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宿迁监理公司待遇样篇一
甲方:
乙方: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宿迁监理公司待遇样篇二
在总承包的模式之下,承包人的身份为总包人,总包人包揽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项任务,在此不予以赘述。
在总包模式之下,总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方完成。根据《民法典》第791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分包的一方被称为分包人,又叫分承包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这种情况下,
首先,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有分包协议,其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其次,分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相较于整个工程来说是较小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拍卖整个工程来偿还债务,并不合适。在发包人指定第三方作为分包人的情形下,第三方分包人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也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最近的一则判决中也认为分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综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原则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才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特定情况是需要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分析,如果是采取总承包的模式,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承包人所承包的具体内容,在总包模式之下,设计费和勘察费是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该部分费用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监理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委托关系,现行法上均未明确监理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认定监理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实务做法不一,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人因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宜认定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往期回顾:
宿迁监理公司待遇样篇三
主要问题:特种作业人员(桩基操作工、焊工)所持证件非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违反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人数不符合要求,违反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相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参建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规范市场行为,抓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v^^v^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至2022年底,全市建筑施工领域要以实现“零事故”的工作理念和目标追求,全力压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着力以建筑施工领域的高水平安全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
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本次检查通报的问题,对本企业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落实责任,严格整改,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避免类似问题反复出现,确保全市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稳步提升。
建设单位要强化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制度措施,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切实做到项目管理人员、农民工考勤全覆盖,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等相关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联合体施工合同等)信息要素归集,归集后的合同信息才能作为认定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依据。
强化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建筑工程转包、挂靠与违法分包行为的甄别,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开展建筑工程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核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合法权益。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8日
宿迁监理公司待遇样篇四
根据《^v^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促进我单位加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质量事故为零、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我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我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我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实行监理工程师定期报告制度。监理单位每月向市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及下一步治理防范措施;对重大风险源辨识论证、方案评审、条件验收等实行专项报告制度;监督管理小组随时对监理报告抽查复核。
(七)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八)我单位承诺对在建工程监管未履职到位按以下原则处罚:1、违反《^v^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其规定从严、上限处罚。2、检查过程中若发现监理单位在一年内未每月定期报告、资料抽查不合格、隐患无记录排查结果、专项方案未审查验收、分部工程未按程序和要求进1行验收的等未履职到位的情况第一次记不良行为记录2个月;第二次记不良行为记录4个月,并作行政处罚;第三次则记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直至记入黑名单。3、对企业从业人员未履职履责的按建质[20xx]124号及省住建厅黔建建通[20xx]409号,进行不良记录并按规定做作相应处罚。
监理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宿迁监理公司待遇样篇五
甲方:
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____万元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新打机井____眼,新建生产桥____座、清淤治理沟渠____条共计____km,疏浚土方____万立方米。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____自____年月至____年月
(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____(大写),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____(七)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____份,监理人执____份。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