衣物由班主任老师收齐,集体洗涤。
7、上课后仔细检查登记每个宿舍内床、空调、墙面、及厕所、水池等基本设施的损坏情况,及时登记上报,并跟踪解决处理情况。(5分)。
8、上下课在宿舍区走廊灯光、消防栓、门窗、墙面、厕所、水池等基本设施的损坏情况,及时登记上报,并跟踪解决处理情况。(5分)。
通话),时刻展示职工良好的精神面貌。上课期间所有来访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宿舍,下课期间,由受访学生到门口领入,并做好登记工作。(5分)。
10、着装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不穿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抹,不染发,不穿高跟鞋,保持简朴大方的工作形象。(5分)。
11、下课期间,保持巡逻状态,严密观察本区域各宿舍动态,严禁进入教师休息室休息。(15分)。
12、下课期间,保持与各宿舍沟通,善于发现学生思想问题,搞好室员间的团结,尽全力将学生之间的矛盾及学生个人的不良思想情绪在萌芽状态给予化解。做好登记,并向主管部门汇报。(5—20分)。
13、如在宿舍内发现学生酗酒、抽烟、打牌、争吵、打架等严重突发事件,应及时制止,并联系主管领导来宿舍协助处理。(10—50分)。
14、严禁学生在宿舍内是用道具、高功率电器(电吹风、夹板、热得快、电饭锅等),不得私拉电线、电源、明火(酒精炉、蜡烛、打火机等)。(20分)。
15、禁止学生在休息期间大声喧哗,如有发现,应及时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应做好登记,并上报班主任和值班代班。(5分)。
16、严禁学生互窜宿舍,更不允许他人在宿舍留宿,如有发现,应及时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应做好登记,并上报主管部门。(5分)。
17、宿管应经常督促学生将贵重物品及现金交给学校保管,对明显不听劝告的学生应向主管及时汇报。(10分)。
18、上下楼梯及在湿滑路面活动时注意安全,如发现意外伤害学生,应及时给予帮助,严重者立即联系主管部门协助处理。(5分)。
19、遇学生在打开水时,应反复提醒学生检查瓶底、手柄是否松动,注意提水方式,防止操作不当,造成伤害。(5分)。
20、积极引导学生爱护公共财物、公共卫生,不乱写乱画,不乱倒垃圾,如有发现应及时制止,对于不听劝阻的学生要立即联系主管部门协助处理。(5分)。
21、做好学生衣被等晾晒管理工作,安规定开放阳台,如遇突发天气,应主动帮助学生收好衣被等。(5分)。
22、禁止学生在阳台、楼顶及其他危险区域逗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5分)。
23、夜间休息后,应按时查房,查房时应当面点到,对于未按时回宿舍的学生,应查明原因,对情况不明者,应立即联系主管协助调查,并做好记录工作。(20分)。
24、夜间在学生睡觉前,应保持巡逻状态,在学生睡觉后,应实行不定时突击检查。(10分)。
25、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安全救护常识。如遇到用电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火灾等突发事故,应及时打开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扑救工作。(5分)。
26、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安排,不得擅自离岗,不随意请假,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管部门请假,经批准并在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20分)。
27、要善于学习,总结经验,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管理水平。(5分)。
28、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学生任何物品,不得收受学生及家长任何礼品或现金。(20分)。
29、退学学生在整理行李时,必须由班主任亲自监督,经核实后,方可携带行李离校。(10分)。
30、宿管手机要按时充电,保持24小时通话状态。(5分)。
31、确保学生喝水,每2小时检查保温桶。(10分)。
32、确保低年级学生每隔一天洗脚,每周至少洗一次澡。
33、每周下午打1——2次药,晚自习开窗通风后一小时方可进入。
二、本细则自20xx年9月起实行。
临邑加华学校。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五
所有员工和来访人员,在宿舍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行政科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安排。
1、本公司宿舍只提供给员工居住,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2、员工入住宿舍须经行政科主管人员批准,安排在指定房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入住或自行调房。
3、自觉爱护宿舍设施,不得乱写乱画,爱护门窗、玻璃,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4、注意防火、防盗,外出时关好门窗,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行政主管或保卫科报告。丢失物品责任自负。
三、员工宿舍内六禁止。
1、禁止私藏公共物品,储存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凶器等。
2、禁止在宿舍赌博、酗酒、打架、盗窃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3、严禁损坏公物和他人的物品,破坏公共设施和回宿舍就餐。
4、严禁拉帮结派、挑衅,起哄闹事。
5、严禁自行安装电源插座和乱拉电线。
6、严禁无故摆弄和私自动用消防器材。
四、员工宿舍七不准。
1、不准擅自调换房间床位和拆迁挪用公物。
2、不准在宿舍用电炉子、电饭煲、电热杯、电热器等电器和酒精炉、液化气等。
3、不准随地吐痰和向窗外吐痰、泼水和丢掷任何物品。
4、不准自行张贴任何告示、传单、招牌、广告和宣传品等。
5、不准带进和饲养任何动物。
6、不准出宿舍时赤身露体。
7、不准赤身在水房冲洗。
1、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喧哗嬉闹。
2、如遇特殊情况员工亲属临时在宿舍住宿,必须先按规定提出申请,有宿舍主管批准,申请交主管备案。
3、离职员工限两天内搬离宿舍,否则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清理其所有物品。
4、保持宿舍楼清洁卫生。
5、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6、起床后,床铺应摆放整齐,脏衣物应及时清洗。
7、不得在房间、走廊里泼水。
8、每天上午七点和下午一点半以前,必须将本宿舍的垃圾扫到室外,有清洁工及时清除,其它时间不准外扫。
9、不准在洗漱室和墩布池内大小便。
10、杜绝小便不入池,大便不入坑,手指不入篓,便后不冲的行为。
六、节约用水、用电。
1、
2、用水后随即关闭水龙头,洗衣服时不得长流水冲衣服。人离宿舍时,必须关闭灯和其它电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七、凡违反本《员工宿舍管理制度》者,根据其性质、态度、影响和后果,按公司规定,给予批评警告,通报和罚款50-300元。盗窃物品的罚款为物值的5-10倍,拒不悔改者和多次重犯者加重处罚。
八、敢于对违反《员工宿舍楼管理》行为进行批评和检举者,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六
为了实现学生宿舍管理的规范化,营造一个文明、健康、舒适的住宿环境,保证住宿生正常的生活秩序。根据学校宿舍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此宿舍管理量化考核细则,在宿舍管理上对住宿生从出勤、纪律、内务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使宿舍管理更具有科学性,从而培养住宿生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养成住宿生团结协作、乐于助人、文明守纪的优良品质,为未来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具体要求:
(一)出勤方面。
1.住宿生要按时离开寝室去上课、上自习,迟到者扣1分。
2.午休时要求按规定时间返回寝室,不得在休息时间出入寝室,以免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扣个人1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向宿舍管理员说明情况,记录在案。
3.晚自习后,要求在规定时间返回寝室就寝,按时熄灯。晚归者扣个人2分。
4.住宿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夜不归宿者给予停宿处理。
5.节假日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返校,未能够正确办理请假手续者扣个人2分。
(二)纪律方面。
1.宿舍楼保持安静,禁止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打闹、追逐,以免影响他人休息,违者扣个人1分。
2.宿舍楼内禁止吸烟、吸毒、喝酒、赌博或者进行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违者给予停宿处理。
3.宿舍内严禁大声吵闹、斗殴,违者扣个人3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宿处理。
4.寝室内不允许下棋、打扑克、玩球,违者没收其物品并扣个人1分。
5.爱护公物,不撬门砸锁,更不能故意破坏宿舍内设施,违者扣个人3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停宿处理。
6.上课、晚自习期间,没有请假条而进入寝室者扣个人1分,没有正当理由而滞留在寝室内的扣个人2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向宿舍管理员说明情况,记录在案。
7.不经学校同意,私自串室就寝者扣个人2分。
8.未经允许在寝室内私贴乱画各种印刷品、广告、启示等,违者责成恢复宿舍原状,并视其情节轻重扣个人1-3分。
9.对无视检查,态度生硬,谎报姓名等的住宿生扣个人3-5分,并视情节给予公开批评或停宿处理。
10.不经班主任或宿舍管理员允许,私自离开学校者扣个人2分。
11.熄灯后不能按时就寝,还在宿舍内走动者扣个人1分。
分或扣寝室6分,即每个人1分。
13.住宿生不得涂改宿舍公布栏,宿舍评比栏,宿舍住宿名单表等,违者扣3分。
14、住宿生不得带体育运动器材(如足球,篮球和排球等大型球类)进入宿舍楼内,违者扣个人3分。
(三)内务卫生。
1.寝室长每天安排督促一名值日生按照内务卫生检查标准要求,负责做好早、午内务卫生工作,地未打扫干净扣值日生1分,垃圾未倒扣值日生1分,宿舍脏乱扣值日生1分。
2.住宿生要按照学校个人物品摆放标准要求整理好个人的物品,个人床上物品凌乱扣1分;床上被子叠的不合格扣个人0.5分,床上乱挂衣物毛巾扣个人0.5分。
3.床底物品摆放凌乱扣个人0.5分,储柜上摆放物品扣该柜使用者每人0.5分,柜里的物品摆放不整洁扣寝室3分,即每人扣0.5分。
4.禁止在窗内或窗户上私自挂晾衣绳、晒晾衣物等,违者扣寝室3分,即每人扣0.5分。
5.禁止在宿舍和宿舍门外泼倒脏水、乱扔杂物,违者扣个人2分。
6.每周日和周三卫生大扫除,检查不合格的扣寝室6分,即扣个人1分。
(四)安全保卫。
1.住宿生不得带非住宿生进入宿舍,外人来访需到管理员处登记,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者扣个人3分。
2.以非正当手段进出宿舍者扣3分,擅自留外人住宿者扣个人5分。
3.严禁住宿生携带容易危及他人的器械(如刀具、玩具枪,激光电筒等)进入宿舍楼,违者没收物品并扣个人5分或给予停宿处理。
4、住宿生要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注意安全,离开宿舍要关闭灯管、锁门、锁存物柜、关窗,违者扣值日生1分,并扣寝室其他人0.5分。
5.禁止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暴危险品,违者没收危险品并扣个人5分。
6.禁止在宿舍内攀爬栏杆、围墙、窗台、阳台、天台,违者扣个人5分或给予停宿处理。
7.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禁止私自使用、玩耍和破坏消防设施,违者扣个人3分。
8.禁止私用各种电器(如台灯、音响设备、电吹风、电热水壶、小电视机等),违者没收物品并给予停宿处理。
9.宿舍楼内禁止豢养各种小动物,违者给予停宿处理。
二。奖惩:
(一)奖励。
1、每周不扣分的寝室按评比制度规定分别授予“文明宿舍”称号。
2、每学期末对不扣分的住宿生根据加分情况评选出优秀住宿生,将分别授予“宿舍之星”称号。
3、每学期末对表现突出的舍务干部,将分别授予“团结之星”、“正义之星”、“管理之星”等称号。
4、每周获文明寝室奖励的寝室在下一次评比时每寝室加2分。
5、在卫生大扫除时,获得公开表扬的寝室加6分,每人加1分。
6、学校在平时常规的卫生、纪律等检查时,公开表扬的寝室每人加1分。
7、做好人好事并获大家好评的住宿生,由宿舍管理员酌情加3-5分。
8、对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宿舍管理工作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并被采用的住宿生加2分。
9、敢于大胆检举揭发甚至制止宿舍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的的住宿生加2-5分。
(二)惩罚。
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发现之日起即作停宿或退宿处理,停宿长短由宿舍管理员决定。
1、不服从、不尊重宿舍管理员和学生宿舍舍长的管理。
2、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者。
3、出现吸烟、吸毒、喝酒、赌博或者进行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者。
4、恶意毁坏宿舍公物影响严重者。
5、攀爬门窗进出寝室者。
6、性质严重的偷窃、打架、斗殴者。
7、影响严重的聚众闹事者,造谣滋事者。
8、私留外人在校留宿者。
9、在宿舍内豢养各种小动物者。
10、在寝室内私用各种电器者。
11、不叠被子者。
12、违反学校纪律影响严重者。
三。对住宿生管理实施的量化考核由宿舍管理员和学校总务处共同执行。
四。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学校总务处。
五。本考核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七
为加强教师宿舍管理,创造文明、舒适、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宿舍的分配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协调安排,落实到位。教师不得自行调整宿舍位置。要服从学校管理,自觉遵守执行本制度,创造文明、舒适、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
2、宿舍楼内的设施、设备和学校配备的电器、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取暖设施等物品,入住宿舍的教职工应爱护使用,不得自行出让、转移、转借、赠予他人。
3、保持室内整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起床后应将床上用品整理好,放学或离室时关好门窗。
4、自觉维护宿舍的清洁卫生。宿舍卫生每天打扫,室内必须做到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明亮,墙壁无蛛网,无涂损,不乱钉、乱拉线、乱挂衣物,地面无积水、无脏物,房内无异味。
5、爱护宿舍物品,凡宿舍内的设施、设备、用具发生正常破损和故障,应即时向总务处报修,故意损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6、不准在宿舍内惹事生非,寻衅滋事,留宿外人,大声吼叫,酗酒,赌博等影响宿舍区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
电负荷过大损坏电路和控制设备。
8、冬季取暖要遵守学校取暖规定制度,加强防煤烟防火事项。宿舍内严禁点蜡烛。不准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9、注意防火,防水、防电,同时做到节约用电、用水。凡在宿舍内违反国家治安、消防条例的,按治安、消防的有关条例处理。
10、住校教师应相互尊敬、和睦相处、礼貌往来、互相监督,发生纠纷或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11、新分配或调入人员由学校总务处统一安排住宿。
12、调离本单位的教职工向总务处交清学校财产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本制度自20xx年9月开始执行。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八
1.全体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住宿文明公约,维护宿舍区公共秩序,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作息时间,服从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2.宿舍封楼期间,学生无班主任或学管签章的批条,一律不得在宿舍区逗留,每天上午、下午、晚自习上课前进行清楼,不按时离开宿舍且无正当理由者,将通报给系学管和学生处进行处理。
3.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不得擅自在外过夜,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对违反此规定者将通报给系学管和学生处进行处理。如有来访者,必须到宿舍楼管理员处登记,并于熄灯前两小时离开宿舍。
4.学生要爱护宿舍(楼)内的公共物品和设施,谁使用谁保管,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坏的,需按规定赔偿。对故意破坏公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任何学生不得随意调房间、调床位。学生毕业离校或调整宿舍前要先验收宿舍,凡有公物损坏需缴清赔偿费用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子壳、果皮、纸、袋等垃圾。全体住宿学生要共同努力创设整洁、文明的住宿环境。
6.学生要自觉将宿舍内的垃圾倒入垃圾桶内,簸箕用完放回原处。严禁往垃圾桶内倒水、小便,严禁往水池内倒废弃物。便纸按要求扔放,宿舍卫生间内便池、地漏堵塞的,应按规定缴纳维修费用后,由维修人员疏通。
7.学生要坚持每日整理内务,做到地面干净,床铺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卫生间无异味,并配合管理人员进入宿舍查房。
8.学生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翻、穿围墙、栅栏,不得钻窗入室;楼内不得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响,不得进行跑、跳、拍球等活动,不得有任何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9.注意用电安全,谨防火灾。学生在宿舍内不得使用外接插排(插座),不得私接电源,不得改动室内电器设施,不得使用任何种类的电热器具、炊具,如有违反将直接交由保卫处处理。电器设施如有损坏需及时上报到宿舍楼管理员处。严禁擅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蚊香、焚烧物品、使用酒精炉等明火。
10.要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对不按时熄灯、关水和超额用水、用电及窃电者除通报给系学管和学生处进行处理外,还将按学院用水用电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等生活必需品外的物品均不得带入宿舍(楼)。
12.学生要增强防盗意识,自觉将大额现金存入银行卡或饭卡中。宿舍内严禁存放大额现金,贵重物品要锁进橱柜或随身携带,离开房间要及时落锁。提高警惕,不得准许陌生人进入宿舍。
13.严禁偷窃、敲诈他人财产等犯罪行为。对于无视法纪、打架斗殴、制造事端和威胁他人安全,进行偷窃、流氓犯罪等活动者,将直接交由保卫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九
(中纪发[]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外事部门、监察局、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增多,人员和资金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生,甚至少数党员干部携赃款外逃,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加强教育,防范在先。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从严把关。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3号)的有关规定。
(三)健全制度,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对派驻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派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二、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严格审查。
(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二)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13号),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三、切实做好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一)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
(二)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本通知下发后,各部门要对党员干部申领上述证照的情况进行清理,对未报告登记的,要组织补报和登记。
(三)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四)各单位要建立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五)党员干部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上述证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特别是外交、商务、金融等部门及负责出国(境)审批、出入境证件颁发部门,要分别负起责任。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定期逐级上报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情况。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党员干部出国(境)情况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书面报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加大缉捕力度。对党员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驻国(境)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发生人员擅自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境)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应当依照规定追究该机构或团组领导人以及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一些出国(境)后私自不归和外逃后被引渡或遣送回国的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国法惩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内部通报或公开报道,警示广大党员干部。
(四)纪检监察、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人事、商务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有效预防和处理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证照审批、资料管理和出国(境)情况信息数据库,并实现出国(境)相关管理部门间联网,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外事部门要定期通报因公护照收缴保管情况,及时准确上传颁照数据。财政、金融部门要对巨额资金和外汇使用流动等情况进行汇集和分析,并加强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党员干部持有和使用出入境证件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掌握涉嫌违纪违法且有出国(境)动向人员的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依法采取措施、控制他们出国(境)的建议,公安机关要积极予以协助。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和加强国际警务合作问题,完善有关政策,并提出相应措施。教育、科技、国家安全、人事、商务等部门,要研究防范科技骨干、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出国(境)私自不归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六、本通知自12月3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十一
第二十三条旗纪检、检察、组织人事、公安、安全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清理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十二
为确保物业服务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强所有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为小区住户提供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中心的良好形象。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服务中心。
三、客服电话。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3.1春夏季:7:50-17:30秋冬季:7:50-18:30为正常上班时间,期间,所有日常事务工作都正常进行。特殊节假日适当调整。3.2周一至周六:17:30-20:00安排客服组二人,其他业务组一人在服务中心前台值班,处理日常业主的报修、建议与投诉、车位租用等工作。期间,家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3.3每天:20:00-次日9:00由监控中心负责值班,主要负责处理一些紧急事务(如:业主家里没水没电等情况安排技术员上门急修),对重大投诉或重大事件的处理和及时报告公司领导进行处理。同时安排有两名技术员值班到晚上22:00;22:00后有一名技术员留宿,确保对紧急维修事务及时处理。
3.4保安值班制度:实行三班24小时值班制度,对小区内实行安全监控。
3.5值班要求:值班人员准时到各岗位值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到岗位值班,要经部门经理同意,并作好调配,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3.6各位值班人员的着装必须符合公司的标准要求。
3.7各位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和值班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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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十三
第十九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全旗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及以后退(离)休人员(二级单位由一级主管单位统一备案)。今后,凡本单位、本部门出现新录用或调入人员,于录用或调入15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供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因私出国(境)审批人员签字及因私出国(境)审批用章样式。审批人或印章变更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改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我旗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时,应当先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情况,再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照。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相关审批部门对申请人因私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十四
第六条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事前报盟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旗委组织部审核,报旗委审批,由旗委主要领导在因私出国(境)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署名后,加盖“中共额济纳旗委员会”公章。
第七条其他科级干部(含退休)和退(离)休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旗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工作人员(含退休)申请因私出国(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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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十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严格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统一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额济纳旗科级领导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十六
第十四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七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已退(离)休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由所在单位集中管理,且申请因私出国(境)时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对无特殊情况,逾期未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将于逾期5日内通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因私出国(境)证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审批其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十七条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无法交回的,由本人前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照作废,并将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作废回执或证明于归国(境)7日内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送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工作单位及职务发生变化的干部,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在任命文件下达7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移交相应组织人事部门。
单位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优质17篇)篇十七
第三条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全旗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逝,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者党外干部需探亲的;。
(3)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
(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疗的(需提供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
(6)其他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明确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