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浅谈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论文(大全10篇)

时间:2024-11-22 作者:HT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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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一

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某工厂的烟尘给邻近的财产所有者带来的有害影响。对此类情况,经济学的分析通常是从工厂的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这方面展开的。在这一方面,许多经济学家都因袭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的观点。他们的分析结论无非是要求工厂主对烟尘所引起的损害负责赔偿,或者根据工厂排出烟尘的不同容量及其所致损害的相应金额标准对工厂主征税,或者最终责令该厂迁出居民区(当然也指烟尘排放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我之见,这些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

问题的相互性

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作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我在前文中列举了糖果制造商的机器引起的嗓声和震动干扰了某医生的工作的事例。为了避免损害医生,糖果制造商将遭受损害。此事例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是否值得去限制糖果制造商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医生的正常工作。另一事例是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所产生的问题。倘若有些牛难免要走失,那么只有以减少谷物的供给这一代价来换取肉类供给的增加。这种选择的实质是显而易见的:是要肉类,还是要谷物?当然,我们不能贸然回答,除非我们知道所得到的价值是什么,以及为此所牺牲的价值是什么。再举一例:乔治·j·施蒂格勒教授提到的河流污染问题。如果我们假定污染的有害后果是鱼类的死亡,要决定的问题则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不言而喻,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

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

我想以一个案例的剖析作为分析的起点。对此案例,大多数经济学家可能都同意以下观点,即当造成损害的一方陪偿所有损失,并且定价制度正常运行时(严格地说,这意味着定价制度的运行是不需成本的),这一问题就会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

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的谷物生长一案,是说明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很好例子。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在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的情形下,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牛群规模扩大产生的边际损失是什么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取决于牛是否习惯于相互尾随或并排漫游,取决于由于牛群规模的扩大和其他类似因素,是否使牛变得越来越不安定。就眼前的目的而言,对牛群规模的扩大所造成的边际损失的假定是无关宏旨的。

为简化论述,我尝试运用一个算术例子。假定将农夫的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谷物价格为每吨1美元,并假定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下:

牛群数目谷物年损失每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谷物损失(头)(吨)(吨)

111

232

363

4104

假定养牛者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他将牛群数目从2头增加到3头,他现追加年成本3美元。在决定牛群规模时,他就须联系其他成本来考虑这一因素。这就是,除非追加生产的牛肉(假定养牛者宰杀牛)价值大于包括增加的损坏谷物价值在内的附加成本,否则他不会扩大牛群。当然,如果利用狗、放牧人、飞机、步话机和其他办法可减少损害,如果其成本低于免于损失的谷物价值,这些办法就会被采用。假定圈围土地的年成本为9美元,养牛者希望有4头或更多的牛,当没有其他更便宜的方法可达到同样目的时,养牛者愿支付这笔费用。当棚栏围起来后,由于损害责任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为零,除非牛群规模扩大而不得不加固并建造花费更大的栅栏,因为养牛者有责任依靠这些栅栏管好更多的牛。当然。对养牛者而言,不设栅栏而支付谷物的损失费也许更合算,就像在上述算术例子中牛群只有3头牛或更少一些时那样。

人们可能会想,养牛者将支付所有谷物损失这一事实会促使农夫增加种植量,假如养牛者逐渐占据了邻近土地的话。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以前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出售谷物,边际成本等于已种谷物数量的价格,生产的任何扩张都会减少农夫的利润。因为在新的`情况下,谷物损害的存在意味着农夫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谷物量的减少,但既然养牛者将为损失的谷物支付市场价,所以农夫从既定产量中得到的收入不变。当然,放牛一般都会造成谷物损失,因此养牛业开始出现时会抬高谷物的价格,那时农夫就会扩大种植。不过,我只想将注意力限于单个农夫的情况。

我说过,养牛者占据邻近土地不会促使农夫增加产量,确切地说是种植量。实际上,如果说养牛会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它只会减少种植量。理由是,就既定的某块土地而言,如果受损害的谷物价值是如此之大,以致于从未被损害的谷物的销售中得到的收入少于耕种该块土地的总成本,那么对于农夫和养牛者来说,达成一笔交易而不将这块土地留作耕种是有利可图的。通过一个算术例子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假定起初耕种某块土地所收获的谷物价值为12美元,耕种成本为10美元,纯收益为2美元。为简明起见,假设农夫拥有土地。现在假定养牛者开始在邻近的土地上经营,谷物损失的价值为1美元。在此情况下,农夫在市场上销售谷物获得11美元,因蒙受损失得到养牛者赔偿1美元,纯收益仍为2美元。现在假定养牛者发现扩大牛群规模有利可图,即便损害赔偿费增加到3美元也不在乎,这意味着追加牛肉生产的价值将大于包括2元额外损害赔偿费在内的追加成本。但是,现在总的损害赔偿支出是3美元。农夫耕种土地的纯收益仍是2美元。如果农夫同意在任何损害赔偿低于3美元时就不耕种他的土地,则养牛者的境况就好转了。农夫为任何高于2美元的陪偿费都会同意不耕种那块土地。显然,使农夫放弃耕作而达成满意交易的余地还是有的。但同样的观点不仅适用于农夫耕作的整块土地,而且也适用于任何分成小块的土地。例如,牛有相当固定的通往小溪或树萌地带的路线,在此情形下,沿途道路两旁的谷物损害量也许较大,因此,农夫与养牛者将发现,达成一项农夫不耕种这块狭长土地的交易会对双方拥有利。

然而,也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假定牛有一条相当固定的路线,再假定耕种这一狭长土地所获谷物价值为10美元,但耕种成本为11美元。在没有养牛者的情况下,土地就会荒芜。然而,当出现养牛者之后,如果耕种这块土地,所种谷物很可能会被牛损坏。在此情形下,养牛者将被迫支付给农夫10美元,诚然,农夫会损失1美元,但养牛者则损失10美元。很明显,这种状况不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想这样做。农夫的目的是要养牛者支付赔偿,作为对农夫同意不耕种这块土地的报答。农夫不可能获得高于用栅栏圈围这块土地的成本的赔偿费,以致于使养牛者放弃使用邻近的土地。实际上,赔偿费的支付额取决于农夫与养牛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本领。但这笔费用既不会高得使养牛者放弃这块土地,也不会随牛群规模而变。这种协议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但会改变养牛者与农夫之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

我认为,如果养牛者对相应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且定价制度运行正常,在计算牛群规模的扩大所包含的附加成本时显然须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减少这一因素。该成本应参照牛肉生产的附加价值来衡量,并假定养牛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养牛方面的资源配置将最佳化。需要强调的是,在养牛的成本可能低于通常牛对谷物的损害时,要考虑其他方面产值的下降,因为市场交易的结果可能引起土地耕种的停止。在牛引起损害且养牛者愿意支付赔偿费的情况下,这笔赔偿费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总是令人满意的。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等于该土地上生产要素的总产值与其在次优使用状态下的附加产值之间的差额(而农夫不得不为这些要素支付费用)。若损害超过农夫使用土地的支出,则要素在其他方面使用的附加产值将超过在考虑到损害后使用该土地的总产值。因此,人们就会放弃耕种这块土地而将各种要素投到其他方面的生产中去。仅规定牛损害谷物必须赔偿但不允许终止耕种,会导致养牛业中生产要素过少和谷物种植业中生产要素过多。但如果存在市场交易,则对谷物的损害超过土地租金的情况不会持久。不论是养牛者支付给农夫一笔钱让他放弃土地,还是养牛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笔稍高于给农夫的钱(若农夫自己正式租地的话)而自己租下土地,最终结果都一样,即使产值最大化。即使农夫种植在市场上无利可图的谷物,这也纯粹是短期现象,而且可以预料农夫与养牛者将达成一项停止种植的协定。但养牛者仍将留在原地,肉类生产的边际成本依然如故,因此,对资源配置没有任何长期影响。

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现在,我转向分析这类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虽然假设定价制度运行顺利(即成本为零),但是引起损害的企业对损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它不必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支付赔偿费。我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配置同在引起损害的企业承担损害责任时的情况一样。由于我在前一例中指出了资源配置是最优化的,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一论点。

我仍以农夫与养牛者为例。农夫的谷物损失随着牛群规模的扩大而增大。假设牛群头数为3(这是假设不考虑谷物损失时维持牛群规模的数量)。

如果牛者将牛减为3头,农夫愿支付3美元,如果减为1头,则支付5美元;如果减为零,则支付6美元。因此,如果养牛人将牛群头数保持在2头而不是3头,那么他从农夫那里可得到3美元。这3美元就成为增加第3头牛所需成本的一部分。养牛人在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付出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负责),或者他不增加第3头牛时是否收到3美元(如果养牛人对相应的农夫谷物损失不负责),这些都不会影响最后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下,3美元都是增加第3头牛的成本一部分,并和其他成本一起被考虑。假如通过将牛群规模从2头增至3头,养牛业产值的增加大于不得不支出的附加成本(包括支付3美元谷物损失费),那么,牛群规模将扩大,反之则反是。无论养牛者是否对相应的谷物损失负责,牛群规模都将一样。

有人会提出,这种假定的出发点——3头牛的牛群——有点武断。确实如此。但农夫并不愿花钱去避免养牛者引起的谷物损害。例如,能劝说农夫支付的最高额每年不能超过9美元,这是每年用栅栏圈围土地的成本。只有当这笔费用不会使农夫收入减至放弃耕种一块特定土地的水平时,他才愿意支付。进而言之,只有农夫相信,在他没花钱的情况下,养牛者会使牛群规模保持在4头或更多,他才愿支付这笔费用。

让我们假定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养牛者将牛减至3头,农夫愿付3美元;如果减至2头,愿付6美元,如果减至1头,愿付8美元;如果取消养牛业,愿付9美元。必须注意,出发点的变化没有改变对养牛者来说自然增长着支付金额,如果他以任何既定的数量减少牛群规模的话。如果养牛者同意将牛从3头减至2头,他将从农夫那里收到额外的3美元,这3美元表示增加第3头牛将毁坏的谷物的价值。虽然就农夫而言,由于养牛者在没有从他那里得到费用的情况下在保持牛群数目上各执己见(无论是否得到证实),也许会影响他愿意支付的总费用,但实际上。这种不同看法对养牛者将实际保持的牛群规模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养牛者必须支付牛引起的损失,结果也一样,因为从既定数目中的收入相当于同样数目的支出。

人们可能会想到,一旦交易达成,就应支付给养牛者因增加超出他想维持的牛群规模之外的头数所化的费用,以劝说农夫支付更大的总支出。这也许是真的,作为与养牛者达成协议的结果,农夫在最终将放弃的土地(包括在没有养牛业时完全不耕种的土地)上的耕作行为(当养牛者承担损害的责任时),其性质也与此类似。但这种策略是协定的前提条件,并且不影响长期的均衡状况。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

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问题的重新说明

工商业活动的有害影响可谓形形色色。英国早期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幢建筑物阻碍空气流通,从而影响一座风车的运转。最近在佛罗里达州的一个案例则涉及一幢房子在毗邻的旅店的日光浴场、游泳池和帐蓬上投下阴影。虽然走失的牛群和谷物的损失问题作为上两节详细说明的题目似乎是特殊的例子,但实际上是一种以不同形式出现的问题的典型。为了阐明我的论点的本质,并表明其普遍适用性,我将着手分析四个实际案例以对此作出新的说明。

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二

摘要: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于货运代理含义及其法律地位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其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争议。本文通过简单介绍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来探讨如何从法律上识别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为了客户的利益,依据客户的指示承揽货运进行运输的人。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人本人并不是承运人,但是在海运实践当中,由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常常对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要讨论如何判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性质问题

根据规模大小和经营范围的不同,通常将国际货运代理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另一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由此而延伸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代理人”说和“无船承运人”说两种。持“代理人”说的人认为,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是其中的核心关系,这也与《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相似。因此有关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船承运人”说则认为,当下许多货运代理人一方面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外一方面又与每个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分别订立运输合同,在以这种“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应当认定为其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判断标准

作为代理人或者是合同主体,货运代理人常常试图用代理人的身份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这往往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理论与航运实践当中,主要依据以下四条标准来认定国际货运代理人或者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即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货代在合同或者相关文件中如何描述自己来判断。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承托双方在合同中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约定,就不会存在关于其法律性质、地位的争议问题。但如果货运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以及航运实务中的通常做法,一般会做出有利于托运人的解释。近年来,随着货代企业实力的增长,国内法院也倾向于做出这种解释。关于在合同中的具体描述,如果货代描述自己为“作为代理人”、“代表”或者“为”并且这样的描述是加在本人签名之后的,那么认为此时仅仅是作为代理人的身份。

(二)根据运输单证的签发

根据flata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货运代理人一旦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则视为其已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了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承诺。比如,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公布运价。nsab标准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被认为其是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活动: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证……”。

(三)根据报酬的取得方式

实务中,包干费和佣金是国际货运代理人获得报酬的两种主要形式。其中,佣金很好理解,是货代作为中间人说合介绍业务所获得的酬金。包干费,虽然国际物流领域没有这个叫法,但为了方便交易,货运代理人收取包干费用的情况早已不在少数,并且已经形成行业惯例。包干费,是由货主一次性支付给货运代理人的一笔费用。与海运费不同,包干费用还包括报关费、港口费等路上费用。一般情况下,收取包干费用这一事实,通常被认定为货代在其中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若收取的是佣金,通常则认定为代理人。在太仓兴达制罐公司与江苏中远公司的纠纷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个货物运输合同,价格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包干费支付,但是没有明确该交易中的货代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法院最终认定货代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履行了合同,既其并不因为包干费用而成为承运人。因为在法院看来,包干费用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代付的费用,他们已为此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

(四)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结合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既20的规定规范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其中可以看到,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四、总结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务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合同是通过口头的方式缔约的,这将会导致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难以认定。在这里,我认为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比如以货运代理人实际所参与运输的行为来认定其法律地位就变得至关重要。在现代国际运输过程中,传统货代服务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储运一体化正在向综合物流服务企业转变。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对货物的仓储、运输过程中或在对运输工具的使用过程中,都很有可能是其承担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货运代理企业报酬的取得方式、开具发票的类型以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这些判定标准都应当被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郭萍.国际货运代理人含义及其法律地位探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

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三

摘要:在以教学为主的地方性院校开展双语教学应该根据本校的师资水平和学生的实际水平,坚持循序渐进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怀化学院化学专业物理化学双语教学的定位和目标进行了阐述,并探讨了物理化学双语教学的实施及教学资源体系的建设。

关键词:地方院校;物理化学;双语教学;教学资源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外向型人才在世界经济的舞台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双语教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迎接新世纪挑战和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教育部在教高[2001]4号文件明确提出“本科教学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地方性高校在搞好教学的同时,应该增强科学研究和对外开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紧密结合,否则在高等教育飞速发展的今天就会缺乏适应性和竞争力。双语教学作为培养高素质双语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几年在我国很多地方院校逐步开展。

在中国,双语教学是指除汉语外,用一门外语作为课堂主要用语进行学科教学,目前绝大部分是用英语。对于地方高校高而言,开展双语教学依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包括教学观念、师资力量、学生生源质量等方面。地方高校起步晚,层次低,师资力量不够雄厚,部分院系对双语教学重视程度不够,这些都是导致地方高校不敢开展双语教学的原因。但地方高校的学生在中学已学了6年外语,系统地学过了语法知识,也掌握了相当的词汇量,进大学后还有大学英语课程,具备接受一定程度外语教学的能力。因此地方院校应该积极探索适合本校实际的双语教学的模式及实施方式,以促进双语教学的普及。

怀化学院是以教学为主的地方院校,物理化学是化学系学生的一门专业必修课,也是学生考研的重要专业课之一。我国物理化学教材内容理论性强、内容较抽象,教与学双方都有一定的难度,而原版英文教材注重实践应用并且紧密联系前沿课题,因此物理化学双语教学结合中文教材及原版教材的优点,将有助于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物理化学教学实际及学生考研的要求,我校物理化学双语教学定位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保障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进行循序渐进的双语教学。我校物理化学双语教学的目标为:全方位创造条件,通过循序渐进的双语教学方式,使学生在掌握物理化学理论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学习化学学术上英语的表达方式和思维方式,基本能够熟练阅读物理化学英文资料。

双语教学的实施通常有三种:第一种类型是术语引导型,即教师在教学语言中以汉语讲解为主,穿插英语术语,这是最简单的双语教学形式。第二种类型是交叉渗透型,教师为了逐步培养学生适应英语授课,用英语思考问题的意识,选取英语原版教材,将教学内容根据难易程度不同做一划分,对易于理解的内容采用全英语讲解,不易掌握的部分用汉语讲解。第三种类型是完全渗透型,采用英语教材,英语授课,英文作业和英文考试,但是对于难以理解的内容,将借助汉语加以适当引导,帮助学生分析思考。在我国,双语教学尚无一定的成规,教育部亦无统一的规定,各个学校根据教学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实施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并不是一个静态过程,而是一个动态过程。

术语引导型教学模式,概念、理论、关键词标注英文注

释,大部分内容中文讲解,相平衡等章节比较难以理解内容也采用引导型的初级双语教学模式,其它大部分章节采用半英型双语教学,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掌握的情况合理安排中英文的比例,学生自主按思路衔接中英文内容,从而在内容理解中渗透英语思维方式。在化学平衡一章,有热力学第二定律的基础,而且内容较易理解,在本章可以实行全英文的教学模式,提供这一章的原版英文教材,引导学生在这一章体会原版英文表达方式及思维方式。在教学中主要体现英语思维的渗透,充分利用非语言行为,直观、形象地提示和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以降低学生在英语理解上的难度。循序渐进的双语教学有助于鼓励学生的信心和兴趣,并且给每一位学生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使不同水平的学生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一定的提高,达到双语教学的目标。

地方院校普遍面临着教学资源严重缺乏的问题。其中包括双语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进程、教学课堂演示课件、英文讲义、试题库等。

通过正确选择和处理教材编写的英文讲义是保障双语教学的必要条件。地方院校学生基础较差,而且物理化学是化学系的基础课程之一,i编写的physicalchemistry教材编写中英文讲义,该原版教材非常容易理解,趣味性强,书中例子较多,对内容阐述透彻,而且本书注重物理化学基础内容。

讲义和电子教案不仅要具体地体现教学大纲的内容,保障课堂教学的深度、容量和进度而且关键是把握中英文讲解的比例及内容。英文部分尽量体现出原版教材原滋原味的英语表达方式。讲义及电子教案还需要根据学生的意见及教学效果不断修正。同时还应为学生提供辅助教学所用的英文资料及部分原版教材内容,以便学生预习及查阅专业词汇。

推行双语教学,教师不仅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同时必须具备熟练地掌握所承担讲授课程科目的专业知识,相关教师还需要经过一些专门培训,例如wsk、esec等短期培训来提高外语水平。积极建立物理化学站,提供各校物理化学英文试卷、教案、学案,提供物理化学双语教学课件,教学视频、原版教材、工具书等教学资源,并且设有讨论区,以便学生讨论,随时提出意见及改进方法,网络教学资源致力于来源于师生、服务于师生的原则,为教学、学生交流学习提供平台。

4物理化学双语教学教学资源体系的建设参考文献:

[1]张笛梅.高等教育如何适应经济全球化[j].中国高等教育,2001,(22):28~29.

[2]郭晓燕.关于双语教学的几个问题[j].中国大学教学,2004,(6):40~42.

[3]卢维奇.地方高校化学专业基础课程英汉双语教学初中级阶段的模式[j].广东化工,2004,31(8):49~51.

[4]常弘,刘东林.专业基础课双语教学的实践与探索[j].理工高教研究,2002,(5):114~115.

[5]李秋萍.教学为主地方性高校双语教学的定位及应注意的问题[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4):95~96.

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四

一、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简述

(一)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本质上是国内民法在国际范围的延伸,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一般而言一旦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就不排除适用于国际私法的可能。部分国际私法的条款是某些国家国内民法的拓展应用,例如在唐代,波斯、日韩等外族人来华频繁,当时唐律也适用于异邦人,但是在国际交流频繁、地域范围更加广泛的今天,具体适用于哪国的民法或者应当如何处理则由国际私法来规范。国际私法的核心是冲突法,以冲突规范和各种系属原则做出判断和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概述

狭义范畴上来说国际经济法就是与”国际私法“相对的”国际公法“,广义上来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律的一个独立法律分支,调整一切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涉及国际商品、技术、资本、流通服务、信贷税收等领域,甚至包括国际贸易中涉及的部分私法问题。一般来讲,国际经济法涵盖有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税法等诸多法律规范。

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联系

(一)法律主体相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身均是规范国际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国际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两者规范的主体自然具有共同点,无论是国际私法还是国际经济法,一般法律主体都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这些主题的活动属于民法范围内则是国际私法规范范畴,若他们的活动涉及到国际经济领域,那么这些主体就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时候同一个主体既是国际私法的主体有受到国际经济法的规范。

(二)法律渊源同出一脉

从法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拥有共同的法律渊源,一般而言常见的法律渊源分为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类,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决议这几大类,而国内法律渊源一般包括国内立法,不仅包括成文法也包括部分判例法,各国和地区之间的交往行成了很多共同规则,这些规则不是天降也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国内过着一定地区范围的实践的`,所以国内立法被各国均认可的部分就会自然而然成为国际法律的一部分,无论在经济法领域还是国际司法领域均是如此。

两者很多法律渊源可谓是共出一脉,比如都可由国际条约发展而来,像很多双边或者多边协调各国贸易的政策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而同时《关于国籍冲突公约》等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三)法律调整范围有共性

国际私法的法律调整主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具体会包括国际人身关系和国际财产关系两大部分,国际人身关系毫无疑问属于国际私法范畴,但财产关系往往会同时涉及到国际经济法范畴。比如跨国婚姻的结合或者离异若中涉及到共同财产,若是夫妻共同收益是基于特定法人的,就往往会在同一法律事件中同时牵涉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三、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一)调整范围不同

一般而言,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私法性质,而国际经济法则是主要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具有一定公法性质。此外,国际私法既然属于私法范围,相关的法律主体一般都是具有平级关系的平等主体,而相对地,国际经济法则常常因公权力的涉入而导致参与的法律主体并不完全具有平等性。在调整方法上,两者也具有很大的区别。一般国际经济法都采用比较直接的调节方式调整,而国际私法实质上是程序法,一般要通过某国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来间接进行调整。

(二)所属法律部门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各种各样跨国经济关系和国际活动的法律规范综合,本质上是具有较强公法性质的,但不完全等同于公法,本质上公法调整的主要是国家、地区为代表的公权力之间的平等关系,但国际经济法常常会涉及到个人作为法律主体。与此同时,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主要方向的,具有浓厚强烈的私法性质,这与国际经济法相对。

而按照法律规定的不同内容来看,国际经济法是实体法,直接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规定涉及的权利义务内容和条款,但国际私法却是属于程序法,对于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做约束,而是规定具体的程序操作和法律适用,一般是借助其他法律规定来进行规范调整。

四、小结

本文就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含义解读其基本内涵,接着就国际私法和国经济法两者的具体辩证关系展开阐述,总体而言,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法律主体、法律渊源和法律调整范围等方面具有一定共性,同时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分,主要包括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不同、所属法律部门和法律性质不同等方面。

参考文献:

[3]阮腾达。关于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问题探讨[j].品牌,2015,04:53.

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五

在理论法学的领域中,法的价值一直被学者所关注,在部门法学中,其仍处于初始阶段。国际法与其余部门的法律相比,在价值问题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价值需求的满足更为复杂、困难,所以国际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从本质上来讲,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其价值特殊性有着直接的关系。人作为价值的主体,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范围,导致其在拥有共同价值时形成较为困难。所以国际经济法在价值主体方面构成的价值需求是否相同,有哪些需求,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系列问题是本文对国际经济法价值探究的主要目的,也是本文的立意之所在,为日后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国际经济法价值相关概念的阐述

(一)含义的阐述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价值主要指的是国际经济法对于人所表现的意义。主要涵盖两部分,其一,“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二“国际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就前者来讲,因为在需求方面,没有止境,所以法的价值与现实相比,必然存在超越性,也成为人们对自身理念以及信仰的表现方法。所以法的价值在现实中与理想状况只可以无限的接近,而不能统一。如果二者统一,法也就丧失意义了。就第二部分来讲,因为价值取决于主体,所以国际经济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是最基本的任务,也是其根本意义的体现。在实际中,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分为两部分,第一,人们将特定需求进行法律化,受法律保护,第二,将法律保护的需要转向现实化。就前者来讲,需要通过立法实现,而后者需要守法、执法进行实现。总结以上两部分可知,国际经济法价值将人作为主体,并将人们的一些期望融入进去。它对国际经济法存在于社会的规律、形式等方面不在关注,而转向关注于其理想状态。以此作为参照物,对国际经济法实际的实施进行思索及评价。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1.独特性

就国际经济法来讲,其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在经济与国际之间立足,所以其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以及国内两种法律存在差异。在国际法的`领域中,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公法进行对比,前者对经济主权也较为侧重,而且其在发展以及合作两方面的阐释也并非后者能够媲美的。

2.价值主体具有多元性

就共同价值来讲,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历史发展环境、经济条件等方面是共同价值构建的主要因素。就国际经济法价值来讲,其关系主要因为文化、地域等方面存在较大距离造成共同价值的构建非常困难。

3.价值设定具有复杂性

就价值实现而言,在法律制度中将其价值目标渗透进去是首要条件。但是因为价值主体具备多元性,所以在价值观方面也各不相同。在每个国家里,每位公民在价值目标的珍视程度方面各不相同,而且都希望设置到法律法规中,这就导致价值在设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4.价值认同具备自愿性

对价值体系以及特定价值进行认同主要有两种方法,分别是强迫与自愿。和国内法进行对比,认同国际经济法价值以及其本身以自愿为主,存在很多任意的惯例便是主要表现。

5.价值实现具备困难性

价值实现因以上特点的存在,所以其实现非常困难,也就造成国际经济法的实际与理想状况存在很大的差距,国内法中非常少见。

(三)法的价值探究的重要性

对法的价值而言,对其重要性进行探究首先应对其自身重要性进行研究。价值追求是法律认知以及实践的重要基础及起因。其并不是单一的校正恶法,还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渗透于法律的整个环境。如果缺乏法律价值,其发展一定会受到阻碍。其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余方法不能进行替换。在法学研究中,法律的现象以及价值的研究非常重要。就前者来讲,其主要功能是对人在法律中处于主导地位进行确定,其目标主要是为了更好的驾驭法律,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就后者而言,其认为主要是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主要探究目标是如何采用法律合理的对人们进行统治。

二、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一)秩序

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其秩序主要表现在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是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内进行对比可知,在国际中,人们更迫切的需要秩序,而确立秩序的难度却非常大。主要原因是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很好的保障各国利益以及意志,造成各国在利益的划分以及调整方面存在差异。这些问题也就直接造成混乱无序的局面。国内与国际相比,国内在秩序方面通常较好,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出现无序状态,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意志,通过法来划分利益,并使其拥有法律化,合理化。

(二)正义

在上文中,从秩序的分析可知秩序主要是国际新秩序。主要原因是只有国际新秩序才能具备真正的正义。就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来讲,其构建的基础主要是歧视以及强权政治,所以其正义性非常欠缺。就正义而言,其属于历史范畴。著名学者恩格斯曾经说过,正义不会永远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正义的含义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而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的进行演变。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当前从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以及统一性向其内在的奋斗性逐步发展,这一发展也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转变。

(三)主权

站在国际层面的角度分析,国际社会主要由民族与国家组成。如果国内法没有主权庇护,那么其追求的价值也很难实现,所以人们对于主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国际经济的范围内,经济主权是其主要体现。这就表明在其国内,各种资源与活动都拥有永久主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表现了各国在主权的平等性。在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原则中,经济主权这一原则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构建国际经济的新秩序时,起到基础性作用。但是因经济的发展产生主权过时的言论。所以,对于主权应给予重新审视。

(四)安全

就安全而言,其余秩序、正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秩序的正义性较强,那么其必然属于安全秩序。就安全来讲,将其作为实质性价值。在社会的关系中,正义是安全必须融入的东西。所以站在这个角度来讲,法律规范与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重点关注的内容是避免人们受到各种侵害。站在缓和的视角来讲,安全还与人们的困苦、偶然事件等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安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当前,国际经济法得到调整,在国际金融、贸易以及投资三方面中,安全价值都非常重要。

(五)自由

人们对自由都存在着渴望,也有很多学者对自由进行探究。通常来讲,自由的含义涵盖三方面,其一是字面,其二是哲学,其三是法学。如果想拥有自由,就必须认同客观规律。对于社会生活来讲,人们的社会生活一定要有组织,被秩序所制约。因此,人们必定受到一定的拘束,以此来换取一定的自由。所以自由只是相对而言,与限制紧密联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是采用各种秩序以及机制的构建来确定自由。因此,在法的价值中,自由必定占据一席之地。但是对于自由的理解不能过于简单,而是从社会以及个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全方位的解释,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自由的价值。

(六)效率

就效率而言,其通常指的是在投入量确定的前提下能够获取的产出量。换而言之,就是通过最少的资源消耗换取相同的效果。亦或者采用相同的资源,获取最好的效果。效率与自由、秩序等特征相同,在法律价值的目标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就社会来讲,如果其各方面较为优秀,那么其不仅在秩序、公正以及自由等方面较好,而且还存在较高的效率。如社会较为完善,那么如果其一定要拥有高效率。

(七)其余价值目标

在本章节中,国际法价值除去以上六方面价值目标之外,还涵盖其余价值目标,例如人权、合作,发展、理性、人权等方面。

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实现

就法的价值而言,其目标将人们对法期望的形态展现出来。他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概括以及后人的精炼而形成。对于法的价值来讲,其实现主要表现人类期望的现实化。但是因为其目标存在超越性,所以其价值实现只能无限接近。国际经济法与其余部分法相比,在价值实现方面相同,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通过法律监督以及人们自觉遵守才能将法的价值体现出来。因此,法在自身实现以及价值实现方面相同。

(一)实现条件

对于价值而言,人们对其渴望程度与其实现的难度几乎成正比例。法对秩序追求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往往缺乏秩序。同样,法对于自由以及平等追求也是因为人们没有获得理想的自由,没有得到理想的平等。人们无法实现理想价值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阻碍因素造成的。消除阻碍因素需要三方面条件。其一,对于法律制度来讲,其应该拥有良好的设置。任何国际经济法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因为价值存在争议。如果立法较为成功并得到完善,那么国际经济法在价值表现方面获得统一。其二,需要彻底的实施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因保障机制的欠缺导致其价值实现主要有国家的政府以及自愿来完成。而其实施主要是通过每个国家制定特定的规则来实施。其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获得认同。就国际社会来讲,如果人们对国际经济法在价值方面的认同逐步提升,那么其价值定会实现。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矛盾及解决

就价值主体来讲,其具备多元性以及复杂性,这就是国际经济法在价值的实现方面较为困难的主要原因。因为价值主体实质特性即为人们因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的冲突。站在“应然”的视角分析,法的价值在体系方面较为和谐。换而言之,法的制定要遵守完善的规则,各种价值的目标也都融入进去。保证各种价值目标最大限度的实现而彼此之间不会产生冲突。那么冲突只能来源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准则、价值目标、各种目标的认识程度。在法的价值探究范畴中,对价值准则产生的冲突研究极其重要。只有对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价值冲突进行研究,才可以寻找冲突产生的根源以及具体的解决措施。这对价值目标的实现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产生的冲突主要有四方面。

1.正义和秩序。在国际经济法中,对正义秩序的追求较高,但是在实际中,正义和秩序却在很多时候背离。因此,只有国家得到不断发展,提高国际地位。在国际制定新规则时,融入自身利益以及意志,进而获取新秩序。

2.秩序和自由。首先在秩序范围内,自由属于个性发挥,但并不是任意发挥。其次,在人们实现自由价值与其余价值时存在冲突。所以,秩序与自由在国际经济法范畴内产生冲突的根源是自由和秩序的不合理性产生的。

3.效率和公平。为了实现公平而牺牲效率,但是因效率的牺牲又造成公平的丧失,这就产生了冲突。为解决两者间的冲突,著名学者奥肯提出因社会领域的差异采用不同的解决措施。此种区分解决的措施对二者冲突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合作与主权。如果合作双方以独立及主权为基础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将不会产生冲突。如果因为强权的威胁而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之间极易产生冲突。所以,只有各国共同努力,制定新规则方能解决两者冲突。

四、结语

在本文中,通过相关概念的阐述、国际经济法价值、价值目标以及价值实现对国际经济法价值进行深入的探究。就法而言,应该是公平、善良的,与价值理想相符合。但是在实际中,因为邪恶的存在,造成其与价值目标相悖。就本文的研究意义而言,因为国际经济不断发展变化,所以并不是解决经济交往中存在的问题,而是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使其拥有一个较好的发展方向,从而构建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

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六

“法域”是指不同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其属于“跨部门法”,所涉及的面积较为广泛,针对这一现象来说,应当对国际经济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合理化界定。国际经济法一般被视为是调整国际上经济关系的法律内容,关于这一关系的界定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相关关系进行考虑。国际经济法可具体分为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以及国际金融关系等等类型,国际经济法需要根据这些关系进行具体定位,以便确保相应法律的使用。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跨部门法”特点,应当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进行正确判断,要充分理解我们所要面对的是什么部门法的问题,并以这一部门法的特点和领域为依据,有针对地解决问题。

(二)国际经济法中关于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

所谓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关系识别,就是整个国际经济法识别问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经济法中,关于法律关系的识别应当与其他法律有着本质的不同,比如针对国际司法方面,法律关系的识别一般就是指正确解决冲突规范方面的一些问题,而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其法律关系的识别旨在针对法律关系的自身性质,二者之间的研究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针对国际经济法这样一个如此庞大的法律体系结构,其研究人员如果自身的认知能力有限,就应当时刻保持谨慎认真的态度,对实际的案件进行系统化、全面化的识别。

三国际经济法识别的方法和立场

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识别问题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那么应当如何做好国际经济法的识别工作呢?第一,坚持实质重于性质的重要原则。针对国际经济法的识别问题,既要详细翻看文件的具体内容,还需要仔细阅读文件的题目以及文件内容的相关规定。往往文件中很有可能会出现文字方面的错误,如果不加以严格处理,那么很有可能会引起之后不可预知的一些问题。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需要仔细考虑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缺陷和问题,以便做出适当改正,确保文件的准确无误。

第二,坚持分析的重要方法。分析就是指要将

一整件事分散开来,将其拆碎了看,国际经济法亦是如此。国际经济法属于一个较大的法律体系,需要对其进行细分和总结,在细分的过程中还需要同时理清国际经济法与其他各个领域法律之间的关系,二者是否存在地位的高低,在特殊情况下哪一部法律具有优先权利,这些往往都是国际经济法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所以,单单将“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这一结论分析出来,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切性。

第三,重视考察国外的实际经验。如果一件事

情难以对其进行确切的判断,那么最为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参考国外的实际经验过程。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往往在其他国家也都会有所出现,我国如果在针对此类问题时,无法找出真正的处理对策,那么就可以参考国外针对这类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有效解决问题。另外,国际经济法中经常会出现涉及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有一个关于立场选择的问题,也就是简单的站队问题,我们在这一规则的考虑上面,其实施效果往往注重其是否符合立法标准,为此,每次站队都应当以规则的创造者的角度出发,进行问题的分析和判断。比如,针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方面,如果国际受到了负面的消极影响,则会认为这项规则会造成不良后果,是不好的规则,那么在评估该规则实际效果的时候,应当重点以制定该规则的国家为出发点,进而考虑该规则的有序开展是否会实现该规则制定中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美国主张开展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其目的在于维护本国的权益,一旦它发现无节制地主张域外适用而无法实现自身立法的目标时,它则提倡管辖方面的“合理原则”,从而确保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得以得到预期的良好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属于一项十分复杂且综合程度较高的问题,国际经济法所涉及的面积既广泛又丰富,如果认识人员的认知能力存在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正确掌握,因此,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解和认识实际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这也就需要认知人员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进取、积极探索,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保证认识过程的顺利进行。另外,国际经济法与世界的关系极为紧密,在认识过程中应当不断保证与时代的联系,确保认识与时代接轨,从而提升自我的认知能力,满足现实世界的发展需要。

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七

干部的选拔使用问题,是干部队伍建设中的核心问题.用什么人,怎么用人,决定着干部队伍的组成和干部努力的方向.用好一个,激励一片;提错一个,挫伤一群.从近几年一些干部暴露出的`问题看,有许多与识别考察不准和使用不当有关.有的领导干部在被考察时各方面反映都不错,而任职后却表现一般,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不能服众;有的领导干部在被考察时“政绩显著”,但这些“政绩”却成为后任沉重的包袱;还有的领导干部到任不久,便暴露出严重的思想作风和违法违纪等问题.这些都说明,选人失准、看人失真、用人失察的问题依然存在.一般来说,用错人往往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用人的思想作风不端正,也就是用人不公;另一个是用人的思想方法不对路,即用人不当.

作者:来祯作者单位:中共陕西长武县委刊名:领导科学pku英文刊名:leadershipscience年,卷(期):“”(18)分类号:c93关键词:

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八

06司法考试大纲及新旧内容对照(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基本要求

要求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在国际货物买卖部分、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部分、国际贸易支付部分除了掌握基本理论外,应注意实践性和操作性,注意基本理论在案例中的运用。

对外贸易法及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世贸组织基本法律制度部分应把握基本理论及近年来的发展,反倾销部分则应注意与实际的结合。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应重点把握有关公约及法律的规定。

第一章导论

备注:[本章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与发展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e组术语f组术语c组术语d组术语)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fobcifcfrcptcip)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约任意性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班轮运输的当事人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提单的种类提单的内容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国际贸易的支付

工具支付工具的种类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性(票据的流通性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支票)有关票据的国际立法概况汇票的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拒付与出索)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第五章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概述

外贸法律制度(外层法的结构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进出境货物的关税制度(关税制度框架我国关税种类及计征依据关税的缴纳、退让与减免)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商品的检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约束关税制度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最惠国待遇义务具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减让表】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特点争端解决程序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争端种类)

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九

06司法考试大纲及新旧对照(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

全面准确、系统地掌握刑呈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头与基本理论;掌握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芳和程序规则、熟练掌握刑喇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条文内容;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诉讼理论解决定践中的问题屏具有综合解决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部门法中的相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刑呈诉讼法的信务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职能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侦查权、栓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笼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严格遵过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含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言观色院依法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含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的含义互相配合的含义互相制约的含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相互关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006新增】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注:以下节次类推】

第七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千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水量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八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我国刑事诉认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九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含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节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六种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一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呈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含水量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二节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含义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章管辖

第一节立案管辖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的概念、分类级别管辖的概念、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地区管辖专门管辖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管辖的变通

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特殊情况的管辖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章回避

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回避的概念回避的意义回避的适用人员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种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辩护人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辩护的种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法律援助制度(参见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四章第四节)【2006】

第四节刑事代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七章刑事证据

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刑事证据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

第八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拘留

刑事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刑事拘留的程序和期限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逮捕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第十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送达的概念与特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一章立案

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的概念立案的特征立案的意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立案程序(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不立案)立案监督(立案监督的概念立案监督的程序立案监督的意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二章侦查

第一节概述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侦查的任务侦查的意义侦查工作的原则侦查的司法控制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搜查(搜查的概念搜查的程序和要求)扣押物证、书证(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鉴定(鉴定的概念鉴定在侦查中的意义鉴定的程序和要求)辨认(辨认的概念和意义辨认的程序)通缉(通缉的概念和意义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侦查终结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侦查权限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概念和意义补充侦查的种类(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和次数)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监督的范围侦察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三章起诉

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起诉的概念(刑事起诉概念公诉与自诉的概念)起诉的意义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

第一节刑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刑事审判的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要领和特征)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概念和特征)混合式审判模式我国刑事审判模式(1979年模式的特点模式的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刑事审判的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概念例外意义)直接言词原则(含义意义适用)辩论原则(含义意义适用)【2006新增】集中审理原则(含义意义适用)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的概念两审终审制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的概念和种类,独任制,合议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组成原则,活动原则)审判长选任制,人民陪审制,审判委员会(概念性质组织任务讲座决定案件的范围)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第一审程序的分类

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反诉的概念,条件及其与自诉的关系)

第四节简易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含义特点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裁定(概念适用裁定的情形与判决的区别)裁定书的格式与内容决定(概念与判决、裁定的区别)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含义)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和抗的概念(提起第二审程序的西种机制上诉的概念抗诉概念)上诉,抗诉的主体(上诉的主体抗诉的主体)上诉,抗诉的理由(上诉的理由,抗诉的理由)上诉、抗诉的期限(上诉的期限抗诉的期限)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上诉的方式与程序抗诉的方式与程序)上诉状、抗诉书的内容与制作。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阅卷与调相结合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次数)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对自诉案件的`处理,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违法处理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法律责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头版刑罚的核准程序

在当定刑以下头版刑罚的的核准程序(小同情形的报请复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枋程序的特点,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安件的报请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高级人民法院依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复核的审判组织上复核的内容与要求复核后的处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申诉的概念申诉与上诉的区别申诉的期限,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审查处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认定事实上的错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提出抗诉)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九章执行

第一节,执行概念

执行的概述和意义,执行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执行机关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期限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执行死刑后的处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执行程序)有期徒刑缓刑,堍役缓刑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及交付执行,对缓刑界犯的考察与处理)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执行程序)无罪和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执行程序,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刑执行的变更(停止执行死刑,暂停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对死缓犯执行死刑)暂予监外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蜇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暂予临外执行者适用程序)减刑、假释(减速刑、假释的程序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对执行死刑的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对其他执行活动的监督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分案处理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及时原则,和缓原则

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刑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科威特案件范围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意义,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篇十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经济全球化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各国在经济全球化带来益处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国际贸易市场发展加快,使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为了稳定经济发展,必须要加强国际经济法的改革。本文主要就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新特点进行解读,希望为我国应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对我国在世界贸易交往中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制定合理的对外经贸策略。

一、国际经济法发展新趋势

1.国际经济法原则日趋统一

经济全球化导致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跨国经济交易大量增加。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就需要为跨国交易设立能被交易各方普遍接受的规则。同时,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增强,各国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市场一体化必然要求市场规则的统一;市场规则的统一又使市场的统一成为可能。国际经济法原则统一主要通过四种方式进行:一是国际公约,二是国际惯例,三是各国法律,主要是各国经济法、商法方面的趋同化,四是通过各种跨国交流平台,如国际会议等开展学术交流,通过教学等方式来促进各国法学界观念的逐渐接近。

2.对各国国内法影响日益加深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经济对外开放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运作的基础,从而推动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律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缩小。随着wto、欧盟等国际公约或组织的影响越来越大,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不断加快,加入或准备加入的国家或地区越来越多,各缔约方及申请加入方必然要依据有关公约或协定等对国内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也就越来越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3.国际经济法的统一加快

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的表现之一,就是处理各种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在这方面,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是效果最为显著的实体法统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现之二,就是作为相关国际经济法主要法律渊源的现存条约或公约的参加国的数目大幅增加。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是世界间贸易关系的部门法,其作用及地位早已在许许多多的方面充分地展现,涉及国际间金融、投资、债券、货币、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与纠纷都是需要国际经济法这一大杠杆的平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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