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民事再审申诉状经典实例(汇总12篇)

时间:2024-12-25 作者:琉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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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民事再审申诉状经典实例(汇总12篇)篇一

负责人朱童,时任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单位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xxxx)贵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xxxx)池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现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xxxx)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和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以下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事项:

2、依法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

3、依法确认并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6、申诉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依法重新调取被原审法院调查取证又未经充分质证和任何认定的,却被原审法院灭失的财务凭证,依法对被申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和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重新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并逐一认定,以查清事实真相,还司法于公正;为依法追究被申诉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再审依据和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四)项“主要证据未经充分质证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三)项“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诉人特申请再审。

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本案的证据方面。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被申诉人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

本案在xxxx年6月27日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申诉人就对该证据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次庭审笔录抵页第5行),贵池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与xxxx年9月11日第二次开庭,出示了调取的证据,证明了被申诉人的证据2“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该次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申诉人辩解不是替换,而是根据省公司的要求进行的修改,该辩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骗3岁小孩。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凭证账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各种账簿的登记,都不能乱擦、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更改字迹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被申诉人的辩解不能成立,其证据2显然是伪造的,对该份证据的质证及认定,贵池区人民法院[xxxx]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未予陈述,对申诉人指证实被申诉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却“不予采信”(该判决书是4页第3行);关于伪造证据这一点安徽省高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号裁定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

2、被申诉人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亦系伪造的;。

在申诉人记忆力里一直没有签署过该类通知书,对该份证据申诉人在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就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该次庭审笔录第5页第7行),在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时申诉人又详尽地分析了该证据形式上不合法性,该份证据应当是伪造的。重审判决未予以审核该证据的合法性,剥夺了申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该证据未经充分质证,就将其作为已查明的事实,显然不当。另该份证据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书。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由于被申诉人的证据1应当确认无效(见第6页详),证据2和证据3又系伪造的,原判决又没有认定申诉人的主要证据,事实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依据。

(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在贵池区人民法院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中,主审法官说“根据原告申请,我们向被告处调取了相关证据,发现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说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证据证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对你方不利的证据,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话,你方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笔录第4页第二行);“通过法庭调查以及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认为原告所举出的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庭审笔录第4页第六行)。这份庭审笔录中真实准确肯定了申诉人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同时反映出被申诉人的证据2是经人为修改过的,系伪造的证据。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中写到“上诉人吴xx上诉认为原审单纯地、片面地看代理协议,无视了被上诉人证据(二)(三)的伪证行为,灭失了调查取证取回的证据,这些均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判决书第4页3行),而这调查取证通知书和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两份证据已经证实了该判决书中所述的这一点,故属于新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二、关于本案的程序方面。

1、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

根据一审程序之法庭调查第(7)项当庭认证关于规范书写完整认证结论之规定,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贵池区人民法院应申诉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通知书中明确写明在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会计凭证,除了在主审法官所说和被申诉人那滑稽可笑的辩解外,在后来的重审和二审中,法庭都没有做任何充分的调查质证和认定的表述。关于伪证这一点安徽省高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号的裁定书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显然三级法院的这些做法都在无视规避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以上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判决。

2、原审法院遗失了重审前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的证据。

本案发回初审时,经申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财务凭证,这些凭证直接证明了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申诉人领取的费用系被申诉人认可的工资。但在重审中这5份财务凭证不见了,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法院就将那5份凭证归还给对方,也未有任何说明认定,卷宗里的材料就被两张相片取代。在几次庭审中我多次追问这凭证,两级法院在庭审和判决书中均未予理睬和明确答复。这也不符合诉讼法关于取证的法定程序。原审法院这种不负责任的办案行为,亦属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的新证据和调查取证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三、重审判决(下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而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确认无效,本案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特别规定,其次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对与劳动关系国家有大量劳动法规调整。如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其中很多方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委托合同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国家就不干预,其权利义务主要依照约定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而确定。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或其部门在用人方面为了自己的单位或部门利益,常以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等合法形式逃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系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

1、被申诉人符合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且是大公司,根据公司法律规定,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而不应逃避法律责任。

2、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期间,出卖的仅是其自身劳动力,被申诉人将这种劳动力同其生产资料(如数据网络系统、客服、办公场所等)相结合实现其经营目的。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申诉人从事手机卡业务推广、发展用户、客户维护等劳动是被申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

4、申诉人从事被申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每月有基本工作任务,报酬实际上采取保底加计件工资形式(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还享有话费、交通补贴、生活补助等福利。工作的岗位是直销员,职务是客户代表,以被申诉人员工名义工作,在劳动过程中实际接受被申诉人的劳动管理和监督(如必须参加培训及例会,对被申诉人交办的事项必须及时完成,否则扣工资等)。

上述事实,有被申诉人于xxxx年3月1日出具的no.0007429号直销员押金收据、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工作证、申诉人的工资存折、xxxx年《直销员11月份工资发放表》、联通池集字[xxxx]115号文件等证据加以证明,上述证据被申诉人在几次庭审中已予认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代理法律制度中,委托与授权有着严格区别,委托是本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授权则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代理权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至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伙、雇佣等委任契约关系只是授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1《代理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形式上是一种委托合同,这种形式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其主张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但申诉人认为其观点不能成立,双方之间不属于代理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

1、协议内容不具有委托合同关系的特征:

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纵观协议全部内容,未见申诉人的意思自治,被申诉人通过单方制定的“直销员考核办法”对申诉人进行考核(协议第三条第一、二款);“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专业知识培训”(协议第四条第2项);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核定乙方业绩(协议第四条第3项);乙方应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协议第五条第2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的指示、遵守甲方代理制度(协议第五条第3项);甲方有权依据上级要求或市场变化情况修订调整代理销售的相关规定及委托授权的业务内容(协议第六条);乙方代理第三方业务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代理协议(协议第八条第8项)等方式管理和监督申诉人,并事实上形成人身上的从属关系,这些均与劳动关系的特点相符,而与委托合同特征不符。

2、协议内容不具商业合作关系的特征:

根据协议的约定,所有生产资料均由被申诉人提供,申诉人只提供劳动力,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的是其在工资表等文件中承认的工资,而并不是所谓的佣金,协议实际上是以佣金的形式掩盖工资的事实,而且被申诉人要求作为自然人的申诉人不能代理第三方业务,这些均与商业合作关系特征不符。

可见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乙方不是所谓是代理商只是一名劳动者,双方间的代理关系实际上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

(三)《代理合作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无效:

1、《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如前所述,协议的内容既不符合委托合同内容的要求,也不具有商业合作的要素,申诉人仅仅是被申诉人的名义代理人(协议第一条第1项),被申诉人从未向申诉人提供委托合同的授权文件(协议第四条第1项),其提供的是构成职务代理的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的工作证,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委托合同关系,《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2、《代理合作协议》掩盖非法目的:

(1)从协议签订时间看;申诉人实际上自xxxx年9月起就在被申诉人处从事临时性工作(见申诉人工资存折),xxxx年3月1日被申诉人收取了申诉人2000元直销员押金(押金收据编号为no.0007429号)自此申诉人正式从事直销员岗位工作,对外职务是客户代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实际上自xxxx年9月起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未被依法解除,被申诉人就于xxxx年3月份要求申诉人与其签订一份《业务代理协议》,并将申诉人先前缴纳的2000元直销员押金改为业务代理保证金,显然申诉人此举试图逃避劳动法律法规等对用人单位规定的强制义务,达到其非法目的。

(2)从协议的内容看;协议内容与代理合作关系不符,处处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如通过支付佣金掩盖其支付计件工资的事实;通过被申诉人内部考核、领导指示和相关规定等掩盖其对申诉人管理和支配的事实;通过委托代理掩盖申诉人行使职务代理的事实,等等。总之,被申诉人企图通过民事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改变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无须履行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法规定的强制义务之非法目的。

3、协议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社会保险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协议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人事劳动管理秩序。

由于无效协议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对此类协议国家需要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而不能认定其效力。

综上,本案应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吴xx。

xxxx年4月2日。

附:(1)贵池区人民法院(xxxx)贵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xxxx)池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裁定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xxxx)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诉人新证据(原审法院庭审笔录)一份;。

(3)、申诉人新证据(原审法院调查取证通知书)一份;。

(4)、申诉人原证据清单和复印件各一份;。

(5)、被申诉人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优质民事再审申诉状经典实例(汇总12篇)篇二

再审申诉人(婚内婚外财产权人,一审列为被告全权委托代理人):柳叶青,女,19xx年10月4日生,汉族,公务员已退休,湖南省花垣县人,目前无住所。联系电话:

再审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杜惠文,男,1952年5月24日生,退休,原居住在麻场。

再审申诉人柳叶青与再审被申诉人杜惠文,因《杜惠文诉印昌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湖南省湘西中级法院于20xx年12月29日,作出的(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撤消(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几审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官司累诉费,由杜惠文售楼及诉讼全权代理人吴兴斌和几审枉法判决法院,全部承担。

4、请求认定因申诉人,被湖南省保靖县法院、湖南省湘西中院再审和再终审,枉法裁判造成累诉,使申诉人合法唯一住房至今得不到解除保全等相关责任。

1999年3月,我与印昌奉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20xx年9月20日,我从杜惠文处购私房一栋,因卖主售楼全权委托代理人吴兴斌与印昌奉在同一单位,故印代我去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印习惯动作,导致在合同上签上了印自已的名字,印于20xx年12月4日,以字据形式将该楼房协议归我婚内个人所有。20xx年3月23日,因房屋主体出现约定中质量问题,我依约履行,被卖主杜惠文以房屋欠款纠纷起诉。20xx年5月23日,湖南省湘西中院指定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审理。因杜与前卖主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未办完,影响及时过户到我名下,杜只能按合同协议名起诉印昌奉,一审将婚内该楼房产权人我,列为《杜》案被告印昌奉全权委托代理人。(20xx)花民初字第168号离婚生效法律文书,已以法律形式将该楼房确权归我个人所有,该楼房是我婚内婚外个人合法财产,我是名符其实当事人,因此,我有权提起该案再审。

20xx年6月29日,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法庭认定,买卖双方对所签二份合同、补充协议和房屋墙、板开裂事实,均都确认。原告自知败诉,闭庭后在庭内叫喊:我输了,但法院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我拿3000元,要你拿6000元取回。

20xx年7月25日,被申诉人就2万多元诉争标的,非法启动不该起动保全程序,非法保全我从杜惠文处购得位于湖南省花垣县双龙潭大桥边麻场纸厂附近,30多万元合法住房和国土出让给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用担保者虚假欺诈无效担保(担保者用别人的财产作担保,且又无财产人同意和财产权证;担保物价值不及我被查封财产价值的十分之一;担保书无人划押),非法保全我该楼房。我要求对违法保全复议,法官不理,主管院长说:你好,你花垣不给你审理,搞到我保靖审,你以为你有理。我回答:不动产不能异地审理,谁把我花垣不动产搞到保靖审理?主管院长不答,也不复议。我用诉争标的2.7万元进行反担保(判决前反担保只需按诉争标的),遭到主办法官和主管院长拒绝。

20xx年8月16日,原告(卖方)变更诉求:(1)请求法院判令协议无效;(2)责令被告(我)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3)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损失。变更后原告诉求已经与欠条无关,只诉求房屋买卖回到卖前状态。

法庭通过审理20xx年9月,买卖双方所签二份合同均明确规定“合同一经签押,该房屋产权已归买方我所有”。也就是卖主杜惠文售楼全权委托代理人吴兴斌,在合同签字划押那一刻,该楼房产权归买主我所有,已经无任何争议。于是,一审于20xx年9月20日,以(20xx)保经初字第30号,作出“原告杜惠文将合法取得的财产依协议卖给印昌奉,双方虽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但协议对如何办证有具体约定,未办手续可依协议继续补办。且印昌奉已经补办了相关手续,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3000元修善款,糸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既然认定买卖双方所签协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买卖关系成立,就应当针对原告变更后与欠款无关的诉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然而一审在事实清楚的确认之诉基础上(买卖合法,买卖关系成立),故意依据《合同法》第161和205条法律,自行增加给付之诉内容(要我按9.5万元欠款付款),超出原告诉求判决,违反了审理民事案件原则。同时,拒不用经庭审质证、认证,法庭认定双方对所签二份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房屋墙、板开裂事实,均都确认质量问题归责协议,作定案依据,贪赃枉法的用原告(卖主)经庭审质证、认证后,被真实的质量问题合同协议条款和已经出现的真实质量问题,而心虚下台阶的用变更诉求想毁已经成立的房屋买卖,而推翻了的必须受很多合同协议以及出现的主体质量问题制约的所谓“欠条”,作定案依据,实施枉法判决。

原告起诉我时,想用欠条(抢钱),经开庭质证、认证、法庭认定,钱抢不到,就买通法官于20xx年7月25日,就诉争标的仅2万多元,非法启动不该起动保全程序,并用担保者欺诈虚假无效担保,剥夺我复议权和判决前按诉争标反担保权,强行非法保全我30多万唯一住房。继而马上变更诉求:要我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奈何“合同一经签押,该房屋产权已归买方我所有”,没台阶下的法官在确认买卖关系成立基础上,拒不驳回原告恢复原状诉求。

20xx年8月13日,在(20xx)湘法民监字第93号“指令中院再审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裁定下达后,一审不仅没有中止执行,倒变本加厉真实扣押我工资本,真实要我姐写保证及工资本质押,关押被告。这就是一审非法保全(抢我房产),枉法判决(抢我金钱)目的所在。

最说不过去也是最让我至今含冤受侮,母子受尽无家可归苦难法院严重违反《合同法》。因为,不论是二审公正审判决,还是几审枉法判决,均都确认房屋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关系成立,但拒不驳回原告(卖主)房屋恢复卖前状态诉求,更不按判决书确认的合法买卖合同协议上明确规定的(卖方必须协助我办好产权证,才付完余款)和公正判决以及各枉法判决上明文认定的(合同协议对如何办证有具体约定,未办完手续可依协议继续补办),要卖方先履行合同协议给我办好产权证,再执行枉法判决所谓购房余款。且在强执完毕枉法判决后,至今拒不要卖方履行合同协议协助我办好产权证,并至今不解除保全,不解冻产权,母子还在流浪中。

事实是:20xx年,我已给付售楼人吴兴斌购房款6.8万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我因质量问题依约履行的枉法判决所谓购房余款,付给该楼房原产权人杜惠文,该楼房产权应归买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在把该余款付给杜前,就应该要杜履行合同协议协助我办好产权证,才能将款付给杜,就不会出现我到现在也没办到产权证。枉法判决强执完毕至今,湖南省保靖县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发我母子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故意和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枉法判决让我累诉、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图达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财产之目的。现在既然是法院不按合同协议规定把我的钱强执走了,而又不要原告(卖主)履行合同协议协肋我办理产权证,反而至今拒不准国土房产为我过户办证,那么严重违反《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人不是原告(卖主)杜惠文,而是湖南省保靖县违约侵权法院。

综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而(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仅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抢我房产),还超出原告诉讼请求,枉法判决。并故意严重违反《合同法》,不要原告履行合同协议,故(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是错误判决,必须依法再审。

20xx年10月,我不服提起上诉。20xx年12月湖南省湘西中院二审,以(20xx)州民终字第402号作出“印昌奉(我)所购房屋存在墙、板开裂质量问题,有房屋照片和湘西州质监站“意见书”存卷,可以认定。其他房屋卖买事实,一审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予以认定。房屋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所签协议执行。吴兴斌的代售行为,杜惠文认可,应由杜惠文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售房屋存在墙、板开裂等质量问题,双方应按20xx年11月3日,补充协议执行。撤销(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购房款以已付6.8万为限,互不找补”的公正判决。

20xx年5月,中院再审在卖主杜惠文未提供任何推翻二审判决新证据情况下,立案再审。20xx年9月,中院再审以(20xx)州民监字第28号民事裁定,错误再审。中院再审非法立案后,因无法审理,无聊于20xx年8月2日,委托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我该楼房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68377元,比一审和再审主张的“欠条价”9.5元,减修善款3000元,等于9.2万元,所谓“合宜价”升值45.36%。而升值98%是我的装修款;2%是买房两年后房屋自然升值。

综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而(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仅枉法立案再审,维持一审枉法判决,还故意捏造事实,枉法判决。故(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判决,是错误判决,必须依法再审。

湘检民抗字(20xx)第29号,是对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的抗诉。(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维持一审(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而一审在认定房屋买卖双方买卖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应征对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其诉求是:请求判令双方达成买卖关系无效;责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裁判,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一审和再审判决,超出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确认之诉基础上(判决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成立),自行增加了给付之诉内容(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欠条支付),不只是违反了审理原则,而是(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以不清的事实、不足的证据、违法的程序、在认定我“欠付”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基础上,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错误适用法律,不仅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抢我房产),还超出原告诉求,并故意用原告(卖方)变更诉求后自己已经否认了的“欠款”枉法判决等。而(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再审立案就错了,还维持一审枉法判决,本身就是错误判决,加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故意认定质监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意见书”不是证据,以及杜撰、捏造认定7万元合同是规避税费,以及错误适用法律,进行枉法判决等。

(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一审和再审枉法判决,本身就是错误判决,还不知耻的在判决第5页顺数第10-11行,颠三倒四的绕口令“因为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既包括确认之诉,又包括了给付内容,其诉请目的实为给付”。而(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第2页顺数第5-8行原告的诉求是: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2)责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3)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再终审法官,不知是不认识中文,还是中文水平太差,卖方一审一开始用“欠款”要钱,庭审后,看“欠款”是受很多合同协议和已经出现的主体质量问题等控制,钱要不到了,就变更诉求想要回房产,故变更诉求房屋买卖恢复到卖前状态,结果不论是7万合同还是9.5万合同均明确“合同一经签押,该房屋产权已归买方我所有”,且不论是二审终审公正判决还是一审、再审和抗诉再终审枉法判决,均判决双方房屋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关系成立,合同协议对如何办证有具体约定,未办完手续可依协议继续补办,房子要不回。

接下来全是几审贪赃枉法的法官在违反《合同法》唱戏:非法起动保全程序,超诉求乱判,看如此明显的抢都无人管,就一不做,二不休的买通再审和再终审,达到成功抢劫。20xx年,我已给付售楼人吴兴斌购房款6.8万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我因质量问题依约履行的枉法判决所谓购房余款,付给该楼房原产权人杜惠文,该楼房产权应归买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在把该余款付给杜前,就应该要杜履行合同协议协助我办好产权证,才能将款付给杜,就不会出现我到现在也没办到产权证。枉法判决强执完毕至今,湖南省保靖县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发我母子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故意和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枉法判决让我累诉、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图达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财产之目的。

综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判决,维持的是(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和(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枉法判决。故(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是枉法判决,必须依法再审。

多年来,我一直申诉,要求对枉法判决进行再审,但下面胡作非为不作为,又无法找到能管的领导(领导门敲不开,任何人又不告知我领导电话),高院根本就没让我进过大门,一直无人无机构为我立案再审。十三年来,我一直被湖南省三级法院和湖南省政府能管的各职能部门当球踢。20xx年,枉法再审无望、国家非法保全违约侵权赔偿无望、被强迫流浪十三年的流浪“孤儿”的命运,令我这个为流浪留守孤儿维权十二年的亲生母亲手足无措,只能奋力抗争走中央。

尽管十二年带着几岁无辜孩子流浪无人同情,维权路举步为艰,但我相信总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纯的明智政府和善良人们,会纠正这起冤假错案的,流浪中的孤儿寡母在期盼。

综上所述,(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两审枉法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和第二百条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20xx.10.20。

优质民事再审申诉状经典实例(汇总12篇)篇三

负责人朱童,时任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单位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池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现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和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以下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事项:

2、依法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

3、依法确认并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6、申诉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依法重新调取被原审法院调查取证又未经充分质证和任何认定的,却被原审法院灭失的财务凭证,依法对被申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和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重新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并逐一认定,以查清事实真相,还司法于公正;为依法追究被申诉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再审依据和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四)项“主要证据未经充分质证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三)项“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诉人特申请再审。

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本案的证据方面。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被申诉人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

本案在x年6月27日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申诉人就对该证据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次庭审笔录抵页第5行),贵池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与x年9月11日第二次开庭,出示了调取的证据,证明了被申诉人的证据2“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该次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申诉人辩解不是替换,而是根据省公司的要求进行的修改,该辩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骗3岁小孩。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凭证账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各种账簿的登记,都不能乱擦、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更改字迹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被申诉人的辩解不能成立,其证据2显然是伪造的,对该份证据的质证及认定,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未予陈述,对申诉人指证实被申诉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却“不予采信”(该判决书是4页第3行);关于伪造证据这一点安徽省高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裁定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

2、被申诉人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亦系伪造的;。

在申诉人记忆力里一直没有签署过该类通知书,对该份证据申诉人在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就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该次庭审笔录第5页第7行),在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时申诉人又详尽地分析了该证据形式上不合法性,该份证据应当是伪造的。重审判决未予以审核该证据的合法性,剥夺了申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该证据未经充分质证,就将其作为已查明的事实,显然不当。另该份证据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书。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由于被申诉人的证据1应当确认无效(见第6页详),证据2和证据3又系伪造的,原判决又没有认定申诉人的主要证据,事实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依据。

(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在贵池区人民法院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中,主审法官说“根据原告申请,我们向被告处调取了相关证据,发现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说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证据证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对你方不利的证据,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话,你方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笔录第4页第二行);“通过法庭调查以及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认为原告所举出的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庭审笔录第4页第六行)。这份庭审笔录中真实准确肯定了申诉人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同时反映出被申诉人的证据2是经人为修改过的,系伪造的证据。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中写到“上诉人吴上诉认为原审单纯地、片面地看代理协议,无视了被上诉人证据(二)(三)的伪证行为,灭失了调查取证取回的证据,这些均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判决书第4页3行),而这调查取证通知书和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两份证据已经证实了该判决书中所述的这一点,故属于新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二、关于本案的程序方面。

1、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

根据一审程序之法庭调查第(7)项当庭认证关于规范书写完整认证结论之规定,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贵池区人民法院应申诉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通知书中明确写明在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会计凭证,除了在主审法官所说和被申诉人那滑稽可笑的辩解外,在后来的重审和二审中,法庭都没有做任何充分的调查质证和认定的表述。关于伪证这一点安徽省高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的裁定书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显然三级法院的这些做法都在无视规避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以上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判决。

2、原审法院遗失了重审前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的证据。

本案发回初审时,经申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财务凭证,这些凭证直接证明了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申诉人领取的费用系被申诉人认可的工资。但在重审中这5份财务凭证不见了,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法院就将那5份凭证归还给对方,也未有任何说明认定,卷宗里的材料就被两张相片取代。在几次庭审中我多次追问这凭证,两级法院在庭审和判决书中均未予理睬和明确答复。这也不符合诉讼法关于取证的法定程序。原审法院这种不负责任的办案行为,亦属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的新证据和调查取证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三、重审判决(下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而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确认无效,本案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特别规定,其次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对与劳动关系国家有大量劳动法规调整。如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其中很多方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委托合同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国家就不干预,其权利义务主要依照约定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而确定。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或其部门在用人方面为了自己的单位或部门利益,常以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等合法形式逃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系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

1、被申诉人符合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且是大公司,根据公司法律规定,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而不应逃避法律责任。

2、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期间,出卖的仅是其自身劳动力,被申诉人将这种劳动力同其生产资料(如数据网络系统、客服、办公场所等)相结合实现其经营目的。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申诉人从事手机卡业务推广、发展用户、客户维护等劳动是被申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

4、申诉人从事被申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每月有基本工作任务,报酬实际上采取保底加计件工资形式(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还享有话费、交通补贴、生活补助等福利。工作的岗位是直销员,职务是客户代表,以被申诉人员工名义工作,在劳动过程中实际接受被申诉人的劳动管理和监督(如必须参加培训及例会,对被申诉人交办的事项必须及时完成,否则扣工资等)。

上述事实,有被申诉人于x年3月1日出具的no.0007429号直销员押金收据、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工作证、申诉人的工资存折、x年《直销员11月份工资发放表》、联通池集字[]115号文件等证据加以证明,上述证据被申诉人在几次庭审中已予认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代理法律制度中,委托与授权有着严格区别,委托是本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授权则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代理权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至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伙、雇佣等委任契约关系只是授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1《代理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形式上是一种委托合同,这种形式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其主张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但申诉人认为其观点不能成立,双方之间不属于代理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

1、协议内容不具有委托合同关系的特征:

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纵观协议全部内容,未见申诉人的意思自治,被申诉人通过单方制定的“直销员考核办法”对申诉人进行考核(协议第三条第一、二款);“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专业知识培训”(协议第四条第2项);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核定乙方业绩(协议第四条第3项);乙方应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协议第五条第2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的指示、遵守甲方代理制度(协议第五条第3项);甲方有权依据上级要求或市场变化情况修订调整代理销售的相关规定及委托授权的业务内容(协议第六条);乙方代理第三方业务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代理协议(协议第八条第8项)等方式管理和监督申诉人,并事实上形成人身上的从属关系,这些均与劳动关系的特点相符,而与委托合同特征不符。

2、协议内容不具商业合作关系的特征:

根据协议的约定,所有生产资料均由被申诉人提供,申诉人只提供劳动力,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的是其在工资表等文件中承认的工资,而并不是所谓的佣金,协议实际上是以佣金的形式掩盖工资的事实,而且被申诉人要求作为自然人的申诉人不能代理第三方业务,这些均与商业合作关系特征不符。

可见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乙方不是所谓是代理商只是一名劳动者,双方间的代理关系实际上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

(三)《代理合作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无效:

1、《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如前所述,协议的内容既不符合委托合同内容的要求,也不具有商业合作的要素,申诉人仅仅是被申诉人的名义代理人(协议第一条第1项),被申诉人从未向申诉人提供委托合同的授权文件(协议第四条第1项),其提供的是构成职务代理的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的工作证,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委托合同关系,《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2、《代理合作协议》掩盖非法目的:

(1)从协议签订时间看;申诉人实际上自x年9月起就在被申诉人处从事临时性工作(见申诉人工资存折),x年3月1日被申诉人收取了申诉人20xx元直销员押金(押金收据编号为no.0007429号)自此申诉人正式从事直销员岗位工作,对外职务是客户代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实际上自x年9月起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未被依法解除,被申诉人就于x年3月份要求申诉人与其签订一份《业务代理协议》,并将申诉人先前缴纳的20xx元直销员押金改为业务代理保证金,显然申诉人此举试图逃避劳动法律法规等对用人单位规定的强制义务,达到其非法目的。

(2)从协议的内容看;协议内容与代理合作关系不符,处处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如通过支付佣金掩盖其支付计件工资的事实;通过被申诉人内部考核、领导指示和相关规定等掩盖其对申诉人管理和支配的事实;通过委托代理掩盖申诉人行使职务代理的事实,等等。总之,被申诉人企图通过民事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改变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无须履行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法规定的强制义务之非法目的。

3、协议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社会保险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协议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人事劳动管理秩序。

由于无效协议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对此类协议国家需要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而不能认定其效力。

综上,本案应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吴。

x年4月2日。

附:(1)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池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裁定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诉人新证据(原审法院庭审笔录)一份;。

(3)、申诉人新证据(原审法院调查取证通知书)一份;。

(4)、申诉人原证据清单和复印件各一份;。

(5)、被申诉人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优质民事再审申诉状经典实例(汇总12篇)篇四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经典的民事再审申诉状范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女,1x32年11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壮族自治区xx市xx镇xx村x村x,邮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马,女,1xx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xx市x教师,住壮族自治区xx市xx镇x54号,邮编,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男,1x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xx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司机,住壮族自治区xx市路12x号,邮编,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总公司),住所地:壮族自治区xx市路3x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x3年10月23日(x3)南市民一终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x3年x月20日(x3)新民一初字第x2x号民事判决,认为终审及初审并未查清客现事实,认定证据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论错误,故依法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分述如下: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周x赔偿申诉人全部诉请损失费计:21x0元。被申诉人公交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原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及诉讼经过。

x2年10月25日22时50分许,马(受害人)驾驶桂a--ux321号两轮摩托车,沿划路中心线的新阳路右侧机动车道内靠右边由东向西正常行驶,适有周驾驶桂a000x2号3路公交大客车,沿划路中心线的新阳路右侧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同向正常行驶,当双方行至新阳路312号即公交三车队门前,摩托车处于大客车右侧前门位置,横向距离约1尺,两车头基本持平时,摩托车驾驶人马看不到公交大客车右转弯灯光,而周驾驶公交大客车突然右转弯借道进入车队,导致大客车右前部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右侧倒地,驾驶人马倒在大客车下,当场被右转弯中的大客车右前轮碾压死亡,摩托车被右转弯中的大客车头推着前滑,并随大客车头右转推移到大客车左侧前轮前,大客车头右转过一大半快进入车队门口时被目击证人栏停。申诉人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机动车检验结果报告》、x2年10月25日《陆询问记录》、x2年10月2x日《陆询问记录》、《陆:事故目击经过》、x2年10月25日《周讯问记录》、x2年10月2x日《周讯问记录》、《周:事故经过》以及照片在案佐证。

x2年12月2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x2105x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受害人马酒后不按规定超车,加之被申诉人周对受害人马驾驶的摩托车动态观察不足,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马当场死亡及受害人马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申诉人周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规定:“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应负事故次要责任。x3年1月1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0301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受害人马酒后不按规定超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警不仅未按交通法规和现场勘查及调查的事实认定责任,却无中生有出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技术鉴定书(即乙酵血检鉴定)》表象混淆是非,以达掩盖被申诉人的交通责任实质之目的,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并未秉公执法。为此,上诉人曾提出过复议,但复议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更袒护被申诉人,又诉讼到人民法院,但原一、二审法院同样忽略了事故发生是在两车头基本持平时,而公交大客车突然右转弯借道进入车队,系导致大客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右侧倒地的基本事实,避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依据,没有分析被申诉人疲劳驾驶公交大客车右转弯借道突然截头猛拐,导致两车相碰撞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简单机械地视《血检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关于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几点说明》为唯一依据,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本末倒置,将事故责任全部判归受害人马,申诉人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依法应当纠正。

二、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应当结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双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但原审法院确认双方所负事故责任的比例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众所周知汽车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的义务,对车辆行驶的道路情况应当观察清楚,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并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车距,而且车辆在划中心线的道路转弯借道通行应避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必须在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正是因为被申诉人违反上述驾驶规则,转弯借道未采取合理措施避让直行的摩托车优先通行所导致。翻开案卷材料,明眼人不难发现,被申诉人驾车超过八小时疲劳驾驶,已经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大客车对摩托车突然截头猛拐是发生该事故的真实原因,应属严重违章行驶。而且,公交公司停车场现场竖着的牌子上写着“5”,即限速5公里/小时,但被申诉人周却以20公里/小时速度转弯进场,其过错显然。申诉人有《机动车检验结果报告》及目击证人陆x2年10月25日《询问记录》、x2年10月2x日《询问记录》、《事故目击经过》证明两车相碰后,其急喊一声,但大客车未停,一直推着摩托车转弯前行,当时刮地的声音很大,楼上的人都听到了,司机还没有反应,没有采取措施。亦有周x2年10月2x日《讯问记录》证明其10月25日中午12时45分接班至22时50分下班,约工作11小时,已超过x小时疲劳驾驶的事实。但在原一审中,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科为了进一步袒护被申诉人,在诉讼中向法院出具了《关于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几点说明》,分析了关于“动态观察不足”的问题,原一、二审法院据此认为,周驾车右转弯,已实施打右转向灯、观察后视镜等操作行为,至于周x从后视镜未发现马驾驶摩托车从右侧超车的行为,是由于大客车后视镜视野盲区所致,而非周x的过错。

对此,申诉人认为,其一机动车后视镜都有视野盲区,但有大小之别,而机动车是在驾驶员的操控下行驶,若出现交通事故是驾驶员对道路车辆、行人动态观察不足的过错,而非机动车后视镜视野盲区的过错,这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常识,而周疲劳驾驶大客车精神恍惚,右转弯前对道路右侧同向行驶的马摩托车提前观察不够、判断有误,加之转弯借道没避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致使车辆右转弯过程中恰好将同向行驶的马驾驶摩托车碰撞倒地,发生交通事故,其应负全部责任而非大客车后视镜盲区。退一步说,假若两轮摩托车的前轮处在大客车右后视镜的视野盲区,大客车右后视镜距地面高度x米,而骑在摩托车上的人高度接近大客车后视镜的下边缘,距后视镜纵向x米,在后视镜里看到骑摩托车的人和摩托车的尾部没问题,事实证明后视镜的视野盲区之说并不存在。其二发生交通事故时,摩托车处于大客车右侧前门位置,横向距离约1尺,摩托车头与大客车头基本持平同向行驶,大客车右侧前门是双扇玻璃门[其门宽x米、门高x米,摩托车长2米,从大客车右前部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点起算,摩托车身长已超过大客车右侧前门x米;摩托车把距地面高度x米、车座距地面高度x米,骑在摩托车上的人头部距地面高度x米,其高度已超过大客车右侧前门高度的三分之二],而周驾驶大客车右转弯,其主要观察的是大客车右侧前、后方向,坐在大客车驾驶员的位置透过双扇玻璃门,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一目了然。大量事实证明,大客车驾驶人周只所以推脱后视镜看不见摩托车,极力遮掩大客车右侧双扇玻璃前门可观察到车外摩托车和骑车人,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科用虚假分析否定事实,原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是大客车后视镜视野盲区所致,显然都是为偏袒被申诉人逃避交通事故责任的推测,并没有事实根据和相关证据的枉法判决,申诉人有《驾驶员位置观察右侧前双扇玻璃门外照片》、《大客车后视镜能看见摩托车及骑车人的照片》新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诉人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九)项和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九项的规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受害人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正常行驶,不负事故责任。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受害人马勇兴不按规定超车的问题。

首先,原一、二审法院认为,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证实,马(受害人)驾驶两轮摩托车的速度比周x驾驶大客车的速度快,公安机关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认定,马(受害人)两轮摩托车是从右侧违章超车,亦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申诉人认为,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并不能证明两轮摩托车的速度比大客车的速度快,因为大客车转弯必然减速行驶,亦有x2年10月2x日《周讯问记录》在案证实,而急转弯中的大客车右前部与仍直行的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故两车碰撞刹那间的速度,仅表示大客车急转弯的速度,并不代表大客车正常直行的速度。换句话说,就本案而言,通过事故痕迹《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只能证明大客车急转弯的速度即事故速度,并不能证明事故前大客车的直行速度,亦不能证明两轮摩托车的速度比大客车的速度快,因此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马(受害人)两轮摩托车是从右侧违章超车并无事实根据。

需指出的是,根据目击证人陆x2年10月2x日《询问记录》两车未相碰前,距其15米时,马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周驾驶大客车行至新阳路312号即公交三车队,摩托车处于大客车右侧前门位置,横向距离约1尺,两车头基本持平。在距其10米时,周驾驶公交大客车突然右转弯进入车队,导致大客车右前部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碰撞。也就是说,在5米的行程中两车距离未变,证明两车速度基本相同,若按《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结论确认,大客车20公里/小时的速度,两轮摩托车31公里/小时的速度,在5米的行程中摩托车已经超过了大客车,上述碰撞事故亦不会发生,足以证明并无两轮摩托车从右侧违章超车的速度。

其次,《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结论,xx大学物理系根据事故痕迹代入运算公式,但选择留在两车身上的痕迹时凭其认知能力和水平,通过分析交警案卷材料判断摩托车与公交车没有直接碰撞痕迹,摩托车先是自行摔倒,然后才滑入公交车底,严重的与公安机关交警、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和勘查笔录记载大客车右前侧有明显撞击痕迹,红色油漆脱落,摩托车左前避震器有明显撞击痕迹,上有大客车红色油漆附着等,说明大客车右前侧与摩托车左前避震器发生撞击,摩托车右侧倒地的事实不符,从而错误选择了直接碰撞痕迹;各参数取值选择凭计算者主观臆断,毫无科学根据可言,车速估算是根据国外的实验数据,因与我国的气候、路面状况和车型及重量的差异,各估算参数取值与本案的事实严重不符,由于计算者对直接碰撞痕迹和各参数取值的随意,其估算结论必然是错误的。

应注意的一个重要事实是,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书》标明其结论是估算,车速估算应属于科学理论层面的探索,其估算鉴定结论对本案没有任何实际价值,估算并不是科学根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可见《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结论是极其荒谬的,在司法实践层面不足为凭。

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司法部[司发通(x1)0x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第四十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一)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三)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四)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规定,xx大学物理系《关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当属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马勇兴酒后开车的重要依据,受害人马勇兴血液送检及鉴定的违法问题。

x2年11月xx日南公交技字[x2]534号《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技术鉴定书(即乙酵血检鉴定)》记载送检日期:x2年10月31日,送检人:邓,送检材料:马静脉血3毫升,但却未鉴定送检血液的血型,且提取血样、保管血样和送检血样的人神秘,血样来源不明,一个典型的里应外合的炮制虚假的血醇检测鉴定浮出伪装。

一是x3年x月5日检验人李《血样酒精测定和血型鉴定的几个问题》和《关于血样酒精测定和血型鉴定的几个问题的补充说明》的解释,“死者体内抽取的血样,因受死亡时间的影响,通常会出现明显的溶血现象。目前的医学检验方法,已不适合作红细胞abo血型系统的鉴定。”申诉人认为,检验人对血型未鉴定仅是个说法,并没有医学科学依据,不足为凭。检验人还提出“本酒精定量检测人只对送检样品的检验结果负责。除本人亲自抽取的样品外,对其余方式、途经获取送检样品,应由取样者、送检人对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更不能证明检验的血样是马静脉血。

二是x3年x月5日,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关于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南公交技字[x2]534号)血醇定性定量鉴定书有关问题的说明》解释:“必须缴纳血醇检验费用后才能作鉴定,……。”;“邓系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民警,所以由邓送检是符合程序规定的”。申诉人认为,送检人邓并不是该事故的直接处理人即该案的办案民警,故无送检血样的资格,但邓自称其并不知道该案血醇检测鉴定,也没送检血样,更没缴纳血醇检验费,其是被冒名的,申诉人有《邓录音》新证据证明。由此可见,邓“送检血样说”与“被冒名说”既违法,亦不能证明送检的血样是提取马静脉血。

三是x2年10月25日23时01分开始至x2年10月2x日1时30分结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x2年10月2x日0时30分《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x3年x月5日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关于xx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南公交技字[x2]534号)血醇定性定量鉴定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均没有某法医提取马静脉血样的时间、地点、签名、见证人和照片,而血样盛装容器名称及封签编号的记录亦没有,某办案民警交某法医按规定保管血样的记录更没有,故仅凭“血醇定性定量鉴定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并不能证明送检的血样是提取马静脉血。但被上诉人却当庭辩称,马静脉血居然是由其保管的,申诉人有新证据证明。那么,送检血样的神秘人又是谁?马静脉提取血样的证据何在?至此,该案血醇检测鉴定由被申诉人所炮制浮出了伪装,致使这一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因此依法不应再作为定案的依据。以上事实表明,抽取受害人马血样、保管和送检程序违法,故上述两个说明不应作为证据采信,原判决认定抽取受害人马血样送医院检验鉴定未违反有关规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需指出的是,x2年10月2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科通知火化受害人马尸体,x2年12月4日申诉人领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突然震惊的发现受害人马酒后驾车。申诉人向资深交警、法医和法律专家咨询认为,提取马静脉血样没通知家属到场,事后亦未说明情况,x2年10月31日的血醇检测鉴定没征得申诉人的同意,也没被通知缴纳血醇检验费,x2年11月xx日南公交技字[x2]534号《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技术鉴定书》检验结果也没通知申诉人。对于x2年10月31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事故科,一面公开安排火化马勇兴的尸体毁灭证据,一面秘密安排马血液的酒精测试鉴定,还姿意剥夺申诉人复检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南公交技字[x2]534号《xx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医门诊技术鉴定书(即乙酵血检鉴定)》的真实性以及血样提取、保管和送检血样,直到作出鉴定结论的过程等环节不仅疑点重重,且违反了交通事故血检(血样提取、保管、送检)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大客车驾驶员周疲劳驾驶,右转弯通行没避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却截头猛拐,没有遵守在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其违章行为在事故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关键,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是大客车驾驶员疲劳驾驶对道路车辆动态提前观察不够、判断有误的过错,该事故本可避免,依法大客车驾驶员周应对事故负全责。鉴于事故前两车车速的鉴定和对马血液的测试是本案争议的关键证据,但证明受害人马属酒后驾车的鉴定,公安交警部门采血样、保管、送检和检测,都没反映出血液是提取马,该证据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而不按规定超车的前提条件---摩托车速度比大客车快的鉴定,既与事实矛盾,又无法律依据,当属无效证据。申诉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为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民事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而制作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交警部门都存在着严重的违法问题,据此认定,受害人马酒后不按规定超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均是错误的。原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相关证据,应按照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全面客观地予以审核认定,查明案件事实,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违反了民事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依法已经丧失了作为证据的效力,不应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原一、二审法院却认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属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除非确有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才能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现申诉人提供了原证据仍能够推翻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诉理由确实充分,足以推翻原判决。

基于上述事实,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错误,判令申诉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判决结论完全失实,在适用法律上毫无正确之处,且极力袒护被申诉人。故申诉人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大客车驾驶员周负事故全责,公交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以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七月六日。

申诉人:王,女,汉族,1x年4月2x日生,农民,住xx县xx镇洞村x组。

申诉人:龙,女,汉族,x0年1月x日生,系王女,住址同上。

申诉人:龙,女,汉族,x1年4月x日生,系王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熊,男,汉族,1xx3年12月1x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市镇x村x组。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x2年10月2x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川塘村半边街组1x号。

被申诉人: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方,该院院长。

申诉人龙建民、王、龙姊、龙与被申诉人熊风明、李、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监一字第11x号驳回申诉。

通知书。

特申诉再审。

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x1)湘高法民一监字第1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伪证——(x4)第0x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判由三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增加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抚养费、赔养费等叁拾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l、x年1月4日申诉人通过近三年的抗争从交警支队索取了一份当年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和一张交通事故现场图,本勘察记录和现场图足可作为新的证据证明肇事车是越过道路中线偏左几米从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规肇事车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仅凭这一新的证据就足可推翻"负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和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死者龙森林为农村入口,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全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农居住和生活与其配偶也一直在医学院后勤处打工、居住、生活,两个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镇中学读书,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爱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就凭本法规和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也就足可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众所周知,城镇与农村的死亡赔偿标准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责任计算赔偿也应在原判的基础上增加三分之二计140000元。况且被申诉人依法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交警大队作出的(x4)第0x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置事故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于不顾,主观意断负同等责任,此责任认定书明显是伪造的。申诉人找该队索要支队的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两年多,硬是不给,直到0x年1月4日才从支队索取这两份证据,进一步证实了责任认定书是伪造的。依法必须撤销。

综上事实,原判采信伪造的证据,脱离实际,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明显不公,对死亡赔偿等的计算标准又明显判错,为此,申诉人不服,特申诉再审,恳请判准前述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龙、王、龙、龙。

x年2月2x日。

优质民事再审申诉状经典实例(汇总12篇)篇五

申诉人:温,女,x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区x镇xx村。电话:

被申诉人:李,男,x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xx市xx区x镇号。

申诉事由。

因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申诉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诉请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重新作出合法的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认为温与李买卖宅基地证据不足:“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温之夫康健于1993年2月购买李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张本村中街北八条10号院落的房屋后········根据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法院认为温之夫康健买了李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张本村中街北八条10号院落的房屋,并没有认定单独买卖宅基地,所以法院认为温与李买卖宅基地证据不足。

2、认为《购置房产协议书》无效证据不足:法院认为温之夫康健买了李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大张本村中街北八条10号院落的房屋,并没有认定单独买卖宅基地。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宅基地,《购置房产协议书》中没有单独买卖宅基地的条款,故法院认为《购置房产协议书》无效证据不足。

二、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法院为了判决《购置房产协议书》无效,适用了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我国对本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农村房屋不能卖给外地人。故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1、法院应该按程序先确认青云店镇村镇建设科的盖章认可符合规划是非法的,才能判决认定《购置房产协议书》无效。

2、申诉人在本案上诉状中已写明申诉人住所地归大兴区法院管辖,而非房山区法院。同时写明房山区法院作出(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时,申诉人没有收到房山区法院送达的任何传票,房山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写上了房山区法院作出的(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的内容。遗憾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条(四)款之规定,撤销(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而是违反法定程序确认了(x1)房初字第4589号判决书的内容,构成了(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

四、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x5)二中民终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申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二百条之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请再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x5年6月2日星期二。

优质民事再审申诉状经典实例(汇总12篇)篇六

申诉人:龙,男,汉族,x年x月22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村x组,电话:。

申诉人:王,女,汉族,x年4月2x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村x组。

申诉人:龙,女,汉族,x年1月x日生,系王女,住址同上。

申诉人:龙,女,汉族,x年4月x日生,系王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熊,男,汉族,x年12月1x日生,农民,住xx省xx市xx镇x村x组。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x年1x月2x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xx村xx街组x号。

被申诉人: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方,该院院长。

申诉人龙、王、龙、龙与被申诉人熊、李、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监一字第11x号驳回申诉。

通知书。

特申诉再审。

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民一监字第1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撤销望城交警大队作出的伪证——(x4)第xx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判由三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增加死亡赔偿金、安葬费、抚养费、赔养费等叁拾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l、x年1月4日申诉人通过近三年的抗争从交警支队索取了一份当年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和一张交通事故现场图,本勘察记录和现场图足可作为新的证据证明肇事车是越过道路中线偏左几米从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规肇事车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仅凭这一新的证据就足可推翻"负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和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死者龙森林为农村入口,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全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现有新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农居住和生活与其配偶也一直在医学院后勤处打工、居住、生活,两个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镇中学读书,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人身损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爱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就凭本法规和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也就足可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众所周知,城镇与农村的死亡赔偿标准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责任计算赔偿也应在原判的基础上增加三分之二计14x元。况且被申诉人依法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望城交警大队作出的(x4)第xx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置事故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于不顾,主观意断负同等责任,此责任认定书明显是伪造的。申诉人找该队索要支队的现场勘察记录、现场图两年多,硬是不给,直到xx年1月4日才从支队索取这两份证据,进一步证实了责任认定书是伪造的。依法必须撤销。

综上事实,原判采信伪造的证据,脱离实际,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明显不公,对死亡赔偿等的计算标准又明显判错,为此,申诉人不服,特申诉再审,恳请判准前述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龙、王、龙、龙。

x年2月2x日。

申诉人:何,女,1x45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月华街平成里运通楼5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诉人:何,女,x年**月**日出生,住x市xx区xx镇xx街x号。

申诉人:韩,女,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

申诉人:韩,男,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

被申诉人:何,女,x年x月2日出生,特别行政区居民,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何,女,x年3月1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xx市xx区xx镇xx街x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诉请求:依法对(x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号及(x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号提起再审。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对于事实的认定不清,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原二审法院认为申诉人人在一审法院审理的()番法民一初。

字第号民事案件中确认讼争房产和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南村云桥市街12号房屋价值为**万元和**万元,并将此价值确认作为原审析产纠纷的讼争价值。对此,申诉人不予认可,申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原审讼争房产评估作价并作为原审析产纠纷审理的案件事实而非草率地按照()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中所确认的价值来认定讼争房产的的现行价值并径直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来竞价并分割。

首先,原审法院没有认识到()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系遗产继承确权纠纷而非析产纠纷,讼争房产的价值并非该案迫切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实,因此,()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讼争房产价值的认定没有深究仅仅征询申诉人双方的估计,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之所以将讼争房产的价值确认为**万元和**万元当时主要是考虑到该案并未涉及到析产而未能据实评估作价,因此()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对于讼争房产的价值认定实际与客观事实是不符的,退一步说,()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因处理不当已被二审法院改判,该等未经审慎评估的事实也就更加不能想当然地被直接作为引用作为处理原审“分家析产纠纷”的案件事实。

同时,原审法院也没有认识原审案件已非确认纠纷而是析产纠纷,析产纠纷处理的关键事实之一便是明确析产标的即时价值从而便于各方对于讼争房产的分割和处理,包括原审法院后来作出的所谓公平竞价处理,但是,价值非恒定其必定是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变动的,而原审讼争房产自身的价值随着宏观经济增长相应增长,且不论()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发生之时讼争房产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原仅达**万元以及**万元的建造成本,就是原审案件离()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审判之时数年间价值变动也是天翻地覆,因此,无论如何原审法院也应当也不应机械地按照()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案件对于讼争房产所确认的“造价”来认定为讼争房产的现时价值,而应当在案件审理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讼争房产的即时价值进行评估从而为申诉人及被申诉人各方之间的公平竞价以及分割提供一个相关客观真实的价值参考。

因此,原审对于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不清,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二,原审判决不单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如前文所论述,在原审对于讼争房屋价值的案件事实未依法审。

慎查明的基础上遂抛出所谓公平竞价方案,此举无疑置各继承人于恶性竞争的境地,丝毫不利于析产纠纷的解决,申诉人多次主张法院对讼争房产进行评估作价从而为各方公平竞价提供合理的参考基础,然而令人唏嘘不已的是,原一审法院对申诉人的请求不予理会,诚然,申诉人不参与竞价的行为显得消极,然而原一审法院也是难辞其咎的。

更有甚者,原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放弃竞价权后竟“爽快“地应被申诉人何丽贞及何丽金请求重新对讼争房屋进行评估鉴定,如此区别对待此举无疑让人唏嘘、惊叹,而也正因为原审法院在事实上的错误认定以及在程序上的错误操作使得本来明确的析产纠纷变得异常复杂,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由血浓于水的至亲反目成仇,从此申诉人难以踏入见证儿时成长的祖屋版半步,更有甚者,申诉人多年来一直想将父母何银何九的画像悬于祖屋的心愿也一直未能实现,而被申诉人于讼争房屋所在土地上擅自修建违章建筑谋求不法利益,虽申诉人向政府各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反映,然后该违章建筑始终未能依法拆除。

申诉人虽离乡背井多年,然而当年在讼争地村集体的各位德高望重的父老相亲无不争相支持,如周(1x33年**月**日生,于1xx1年担任治保主任,副书记及正书记等职务,在职二十五年),如梁(1x3x年**月**日生,1xx5年至1x年间担任前任南村大队书记),如何(1x33年**月**日,1x53年担任**村长,1x55年**党支部书记,直至1x年病退),如何(1x45年**月**日生,),他们均一致为申诉人就讼争房屋的历史沿革及客观事实书面证明(详见原审案卷材料)。

在和申诉人接触的过程中,常听到其喃喃自语道其先生及儿子曾参加过越南战争,彼时,众人唯恐自己家人踏足战场,而她则是鼓励并动员自己的先生及儿子参加战争保家卫国,其感叹时至今日而轮到自己来保卫先人的历史遗产却始终未能办到?申诉人也常常会提到钓鱼岛的例子,并表示无论日本人占领了多长时间都始终改变不了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事实,并表示历史是需要尊重并传承的。

在现今社会基本伦理价值观集体失落的时代一个年入古稀的老人却有此等胸襟和见识且如此坚持与执着是难能可贵并令人感动震撼的,在步入人生倒数的几年以来申诉人四处走访不为世俗的钱财和名利,只为实现心中所恪守的朴素的伦理价值——保全历史并维护父母亲遗留祖业的完整性。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实现公平正义并致力于形成公序良俗,然而原审法院作出如此判决无疑是南辕北辙,倘若不予再审并依法改判,无论是对本案申诉人还是对全社会都会是莫大的伤害。

综上,原审判决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程序操作均是错误的或者不适当的,请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对原审讼争房产按程序进行合理分配并依法改判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该等析产纠纷的圆满处理并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朱律师。

日期:x2年月日

优质民事再审申诉状经典实例(汇总12篇)篇七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xx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xx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中天力通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xx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中天力通帐户,申诉人与xx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xx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中天力通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xx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xx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中天力通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15年,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xx年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中天力通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xx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xx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xx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xx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xx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xx年初向xx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中天力通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中天力通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xx银行提出由中天力通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xx银行从连带保证人中天力通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xx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xx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xx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xx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xx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xx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中天力通的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中天力通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xx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xx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xx年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综xx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xx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xx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xx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中天力通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xx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申诉状一式三份。

申诉人:×××。

xxx年三月二十二日。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四个注意事项。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目前,司法实践中企业间的借贷合同不是一概认定无效,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三、认真审查担保的效力。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正确审查债权行使时间。

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如果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第二种情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该视为到期债务。

优质民事再审申诉状经典实例(汇总12篇)篇八

原告:李,男,汉族,xxx年生,身份证号:,现住xx市陇海中路**号院,电话。

原告:陈,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xx市陇海中路54号院,电话。

被告:李,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xx市金水区卫生路1号院,电话。

被告:曹,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xx市金水区卫生路1号院,电话。

被告:曹,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xx市金水区卫生路1号院,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所有的房屋内搬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于其强行占用原告门面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万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了位于“*****”门面(面积**平方米),并于xxx0年10月12日依法取得了该门面的房产权证(*房权证*区字第***号),成为该门面的'所有权人。然而,原告在接受该门面时发现其已被被告强行占用,虽经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交涉,要求其搬出,但被告对此不予理睬,仍继续强行占有原告的门面。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将门面出租和进行其它商业活动,致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二日。

优质民事再审申诉状经典实例(汇总12篇)篇九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技巧一明确为什么起诉。

为什么要起诉,起诉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还是别人欠债不还要求债务人还款;还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法院给个公道。从法律上说,就是当事人因何种民事权益被侵害或因何种事实发生民事争议而向法院起诉。

起诉的原因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类型,明确为什么要起诉,才能明确起诉的目的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结果。

技巧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人们常说,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官司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提到的“法律”,既包括如《民法通则》这样的实体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法。所以,在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写民事起诉状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实体法的规定,在涉及具体实例时再做具体阐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主要规定是:

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三条主要规定,掌握和领会这三条法律规定,对于如何写好民事起诉状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三条规定,看似简单,甚至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能背下来。但要真正领会和掌握,并灵活运用,绝非易事,本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看到很多当事人、甚至代理律师或者法官,都不同程度地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不夸张地说,即使专业人士也是要用一生来不断领会、掌握和运用的。即所谓学无止境。

技巧三巧妙提出诉讼请求。

可以说,整个民事起诉状的“精点”之处就在于如何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诉讼请求的提出要与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相一致。事实,是你的民事权益被侵害或与他们发生民事争议的客观事实;理由,是事实基础上按照相关实体法的规定你所拥有相关权利的依据。

客观世界是纷繁复杂的,人们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指纹,同样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案由不同,诉讼请求自然不同,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件分为几百种类型,即使同一类型的案件,因客观事实和当事人的状况不同,也导致了诉讼请求的不同。

所谓“巧妙”,就是说,你提出诉讼请求时的用词一定要严谨、精练、准确,既要把请求表达清楚;又要“惜墨如金”。请求的内容要有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支持。诉讼请求是分析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高度概括提出的。

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和结果,很多案件都是因为诉讼请求不当导致败诉,或者没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优质民事再审申诉状经典实例(汇总12篇)篇十

原告:杨某,女,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市x区x3号。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人,暂住x市x区x3号。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

3、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4、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原告现租住房的承租权;。

5、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x年3月x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二人感情一般,却经常因被告打牌赌博而发生争吵,原告多次规劝,被告并无悔改之意,双方感情日益恶化。被告不顾及家庭,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不闻不问,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都是原告一人承担,今年孩子升学,所有事宜都原告来办,被告问都不问,完全不尽一个父亲的责任。

原告现租住的x市x区x3号,原系原告父亲租住房产部门的公房,原告祖孙三代都在此居住。原告父亲考虑到原告没有住房,经房产部门同意,转由原告租住至今。因为此房是公房,只是由原告租住,原告亦无其他居住房,故此,特申请贵院依法确认并保护原告对该房的承租权。

x1年,原告曾向贵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并从那时起和被告分居至今。

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5年x月25日。

证据清单。

1、x市路房地产管理所房屋租赁证一份;。

2、x市路房地产管理所证明一份;。

3、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两份;。

4、财产清单一份。

起诉单位:(全称):______市______县______建筑公司。

企业性质:集体。

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

流动资金:1.5万元。

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______年______月份经______县基建局批准。

开户银行:______工区历下办理处。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被告单位(全称):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号。

事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额为4x5125.x4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开工。在长达一百七十七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xx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双里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xx5x.x3元。甲方虽然承担了25x11.43元的误工费,但尚有5.3x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

施工合同。

书(附原印件)。教学楼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三幢楼均经______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市建设银行校准定这杂,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元。

从______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拖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但价值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楼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清宿舍楼、元;。

以上三项合计,共24.x3元。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2x件。

优质民事再审申诉状经典实例(汇总12篇)篇十一

欢迎来到本站,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讲讲关于再审。

申请书。

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提出申诉的规定,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时所提交的是民事再审申请书,而非民事申诉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公民对人民法院所作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诉讼领域内的申诉权是基于国家根本大法的规定,其性质属于公民的民主权利。而民事申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据《宪法》行使申诉权的表现。

民事申诉状与民事再审申请书都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已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不同之处在于:(1)提交申请书的依据不同。申诉状是基于当事人具有宪法赋予的申诉权这种公民基本民主权利而提出的;而再审申请书则是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而提出的。(2)对申请书提出的法定期限规定不同。申诉状一般应是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即判决、裁定生效2年之后提出;再审申请书则是必须在有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2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在其生效后2年之内提出的申请都应以民事再审申请书形式提交,而在申请再审期限过后,要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都应以申诉状形式提出。(3)提交法院不同。申诉状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其作用在于:(1)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其请求正确合理,事实与理由属实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2)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允许申诉人提出申诉请求,有利于人民法院本着对法律尊严负责的态度,坚持正确,修正错误,从而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严肃性。(3)申诉人提出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来源之一,人民法院通过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对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审查,以保证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威信。

法律对民事申诉状的制作没有规定,根据审判实际的需要及民事申诉与民事申请再审的相通之处,民事申诉状的制作可以仿效民事再审申请书。其制作要点是: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19xxx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1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20xx)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xx)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20xx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20xx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

日记。

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20x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1999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20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20xx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9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优质民事再审申诉状经典实例(汇总12篇)篇十二

申诉事由:申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1999)城民再初字笫04号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第三款承包人未取得逮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扩改河堤工程淹死人命,xx镇政府xx诱导证人作假证,不赔偿损失,向贵院申诉。

由被申诉人承担一二再审的全部诉讼费。

申诉事实理由:

1997年3月18日被申诉人xx是xx省xx市留级停薪的干部没有施工资质,因其爱人在湖南省财政厅干部的特殊关系,被申诉人xx镇政府却将70万元平整河床的工程发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申诉人xx。(见承包工程合同书)。

1997年6月5日下午施工到杨家山村河段,施工挖机师付xx又调转到己平整好河床的四团村河段,为方便施工人员洗澡,在三水河和大冲溪水交汇处,村民用于洗菜,洗衣,夏天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河床中间挖了一个2-3米宽,2米深的锅底形水坑,被申诉人也未事先通知村委会和四团村村民,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1997年6月7日,申诉人的小孩xx规不知河中挖了个锅底形深水坑,看牛回家因天气热到河里去洗澡,掉入刚挖的锅底形水坑,爬不上来被水淹死,我夫妇在广东打工听到这个恶信急忙赶回家,找该工程施工人员和xx镇府负责任该工程指挥长xx问个清楚,xx不但不进行安慰,反而恶语伤人说:“申诉人欺辱外地人,要申诉人把他的屁股咬二口”,一次协商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后,xx劳动局xx告等人也到现场作了调查后,向局长xx作了汇报,xx又包庇二被申诉人,xx至今未将责任事故向县政府汇报。(见原政府办主任xx证据)。

申诉人为了被无辜淹死的小孩讨回公道,1997年7月25日向xx县法院起诉。xx镇负责该工程的指挥长xx诱导xx作假证,又串通村支部书记xx作假证,xx县法院审理时认定了xx和xx作的假证,于1997年12月12日xx法院作出(1997)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邵阳市检察院1999年8月11日提出抗诉,xx县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再审,作出(1999)城民初再字第04号判决。认定“:被申诉人xx的施工人员在平整河道竣工时应部分群众要求,在河床中挖堀一个约2米深,2--3米宽的水坑方便群众洗澡,并无不当,其行为与xx规之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1997)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和(1999)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没有适用本案事实的一条法律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其申诉理由是:

2.被申诉人xx在施工竣工后再挖一个水坑,是为方便自已工程队的人借四团村部分群众的名义挖一个水坑洗澡,超出合同施工范畴,属于违规。

4.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认定的xx伪证词中所谓的部分群众仅只四人,而实际只有xx一人,他既不是村干部,也不是人大代表,难道仅凭xx一人就能代表四团村一千多口人的要求吗?岂不是更荒唐吗?(见四团村委会证据)。

5.城民再初字04号还称:“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签订和履行河道平整合同时没有过错,故被申诉人xx镇政府对本案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xx是一个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申诉人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xx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在施工中违规操作造成淹死人命大案,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见二被申诉人的承包工程合同)。

7.根据2006年4月15日,xx当着四团村干部xx、xx承认:1997年7月29日xx、xx利找他作证词是出于报复心理,是假的:该证明足以证明了xx是该工程的指挥长为逃避责任,故意诱导xx作假证。xx在1997年6月5日下午根本没有到过施工挖水坑现场,xx与xx利诱导xx作出的假承述误导xx县法院作了不公正的判决。据此,二被申请人应负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见xx2006年4月15日证据)。

申请再审人明白,本案的申请再审人与二个被申请人双方权力和势力、财力相差悬殊,申诉人是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农民,而被申诉人是有权、有势、有钱的xx镇政府,和腰缠万贯的包工头xx,原审xx县法院二次审理认定了xx提供的伪证,不顾事实的真象,不适用本案的法律作枉法判决,为此,申请再审人对(1999)城民再初字04号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笫(三)款、笫(六)款、笫(十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撤销(1999)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书,要求级法院裁定再审。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xx。

2009年7月29日。

文档为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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