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刑法读后感 刑法哲学读后感(优秀5篇)

时间:2024-09-17 作者:QJ墨客

认真品味一部作品后,大家一定收获不少吧,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读后感吧。当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读后感的时候却不知道该怎么下笔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读后感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刑法读后感篇一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2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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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读后感篇二

国家的使命是保护国民自由,主权是国民自由的必要前提,属于全体国民。国家力量不能小于抵御外敌的需要,不能大到威胁国民自由。

亚里士多德定义了法治的普遍内涵是什么:良法而制,普遍遵守。

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政府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无论哪种政体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

因此,300年前欧洲的启蒙思想家回答到: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罪犯,而是国家。

刑法的最大目的和作用是规训和遏制国家权力。毕竟不受法律约束的国家权力是可怕的,而所有国家权力中,刑罚是最可怕的,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源,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

我们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是有瑕疵的,但并不代表正义是不存在的。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但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追求智慧,寻找人生的使命,以对抗虚无与虚荣。

人类社会有没有正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用严谨的逻辑彻底驳斥了相对主义。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至少从逻辑上,从经验论上,从类比上。

首先从逻辑讲,当你认为一个事情不正义的时候,一定在逻辑上有一个反对面叫正义。从逻辑上,相对主义所谓的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的主张本身就是绝对的。

从类比论讲,如果把正义类比为完美的圆。圆这个概念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是主观的。虽然人所画的所有圆都不是完美的圆,用任何仪器都画不出完美的圆,但是“圆”这个概念是存在的。正义也一样,我们虽然看不见它,但并不表示它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早期的刑法充满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基本上是根据客观损害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丝毫不考虑主观罪过。这种客观归罪甚至会迁怒到无生命的物质。

不料桥刚修好,狂风大作,把桥吹断。薛西斯大怒,不但杀掉了造桥工匠,还命令把铁索扔进海里,说是要把大海锁住,同时命人用鞭子痛击海水300下,惩戒大海阻止他前进的罪过。类似举动在人们的婴幼儿时期也常有发生,当蹒跚学步的孩子跌倒在地,他首先认为是地板的错,如果大人也象征性地打一下地板,孩子就会转哭为笑。

“中国人不是无神论者,而是更为原始的多神论者。中国不是开明的君主专制,而是依靠棍棒进行恐怖统治的东方专制主义暴政的典型。中国不是富裕的国度,而是一片贫困的土地;不是社会靠农业发展,而是社会停滞于农业”。(周宁《西方的中国形象史研究:问题与领域》)

作为一个严肃的学者,黑格尔仔细阅读了当时他所搜集到的全部有关中国的文字,包括翻译到欧洲的《通鉴纲目》和传教士们的《中国丛刊》等。不过,马戛尔尼等人的游记显然给了他最大的震动。

黑格尔认为,人类文化的发展是分阶段的。他认为,中亚文化代表了人类文化的少年时期,人类文明最早在那里发源。希腊文化则是青年,表现出生机勃勃的活力。罗马文化是壮年,而日耳曼文化是成熟理性的老年。

那么,中国文明是什么呢?黑格尔说,是幼年。中国人在官府面前的逆来顺受给了黑格尔极深的印象。黑格尔认为,造成中国落后的原因是中国人内在精神的黑暗,中国是一片还没有被人类精神之光照亮的土地,在那里,理性与自由的太阳还没有升起,人还没有摆脱原始的、自然的愚昧状态。“凡是属于精神的东西……都离它很远。”

很显然,黑格尔的许多结论直接来自马戛尔尼使团成员的记载和判断。比如他说,在欧洲,鞭笞是“加在荣誉上的一种侮辱”,“在中国就不同了。荣誉感还没有发达,一顿笞打原是极易忘怀的,但是对于有荣誉感的人,这是最严厉的刑罚”。西方人对这种侮辱十分敏感,而“中国人就不一样,他们认不出一种荣誉的主观性,他们所受的刑罚,就像我们的儿童所受的教训”。

刑法读后感篇三

摘要:道格拉斯•n•胡萨克,男,现任新泽西州立大学、鲁杰斯大学教授,堪称美国当代著名刑法学家。《刑法哲学》是道格拉斯•n•胡萨克的有一著述。胡萨克的《刑法哲学》分八章对自己的理论体系进行了系统论述。他明确提出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的阐释和适用,应当以道德和政治哲学为总的前提的中心论题。胡萨克还对犯罪行为和控制原则辩证关系的精彩论述。他的很多观点有新意、赋予了时代的特征,胡萨克的《刑法哲学》不失为英美刑法理论的经典之作。

关键词:胡萨克《刑法哲学》经典力作

一、胡萨克和他的《刑法哲学》

道格拉斯•n•胡萨克,男,现任新泽西州立大学、鲁杰斯大学教授,堪称美国当代著名刑法学家。《刑法哲学》是道格拉斯•n•胡萨克的有一著述。《刑法哲学》作者胡萨克从道德、政治哲学的角度出发,对于英美称为正统的刑法理论进行了大胆的深刻的批判,《刑法哲学》一书就此问世了,胡萨克本人将其称之为“修正的刑法理论”。《刑法哲学》逐渐突破了正统的刑法理论框架,对于学派林立,不断迅猛发展的英美刑法理论体系以及流派,是极大的挑战、突破与冲击。

胡萨克的《刑法哲学》分八章系统论述了正统的刑法理论,对正统刑法理论的评述,正义与刑法理论,犯罪的客观构成,犯罪的主观构成,不作为、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实体辩护,道德的强制推行。

二、胡萨克的《刑法哲学》实例分析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崇尚思辨的时代,是一个反思的.时代。胡萨克在其编著的《刑法哲学》一书中明确提出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的阐释和适用,应当以道德和政治哲学为总的前提的中心论题。胡萨克首先对英美正统的刑法理论在总体上给以了充分的肯定与赞许。之后,又在其正统的刑法理论的基础之上,重点性的论证了胡萨克自己的理论——即对英美正统刑法理论的大胆突破与深刻的批判。胡萨克在此方面主要论述了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关于正义、权利、道德政治哲学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是关于犯罪行为与控制原则的辩证关系问题。

胡萨克的刑法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应该将“正义的需要”作为基本出发点与落脚点。这一点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符合最广大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突破了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大前提下的法律的狭隘性,与阶级性。他认为,正义则是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整个刑事责任基本原则的核心是限制国家当局滥用刑罚”,违反了这一基本的原则就构成了对人权的侵犯。刑事责任的最基本原则是必须要充分尊重与维护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权利。

胡萨克认为脱离开道德和政治哲学,刑法理论就是飘摇无根基的、可悲的。他极其反对分析主义法学理论,他认为这类行为是不是构成了犯罪,理所当然应由法律来决定与规定,但是究其缘由,法律为何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个时候就必须需要道德以及政治哲学来共同解决。假如没有道德和政治哲学,人们就无法合理解释为何国家将一些行为规定为构成犯罪,而另外一些行为不构成犯罪。

胡萨克最独特、最具特色的刑法理论论述在于其关于犯罪行为和控制原则辩证关系的精彩论述。胡萨克还对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核心地位的基本观点进行了强烈的批判。他明确表示“无行为即无犯罪”的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深刻的指出这种论述存在着问题。谈到不作为犯、身份犯、持有犯刑事责任问题时,胡萨克个人认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会有刑事责任的思想,是完全无法解释不作为犯、身份犯、持有犯的刑事责任问题的。因此,他明确提出了“无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一命题,并强烈建议与主张犯罪构成中的行为要件要以“控制原则”取而代之。尽管他的提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他的确忽视了在具体法律判断与执行之中的可操作性。

三、胡萨克的《刑法哲学》——英美刑法理论的经典力作

简单来讲,胡萨克的基本立场是:刑法理论不能、也不应该全盘抛弃、否定英美正统的刑法理论,但重建刑法和道德、政治哲学的紧密关系的重建至关重要,任务迫在眉睫。应该以控制原则为核心取代和摈弃刑事犯罪构成的二元结构模式。并且,要求在控制原则问题上尽量做到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达成完美的统一。只有不同的声音才会有不一样的行动,只有敢于批判,才能获得进步。他的观点有一定的先进性,能有力的推进英美正统的刑法理论及世界刑法理论的不断完善与进步。

由以上论述可以做出评判,首先,胡萨克的修正刑法理论也在某种意义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淆了道德和法律关系的问题。他过重的宣扬与发挥了道德、政治哲学在法律中的作用与地位,有夸大的嫌疑。其次,他的控制原则也不能合情合理的解释“人们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做出另外的行为,而不是做他已做出的行为。”而是勉强自圆其说。但是,胡萨克的《刑法哲学》仍然对于英美刑法理论进行了一定意义之上的正确的批判与大胆的突破。他的很多观点有新意、赋予了时代的特征,具有哲学价值,胡萨克的《刑法哲学》可以作为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必备参考工具之一,其不失为英美刑法理论的经典之作。

刑法读后感篇四

读完一本书以后,大家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这时候,最关键的读后感怎么能落下!到底应如何写读后感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论犯罪与刑法的读后感,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xx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刑法读后感篇五

理性的思维能力中国人一直都很强大,但必须是在“年少轻狂”时。站在费尔巴哈、康德、贝卡利亚等人的肩膀上,陈兴良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罪刑关系中心论”,对抗古典学者的“行为中心论”、实证学者的“行为人中心论”,对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危害性中心论”。

其实不管怎样去“论”,始终要考察人,要考察人和行为的关系,要考察行为和环境的关系,要考察在特定的条件下特定的人为什么要做出特定的行为,而大多数人为什么不这样去做。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就是冲破社会普遍认知的过程,因此要使犯罪的心理逆转,确实需要最强有力的`心理强制――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是刑法的立足点。而作为一个共同体中的一员,侵害了共同体或者其成员的利益就应当受到惩罚――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必然要体现等价的因果报应。而这种报应必须是及时、准确和合法的,有公正的司法诉讼机制,有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原则,特殊预防作用和一般预防作用才能相互生辉。

“罪刑关系”就是一个有责任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公众评价和来自于刑法的处分,这种评价和处分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正。什么是公正?法有实定法与自然法之分,有现实和理想之分。现代中国法学家大都借鉴西方或者前苏联的研究成果,更多考虑社会需要的功利原则,很少予以更深层次的理性辩驳,这是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因为“实定法”就是“自然法”,不容质疑。

1991年,“年少”的陈兴良教授用“轻狂”的心写就了《刑法哲学》,是八十年代思想大解放结出的硕果之一。

“公正涉及培养德行和推理共同的善”――哈佛大学迈克尔.桑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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