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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护协议篇一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3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价款为元人民币。
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2.4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2.5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5.1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乙方
住所地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6.1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7.3条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注:本合同范本仅就采矿权转让制定。因矿业企业改制、重组、并购、分立、合并、增资扩股等原因需转让采矿权的,本合同范本不适用。
应急救护协议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煤安字【20__】09号文件要求,本着互惠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协调,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救护服务范围
1、应急救援事故范围
(1)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2)发生人员中毒事故
2、其它类事故(即:没有人员伤亡事故)
(1)矿井火灾 (2)启封火区 (3)封闭火区
(4)排放瓦斯 (5)矿井透水事故(6)冒顶事故
二、甲方责任
1、负责乙方矿井的应急救援任务
2、负责乙方矿井其它类事故的技术服务及救援服务
3、甲方接到乙方应急救援任务、其它类事故电话后,必须迅速组织抢险救灾人员以及车辆、装备等以最快的速度前往事故矿井,不得无故推迟出动时间或不出动。
4、甲方在处理事故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进行作业,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条件下积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冒险蛮干。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召请甲方时,乙方应给予配合,如实向甲方提供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以及井下各作业地点的实际情况,不得隐瞒虚报。
2、甲方在处理事故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组织人力、物力,配合甲方工作,保证抢险救灾所需,并无偿为救护队提供食宿。
3、乙方无权指挥救护队,救护队指挥员必须是指挥部成员并参加制定抢险救灾方案。
四、救护协议的签订及收费办法
1、根据内蒙古矿山应急救援协会,内矿救援协《20__》1号文件要求,按照乙方矿井年设计生产能力每吨收取0.5元,每对矿井不少于( )万元。
2、救护协议签订后,矿山救护队在处理应急救援事故时(即:瓦斯、煤尘爆炸,或人员中毒伤亡),救护队不再收取救灾服务费。
3、不属于应急救援事故范围内的其它类事故(即: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救护队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或救灾服务时,救灾费按《内蒙古矿山救护队灾害事故处理暂行收费标准》执行,在救灾完成的同时,乙方一次性交情救灾服务费。
4、每年签订一次协议,在签订协议的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清救护协议费。
5、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制定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救护队值班电话:0470------2285242
五、服务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救护队(公章): 乙方(公章):
救护队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应急救护协议篇三
救护车转诊协议书
甲方:定南县妇幼保健院 定南县第二人民医院 乙方: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急诊病人的救治和救护车转诊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院内的公益性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益,有效防止急诊病人的救治和救护车转诊过程中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商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在技术条件和执业范围允许的情况下,负责提供患者在特定条件下的紧急的医疗救治与转诊服务。
2、急诊医生、护士根据病情及时对病人进行抢救,并及时告知患者家属(或亲属)对患者的病情,是否需要转诊到医院就诊。
3、对病人的病情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以及需要转诊的理由,及时告知患者或家属(或亲属)。(口头告知)
4、甲方对转诊过程中所需车辆、护送人员、抢救药品,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及一切风险。
2、乙方可以选择其它交通工具转送病人或就地诊治。(对所发生的一切后果,本院概不负责)。
3、乙方不听取医务人员的安排而拒绝转送病人的,对其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4、乙方在选择本院救护车转送时,需要交纳转送的相关费用,并要积极配合甲方的一切抢救诊治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和干扰甲方对患者的抢救。
5、在转诊途中因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而终止生命的,由乙方联系其它车辆转运。甲方予以协助。
三、以上协议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如有其它争议,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决,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签字后生效。
甲方:定南县妇幼保健院 乙方签字: 定南县第二人民医院 接诊医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应急救护协议篇四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方出资人设立了 公司, 持有公司100%股权,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经股东会决议因无力经营,自愿将自己持有的公司的财产和资产折合人民币 元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先期支付甲方转让财产定金 元,甲方负责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过户移交的一切手续变更后,公司名称为 公司股东为 为法定代表人,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款项(定金抵顶转让款项)法人代表变更后甲方不负责公司以后的任何责任。
三、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过户,法定代表人变更及财产移交等一切手续。
2、甲方应保证转让财产乙方享有完全所有权并无任何争议。
3、股权转让完毕后,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地方关系。
4、本协议签定后,甲方应将公司公章,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财务账册及企业机构代码证等手续一切证件全部移交给乙方。
5、在生产前,甲方应协助乙方就有关部门作好全面交接工作。
6、股权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前原公司债权债物由原公司股东承担变更登记过程中发生的一 切费用由愿公司股东承担。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所需手续。
2、乙方按约定及时付清转让款项。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双方签订生效后,双方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造成的全部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签订合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之后生效。
应急救护协议篇五
乙方:_______煤业有限公司
根据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内煤安字【_______】_______号文件要求,本着互惠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协调,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救护服务范围
1、应急救援事故范围
(1)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2)发生人员中毒事故
2、其它类事故(即:没有人员伤亡事故)
(1)矿井火灾 (2)启封火区 (3)封闭火区
(4)排放瓦斯 (5)矿井透水事故(6)冒顶事故
二、甲方责任
1、负责乙方矿井的应急救援任务
2、负责乙方矿井其它类事故的技术服务及救援服务
3、甲方接到乙方应急救援任务、其它类事故电话后,必须迅速组织抢险救灾人员以及车辆、装备等以最快的速度前往事故矿井,不得无故推迟出动时间或不出动。
4、甲方在处理事故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进行作业,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条件下积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冒险蛮干。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召请甲方时,乙方应给予配合,如实向甲方提供矿井的有关图纸、资料以及井下各作业地点的实际情况,不得隐瞒虚报。
2、甲方在处理事故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积极组织人力、物力,配合甲方工作,保证抢险救灾所需,并无偿为救护队提供食宿。
3、乙方无权指挥救护队,救护队指挥员必须是指挥部成员并参加制定抢险救灾方案。
四、救护协议的签订及收费办法
1、根据内蒙古矿山应急救援协会,内矿救援协《_______》_______号文件要求,按照乙方矿井年设计生产能力每吨收取_______元,每对矿井不少于( _______)万元。
2、救护协议签订后,矿山救护队在处理应急救援事故时(即:瓦斯、煤尘爆炸,或人员中毒伤亡),救护队不再收取救灾服务费。
3、不属于应急救援事故范围内的其它类事故(即: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救护队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或救灾服务时,救灾费按《内蒙古矿山救护队灾害事故处理暂行收费标准》执行,在救灾完成的同时,乙方一次性交情救灾服务费。
4、每年签订一次协议,在签订协议的同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清救护协议费。
5、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制定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救护队值班电话:
五、服务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救护队(公章): 乙方(公章):
救护队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