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模板10篇)

时间:2024-10-03 作者:影墨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篇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法学阶梯》规定:“……当赠与人表示他的意思时,不问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告成立。朕的宪令规定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的义务……”显然,在罗马法上赠与为诺成合同。《日本民法》第549条规定:“赠与因当事人一方表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相对人的意思,相对人受诺而发生效力。”根据该规定,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赠与合同即发生效力。显然,在日本民法上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同样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也规定了,凡赠与合同,不论以动产抑或不动产为标的,均为诺成合同。只是除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义务之赠与外,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同时也规定在一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合同法》之所以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是为了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障受赠人利益的需要。因为如果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为接受赠与所作出的准备、付出的花费得不到救济,这对于受赠人显然不公平。所以赠与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同时也为了顾及赠与人的利益,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交付,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登记;二是非经公证之赠与以及非具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依我国台湾地区多数学者之见解,赠与之撤销以赠与合同完全成立即生效为前提,在意义上相当于合同的解除权。由此可见,赠与的任意撤销制度的存在以赠与合同已有效成立及赠与物尚未交付或办理登记为基础。因此,只有在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的前提下,才有任意撤销制度存在的必要。反之,如果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因赠与物之交付或办理登记与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必须同时发生,任意撤销制度不可能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赠与的任意撤销制度本身就是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最直观的标志。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依照法律的规定撤销该赠与合同,使之归于无效的行为。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为保证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赠与的任意撤销、法定撤销、穷困撤销(又称穷困抗辩、紧急需要抗辩、拒绝赠与之抗辩或赠与履行之拒绝)。

赠与人的撤销权(也有学者称“撤回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立法之所以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其主要原因在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因为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获对价而负担给付义务,其对赠与人的拘束力应比有偿合同低才较为公正,并且表意人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固然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无偿的赠与合同中,若赠与人赠与的表示系出于轻率,则使其如一般的表意人那样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不但对赠与人不利,而且使赠与人获得额外的利益也欠缺正当性基础,因此,在赠与合同业已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成立以后,应允许赠与人的反悔,即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其意思表示,可以说,建立于无偿与轻率保护基础上的任意撤销权实际上就是允许赠与人“说了再吞回去”。这与解除权具有类似性。而对于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来说,立法在受赠人有忘恩负义、不履行附负担赠与中所附义务等行为时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使其得以提前消灭已生效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在这个意义上,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在性质上也类似于解除权。

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就是赠与的任意撤销。该撤销之所以有“任意”之名,在于对于非经公证之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而言,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赠与人无须任何理由,即可撤销。

一般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后,债务人即负有给付义务,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但对于赠与合同来说,由于其具有无偿性,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利益,双方地位严重违反均衡正义。我国学者谢哲胜先生所言“仅一方当事人即利益出让方负给付义务,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义,亦不符合人性”。因此,法律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优遇赠与人,维护其利益从而使赠与人与受赠人之利益趋于平衡。立法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就是优遇赠与人的措施中的一种。也就是说,任意撤销权实际上是通过缓和赠与合同的约束力来实践优遇赠与人的目的,最终获致公平正义。

1、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

赠与的任意撤销在时间上只能是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即赠与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为什么赠与能否任意撤销以权力转移为标准呢?这因为有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在已经为接受赠与财产作出物质上、经济上或者精神上准备的情况下,赠与人撤销赠与,特别是在受赠人已经接受赠与的时候,赠与人又把赠与的财产要回的情况下,赠与人撤销赠与,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赠与是赠与人单方的无偿行为,但在此种情况下,赠与人撤销赠与也可能会对受赠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合同法对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撤销赠与作了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进行的限制性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的情况,既包括赠与财产未交付给受赠人,也包括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还包括赠与财产已交付给受赠人,但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情形。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转移其权利之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稳定。

2、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合同法》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为了维护这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本条款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种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赠与人取得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发生下列事由时,赠与人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如果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时,这表明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将不复存在,与之相适应,赠与合同也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这一要件要求:第一,须受赠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受赠人的侵害行为不以直接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个人法益为限,受赠人有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法益之罪,例如妨碍选举、诬告、伪证、伪造文书等,因其间接或同时侵害个人法益之罪,亦有适用。第二,须侵害的对象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第三,须侵害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何谓严重侵害,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予以界定,造成实践操作中的困难。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受赠人的行为须为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若仅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则不发生赠与人的撤销权。《法国民法》规定,“受赠人对于赠与人犯有虐待罪,轻罪或侮辱罪时”,赠与人才得以受赠人有负义务行为而撤销赠与。《意大利民法》规定,“只有在受赠人犯有本法第463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罪行的情况下,或者在受赠人故意严重伤害赠与人或故意使赠与人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才允许以忘恩负义为由提起撤销赠与的诉讼。”我们认为,凡是受赠人实施的、足以危害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的任何行为,均为此处的严重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名誉等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丧失了扶养能力的,则其不履行扶养义务有客观原因,赠与人不具有撤销赠与的法定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一要件要求: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义务;赠与人已将赠与财产交付于受赠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也有学者认为,所附义务非因受赠人之事由不能履行或者不必要履行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我国《合同法》第192条并未区分不履行约定义务事由,有不妥之处。在此,笔者也认为,当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受赠人的事由所致的,赠与人不得行使撤回权。

4、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本条对受赠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未作限定,因此只要受赠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论其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就可以行使撤回权。不过应注意,赠与人的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与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赠与人的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非受赠人违法行为的直接结果,则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得行使撤回权。

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将受赠人故意妨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也作为法定撤销权行使的事由之一,如《德国民法》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只有在受赠人故意和不法行为……妨碍撤回时,才享有撤回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受赠人因故意不法之行为,……妨碍其为赠与之撤销者,赠与人之继承人,得撤销其赠与。”对此,我国合同法尚未规定,实为法律的漏洞。因此,有学者认为,在受赠人故意妨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类推适用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赋予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以撤销权,以达到同样的不向受赠人为赠与的目的。

(三)赠与合同的穷困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赠与人“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即“穷困抗辩权”。穷困抗辩权又称紧急需要抗辩权、拒绝赠与之抗辩权或赠与履行之拒绝权,是情势变更原则在赠与合同中的具体体现。在赠与合同成立后,遇有特定情势时,赠与人可行使穷困抗辩权,拒绝履行其对受赠人所负之给付义务而不负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德国民法》第519条规定:“赠与人因赠与使按其身份之生计或法律上扶养义务之履行频于危殆时可拒绝履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18条规定:“赠与人与赠与约定后,其经济状况显因赠与致其生计有重大影响,或妨碍其扶养义务之履行者,得拒绝赠与之履行。”

其实,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赠与合同在基于双方的合意成立以后就具有约束赠与人的效力,无论其财产发生何种变化都应当依约履行,但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舍己为人”、“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道德准则作为对常人的要求毕竟过高。因此,在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之时,法律本着人之常情,特创设“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以使赠与人“先行自谋,而后谋人”、“先己后人”。由此可见,赠与人的“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实乃“同情弱者之一种道德化之规定”。

但仅仅赋予赠与人以穷困抗辩权,并不足以维护赠与人的利益。因为穷困抗辩权并没有像撤销权那样使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可是实际情况往往是赠与人陷于窘境,经济极其恶化,难以维持生计,在此情况下即使停止履行赠与义务,也不能帮助他摆脱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再赋予赠与人对已履行的部分以撤销权呢?笔者赞同学者们的观点:出于公平公正的精神和人道主义的考虑应当使赠与人享有抗辩权以外的穷困撤销权,只有这样才能使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财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赠与人的生活困境。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篇二

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答!

古典理论揭示了赠与的有偿性质

古典合同法理论从人类的社会行为中抽象出各个典型的交易关系并加以标准化,通过细密的法律规制来建构典型合同的体系。但在社会学的视野中,交换不限于“片断式”的个体行为,也不限于确定的可折算成金钱的交换。在他们看来,契约包括所有人类的行动,经济交换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包括其他的互动行为。因此,每个具体的法律缔约行为都只是广义社会交换链条中的片断而已。像赠与这样的被传统民法定性为“无偿”的行为,其实并非真的“无偿”,赠与人同样可能存在着互惠的动机和需求。只不过这些需求被“不用支付对价或报酬”的外观掩盖了起来。他们真正追求的东西其实在合同之外。比如,各国法普遍允许赠与人可以撤销对“忘恩负义”受赠人完成的赠与行为,其实就是承认赠与人对受赠人存在着广义上的“交易”诉求。对此,日本著名民法学者大村敦志指出,赠与行为盛行于日本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但其目的并不相同。那些在各种节日进行的各种社交性赠与仍是互酬的,在社会学上具有“对待给付”的性质,从长期来看,受赠人必定要对赠与人提供的恩惠作出回报。只有那些向公益团体的捐赠,才属于真正无对待给付的赠与。

赠与特性的典型体现

在现代生活中,赠与首先是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手段。一般人都喜欢通过互赠礼物来建立和培养良好的社会关系,赠与也是家庭成员之间表达亲情和财产流转的主要手段。赠与行为以及作为赠与行为后果的礼物的流动也一直是人类学家关注的对象。在他们看来,只要是以人际关系解决事情的场合,便存在着赠与行为。法国社会学家莫斯曾开创性地提出,赠与与回礼之间的时间间隔正是商业借贷的原型。通常情况下,回礼的价值还必须高于所受赠品,而回礼中超过赠品的这部分价值就是利润的起源。

再者,接受赠与而延迟回礼,懂礼节的人这时应该将某些替代品暂存到对方那里以示谢意,由此很容易联想到这就是担保的起源。总而言之,礼节性的赠与与回礼中包含着严格的义务与名誉感,从而形成了“信用”观念,并为此后商业交易的公正性奠定了基础。这些说明,赠与与交换有可能是同源的,并且同时发生。社会学家莫利斯·戈德列认为,一个社会的再生产需要三个基础的组合方可实现,即馈赠、出售和保留。但在我们生活的社会里,买卖交易已经成了占主要地位的社会活动。“卖”,意味着将财产与原所有人彻底脱离;馈赠总是使赠出的东西保留着原主人的某种特性;而保留则是不让有些东西与主人分离,因为这些东西与人之间的联系代表着人的历史和认同,应当传承下去。应该看到,馈赠的这一特性在现代法律中仍有典型体现。

第一,目的性赠与。所谓目的性赠与,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接受一定财产,且规定这些财产是作为与受赠人的其他财产在经济上相分离的特别财产而被管理,并且只能为特定的目的使用。如大学以法人的名义接受捐款,且款项只能用于安排奖学金或其他类似目的。这些财产就成为“管理这些财产且按照既定的目的使用其权益的受托人的财产”,拉伦茨称之为“非独立财团”,适用民法典关于“附负担赠与”的规定。

第二,财团法人。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最终集中于是否承认社员可以改变公司的权利能力这一点上。社团法人(如公司)自然可以改变自己的经营范围,但财团法人(如寺院、学校、医院、基金会)则不能轻易改变章程和经营范围。这是因为,财团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得人民可以超越个人的生存界限,以组织体的形式来完成一些长期或者永续存在、有意义的社会目的,促进公益事业,带动社会发展,而不必因为捐助人的死亡或者捐助人财产的增减而受影响。”这就是赠与物对原所有人的意志的保留。

无偿行为在商业社会中的价值

现代商业社会中,“工业化就是竭尽全力地置换人们的行为模式”,“让人们变得无名无姓”。有偿行为(买卖、租赁等)发挥着财产流转增值的重要作用。契约基础理论以“买卖”为范本加以创设,以及民法的商法趋势等都提供了人成为“经济人”所需的全部技术手段,这也令现代私法视野中的主体“人像”走上普遍商化的不归路。同时,这也给以“个人主义”为标签的现代性肇致了深刻的危机,人类学家所描述的那种田园牧歌式的社会团结与协作图景已为个体的、冷冰冰的经济人交易的图像所取代。正是在此背景下,无偿合同被民法学者称为既不符合“公平”,也不符合“人性”。但是,到底哪些人性才最接近真实的人性?在众多关于人性的争论中,哪种人性标准最具可信性?也许莫斯的回答对我们有启发意义:

人们应当重新回到法律的坚实基础,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原则上来。既不能以为公民太善良、太主观,也不能把他们想得太冷酷、太实际。人们对他们自己、对别人、对社会现实都会有一种敏锐的感觉。他们的行为举止既会考虑到自己,也会考虑到社会及其亚群体。这种道德是永恒不变的;无论是最进化的社会、近期的未来社会,还是我们所能想象的最落后的社会,都概莫能外。

无偿行为或许能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维系了团结合作的观念,培养人们维持共同生活所必须的互助品格。我认为,即使是借助商业化的形式,无偿行为也能在商业社会中创设出某种利他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正因无偿行为的存在,使得合同法作为工具理性,维护了促进财产交易和提升社会团结的多元价值。

甲方:

乙方:

双方就房屋所有权赠与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状况:该赠与房屋位于市 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下字第号。

二、房屋性质系回迁房。

三、甲方确保对该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四、甲方承诺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明确本协议生效后,该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

五、本协议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证换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本协议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一份公证处留底,一份交房管局办证备案。

甲方:乙方:

年月 日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篇三

张某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从进入该公司工作之日起,公司就和他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个人承包出租车,每月向公司缴纳固定的份钱,其余收入归自己支配,车辆发生一切费用由张某个人承担,在张某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一切责任由张某个人承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2007年7月,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严重受伤,双腿截肢。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家属要求公司申报工伤,但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专职法律顾问、劳动仲裁员李宝明介绍,“生死合同”主要存在于两种类型的用人单位,一是不正规的私营企业,二是建筑、煤矿等危险程度大、工作环境差的行业。近几年来的案例中,能看出北京地区“生死合同”的案例数量呈下降趋势。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订立“生死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它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在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衔接不规范的时期,有些劳动合同中的违法条款由于劳动者签字表示认同,在维护其权益时会产生困难。

但按照现在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出现的违法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劳动者自愿签订,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劳动者如果出现此类的争议问题,可以前往法律援助部门或者工会寻求帮助。

资方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表示,出租车公司与张某合同的“生死条款”是无效的,张某是出租汽车公司的职工,公司应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在张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应积极帮助张某申报工伤、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黄乐平说,《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劳动合同法还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也是无效条款。

这类合同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等。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负责生命安全的合同上签字,是劳动者放弃劳动保护权的行为,即使出于自愿,也应认定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如果允许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就无异于纵容用人单位利用合同形式对劳动者的生命进行摧残。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签订有包括“生死免责”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不但起不到降低成本的作用,还会因这种违法行为而付出更多的经济赔偿。

而劳动者一定要学会识别哪些内容是劳动合同中存在的无效条款,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李大进:对诈捐骗捐者应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

人民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王溪)“有的人打着天灾的幌子,骗捐数额能达到数百万元甚至更多,我认为慈善法草案中提到对违法者处于‘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的罚款不足以震慑违法者。”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北京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对慈善法草案提出三点建议。

“以往经常看到有人在互联网上发帖,说自己或自己的的亲人遇到了哪些不幸的经历,事后就能收到少则几万元,多则数百万元的捐赠。更恶劣的,甚至有人打着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旗号进行募捐,但是善款却落入了个人的口袋。”李大进说,慈善法的出台将对这些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界定,是有很大现实意义的。

李大进同时建议,慈善法草案中应完善监管方面的相关内容。比如,慈善组织和个人以广告推介、媒体宣传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方式进行募捐的时候,主管机关应该建立必要的审查或者备案制度,以便监督。同时,让这些活动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同时用这种审查和备案的方法,避免募捐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目前,慈善法草案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1万以上、10万以下”,李大进认为,这样的金额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和犯罪之人。他告诉记者,以诈骗的方法诈捐和骗捐的案件,涉案金额少则都在几十万、数百万元,对于这些人,仅罚款1-10万,成本过低,建议可以考虑根据犯罪所得额或者根据受害人的受害情况进行处罚。

此外,“1-10万元的罚款”幅度过广、空间过大,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缺少了法定性。如果法条能对什么情况下适用于多少额度的罚款列得更详细些,将大大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李大进提出,目前审议中的慈善法草案,和现行的至少5部法律有交叉、重合、甚至个别相抵触之处。这些法律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信托法、合同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

现在的慈善法草案,无论是总则还是附则中,都没对这些情况给予充分的说明。比如说,慈善法出台后,执法依据是从旧还是从新?应给予明确。为了避免在这部法律的执行和实操过程中,发生法律上的冲突和界定上的模糊,以及最终认定事项上的混淆,应当将与这部法律相冲突的法律修改尽早提上日程。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篇四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与民事合同相对而言的,其成为行政机关自觉运用的一种行政手段却是在资本主义完成工业革命以后。行政合同相对于行政命令,有它自己的优势:行政机关只有得到相对人的同意,合同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才对相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它比行政命令相对缓和得多,这样,既淡化了强制命令的色彩,使相对人乐于接受,又使行政机关利用合同的方式推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直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被当然地视为行政合同。但是,近期在理论和实务上均出现了将该出让合同视为民事合同的意见和操作,使得出让合同的性质确认平生波澜。

1. 认定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意见及操作

民事法律行为说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就是财产出让的合同行为,在土地出让的法律关系中,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因此,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地位完全平等,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该解释第一部分即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从这一点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从审判实践当中是认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处理的。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基础。基准地价,由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及土地开发的其它费用等因素构成,并结合地块位置、规划设计条件和出让年限确定。”

共事务的'整体管理而进行的,土地出让金水平很低,并不以赢利为目的。对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包括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出让,仍然需要在土地整体利用规划框架内,由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后实施。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

1. 从出让合同条款分析其属于行政合同

一般理论认为,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 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定是行政主体;

2. 行政合同签订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 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无论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均有此特征,因此,在将两种性质的合同进行比较时,该特征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4.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5. 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2017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17-26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该示范文本条款可以看到: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国家行政机关

示范文本中的出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

市(县) _____局”,在两部门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当中也明确“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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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合同当事人和行政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即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行政管理者,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有权进行监督,对相对人的违反合同的行为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对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纠正、处罚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

示范文本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注:黑体字部分为作者所加),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来行使其管理权的。

以上条款及法律规定均足以说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进行土地出让,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是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责。

1. 出让方享有行政优益权

示范文本第十九条规定,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第二十条规定,出让方在特殊情况下,有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反,受让方并无类似的权利条款。

如果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那么无疑这样的权利义务结构是失衡的,而且,土地使用权作为物权转移给受让方后,如果依据民法理论,出让方无权再对于受让方宗地规划进行调整,在受让方已经交清出让价款之后更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只有以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出让方享有行政优益权才能解释。

1. 纠纷解决途径

解决方式,就据此认定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这样认定无疑是本末倒置。

1. 认定出让合同为行政合同在实践当中的意义

从行政机关来说,认定出让合同为民事合同对其最为有利。因为出让合同只是一系列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就理论上而言,在签署出让合同之前,政府各部门对于宗地的征收、拆迁、规划等相关行政行为已经依法完成,但在实践当中,签署出让合同之前的工作很有可能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甚至违反法律实体性规定的情况,但是在签署出让合同之时,所有手续表面上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违法的行政行为在履行出让合同的过程中才会逐步显现出其后果。

如果将出让合同认定为民事合同,则在受让方诉出让方的纠纷当中,出让方只需证明其未违法出让合同项下的义务即可,而签署出让合同之前的行政行为与出让合同的履行之间的关系则只能由作为原告的受让方举证,而受让方根本无法证明这一点。

如果将出让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依照我国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则出让方应当证明在签署出让合同之前的一系列相关行政行为均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有利于维护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无论从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性质、出让合同的条款规定,还是从实践意义来看,均应当将出让合同认定为行政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篇五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

地址:

乙方(承租方): 上海昊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 王广

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嘉前路688弄6号

丙方(担保方): 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承租乙方土地使用权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土地

1、甲方承诺对依据本合同出租的土地(下文称租赁土地)享有完整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且可以出租。保证租赁土地上没有抵押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甲方确保租赁土地的用途符合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满足乙方的用途。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出具土地所有权证书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甲方保留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3、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土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大写):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见附件一)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4、甲方交付租赁土地前,应当清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阻碍物,保证租赁土地或租赁土地周围一定范围内没有文物古迹,矿藏。

5、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出租土地登记等一切手续,并自行承担费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 20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届满后,本合同自动延续10年。

2、租赁期限内,除不可抗力,并足额补偿乙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外,甲方不得基于任何理由,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赁土地用途

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土地,批准的用途为 太阳能电站建设 用地。

2、乙方承租土地用于太阳能光伏电站及附属设施建设。租赁期间内,在符合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土地总面积计算,单位租金为每平方米每年 元(大写: )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人民币,租金中含有土地使用税、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税和费。

2、承租期间内租金不变。

3、租金按年支付,第一次租金支付日期以项目进场后一个月内支付,后续每年租金按每年第二个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支付,乙方以转账或电汇的方式支付本年的租金。

4、支付金额以项目实际使用面积支付对应等额租金,甲方应在租金支付前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费发票。

第五条 转租和优先购买权

1、租赁期间内,在符合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乙方可以转租。

2、在租赁期间内,甲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租期届满和续租

1、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年限届满后,合同条款不变,自动延续10年。

按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担保

丙方对甲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为乙方提供保证,若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的,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如实告知乙方租赁土地规划不符合乙方用途或对租赁土地没有出租权或租赁土地上有文化古迹、矿藏,致使乙方不能承租土地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租赁土地使用权已为第三人设定抵押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的,乙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经营利润损失),若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土地的,每迟延一天按照年租金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超过 天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租金的,每迟延一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

5、乙方使用租赁土地进行国家禁止性行业或限制性行业但又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建设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期届满后,乙方不能及时交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以约定租金标准按日计算租金。

7、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乙方损失(直接损失,经营性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农村土地出租排水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

鉴于乙方租赁甲方_________为生产排水使用,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农村土地出租排水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 租用地点、面积与用途:

乙方租用甲方租来的_________水库的_________亩作到生产排水使用。

第二条 租用时间与补偿金额:

1.租用时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乙方每年付给甲方补偿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2.乙方补偿给甲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大塘污染死鱼损失费_________元。

第三条 补偿金额与付款方式:

1.乙方每年付给甲方补偿金_________元。

2.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付给甲方_________年大塘污染受损的补偿金_________元和_________年补偿金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整),余下的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元;第二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余款_________元全部付清。

3.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的补偿金额每年分两期支付,第一期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即_________元,第二期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_________元。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1.乙方给甲方有利补偿后,甲方提供大塘_________亩面积给乙方作生产排水使用。

2.甲方可在大塘_________亩面积范围内进行养殖,但乙方再不负责塘内养殖后果责任。

3.甲方保证乙方生产处理后的水排入大塘内,但乙方的余泥不得排入大塘内,否则由乙方清理。

4.甲方在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的3年内,每年无偿提供_________给乙方。

5._________年乙方无偿派出钩机帮助甲方一周的时间挖深鱼塘。

第五条 协议变更与不可抗拒因素

1.本协议须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任何单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如有变更须经甲乙双方代表商定后加补充协议。

2.如因有国家政策性变化及天灾不可抗拒因素所致,乙方应在下一年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协商解决。

3.乙方若不按期付清补偿金给甲方,尚欠补偿金余额,则按银行同期存款计息补偿给甲方。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养殖场;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工业总公司;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向对方支付合同约定补偿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与乙方协商,甲方将和硕县乃仁克乡乌勒泽特村的集体土地40亩红枣地承包给乙方种植,承包期限:2015年3月12日到2029提3月12日共15年,协议如下:

一、土地承包费每亩400元(肆佰元整),合计每年16000元整(壹万陆仟元整),2015年及2015年的承包费于该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2016年之后的承包费改为每年4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一年承包费,甲方出具相应收条。

二、承包期间,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且承包费如数付给甲方。

三、不得用激素过量的促成长的药物,也不可用对枣树正常生长有害的药物,所用的药物及肥料需甲方许可后才能使用。

四、合同期间,如有乙方不能履行上述要求,对方可终止合同,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拾万元整)。

五、合同期间乙方如遇不可抗拒因素的种植困难,甲方应当将给予相应的帮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并受法律保护。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与乙方协商,甲方将和硕县乃仁克乡乌勒泽特村的集体土地50亩红枣地承包给乙方种植,承包期限:2015年3月12日到2029提3月12日共15年,协议如下:

一、土地承包费每亩400元(肆佰元整),合计每年20000元整(贰万元整),2015年及2015年的承包费于该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2016年之后的承包费改为每年4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一年承包费,甲方出具相应收条。

二、承包期间,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且承包费如数付给甲方。

三、不得用激素过量的促成长的药物,也不可用对枣树正常生长有害的药物,所用的药物及肥料需甲方许可后才能使用。

四、合同期间,如有乙方不能履行上述要求,对方可终止合同,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拾万元整)。

五、合同期间乙方如遇不可抗拒因素的种植困难,甲方应当将给予相应的帮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并受法律保护。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与乙方协商,甲方将和硕县乃仁克乡乌勒泽特村的集体土地50亩红枣地承包给乙方种植,承包期限:2015年3月12日到2029提3月12日共15年,协议如下:

一、土地承包费每亩200元(肆佰元整),合计每年10000元整(壹万元整),2015年及2015年的承包费于该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2016年之后的承包费改为每年4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一年承包费,甲方出具相应收条。

二、承包期间,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且承包费如数付给甲方。

三、不得用激素过量的促成长的药物,也不可用对枣树正常生长有害的药物,所用的药物及肥料需甲方许可后才能使用。

四、合同期间,如有乙方不能履行上述要求,对方可终止合同,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拾万元整)。

五、合同期间乙方如遇不可抗拒因素的种植困难,甲方应当将给予相应的帮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并受法律保护。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使用范围和用途

甲方将 所属土地约 平方米的土地无偿提供给给乙方使用(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乙方使用土地的用途为 。

二、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方权利义务

1、使用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土地再次给第三方使用。

2、使用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使用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

2、使用期限内,乙方方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3. 该土地乙方用于存黄土,使用后乙方负责把土地恢复原貌。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盖 章: 盖 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篇六

甲方:xx乡xx村二组 朗其永 。

乙方:朗其生 孔进茂 荣金武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商议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自留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土地四至界限及面积

土地位置在xx至x公路西侧x江旁。东至公路;x沟至x华地界;西至x江;北至x地界(放牛路)。转让面积约为1.2亩(甲乙双方估算值,同意不需丈量)。

二、土地转让方式:永久性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该宗土地转让价为:陆万陆仟元整(x.00元)。

付款方式:在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甲乙双方责任。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归乙方,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土地的使用权。

2、如有土地纠纷,由甲方全权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按乙方所损失经济总值赔偿给乙方。

3、若甲方非法干预乙方使用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则处罚违约金计本合同转让费用加乙方后续所投入资金50倍赔偿。

4、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该宗土地所征收的任何费用由甲方从转让款中列支。

五、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xx自然村小组各执一份,xx村村委会见证存档一份。

六、此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甲乙双方及子孙后代共同遵守。

甲方(出让方)签字:           乙方(受让方)签字:

xx村村委会签章:              xx村民小组签章:

鉴于甲方垫资承建秦汉新城市政配套工程bt项目,现该项目已全部竣工。根据该项目bt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具有该辖区管辖区域内650亩土地使用权的优先购买权。待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欲将其转让给乙方,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订立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大致范围为西咸新区兰池大道以北,咸铜铁路线以南,秦宫三路以东,秦宫四路以西。土地总面积达432900平方米(折合650亩土地)。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以最终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

2、现该地块用途为 。

3、该地块可能一次挂牌销售,也可能分块数次挂牌销售,但甲方保证无论是一次性挂牌销售,还是分为数次挂牌销售总面积均可达到650亩。

二、土地取得方式

1、上述土地使用权最终均会以招、拍、挂流程向外出售。届时

甲方委托乙方相应项目公司进行投标,并保证最甲方终能够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2、在该土地使用权挂牌销售之前,乙方应成立相应的项目公司,甲方向乙方出具委托手续,委托乙方项目公司进行投标,如该地块一次性挂牌销售,则乙方仅需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该地块分块数次挂牌售则乙方应成立相应的项目公司。

三、土地出让金的支付

1、在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乙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代甲方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

2、如乙方未能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按照本次缴纳土地出让金10%的金额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以土地挂牌形式最终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从而最终将该土地使用权全部让渡给乙方。

2、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为人民币 153万元/亩,总额为人民币 9.945亿元。

3、乙方先前代甲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直接用于冲抵。冲抵后如乙方代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低于应向甲方支付的土地转让金的',其差价为甲方净收益,乙方应及时将该部分净收益支付给甲方。

如乙方支付的土地出让金高于应向甲方支付的土地转让金,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可以向甲方追偿。

五、甲方净收益

本合同中甲方净收益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的差价。

计算公式为:

甲方净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资金监管

1、该土地挂牌销售前甲乙双方共同设立资金账户,乙方应在该账户设立后三日内,往该账户注入一亿元人民币,作为该合同的履约保证金,该资金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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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上述650亩土地一次性挂牌出售时,乙方应追加1亿元人民币注入该资金账户,以保证支付甲方的净收益。

4、如上述地块分批挂牌销售,在乙方支付甲方第一批净收益后,应及时向该资金账户注入资金补足1亿元人民币。

六、支付条款

1、甲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块出让土地的净收益。

2、如乙方未能及时付款,每迟延一日应当甲方承担应付款总额10%的违约责任。

3、付款后乙方应及时补足资金账户,如甲方未能及时补足资金帐户,甲方有权拒绝在下一块土地挂牌销售时为乙方项目公司开具授权委托书。

七、税费的承担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政府规费、税费(包含但不限于鉴证交易费、增值税、土地闲臵费及其它税费等),全部税费均应有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为甲方的净利润,甲方不承担相关任何税费。

八、场地交接

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净收益。

2、甲方保证最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650亩地,且用地性质为 用地。

3、 甲方负责办理未摘牌前的所有协调工作,保障乙方能够逐渐取得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以便于乙方能够对本合同项下的地块及时开发建设。

4、甲方保障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

十、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向甲方支付甲方净收益。

2、 乙方负责办理该地块的鉴证交易手续,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十一、保密条款

1、 对本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甲乙双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及该地块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等全部情况,双方均具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乙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2、甲乙双方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时,应保证双方的商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言论、文字等。

十二、合同的变更

十三、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 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各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可以签署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项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黄圩镇人民政府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诚信的基本原则,经平等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行政区域内的“大陈园艺场”出让项目,达成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1.3 该项目经甲方初步审核,并与政府各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确认完全符合当地政府的产业规划政策,不违反任何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

二、项目用地的位置及面积:

该项目用地位于 ,总面积约为 亩(最终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但在本协议签订时,须由双方人员进行实地测量、打桩并绘图,以确保最终面积不低于约定亩数。

三、项目用的现状及最终性质、用途:

该项目用地现状为 。甲方保证该土地最终能变更为国有土地并确保土地用途为符合乙方要求的工业用地。

四、甲方的保证责任:

4.1 甲方保证该项目能得以顺利审批和投产。

4.2 甲方保证上述地块符合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

共 3 页

设用地计划。乙方基于对甲方作为一级政府的信赖才签订并忠实履行本协议,故甲方不得造成乙方信赖利益损失。

五、土地证办理之前费用的约定

5.1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与土地平整费。上述费用为每亩整,合计 元。除此之外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上述费用由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全额付清。

作为该项目用地所在村的入股分红金,由甲方支付给相应村委会。

六、办理土地证时费用的约定

6.1 该项目用地在能够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则按照泗县工业用地级别所对应的基准地价及招拍挂程序执行,第4.2条约定的土地使用费的缴纳自动终止。

6.2 双方约定,甲方尽量争取在年月日前将该地块土地性质变更完毕并且名称变更到乙方名下。

七、特别约定

7.1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开始进行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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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被-迫停产,则甲方愿按工程预算总造价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

八、三通一平

甲方负责该地块的三通一平,即通水(须达成以下标准 )、通电(须达成以下标准 )、通路(须达成以下标准 )及场地平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完成。

九、违约责任

9.1 合同签定后,若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开工建设超过六个月的,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但非因乙方原因除外。

9.2 若甲方不能按约定将项目用地交付给乙方使用、或不能将该地块最终出让给乙方、或该项目因不能通过行政审批而不能投产或被-迫停产,则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全部费用;乙方已开工建设的,则甲方还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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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篇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甲方研究同意,现双方协议如下:

一、停薪留职期限

本协议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协议期满后,可申请复职或办理继续停薪留职的有关手续,复职时间自批准期限满之日起计算。超过批准期限十五日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停薪留职期间,本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属个人缴纳的部分,自批准之日起______日内到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一次性交清,否则后果自负。

四、停薪留职期间,可予计算工龄,原单位要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级为“不定等次”,教龄不予计算,调整工资按政策正常办理。

五、停薪留职教师要遵纪守法,凡违反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者,除依法处理外,不予办理复职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甲方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归入乙方档案一份。

七、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

停薪留职协议书【范本二】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共为____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二,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篇八

五,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篇九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其内容包括:停薪留职的时间、其间的工龄计算、是否继续享受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人员是否应定期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期间职工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此合同需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后双方协商签订。职工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签订该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1、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 在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前即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企业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职工具体商定。

甲方:___________(代表学校)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有关文件精神,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就下列条款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停薪留职的时限为_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停薪留职期间,乙方保证做到:

1.不享受____________在岗职工的工资及一切福利、社保待遇;

4.向学校缴纳劳保储备金(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____________元,(每月缴费标准为月工资的______%,共计______个月),缴纳人事档案管理费和人员占编费______元,人事档案管理费______元/月,人员占编费______元/月,共计______个月),两项合计______元,签订协议时一次付清。

三、乙方停薪留职期间,甲方保证做到:

1.不给乙方下达工作任务,并保留乙方公职和编制;

2.按规定给乙方调整档案工资,并计算连续工龄;

3.按规定给乙方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

四、乙方停薪留职期间,保证主动与甲方保持经常联系,否则,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停薪留职期满,需调出学校,或按时回校自找接收单位上岗,不得续办停薪留职手续;如乙方逾期一个月未回校办理任何手续,甲方按规定给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并与学校解除一切关系。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共同信守,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篇十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 买方: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 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 ___ 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址(工作单位): 住址(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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